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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龔柏華教授

發布時間: 2021-02-27 13:29:11

❶ 復旦大學法學院的師資力量

復旦大學法學院現有專任教師56位,其中教授位(其中博士生導師20位)、副教授20位、講師11位,35人具有博士學位。我院多名教師曾受各級國家機關邀請,參與立法、司法和政策咨詢工作。建國以來,張志讓教授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孫南申教授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另有多名教授任上海市人大和上海市政府立法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職,為法治建設提供實務性服務。董世忠教授入選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董茂雲、張乃根、龔柏華、謝佑平、季立剛、王志強等六位教授先後獲「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王蔚副教授、孫曉屏副教授、郭建教授、段匡教授、楊心宇教授、侯健副教授先後獲「上海市育才獎」榮譽稱號。
1983年法律系恢復建立後即開始招收法學本科生和研究生。在院學生1900餘人,其中包括外國留學生200餘人;研究生約佔70%,本科生約佔30%。復旦大學法學院擁有國際法學、民商法
學博士點以及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學、法律史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等九個碩士點。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復旦大學法學院自2000年起開始自主招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M)研究生,是國內較早開展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的法學院之一,經過多年的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培養模式,畢業並獲得法律碩士學位者2300餘人,為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和企事業單位輸送了大批高層次、復合型、實踐型的法律人才。法學院在教學科研中貫徹理論與實踐並重的方針,在加強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大力發展應用性研究以增強服務國家和社會的能力,形成了一定的特色與優勢。香港回歸前後,受國務院港澳辦委託為香港律政司、立法會、法律援助署和廉政公署等機構官員舉辦十四期「中國法律講習班」,效果甚佳。
復旦大學法學院歷來注重學生素質的全面培養。1993年在新加坡舉辦的國際華語大專辯論賽中,復旦大學代表隊一舉奪冠,隊員嚴嘉、季翔為法律系學生。2001年以來,法學院先後有九個班級獲得「上海市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獲全國大學生挑戰杯一等獎一項。2003年,復旦大學代表隊獲「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競賽」中國賽區第一名,代表中國赴美參加國際比賽。
復旦大學法學院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與國內外多所著名大學的法學院系建立了良好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關系,如與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喬治敦大學法學院,愛爾蘭都柏林大學法學院,德國Bucerius法學院,俄羅斯莫斯科大學法律系,香港大學法學院,韓國高麗大學法科大學院和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等多所世界一流院校有交流協議。

❷ 完美結局求助 參考文獻 要關於我國反傾銷法的 心情大好 要完結了 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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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邵津主編:《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8.張乃根著:《國際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9.張乃根主編:《新編國際經濟法導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0.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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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龔柏華著:《國際金融法新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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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李浩培:《國際民事程序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

36.陳安總主編:《國際經濟法學系列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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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張乃根陸飛主編:《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6.汪堯田 李力主編:《國際服務貿易總論》,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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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徐海燕譯文:「論國際商會關於合同保函的規則」,《民商法論叢》第9卷

104.周輝斌著:《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法律實務》,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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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於安著:《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協議(BOT)與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07.聯合國貿發會議:《1999年世界投資報告》(中譯本)中國財經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08.王貴國:《國際投資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9.曾華國:《收購中國》,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10.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中譯本)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11.中國社科院國際投資中心:《2000年中國外商報告》中國財經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12.余勁松:「論跨國公司責任的法律依據」,載《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13.余勁松:《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14.胡果威:《美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15.鄧子基、唐騰翔著:《國際稅收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16.陳志楣 著:《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17.李必昌 編著:《中國對外稅收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 1988年第1版

118.王鐵軍 編著:《國際避稅和反避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19.葛惟熹 主編:《國際稅收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20.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1.鄧子基、唐騰翔著:《國際稅收導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版

122.張 勇著:《國際稅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版

123.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譯:《偷稅與避稅》,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 1992年8月第1版,

124.唐騰翔、唐翔 著:《稅收籌劃》,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 1994年9月第1版

125.方衛平 編著:《國際稅收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126.杜莉 著:《國際稅收學》,上海三聯書店 2001年第1版

127.陳 安 總主編,廖益新 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年第1版

128.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譯:《逃稅與避稅》,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

129.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譯:《偷稅與避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第1版

130.韓健著《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理論與實踐》(修訂本)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3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民事,經濟,知識產權,海事,民事訴訟程序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32.唐厚志「談談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實踐」《仲裁與法律》2001年合訂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3.陳力「淺析ICSID仲裁的突出特點」《上海律師》1998年第5期。

134.王生長「仲裁協議及其效力確定」,〈仲裁與法律〉(2001年合訂本)法律出版社版,

135.朱建林編著《國際商事案例評析》 中信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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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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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David R. Davie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Relief, London: Sweet & Maxwell,1985

83.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1971) Vol. XIII

❸ 復旦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部在哪裡宿舍條件如何

復旦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部在校本部。地址:楊浦區邯鄲路220號。宿舍為四人間,有獨立衛生間,有空調。研究生宿舍都在北區生活公寓,條件整體還可以。
復旦大學法學院初創於1929年(法律系),是復旦大學下屬院系之一。幾經改組與調整,1981年恢復法律學專業,1983年重建法律系。2000年11月,在原法律系的基礎上正式組建單一學科的法學院,如今復旦法學院已經發展成為華東地區、乃至全國,重要的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和科研重鎮,為我國司法界培養了大批高層次、復合型、實踐型人才。
復旦大學法學院現有專任教師56位,其中教授25位(其中博士生導師20位)、副教授20位、講師11位,35人具有博士學位。我院多名教師曾受各級國家機關邀請,參與立法、司法和政策咨詢工作。建國以來,張志讓教授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孫南申教授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另有多名教授任上海市人大和上海市政府立法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職,為法治建設提供實務性服務。董世忠教授入選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董茂雲、張乃根、龔柏華、謝佑平、季立剛、王志強等六位教授先後獲「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王蔚副教授、孫曉屏副教授、郭建教授、段匡教授、楊心宇教授、侯健副教授先後獲「上海市育才獎」榮譽稱號。

❹ 龔柏華的介紹

龔柏華,復旦大學高級律師學院副院長,復旦大學上海自貿區法研究中心主任,復旦大學內法學院教授容、博士生導師;中國政府推薦WTO爭端解決專家組指示性名單上專家;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業務總監;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❺ 復旦大學教授名單誰知道

姓名:班天可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白國棟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商法、公司法
姓名:白江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學
姓名:陳浩然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陳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陳治東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陳梁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陳乃蔚職稱: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杜宇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杜儀方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段匡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環境法
姓名:杜濤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董茂雲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姓名:段厚省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郭建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龔柏華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高凌雲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胡鴻高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經濟法
姓名:侯健職稱:教授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何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韓濤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胡華忠職稱:學科領域:
姓名:蔣雲蔚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季立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經濟法
姓名:李世剛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梁詠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學
姓名:劉士國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李傳軒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環境法、經濟法
姓名:李小寧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劉志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陸志安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劉希貴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呂萍職稱:講師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馬貴翔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馬忠法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潘偉傑職稱:教授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史大曉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孫笑俠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孫曉屏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孫南申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陶蕾職稱:講師學科領域:環境法
姓名:塗雲新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王偉職稱: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王全弟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王俊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汪明亮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王蔚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王志強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許凌艷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經濟法
姓名:熊浩職稱:講師學科領域:訴訟法、糾紛解決
姓名:謝佑平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徐美君職稱:教授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徐新林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楊嚴炎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姚軍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衛生法、保密法
姓名:楊曉暢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朱丹職稱:講師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張乃根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張光傑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趙立行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朱淑娣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張梓太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環境法、經濟法
姓名:章武生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張建偉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經濟法、民商法

❻ 如何看待最近許多國家對我國的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

一, 正常價值確定的一般方法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與出口價格比較以受訴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經過調查後計算出的正常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 gatt1947 第6條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方法有三種: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用於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價值,即「相似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第三國出口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1994年的wto的反傾銷協議沿襲了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包括歐美在內的世界各國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脫不出這個范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首先必須明確「相似產品」(like proct)的含義,歐盟對「相似產品」的含義直接採用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該規定強調的是產品之間物理特徵的完全和進乎相同,而美國反傾銷法除了考慮物理特徵之外,還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標准。後者的外延更寬廣一些。
在適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2),這種價格是具有代表性的價格,能夠與受訴產品價格比較2。第三國價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訴產品在進口國市場有可能傾銷,它同樣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又譯作結構價格,推定價格。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潤」的方法,《反傾銷守則》將其進一步表述為:「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和其他成本及利潤」。歐盟的規定與之相似,但美國將各項因素做了量的規定。但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貿易過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發生作用的情況,下面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認為是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的:(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有補償的銷售;(2)低於生產成本的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不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而是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所以確定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二,用歐美的標准分析中國的經濟體制
自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企業的產,供,銷都由政府決定,企業的負責人和職工都是占編制的吃國家飯的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而是政府的附屬機構。這就產生了政企不分的現象。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到現在中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按照國際標准,中國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按照美國的市場經濟標准分析中國的國情如下:
1,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中國目前只允許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下的兌換還受到限制,但資本項目下的兌換最能體現該國的貨幣自由度。並且,貨幣兌換的自由度是判斷一國是否市場經濟體制的首要標准,從這一點來看,中國顯然不是市場經濟國家。。
2,雇員與顧主談判工資的自由程度。非公有制企業里談判工資的自由度較大,但國有企業的國家職工的工資有固定的標准,往往由企業或政府決定。談判工資的可能性不大。
3,該國對合資公司或其他外國投資的准入程度。我國明確頒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資進入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允許類、禁止類。不過,中國已經入世,外資的市場准入正在改變。
4,政府管制生產方式和資源的分配的程度。生產方式的管制已大為放開,資源分配,除了戰略資源外已主要由市場決定。
5,政府決定價格和產量的程度。我國在1998年頒布了《價格法》,除了有關國計民生的商品,壟斷產業的產品外,價格都由企業決定。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已經有了相當的價格決定權。至於產量,政府已經不再干預。
6,其他商務部認為須要考慮的因素。
至於歐盟,從1998年7月1日開始,在涉及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中,歐委會不再必然認為非市場經濟待遇是適當的了。理事會條例(第905/98號)確定了標准,涉及反傾銷調查的公司可以據此證明他們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的,應當使用出口公司的國內(即中國)價格和成本來確定正常價值。如果獲得了市場經濟的待遇,則在計算單個中國公司的正常價值時,就可以使用來自這些公司的實際價格和成本的資料。但歐盟的標准更為嚴格:
1,生產投入及銷售中,投資的方式要反映市場供求關系;
2,企業要有一套用於所有場合的,按國際會計標准審計的財會帳簿;
3,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包括財產的折舊,債務的償還等,都按市場經濟的法則進行, 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計劃經體制下的企業轉換過程中所遺留的財務問題;
4,企業在法律保護下經營,包括受制於破產法和企業財產法的約束,企業不受政府的人為的干預成立或關閉;
5, 匯率方面遵從市場匯率。
至於會計准則,中國經過20年的努力,在新世紀伊始已經制定了與國際會計標准相協調的會計准則,但中國企業遠遠沒有達到這個標准。所以,中國企業提交的會計帳簿,歐盟往往不承認。就這一點,中國企業如果想獲得市場經濟待遇也要化很多努力。
因此,用歐美的標准來分析中國,中國的確不是市場經濟國家,所以,盡管中國已經入世,但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三種方法來確定。「幾個工作組的成員注意到中國處在向完全的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成員方進口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在對之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調查的情況下,決定成本與價格比較時可能存在特別的困難,成員方申明在這種情況下,進口成員方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嚴格與中國國內的成本與價格比較也許不總是合適的。」3所以,非市場經濟問題並沒有因中國的入世而改變。
其實,由於體制改革的分權,地方享有更多的以前只有中央政府的權利,所以,地方政府總是採取種種措施保護新興的產業和沒有競爭力的部門免受外在的競爭。如神龍富康所在地的湖北省規定:購買外地產的汽車牌照費用要比本地高三倍。4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干預,是強大的非市場經濟因素。所以學術界呼籲首先要國內市場的統一。試想一想,一國國內市場由於種種行政干預未能統一,又怎能讓發達國家相信中國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

三,對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合理性的分析
根據美國《1979年貿易協定法》的規定,採用替代國制度5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受訴傾銷產品的外國價格有三種:
1,此種或類似產品在替代國用於國內市場消費的銷售價格。如1985年中國輸美漆刷案,美國就是用斯里蘭卡國的國內銷售價作為中國漆刷的正常價值。
2,此種或類似產品由替代國向其他國家,包括美國出口的銷售價格。
3,此種或類似產品在替代的構成價格。
替代國制度從法理上講是有道理的,因為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價格,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和構成價格與自這些國家進口的受訴傾銷產品的價格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不能用來確定受訴產品的外國市場價值。理由如下:
1,非市場經濟國家人為的建立起來的官方匯率通常都高估了該國貨幣的價值,因而將其國內價格換算成美元的結果是高估了受訴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6;
2,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格不反映生產成本和供求關系,通常是由政府根據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和意識形態的目標制定的,而且國內市場價格和國外市場價格經常是相脫節的,其出口價格是基於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制定。7 2001,10月在上海通用公司向菲律賓出口了首批50輛別克gl10轎車,該車是在gl8的基礎上改進的。但gl8在國內售價378000元人民幣,而作為改進的gl10在菲律賓只賣近180000元人民幣。如果菲律賓汽車行業訴別克傾銷,用中國的國內市場價作為正常價值計算,別克的傾銷是無庸置疑的。為什麼向菲律賓低價銷售別克轎車?上海通用汽車總經理陳虹表示:"希望通過進入菲律賓這個完全開放、競爭激烈的市場,上海通用汽車能夠在海外樹立起中國轎車的質量形象"。而且「面對入世,中國的汽車廠家正在抓緊最後幾年『軟著陸』的時間積斂內力、應對挑戰。上海通用汽車此次成功實現批量出口,是迎接入世、實施其長期發展戰略的第一步,此舉不僅完成了中國中高檔轎車出口零的突破,也在較高起點上為該領域國產轎車的持續發展,應對未來國際、國內汽車市場的競爭,開拓更深層面的市場,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範。」8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別克的出口被賦予更多的政治意義,而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
3,在外貿經營體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經貿部發布《關於設立中名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合辦中外合資外貿公司。1998年10月1日外經貿部發布關於賦予私營企業和科研院所進出口經營權的暫行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凡符合條件者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並享受與公有制同樣的權利,以加快實現外貿經營方式從傳統的收購制向服務型的代理制轉變。此外,還在生產企業進行外貿經營權自動登記的試點工作,從而呈現出外經貿企業、生產企業,商業物資企業、科研院所和外商等共同參與外經貿經營的格局。但外貿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的法人地位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更為不利的是,由於外貿經營權的放開,各地方企業為了短期的創匯紛紛低價銷售,這是外國對我國反傾銷之訴年年上升的根本原因。
但替代國制度的確在實際操作中的合理性值得懷疑,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已有基本上有
了定論,概括起來說替代國制度會造成不公正性,不可預見性以及選擇替代國時的隨意性,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又不可信,這就造成了兩難選擇的境地。但美國《199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改變了替代國制度,採取生產要素價值法。該法類似於構成價值法,首先也必須考慮一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替代國,該替代國選擇的標准和替代國制度相同。生產要素價值法也是以非市場經濟國家投入的生產要素乘以替代國該要素價格的方法,但它不是簡單的對所耗費的所有生產要素都乘以替代國各生產要素的價值,而是對各生產要素作具體的區分,分別採取不同的計算方式。如果中國的某些生產要素的價格被認為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那麼就有可能被接受為計算該受訴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的依據。1991年的螺母案初裁時以市場經濟國家把那斯坦為替代國,裁決我方的傾銷幅度為66,4%,後據我方據理力爭,說明中國生產螺母的鋼材主要是從公開市場按市場價格購買的,在化工材料方面,中方證明只有10%的化工材料受到政府的控制。故商業部同意使用中國的化工材料和鋼材的價格計算該生產要素的成本,終裁的傾銷幅度降為4,24%。91995年的鑄鐵案中,廣東五金礦進口公司對美國商務部計算生鐵的價格和內陸運費提出批評,法院部分採納。所以,有學者指出:「由此可見,在今後的內似案子中,對生產要素的衡量仍是可值得辯駁的地方。」10
客觀的說,從替代國制度到生產要素制度是一個進步,至少中國出口產品的價格只要是由市場決定的,就有可能被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依據。美國的這一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經濟體制的變化。此外,美國還規定了單獨稅率和「市場導向」(market oriented instry)測試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產業滿足一定的標准11,就可以享受市場經濟待遇,就可以運用出口國的數據來確定正常價值。所以,從制度上講,中國企業還是可以爭取到公平待遇的,美國並不是將中國的企業一棒子打死,至少還有區別對待的制度。

四,中方敗訴的主觀原因大於客觀原因
中國在國外的反傾銷之訴中敗的訴原因有兩條,其一:客觀原因,即非市場經濟待遇。其二:主觀原因,應訴體制的不健全和企業的消極對待。筆者認為,中方敗訴的主要原因都不是美國計算正常價值本身的不合理性,而是部分中國企業就是低價竟銷,1985年的豬鬃油漆刷案,「國內宏觀管理薄弱,出現低價竟銷是該產品屢遭厄運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說,由於中央放權,宏觀管理並沒有得到有效加強。此外,未能很好的利用美國的制度,不懂得也不善於打國際官司。1994年的大蒜案,中國企業居然不應訴,致使征稅365%,成為目前中國被征稅最高的記錄。上述的螺母案也是由於主觀原因而喪失了創造美方用中國生產要素價格來計算中國輸美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先例。1996年的小龍蝦案,在被核查的6家企業中,有一家未能按美國商業部的提供生產和銷售成本,還有一家少報銷售,漏報了3家生產廠家,致以被課以206,63%的高關說。不按要求,少報,漏報是沒有法律意識造成的,很多企業自以為不合作美國就找不到有關信息,從而無法處理。其實,如果中國企業不積極合作,美國可以利用「最佳信息獲得法」(bia)13處理案件。在小龍蝦案中,訴方在申訴時列舉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應訴,被美方認為不能代表整個龍蝦產業;而且在幾個調查期間內,出口過龍蝦仁的公司未能回答問卷。尤令人氣憤的是美國商務部向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發出索取信息,但外經貿部未能提供一份中國龍蝦仁出口商名單及其他信息。商會提供的信息不被認可,最後按bia處理。
至於制度本身,如果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國企業舉證,只要證據充分,歐美國家會考慮的。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也這樣規定的,「在歐共體對日本的audiotapes反傾銷案和美國對挪威的salmon反傾銷案中,歐共體和美國採取的將平均正常價值和單獨正常價值比較的方法頗受批評,但對這種方法不公的指控被專家組駁回,因為指控方沒有證明這種計算傾銷的方法已經有效的提高了傾銷幅度。」14換言之,如果中國享受了《反傾銷守則》的權利,也完全有可能遇到類似的問題,到那時不能再抱怨制度的不公了。其實,如果具體分析中國敗訴的自身原因,就不難得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主觀上的結論。
具體來說,中國敗訴的主觀原因是(1):企業應訴時態度不夠積極,方式不夠正確;(2)企業的信息渠道不暢,經常出現一些企業苦於沒有資料而無法在應訴中獲勝的情況;(3)與進口商的聯系不夠,而對於歐盟來說,對其成員國的影響力不強;(4):其他問題,如應訴機制問題,國內市場不規范,我國的法律服務機構不成熟,反傾銷的預警機制不完善,對外國的反傾銷了解不夠。15有了以上的原因,中國很難在反傾銷之訴中取勝。有一位歐洲律師針對以上情況,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建議。16
1,調查之前。1)與其他的生產商建立聯系,並關注歐盟的情況。事實上,歐盟多數的貿易協會一旦了解它們的競爭者所面臨的問題,都會同情進口商。這種聯系一般會防止反傾銷申訴的提出。另外,還有必要了解市場上的主要價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時會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申訴。2)控制出口活動3)非價格競爭或價格的敏感性,減少調查危險的另一個方法是在歐盟市場與生產商競爭時,不使用價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過降價,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歐盟獲得市場份額。4)中國外經貿部的重要性
2,發起調查。與歐委會合作對出口公司是有利的。
3,臨時稅和固定稅,一旦徵收了臨時稅,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出口商是否可能與歐委會達成價格承諾,以取代交稅。
4,最終措施實施期間的問題。1)反吸收和反規避,2)復審和退稅。
「在中國的經濟更開發之前,對於中國的出口商來說,申請分別待遇比申請市場經濟待遇更好。」17這就是這位歐洲律師的結論。如果中國企業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的策略去應訴的話,就不會敗訴率如此之高。「爭取更好的對待即公平的法律環境當然是重要的,但如果有了良好的機會卻不善於利用甚至放棄權利,這無疑是極其愚蠢的,即使爭取了再好的優惠待遇也是枉然。」18所以,筆者認為中國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主觀的,而不是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制度。

五 結論
中國已經入世,就應該按國際規則思考問題,也應該遵從國際規則。目前,中國的確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外貿體制不健全,出口產品的價格往往受到政府的影響,因此,歐美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的計算「另眼相待」可以理解。而批評替代國制度的不公平和生產要素價值的缺陷都於事無補,中國的企業和中國政府應該學會利用歐美的制度維護自己的權利,其實大凡中方積極參與,拒理力爭的,大多數都是無損害結案,即使征稅的,稅率都比較低。19當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應該完善現有的市場體制,特別是改革外貿體制,使外貿企業成為真正的法人,也只有做到著一點才能享受wto的所有權利,才能真正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成為世界貿易體制名副其實的一員。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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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
4,余勁松《中國涉外經濟法新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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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文革、徐文芳著 《傾銷與反傾銷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版。第240頁。
3 《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150條。
4 http://www.peopledaily.com.cn /gb/channel3125/20000620/110620.html.
5 美國選擇市場經濟替代國的標準是,(1):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當;和(2):是該調查產品的重要生產商。計算方式是以非市場經濟國家投入的生產要素乘以替代國該要素價格,然後再加上企業的管理費(10%),利潤(8%)和其他費用,最後得出的金額加以調整便是該產品的正常價值。
6 letter from r.n marra.director.ty asessment division customs service.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to wytwonia. mielec. poland .june 13.1974 轉引自余勁松《中國涉外經濟法新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版。
7 m.schnitzer&j.nordyle.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1977.p358.轉引自同上。
8 http://www.shanghaigm.com/about/index.jsp
9 在上訴審中,由於中方未向商業部提供鋼材和兩種化工材料的價格,該生產要素仍以巴勒斯坦的價格計算
10 龔柏華編著:《經貿糾紛案例評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頁
11 有三條標准:(1):被調查的產品在決定價格和產量方面不應有政府的介入;(2):生產該產品的企業應以私有或集體所有為特徵;(3):所有投入,不論是物質還是非物質的,都必須以市場決定的價格購入的。
12 高永富、張玉卿主編:《國際反傾銷法大全》立信會計出版社2001版,第268頁。
13 關於bia,「有人也經常論證說 bia 幾乎就是美國有關的競爭產業中申訴時指控的翻版,沒有什麼新的內容,因此,會對外國廠商極為不利」 引自john.h.jakson著,張乃根翻譯《世貿體制-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與政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12。第290頁。
14 see jacques h.f.bourgeoi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field of anti-mping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issue 1.1998. oxford press p261.
15 參見汪堯田、劉光溪主編:《wto與反傾銷,反補貼爭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 第310--320
16參見〔英〕休·斯多克著,彭敏譯《歐盟對華反傾銷的法律與實踐——一個歐洲律師的觀點》《法學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5。第61-70面。
17 同上
18 趙敏燕,董立 《歐共體反傾銷程序及中國企業之對策》《法學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4。第35面。
19 自1980年至1999年年底,美國訴中國傾銷案共72件,5件未結案,1件未應訴,其中,無損害的19件,占結案的28.35%;起訴方撤訴的2件,2.99%;中止協議的1件,1.49%;敗訴的45件,67.16%。其中,88年的縫制布案,91年的電動吊扇案無損害結案;90年的電風扇案(0-2,16%),94年的金屬錳案(0.97-2.16%)稅率較底。

❼ 龔柏華的個人簡歷

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法律學系國際法專業研究生回畢業,獲法學碩士答學位,留學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獲法學碩士學位;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德國康斯坦茨大學訪問學者
主要研究領域:國際法、世界貿易組織法、國際金融法、國際商事合同、法律談判。
專著:《國際金融法新論》;《美中經貿糾紛案例評析》(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著作三等獎),主編《國際經濟合同》;《WTO案例集》等。獲上海市第二屆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
復旦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博士生導師,兼職律師。同時兼任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業務總監;上海法學會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商務部推薦WTO爭端解決專家組指示名單上中國專家。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1984年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87年法律學系國際法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留學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獲法學碩士學位;1995年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7年德國康斯坦茨大學訪問學者。

❽ 復旦大學法律系住宿有空調嗎

宿舍比較普通,無空調,4人間,有獨立衛生間
以下是復旦大學法學院的簡介:
復旦大學法學院初創於1929年(法律系),在八十餘年的輝煌歷史中,法學家群星璀璨,王寵惠、張志讓、梅汝璈、楊兆龍等著名法學家都曾在復旦執教,形成了復旦法學特有的精神特徵。後雖幾經改組與調整,但依然薪火相傳。1981年恢復法律學專業,1983年重建法律系。2000年11月,在原法律系基礎上正式組建單一學科的法學院。

新法學院成立後,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現已建成完整的本科—碩士—博士人才培養體系,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資格,已設國際法、民商法、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訴訟法和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等七個二級學科博士點,設立一級學科碩士點(已設除軍事法學外的其他九個二級學科碩士點),建有法學博士後流動站,自2000年起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M)研究生培養;我院法學一級學科2012年入選上海市一流學科(上海市重點學科),獲批設立「復合型」和「涉外型」等兩個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和兩個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

法學院現有專任教師56位,其中31位教授,17位副教授,8位講師。現有在校本科生和碩博士研究生1800人左右(本科生450餘人,法學碩士生200餘人,法律碩士生1000餘人,博士生73人)。復旦法學教師在教書育人、研究學術、服務社會有優良傳統,努力為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實現社會正義做貢獻。建國以來,張志讓教授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孫南申教授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笑俠教授獲「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和國家人事部「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張乃根、董茂雲、龔柏華、謝佑平、季立剛、王志強、陳力等7位教師獲得「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有8位教師獲「上海市育才獎」;孫笑俠、謝佑平、趙立行等3位教授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胡華忠老師入選上海市陽光學者人才計劃;王志強教授入選上海市曙光學者人才計劃;杜宇、楊嚴炎等2位教師入選上海市晨光學者人才計劃;朱淑娣、陳力、王志強、白江、許凌艷、徐美君、梁詠、劉志剛等8位教師入選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新法學院成立以來,我院教師先後承擔30餘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50餘項省部級科研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獎勵40餘項。

2008年7月,根據復旦大學的統一安排,法學院整體搬遷至新落成的復旦大學江灣校區;2011年3月,在美國廖凱原基金會和基金會主席廖凱原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建築面積約2.7萬平方米的「廖凱原法學樓」揭牌儀式隆重舉行,法學院教學科研條件獲得了極大的改善和提升。法學院法律圖書館建設依託復旦大學江灣校區李兆基圖書館。該圖書館建築面積1.9萬平方米,提供藏、查、借、閱一體化的書刊開架服務,還設有兼具上網、閱讀與休閑功能的網路學習區,有專供小型團隊學習、討論的研究室等。館藏法學類圖書6萬余冊,其中中文圖4.7萬冊,外文圖書1.3萬冊;訂有中外文期刊256種,其中中文期刊220種,外文期刊36種;訂有法學類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期刊庫61個,其中中文類23個,外文類38個。

❾ 復旦大學法學院研究生住宿情況

宿舍位於楊浦區新江灣城復旦新校區,淞滬路2005號
宿舍比較普通,無空調,4人間,有獨立衛生間
以下是復旦大學法學院的簡介:
復旦大學法學院初創於1929年(法律系),在八十餘年的輝煌歷史中,法學家群星璀璨,王寵惠、張志讓、梅汝璈、楊兆龍等著名法學家都曾在復旦執教,形成了復旦法學特有的精神特徵。後雖幾經改組與調整,但依然薪火相傳。1981年恢復法律學專業,1983年重建法律系。2000年11月,在原法律系基礎上正式組建單一學科的法學院。

新法學院成立後,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現已建成完整的本科—碩士—博士人才培養體系,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資格,已設國際法、民商法、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訴訟法和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等七個二級學科博士點,設立一級學科碩士點(已設除軍事法學外的其他九個二級學科碩士點),建有法學博士後流動站,自2000年起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M)研究生培養;我院法學一級學科2012年入選上海市一流學科(上海市重點學科),獲批設立「復合型」和「涉外型」等兩個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和兩個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

法學院現有專任教師56位,其中31位教授,17位副教授,8位講師。現有在校本科生和碩博士研究生1800人左右(本科生450餘人,法學碩士生200餘人,法律碩士生1000餘人,博士生73人)。復旦法學教師在教書育人、研究學術、服務社會有優良傳統,努力為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實現社會正義做貢獻。建國以來,張志讓教授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昌道教授曾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主任,孫南申教授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笑俠教授獲「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和國家人事部「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張乃根、董茂雲、龔柏華、謝佑平、季立剛、王志強、陳力等7位教師獲得「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榮譽稱號;有8位教師獲「上海市育才獎」;孫笑俠、謝佑平、趙立行等3位教授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胡華忠老師入選上海市陽光學者人才計劃;王志強教授入選上海市曙光學者人才計劃;杜宇、楊嚴炎等2位教師入選上海市晨光學者人才計劃;朱淑娣、陳力、王志強、白江、許凌艷、徐美君、梁詠、劉志剛等8位教師入選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新法學院成立以來,我院教師先後承擔30餘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50餘項省部級科研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獎勵40餘項。

2008年7月,根據復旦大學的統一安排,法學院整體搬遷至新落成的復旦大學江灣校區;2011年3月,在美國廖凱原基金會和基金會主席廖凱原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建築面積約2.7萬平方米的「廖凱原法學樓」揭牌儀式隆重舉行,法學院教學科研條件獲得了極大的改善和提升。法學院法律圖書館建設依託復旦大學江灣校區李兆基圖書館。該圖書館建築面積1.9萬平方米,提供藏、查、借、閱一體化的書刊開架服務,還設有兼具上網、閱讀與休閑功能的網路學習區,有專供小型團隊學習、討論的研究室等。館藏法學類圖書6萬余冊,其中中文圖4.7萬冊,外文圖書1.3萬冊;訂有中外文期刊256種,其中中文期刊220種,外文期刊36種;訂有法學類電子資料庫和電子期刊庫61個,其中中文類23個,外文類38個。

近年來,我院在服務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2000年至今,累計為包括公檢法司在內的上海政法系統和律師界培養了兩千多名在職法律碩士,在提升上海政法幹警的整體素質方面貢獻了力量。我院教師也積極投身於服務全國、服務上海的大局,多位教授受聘或受邀參與到國家和上海的法治建設,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層面為法治建設建言獻策,特別是主動服務於上海「四個中心」的建設。孫南申、謝佑平教授受聘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董世忠、張乃根、龔柏華教授擔任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成員,孫笑俠、段匡教授受聘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等等。

我院依託上海國際化大都市的區位優勢,走出了一條以國際化為特色的發展道路。與哈佛大學法學院、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等十餘所世界一流大學的法學院建立了穩定的院際合作關系,互派師生到對方開展交流學習。我院的留學生教育也走在國內前列,2010年起開設全英文授課的「中國商法」國際碩士項目,每年招收十餘名留學生;本科留學生的規模和質量也不斷提升。

復旦大學法學院歷來注重學生素質的全面培養。1993年在新加坡舉辦的國際華語大專辯論賽中,復旦大學代表隊一舉奪冠,隊員嚴嘉、季翔為法律系學生。2001年以來,法學院先後有九個班級獲得「上海市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9年,2005級本科班獲全國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法學院學生獲全國大學生挑戰杯一等獎一項。2003年,復旦大學代表隊獲「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競賽」中國賽區第一名,代表中國赴美參加國際比賽。

目前,法學院在學校的領導和支持下,在廣大師生的共同努力下,依託復旦學術生態,聚力量,建平台,拓賢路,擴格局,凝煉學科創新特色,建設師生理想家園,正加快法學院發展的步伐,努力提升復旦法學院在國內和國際的美譽度和影響力。

❿ 西部資源的作文,急急急!

「來到了西部,像進入了天堂,這里的山,這里的水,夢里的也不如這里的美……」雖說是2045年的一首老歌,但我每當聽到它的時候,心中就不禁湧起一個走訪西部的「浪潮」。

今天是雙休日,我終於不能承受「浪潮」的沖擊,於是早上約了幾個朋友開著袖珍直升機飛往西部了。為了使我們不至於成為不速之客,途中,我們用心靈感應器向西部主人畢東強發出了走訪的信息,接著,我們的腦海便顯現出了「歡迎前來」的回電。

俯望西部,不禁感慨萬分。幾十年前的荒漠現已改造成為碧綠的草原,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奔跑著的野驢群。昔日盤旋環山的小路,已成了筆直的穿山大道,成了西部人民走向富裕的陽光大道。

當我們再次下望時,已到了城市上空。高樓大廈林立高聳,寬廣的廣場已與東方平原上的相差無幾。聽說這是炸平了幾座小山,填平了幾處山谷才修成的。真是「昔日高山與崎路,今天摩樓與通途。東西差別無言語,人民生活同樣闊。」

按照畢東強的心靈感應信息,我們在一座摩天樓頂機場下了飛機。與早已迎候的畢東強會面後,來到了他的大廳。

正當我們問起畢東強近來有什麼新發明時,一台人形機器人把茶水端了上來。畢介紹說:「這台機械叫生化智能人,是鄙公司剛剛研製開發的新產品,它的市場價只有2100元,而且操作簡單,因此市場潛力很大,不多久就會打入國際市場。」隨後他又向我們介紹了自從20世紀末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西部翻天覆地的變化。我聽得出,在他的話語里包含著對黨和國家英明決策的無限敬佩。

午飯時,我又產生了疑問:西部這樣的地區竟也有各種各樣的蔬菜瓜果。問畢東強時,他卻說:「這是個秘密,等吃完飯再告訴你。」

飯後,畢把我們帶到了一個大菜園。我們都被如此新鮮的栽培方式驚呆了。它上下共分四層,層與層間都栽培著不同類的蔬菜,並且充分考慮了光照,在陽光不能到達的地方,就用平面鏡把它反射過來。這種立體無土栽培為西部解?吃菜難「的問題提供了廣闊的前景,我們幾個都大為贊嘆。

隨後,我們又參觀了幾處剛開發的旅遊景點。直到日落西山,我們才戀戀不舍地飛回了東部。

回到家,我想把走訪所得立即寫下來,興奮之時,卻從夢中醒來。哦,美好的夢原來還在建設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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