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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張佩霖教授

發布時間: 2021-03-03 17:31:43

❶ 中國政法大學有姓雷的教授

雷磊

教育背景
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研究領域
法哲學、法學方法論
講授課程
法理學導論、法理學原理、法學方法論
代表作
《類比法律論證——以德國學說為出發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6月版。
學術觀點
堅持包容性學科視野下的規范法學立場
科研項目更多>>
1、國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點項目「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項目批准號:11AFX001,主持人馮玉軍教授)。

2、教育部2011年度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青年課題項目「規范、邏輯與法律論證」(項目批准號:11YJC820050,主持人雷磊)。

3、教育部2010年度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華法系重構中的若乾重大理論問題研究」(項目批准號10JZD0028,主持人張生教授)。

4、司法部2009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中青年課題「司法公正的技術標准及方法保障」(批准編號09SFB3004,主持人王夏昊教授,第二順位參與人)。

5、教育部2004年度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第21號「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2004.12-2007.12,主持人徐顯明教授,已結項)。

科研成果更多>>
專著類
1、《規范理論與法律論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8月版。
2、《類比法律論證——以德國學說為出發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6月版。
3、《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參著),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年3月版。
4、《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基礎》(參著),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5月版。

❷ 能給篇重婚罪的論文嗎

盡管從新中國成立至今已經有兩部婚姻法規范婚姻行為,並且國家立法機關於2001年4月28日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對現行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作出了相當的努力,然而,不僅婚姻法本身沒有對重婚的定義作出規定,而且原《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2001年12月24日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都沒有界定重婚的含義,這就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當大的空間。同時,理論界對重婚的理解,實際上形成了三種觀點。持狹義說者認為,只有當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當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實婚與之重合時,才構成重婚(罪)[1];持廣義說者主張,無論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無論與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構成重婚(罪)[2][P327];持最廣義說者不僅贊同廣義說,甚至主張「包二奶」也構成重婚(罪)[3].第三種觀點尚未見到有法院判例支持,前兩種觀點則都有判例可循,並且廣義說有廣受歡迎的跡象。法治原則要求國家制定法能夠得到統一實施,而統一實施法律的社會實踐離不開對法律規范趨同化的認識。因此,有必要對上述觀點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中文論文網 - 十萬畢業論文免費下載 網址D:http://www.zwlww.cn

一、法律主義:認識婚姻及其本質的支點

婚姻作為社會關系的特定形式,以兩性的結合為自然條件,是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4][P8]盡管從自然屬性上講,婚姻以男女同財共居為形式,中國傳統文化長期以來都從自然屬性上理解「婚姻」這一概念,國民政府時期的婚姻制度不僅沒有改變傳統文化對婚姻的認識,而且認可這種民間自然形成的婚姻形式。1950年到2000年整整50年間,新中國兩部《婚姻法》的實施,向國民昭示:婚姻以登記為要件;要結婚,得登記。然而,「登記結婚」的要求雖然在廣大城鎮已被自覺接受,但在偏遠鄉村仍然受到習慣勢力的頑固抵制。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再次重申:符合婚姻條件的男女要想結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僅如此,《婚姻法》第10條、第11條還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以及婚姻的撤銷制度,第12條對無效以及可撤銷的婚姻的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說明,婚姻不僅必須具備登記的形式,而且必須符合實質的要件,否則,即使經過登記,婚姻也不一定有效。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可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不能對抗第三人。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無效婚姻事實上有兩類,一是不具備婚姻形式要件的純粹自然意義上的「婚姻」即事實婚[①],因為其從未得到國家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所以不需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公示即無效,無論這種「婚姻」是否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從始到終都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換言之,這種「婚姻」關系,不可能也不應當成為刑法上的客體;二是具備婚姻形式要件,但不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幾種情形。盡管這種婚姻曾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但不是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公示或人民法院判決才無效,而是從始到終都無效。其婚姻關系也不能成為刑法上的客體。在婚姻登記機關宣布其無效後,即使當事人繼續同居生活甚至舉辦結婚儀式,也不受法律保護,其關系同樣不可能成為刑法上的客體。至於可撤銷的婚姻,其效力狀況並不復雜。由於這種婚姻除了當事人被脅迫這一因素外都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並且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所以除非當事人主張抗辯理由,否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被脅迫結婚但沒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從結婚之日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該婚姻,法院判決予以支持,則其婚姻效力不僅僅終止於被撤銷之時,而是自始無效。[②]在此之前,其婚姻關系應當成為刑法上的客體。設若該婚姻被撤銷之後,請求人反悔,仍然與被請求人共同居住生活甚至舉辦結婚儀式,也不受法律保護。綜上所述,雖然國外立法對事實婚的態度趨向緩和,[5][P238-240]但我國《婚姻法》對婚姻的成立,採取的仍然是嚴格的法律主義。[③] [6][P55] 中文論文網 - 十萬畢業論文免費下載 網址E:http://www.zwlww.cn

在法律主義的引導下,婚姻的合法性成為婚姻的本質屬性。[7][P66]合法性要求法定的婚姻主體資格具備者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婚姻,方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婚姻絕非兩性自然的生理結合,而是經當時社會確認其為夫妻關系的社會關系;婚姻關系只能存在於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之間。[8][P6]因此,公民不能因事實行為獲得配偶權。據此原理,《民法大辭典》將「配偶」界定為「結成合法婚姻關系的丈夫和妻子」,「男女雙方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9][P869]盡管配偶權的內涵,在理論上還有身份權說、專屬支配利益說、性權利說等不同的認識,但這些認識共同認為:配偶權的前提或者說產生基礎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配偶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其權利主體是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配偶權屬於身份權性質;配偶權具有專屬性,即具有夫妻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配偶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不可侵犯性,即配偶具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忠實的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的權利和義務、生育權和日常家務代理權,這些權利不容他人侵犯。[10][P67,P250-252]修訂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配偶權一詞,但已經確認了配偶權的若干主要內容。[11][P253]

二、配偶權:婚姻關系的基本權利,重婚罪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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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配偶、配偶權,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但這三個概念相互之間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婚姻必須經合法確認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關系;配偶權產生於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間的夫妻身份關系,以特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賦予;享有配偶權的男女才互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體,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權。換言之,事實婚不具有配偶權,形成事實婚的男女不是配偶-准確地說,是法律不承認其為配偶。這是對上述三個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的正確解讀。正因為如此,《婚姻登記條例》第24條才會規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男女公民以事實行為結成「婚姻」,即事實婚,是一種獨立於法律和人們的評價之外的客觀存在,其客觀屬性不可抹殺。但是,承認其客觀存在的事實,絕非承認其存在的價值和效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申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對待。」此主張不應被理解為事實婚在客觀上已不存在,而應理解為不承認事實婚的效力。

在民法上,重婚之形式,表現為兩個既存婚姻之重合,重婚之實質,在於這種使兩個既存婚姻重合的行為,抗擊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則和制度。在刑法上,重婚之實質,在於有配偶者隱瞞婚姻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再度結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動配合下再次形成婚姻,分別以獨自犯罪或者對合而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戰一夫一妻的婚姻關系。惟其如此,一夫一妻制度下形成的婚姻關系,才成為重婚罪的客體。[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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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認識犯罪客體問題上,一些刑法學者引入了法益概念。筆者認為,法益說的建立,至少在劃定犯罪圈問題上具有優勢。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侵害或威脅的社會關系。法益是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12][P167]由於「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與「法益」具有一致性和相通性,[13][P211]可以說重婚罪所保護的法益就是配偶權。在先的事實婚不存在配偶權,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法益,不存在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對事實婚的「沖擊」行為也就沒有刑法上的社會危害性,不能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而應當由倫理道德規范和民法、行政法調整。

三、重婚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重婚罪的實質在於發生在後的婚姻行為對前一尚存的合法婚姻關系的侵犯,亦即對國家賦予的配偶權的侵害。問題在於:與在先的法律婚重合的「婚姻」是否包括事實婚?換言之,刑法第258條所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中的「重婚」、「結婚」是指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有的學者對此提出了疑問,認為那些未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的人,在民事法律規范中得不到承認與保護,但若其為有配偶者則在刑事法律規范中要承擔刑事責任,換言之,一個有配偶的人,未經結婚登記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無婚可離,在刑事上則有婚可重,實在令人匪夷所思。[14][P242]筆者認為,承認事實婚的存在不等於肯定事實婚的效力。「存在」與「肯定效力」是兩種不同概念,前者屬於意識范疇,後者屬於意志范疇。上述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兩種以「事實婚」沖擊法律婚,侵犯其配偶的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此婚非彼婚,「事實婚」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並且是嚴重的非法同居關系。一般的非法同居具有隱秘性和顯著輕微的社會危害性,但以夫妻名義進行的非法同居行為,則屬於公開挑戰一夫一妻制度的嚴重違法行為,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推而廣之,產生於法律婚之後的「婚姻」,無論是事實婚還是法律婚,在法律上均無效力,均處於法律保護范圍之外,但其存在,客觀上侵犯了在先產生的配偶權益和一夫一妻制,故應以國家暴力予以反擊或防衛。[15][P17]在這種情況下,侵害在先的婚姻關系和婚姻當事人配偶權益的事實婚,本質上具有非法性,其婚姻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而其侵害在先的婚姻關系和婚姻當事人配偶權益的法律婚,盡管形式上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但屬於無效婚姻,本質上也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屬於違法行為。這種違法的婚姻行為的實施,不僅必然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之間的配偶權,而且必然侵害作為社會正常細胞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關系,具有實然的社會危害性。反過來看,當在先的「婚姻」不具有合法性時,其後的事實婚行為實質上不過是以違法行為對抗違法行為,這種「以非對非」的行為,從性質上看,屬於因性關系的紊亂無序而有傷風化的行為;從哲學上講,在先的事實婚不是對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關系的否定,而是對婚姻登記程序或者說婚姻形式要件的否定,在後的事實婚既是婚姻登記程序或者說婚姻形式要件的否定,也是對前一違法婚姻行為的否定。這種否定當然不能得到國家的肯定,但它本身恰恰肯定了婚姻形式要件或者說登記程序存在的價值,這就是:未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婚姻」是沒有安全保障的,是沒有配偶之間的基本權利可言的;究其本質來說,當然是違法行為,因而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對於這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需要也不應當擴張國家的刑罰權加以懲處。這一結論建立的根本理由在於刑法保護的權益沒有蘊涵於在先的事實婚姻當中,並且刑法沒有對這種有傷風化的行為加以罪刑法定化。 中文論文網 - 十萬畢業論文免費下載 網址A:http://www.zwlww.cn

當在先的「婚姻」為事實婚,在後的婚姻為法律婚時,形式與內容都完全不同於兩個事實婚競合的情況。在這種情形中,後一婚姻關系具有合法性,其婚姻行為是合法行為,當事人是以既肯定婚姻登記程序又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具有積極意義的行為或者說有法律價值的行為,否定了前一具有消極意義或者說無法律價值的行為,是前一違法行為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依法主動糾正自己違法過錯行為的表現,是「以是對非」、「以善對惡」而絕非「以非對非」,自應得到國家的肯定而不是相反的處遇。否則,當事人本來已經自覺回歸「黃金之橋」,已經把自己的行為矯正到法律的軌道,結果法院的有罪判決,實質上卻否定了當事人既是事實上也是本質上的守法行為,否定了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的行為。這實際上是在宣告:第一,如果你已經形成了事實婚,那麼,你無論是再形成事實婚還是再登記結婚,都將面臨牢獄之災。你就堅守事實婚的陣地吧!第二,婚姻不登記沒關系,法院會保護你的事實婚的。試問,法律是這樣實施的嗎?如果法律實施的效果就是如此,這樣的法律還有必要繼續實施嗎?究竟是法律本身錯了,還是實施法律的行為錯了?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本身沒錯,是法律的實施行為錯了。

當然,對法律的實施抱有理想主義的人也許會說,前一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如果還想再次結婚,就應當依法解除前一婚姻關系。問題是,請務必注意,不論當事人是以何種案由起訴,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只能有一種,那就是宣告「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不是解除婚姻關系。這就產生了一個悖論:既然在後的婚姻不論性質如何都構成對在先的事實婚的重合,那麼,法院就應當承認事實婚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是「非法同居關系」,為什麼法院卻不予承認呢?既然法院認為在先的事實婚屬於「非法同居關系」,那麼,在後的婚姻就不可能發生與在先的婚姻的重合,為什麼法院卻認定當事人重婚呢?這種兩難境地是法律本身造成的還是實施法律的行為出現偏差所造成的?答案也只能有一個:當然是實施法律的行為出現偏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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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公民先有事實婚,後有法律婚者,或者前後兩次(以上)持續存在而階段上有重合的事實婚,均不構成重婚,因為無配偶權之存在,後一「婚姻」無論是否有效,均不侵犯配偶權,當然也不可能侵犯賦予公民配偶權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一夫一妻的婚姻關系,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換言之,刑法上的重婚只可能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為在法律上有配偶的人即依法登記結婚的人再與他人結婚,「他人」若不知對方為「有配偶的人」即已依法結婚尚未解除的婚姻者,「他人」屬於「上當」或過失,不具有重婚的故意,故不構成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具有重婚的故意,故構成重婚;其二為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此時,相婚原系明知故犯,屬於以自己的配合行為加功於「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為,即以幫助犯形式加功於實行犯,從而構成重婚共犯。兩種重婚均以法律婚在先為前提。那種認為重婚情形中前後婚姻均可以是事實婚的認識[16],不僅僅是承認事實婚的存在,其根本錯誤還在於實質上「承認」了事實婚的效力,從而使「民間法」獲得了與國家制定法同等的效力,其後果是:民間的儀式婚作為婚姻成立的要件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作為婚姻成立標志的「習慣法」,將長期對抗以獲得民政部門登記作為婚姻成立要件的制定法,婚姻將長期處於無序狀態,國家婚姻法的效力將永受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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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包二奶」行為不宜論以重婚

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對一般的「包二奶」行為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首先,「包二奶」行為雖然具有違法性,但它不是婚姻行為,而是非法同居行為。把這種行為納入刑法打擊范圍,超出了刑法規范范疇。

其次,現行司法解釋沒有涉及「包二奶行為」。設若未來的司法解釋把它解釋為重婚罪,也屬於超出刑法有關規范可能具有的含義的類推解釋而不具有正當性。

因此,一般的「包二奶」行為不是公開對抗婚姻法的危害行為或者說不是情節嚴重的危害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包二奶」,則屬於事實婚,與在先的法律婚競合時,應當以重婚罪論處。

五、余論

筆者注意到,理論界學者對事實婚的認識與實務界的理解是有差別的。學者們從兩性結合的自然意義上定義事實婚,從而使事實婚具有廣泛的含義,它既包括未經登記並且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也包括符合法定條件,但未經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而實務界的認識則比較務實,其理解的事實婚僅僅是指後一種情形[17][P53],從而使事實婚一詞在狹義上使用。立足於我國現實,國務院批轉的國家婚姻登記機關的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不是一概否定事實婚的效力。1986年3月15日實施的《婚姻登記辦法》曾經規定:從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對待。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退後一步,又規定:從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對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2001年12月24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都體現了以下精神: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否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86年3月15日以後,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否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以後,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18][P55]這些規定有兩個特點:一是對事實婚姻一再讓步,否定事實婚姻關系的時間表一再推後;二是似乎承認了事實婚的效力。前者使法的嚴肅性變得「活潑」起來,與修訂婚姻法體現的嚴格法律主義格格不入。長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這樣一種可能性:別把婚姻登記制度當回事兒,新的婚姻登記管理制度出台後還會認可事實婚的。這種公民意識的存在,何時才能使婚姻立法對「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19]的期待變為現實?後者帶來的問題是:當前後兩個「婚姻」都是狹義上的事實婚時,可以認定為重婚罪。如果在先的事實婚在訴訟時當事人才達到結婚年齡,而在後的事實婚的當事人在同居時就已經達到婚齡,究竟解除哪一個婚姻,就大有疑問;當前一個「婚姻」是狹義上的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時,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此時,解除事實婚意味著否定了事實婚的效力,不應當按重婚對待;解除法律婚則意味著國家制定法敗給習慣法,制定法的存在就屬多餘。而當前後兩個「婚姻」都是廣義上的事實婚中的第一種情形(即狹義上的非法同居)時,卻不能認定為重婚罪;當前一個「婚姻」 是廣義上的事實婚中的第一種情形,後一個是法律婚時,也不能認定為重婚罪。倘若婚姻當事人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僅僅是未達法定婚齡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豈不意味著行為的違法性僅僅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消滅,是時間而不是別的因素使行為合法化!這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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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的目的性解釋[20][ P127]可以使婚姻登記的制度安排合理化。根據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理論界所理解的兩種事實婚即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即以夫妻名義同居以及符合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廣義的事實婚,「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一規定解釋起來可以有不同的選擇。相對承認主義的解釋可以把它理解為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其婚姻效力。目的性解釋可以把它理解為:不論事實婚產生的時間長短,也不論其同居時是否符合結婚條件,更不論訴訟時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只要未經登記,一律以非法同居對待,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種解釋既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文義可能包含的內容,也符合婚姻法對結婚採取嚴格法定主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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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凌(1971-),女,回族,雲南昆明市人,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曾粵興(1965-),男,廣東興寧人,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生。

[①] 因其本質上不是婚姻法所指的婚姻,故婚姻法第10條未將其列入。聯系婚姻法前後條文的內容,不可能也不應當得出「婚姻法不認為事實婚無效」的結論。

[②]從語言分析角度來看,這是我國《婚姻法》第12條當然包括的含義。需要說明的是,英美法對於可撤銷的婚姻是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無效。我國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婚姻法第12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明顯構成對婚姻法第12條規范的限制。這種限制的法律後果是:由於法院處理離婚案件必須解除一項婚姻,設若無效婚姻中符合結婚條件的一方與符合結婚條件的第三人登記結婚,法院將判決其回到無效婚姻中的另一方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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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也有學者認為,《婚姻法》關於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實際上是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恰恰是法律主義的注腳。因為它不是簡單確認一種事實狀態,而是從程序與實質兩方面要求婚姻合法化。

[④] 對於重婚罪客體的另一種表述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筆者認為,根據「犯罪客體是危害行為侵害或威脅的社會關系」這一命題,具體犯罪的客體應當被描述為某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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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有勤。論「事實婚姻」之重婚罪的構成[J],鄭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

[2] 蘇長青。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3] 賴傳祥。論重婚的若干基礎性法律問題[J],昆明。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2年第3期。

[4] 楊大文。新婚姻法釋義[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

[5] 夏吟蘭、蔣月、薛寧蘭。21世紀婚姻家庭關系新規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6] 巫昌禎、楊大文、王得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實證研究[C],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7] 楊大文。新婚姻法釋義[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出版。 中文論文網 - 十萬畢業論文免費下載 網址G:http://www.zwlww.cn

[8] 劉引玲。配偶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9] 張佩霖、李啟欣主編。民法大詞典[D],長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出版。

[10]劉引玲。配偶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夏吟蘭、蔣月、薛寧蘭。21世紀婚姻家庭關系新規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11] 夏吟蘭、蔣月、薛寧蘭。21世紀婚姻家庭關系新規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12] 張明楷。法益初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

[13] 曾粵興、王志祥。社會危害性的量化與刑法基本原則的實現[J],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匯集[上],西安。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西北政法學院2002年印。

[14] 夏吟蘭、蔣月、薛寧蘭。21世紀婚姻家庭關系新規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15] 張軍。方伍峰重婚案-『事實婚姻』能否成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J],刑事審判參考第2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16] 蘇長青。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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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馬原。新婚姻法疑難釋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另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

[18] 馬原。新婚姻法疑難釋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

[19] 胡康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Z].

[20] 楊仁壽。法學方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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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中國政法大學(師哥師姐進老師教授進) 德語專業

你好~我是政法10級德語系的。德語專業的可以修法學雙學位,也就是說你可內以在大二的時候容選擇輔修法學,然後大三開始修法學雙學位。或者大二不輔修,直接大三開始修雙學位。如果你只想學好德語,對法學不感興趣,那麼是正常的4年本科畢業。如果你要修雙學位的,則是5年本科畢業,畢業時你可以自己選擇哪個為第一專業哪個為第二專業,不過證書依舊只有一張。如果你對學校安排的研究生感興趣,那麼可以申請保研,從我們這屆開始的政策是班裡前十名保研。但如果你對這個研究生專業不感興趣,也可以自己加把勁考政法其它專業或者乾脆考到外校去。差不多就是這樣啦,再有不了解的可以繼續問我~

❹ 如何做一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的老師

努力做一個愛崗敬業的老師

人的一生總是伴隨著很多可能性,而專注的意義或許就在於,在面臨諸多選擇時,不擾於心、不亂於形,遵從內心。都說陪伴是最長情的告白,劉心穩教授用三十二年的從教生涯,向他放在心尖珍視的教學工作,獻上了不可替代的專注。今年年底他就要退休了,校報記者采訪了他,於是有了這個訪記。他說:「不貪心,專心做好一件事,就是努力作一個愛崗敬業的老師。」傾心於民法教學的他,對法大民法研究所這個團隊有著深厚的情感,與二十幾位同仁一起,讓「愛崗、敬業、愛學生」的思想得以傳承。——題記

走進劉心穩老師的民法課堂,就會被融洽且活潑的氣氛感染,他豐富詳實的講解、鞭辟入裡的分析、間或穿插的幽默、時不時引發的同學們的歡笑,總是在呼喚著同學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激發著同學們認識和維護私權的民法思維,錘煉著同學們的法律關系方法論。任教治學,講究厚積薄發,多年的教學經驗使得劉心穩能夠准確把握同學們的聽課狀態,在有限的單位時間內,幫助同學們提升學習效率。從1983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這方三尺講台見證了他走過的每一步。與學生互動、與民法研究所團隊交流學術、進行教學科研,這些都讓他樂在其中。他不欣羨名利場上的淘金者和逐權成功者,只求「身心自由」。他選擇專心做一個大學教師,即使桃李不言,也終有花香滿蹊徑。
想要做一個很努力的人
青年時期的劉心穩曾經歷過一段非常艱苦的求學歷程。因為遭遇文革,1968年,他被迫在初中階段終止了學業,直到1979年才考進法大。十多年間,他當過農民、農村基層幹部、鐵路工人、鄉鎮企業業務員、初中民辦教師。無論生存環境如何變換,不變的是,他從未中斷學習。文學、語言、歷史、經濟、地理、哲學,他求知若渴地認真閱讀每一本能夠拿到手的書籍。哪怕是在農村辛苦勞作的日子裡,他也用白紙自製成巴掌大的小本子,堅持記一些學習筆記、思想心得,並學慣用詩詞寄寓自己的情懷。別人都是把詞典當成工具書,需要用時才翻看,他卻把偶然借到的一本簡明哲學辭典手抄了十多萬字,「一元論」、「二元論」、「唯物主義」、「唯心主義」等詞條的內容成為他哲學上開蒙和思考的基礎知識。刻苦的學習態度奠定了他日後在法大學習的主觀能動性。當代學子或許很難想像,一位1968年老初一畢業、1979年已經二十多歲,在貧窮困頓的生存環境中啃窩頭就鹹菜,有時候連窩頭都吃不上、一日三餐靠白薯度日的青年人,自學幾何、三角函數、地理、政治等,連續三年的參加高考,終圓大學夢。
久旱逢甘霖,欣喜不必言明。進入法大後,劉心穩酣暢地徜徉於知識的海洋。他從不覺得教室、食堂、宿舍之間三點一線的生活是枯燥的,各種娛樂活動對他絲毫不構成誘惑,一是囊中羞澀、二是興趣不在。對他而言,專心讀書治學,就是最大的樂趣。劉心穩為人熱心真誠,大學期間八個學期,他七個多學期都堅持為七九級全年級同學義務領取和分發報紙和信件。七個多學期的每個上午和下午,他日復一日地每天兩次奔走於教學樓一樓收發室和四樓十二個班的教室之間,將本應由各班同學分別輪流完成的工作一肩挑起,讓同學們能夠更及時的收到報紙和信件。若從當今的視角來看,劉心穩不僅熱心,還是個真正的「學霸」,大學期間三十幾門課,他有一大半的成績是優秀。四年中,他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一年被評為「優秀學生幹部」。1983年畢業季,他和全班同學共同努力,所在的七九級一班被評為「北京市先進班集體」,集體參觀了人民大會堂、中南海等。盡管如此,他對自己在大學四年中有許多事「應當做好而沒做好是一種遺憾」。劉心穩評價自己「也就算中等智商和學力吧」。就他的經歷客觀地看,他有一種堅守的韌勁,有一種認准了道路就努力的勁頭,「讓自己做一個很努力的人」他自己這樣說。
大學讀書期間他喜歡民法,課堂之外的閱讀,最初是國內最早的民法教材「蘇維埃民法」、文革前的民法論文,此外,十分幸運的是,江平老師、張佩霖老師等組織七九級少量喜歡民法的同學成立「民法學習小組」,他自始至終積極參加了小組的學習、討論,受到這些老師在民法專業方面的栽培和抬舉。1983年,他撰寫的論文「試論精神損害賠償」被評為優秀畢業論文。
畢業後留校,他在法大本科生院勞資科工作一年,1984年進入當時的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在張佩霖老師的指導下從事民法教學工作。1985年,他撰寫了民法學術論文「試論個體戶所有權」,以「華夫」的筆名發表在《政法論壇》1985年第5期。在教學方面,起初作為助教,是帶小班案例研討課,1985年為82級的同學大班講授所有權理論,1987年被破格聘任為講師。同年,法大昌平校區正式投入使用,他被任命為87級新生的年級辦公室主任,在昌平校區最艱苦的歲月里從事了一年的年級管理工作,1988年,他辭去副處級待遇的年級主任工作回到了民法教研室,此後在教學崗位上兢兢業業至今。在教學科研工作中,他先是精讀了豎排版的史尚寬的《民法總論》、《物權法論》、《債法總論》,後來則是王澤鑒的「天龍八部」,以及大量的民商法專業論文,以民商法學理論和法律為核心建構著自己的知識體系。「喜歡教書,也喜歡民法專業,行政級別和職務不是我的選擇,在民法教學崗位上工作才是我的第一選擇」,他如是坦陳心聲。民法教學是劉心穩的真心喜好、興趣所在、職業理想的重中之重,「一上講台開講民法我就興奮,就開心」,「看著同學們專心聽課的那種神態,我內心的幸福感就油然而生,」他這樣述說。他對這個喜好的職業,用了三十多年的平靜、專一、堅守,詮釋了「熱愛」二字。

因為熱愛民法教學,劉心穩能夠將教學中的心得融入到著書立言之中。他參與合著的《民法學原理》曾創造了「一本書獲得四個大獎」的佳績(兩個國家級二等獎、兩個市、部級一等獎),個人撰寫的《票據法》先是司法部部級規劃教材、榮獲「部級優秀教材」,後來經過修訂,又和他撰寫的《債權法總論》成為國家級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教材,這種一人獨立撰寫兩本國家級規劃教材的現象,在我校並不多見。早在1988年,他就獲評為司法部「部級優秀教師」,多年來多次獲得院級先進教師榮譽,2011年榮獲校級「優秀教師特別獎」。
他始終堅持「需要做的事情就去好好做」,不過分看重名譽。他堅信,為人師者,對自己的教職首要的是愛崗、敬業,同時,作為法學教師,在教學科研方面要獨立思考,「思想盛開,清風自來」。
工作在一個愛崗、敬業、和諧、努力上進的學術團隊中
劉心穩說,「民法研究所是一個愛崗、敬業、和諧、上進的學術團隊」,形容詞可以有許多,他最終用這樣的描述來勾勒自己心中的民法研究所。他還說,「我有幸工作在這個團隊中,幾十年來一直非常快樂」。得一位同道中人,悅哉;得一隊同道中人,幸哉。對於劉心穩而言,民法研究所這個向上的團隊是他心中的珍寶。民法研究所的前身是我校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在法大2002年6月進行院系調整改革之前,江平老師、張佩霖老師、田建華老師、楊振山老師等專業能力強、師德高尚的學者帶領著民法教研室的各位教師潛心鑽研教學,認真合力育人。民法研究所成立之後,繼承了前輩教師「愛崗、敬業、愛學生」的傳統,為今日團隊內的優良風氣奠定了堅實基礎。
提及諸位民法教研室的前輩,劉心穩說,「一個團隊的風氣是上升的還是下沉的,與前人有很大關系。在向上的背景下,後來人進入團隊的人就會順著軌道自然而然隨之上升。」前輩們的敬業精神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的記憶中,楊振山老師除了愛崗、敬業、愛學生,還對法大有著極深的感情。江平老師講課充滿著個人魅力,聲音洪亮、普通話清晰標准,將對國家和法治的熱愛融入每一節課堂。張佩霖老師的課堂在那個時代則充滿著創造性色彩,在案例教學並未形成體系的八十年代,他的每節課必定是以精心篩選的案例進行導入,鮮活生動,讓學生學以致用。江平曾評價張佩霖「他幾乎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教學方法」。田建華老師和李慧君老師的課程講授正規而系統,邏輯推演的體系嚴謹、完備,板書設計清晰,能完整反映授課思路,講課時重點突出、顧及全面,讓人聽後心裡很舒展。而為人低調、獻身中國婚姻法學幾十年的巫昌禎老師,「在中國民法學界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學家群體中,無愧為一個旗手!」劉心穩這樣贊美巫老師。這些老一輩教師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凡是學生學業上的求教和求助,無不熱情幫助。劉心穩回憶,1982年他大三時創作民法學術論文「試論精神損害賠償」,由於課題前沿、資料稀缺、難度很大,先後求教於張佩霖、楊振山、江平三位老師,均得到他們的悉心指導,江平老師主動把他手頭的翻譯稿借給自己參考,楊振山老師把他參加民法立法會議的信息講給自己聽,張佩霖老師則手把手地指導自己寫作。有個沈姓的本科生,經常不事先聯系就去張佩霖老師家裡求教,張老師從不拒絕。江平老師對學生更是有求必應,劉心穩清楚地記得,198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他到江老師家,江老師正圍著圍裙作午飯,一看他來了,關掉煤氣就和他說話,說話之間,有個學生來家請江老師寫個推薦信,江老師寫完後還對那個學生說了一些鼓勵的話語。劉心穩說,前輩們的言傳身教一直激勵著自己也要努力做到:凡是學生學業上的求教和求助,都要無條件地給予幫助。多年來,他也這樣做了,學生求教的、求助寫出國推薦信的、參加學生活動的,只要他做得來,都給予幫助;法大BBS上時常有同學提出民法上的問題,即使提問者沒有艾特他,他看到後也會也主動予以解答。
在談論民法前輩老師時,劉心穩感嘆不止的是,他初上講台時,張佩霖老師親自聽他講課,課後耳提面命:講課時要注意內容充實還要防止課堂沉悶;要抬頭面對同學講不要低頭念稿,要時常用眼神和學生交流;板書時因為背對學生就不能同時講話,板書要注意條理、不能隨意書寫;不要孤立地講法條和法理,必須和案例結合;教學一定要有課內課外的結合,等等。這些貼心的傳教,已經成為劉心穩教學生涯中的珍寶、順利進行教學工作的法寶,而且也是他堅守的信條。
「傳,幫,帶」三個字,在民法研究所的教學科研活動中,有著真真切切的體現。在老一輩教師的言傳身教下,民法研究所繼受好經驗、傳承好作風,涌現出一批優秀的青年教師。如鄢一美老師繼受了李慧君老師的授課風格,條理清晰、邏輯嚴謹;費安玲老師師承江平老先生,以飽滿、高亢的授課狀態獲得同學們的歡迎;李顯冬老師或多或少受到了張佩霖老師案例教學的影響;朱慶育老師將楊振山老師重視理論研究的風格加以繼承,寫出的學術論文可讀性很高,經得起琢磨和推敲;李永軍、劉家安、易軍、於飛等老師的課細致、嚴謹、邏輯性強、信息量適當,都有大量的「粉絲」。談及自身,劉心穩說,自己的課,缺點是進度慢一些,有時散發的太開,如果說特點,就是內容上注意了細致性和系統性,方法上注意了課堂氣氛避免沉悶,適當的課外練習和課堂講授結合。此外,學習了江平、張佩霖等老師的作法,在2010級同學中組織了11位同學成立了民法學習小組,每兩個星期集中一次,進行民法相關問題的討論和交流。這些同學中不少人已經從民法一到民法三都聽他的課,民法三結課之後又有三個學期的民法學習小組的活動,對民法有了更多的學習心得和研討收獲。
民法研究所的團結向上還來自於整個團隊的密切學術交流和教學研討。長期以來,民法研究所在李永軍、劉家安、劉智慧等負責人的組織下,每兩個星期進行一次學術探討活動,事先安排一兩位老師做准備,集中活動時提出問題、發表意見,同事們各抒己見、展開討論。在學術見解有分歧的情況下,對不同見解進行深入研討,力爭做到在教學中闡明通說、包容非主流觀點。通過多年的堅持,民法研究所已經超越一般教學基層單位的定位,成為團結、向上的學術團隊。

為達到優質的教學目標而共同努力,成為民法研究所全體教師的共識和志向,民法研究所不乏愛崗敬業的典範。法大民法教學的任務量極其龐大,每學期要面對「兩個1800人」:1800名新生的民法總論課程和1800名學生的民法二、民法三課程,還有案例研修課、民法實務課等多門名為選修、實為學生搶課的所謂選修課,超工作量帶課是多年來的一種常態。難能可貴的是,所內的老師往往以團隊的專業工作為優先,甚至犧牲個人利益來完成教學工作,敬業奉獻的事例不勝枚舉。劉智慧老師長期擔任教學副所長,需要管理大量的教學事務,同時兼任本科生學術班主任。她將主要精力放在教學中,不計個人得失,任勞任怨,常一人身兼兩三門課程,更會在所里同事突發疾病的情況下站出來代課。陳冬青老師曾有一段時間因病短暫休假,而她在身體狀況稍有起色時,便第一時間回歸講台。李韻秋老師甚至會每學期帶專業主幹課200節左右,極大地緩解了民法研究所承擔的課時壓力。除了保證法大民法學科的正常授課,民法研究所還在江平獎學金評定和學術十星論文大賽評審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天道酬勤,全所上下的耕耘之工有目共睹,在歷屆「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老師」評選中,民法研究所都會占據二到三個席位。劉心穩說,對於學生而言,我們當老師的只是「做了自己該做的事」,常懷謙和之心,民法研究所已經成為法大不可或缺的一道風景。
飽含期望的師者,努力不止的學人
書山取徑,學海泛舟,每位法科學子都應找到適合自己的民法學習方法。劉心穩總結自己多年的教學經驗,向同學們由衷提出了兩個方面的建議。
第一個方面,是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書本知識。「把教科書看明白、把課上好,掌握民法學習最基本的『三基』:一是基本概念,二是基本知識,三是基本原理。」劉心穩提到的這「三基」正是民法學習者構建自己學識上層建築的必要奠基。為了幫助同學們打好基礎,他在自己每學期的課堂上都會督促大家看書,撰寫心得、案例分析、論文和讀書筆記。十八周的課程內容是有限的,他試圖通過以這些課外訓練作為引導,幫助同學們找到民法學習的方法。
「頭腦不是單純的復印機」,打好基礎是第一步,接下來更重要的是構建自身對相關課程的知識結構,他經常希望同學們構建「自己的知識結構」,也就是把書本上的知識轉化為自己的知識。他舉例說,要像《倚天屠龍記》中張無忌向張三豐學習太極劍,張三豐將劍法演示完畢後,問張無忌是否已經記住,張無忌答到「都忘了」,事實上卻是化有形劍法為己所用,看似「都忘了」,實為已經完全吸收。劉心穩希望同學們對民法的學習也能做到這樣,不是單單重復書本內容,而是在理解運用的基礎上能有自己的見解。
第二個方面,是希望同學們能適當得法地進行練習。這里的練習不是指備戰司考時做的大量題,而是針對所學內容體驗性的運用。既可以在練習題中檢驗自己對知識的掌握情況,也可以通過與同學的討論研習來加深對課程內容的理解。
人的一生很長,應該「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大學四年卻很短,讀書要有選擇性。劉心穩認為,在大學學習階段不要盲目追求「量」的積累,而應看重「質」的提升。針對每門課程,真正看好一本教科書、看懂一本專業著作,已經足矣。然而,有選擇地讀書不代表過早將自己的發展方向進行固定與局限,他不贊成當代青年人以「實用主義」作為自己行動的標准。事實上,每個人的未來發展都有諸多可能,藝多不壓身。
「該學的要多學一點,分數不是最重要的,營養吸收了遲早幫得上忙,年輕時不要太實用主義」,他認為生命沿途或許會有無心插柳的機遇。1997年,在劉心穩從事票據法教學的第十一個年頭,他收到了來自法大出版社的約稿邀請,希望他能撰寫票據法教材。實際上,一向嚴肅認真對待教學工作的劉心穩早已為票據法積累下大量的手寫講稿。他接受了邀稿,於當年暑假在研究生院窄小的筒子樓房間里開始了整理撰寫工作。連續40多天,他不舍晝夜,筆耕不輟。小屋裡每天「西曬」時會特別熱,他在破風扇旁准備著一盆涼水,熱得受不了時就用涼水洗臉,以保持清醒。在整理了三遍之後,他終於向出版社交上了定稿的票據法教材。這部教材,先是被評為司法部部級優秀教材三等獎,數年間多次再版,後來又成為國家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教材,是他教學研究道路上的成就之一。這個小小的成就,也時刻提醒著他,生命不息,鑽研不止。
在迎來生命的第六十個年頭,劉心穩回顧自己站在講台上的三十餘載,有幸福、有欣慰,也有遺憾、有期待。他熱愛教學,在傳道授業解惑中實現人生價值;他熱愛法大,從25歲開始,他在這里安身立命、成家立業。他熱愛學生,堅守師者應有的原則,他說,最近幾年清醒地認識到,自己作為老師在教師節等節日接受學生的禮物很不合適,因此,他近些年對自己的研究生「哪怕是教師節的一朵鮮花也不會收,因為求學階段的同學自身沒有經濟來源,禮物的開銷都要從生活費中出。」他還希望高校中能形成一種師生間用學術來交流心意的高尚風氣,避免師生關系被「送禮」的風氣裹挾。他也期待著高校能從領導層和各部門加快「去行政化」的步伐,管理機構應當消除「權力意識」和「行使權力的作風」,真正從方便師生、服務同學的角度出發制定製度,增強人性化管理。
作為一名教師,他用粉筆書寫青春,堅守崗位,不懈耕耘;作為一名學者,他不以名利為風向標,踏實治學,專心致志。他在教學工作中實踐人生理想,在民法研究所里找到歸屬感。退休不是他學術生涯的休止符,而是另一個起點。在法大學子心中,他永遠是那個和藹風趣、師德高尚的「穩爺」。
懷揣感恩之心,讓我們由衷祝願:心穩老師,退休快樂,我們愛您。
(劉心穩)

❺ 遼寧大學法學院的名師簡介

郭潔,女,1963年生,遼寧省台安縣人。法學碩士,產業經濟學博士。遼寧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郭潔教授八十年代中期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師從江平、張佩霖、巫昌珍、楊振山、史越等大家組成的導師組,奠定了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後又師從黃繼忠教授攻讀產業經濟學博士學位。
楊松,博士生導師,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 「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獎」獲得者。國家級精品課「國際經濟法」負責人,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建設單位—遼寧大學法學綜合實訓中心主任,省政府獎一二等獎獲得者,省重點學科和「學科提升計劃」經濟法學博士點帶頭人。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等四個國家級學會常務理事、遼寧省法學會副會長。第十四屆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常委,遼寧省政協第十四屆社會法制組委員。美國長灘加州州立大學高級訪問教授。完成國家社科基金立項等課題10餘項。《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撰文50餘篇,被轉摘10餘篇。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等領域。
劉楊,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理學研究會理事、遼寧省法學會常務理事、遼寧省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省法學會法治文化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
張銳智,教授,兼任中國外國法學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制史學會理事、中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學會理事、遼寧省國際經濟法學會理學會理事、中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學會理事、遼寧省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等職,在國內的法學研究方面享有一定聲譽。1982年起在法律系任教,至今在講台播撒生命32年,先後五次榮獲遼寧大學優秀教師稱號,1986年被評為遼寧大學「學生最喜歡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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