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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勤工儉學時間不超過

發布時間: 2021-02-12 23:02:18

大學生可以勤工儉學嗎

只要認真學習,利用好時間應該可以。

㈡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大學生必須做勤工儉學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
大學生必須做勤工儉學,
這是大學生自己的意願和選擇

㈢ 大學期間勤工儉學算浪費時間嗎如何勤工儉學

我個人認為大學期間勤工儉學並不算浪費時間,因為不管你每月的生活費夠不夠用,勤工儉學帶來的不止工資,而是工作時獲取的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

大學期間勤工儉學可以說是當代大學生都需要經歷的一個社會實踐課程。在大學生就業越來越難的今天,一份成功的勤工儉學經歷是畢業以後個人簡介里的亮點,勤工儉學時獲得的社會經驗和工作經驗能夠讓你在面試時更加出彩,讓你從數千人的招聘會中脫穎而出,獲得寶貴的面試機會。

在個人和家庭經濟能力較差的情況下,個人建議選擇比較正規且有良好晉升通道的公司進行兼職,畢業之後前往該公司應聘成功的機會也大的多。這一類的兼職在網路上不太容易找到,但是在一兩個月之內總會找到合適的。期間可以繼續做服務員等不耽擱學業的兼職。

在尋找兼職時,除了考慮自我提升和未來的人生道路方面,還需要考慮兼職的工作是否正規,工作結束後能否拿到公司所承諾的薪資等問題。

總結一下,大學期間兼職是提升個人能力的一個機遇。但是選擇兼職時需要以學業為主,謹防上當受騙,防止人財兩空。

㈣ 大學生勤工儉學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我

大學生勤工儉學,利弊兼有,但利大於弊。
從弊端看,勤工儉學肯定會擠佔大學生版的一定學習權時間,而大學期間的主要任務是學習知識。
但從有利方面看,大學生勤工儉學可以接觸社會,在實踐中增長才幹,有助於所學知識向能力轉化。同時,勤工儉學,可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一定程度上為父母分憂解難。

㈤ 大學生勤工儉學是不是錯的

也不能說錯吧,是會浪費一些時間,但大學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嘗試的過程,做做回兼職,靠自己的能力賺一些答錢也沒有什麼不好的。
但是在勤工儉學的同時也應該考慮一下父母,畢竟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夠全心全意地投入學習,所以一定要安排好時間,不要對自己正常的學習有太多影響。

㈥ 家教是大學生勤工儉學的一個主要途徑,從事家教工作的大學生與聘請家教的學生家長之間的關系是( )。

家教是大學生勤工儉學的一個主要途徑,從事家教工作的大學生與聘請家教的學生家版長之間的關系是(民事權僱傭關系 )。

民事僱傭關系,作用於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區分民事僱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關鍵在於准確界定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應以法律法規加以確定,只要法規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工均是勞動關系,除此之外是民事僱傭關系。實踐中的小時工形式多樣,個體工商戶招收的小時工,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每天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二十四個小時的用工形式,就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雙方達成的協議就是勞動合同,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但是如果是個人或者家庭僱傭的月嫂或者鍾點工打掃衛生,就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民事僱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綜上所述:

從事家教工作的大學生與聘請家教的學生家長之間的關系是民事僱傭關系。

㈦ 勤工儉學一般一周不能超過多少小時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不應當影響學業,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學生在學有餘力的前提下,向學校提出勤工助學的申請,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再由學校統一安排到校內或校外的崗位上進行勤工助學活動。

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健康的勞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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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

學生參加校內固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月計算。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可以適當上下浮動。學生參加校內臨時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小時計算。

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於8元人民幣。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酬金標准不低於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進聘用協議。

權益保護

學生在開始勤工助學活動前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協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學生在進行校內勤工助學前,應當與學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

學生在進行校外勤工助學前,應當與代表學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書。協議書應當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㈧ 大學生勤工儉學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非全日工

不是

大學生勤工助學不屬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勤工助學者的合法權益,大學生打工可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臨時用工協議,有效地保護大學生打工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於擇業的畢業生而言,更應該提高警惕,防範求職陷阱。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文簡稱《意見》 )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導致了勤工儉學現象雖然隨處可見,但其法律性質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

(8)大學生勤工儉學時間不超過擴展閱讀

大學生勤工儉學相關的立法建議

在相關的司法實踐中,由於關於大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法院往往對類似問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這不僅影響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導致實踐中此類問題處理上的混亂局面,也不利於保障在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容易導致社會惡性事件。

因此,建議有關立法機關修改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明確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並且明確在校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具體判斷標准,並明確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保障義務,為相關的司法裁判提供一個統一的判斷標准,防止判決相互矛盾的情況的出現。

其次,行政法領域要明確教育部門的責任,將教育部門確定為解決相關糾紛的責任主體,以改變受害大學生投訴無門的現狀。再次,在民法領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確定標准,明確用人單位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標准,以方便受害大學生主張民事權益。

面對實踐中侵害大學生權益的事件多發頻發的現狀,如何保障勤工儉學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鼓勵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增長知識和才幹,成為於國家於人民有益的棟梁之才,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命題,為此,僅僅靠筆者的淺薄思考遠不能夠,還需要更多的有識之士和法學大家參與其中。

㈨ 如何辯論大學生勤工儉學弊大於利幫幫忙,謝謝

1、學生以學習為主,應利用一切時間讀書,為將來走向社會多積累一些知內識。理工專業的學容生可讀一些管理、心理學、寫作、哲學的書籍;文史類的可了解一些計算機、網路、通訊等技術。這些知識是必不可少的。
2、成績是學生敬業的標志,成績不好說明學生敬業精神不夠,敬業精神不夠,很難在社會站住腳,也不被各單位看好。
3、勤工儉學分散了學生的學習精力不說,必將混擾學生的正業--學習。學習、工作不可能都全心投入,只能兩頭應付,使學生未出校門,就已養成不敬業的習慣,如何應對未來。
4、勤工儉學不同於社會調研,也不同於社會公益活動。勤工儉學從事的工作多數是簡單的勞動,積攢的這點勞動實踐經驗,對走向社會沒什麼用途,除了掙點錢,就是浪費時間。
結論:學生勤工儉學就是不務正業。

㈩ 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兼職的行為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面對高校越來越高的消費,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做兼職已成風氣。這既是自我獨立的探索 也是減輕家裡負擔的做法。這種現象是得到社會大多數人的認可的。但是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受教育消費者 , 在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權利義務的爭議,學生就會處於不利地位,而且用人單位也會利用這種方式欺騙學生的勞動力。這樣的案例在身邊可以隨手拈來。例如前不久的 「洋快餐涉嫌違法用工」話題。身邊同學也常出現做家教拿不到錢,做兼職被莫名扣工資等等。那大學生勤工儉學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根據勞動法中 勞動法的適用主體:勞動法的適用主體是部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據本條規定,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是本法的適用主體。而做兼職的大學生顯然不在其中,這樣一來我們就相當吃虧了。 首先,學生社會經歷不足,沒有勞動合同約束用人單位就不能有效的保障搞活自己的權利,其次,單位與學生不簽定合同,單位就可以找許多的理由辭出學生的工作,這樣學生就免費為單位服了務 , 如果學生要主張自己的權利 , 那麼根據民事訴訟一般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 這對學生來說就非常困難 , 況且學生也沒有那麼多的精力。 兼職打工已經成為不少學生補充個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對於一些貧困地區的學生,假期打工掙的錢可以負擔一部分的學習生活費用。這樣的情況給相當多的學生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現在我們看下專家方面的說法: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規定是勞動部在 1995 年 309 號文件提出來的,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還沒有像今天這樣大量大學生到麥當勞或者肯德基打工的情況,而現在大學生主要是通過打工增加自己的收入,所以勤工儉學和今天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大學生打工已經不是完全一個領域的事了。

正是因為這樣,前勞動部 2003 年又頒發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 這個文件明確提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 5 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30 小時的用工形式。」在該規定中,它只是提「勞動者」並沒有提出這個勞動者是學生打工,還是指在職人員兼職,還是指下崗工人,它並沒有進行區分,就是說凡是在這個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 5 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30 小時的,這都算做《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適用范圍。 2003 年我們可以看到勞動部在這個問題上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不斷變化,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只看一個法規,要把他們聯系起來去理解。

然對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作出的分析中,學生勤工儉學是納入勞動發保護的范圍,但是就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一旦出現糾紛對我們大學生就相當不利。所以我同意部分人提議的,把保護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律保護。

根據釋 (1)>>( 法釋 [2001]30 號第 19 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的 "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賞在接受高中及以教育 , 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也就是說上大學的費用不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 是否支付取決於父母的意願 . 因為在學大學生絕大多數已滿十八周歲 , 已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無能從生理還是心理角度講 , 已基本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 , 一般情況下應以自己勞動收入了維持生活 , 當父母不為子女提供生活來源時 , 那麼大學生的費用就只能靠所謂的勤工儉學來維持 , 如果這時學生的權利還得不到保障還行嗎 ? 因此 , 出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考慮 , 國家應加大對公辦高校的財政投入和民辦高校的宏觀調控 , 盡量降低高校收費標准 , 以保障大部份成年學生通過勤工儉學 , 助學金等來完成高等教育 . 這也是把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律保護的又一個有力依據 .

把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律保護范圍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第一 , 舉證責任倒置 , 根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法釋 [2001]33 號 ) 第六條 :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 , 用人單位作為開除 , 除名 , 解除勞動合同 , 減少勞動報酬 , 計算勞動這工作年限等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 有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這樣就減輕了學生的負擔 . 第二 , 勞動法規比一般的合同法保護的內容規范更具體更廣泛更有利於勞動這的權利 . 比如 ,<< 違反 < 勞動法 >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樣就有效的保護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適應了社會的需要,有利於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的進步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建全 , 所以把在校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律保護的范圍是非常必要的。

著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尤其是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逐步提高學費在培養成本中的比例。面對越來越高的高校消費,勤工儉學已成為大學生維持學業的一個普遍途徑,國家應該對這一部分學生的勞動給予法律保護,把大在校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律保護范圍,讓更多的學生更好地完成他們的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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