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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大學7名教授套取專項資金

發布時間: 2021-02-28 17:23:58

Ⅰ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屬於哪一種違紀錯誤

根據具體的違紀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紀律中的「財經紀律」問題。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具體事實確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附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節選)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屬於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中國工程院撤銷李寧院士稱號,撤銷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一、故事梗概

近日,中國工程院官網對外公布消息稱,根據2020年1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寧貪污罪的判決意見和中國工程院相關規定,經中國工程院主席團審查確認,決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撤銷李寧(農業學部)中國工程院院士稱號。好傢伙,院士什麼概念,院士是某些國家所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一般為終身榮譽。在中國,院士通常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注意到沒有終身榮譽,那得是多大的貢獻,才能有如此殊榮。而此次卻是撤銷了這種鐵打的榮譽,那他又是犯了什麼錯呢?

Ⅲ 套取專項資金損失如何認定

專項資金套取,肯定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應該是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資金套出來後還要專分析,如果幾個人屬私分就屬於貪污罪;如果是分給每一個職工,職工都要退錢,決策領導要追究私分國有資產的刑事責任;如果全部沒動用,依法上繳國庫,追究行政責任。另外,還要補充,如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還要追究濫用職權的的刑事責任。我辦的一個馬關貪污、受賄、私分國資、濫用職權四個罪名的案件就是你說的典型案例。

如果挪用救災、救濟、搶險、優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款項用於公務招待的話,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違法套取的資金可以認定為犯罪中的損失。

Ⅳ 李寧的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10日上午,復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制發布中共科學技術部黨組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證實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已被依法批捕。科技部通報稱,2012年4月,審計署審計發現5所大學的7名教授存在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2500多萬元的問題,其中就有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的身影。
李寧等人承擔了由農業部牽頭組織實施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科技部立即停止了李寧等人承擔的所有項目經費,並責成其法人單位進行整改,加強管理,同時,積極協助中央紀委、教育部、審計署和司法機關等進行認真查處。

Ⅳ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屬於哪一種違紀錯誤

  1. 根據具體的違紀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紀律中的「財經紀律」問題。內但涉嫌犯罪的,要容根據具體事實確定。

  2.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

  3.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Ⅵ 套取國家項目資金法律上如何處理

套取國家項目資金法律上處理如下:

一、查辦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應當堅持全面理解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統一正確適用法律;堅持准確劃分責任,體現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堅持嚴格把握、慎重處理,重點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瀆職犯罪和重大詐騙犯罪。

二、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支持、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並罰。

相關規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Ⅶ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什麼罪

要看具體情況和結果。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套取國家專項資金,入個人的以貪污論處。

Ⅷ 中南大學楊忠炯逼死學生薑東生,套取國家科研經費的問題,政府中南大學知道嗎公道何在

深有同感。我也是一個差點被導師逼瘋的學生。現在的科研風氣真的浮躁到不行,什麼狗屁科研回,都只是答打著科研的幌子浪費納稅人的錢,表面上很高大上,實質上是在裝逼。真正專心搞科研的人不是沒有,真正搞科研的還是很崇拜他們。現在的導師們正常的沒幾個,也能理解他們,不心狠手辣一點,這么激烈的競爭怎麼存活呢。在部分光鮮的教授副教授這里,文化水平和道德高度是及其不匹配的,他們的唯利是圖,冷酷無情,對自己的學生殘酷剝削,遠沒有普通勞動人民那般朴實善良。他們拿著納稅人的錢,捏著學生的命,一個月從課題經費里給點幾百塊給學生還不忘時刻提醒他們讓他們對導師感恩戴德拚命做事,動不動就用畢不了業來威脅學生,部分老師甚至會對學生進行言語攻擊,現在很多的導師真的是太功利了。所以,研究生們其實是很苦逼的,大部分的研究生三年青春學習的其實也很不實用的。只有我們自己知道,我們其實連農民都不如,不是實實在在的生產力。研究生的命運真的是看你的運氣,跟對導師了還能學到一點東西也能拿到文憑,跟錯了可能一輩子就毀了。

Ⅸ 虛報人數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有清晰的數據,但需要紀檢委查賬,能舉報成功嗎

根據具體的違紀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紀律中的「財經紀律」問題。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具體事實確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
虛報資料套取專項資金,涉嫌多種違紀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為單位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紀(或涉嫌犯罪),又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紀(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紀(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據具體違紀(或涉嫌犯罪)事實來定性。

附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節選)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屬於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Ⅹ 潘綏銘的人物爭議

科技部黨組近日通報巡視整改情況稱,國家審計署2012年4月審計發現,5所大學7名教授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2500多萬元,目前共依法依紀查處了8人,其中兩人被依法判刑;4人被依法批捕;1人被行政處分;1人暫不起訴 。
2012年4月審計發現潘綏銘承擔的由衛生部牽頭組織實施的「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重大專項有關子課題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潘綏銘被行政處分。 潘綏銘教授是國內「紅燈區」研究的權威學者。從1998到2010年,潘綏銘及其團隊共定性研究過中國23個「紅燈區」,訪談過1132位「小姐」,239位「媽咪」或老闆,以及212位嫖客,出版了中國地下性產業的專著《存在與荒謬》。
由於其調查的「紅燈區」處於法律與監管的灰色地帶,資金來往幾乎不可能像正當行業一樣正常提供發票,因此造成了「科研資金使用不明」的結果。 「中國性學第一人」被處分是否冤,關鍵要看兩個問題:第一,科研資金用到哪兒去了?真是給性工作者報酬了,還是給「小費」了,抑或用到其他地方去了?第二,到底使用了多少科研資金?該不該使用?是否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而僅僅從報道來看,兩個關鍵問題和很多細節讓人雲里霧里,感覺「中國性學第一人」被處分確實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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