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大學教授
⑴ 學術自由神聖不可侵犯。按照此理論你如何看待大學中存在的強制大學老師參加外聘專家的講座的行為
參加講座是提高學術修養的途徑。
這是好事,但是不應該強制執行。
⑵ 大學老師在學生不在寢室的情況下,翻看學生衣櫃是否侵犯學生隱私權,屬於違法行為
你們交了住宿費,領了宿舍鑰匙了,對吧?即然這樣,就相當於在你和你們學校內之容間達成了一個租房合同,在你在校期間,宿舍就成為了你們這一屋學生的私有住所,從原則上說,包括學校老師領導在內,沒有經過你們的批准,是沒有權利踏入你們宿舍的,只有宿舍管理和檢查人員,在檢查的時候,才有權利檢查衛生和安全隱患之類的,但他們也僅限於開門檢查房間。在你們不在場的情況下,任何人沒有權利翻看你們的衣櫃
⑶ 如果大學專業老師要求我們學生賣東西,必須達到多少單,達不到就掛學生科,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學生權益
這個行為肯定不合理,在校大學生學業成績一般以書面考核為准。第一次聽說賣東西達到多少合格,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聯名向校領導反應這個問題!
⑷ 西安音樂學院女大學自殺,生前疑似被領導騷擾,家長有何反應
西安音樂學院女大學自殺,疑似被領導騷擾,生前留下了一封遺書,透露了許多細節:
每一所學校都應該要緊抓實的師風師德建設,有良好的師德師風,學校才會有良好的學風和校風,對於師德失范的教師應該要一律踢出教師隊伍,凈化教育環境。
最後,女大學生如果遭遇大學教授或老師的騷擾,一定不能夠忍氣吞聲,不要害怕,要及時向家長反映真實的情況,要懂得勇敢站出來,進行相關的曝光,這樣才能夠避免更多的學生遭到傷害,也能夠把行為舉止不當的大學教授或老師繩之於法。
對此,你們是怎麼認為的呢?歡迎發表觀點和看法。
⑸ 西南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首先推薦馬克思主義學院的老師劉宇,男,博士,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西大馬院副教授。大一的時候上過他的哲學導論、西方政治思想史,開始第一學期才接觸哲學覺得很深奧,聽不太懂,但是劉宇老師他講的特別生動形象,但又不失理念的定義,直到第二學期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我再一次意識到他的講課水平,以及對哲學深入研究的深度,他說他每天都要至少閱讀5小時以上,很享受看書的思辨過程,與人論爭探討問題是一件很值得享受追求的事情。從這些不難看出他的專業素養,講課非常有韻味,有自己的邏輯思考,引導學生一步一步的理解探究解讀相關問題,讓人聽了之後會有深深的思考。
⑹ 在高校實施聘任制改革過程中如何確保教師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
1.北京大學的激進改革
2003年5月12日,《北京大學教師聘任和職務晉升制度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下發到北京大學各院系。6月16日,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出台。改革方案的核心內容是:首先,力爭打破大學教師的鐵飯碗。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提出,新聘教師在講師崗位上最多工作6年,理工醫科專業教師在副教授崗位上最多工作9年,人文社科專業教師在副教授崗位上最多工作12年。講師和副教授若在兩次晉升為副教授和教授的機會中不能成功,學校將不再與其續約。其次,力爭解決學術近親繁殖問題,讓人才流動起來,提升學科競爭力。提出各單位院系原則上不直接從本單位應屆畢業生中招聘教師。講師崗位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副教授和教授崗位空缺通過外部招聘和內部晉升兩種方式實現,擇優聘任。
透過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北京大學力爭強化自身體制優勢,從而在新一輪高校競爭中搶佔先機的意向十分明顯。作為國內最早開始人事制度突破性改革的高校,北京大學面對的困難和爭議要比後來者大得多。正如北京大學校方的看法:「漸進式的改革更容易取得成功。不能奢望通過一次改革就解決高校人事體制中的所有問題。重要的是,我們認清了差距,明確了方向,並且邁出了第一步。」
2.中山大學的溫和方案
北京大學人事改革方案引起軒然大波之時,中山大學的教師聘任制改革已悄然開始實施。中山大學教師職務聘任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院系的編制核定和職位設置每學年進行一次;教師職務的聘任分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無固定期限聘任」兩種,只有教授和部分副教授可獲得「終身職位」;3年為一個考核期,對每個教師進行考核;各院系制定本院系的教師職務基本責任標准,其中包括有關工作量的規定等。中山大學明確表示,將有步驟地推進人事制度改革,整個方案實施啟動分三個階段,教師系列啟動,先對校內現有教師進行考核及原職位聘任,再根據規程的要求與程序公開招聘所需崗位;然後是管理幹部系列和工程實驗、圖書資料系列;醫療系列通過調研和規劃,然後按新規程實施。
同樣是打破高校教師的「鐵飯碗」和終身制,北京大學與中山大學一北一南兩種改革,被外界賦予了「激進」與「溫和」、「暴風驟雨」與「和風細雨」的比喻。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任劍濤教授指出,現階段北京大學的教師編制處於滿額甚至超額狀態,中山大學的大多數學院還處於缺編狀態,所以北京大學改革又叫「減員改革」,而中山大學改革可以說是「增員改革」,相對來說,中山大學遇到的阻力就比較小。
3.華中科技大學的漸進改革
華中科技大學的改革介於北京大學和中山大學的改革之間,它於2004年開始實施聘任制工作。其工作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是院系學習、討論和准備階段;然後是全面啟動並完成各項聘任工作階段。為了積極推進、穩妥實施教師聘任制,在符合教師聘任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首次聘任主要是建立制度,進入體系。在推進教師聘任制度中,要求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尊重人的尊嚴和價值。
教師聘任制實施中的條款規定:一是學術評價中關於統計學術成果時間界定問題。2004年和2005年的教師聘任,申請高一級教師崗位人員的學術成果仍按任現職以來的統計,2006年後的聘任則是按最近5年來的成果統計。二是首次教師聘任中,雖然學校暫不與受聘教師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對於在華中科技大學工作已滿25年或在校連續工作滿1O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教師,學校將維護其合法權益,保留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三是在9月底至10月底的准備階段中,院系要全面考慮,提出准確的編制及崗位數量,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用好人力資源。
二、我國教師聘任制產生的背景分析
1.歷史背景
我國的教師任用制度,形成於建國初期,由於受前蘇聯模式的影響,教師的錄用、任命和調配等管理工作都是通過計劃與行政的形式和手段進行的。這種在計劃經濟下形成的教師任用制度,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體制是相適應的,曾經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這種制度的弊端已越來越突出,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用工形式僵化。現行的固定用工形式削減了學校用人的自主權和教師選擇學校的權利,忽略了教師和學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教師工作缺乏嚴格的崗位職責,因而出現了干好乾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現象。第二,流動渠道不暢。單純的行政手段使得人才的部門所有、單位所有狀況嚴重,想進的進不來,想出的出不去。現行教師的來源單一,社會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優秀人才很難進人教師隊伍,而不適合教師工作的人又出不去。人員結構性的超缺編嚴重,造成有事沒人干、有人沒事乾的局面。第三,競爭意識缺乏。以前過於集中和統一的管理模式,缺乏靈活性和自主性,使教師形成了一種長期固定在一個崗位上的不正確的「安全感」,不能主動適應崗位變化的要求。人崗不符現象嚴重,出現了有人不適其崗、有崗不得其人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學校人力資源的使用效率低下,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得不到充分的調動和發揮。為了進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科技體制改革的需要和適合學校自身發展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切實保障學校和教師的合法權益,必須推行教師聘任制。
2.法律背景
建國以來,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雖然作為事業單位的一種類型,但教師不是學校的職工,而是國家的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幹部」的職業身份,被納入國家行政幹部管理系列。在任用方式上,國家主要通過政策,對教師實行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的人事制度。學校與教師之間的人事關系,基本上是由代表國家的教育行政機關,根據計劃和指標,通過行政形式,建立和變更的。學校只是作為國家職權的執行機構存在,並不是用人主體。教師的這種身份和任用方式,使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維系,使教師與學校幾乎不存在任何實際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這種用人制度固有的問題開始日益顯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最終目標是改變用管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做法,取消事業單 位的行政級別,相應地取消事業人員的行政級別或按行政級別確定其待遇的做法,逐步建立起「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新型人事任用制度。
三、教師聘任制的實踐與爭議
1.高校教師聘任制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的教師管理制度,是高校與教師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以合同形式確認教師的職務、職責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教師任用制度。1993年,《教師法》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1995年,《教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199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法》第48條規定:「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至此,高校教師聘任制步入法制軌道。
2.1999年以來,很多高校紛紛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實行教師聘任制,但效果並不理想,現實的聘任制與應然的教師聘任制有相當大的出入,並未達到實施聘任制的初衷。甚至出現了借聘任制的「擇優聘用」之名,行「拉關系,走後門」之實的現象。這樣不但沒起到激勵優秀的作用,還會打擊勤奮優秀者,當然也就形成不了聘任制所期待的「能者上,庸者下」的「優勝劣汰」局面,更沒有完全建立起「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激勵機制,未能體現聘任制的「平等、自願、市場化與合同化」理念。實踐中的聘任制仍具有非常濃厚的行政色彩,即學校和教師之間仍處於命令與執行、決策與服從、強制與被強制的行政法律關系。
3.教師聘任制推行以後,引起很多爭議。有學者對北京大學改革提出兩點疑慮:首先,北京大學的人事改革只有教學科研動,而黨政管理卻不動。當然,教學科研是學校的主體,改革起來也比黨政後勤管理容易得多。但是,黨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如果不跟上,就會引起教學科研一線的教師內心的不平和極大的不滿。制度上的不公平,就很難平衡出全局的公正性,何況同在一所校園中,這種不滿一旦被蓄積,其反彈程度也就難以預料。其次,由誰來評價?評估主體不克服教授資格審議中現有的一些弊端,就會有損評價的科學性、公平性、公正性。由於北京大學教學人事體制改革的一個核心精神是「不升即離」,這方面就顯得更為突出。現在的教授資格審議有弊端,打招呼、講人情的現象屢屢發生,一個評審教授有時能接到為某人說情的條子或電話多達十幾個。還有資格的衡量問題,現在許多高校和地方在評審時把物質生產引進到精神領域,把市場經濟法則引入到學術評議上,對教師的考核像對計件工,將論文、科研成果、教學等都折算成分值,但畢竟知識生產不同於物質生產。
四、關於教師聘任制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
1.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由於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對高等學校與教師權利、義務規定的不對等,以及高等學校同時擁有管理者與聘任者的雙重身份,導致高校教師聘任形式上的平等而實際上的不平等。因此,只有完善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加強對高等學校聘任權的監督,明確教師聘任適用的法律依據,才能保證教師聘任制的依法實施。
完善高等學校教師聘任制度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克服當前高校教師聘任制存在問題的必由之路。從立法上講,對教育法中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並及時制定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下位法規是十分必要的。現行教育法在對高等學校教師聘任制進行規范的過程之中,依然沒有擺脫傳統的「管理論」的價值取向,更多地將教育法理解為管理法而不是維權法;更多地是從提高管理效率的理念出發,而不是從維護公平、正義的視角設置法律條款。從法律監督的視角講,加強對高校聘任權的監督是保證聘任過程公正、公平、公開的有效途徑。聘任教師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法定權利。為了防止高校在實施這一權利的過程之中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對高校聘任權依法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從現行高等學校的治理結構看,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師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途徑。為了有效實施對高校權力的監督,防止高等學校濫用權力應在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與義務,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及其他職工的比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程序等進行明確的規定,以防止高校濫用自由裁量權,侵犯教師及其他職工的權益。
2.建立公正合理的流動機制。結合我國的國情,在現階段可以逐步建立多元的教師聘用體系,可以有終身聘用、長期聘用以及短期聘用,甚至有兼職的教師或課程教師。教師聘任制為優秀教師進入名校、好校提供了便利,同時也使薄弱學校處於難以進一步發展的窘迫狀況,使我國的教育公平狀況進一步惡化。因此必須建立合理的教師流動體制,在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日本雖然是一個經濟發達國家,但並不是日本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都相等。也就是說日本同樣存在著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但日本各個地區每個學校的辦學條件卻幾乎處於同一水平。惟一可能有變化的師資水平也通過法律規定力求持平,日本法律規定了每個教師在一個學校執教的最長年限。但我們借鑒這一做法,必須要有社會大環境的支持。首先,教育事業的發展需要教育經費的大投入。其次,有關部門一定要放長眼光,熟悉人口資料。根據穩定的人口數量來決定後備教師的儲存量,並力求達到年齡上的優化組合,避免出現斷層。第三,教師待遇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標准,不再拘泥於《教師法》中關於教師工資待遇不高於又不低於公務員的表述。把教師工資水平提高到與公務員工資水平的適當高度,在全社會形成羨慕教師職業的氛圍。第四,改革現有的戶籍制度,淡化戶口意識,解除教師的人身束縛,從而使教師選擇就業時不受地域差異的影響,合理流動。
3.增加教育經費的投人。教育經費不足是無法吸引優秀人才的,這也是目前教師聘任制開展面對的一大難題。伴隨著高等學校的一系列改革而推出的教師聘任制,在具體操作時必須慎重。因為中國畢竟習慣了幾十年的教育「包辦」制,人們的心理和外部條件准備不足。比如鼓勵企業贊助高校的相關政策,學校內部以及學校之間的淘汰機制等,都需要有關方面認真地逐一建立。否則,教育改革的成果不能確保,教師聘任制也難以實現其應有的作用。《教育法》確定了「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以及教育財政撥款「三個增長」的重要准則。1998年8月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60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年增長。」用法律的形式將政府對教育投入的方針政策固定下來,不僅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意志,而且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和強制性。
⑺ 大學生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依法維權
來到復大學,就如同一隻腳已經踏入社會制,雖然大學尚且是校園,但是人情世故等依然需要考慮。這不是骯臟復雜或者迂腐勢力;畢竟大學生活是為我們更好的適應社會做准備的!所以必須學會理智成熟的去處理問題! 自然 ,在大學里有很多不公平的事情,要看是哪方面的事情,從而下手去解決它!
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只是關於後勤例如宿舍啊食堂啊校園環境等的問題 ,您可以給學校的學生會或者輔導員委婉的反應!如果是關於獎學金等,就不要莽撞行事,那會給老師乃至同學留下很惡劣的印象,大學這樣不公的事情很多的!還是嘗試和老師同學搞好關系以後再得也不遲。
⑻ 大學生有那些合法權利被學校侵犯
大學生的權利及保護現狀
一、大學生應該有那些權利?
大學生絕大多數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具體說來,大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方面,作為公民應當享有法規規定的的權利,具體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另一方面,作為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分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生和學校到底是什麼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與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這種關系影響到校內各種主體關系,在學校與學生之間構建起「一律是我說你服從的關系」,這種絕對的行政服從關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於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
有人認為是司法關系、合同關系,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關系。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從學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的關系;從學校的角度看,則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義務與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義務均來源於公法,其行為都受公法調整,這就要求雙方要正確理解權利義務的邊界,按照規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才能在高等學校形成教育教學和學校生活的和諧狀態。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沒有釐清,源於學校內部關系不受司法干預。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考試作弊訴學校案明確了學校管理屬於行政管理范疇,應當受司法監督。不受監督的規定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
這幾年來,隨著學生權利意識的覺醒,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糾分時有發生[2],其實,這從另一個側面來看,也是學校管理觀念滯後的一個表現。毫無疑問,目前絕大多數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種說教式的「政治工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依然強調意志統一和絕對的服從,這種管理思想,在學生自費入學、自主擇業前提下,顯然已經越來越不合時宜。
囿於傳統的「從嚴管理」慣性,大部分高校很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比如學校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校紀校規,總是片面強調學生的義務而絕口不提其享有的權利,對法治原則的遵從不足,甚至與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馳,使得高校學生工作成了法治軌道以外的一個孤島。二者的關系應該是,學生的權利多一點,學校的義務也就多一點,反之亦然。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與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始終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著要承認學生有管理學校的權利。
從上世紀90年代末普通高校全部實行並軌招生以來,學校收取費用,並為此提供服務,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已經是一種契約關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樣是一種縱向的服從與被服從。這樣一來,管理者的管理活動不能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行為,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應該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他們之間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轉變,也要求我們重新審視相關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校紀校規。
三、大學生權利的保護現狀:
中國目前對學生權利保護意識強烈的屬吉林大學。吉林大學提出依法治校的口號,並針對學生出版了《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一書。據悉,這本由吉大團委組織編寫的學生讀物,尚為國內第一部研究大學生權利的專著。書中不僅詳盡論述了大學生享有的各項權利,還通過一些典型案例講解了學生該如何有效維權。「大學生具有生活方式選擇權,例如結婚權利、戀愛權利、拒絕寢室被隨意搜查檢查權利、學習方式選擇權」。這本權利讀本似乎與3月份出台的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謀而合。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與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始終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著要承認學生有管理學校的權利。在吉林大學,我們也看到了可喜的一面,比如說吉林大學校務委員會的成員,除校領導、資深學者外,還吸收了學生,學生代表可以直接通過校務委員會對學校的管理提出建議。而全校20名校部機關黨風建設監督員中,也有3位是學生。毫無疑問,「學生要當家,學校要守法」,這正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新《規定》將正式實施。新《規定》明確了對學生處分的界限,特別提出學校要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而且,新《規定》區別於舊《規定》的一個重要之處是,貫徹程序正當原則,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許可權、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規則,防止學校恣意專斷地濫用學生管理權。新《規定》增設學生權益保護制度,規定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紀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無救濟就無管理」的法治思想。新《規定》把學校的自由裁量許可權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並要求學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價值在於保持一種外部壓力,促使學校作出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審查性,從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新《規定》在落實學籍管理權方面實行了5個取消:取消對學生轉專業的程序、時間要求;取消對具體校務管理的要求;取消對學生學習活動統一時間的限制;取消國家對考試、補考、成績評定方式以及因學業成績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的不及格課程門數方面的規定;取消學生在校最長學習時限的規定;取消「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準畢業,做結業處理」的規定。這些方面均由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在學籍管理方面還權於校,切實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尊重學生個性差異奠定了科學的基礎。新《規定》將「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可以開除學籍的規定改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予以開除學籍。在新《規定》中,關於大學生的婚姻問題隻字未提。新《規定》也沒有禁止大學生在校結婚後懷孕。
四、校園聽證制度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意義
從我國目前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來看,雖然已經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許多方面仍需完善。聽證制度的缺失是一個需要關注的重要方面。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大學生權利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校園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學法治的重要方面。建立了聽證制度將為大學生權利訴求提供一個可行而有效的保護。設立聽證程序,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法定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如果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那就應當接受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受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提出異議。因此,通過設立聽證程序,使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運用要求聽證的權利,向行政機關陳述或申辯自已可以從輕、減輕甚至不能處罰的理由,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
一、什麼是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二、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
1、適用范圍:
本人認為,大學校園聽證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學校內部處罰方面的聽證制度:對於考試作弊或成績評定等方面不服學校處理的;對於學校不予頒發學位證的處罰不服的;對於學校給與記過等處分不服的;等等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2)、學校在內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全體學生利益的行政行為應當公開聽證。如在招生的過程中被認為顯失公平定的;學費雜費等費用的收取被學生及其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合理的;食堂管理和收費以及飯菜價格被認為不合理的;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評定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費及管理被認為是不合理的;等方面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3)、學校基礎建設重大項目等關繫到學生利益一系列環節也應當建立聽證制度,要保護學生的知情權和參與管理權。
總之,由於學校的這些行政行為關繫到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教育權、獲取公正評價權等等很法律保護的權利。通過聽證程序來規范學校的行政行為,可以確保學生權利有效合理的予以保護。我們不僅要仿效吉林大學讓學生參與學校的管理,而且還應當建立有效的聽證制度,真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2、具體程序:
學校應當設立聽證監督委員會,由學校的知名教授擔任委員,發揮教授治校的作用,監督學校規范聽證,切實保護學生權利。如上所述,學生對學校內部處罰不服的以及對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認為不公平的均有權向申訴和聽證委員會提出申訴和聽證。對學生要求舉行聽證的,委員會應當組織學校具體部門依法舉行聽證。而對於學校在重大項目建設方面,應當在決策之前就召開聽證會面向學校師生,公開徵求意見並作出規范操作的報告,已示廉潔公正。具體如下:
對於學生因不服學校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聽證程序:(1)、學校在處罰學生時應當告知學生有要求聽證權利,受處罰的當事人(學生)如要求聽證的,應當被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受處罰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聽證要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以確認受處罰的當事人行使了要求聽證的權利的事實。(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著手准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如受害人。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到達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采訪。(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迴避。(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在我國,可以充當委託代理人的有:取得律師營業執照的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即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行政機關許可的其它公民。(6)、在聽證過程中,應先由本案的調查人員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的違法的實事、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然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對此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視具體情況結束聽證程序。(7)、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給受處罰的當事人審核無誤簽字或者蓋章。(8)、在聽證程序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第38條之規定作出決定。
對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認為不公平的以及學校在重大項目建設決策等方面的聽證程序參照價格聽證程序,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在校學生均有權提出聽證要求,可選出學生代表參與;(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著手准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聽證應當由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4)、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應當向學生解釋收費等管理依據,(5)、學生應當推舉代表提出異議,(6)、學校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給學生代表核對無誤簽字或者蓋章。
注釋: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淪為"弱勢群體" 》 自中國新聞網 2004年09月27日
[2]、如:一、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該校94級學生田永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試中作弊而被學校取消了學籍。1999年年初,田永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頒發畢業證書。二、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子學系電子物理專業博士生劉燕文因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而將這所著名學府推上了被告席。三、重慶大學學生董佐在2004年5月23日畢業前一個月的英語補考中,叫同寢室同學廖某代考,結果被發現,學校隨即勒令其退學並發給他肄業證書。董佐向學校申訴無果後,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重慶大學頒發結業證書、撤銷行政處分。董佐一審勝訴。四、2004年因為僱傭「槍手」代考英語四級,四川理工學院5名大學生受到學校勒令退學處罰。申訴無望後,5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學校處罰決定。法院認定,學校處理程序違法,判令學校重新處理。五、河南鄭州大學學生董斐因補考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為追討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董斐將母校告上法庭。2005年3月3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撤銷了鄭州大學對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
參考資料: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淪為"弱勢群體"》自中國新聞網
2、朱永新:《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系統研究》.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胡勁松:《論教育公平的內在規定性及其特徵—法理學的視角》原載《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一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年7月刊
4、勞凱生:《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教育科學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5、[美]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第3版,承緒等譯,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6、鄭賢君:《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
7、《學生權利及其司法保護》2004年4月版
8、羅豪才、應松年主編:<<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⑼ 大學老師私闖民宅,暴力侵犯,持刀威脅,該如何定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學老師也不能例外。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⑽ 大學女生被教授騷擾
下一步他當然得寸進尺
無論是你對他什麼態度,都要把握好尺度。
畢竟他掌握著你的命運。
我倒建議你因勢利導,理智成熟地利用這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