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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鄭州大學公派出國聯合培養名單

發布時間: 2022-08-12 02:45:35

㈠ 關於鄭州大學的一些問題

沒有。你不會自己去鄭大官網看,鄭大不是985沒這個項目的。鄭大有的是自費到友好學校學習,你要交兩個學校的學費。還有就是鄭大去不了想羅馬大學這樣全球百位圈的大學的,頂多去個全南,建國。

㈡ 今年鄭州大學和省內18所院校聯合培養研究生,這樣的研究生和一般的有區別嗎檔案和畢業證都會是哪裡的

都是鄭大的,只不過導師是這些學校的,基礎課也是在鄭大上,基本沒區別。

㈢ 鄭州大學與河南省18所省內高校聯合培養研究生,有沒有西亞斯國際學院這18所都是哪些謝謝!!

4月8日上午,鄭州大學與周口師范學院、安陽師范學院、許昌學院、南陽師范學版院、洛權陽師范學院、商丘師范學院、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黃淮學院、平頂山學院、洛陽理工學院、新鄉學院、安陽工學院、河南工程學院、南陽理工學院、河南城建學院、河南警察學院、鄭州師范學院和河南教育學院等18所高校簽約,成為鄭州大學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
沒有西亞斯國際學院,真不知道母校的初衷是什麼?是自己在探索,還是迫於壓力?總之我覺得應該盡量向名校學習,靠攏。本身自身實力不夠強大,還要挑起無用的重擔子。哎

㈣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的項目基本介紹


地區 受理單位名稱 受理范圍 北京市 清華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北京工業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中國傳媒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中央音樂學院 北京交通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師范大學 北京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中央民族大學 北京體育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中醫葯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教委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統人員 北京海外學人中心 北京非教育系統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國際合作處 部機關及直屬單位 國家林業局人才開發交流中心培訓處 局直屬單位 新華社人事局教育處 新華社所屬各部門和分社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人事部 本會及直屬企事業單位 中國科學院大學 科學院所屬各單位 中國地震局人教科技司教育培訓處 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屬單位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人事部培訓開發處 本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人事部 本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 總局及總局所屬各單位 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 機關、在京直屬單位 文化部人事司培訓處 部機關及直屬藝術院團、藝術院校、北京圖書館等單位 外交部幹部司培訓中心 本部、外交學院、外交學會 中聯部幹部司教育培訓處 中直機關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局教育處 本院各學科科研人員(不含各地方科學院) 國家海洋局人事司人才培訓處 國家海洋局系統正式工作人員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處 局直屬單位及測繪系統各單位 中國農業科學院國際合作局 本系統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人事部 本系統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人事教育處/人事教育部 本系統 上海市 復旦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華東師范大學 上海外國語大學 上海大學 同濟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東華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第二軍醫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市教委國家留學基金辦公室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類人員 天津市 南開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天津大學 天津醫科大學 天津市教委國際教育交流服務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統人員 天津市外國專家局 天津市非教育系統 重慶市 重慶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南大學 重慶市教委國際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重慶市各類申請人員 河北省 河北工業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河北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類申請人員 山西省 太原理工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山西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內蒙古教育廳對外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內蒙古教育系統 內蒙古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內蒙古非教育系統 遼寧省 大連理工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北大學 遼寧大學 大連海事大學 遼寧省教育廳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遼寧省教育系統 遼寧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 遼寧省非教育系統 吉林省 吉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北師范大學 延邊大學 吉林省教育廳國際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類申請人員 黑龍江省 東北農業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北林業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 黑龍江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黑龍江省各類申請人員 江蘇省 南京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南大學 蘇州大學 河海大學 中國葯科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徐州) 南京師范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江南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江蘇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江蘇省各類申請人員 浙江省 浙江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浙江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類申請人員 安徽省 安徽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合肥工業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安徽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類申請人員 福建省 廈門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福州大學 福建省教育廳出國留學管理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統 福建省人事廳外國專家局引智辦 福建省非教育系統 江西省 南昌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江西省國際合作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山東省 山東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中國海洋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山東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山東省教育系統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與人員調配處 山東省非教育系統 河南省 河南大學,鄭州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河南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湖北省 武漢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華中師范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中南財經大學 武漢理工大學 湖北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類申請人員 湖南省 湖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湖南師范大學 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中南大學 湖南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廣東省 中山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暨南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華南師范大學 廣東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廣東省各類申請人員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廣西省教育廳教師培訓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廣西各類申請人員 四川省 四川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四川農業大學 四川省教育廳對外交流合作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類申請人員 雲南省 雲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雲南省教育廳對外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雲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貴州省 貴州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貴州省教育廳外事處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辦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貴州省各類申請人員 陝西省 西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陝西師范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第四軍醫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陝西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陝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甘肅省 蘭州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甘肅省教育廳國際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甘肅省各類申請人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石河子大學 新疆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統 新疆人社廳外專局 新疆非教育系統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外事處 兵團各下屬單位 海南省 海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海南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海南各類申請人員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寧夏省教育廳高教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寧夏各類申請人員 青海省 青海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類申請人員 青海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藏自治區 西藏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藏教育廳教育合作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西藏各類申請人員 美國 駐美國使館教育處 本國(轄)區內在外自費留學人員 駐紐約總領館教育組 駐休斯敦總領館教育組 駐舊金山總領館教育組 駐洛杉磯總領館教育組 駐芝加哥總領館教育組 加拿大 駐加拿大使館教育處 駐多倫多總領館教育組 駐溫哥華總領館教育組 駐蒙特利爾總領館教育組 澳大利亞 駐澳大利亞使館教育處 駐悉尼總領館教育組 駐墨爾本總領事館教育組 駐布里斯班總領館教育組 英國 駐英國使館教育處 法國 駐法國使館教育處 德國 駐德國使館教育處 日本 駐日本使館教育處 俄羅斯 駐俄羅斯使館教育處 泰國 駐泰國使館教育組 新加坡 駐新加坡使館教育處 韓國 駐韓國使館教育處 以色列 駐以色列使館教育組 南非 駐南非使館教育組 挪威 駐挪威使館教育組 奧地利 駐奧地利使館教育處 芬蘭 駐芬蘭使館教育組 荷蘭 駐荷蘭使館教育處 比利時 駐比利時使館教育處 瑞士 駐瑞士使館教育處 西班牙 駐西班牙使館教育組 愛爾蘭 駐愛爾蘭使館教育組 瑞典 駐瑞典使館教育處 丹麥 駐丹麥使館教育組 白俄羅斯 駐白俄羅斯使館教育組 義大利 駐義大利使館教育處 葡萄牙 駐葡萄牙使館教育組 紐西蘭 駐紐西蘭使館教育處 烏克蘭 駐烏克蘭使館教育處 捷克 駐捷克使館教育組 古巴 駐古巴使館教育組 選派原則(2014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的選派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應以服務人才強國戰略,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增強其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能力為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學科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的要求,著眼於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四條 2014年計劃選派7000人出國留學,其中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2500人,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4500人。
第五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全國及在國外就讀的自費留學人員公開選拔。2014年面向在外自費留學人員選拔的實施國別見附件。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國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選拔,由國家留學基金委以下達指導性計劃的方式確定各單位選派計劃。
第六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擬留學院校或單位學制為准。資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為6-24個月。
第七條 重點支持《人才規劃綱要》、《科技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支持學科、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領域。國內推選單位應結合本單位重大科研項目、創新團隊、創新基地和平台、國家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及人才隊伍建設需要確定具體選派專業和領域。
第八條 重點支持留學人員前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
可通過推選單位或個人自行聯系國外留學單位派出;亦可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議派出。對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重點支持申請人通過國內外導師間已有的科研合作項目/渠道赴國外學習。
第九條 國家留學基金為留學人員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批准留學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獎學金資助標准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人文及應用社會科學專業和部分國家急需學科、專業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國家留學基金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按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選拔對象:
申請攻讀博士學位人員:
(一)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優秀在讀碩士生(包括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相關單位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推薦在讀博士一年級學生申報。在讀碩士生、博士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或碩博連讀(僅針對應屆本科畢業生)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應具有碩士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三)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注冊的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已畢業離校的學生除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已獲得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須出具就讀院校注冊證明、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申請時為在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被錄取後留學期限和資助期限從博士第二年開始計算。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國內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委託培養和定向生除外)。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及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選拔范圍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已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且留學資格尚在有效期內的人員;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資格的人員;5年內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本科、碩士期間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違約人員;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第十一條 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十二條 身心健康,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十三條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以申請截止時間為准)。
第十四條 申請時外語水平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二)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五)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相關標准
(六)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擬赴德語、法語、俄語、日語、義大利語及西班牙語國家的申請人,如被錄取,派出前外語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如工作語言為英語,在英語達到合格標準的同時,還須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留學對象國語言培訓,並達到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達到合格標准。
(二)如工作語言為俄語、日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達到培訓部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並達到合格標准。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並達到合格標准。
(三)如工作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申請人需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並達到合格標准。
第十六條 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有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議派出者,還需滿足協議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學費資助者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並在各方面表現突出;核心課程應在優良以上;(擬)留學單位應為世界一流;國外導師應有很強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從事學科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或學術帶頭人,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力。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八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九條 2014年的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為3月20日--4月5日。申請人應在此期限內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網上報名,按照《2014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內申請人用)》或《2014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在外自費申請人用)》准備申請材料並提交所在單位審核。
第二十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品德修養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評審)後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或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託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設高校負責受理該校人員(學生及在職人員)的申請;在外自費留學人員的申請委託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受理。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受理單位應在4月12日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並通過信息平台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組織評審及錄取工作。對申請學費資助人員將另行組織面試。
第二十四條 錄取結果於2014年5月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及時發放至受理單位。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未經批准擅自放棄資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
第二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存保證金、辦理《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通過相關留學服務機構辦理派出手續。
在外自費留學申請人被錄取者,須回國辦理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存保證金及派出手續,回國國際旅費由本人自理。自國內赴留學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辦理派出手續時購買。
第二十七條留學人員派出前,推選單位應對其進行行前教育,並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同時,加強心理、精神和道德與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
推選單位應合理安排留學人員工作/學業,保證按期派出,並於12月底前將本年度錄取未派出人員名單及原因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留學人員派出後,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系,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學習/工作,並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吸引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第二十八條 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規定,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及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學成後應履行回國服務義務。
第三十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審核。
聯合培養博士生每學期末須提交經國外導師簽字認可的學習報告至國內學校及國內導師,同時通過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和有關駐外使(領)館。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註明 「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㈤ 鄭州大學聯培是什

聯培生是聯合培養研究生
鄭州大學,聯合有些企業共同培養人才,人才可以選擇勞動關系放在學校。

㈥ 哪些研究生學校公派留學日本

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從2007年到2011年,每年選派5000名學生,到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國家留學基金提供往返國際旅費和留學期間的生活費。錄取申請人均應來自「985工程」二期基地、平台,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創新團隊,或國家重點學科。

有幾類人是不能申請本計劃: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及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港澳台地區學生及持有國外長期居留證人員;已進入博士學習階段第二學年或以上的博士生,不得申請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尚未進入博士階段學習的人員不得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受理單位:

中國農業科學院、國家測繪局、中國科學院

北京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重慶大學、大連理工大學、電子科技大學、東北大學、東南大學、復旦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湖南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吉林大學、蘭州大學、南京大學、南開大學、清華大學、山東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四川大學、天津大學、同濟大學、武漢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廈門大學、浙江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科技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中央民族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地質大學(武漢)、中國礦業大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體育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工業大學、北京中醫葯大學、長安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林業大學、東北農業大學、東北師范大學、東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廣西大學、貴州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合肥工業大學、河海大學、湖南師范大學、華北電力大學、華東理工大學、華南師范大學、華中農業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暨南大學、江南大學、南昌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農業大學、南京師范大學、陝西師范大學、北京化工大學、上海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四川農業大學、蘇州大學、太原理工大學、天津醫科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西南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雲南大學、鄭州大學、中國傳媒大學、中國葯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中央音樂學院

國防科學技術大學、第二軍醫大學、第四軍醫大學

另外有的學校有外國交換生名額

㈦ 鄭州大學公派留學條件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實現鄭州大學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的戰略目標,促進學校與世界各國知名大學、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切實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規范我校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選拔與派出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派研究生是指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赴國外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國內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的聯合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院作為學校公派出國研究生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負責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二)負責組織公派研究生的選拔與派出、行前培訓、學籍管理、回國報到、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與培養單位、校內導師聯系,共同負責管理公派聯合培養研究生在外期間的工作、學習等情況。
第四條 培養單位負責協助研究生聯系國外院校及導師,組織本單位公派研究生預選工作,協助研究生院做好錄取人員的派出及學籍管理工作,協助導師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外留學期間的業務指導和聯系工作。導師負責協助研究生聯系國外院校及導師,與國外導師共同為聯合培養研究生制定研修計劃和在國外留學期間進行學習指導。
第二章 選拔與派出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學成後回國發展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學術作風,綜合素質高,學習成績優秀,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三)申請截止時不超過35歲。
(四)外語水平符合當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的要求。
(五)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正式申請時應為我校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水平,在讀碩士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正式申請時應為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達到校內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水平。
(六)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正式申請時應為全日制三年級(含)以下在讀博士生,碩博連讀生應已取得博士學籍。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正式申請時,應為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申請時應提供學校與擬留學單位實質性合作協議復印件。
(七)選派范圍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已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尚在有效期內的人員;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尚不滿5年的人員(本科、碩士期間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出國留學的違約人員;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第六條 評審工作流程
(一)各培養單位協助研究生院開展公派研究生中攻讀博士學位類別的校內選拔和初審工作。
(二)研究生院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分配的聯合培養博士生推薦名額,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校內聯合培養博士生擬推薦人員名單,在校園網公示後報送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七條派出手續辦理
(一)研究生院負責向被錄取人員發放錄取材料,組織行前培訓,辦理簽證所需校內材料。
(二)公派研究生須自行辦理以下手續,相關費用自理:
1.護照:須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2.《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公證:須到縣級以上、具有涉外能力的公證處辦理。
3.《公派留學人員基本情況表》:須登錄中國留學網「公派留學網上簽證服務系統」進行注冊、在線提交及列印。具體操作辦法參照《公派留學人員辦理出國手續指南》。
4.簽證:可自行或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處辦理。
5.預訂機票:須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處辦理。具體操作辦法參照《國家公派留學人員預訂機票須知》。
第八條 公派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一)留學期限內,聯合培養研究生按在籍非在校管理,聯合培養時間計入培養年限。
(二)攻讀國外學位研究生不保留學籍,出國前系在讀生應及時辦理退學和離校等手續,應屆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
(三)公派研究生出國前需填報《鄭州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備案表》,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學校推薦獲國家資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照「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原則,在派出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經公證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須交存學校研究生院備案。
第三章 國外管理與回國
第十條 公派研究生應遵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規定,留學期間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國外學習期間,應遵守所在地區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規定,由此引發的所有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獨立承擔。
第十一條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國外管理工作採取「導師負責制」。派出研究生的國內導師在研究生派出期間負責與其保持聯系,派出研究生應定期向導師匯報學習及學位論文研究進展情況,每學期末向研究生院、所在培養單位提交《聯合培養研究生研修情況報告表》。未按照要求及時向導師、培養單位和學校匯報學習和工作進展者,將視情況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和使館教育處匯報,並做出相關處理。
第十二條 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申請變更留學單位、留學身份、國外導師、留學期限,中途休學,從事博士後研究等,經學校同意後,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批。
第十三條 聯合培養研究生出國期間發表學術論文,須按鄭州大學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論文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聯合培養研究生回國後,填寫《鄭州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回國報到表》,到研究生院辦理報到手續。
第四章 違約追償
第十五條 未按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以上,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留學單位和留學身份,自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
第十六條 研究生院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單位違約人員的有關情況和信息,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開展違約追償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其它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㈧ 商丘師范學院與鄭州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

畢業證與學位證肯定要加蓋兩個學校的印章的,要不還是兩校聯合培養嗎?現在商丘師范學院沒有碩士點,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也是歧視的,報到的時候無人理睬,沒有像樣的研究生宿舍,隨便安排到老校區最差的宿舍樓,什麼設施都沒有的,無論學習在新區還是老區,宿舍一律都是老區,還是條件最差的樓,更沒有相應的學習與科研條件了,學校不重視,沒有經費,還要鄭州與商丘兩地跑,新區與老區之間來回跑,全國高校也沒這樣培養研究生的,跑能否順利畢業都是問題,既然考研就要考個像樣的,以免後悔莫及。

㈨ 鄭州大學與商丘師范學院聯合培養研究生怎麼樣有沒有在讀的或者知道情況的本人打算報考這樣的研究生

這樣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好與不好取決於聯合培養單位的態度,鄭大、河南農大對這樣的研究生與本校學生基本都是一樣的,好一點的學校都不會歧視學生的,不然有損他們學校的聲譽。只是聯合培養單位有的十分重視,有的則不然。商丘師范學院目前很歧視這樣的研究生,待遇之差不可想像,有學長報到的時候學校二十多天了都沒安排住宿,且無論學習在新校區還是老校區,住宿全部安排到老校區條件最差的宿舍樓,照這樣其他條件就不用說了,自己想想吧。文科方向女同學們更不要想報考這樣的研究生了(住宿都在老區,以理科為主),每天新區老區之間往返,辛苦不說,安全問題家裡也不放心。的高考失利就不說了,研究生再讀這個這樣的豈不悲催?千萬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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