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北京師范大學趙秉志教授
㈠ 趙秉志的介紹
趙秉志,男,1956年生,河南南陽人。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版法學院院權長,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職。1988年至1997年間參加了中國立法機關個性刑法典的工作。論著多次獲得國家級、部委級或院校獎勵。科研成績斐然,1991年被國家教委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學位獲得者」稱號;1993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四屆全國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獎」。

㈡ st中源案中方健為什麼不被起訴
南開大學師生呼籲釋放何平教授
何平先生是南開大學文學院教授,生於1958年8月,江蘇東台人,1991年畢業於南開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史專業,獲博士學位,曾任南開大學傳播學系主任,一直擔任傳播學系教授、碩士生導師。
何平教授德高望重、才華橫溢,深受學生歡迎。他曾發表多篇論文,出版了《中國傳統政治思維探源》、《儒脈興衰---從孔夫子到新儒學》等多部專著。但是這樣一位知名學者,最近卻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被起訴到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何平先生在教學之餘,也展現了傑出的商業才華。自2007年起,他擔任了天津協和幹細胞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裁,2007年,公司凈利潤三千多萬元;2008年,公司凈利潤增至七千多萬元。
2009年10月,何平教授突然被天津警方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最近被移送到南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材料顯示,該案由ST中源舉報稱,何平與協和公司的其他三名高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在公司內部向行政管理層人員發放月績效獎金,何平涉嫌侵佔公司資金87萬余元。
何平的辯護律師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子程認為,何平等人向公司員工發放績效獎金有合法依據。據高子程向媒體介紹,2004年3月7日,協和公司召開了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是次會議通過的《協和幹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規定:專職董事長薪資標准為A1,總裁薪資標准為A2,年終獎勵比例為董事會獎勵基金65%中的50%。 該《決議》還規定,當市場完成凈利潤400萬時,發放全額工資。市場完成凈利潤600萬時,年終給予獎勵,獎勵標准為:以2004年凈利潤指標600萬元為基數,超出200萬元以內,按超出部分40%獎勵;超出201-400萬元以內,按超出部分的30%獎勵;超出401-700萬元以內,按超出部分的25%獎勵;超出701-1000萬元以內,按超出部分的20%獎勵。
根據上市公司公開資料顯示,協和幹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凈利潤7393萬元。依據上述規定,超出600萬元基數6793萬元,按20%計提獎勵為1358.6萬元,董事會獎勵基金65%的50%為441.5萬元。僅2008年度何平就可以領取441.5萬元獎金,但何平兩年只領取了87萬元。ST中源2008年年報顯示,協和幹細胞公司2008年凈利潤7206.73萬元。按照上述規則計算,該年何平應拿429.44萬元。何平家屬向外界透露,實際上,何平還沒有領取87萬元,2008-2009近兩年時間何平領取的績效獎金約為75萬元。
另外,何平主政協和幹細胞公司後,依據「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於2008年1月1日實施新的《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辦法》,規定根據個人業績及對公司的貢獻向全體員工發放績效獎金,包括行政管理層人員。與公司業績的增長同步,公司在2008年底依照年初頒布的獎勵辦法發放了績效獎。2008年底,一次性發放,從2009年開始,協和公司開始按月發放月績效獎金。公司管理層和行政人員、市場人員全員得到獎勵,計有60多人。包括高鵬德、管葉新、柴新宇在內的副總裁級別的高管也都拿到66萬元,其餘員工按照級別不同遞減。
而來自協和幹細胞二股東的代表副總裁方健也拿到不少於66萬元。但方健是天津市南開區政協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7月會議研究認為其無罪,不批准對其逮捕,檢察機關也明確表示不對其起訴,他仍一直在協和公司任職。對此,四名涉案高管的家屬頗有意見,一致認為,如果構成犯罪應當所有分得獎金的高管都有罪,為何單單抓其他四人?
何平的辯護律師高子程還向媒體出具了一份「何平涉嫌職務侵佔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這份意見書由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全國刑法權威專家高銘暄、趙秉志、李希慧以及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4人出具。專家論證得出的意見:一是被告人何平在主觀上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協和公司財務的犯罪目的;二是被告人何平客觀上並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侵佔協和公司的資金。據悉,高子程律師此擬對何平做無罪辯護。
有媒體和網路評論認為,該案是典型的以司法干預公司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由於該案存在嚴重的證據不足,被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只有何平等其他高管被抓,而另外的參與獎金分配的高管卻毫無影響。種種跡象顯示,該案的背景不尋常,人為的因素很明顯,把普通的公司內部事務演變為刑事案件。
我們尊重司法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但是我們也呼籲社會各界和媒體充分關注該案的細節和背景,早日還何平教授一個清白,讓他擺脫近一年的牢獄之災,回到親切的校園!
南開大學學生
張如海
劉陽
胡伶俐
趙猛
陳月倩
劉迪
陳秋玲
㈢ 考研..刑法學方面 那些學校好一些
西北政法是首選,本身學校法學實力不錯,只是因為地處西部(偏中部)內,所以名容氣和分數都不是特別搶眼,但是可以滿足學習法律的要求,難度也相對較低。
次選西南政法,西南政法是上世界中國四大法科院校之一,實力強勁,但是隨著改革開放,教育重心隨各方面因素轉移至北京、上海一帶,倒是師資流失,名氣受損,但是憑借其身後的底蘊,還是吸引了很多法學方面的人才,難度不大。
最次華東政法,這是東部地區唯一一所政法院校,法學實力還好,但是由於地理位置的優勢,考取難度也相應增加,不建議選擇。
最後,如果你想挑戰一下,可以試一下北京師范大學,趙秉志教授目前從教於該校,可見刑法實力之強勁,當然難度也是很大的。
綜合上面的因素,還是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取。
㈣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刑法中的行為是做為犯罪成立前提的行為。比如說你拿刀砍人的行為就是刑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犯罪對象的定義刑法中有許多代表性觀點,有認為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的內容或者要素。也有認為犯罪對象是指犯罪份子在犯罪過程中對之直接施加影響的,並通過這一影響使某種客體遭受侵犯的具體的人或物。
從行為意義上理解犯罪對象,犯罪對象(行為對象)表明犯罪行為存在的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或者要素。行為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法益主體和物質表現。
同時存在原則你可以這樣理解,甲拿刀殺人,殺人行為是犯罪行為,被殺者就是殺人行為做作用的行為對象。二者同時存在。否則,就是甲拿刀殺空氣?有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無對象。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在《法學雜志》2008年第5期《論原因自由行為中實行行為的著手問題》一文中指出,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也稱原因方面自由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者過失而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然後在此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行為人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行為,稱為原因行為;在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的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稱為結果行為。對於原因自由行為中實行行為著手的認定,應當堅持「實行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為內容的責任原則。「結果行為說」與「兩分說」因與責任原則存在沖突而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利用行為說」基本上是妥當的,應將原因行為認定為原因自由行為中的實行行為。並可以將原因自由行為作與間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為類似於將自己的身體當做工具實施犯罪的間接正犯,對其實行行為的著手,需要能夠看出實現犯罪的現實危險性。
㈤ 我上個月是21號來的月經,可到這個月一直沒來 今天都28號了 一直擔心 今天測了下不是懷孕 這是為什麼
二種可能,一懷孕時間太短測不岀再過一周測尿妊娠試驗,也可以驗血HCG敏感一點;二是排除懷孕,就是月經不調,要調經。另要放鬆心情。
㈥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的組團赴加拿大考察訪問
為了進一步拓展來中加之間的合作領自域,應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的邀請,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組成以趙秉志教授為團長、盧建平教授為副團長的刑事法學術考察訪問團,於2005年9月16-28日對加拿大溫哥華、渥太華、多倫多等地進行了學術訪問。
作為中加雙方合作項目之重要組成部分,此次學術訪問旨在通過考察加拿大貫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立法與實踐,為中國刑事司法中貫徹國際標准提供借鑒。在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的精心策劃和組織下,考察訪問團不僅與加拿大皇家騎警高級顧問、加拿大有關刑事法專家以及加拿大外交部所邀請的實務專家分別進行座談研討,而且還參觀訪問了SFU犯罪學研究院、BC省司法學院、多倫多大學法學院以及加拿大國家司法學院等培訓與研究機構。此次訪問不僅達到了預期的目標,而且還促使中國公安部與加拿大有關各方初步達成了合作的意向,可謂取得了非常圓滿的成功。

㈦ 趙秉志去北師後,現在和人大的關系怎麼樣了
趙秉志去北師後,現在和人大的關系很差。
8月18日,中國的法學界發生了一件讓人深感震驚的事情。
次日,幾家中央級報紙不約而同地用一則非常簡短的文字消息來概括該事件:北京師范大學在北京友誼賓館隆重召開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成立酒會,我國首家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就此宣布成立。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擔任院長。來自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近百人參加了成立酒會。
一位受邀參加18日晚6點半在友誼賓館友誼宮聚秀園舉行的成立酒會的法律界人士事後回憶當時的情形:酒會由盧建平教授主持,首先是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宣讀了研究院的成立決定,接著趙秉志教授在發言中滿懷深情地感謝了人民大學,同時高度贊揚了北師大的氣魄。其後是高銘暄教授致辭,最後是多位有身份的社會人士和專家學者致辭祝賀。
在不諳法律界內情的人看來,這條消息、這場酒會再普通不過了,但無論是當時在場還是事後得知消息的法學界人士,無不感到震驚,並在私下裡或者網路上議論紛紛,有人甚至將其形容為「中國法學界的大地震」。
該消息最敏感之處在於,趙秉志教授此前的身份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是1999年11月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首批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之一。中心以國家級重點學科刑法學為龍頭,涵蓋了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與證據法、刑事偵查與刑事物證技術、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學科群中的主要領域,由趙秉志教授擔任主任,高銘暄教授擔任專職顧問,盧建平教授擔任執行主任,並且聚集了何家弘、黃京平、鄭定、馮軍、劉志偉、王秀梅、陰建峰等一批刑法學界的老將新銳。而此次,與趙秉志一起從人大法學院「出走」加盟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的還有盧建平、陰建峰、劉志偉等4名業務骨幹,有媒體將這次大規模的人才流動形容為「集體跳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