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在外面搞副業合法嗎
⑴ 老師有副業犯不犯法
那要看是什麼副業,如果是給班上的學生補課那就算犯法
⑵ 教育部是否有關於高校教師兼職的規定
教育部沒來有法規禁止高校教師兼自職,「法無禁止」即為允許,而且現在一般大學都是提倡在職教師為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並且要求老師有多少經費的橫向課題,高職院校現在一般還要求教師到企業掛職鍛煉
總的來說,高校教學人員一般並不要求坐班,另外有研究任務,因此到企業兼職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教育部並不禁止,高校的導向也是鼓勵的;行政人員和教輔人員是要求坐班的,到企業兼職不是很現實
如果你所在的高校不允許教學人員兼職,只能說是高校內部的規定,和教育部的規定沒有任何關系,本身也是不合理的
⑶ 高校 教授 違規兼職取酬
一些黨政領導幹部或主政一方、位高權重,或擔任某個部門的一把手,把持著審批的關鍵環節。在利益的驅使下,他們把手中的權力視作變現的籌碼,一邊做著主管部門負責人,一邊在關聯企業違規兼職,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給「自家」企業大開方便之門的同時,自己賺得盆滿缽滿。
據媒體報道,吉林省曾清理出三名副省級「紅頂商人」。這三名原副省長違規擔任地方銀行、擔保公司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董事長。
除了在金融機構兼職外,城投公司、地方融資公司也是一些黨政幹部熱衷的去處。近年來,多地都曾被曝政府官員在城投公司兼職的問題,如內蒙古赤峰市一副市長就曾兼任赤峰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在一些市和縣(區、市)的融資平台公司,掌門人很多是「紅頂商人」,由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等兼任,公司關鍵崗位負責人也往往是當地政府部門負責人,甚至與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如果說直接擔任企業高管樹大招風,在某些官員看來,出任獨董可謂是既「低調」又「高薪」。一方面,獨立董事不在公司內部任職,避免了涉事官員在公開場合拋頭露面,授人以柄;另一方面,兼職官員不是通過直接參與企業業務,而是在幕後用施展人脈和影響力的方式為企業製造不正當優勢,違規的證據很難收集。
⑷ 浙大老師在外面企業企業兼職是否合法
浙大老師在抄外面企業企業兼職是合襲法的。
有鼓勵高校教師到企業兼職的政策。
《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實施意見》中的一項內容。
意見表明,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經與單位簽訂協議,可到企業兼職或在職創辦科技型企業,其收入歸個人所有。
此外,該意見還從人才培養、金融扶持、國有資金收益安排等方面,對企業科技技術創新給予了全方位支持。
在人才培養方面,我區將鼓勵企業按不低於年銷售收入的0.6%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企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
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中長期人才激勵機制,支持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開展股權激勵試點。
⑸ 教師做兼職違法嗎
不違法的,沒有什麼規定說老師不可以做兼職的,
很多的老師都是在兼職的,幼兒園的最多了,
但是要是因為兼職影響了自己的本職工作那就是不合適的了。
⑹ 在職教師,可以在校外從事其他副業嗎
在職教復師,不可以在校外製從事其他副業。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師〔2015〕5號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該《規定》共6條。違反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消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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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對有償補課劃出六條「紅線」:
1、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2、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3、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4、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5、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6、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⑺ 大學的老師可以出來開公司嗎
不同學校規定不同,大學老師一般都有副業,只是有些還專注於教學研究,有些則把副業當主業。
大學老師專注於教學不是一件壞事,在教學之餘,能夠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其實是應當得到社會鼓勵和支持的,教師在這樣的實踐中獲得的教學成果,對學生而言,比課本來的更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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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並非漫無邊際和毫無底線。正所謂「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准確理解和把握《意見》給出的「適度」原則,有助於對「兼職兼薪」政策的正確解讀與公正實施。在筆者看來,「適度」原則當包括三方面涵義。
首先是「做好主業」。與「兼職」相對應的就是「本職」。《意見》特別指出,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這就意味著兼職兼薪只能是在全力把主業做好和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進行,確保「主業」、「副業」兩不誤,而不是不務正業地一味「撈外快」。設置「經所在單位同意」的審批環節,就是要把好「完成本職工作」的重要關口。
其次是「依法依規」。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兼職兼薪」也必須遵規守矩,這也是最重要的「度」。既然是政策賦予了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的兼職合法性。
所在單位就當對其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明晰界定、約法三章,比如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不得損害或侵佔單位權益、不得逃避社會責任等。建立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既可規避暗箱操作,消除不必要猜忌,也可提高當事人的自律意識,方便群眾監督。
其三是「量力而行」。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旨在最大限度地提升知識價值,鼓勵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兼職兼薪者也順理成章地獲取額外報酬。但兼職兼薪畢竟消耗時間、體力和精力,作為國之棟梁的高知人才,兼職兼薪也需量力而行、適可而止。
⑻ 我是一名在編教師,可以在外兼職嗎
在編教師抄在外兼職是禁襲止的,而且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師便利補課,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職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響正常的教學質量,要分清主次。
拓展資料
在編的公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兼職是禁止的。如果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只有在合同約定或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時,兼職才是禁止的。
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師便利補課,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職沒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總之,現階段的大班制的教學加上學生本身的水平差距,在職教師很難做到照顧好每一位同學的發展,所以課外輔導班有一定的存在價值與市場,但主要老師們格外注意政策限制,提前規避風險。是否兼職取決於教師們自身的選擇,但還是建議,在完成好本職在校工作的同時,兼職量力而行,適度分配好時間。
⑼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否允許在外兼職如果不允許,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允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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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允許兼職。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
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
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路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製取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