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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

發布時間: 2021-02-25 00:08:16

『壹』 四川大學法學院怎麼樣

四川大學法學院不錯的。
四川大學法學院擁有2個「985」工程建設平台和1個四川省哲學社會內科學重點容基地。設有17個科研機構。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設有法理、憲法與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國際法7個教研室。本科專業為法學專業,具有碩士一級學科授權點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法學博士一級學科授權點,以及法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截止2016年12月,法學院現有教職員工87名,專任教師67名,教授22名,副高32名,具有博士學位人數52人。碩士生導師45名,博士生導師17名。在站博士後13人。

『貳』 10·8四川海螺溝食物中毒事件的行業亂象

「10·8海螺溝景區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在全國並不是第一起。近年來,景區內食物中毒事件頻頻發生:2004年桂林「農家樂」飯店百餘人食物中毒,2008年南昌新湖景美食城食物中毒事件等一起起案例,不禁讓人擔憂,外出旅遊怎樣才能吃得放心?
「旅遊餐飲市場出事是早晚的事,此次中毒事件應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據一位曾長期從事旅遊的職業經理人透露,旅遊餐飲市場的混亂,問題多出在導游身上,因為目前導游最大的收入來源就是遊客餐飲和購物環節扣下的費用。
只要導游帶遊客來用餐,飯店就按人頭付給導游回扣,這幾乎成為現在旅遊行業的「潛規則」。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一些飯店在食品的用料上千方百計地「省錢」:選用質量差的食材、潲水油、隔夜不新鮮的飯菜等來應付遊客。因此,海螺溝景區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並非偶然。
一方面是商家只顧追求利益,不負責任的黑心行為;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監管缺失也是這次中毒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黃金周大假期間,景區的遊客比平時多,除了維持正常的景區治安次序,管理者最不應該忽視的就是食品安全,因為一旦出事就是大事。」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建議,相關部門應出台行之有效的旅遊景區食品安全政策,杜絕類似的中毒事件再次發生。

『叄』 法律專家進,關於乙肝攜帶就業歧視的問題

法律上很簡單:
如果該行業並無此特殊需要,不得以此為由不錄用或者解內除勞動合同,否容則你確實有權主張你的權利。
但實踐中的問題的在錄用時單位不會以這個理由不錄用的,恐怕會找其它理由,畢竟錄用與否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不一樣的。
這個問題希望將來通過勞動部門出具專門規定對於無特殊要求的行業不允許體檢包括相關乙肝項目來解決了。

『肆』 四川大學周偉教授

周偉教授: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學科帶頭人.四川大學人權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兼任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美國政治學會會員,美國國際法學會會員。
研究方向:公民基本權利,反歧視法,比較行政法。

一、 個人簡介
1988年7月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年7月於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
德國MAX-PLANCK比較公法與國際法研究所、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中心、美國天普(Temple)大學法學院、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曾代理身高歧視、乙肝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生命歧視等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憲法平與反歧視案件

二、學術成果
近5年承擔的科研項目:
1. 2008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禁止歧視與少數人暨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理論與實踐研究》,負責人;
2. 2008年,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中心,《《中國反歧視法理論研究》,負責人;
3. 2007年,中國法學會部級課題,《構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平等就業法律保障機制研究》,負責人;
4. 2006年,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課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反歧視法律制度研究》,負責人;
5. 2006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中國就業歧視法律制度研究》,負責人;
6. 2005年,美國福特基金,《中國憲法基本權利與違憲審查實證案例研究》,負責人;
7. 2004年,教育部2004年重大課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憲政》子課題「憲政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研人員;
8. 2004年,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中國西部勞動就業反歧視法律制度研究》,負責人;
9. 2003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完善公民權利法律救濟機制理論與實務研究》,負責人。
10. 2002年,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一般項目,《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體制創新研究》,負責人。
11. 1996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體制改革過程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法制發展保障制度研究》,主研人員。
近5年主要學術成果:
著作:
1.《反歧視法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2.《憲法解釋的方法與案例研究:法律詢問答復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
3.《憲法基本權利?理論?規范?應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
4.《德國行政法》,譯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5.《中國勞動就業歧視:法律與現實》(合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6.《各國立法機關委員會制度比較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憲法基本權利司法救濟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8.《憲法學》(教育部十五規劃教材)(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9.《憲法學》(教材)(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版。
論文:
1 .《第一至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期與會議議程研究》《清華法律評論》2008第5期
2.《憲政:理念與實踐》《法學》2008年第4期
3.《城鎮就業中的身長歧視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4.《中國城鎮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研究》《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4期
5.《城鎮就業中的長相歧視研究》《政法論叢》,2008年第2期6
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職化的進程與展望》,《河北法學》,2007年第12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學術建議稿》,《河北法學》2007年第6期;
8.《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歧視法學術建議稿> 的說明》,《河北法學》2007年第6期;
9.《我國就業中年齡歧視的實證研究》,《政法論叢》,2007年第3期;
10.《中國地方外地勞動力就業立法例合法性研究》,《四川大學學報》,2006年第2期;
11.《高校畢業生就業立法歧視研究》,《河北法學》2006年第6期,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6年第10期全文轉載;
12.《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的保護問題》,《法學》2006年第6期;
13.《論禁止歧視》,《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
14.《婚姻與國家:婚姻自由之憲法之維》,《河北法學》2006年第12期;
15.《憲法解釋中學說解釋、歷史解釋和先例解釋研究》,《南京師范大學學報》第2005年3期
16.《我國立法中專門委員會審查法案的主要問題》,《學海》2005年第3期;
17.《活的憲法解釋——以憲法解釋明確憲法及其與法律的界限之實證問題研究》,《黃海學術論壇》2005年第5輯,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4月版;13、《1982年憲法以前的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案例之啟示》,《四川師范大學學報》2004年1期,人大復印資料《憲法與行政法》2004年第5期全文轉載;

18.《論立法上的平等》,《江西社會科學》2004年2期;
19.《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科學》2004年第3期;
20.《我國憲法解釋的特徵與意義》,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3期;
21.《憲法解釋的方法體系》,《社會科學研究》2004年第5期;
22.《憲法解釋機關比較研究》,《四川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
23.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法律科學》2004年第5期
24.《改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為各專門委員會分別審議的立法程序》,《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
25.《中國公共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現狀、問題與前瞻》,《政治學研究》2003年第4期 ;
26.《中國憲法訴訟的現狀、理論與前瞻》(德文),《德中法律評論》,2003年第1期;
27.《法律詢問答復法律效力實證研究》,《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6月;
28.《活的憲法解釋案例補充憲法規定研究》,《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第1期;
29.《立法機關委員會管轄比較》,《人大研究》2003年第4期。
近5年參加的國際學術會議:
1 .2007年4月19日,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發表中國反歧視立法機制最新發展的演講(China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ve and Cases Recently Development);
2. 2006年12月13日-14日,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中華律師協會: 「反就業歧視」律師培訓及國際研討會,發表題為「中國就業歧視案件訴訟實踐」的演講;
3 .2006年.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中國西部高校教師人權法教學研討會,發表題為:「中國禁止歧視的理論與法律實踐」的演講;
4 .2006年8月19日-20日,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反就業歧視的立法必要性和理論框架:中國項目成果發布會及研討會,發表題為「西部就業歧視研究看中國建立就業歧視法律制度」的演講;
5 .2006年7月15日-21日,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 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防護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發表題為「疾病、反歧視與憲法平等權——以乙肝歧視案為例」的演講;
6 .2006年6月9日-11日,瑞典人道主義研究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平等權與公益訴訟研討會,發表題為「中國有關平等權的公益訴訟」的演講;
7. 2006年,美國福特基金會、四川省司法廳:憲法平等與就業歧視公益訴訟法律技術與方法研討會,發表題為「就業平等與反歧視公益訴訟的法律策略與方法」的演講;
8 .2005年,韓國光州亞洲人權論壇,發表題為「中國環境法律與環境權」的演講;
9 .2005年,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發表題為「中國勞動就業反歧視法律案件的發展」的演講;
10. 2005年,芬蘭Turkey大學中國研究中心,發表題為「中國憲法平等權的法律訴訟」的演講;
11. 2005年,美國律師協會,發表題為:「婦女權利與公益訴訟」的演講;
12. 2005年.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四川大學法學院:中國西部高校教師人權法教學研討會,發表題為:「中國禁止歧視的公益訴訟」的演講;
13 .2004年,北京中歐人權兩公約第六次網路研討會(EU –China Human Rights Network Seminar ),發表題為 「工作權及其實現」的演講;
14. 2004年,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作題為「中國憲法平等權訴訟的最新發展」 的演講;
15. 2004年,北京挪威奧斯陸大學中國合作項目討論班做題為「以案說法——運用中國法律中的平等權條款對抗就業歧視問題」 (Using the Chinese Equality Clause to Fight Against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 Discussion On Recent Cases.)的演講;
16. 2003年,美國外交關系委員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做題為「中國憲法發展與制度發展的多元方法」(Differing Approaches to Constitutional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a)的演講;
17. 2003年,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亞州法論壇,做題為《中國憲法訴訟》(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in China)的演講;
18 .2003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所,做題為《中國憲法訴訟近況》(Recent development of China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的演講
三、成果獲獎情況
省部級獎:
《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問題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獎 三等獎 第一名 1999年
《有關中國法院適用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研究》司法部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 二等獎 2003年
《憲法基本權利司法救濟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獎 三等獎2005年
《各國立法機關委員會制度比較研究》司法部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二等獎2006年
《各國立法機關委員會制度比較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獎二等獎2007年
《論恩格斯晚年關於法的功能的理論》雲南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三等獎1991年
《四川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中共四川省委員會、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出貢獻優秀專家2005年
四、學術、技術組織任職情況
2007年至今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 常務理事
2006年至今 四川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 副會長
2007年至今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 立法咨詢專家四川省政協法制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
成都市人大常會立法咨詢委員會

『伍』 我要體檢了,大家幫我看看

不能通過公務員體檢.

『陸』 公招教師體檢標準是些什麼

教師體檢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二)血壓超過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l、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四)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六)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

(七)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

(八)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

(九)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十)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十三)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或佩帶助聽器兩耳聽力均低於5米者。

(十四)儀表儀容,有下列情況者均為體檢不合格。

l、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者;四肢殘缺變形,行路步態跛行,上肢(特別是右手)殘缺影響板書寫字者。

2、體型。身體畸形,如明顯雞胸、駝背、脊柱側彎外曲超過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聲音嚴重嘶啞,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礙發音影響教學者。

二、申請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相關專業有特殊要求的,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增加相關體檢項目。其標准按1999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6)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擴展閱讀

2012年,王麗來到目前就職的幼兒園工作,主要負責帶班,教小朋友唱歌、跳舞、繪畫,並組織孩子們做活動,到目前為止,王麗已從事幼兒教學工作8年。

2015年2月,拿到大專畢業證書後的王麗報考了《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考試。2016年6月,王麗得知自己的筆試和面試全部通過。7月2日,王麗按要求來到義烏市中醫院參加教師資格認定體檢。

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在體檢表的視力檢查項目中,由於「右眼義眼無眼球」,她被判定為「不合格」。3天後,她接到義烏市教育局的電話通知,被告知由於體檢未達標,她的教師資格不能被認定。

7月14日,王麗向義烏市教育局遞交《關於要求依法頒發『幼兒園教師資格證』的申請》,在義烏市教育局的書面回復中,王麗得到「依據醫院的體檢結論,我局不能頒發你教師資格證」的回應。

和王麗有類似經歷的還有杜銀玲。杜銀玲是成都的一名聽力障礙者。2010年從北京聯合大學特殊教育學院畢業後,她一直在從事手語研究和教學工作,並在手語節目擔任主持人,在網上免費進行手語教學。

去年10月,杜銀玲報考了四川省的教師資格認定考試。高分通過筆試後,她卻因為聽力障礙無法獲得參加面試的資格。「聽不見,沒有普通話證,就沒法參加考試」。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各省市對申請教師資格人員的體檢標准,是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

主要依據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長令形式頒布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而各省制定的體檢標准中不乏對五官及面部有不涉及教學能力的限制性條款,對視力、聽力也均有具體要求,長期以來被指涉嫌歧視。

記者查詢發現,多數省份制定的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准中,將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下肢不等長、脊柱側彎等肢體殘障視為不合格。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較大面積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患者也被排斥在外。

部分省份的體檢標准中甚至對申請人的身高體重提出要求:四川、江西曾規定「男子身高低於160厘米,女子身高低於150厘米;男子體重低於45公斤,女子體重低於40公斤」視為不合格;廣西曾規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者,不能認定教師資格」。

2013年,廣東省對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准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對比該標准2011年修訂版發現,新規中各種「不合格」條款從21條減為15條。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原第十三條中多種性病及艾滋病「不合格」的條款被刪除;此外,對於部分肢體、視力及聽力等殘障群體從教,新規也取消了限制。新規大幅放開這些限制,贏得廣泛好評。

針對上述問題,記者發函聯系教育部,截至發稿時尚未得到回復。劉小楠認為:「教育部統一制定體檢標准也無法確保沒有歧視性規定。」

記者了解到,2016年8月4日,教育部曾在其官網上發布《教育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9428號建議的答復》,稱目前教師法沒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法律暫時無法增加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這一資格類型。

但教育部高度重視特教教師職業准入問題,探索將特殊教育相關內容納入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標准和考試大綱。教育部正在積極探索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含聽力合並言語殘疾)及言語殘疾人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相關制度措施,為全國推廣積累經驗。

「殘疾人保障法禁止殘疾歧視、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以及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需要體檢標准進行支持。現在的體檢標准,各地不統一,制定程序也沒有聽取相關群體比如不同障礙者群體的意見和看法,也沒經過包括公共衛生、法學、社會工作等各領域的科學論證。」

「總的來看,這和殘疾人保障法和就業促進法的相關條款是違背的。」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認為,部分省市教育廳制定的這些要求和限制條件是不合理的區別對待,違反了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

在周偉看來,各級教育機構錄用殘疾人作為教師或者教學輔助人員也有著重要意義。「小學生如果常態性地看到殘疾人,他們從小就會認識到殘疾人是我們的社會成員,」

「而且是需要社會尊重和提供便利的成員,也是我們社會的財富。長大以後,他們的知識結構和理解、包容的觀念自然而然就形成了,這是營造包容社會和包容性發展的一個必要方法。」周偉說。

『柒』 四川大學法學院怎麼樣

整體還可以,西部地區較強但不及西南政法。 刑法、訴訟法、民商法是優勢學科。

四川大學法學院有著悠久的歷史。她創始於1903年,初稱「課吏館」,又稱仕學館。1905年四川總督錫良在原仕學館的基礎上創辦四川法政學堂。1912年四川法政學堂發展成為四川法政學校,1914年更名為四川公立法政專門學校,1927年四川公立法政專門學校連同四川公立外國語專門學校、四川公立農業專門學校、四川公立工業專門學校、四川公立國學專門學校五大專門學校組建成為公立四川大學,四川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即成為公立四川大學的法政學院。1931年公立四川大學、國立成都大學和國立成都師范大學三校合並組建國立四川大學。1933年國立四川大學下設文學院、理學院和法學院,法學院包括法律系、政治系和經濟系。其間法學院學生包括當時司法行政部為專門培訓法官而委託籌辦的司法組在內,共達一千人。此時的法律系擁有一大批留學日本和歐美的教授,如刑法的謝盛堂、趙念非;民商法的襲千昌、朱顯禎、胡元義、寧柏青;憲法行政法的胡恭先;國際法的劉世傳;土地法的余群宗;訴訟法的龍守榮;法院組織法的楊蘭蓀等,並在原有的法律課程基礎上增設了親屬法、海商法、繼承法、公司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土地法等新課程,出版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法學論著。
四川大學法學院現下設法律系與人口研究所。根據教學需要,設有法理、憲法與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和國際法教研室。本科為法學專業,研究生有刑法學、訴訟法學、民商法學、人口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經濟法學、法理學碩士學位授予點及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點,訴訟法學博士點。

『捌』 四川省教育資源公共服1務平台『網上學憲法』

中新網成都12月4日電 (賀劭清)「在美國,憲法就如同牛仔褲、搖滾音樂一樣融入民眾的生活,如果中國老百姓對如今的中小學生晨讀憲法不感到驚訝,而是像麻辣燙一樣熟悉,那普法就成功了。」4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接受記者采訪時作如上表述。
當日是中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按照教育部規定,全國40萬所中小學將利用晨讀時間,選擇憲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適當章節、條款,組織學生集體朗讀,並舉行特別升國旗儀式,了解憲法關於國旗的規定。
然而,諸多網友卻對中小學生晨讀憲法褒貶不一。一位名叫「豆豆龍」的網友在微博中寫道:「低年級的小學生字都認不全,現在就晨讀憲法是不是形式大於內容?」而另一位浙江網友則認為:「學生就應當學習與他們密切相關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憲法未免太『高大上』了。」也有網友點「贊」稱小學生晨讀憲法,不管是不是形式都具有重要意義,讓更多人明確法律的存在。
面對網友質疑,周偉指出,憲法中包含了與兒童、家庭有關的條例,如第三條、第五十一條都和中小學生相關,《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是根據憲法制定而來。
「普及憲法本來就應當從娃娃抓起。」在周偉看來,童年是人類心智成長的最重要階段,晨讀憲法能讓法治精神像種子一樣深種在孩子心中。
周偉表示,憲法並不是「高大上」,而在每一位公民身邊,「憲法日除了普及法治觀念,還應當讓憲法融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

記者走訪了成都市多家中小學,發現中小學生學習憲法並不像眾多網友描述的「學生們拿著憲法書死記硬背」。相反法制教育動畫片、模擬法庭、動漫人偶互動……各類寓教於樂的普法教育在不同的學校開展。
成都泡桐樹小學二年級三班班主任傅兮介紹,該班學生年齡偏低,她選擇了憲法的序言作為學生晨讀內容,由她逐字逐句講解後學生們跟讀。「這些孩子對法律的概念確實比較模糊,通過晨讀憲法能培養他們最基本的法律意識。」傅兮說。
成都市教育局依法治教工作領導小組工作人員李陽指出,憲法學習與中學生也密切相關,近日國家教育部發布通知,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明確中小學憲法教育的專門學時,並將憲法知識納入中考的測試范圍。「在四川是否納入中考還需要進一步論證,但『法律進校園』活動我們一直在努力推動。

『玖』 通過瀘州遺贈事如何認識法律原則在司法判決中的作用

依我國法理學界通行的說法,法的要素包括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三種。在所有法的要素中,法律原則(Principles of Law)的數量很少,但其意義和價值卻十分重要,它是法律的基本原理,是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的集中體現,從而也是理解局部和整體法律內容的出發點和歸宿。總而言之,法律原則是法律的靈魂和核心。

一般來說,法律的骨架和血肉是由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兩種成分組成,它們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要素和規范形式。兩相比較,法律原則呈現出與法律規則的諸多差異:(1)從規范的內容和文字的表述來看,法律規則是非常明確具體的,並且有著較為嚴格的內部邏輯結構。「故意殺人者,應處以死刑」、「凡進行不動產轉讓,必須締結書面契約」等等,在這里,法律的意圖非常明確,法律的要求也很清晰,操作性很高,即使是在一些內容較為寬泛的法律規則里,專業的法律人還是可以通過閱讀法典較為准確地了解它的涵義。但是,法律原則則往往是比較含糊和抽象的,不論是民法中作為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刑法中源遠流長的「罪刑法定原則」,還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人不應自證其罪原則」以及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它們往往都是由簡約的文字表達的一個法律理念,僅僅通過閱讀文字,很難准確掌握該原則的涵義和要求,在很多時候無法進行具體的操作和實施,因此往往只具有宏觀的指導意義。(2)根據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的觀點,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法律規則的適用表現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無」的模式。也就是說,對一個具體的案件,如果經過推理和論證,認為應當適用A這個法律規則,那就不能適用B規則,否則就會得出荒謬的結論,並構成法律適用錯誤。例如某人僅僅作了一個錯誤行為,卻判決他觸犯兩個罪名,承擔兩份懲罰,這顯然是不當的。但是,法律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則表現為另一種模式,即兩個甚至多個原則可以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適用而不構成沖突和矛盾,也就是說,某個案件可以同時依據A原則和B原則進行裁決,兩個原則在此同時發生作用,只不過可能對一個原則的考慮多一些,對另一個原則的考慮少一些而已。因此可以說,規則在適用時往往是競爭性的,而原則的適用則可以兼容和共存,常常表現為一種「既此又彼」的模式。(3)與上一個差異相聯系,則法律規則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關於締約過失的規定就只能適用於締約過失而不是履約過失,關於盜竊的規定就不能用於搶劫。相比之下,法律原則的適用范圍則相對要廣泛得多,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就是一切法律活動都不可迴避的基本准則,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既可用於商事交往的財產關系中,也可用在婚姻家庭等人身關系中。屬於某一個法律領域的原則,它的約束力及於整個法域。(4)從法律內容的性質和穩定性方面來看,法律規則更主要是規范性的,它針對具體的事項提出具體的要求,是特定時期立法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意圖的體現;而法律原則更主要是價值性或道德性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原則往往就是道德原則,如人權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它們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步形成和積淀下來的,是社會自發演化的結果而非某個立法者主觀設計和建構的結果。因此,法律規則因其主要是規范性的,可以輕易為立法者設計或改變,而法律原則主要是價值性的,一般經由長期社會發展所創設或消除,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正是因為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存在上述區別,所以在實際應用中,他們所發揮的作用或功能也存在差異。就法律規則而言,它構成了法律規范的主體,是法律的權利、義務的載體。對立法者而言,正是通過法律規則得以表達了他對於調整社會關系的看法和意圖,而對於當事人而言,正是通過法律規則,了解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藉此指導和約束自己的行動。同時,對於法官,也正是憑借法律規則,對發生的糾紛進行分析、判斷、評價並作出裁決。可以說,法律規則是明確的規則體系,是連接立法、社會和司法的橋梁與紐帶。相比之下,法律原則由於其內容抽象、價值色彩濃厚,它在法律運行中的功能則主要表現為下列幾個方面:(1)法律原則對法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我們講,法律原則,尤其是某一法律部門中的基本原則,它們是經過長期的社會生活的發展形成的根本性規范,是該法律領域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對於立法者而言,某些基本法律原則就是他們進行法律創制時必須遵守的標准,不論是在某個制度的設計時,是在權利義務的分配時,還是對某個法律概念進行界定時,都不能忽視該法域中的原則,更不能與該原則形成矛盾和沖突。可以說,法律原則對立法活動在事前具有指導的功能,在事後則有評價的功能。也就是說,具體的立法內容是否和該法域的基本原則相沖突,是衡量該法律是否「合法」的一個重要標准。例如,當立法者在刑事訴訟制度中規定重大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行聘請律師而只能接受政府為其指定的律師時,該規定實際上已違反了刑事訴訟中「律師自由和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而這樣的規定應當被撤銷和宣布無效。(2)在具體的案件審判中,當人們對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進行理解和解釋時,法律原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法律是需要解釋的,法律的真實意義只有在解釋中才能發掘和呈現,即使是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則或法律概念,在和具體案件相結合從而推出裁決結果的過程中,也需要司法人員正確地合理地解釋其含義以及在本案中適用的理由。在很多情況下,尤其是面對較為概括的規則和較為復雜的案件時,人們往往會得出多種理解和多種解釋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判斷哪個解釋結果是正確的。這時候法律原則就起了一個衡量的標尺的作用。正如前面已指出,對規則的制定是以法律原則為指導的,所有的規則在理想狀態下應是與法律原則的要求和精神一致的,因此,在對具體規則進行解釋時,也應堅持一個標准,即對規則的涵義的解釋起碼應不與原則的要求相沖突,否則,就應當認為這種解釋是錯誤的。這種利用法律原則判斷對規則的解釋是否正確的方法在法律解釋理論中被稱之為目的解釋,它和其它解釋方法相結合,可以引導法官尋找到對規則或概念的唯一正確的解釋。(3)在法律規則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時,法律原則可以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起到拯救規則錯誤和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盡管現代的立法技術立法經驗十分發達和豐富,但是並不能完全避免在成文法典中出現兩個規則上下矛盾以及對某種問題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或者是出現某種規則在個案中適用的結果無法令人接受的情況。在這種可以稱之為「規則謬誤」或「規則不足」的情況下,法律原則可以直接作為個案審判的根據,從而對規則起到補充和補救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挽救成文法的不足。在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原則是一種特殊設計的救濟機制,專門用以補充規則的不足。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原則總是處在幕後指引著規則的使用,而一旦出現規則不能和不足的特殊情況時,法律原則就會從幕後走向前台,直接充當判決個案的法律依據。這種情況,在英美法系比較多,在大陸法系也並不罕見。

發生在我國四川省瀘州市的這個遺產繼承糾紛案,曾經引起了大范圍的關注和爭議,包括社會公眾、司法官員和法學理論人士均對此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該案之所以引起關注,原因有二,其一是本案的當事人之一身份特殊,屬於頗受非議的所謂的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或者「二奶」,其二是因為本案是全國多年以來屈指可數的幾個直接運用法律原則進行裁判的案件,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理論探討價值。

法律原則不可以輕易地成為判案的直接依據,這是為法律原則表述簡約、內涵抽象、可操作性差等特點所決定的。如果在審判中動不動就引用法律原則來判案,實際上是賦予了法官巨大的從而是很危險的自由裁量權,而這必然會使法律的客觀性和司法的權威性受到損害。所以,一般說來,法律原則直接作為判案依據往往只出現在下列的情形中,或者說它的適用要滿足如下的條件,遵循如下的規則:(1)案件在法律上必須是有爭議的特殊或疑難案件(hard case),而不是清晰的簡單案件;(2)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作為依據,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規則,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規則存在沖突,無法判定何者適用;或者是存在一個規則,但該規則適用於本案得出的結果顯而易見無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謬誤;(3)法律原則的直接引用必須具備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說,法官必須為其引用法律原則提供充分的法律論證。

那麼,在本案中,瀘州市中級法院依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判決當事人遺贈行為無效是否合適呢?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基於一方當事人特殊的「第三者」的身份,本案確實屬於一個非常特別的案件,是個典型的疑難案件,這個案件所引發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當初的立法者甚至是法學理論界所始料不及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本案的審判便很難依常規思路去操作。其次,對本案的特殊情形,法律上有沒有相應的規則作了規定呢,如果有規定,這個規定是否合適呢?根據對本案判決持反對意見的四川大學法學院周偉副教授的說法:此案是一件繼承糾紛,應當適用《繼承法》,張某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繼承法,應當支持她的繼承權,不能用道德判斷代替法律判斷。[1]按照這種意見,本案確實存在著與案件對應的法律規則,具體說就是《繼承法》的第16條和第17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依據這些規則,黃某通過公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送給張某應當是合法的。但是,本案的法官卻認為這些規則在本案中是不可以適用的。原因在於該規則適用的結果違反了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適用的結果無法為社會接受。法官的考慮是:在本案中,黃永彬和蔣倫芳系結婚多年的合法夫妻,無論從社會道德上還是從《婚姻法》上講,雙方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黃永彬卻無視夫妻義務與道德規范,長期與他人非法同居,此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同時也違背了我國現行的社會道德標准,尤其是其將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於情於理皆講不過去。因此,法官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原則性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當事人的遺囑行為無效。

綜合本案的判決過程來看,在本案中,確實存在著與案件相對應的法律規則,但是該規則適用於本案之後的結果被法官認為無法接受,是與社會通行的主流道德相沖突的。在此情況下,法官認為應適用法律原則判案,而否棄相應的規則。我們認為,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結合案件發生地的具體的經濟、社會情況和風俗傳統,當事人的行為確實已為主流的社會公德所不容,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官的判決不是過於保守,而是持守了平衡,法官的判決也絕非如有的媒體所說的是用道德教條去評判法律是非,而是有著充分的法理依據。

其實,在很多年前的大洋彼岸的美國,也發生過一個與本案相似的著名案件,即里格斯訴帕爾瑪案。在那個案件中,擁有繼承權的16歲男孩為了早點獲得遺產而毒死了他的祖父。而對這個案件,法官陷入了困境,因為按照當時的繼承法,已成立的遺囑是合法的,應當得到執行,也就是說殺人者應獲得被害人的大筆遺產,但是這樣的結果卻讓法官們無法接受。最後經過了爭論,法院以「人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的法律原則剝奪了男孩的繼承權,過錯者受到了懲罰而不是獎勵,法律的正義因此得到了維護。

這兩個案件,一前一後,一東一西,一個英美法系一個社會主義法系,案情和性質雖然不同,但法官思維和推理卻頗有異曲同工之處,很值得玩味。

『拾』 上一期的《法律講堂》之《囚禁的愛情》講的挺好的,那個美女律師是誰呀

您說的衡靜律師吧。
衡靜律師,女,四川刑事律師網律師團隊核心成員。本科師從西南政法大學原校長龍宗智教授,系龍教授的開門弟子,2002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學院,獲刑事訴訟法方向碩士學位,現為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在讀博士,並任職於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從事法學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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