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大學教授做技術顧問
Ⅰ 技術顧問的工作職責和具體的待遇
這種技術顧問,相當於,企業的總工程師,你可以像企業商量,像老專家那樣內上班容,不坐班,有事就要幫忙處理,一個月去單位幾次也可以,你下邊要設置一個叫副總工程師的職位,不可能你一個人做一個部門,你可以是技術部的負責人在他們那幫他們培養一批人出來。
Ⅱ 什麼是技術顧問
技術顧問:是抄通過對國家政襲策、地方政策、大學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業信息等資源進行整合,為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面臨的資金、時間、人才、宣傳推廣、知識產權維護等難題提供一對一的解決方案,並具有專業性、綜合性等特質的專家服務團隊。
將技術創新灌輸到企業發展的血脈中,解決企業知識產權問題、國家政策導向問題、無償資金申報問題、技術創新問題、品牌推廣問題。
技術創新顧問服務,形成的時間較短,而從國外經濟發展現狀及我國經濟發展規律來看,技術創新顧問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潮流,是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2)聘請大學教授做技術顧問擴展閱讀:
工作內容:
1、執行國家及地方相關標准,對部門項目及時准確提出技術咨詢意見;
2、在項目組需要的情況下,參與報告編制及野外試驗方案的制定、審核 和實施;
3、及時對本部門項目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
4、完成公司及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Ⅲ 周研究員是中科院院士,一日接到一家上市公司的邀請,聘他做公司的技術顧問
p=20✘【(P/A,2%,5-1)+1】=20✘4.8077=96.154萬元>80元,所以選擇補貼住房。
Ⅳ 聘請技術顧問遇到的問題
如果你聘請是專業顧問,而且不允許顧問再到其他單位兼職,那麼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回,確定勞答動關系,如果僅僅是業余兼職顧問,那麼只要確定一個聘用兼職顧問的協議即可,如果改顧問在原單位已經建立了社保關系,並且原單位還在延續他的社保關系,你公司就不要為他再買什麼社會保險,因為社保關系是跟本人一生的,中途變更會形成麻煩的,如果公司屬於業余聘用顧問,那麼辦理公司登記即可,不要辦理什麼入職手續,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要辦理
Ⅳ 技術顧問的工作職責和具體的待遇如何
技術顧問,相當於企業的總工程師,負責公司的技術支持,有事就要幫忙處理,一個月去單位幾次也可以。待遇很不錯的。
Ⅵ 怎樣聘請大學老師做工資技術顧問
你是問聘請渠道還是問其他什麼?可以嘗試到58或者趕集上面去發發帖子,寫清楚招聘信息,
Ⅶ 技術顧問,是屬於合同工還是編制員工
技術顧問,有2種狀態:
1、本單位正式員工,因為技術水平高而被聘為技術顧問
2、非本單位員工,因為技術水平高,被請來做技術顧問
Ⅷ 一高校教授是某專利發明人,但不是專利權人,企業可否聘請教授作為該技術的技術顧問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其他人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該專利。
企業能否實施該專利,與聘請發明人作為該技術的技術顧問無關,重要的是要獲得專利權人(高校)的許可。
Ⅸ 請問一下,我公司想聘請一位同行業的技術人員擔任我公司的技術顧問,請問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嗎
目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已不是什麼新鮮事,更不是難以辦到的事,問題的關鍵不是企業不想聘請律師當法律顧問,也不是律師不願意為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而是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後,往往出現「顧而不問」或「問而不及」的現象。所謂《顧而不問》是指企業聘請的律師擔任了法律顧問,常常是企業出了問題,找律師顧問時,律師不是出差了就是忙的顧不上問,所以企業名義上有律師當顧問,實際上是顧而不問,尤其是個別律師收取顧問費後,就很少去「顧問」了。另一方面原因是企業認為無事可問,不知道如何發揮律師作用,每年只交費,把律師當成一種裝飾。所謂《問而不及》是指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對企業發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很難准確、具體的提供法律咨詢意見或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尤其是在企業經營管理或技術領域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律師往往只能說些原則的意見,很難針對企業發生的實際問題提供具體的切實可行而又有實效的顧問意見。這就是所謂問而不及。應當看到,有相當數量的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後能積極主動地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排憂解難,切實充當了企業的高參,受到企業的重視和肯定。尤其是一些不懂企業的專門業務,更不熟悉經營和管理,對企業技術問題一無所知,但是本著律師的敬業精神,配合企業分析研究,共同探討,努力向企業學習,不懂就問,不會就學,很快地把法律知識同企業實際有機地結合起來,為企業提供了有效的服務,企業是滿意的。但為什麼仍會出現顧而不問或問而不及的現象呢?有時是很嚴重的。這里一方面是屬於律師應研究解決的問題,而本文主要是針對企業面對市場經濟需要法律服務,但應該如何選聘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問題。本人從是企業管理工作二十餘年,同時又兼律師職業工作(現在是專職律師),擔任不少行業的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如何請律師的問題有自己的體會和感受,在此談一點意見以供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與決策者參考。一、 辦事能力強、效率高、質量好,不僅是社會各界對人才需求的標准,同樣是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 標准 那麼企業如何才能達到這一目標呢?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企業自身的需求問題,二是律師界的現狀分析。研究企業自身的需求,解決的是『主觀願望』問題,具體確定要解決的問題或矛盾;而對律師界現狀的分析屬於『客觀實際』。毛澤東主席講過辦事情只有主觀願望同客觀實際相符合才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要解決這個『相符合』的問題,不能不把『主觀願望』搞清楚、搞明確、搞具體;又不能不把『客觀實際』做一個大概的分析和研究。什麼是企業的『主觀願望』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目的是什麼?要解決什麼問題?這是企業首先應該明確的『主觀願望』問題。如果是看到其他企業都請了律師當顧問,為了趕時髦,作裝飾,當樣子,自己也請了位律師,找個」救火隊」,也以企業法律顧問名義相請,結果是『火』可能撲滅,但不能保證,今後不再『著火』因為企業請律師的目的只是為了『滅火』不是為了『防火』。如果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上發生法律問題或出現了矛盾或糾紛,結果請了一位主要從事房地產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可能這位律師,一是外語方面未過關,二是外貿業務不熟悉,於是又找翻譯又查資料,花了很長時間,還沒有弄清進出口方面法律關系,更難找准發生爭議或糾紛的症結所在,最後只能從法律原則上提幾點建議,很難一下子指出問題所在,不能分析發生矛盾的原因,找出是非的責任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更無法提供從多種方案中確定解決問題的最佳切入點,只能是問而不及。有的企業是慕名請的律師當顧問,認為只有名律師當顧問,就可以包攬一切,而高枕無憂。可是企業一旦出現法律事務急需名律師,開方下葯以求手到病除,恰巧名律師因有名望,請的企業及其他人較多,根本顧不上您的問題,有的雖已趕到但已是煙消雲散,屬於遠水解不了近渴,又是一種 「顧而不問」或」問而不及」。以上可見,企業在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問題上一是存在『主觀願望』不清的現象,也就是目的不清,請律師處於一種盲目狀態。二是存在『主觀願望』不明的現象,所謂『主觀願望』不明是說企業對自己請律師解決什麼樣的問題是清楚的,但找什麼樣的律師能解決問題不明。由此證實;所謂企業『主觀願望』的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的內容、范圍、性質或發生了什麼法律性質的爭議、矛盾或問題,企業自身應該明確。二是需要聘請具備哪些知識、能力或經驗的律師可以處理這些法律事務 或解決發生的矛盾或爭議。只有這兩方面都清楚明確而具體的企業,才能稱為『主觀願望』明確。二、什麼是律師的『客觀實際』1、 依據《律師法》規定,具備律師執業資格的條件是首先考取律師資格,其次是在某一律師所實習一年後經考查合格,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才能成為辦理有關律師業務的執業律師。這里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律師資格是通過全國統一的書面考試,成績合格後取得的。而考試的主要內容是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和憲法及法學理論等方面的基礎知識。並不包括企業經營管理或技術方面的知識;二是考取律師資格後並不同時具有執業權利,兩者是分離的。社會上稱的律師主要是指取得執業證書具有執業權利的律師。2、一般來說目前我國律師所具有的知識主要是法律方面的知識。國家法學院或法學專業所設置的課程其主要內容也是以法律為主,兼有一些通用的文科基礎理論知識。可見,我國律師界知識結構的現狀也是以法律知識為主,但是由於我國律師本身又分三種;一是專職律師,主要以律師為業的職業律師;二是兼職律師,是指考取律師資格及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後,不能專門從事律師業務,只能兼職從事律師業務的人員。這類人員一種是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人員,二是社會其他各類行業中的工作人員。這種人員雖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但仍以自己原有的工作為主,兼職從事律師工作。這類人員不但具有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自身工作方面的專業知識,如企業中的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等,事業單位中的醫師、評估師、注冊會計師、講師、翻譯等等;三是從司法工作崗位上離退休人員組建的特邀律師,這些人員具有較豐富的司法實踐和經驗,補充了我國律師人才的不足。3、目前我們律師界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正在向業務專業化和業務知識綜合化的方向發展。所謂專業化是指法律知識方面的專業分工,如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或以此為主的方面發展;如有的律師以房地產法律事務為自己的主要或專門業務;還有的以金融證卷為主要業務;更具體化的專業如婚姻案件為主要業務的律師或以專利代理為主業務的律師,這些律師不但精通某些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熟悉相應的專業業務技術知識從而彌補了只懂法律不明其他業務的傾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某些專業領域的法律事務,除具備律師執業資格外仍需從新考取相關的執業資格,如證卷律師,沒有證卷資格的 律師原來是禁止以律師資格辦理證卷業務的,再如,專利代理、招投標代理、資產評估代理等等,均需要執業律師再經考試、考核獲取相應資格。4、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市場經濟的確立與發展,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我國律師隊伍壯大、數量增加,到2007年初,以達到近十四萬人,其中專職律師達十一萬餘人,兼職律師達一萬六千餘人,特邀律師達六千人。律師事務所也發展到九千三百餘家,律師業務素質也有顯著的提高。不少律師不但懂法律,而且明管理,通經濟、會外語等屬綜合性律師人才。對於企業的『主觀願望』,應該說是真正理想的選擇,然而這類律師人才,社會上是較少的。近年,國家經貿委舉辦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資格考試,不少律師也參加了應試並取得了相應資格,應該說是一種適應企業需要的律師。5、律師界的另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學歷高但能力不足的問題。如不少企業聘請了具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律師,但聘用後出現了問而不及的問題。原因是律師工作不但是高知識、高素質、高能力的職業,而且實踐經驗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有的律師雖然研究生畢業或取得了博士學位但實際辦理律師業務的能力不一定高,這里有一個理論同實踐相結合的過程,應該說高學位的律師不應停留不前,滿足已有的理論知識,仍應不斷向實踐學習使自己完善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