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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孫波教授新生兒

發布時間: 2021-02-28 09:02:42

❶ 誰給我能個 孫波 謝謝

孫波:優秀是一種習慣

(文/王海珍)

「優秀是一種習慣」用在孫波身上再恰當不過,從小學到研究生,班長一職都非他莫屬,這種習慣似乎一直保持在他長達近十年的職業生涯中,就是凡事踏踏實實力求做到更好,更精緻。所以在機遇女神面前,他總能順利扣響成功的大門。

1995年畢業於西安紡織工學院

1995——1998年陝西某上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1998——2001年西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2000——2001年深圳華為公司招聘主管

2001——2003年北京和君創業咨詢公司高級咨詢師

2003——2004 北京和君創業培訓發展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2004——至今北京華夏基石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坐在華夏基石咨詢公司的會議室內,孫波侃侃而談,冬日陽光透過百葉窗,斜斜地披在孫波臉上。微笑中盡顯沉穩干練,談吐間不時流露出西北人特有的豪爽與誠懇,恍惚間,在十五層高的寫字間,似乎也能感受到黃土高原寬闊,凜冽的氣韻。

孫波很謙虛,一直強調自己比較幸運,常常淡化自己,總是說遇到很好的領導,很好的同事,能夠遇到比較適合自己發展的位置。只是,在不經意的閑聊中,還是能夠捕捉到幸運背後真正的內因,那就是腳踏實地,勤奮努力。曾有六個月連續在國內飛行40餘次的記錄,也有為了寫書,國慶大假閉門在家吃七天速凍餃子的經歷,這一切,怎一個幸運了得?

不甘平淡

大學畢業後孫波加盟陝西的一家上市公司,偶然際遇,孫波進入人力資源部,這一干就是十年,從此在這個領域越做越深,越做越廣,從人事部幹事到招聘主管再至管理咨詢業高級咨詢師,最終成為這一行業新生代的領軍人物。所有的偶然都成為孫波日後職業發展的必然。

1995年,孫波大學畢業,憑籍上學時期一路出色表現,他很快在同去的六十多名大學生中脫穎而出,成為人事部一名幹事。因為年輕,他也總主動承擔起單位方方面面的事情:去山西煤礦鍛煉,在僻野的山村一呆就是半年;單位老年人喪葬,一米八一的他甚至承擔起送遺體的活。所有的工作,他都認為是磨練,也從未覺得自己是大學生,需要端著,只做自己份內的事情。正是由於這種平和務實的心態,他很快在偌大的集團享有很高的聲譽。在集團工作僅僅一年後,就被任命參與西北最大的倉儲式購物廣場的籌建工作。

看著一個新事物在自己手中從無到有,慢慢實現的過程讓孫波興奮不已,熱情的他,工作自然全力以赴,滿心投入。然而,那時國企剛剛改制,自然也存在著不少弊端,還有莫名的人事紛爭。年輕的他只想踏踏實實做事,很快厭倦這種名利場的紛爭。再加上自己還想在學業上有所提升,自然而然,他選擇了考研,攻讀MBA。

加盟華為

二年級時,深圳華為來西安招聘,孫波開始並未動心,自己還有一年的學習,就業尚早。然而,兩日後,從師兄師姐處得知,華為招聘中明確規定,管理類職位在西安僅面對幾所知名院校,其中並沒有西北大學。這個消息陡地激發了他的好勝心。他抱著簡歷,徑直敲開了華為招聘主管的大門。一周後,竟然得到了華為面試的機會,而面試的結果更讓所有的人大跌眼鏡:面試入選的人中,只有他一個人來自西北大學,而最終結果,只有他一人得到這個工作機會。好勝,敢闖,成為他進軍事業的敲門磚。

距離畢業時間還有一年,遵照學校的規定,孫波還需留在學校繼續論文研究。可是華為公司愛才惜才,很看好孫波的工作能力,經過層層協調,將他調入華為人力資源總部。進入華為,孫波先從最基本的分揀簡歷工作開始,然後慢慢開始接觸來公司面試的人,在工作中摸索學習,同時買了大量人力資源的書充電。進入華為的第三個月,就升任招聘主管,那一年華為公司大招聘,在全國范圍內需要招聘7000多名大學生,孫波全程參與招聘工作的整體策劃運作,穿梭奔波於全國各大高校,整體協調能力與宏觀策劃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直到至今,孫波提及華為,都懷有深深的感激:「在華為,我感受到一種從未有的自信,或許是由於華為強有力的企業文化,每一位員工,都能感受到華為的強勢存在,從而也激發了自己內在的信念。」

轉戰咨詢業

華為工作一年後,孫波返校答辯,華為盡其所能為他提供一切所需,希望孫波畢業後還能繼續留在華為。然而,做了一年人力資源招聘工作,孫波感覺到工作中的重復性,別人都在擠破腦袋想進華為的同時,他卻想要退出。他更願意接觸新鮮事物,嚮往有新的領域新的挑戰。

當時,有一家獵頭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UT斯達康任招聘主管一職。UT斯達康深圳研究院也在深圳,巧的是,與華為總部僅一街之隔。對華為深有感念之情的孫波當然選擇了不去。恰在此時,北京和君創業咨詢公司相關負責人找到他,希望他能加盟和君創業咨詢公司。當時的咨詢業,還屬於新鮮事物,孫波本人對此了解也不多,但他聽說咨詢業的工作能接觸更多事物,有更廣泛的客戶群。憑直覺,他覺得這項工作更適合他,畢業後,他毫不猶豫來北京,走進和君創業咨詢公司,從此開始在咨詢行業青雲前進。

提及他參與的第一個項目,孫波依舊印象深刻。剛進公司,他就被派往成都參與邁普數據通信項目的輔導和實施,具體負責績效管理體系的設計和構建。這一切,於他,是一個新的開始。咨詢業,常常需要長期出差,孫波在成都一住就是半年,最後兩個月,其他同事都先後離開,只有他留守在那裡,平時忙碌不覺得什麼,到了周末,就會有莫名的孤單和迷茫湧上來,常有想拉住一個人暢談的沖動。孫波說:「能忍受孤獨,是咨詢師必須要過的一道關。」好在,這一切都過來了。調研項目的同時,他還買了大量的書籍學習,以至於從成都回來,光書就托運了好幾大箱。在第一個項目中,不僅學習到大量的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心態更好了,承受力更強了。能用更客觀更寬闊的眼界看待問題。

與自己較勁

孫波平日最愛好的運動是游泳和保齡球。這或許和他的性格有關,他不喜歡參與群聚競爭性強的競技,他更願意自己與自己較勁。「打保齡球,最重要的是自己一定要在狀態,整個過程,都需要自己嚴格要求自己,包括細節動作,輕微的心理活動,任何一個疏忽,都有可能影響結果。不需要對手,因為最大的對手就是自己。游泳也是,在泳池內,游完四圈,就會問自己還能不能再游一圈,游完後再問自己。超出自己的預定目標,就會感到開心。」

在孫波看來,從來沒有對手,最大的敵人就是自己。所以當問及他在所做項目中對哪個最滿意的時候,他會說,現在想來,都有點遺憾,如果現在做,會做的更好,正是這種內心高度的自律,自己與自己較勁,孫波漂亮地完成了一個又一個咨詢項目。

在做白沙集團的咨詢業務時,和君創業想擬作一套人力資源專業技能的管理文庫。孫波主動請纓,著手撰寫有關績效考核的書。寫書稿要佔用大量時間,而孫波也不願耽誤手中的項目,所以只能白天照常工作,見客戶,寫報告,做調查。晚上見縫插針准備書稿。國慶七天假,大家都趁此機會旅遊放鬆,他卻飛到北京,閉門在家繼續撰寫書稿。「七天只出了兩次門,都是來公司討論書稿問題,那幾天,天天吃速凍餃子。」談起那段經歷,孫波只是微笑:「並沒有覺得有多辛苦,好像有一股激情,有種亢奮在心內燃燒。」他全力以赴編撰的書《以KPI為核心的績效管理》一經上市,就引起業界注意,一版二版全部銷售告罄。前一陣子,一個在清華大學EMBA班進修的朋友打電話告訴他:「孫波,看到你的書了,是你寫的吧?現在正在被我們當作教材使用呢。」

日見積累的實戰經驗與精進的業務能力,讓他在咨詢業界嶄露頭角,他承擔的項目越來越多,任務也益發繁重。2003年非典過後,和君創業業務重新組合,新成立了培訓發展公司,他被任命為和君創業培訓發展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孫波不無感慨地說「在各個企業做項目的同時,自己也學習到很多,因為每個企業老總都有他自己的性格特徵,人格魅力。不經意間就能感觸到他人性格中的亮點。」因為有海納百川的心胸,他的視野也益發寬闊大氣。

還在做白沙項目的時候,人大教授彭劍鋒老師就給予他很多指導,在和君創業咨詢公司這幾年中,耳濡目染,孫波也日漸被彭教授的人格魅力所折服。當彭劍鋒教授要成立華夏基石人力資源顧問公司的時候,他毫不猶豫地加盟進入華夏基石,現在他擔任華夏基石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副總經理,華夏基石教育培訓有限公司總經理,同時還擔任《人力資源》雜志社北京地區的執行主編。眾多職務壓身,孫波依舊應付自如,十年職場生涯已歷練得他榮辱不驚。

職場忠告

對於剛走向工作崗位的年輕人,他覺得學習什麼專業並不重要,決定自己發展的是個人綜合素質,更重要的是需要自身不懈的努力。只有努力做好手頭的每一項工作,才會有其他的發展機會,所以心態很重要,不要好高騖遠。當初學習工科的他,並未曾想會做自己毫不熟悉的人力資源工作。是自身的努力和際遇的選擇讓他在此領域越走越深,成為他事業的基點並攀至事業的高峰。

回憶走過的職業生涯,孫波笑言:「當初偶然一腳踏入人力資源部,從此走上事業不歸路。」假如當時踏上社會的第一份工作不是人力資源管理,人生軌跡又是怎樣一個場景呢?對於這個問題,孫波早有準備:「或許會在學校當老師,站在三尺講台,生活在安靜單純的學校里。」所以,他的近期目標是讀博士,在理論知識上再充實自己,沒准,幾年後,他真的會回到學校,做一名受人愛戴的老師。人生發展軌跡,誰又能說這沒有可能?讓我們拭目以待,期待孫波更精彩的人生篇章!

❷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的集團架構

胡問鳴董事長、黨組書記
1957年5月出生,江蘇揚州人,1978年3月入黨,1975年11月參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孫波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1961年出生,1982年8月大連工學院船舶設計與製造專業本科畢業,2007年7月獲得大連理工大學船舶與海洋結構物設計製造專業工學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研究員級)。
邵開文 黨組成員 副總經理
1957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歷,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電力工程專業。歷任第七0一研究所三室副主任、第七0一研究所上海分部主任、第七0一研究所副所長、所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軍工部主任、第七研究院院長(法人代表)兼黨組副書記、中船重工軍品工程技術中心主任(法人代表)。
錢建平 黨組成員 副總經理
黨組成員,副總經理。1961年出生,本科學歷,1983年7月畢業於南京工學院水聲工程專業(本科), 1993年12月畢業於西北工業大學魚雷自導專業(碩士)。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第七〇五研究所六室副主任、主任,一部主任,副所長、代所長、所長;西安船舶設備工業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華雷機械電子集團總經理。2006年11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陳民俊 黨組成員 副總經理
黨組成員,副總經理。1955年出生,上海復旦大學夜大經濟學專業本科畢業,上海交通大學船舶及海洋工程船舶專業工程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研究員級)。歷任求新船廠團委書記,船體車間主任,廠長助理、副廠長;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上海江南長興造船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10年12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劉長虹,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1961年12月出生,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工業經濟專業。歷任原輕工業部體制改革司企業改革處副處長、辦公廳調研室副主任,中國輕工總會辦公廳調研室主任兼中國輕工業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國家輕工業局辦公室副主任,原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副主任,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黨委辦公室)副主任、巡視員。2011年5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姜仁鋒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1964年1月出生,畢業於哈爾濱船舶工程學院。歷任北京船舶工業幹部管理學院科研部副主任、主任、院長助理、副院長,中船信息科技公司總經理,北京久其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規劃發展部副主任(正主任級)、資產部副主任(正主任級)、主任。2014年2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杜剛副總經理、黨組成員1968年9月出生,畢業於西北工業大學。歷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軍工部武備電子處副處長、處長;軍工部主任助理、軍工部、軍品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七院副院長、黨組成員、軍工部主任。2014年2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中船重工擁有46個工業企業、28個科研院所。
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青島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大連船用柴油機有限公司
宜昌船舶柴油機有限公司
河南柴油機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陝西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
武漢船用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武漢重工鑄鍛有限責任公司
大連船用推進器有限公司
大連船用閥門有限公司
山西平陽重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中船重工中南裝備有限責任公司
宜昌江峽船用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長征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齒輪箱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紅江機械有限公司
重慶躍進機械廠有限公司
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重慶衡山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中船重工船舶設計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七所精密機電技術有限公司
九江七所精密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齊耀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齊耀發動機有限公司
上海齊耀螺桿機械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柴油機動力有限公司
連雲港傑瑞電子有限公司
青島傑瑞自動化有限公司
連雲港傑瑞模具技術有限公司
廈門雙瑞船舶塗料有限公司
青島雙瑞海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洛陽七維防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洛陽雙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洛陽雙瑞達特銅有限公司
廈門翔瑞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風帆股份有限公司
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慶川東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中船重工重慶液壓機電有限公司
重慶長江塗裝機械廠
河北漢光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華渝電氣儀表總廠
重慶江陵儀器廠
重慶長平機械廠
重慶清平機械廠
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保定風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湖北華舟重工應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海聲科技有限公司
沈陽遼海裝備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長城電子裝備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前衛儀表有限責任公司
西安東風儀表廠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船舶工業貿易公司
中船重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船舶設備集團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遠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船舶工業貿易公司
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
香港華聯船舶有限公司
國際聯合船舶投資有限公司
上海瑞舟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上海東舟實業公司
海南和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海南)聯合航運公司
海南京潤公司
上海齊耀熱動力有限公司
邯鄲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鄲漢光辦公自動化耗材有限公司
北京漢光朗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重慶海裝風電設備有限公司
大連船舶工業公司(集團)
西安船舶設備工業公司
武漢船舶工業公司
重慶船舶工業公司
天津船舶工業公司
中船重工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中船重工科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船舶重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艦船研究院
中國艦船研究設計中心
中國船舶科學研究中心
哈爾濱船舶鍋爐渦輪機研究所
上海船舶設備研究所
西安精密機械研究所
天津航海儀器研究所
武漢數字工程研究所
宜昌測試技術研究所
上海船用柴油機研究所
武漢船用電力推進裝置研究所
鄭州機電工程研究所
船舶信息研究中心
杭州應用聲學研究所
江蘇自動化研究所
華中光電技術研究所
邯鄲凈化設備研究所
武漢第二船舶設計研究所
武漢船舶通信研究所
揚州船用電子儀器研究所
南京船舶雷達研究所
洛陽船舶材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電子設備研究所
大連測控技術研究所
昆明船舶設備研究試驗中心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熱加工工藝研究所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天津修船技術研究所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技術檔案館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規劃發展戰略研究中心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測控技術中心
中船建築工程設計研究院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軍品技術研究中心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大連療養院 江蘇科技大學

❸ 孫波的基本簡介

姓名 孫波
性別 女
出生年月 1964.05
學歷學位 博士
職稱 副教授
系別 應用化學系
導師類型 碩導
研究方向
1. 仿生分離技術的開發
2. 仿生催化體系的設計及作用機理研究
3. 仿生材料的設計、合成及應用研究
講授課程: 分析化學,精細有機合成原理及工藝學

❹ 如何依法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書籍

1.張德.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第二版)【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2、彭劍鋒.人力資源管理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3、(美)加里.德斯勒.人力資源管理(第九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4、趙曙明.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5、董克用.人力資源管理概論(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6、蔣明新.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7、石金濤.現代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1.
8、石金濤.培訓與開發.【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9、陸國泰.人力資源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0、李劍.員工管理.【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5.
可以看一些HR、管理類型方面的工具書!國內的一般人大出版社的會比較專業!我覺得有以下的幾個方面的書籍推薦:
管理類
1. 彼得·德魯克(也譯作杜拉克)被稱為管理大師中的大師,他的以下代表作,要讀精讀透。有興趣的同學對他的書可見一本買一本,多讀有益(優先選機械工業出版社)
《管理的實踐》將管理學開創成為一門學科
《卓有成效的管理者》高級管理者必讀的經典之作
《管理:任務,責任,實踐》為學習管理學的學生提供的系統化教科書
《成果管理》、《21世紀管理的挑戰》、《旁觀者:管理大師德魯克回憶錄》
專業書
《人力資源管理》,加里·德斯勒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人力資源管理-獲取競爭優勢的工具 / (美)勞倫斯 S.克雷曼 / 孫非等譯 /北京 : 機械工業出版社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趙曙明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人力資源管理》,哈佛商學院MBA教程,紅旗出版社
《人力資源管理譯叢:人力資源戰略》,詹姆斯.W.沃克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人事管理經濟學》,(美)愛德華.拉齊爾,三聯書店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及實例 》/,人力資源管理雜志社編 ,中山大學出版社
《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廖洪元編著 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
《雇員培訓與開發》徐芳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員工招募、面試甄選和崗前引導》王麗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組織變革中的人力資源管理》譯著人民郵電出版社
《戰略薪酬:人力資源管理方法》第二版,約瑟夫等著,社會科學出版社
《薪酬管理》董克用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雙面神績效管理》第三冊許玉林譯電子工業出版社
《以KPI為核心的績效管理》饒征 孫波-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NLP系列經典叢書》 胡謝驊
《基於能力的人力資源系統開發與管理》,彭劍鋒、饒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❺ 孫波的個人簡介

男,博士,北京師范大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學院教授、博導。北京師范大學985教育信息與技術創新內平台研究員、容北京師范大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專家組成員、中國圖形圖像學會高級會員、江西省教育信息化專家組副組長。主要從事網路與信息系統、中文信息處理、圖像處理的研究與開發,在智能化網路教育軟體支撐環境的研究和工程方面具有豐富成果和經驗。

❻ 孫波的介紹

孫波,男,上海政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在核心期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參與完成國家多項課題。

❼ 請推薦一本書

一、修為類29本:同學們可看一些哲學、自然科學、社會歷史方面的書。
李開復:《做最好的自己》;丹尼爾·戈爾曼:《誰動了我的乳酪?》
中國古典名著:
《論語》、《道德經》、《易經》《孫子兵法》《三十六計》、《三國演義》、《史記》
西方名著:
羅素著《西方哲學史》、黑格爾的《辯證法》、霍金著《時間簡史》等,有助於我們加深對事物的認識
名人傳記類:
《曾國藩書信全集》、《胡雪岩全傳》中國著名商人傳記
思維訓練:
愛德華·德·波諾(Edward De Bono) 在國際上被公認為首屈一指的創造性思維大師.著作達60多種。代表作主要有:《思維的訓練》、《六頂思考帽》
畢業找工作前必讀的書:
《工作中無小事》、《你在為誰工作》、《不要只做我告訴你的事》、《我愛笨老闆》
二、管理類經典21本
(一)彼得·德魯克(也譯作杜拉克)被稱為管理大師中的大師,他的以下代表作,要讀精讀透。有興趣的同學對他的書可見一本買一本,多讀有益(優先選機械工業出版社):
《卓有成效的管理者》高級管理者必讀的經典之作
《管理的實踐》將管理學開創成為一門學科
《管理:任務,責任,實踐》為學習管理學的學生提供的系統化教科書
《成果管理》、《21世紀管理的挑戰》、《旁觀者:管理大師德魯克回憶錄》
(二)其他大師的經典之作
1. 世界級經典教材哈羅得·孔茨的《管理學》
2. 松下幸之助的巨著:《松下幸之助管理全集》(很厚的)
3. 日本管理大師大前研一:《看不見的新大陸》
4. 管理大師彼德斯的代表作:《追求卓越》
5. 邁克爾·波特:《競爭戰略》競爭戰略之父
6. 金昌為、莫博涅/著:《藍海戰略》商務印書館,2005年5月
7. (美)柯林斯等:《基業長青》中信出版社平凡的道理,但是卻非常有現實價值!
8. (美)斯萊沃斯基等:《發現利潤區》中信出版社
2002年6月比《基業長青》更加實在、細致而真切地剖析了企業通過為客戶提供價值而獲取利潤的成長之道。
9. 菲利浦·科特勒:經典教材《營銷管理》一印再印,風靡全球。任何一位營銷人,不管他涉世未深,還是資歷深厚,都受到該書直接的或者間接的影響。
10. 威謙·大內:《Z理論》Z理論創始人
11. 《蘭德決策》這是一本解釋如何決策的好書。我們中間大道理懂的不少,但在實際工作中解決問題時卻經常范一些低級錯誤,這本書能教我們一些基本的方法。
12. 愛德華·戴明《轉危為安》(Out of the Crisis)一書是他最成熟的管理著作
13. 邁克·哈默:《公司再造》/《再造企業》20世紀90年代最優秀的一個管理思想家
14. 拉里·博西迪《執行》
15. 斯圖爾特·克雷納《管理百年》譯著海南出版社筆調活潑,極富有吸引力
三、專業相關的暢銷書6本
1. (美)斯蒂芬·P·羅賓斯《管人的真理》中信出版社 2002年11月
2. 《影響力:你為什麼會說「是」?》(美)西奧迪尼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年
3. 《現在發現你的優勢》
4. 墨頓·亨特《心理學的故事》譯著海南出版社
5. 魅力贏天下(蒂姆.桑德斯):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6. 《鮑威爾領導秘訣》,作者:奧倫·哈拉里
四、專業經典名著14本:
1. 喬治·埃爾頓·梅奧:《工業文明的社會問題》行為管理學派的創始人
2. 道格拉斯·麥格雷戈:《企業的人事方面》人性假設理論創始人
3. 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雙因素理論創始人:《工作與人性》
4. 亞伯拉罕·馬斯洛:《馬斯洛管理》需求層次理論創始人
5. 戴維·麥克利蘭:《渴求成就》激勵理論的巨匠
6. 維克托·弗魯姆:《管理決策新論》期望理論的奠基人
7. 馬克思·韋伯:《社會與經濟組織理論》組織理論之父
8. 卡爾·韋克--著名的組織行為學者《組織的社會心理學》
9. 彼得·聖吉:《第五項修煉——學習型組織的藝術與任務》學習型組織之父
10. 切斯特·巴納德:《經理人員的職能》社會系統學派的創始人
11. 享利·明茨伯格:《管理工作的本質》/《經理工作的性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原版1973管理領域的經典
12. 弗雷德·菲德勒:《讓工作適合管理者》權變管理創始人
13. 約翰·科特:《現代企業的領導藝術》領導變革之父
14. 羅伯特·卡普蘭的平衡計分卡---75年來最具影響力的管理學說 五、專業書18本:
1. 《人力資源管理》,加里·德斯勒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 人力資源管理-獲取競爭優勢的工具 / (美)勞倫斯 S.克雷曼 / 孫非等譯 /北京 : 機械工業出版社 , 1999
3.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趙曙明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 哈佛商學院MBA教程,《人力資源管理》,紅旗出版社
5. 詹姆斯.W.沃克著,《人力資源管理譯叢:人力資源戰略》,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6. (美)愛德華.拉齊爾,《人事管理經濟學》,三聯書店
7.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及實例 / 人力資源管理雜志社編中山大學出版社 , 2001
8. 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 廖洪元編著成都 : 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 1995
9. 《雇員培訓與開發》徐芳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0. 《員工招募、面試甄選和崗前引導》王麗娟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1. 《組織變革中的人力資源管理》譯著人民郵電出版社
12. 約瑟夫等著,《戰略薪酬:人力資源管理方法》第二版,社會科學出版社
13. 《薪酬管理》董克用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4. 《雙面神績效管理》第三冊許玉林譯電子工業出版社
15. 以KPI為核心的績效管理-饒征孫波-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6. 胡謝驊: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NLP系列經典叢書
17. 彭劍鋒、饒征,《基於能力的人力資源系統開發與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8. 做中國人的人力管理,台灣國學大師南懷謹:《論語別裁》復旦大學出版社
六、經濟類書3本:
1. 曼昆《經濟學原理》,為大一學生而寫,引用大量案例和報刊文摘,與生活貼近。
2. 科斯、阿爾欽、諾思財產權利與制度選擇——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
3. 吳敬璉:當代中國經濟改革:戰略與實施
國內經濟學家的書可選看,如吳敬漣、林毅夫、張維迎、張培剛、厲以寧等,但不可太雜,切記!
七、介紹企業案例的書9本:
1. 《道路與夢想》、《從優秀到卓越》是什麼保證了深圳萬科15年的持續增長和領跑?是什麼保證了萬科每年30%以上的利潤增長?有太多的東西值得我們學習和思考。
2. 《聯想為什麼》是一本中國人寫中國企業的哈佛式案例分析力作。主要是從企業戰略、人才、觀念、創新、激勵等方面探討聯想之所以成功的原因。
3.
《海爾,中國造》虧損147萬元的小廠,16年後成為國際知名企業集團,年銷售額達406億元,保持80%的平均增長速度。被評為全球同行業企業增速之首。
4. 《走出華為》有人說,在國內唯一值得稱道的公司就是華為。為什麼說華為是中國最優秀的企業,一個親歷華為的人想告訴您一個真實的華為。
5. 《大變局》作者秦朔記載並解析了在前十年中國企業改革的風風雨雨,讓我們了解中國企業的實際狀況,並得到深刻教訓和很好的啟發。
6.
《只有偏執狂才能生存》,英特爾的創始人之一格羅夫著。沒有英特爾的微處理器,就算一萬個比爾·蓋茨也無力回天。同樣的,沒有格羅夫,也就沒有今天的英特爾。
7. 《傑克·韋爾奇自傳》(美)韋爾奇中信出版社 2001年美國通用的前CEO傳記
8. 《差距:中國一流企業離世界一流企業有多遠》姜汝祥著
其它可參閱的專業書:
1. 人力資源管理: 第十一版 / 亞瑟. 舍曼, 喬治. 勃蘭德, 斯科特. 斯耐爾合著大連 :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8
2. 人力資源管理: 第六版 / R. 韋恩·蒙迪, 羅伯特·M. 諾埃著; 葛新權等譯北京 :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8
3. 《人力資源管理》(美)勞埃德.拜厄斯、萊斯利.魯著李業昆譯人民郵電出版社
4. 邁克爾.比爾等《管理人力資本》,華廈出版社
5. 雷蒙德.A.諾伊等,《人力資源管理獲得競爭優勢》第三版,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6. 人力資源管理 / 余凱成, 程文文, 陳維政編著大連 : 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 1999
7. 《轉型-與戰略匹配的人力資源管理》霍爾比契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8. 張德,《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管理出版社
9. 《人力資源管理導論》鄭曉明機械工業出版社
10. 余凱成等,《人力資源管理》,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
11. 謝文輝等,《卓越人力制度典範》,石油工業出版社
12. 張再生,《職業生涯管理》,經濟管理出版社
13. 辛向陽,《薪資革命》,企業管理出版社
14. 馬士斌,《生涯管理》,人民日報出版社
15. 《組織設計與管理》許玉林復旦大學出版社
16. 《績效管理》許玉林復旦大學出版社
17. 《薪酬管理》,劉昕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8. 《薪酬的最佳方案》,成華著,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
19. 《人力資源動態診斷手冊》,佟天佑著,廣東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❽ 孫波的介紹

孫波,主任編輯。山東煙台芝罘區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新聞系大眾傳播專內業畢業。容現供職某傳媒集團。同時受聘擔任濱州醫學院「衛生與醫學傳播研究所」所長、教授;山東工商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報協民族分會顧問,民族地區好新聞評委。國家教育部《語言文字報》高級顧問、專欄作家。

❾ 為了避免重復立法,一般在立法中怎麼表述

不必要重復立法的應對既包括對地方立法思維的塑造,同時也包括制度上的應對措施。鑒於應對不必要重復的制度機制比較復雜,本文將單獨列出,本部分主要解決立法思維的問題。
(一)樹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體系性立法思維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而要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必然要求體系內部具有統一性和邏輯性。統一性要求各組成部分之間要一致,不能互相沖突。而邏輯性則要求各部分之間互不相同、各具特點,否則就犯了同義反復的邏輯錯誤。因此,地方立法需要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樹立體系性的立法思維。而要找准這一位置關鍵要把握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根據《立法法》第64條的規定,無論是實施性立法還是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都必須立足於地方。實施性立法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自主性立法要根據「地方性事務」,先行性立法要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這些規定都明確了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如果地方立法的地方性缺失了,也就喪失了地方立法的意義和功能。從這種意義上說,地方立法都應當具備「地方特色」,這一點無需過分強調。[25]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已經規定得十分具體,適應地方的需要,地方就根本無需重復上位法,只要依照上位法即可。因此,地方在立法時必須樹立一種體系性的立法思維,將地方立法納入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去考量立法的必要性。在實施性立法中,需要根據地方實際具體化上位法幾條就立幾條,破除那種整全性的立法思維,真正履行為地方服務的功能。(二)彰顯地方立法的應有空間[26]如果將地方立法空間視為一個相對固定的空間,那麼立法不必要重復對地方立法空間的占據無疑會縮小地方立法空間的范圍。更為重要的是,不必要重復立法使得地方立法的注意力不是集中在為地方解決實際問題,而是徘徊在上位法同地方創新條款之間的邊緣。因此,防範立法不必要重復還需要彰顯地方立法的自主空間,使地方立法的注意力轉向發揮地方立法權的優勢,因為「對一些影響范圍僅限於特定地方的立法事務而言,地方立法有著中央立法所不可比擬的信息優勢和因地制宜條件」。[g]48 因此,地方立法要敢於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後果按照地方實際予以細化,敢於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新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然而,從地方立法現狀來看,往往規定的行為模式條款多,但規定法律後果條款少,排除那些僅重復上位法行為模式而沒有重復法律責任的立法不必要重復條款外,依然存在許多新的行為模式但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情況。這就導致了本來屬於地方自己的立法空間,卻因為沒有規定法律後果而處於虛置的狀態。[27]我們以《南京市固廢條例》為例。該法在第7條規定了產生有害廢物單位的申報義務,在第16條中規定了企業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建立台賬並定期檢查、監測的義務,在19條中規定了企業堆放、填埋工業固體廢物的場地停用或者關閉的監測、管理和安全防範義務,在24條中規定了禁止醫療廢物的回收利用,在29條中規定了從事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的備案義務,這些都是上位法並無規定的新的行為模式,但遺憾的是,南京市並無相應的法律責任與之對應,使自己的立法空間虛置。因此,地方立法不是無所作為,而是有著廣闊的立法空間。當然,造成法律責任條款較少的原因主要是對違背「不抵觸」原則的擔心。對「不抵觸」原則的正確理解應當是地方性法規不得與上位法已有的明文規定相抵觸,同時還不得與上位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相抵觸,也即既不能直接抵觸,也不能間接抵觸。[h]434-435 對上位法明文規定允許的行為,地方立法不能禁止,對上位法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地方立法不能允許。而對上位法既沒有允許也沒有禁止的行為,地方立法是否可以允許或禁止呢?其實這正是地方立法的空間所在。但是,這種情況存在限制,即必須遵循《立法法》第8條的法律保留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1條對設定行政處罰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15條對行政許可設定的限制等相關法律的概括性條款。同時,對上位法既沒有允許也沒有禁止的行為,地方立法還應當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因此,地方立法在屬於自己的立法空間內,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應當敢於為新的行為模式制定法律後果,敢於細化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從而排擠立法不必要重復占據的空間,彰顯地方立法的自主性。5應對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的立法設計(一)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審查機制的立法設計要杜絕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的問題,應當從制度上將立法重復的審查機制建立起來,使之與合法性審查一樣,成為地方立法的一項常規性和前置性工作。一旦在地方立法草案中發現立法的不必要重復,應當及時剔除,在地方立法公布之前豎起一道有效的屏障。要建立重復立法的審查機制,有一些理論和現實問題需要考慮。一是如何在立法中界定不必要重復,避免對某些重復的「誤傷」;二是這種審查機制究竟是採取自上而下的審查方式,還是採取地方立法機關內部審查的方式;三是如果採取自上而下的審查方式,必然涉及到對存在的不必要重復如何處理的問題,是直接撤銷或宣布無效,還是紆回建議;四是建立審查機制之後,對依然出現的立法不必要重復狀況,如何處理;五是如何選擇建立重復立法審查機制的立法時機,等等。為了較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我們應當把握三個原則。首先是科學性原則,應當通過立法明確界定不必要重復的核心特徵。其次是合法性原則,這種審查機制不能違背現有的立法體制,導致中央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的緊張關系。第三是現實性原則,這種審查機制能夠適應當下地方立法的現狀,並對不必要重復的遏制能夠起到現實效果。對於立法不必要重復的界定,貴陽市和浙江省在立法設計上並不成功。即使浙江省用「一般不重復上位法」的表述意識到了某些重復應當排除在不必要重復之外的情況,但在立法實踐中並無具體的指導標准。[28]我們認為,根據前面對不必要重復的定義,在立法設計中應當表述為「法律、法規對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有明確規定且符合地方實際的,地方立法機關不應當重復規定」。[29]這種表述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明確將不必要重復限制在法律規則的重復之內;第二,排除了那種因地方實際需要改變上位法的法律責任而對上位法行為模式重復的情況,因為它是將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結合起來一起評價,而非單獨將行為模式抽離出來評價;第三,從立法語言的邏輯性而言,也排除了那種不符合地方實際而存在立法不必要重復的情況。因為如果不符合地方實際,從邏輯上講,地方立法當然不應當出現重復的情況。界定好立法不必要重復之後,應當由誰來審查?是通過自上而下的審查方式還是內部審查的方式?首先分析自上而下的審查方式。如果同合法性審查一樣,採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對下位法的條款進行不必要重復的審查,那麼關鍵的問題是,如果發現了不必要重復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該如何處理?學術界有人提出「重復上位法無效」的觀點,[30]如果按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可以對不必要重復的條款予以撤銷。但是,重復立法並沒有「抵觸」上位法,將重復立法從上位法單獨剝離出來,本身屬於地方立法許可權范圍內的立法事項。它完全符合《立法法》規定的主體要件和程序要件,是合法的立法主體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的,讓地方立法機關承擔「效力否認」的法律責任並無憲法和法律依據。[30]如果我們放棄「撤銷」這種方案,是否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建議廢止的紆回方式來作出處理?雖然這解決了立法許可權問題,但從現實來講也不可行,因為這不僅加劇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負擔,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有了一個要求地方性法規定期清理的常規機制,完全可以將「不重復」納入到地方性法規的清理指標體系中,無需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某部法規的立法重復建議廢止。因此,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自上而下地審查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的方案不可取。再來分析地方立法機關內部審查的方式。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內部審查是否能夠取得現實的效果。至少從《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實施來看,效果並不明顯。而原因同究竟由誰來立法建立這種審查機制有關。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來建立審查機制缺乏一種外部監督機制,在當下不必要重復得不到地方立法機關重視的情形下,這種方式對改變重復立法的慣性思維缺乏實質性的推動力。為了彰顯對這個問題的重視,我們應當在立法主體上予以更佳的選擇,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方式來設定地方立法機關內部審查的義務,比通過各地的「地方立法條例」來規定更為可行。此外,從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對中央立法權威的損害而言,由中央立法的方式來建立這種審查機制也彰顯了中央應對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的立場和態度。如果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來建立這種內部審查的機制,這又涉及到了立法許可權問題,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要求地方立法機關承擔審查立法不必要重復的義務?是否有損地方立法權的自主性?筆者認為,這並未損害地方立法權的自主性,也不會導致中央立法權同地方立法權的緊張關系。由於不必要重復立法發生在實施性立法中,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實施性立法的功能本來就是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補充,重復立法顯然沒有達到這個要求。並且實施性立法本應當就是地方立法權從屬性的表現,地方立法權的自主性應當體現在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中。因此,規定地方立法機關負有審查不必要重復的義務並未損害地方立法權的自主性。從立法時機的選擇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之後,建立這種審查機制的時機已經成熟。因為在我國基本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理清法律體系內部各組成部分的關系,加強這個體系的邏輯性、統一性和整體性,應當是今後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綜上,我們可以通過《立法法》修訂,單獨列出一條:「法律、法規對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有明確規定且符合地方實際的,地方立法機關不應當重復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應當在地方性法規公布之前對立法重復予以審查。」對於《立法法》修訂之前存在的不必要重復以及修訂之後依然可能存在的立法不必要重復,應當通過地方性法規的清理予以廢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009年下達了《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重點針對地方性法規的「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進行清理。[31]之所以沒有加入「不重復」的清理指標,可能因為在這種審查機制並未建立的情況下,並無法律依據。因此,在《立法法》修訂後,加入「不重復」的清理指標,並要求地方立法機關將清理結果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顯得有理有據。(二)立法規劃協調機制的立法設計對因搶先立法導致的立法重復現象應當通過制度機制加以避免,防止立法資源的浪費。有些地方已經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不同層級的立法規劃進行了規范。如《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第5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或者正在就某一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避免就同一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正在」的理解,一般理解為已經啟動的立法項目,但包不包括已經列入立法規劃,還未正式啟動的立法項目呢?從立法實踐來看,立法規劃一般有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之分,這里應當以年度計劃為限。即凡是被上位立法機關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下位立法機關就不應當立法,而應當等待上位立法機關立法之後,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再進行立法。從全國各地的「地方立法條例」來看,除了浙江省的規定外,普遍都是「閉門立法」,不同層級的立法主體之間在立法規劃上沒有一種溝通機制。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層面上,也還沒有建立協調機制,導致地方搶先中央立法現象時有存在。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修訂《立法法》,在其中加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正在或准備就某一事項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立法機關應當避免就同一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至於省級地方立法和較大市地方立法的協調問題,可以通過各地的「地方立法條例」予以類似規定。注釋[1]筆者的查閱,最早提及地方立法重復上位法的弊病問題,可以追溯到王燦發:《地方立法將國家環保法具體化的技術方法》,《中國環境管理》1989年第5期。此後,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唐孝葵等主編:《地方立法比較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周旺生:《立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李林:《走向憲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朱力宇主編:《地方立法的民主化與科學化問題研究——以北京市為主要例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2]參見孫波:《試論地方立法「抄襲」》,《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頁。[3]關於立法體系和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筆者贊同這樣的觀點:「法律體系應當是立法體系與部門法體系二者形式與內容的統一體」。李龍、范進學:《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建構》,《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5期,第45頁。因此,以下筆者論述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體系性當然包括作為立法體系一部分的地方性法規。[4]根據我們的查閱,在各地固廢條例(辦法)中,那種僅重復上位法的行為模式但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情形占據絕對數量。這就意味著執法和司法機關必須去尋找這些行為模式的法律責任,這無疑增加了適用法律的成本。如《南京市固廢條例》第10條第4款規定,「禁止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固體廢物」。該條實際上是《固廢法》20條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1條的立法重復,但它在無意中卻擴大了上位法規定的義務范圍。因為上位法均規定只是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保護的地區」禁止該類行為,而本條無情節、無范圍的規定實際上擴大了公民的義務。當然,如果將南京市的規定理解為是一項更為嚴格的新的規定,它就應當有相應的新的法律責任相對應,但《南京市固廢條例》並無法律責任與之對應。可能的解釋是設計立法的人員為了使本條的各款在文字風格上保持統一,對上位法的規定進行了「簡化」地照搬。[5]雖然學術界對法律規則的要素有一些爭論,但目前前提條件(假定)、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要素說已經成為學術界的通識。參見張文顯:《法哲學通論》,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頁;公丕祥主編:《法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44頁。[6]類似的情況還包括立法的調整對象。比如浙江省和南京市將「有害廢物」納入到了固體廢物的種類中,而《固廢法》規定的固體廢物並無「有害廢物」。我們的理解是,地方立法當然可以規定更嚴格的標准,但是,對於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的調整對象地方立法不能將其排除,否則就涉嫌合法性問題。[7]舉例說明。《固廢法》第57條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第77條規定了法律責任,「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江蘇省固廢條例》第34條重復了《固廢法》第57條規定的行為模式,但在第50條中對上位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規定「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這種情況下,江蘇省的規定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個新的法律規范,它對上位法行為模式的重復應當排除在不必要重復之外。[8]細化了上位法行為模式但重復了上位法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因為法律責任是為行為模式而設,對上位法行為模式的細化就已經變成了新的行為模式,法律責任就不可能是重復。[9]《江蘇省固廢條例》第4、6、7、11、16、22、31、34、35、36、50條同《固廢法》(2005年4月1日實施)以及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0]《浙江省固廢條例》第4、9、10、11、13、24、25、28、29、31、34、37、40條同《固廢法》(2005年4月1日實施)以及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1]《廣東省固廢條例》第7、20、21、22、24、30、32條同《固廢法》(1996年4月1日實施)以及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2]《山東省實施〈固廢法〉辦法》第9、10、15、16、17、27、28、31、32、33條同《固廢法》(1996年4月1日實施)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3]《河北省實施〈固廢法〉辦法》第3、16、20、25、28、36、40條同《固廢法》(1996年4月1日實施)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4]《安徽省實施〈固廢法〉辦法》第5、6、7、11、13、23、25、30、35、39、44條同《固廢法》(1996年4月1日實施)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5]《南京市固廢條例》第10、15、16、19、20、21、23、25、32、33、34、35條同《固廢法》(2005年4月1日實施)以及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重復。[16]參見李步雲、汪永清主編:《中國立法的基本理論和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頁。[17]在地方性法規中,實施性法規占據絕對的數量優勢。據初步了解,山西、江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上海、浙江等很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約有50%以上屬於實施性立法。參見法言:《法律體系的主幹和重要組成部分——話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中國人大》2011年第18期,第33頁。[18]關於電子廢物的規定,已經被2011年實施的國務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涵蓋,關於南京市對有害廢物的規定,已經被2010年實施的《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涵蓋。[19]在地方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中,這種整全性立法思路並無問題,這里指的地方實施性立法。[20]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了懲罰、補償和強制之外,還應當包括效力否認這種方式。參見孫笑俠主編:《法理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頁。[21]筆者不將立法後評估活動稱為「審查」方式,而僅稱為「評價」方式,主要因為立法後評估在當下並非一項法定的立法行為,在立法實踐中也並非一項常態性的工作。將立法重復作為立法後評估的指標,參見俞榮根主編:《地方立法後評估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頁。該書將立法重復表述為「上位法的援引性條文」。[22]我們以當下立法後評估研究的兩個典型文本為例。在俞榮根教授主編的《地方立法後評估研究》中將立法的必要性、法制統一、權力配置、地方特色、技術規范作為立法後評估的指標。沈國明教授等著的《在規則與現實之間——上海市地方立法後評估報告》中將合法性標准、適應性標准、操作性標准、績效性標准、特色性標准、參與性標准作為立法後評估的指標。第一個文本中的五項標准實際上都應當是在立法當時就做好的工作。第二個文本中的一些標准符合立法後評估的應有功能,如適應性標准、操作性標准、績效性標准。但合法性標准、特色性標准、參與性標准也應當是在立法當時就應當論證清楚的。參見俞榮根主編:《地方立法後評估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218頁;沈國明、史建三、吳天昊等:《在規則與現實之間——上海市地方立法後評估報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頁。[23]當下立法後評估工作一般是通過由制定機關委託某一主體進行,由於受到制定機關委託經費的支持,這種委託模式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受託主體的中立性。[24]當下立法後評估中將「地方特色」作為一項指標,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即似乎地方立法中只有部分條款是有「地方特色」的。實際上,按照地方立法權的功能,所有的地方立法條款在立法當時都應當從地方實際出發,都應當具備「地方特色」。關於「地方特色」作為立法後評估的指標,參見俞榮根主編:《地方立法後評估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頁。
[25]有論者指出,在現行國家政治體制許可的范圍內,應當合理引進「影響范圍」來對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進行界定,即中央對純粹地方性事務要「有所不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地方真正「有所作為」,藉此彰顯地方立法空間。筆者認為,除了地方先行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之外,即使在實施性立法中地方依然有較大的自主性空間,但必須突破重復上位法的思維慣性。參見封麗霞:《中央與地方立法許可權的劃分標准:「重要程度」還是「影響范圍」?》,《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5期,第47頁。
[26]此處的法律後果當然包括否定性法律後果和肯定性法律後果。那種認為地方立法中只有行為模式而沒有法律後果的「規范」是一種「提倡性規范」的認識是一種誤解。實際上,即使我們承認「提倡性規范」這種規范形式的存在,它其中也必然包含明確的肯定性法律後果,否則就違反了法律規范的邏輯完整性。在地方立法中,排除了上位法已經規定了法律後果的行為模式之外,相當一部分行為模式既無肯定的法律後果,又無否定的法律後果,對於此類現象,只能理解為它是地方立法的一項「硬傷」,違背了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基本原理。[27]可能正是由於缺乏不必要重復的認定標准,導致了《浙江省固廢條例》不必要重復佔到所有條款的26.6%。這種狀況同時也說明了通過利用中央立法的方式來規制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復更為有效。[28]此處的「法規」,既包括行政法規,也包括省級地方性法規。這種表述將較大市地方性法規重復省級地方性法規的情形也包括在內。[29]參見李林:《走向憲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頁。[30]《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8款以及《立法法》第88條第2款均規定只有在「抵觸」的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行使撤銷權。[31]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09年發布的《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法工委發[2009]70號)中指出,「清理工作主要圍繞以下四類問題進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規已經明顯不適應國家確定的區域發展戰略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規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法規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規規定之間明顯不協調的;四是地方性法規操作性不強,需要也有條件加以細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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