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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簡歷

發布時間: 2021-03-07 17:42:02

『壹』 吳法天為什麼被打,請告知前因後果,謝謝!

約戰:
因鉬銅項目是否會污染環境起爭執
月初,因為擔心鉬銅項目專污染環境,四川什邡部屬分市民集訪市委市府,並引發沖突。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7月3日發微博,邀請打假鬥士方舟子科普或辟謠:
鉬銅項目會污染環境么?,吳在微博中稱「鉬」與「銅」等微元素,都是人體及植物體內必須的元素。「鉬銅多金屬資源深加工綜合利用項目」,採用國際上最先進的冶煉技術和裝備,循環回用處理後將實現「零排放」,不會對環境產生影響。
微博發出後,立即找來眾多網友拍磚。川籍女記者周燕回復稱,「吳法天出門不被打扁我不信」、「反正我看到吳法天就想抽Y大嘴巴」等。
而吳法天也毫不客氣的回應稱,「*婆,你辭職呀,身在體制內反體制的白眼狼」。由於溝通不善,雙方矛盾愈演愈烈。於是,雙方約定在北京市朝陽公園南門口見面。

『貳』 吳法天為什麼招人討厭

吳法天之所以招人討厭,是因為:
1.堅決捍衛體制,為體制內的人不斷吶喊,這版點深為廣大網友痛恨;
2.對出權現的問題,身為專家,卻往往提出與事實不符合的結論,協助體制打壓民意,比如這次,居然提出了「鉬銅項目是零污染的」,其實,小學水平都知道只要開礦,就是有污染的;
3.就這次事件而言,其實吳法天已經不是第一次網路約架了,第一次約的是張鳴,結果他不敢去;這一次約了一個女記者,所以他去了。另外,被人家稍微碰一下就倒下了,這個........

『叄』 百萬屌絲的相關爭議

網名為「吳法天」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在新浪微博上發布了一條長微博,專嚴重質疑百萬屌絲背後的屬文化意義。一向低調的暴風影音CEO馮鑫在微博上給予了回應,雙方對屌絲文化開展了一番唇槍舌劍。
暴風影音聯合國美在線推出一個名為《百萬屌絲》網路超級屌絲選拔賽的活動,要在中國選一個「屌絲之王」,提供一百萬獎金,並且邀請日本女星蒼井空來當比賽評委。吳法天認為此舉純屬「嘩眾取寵」,而把日本AV女優蒼井空當做「正能量」女神推出更是不妥,帶來極其負面的社會影響。

『肆』 吳丹紅的學術成果

《法律與權利》(參編),中國社會出版社2004年1月版,承擔6萬字;
《證人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承擔30萬字;
《刑事司法大趨勢》(合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承擔8萬字;
《證據法學研究》(合著,研究生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簡明證據法學》(合著,本科生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版。《英國刑事司法程序》(合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承擔12萬字;
《新世紀的證據法》,獨譯,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1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
《娃娃屋謀殺案》,獨譯,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7年11月版;
《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司法解釋建議稿及論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版;
《特免權制度研究》,(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比較檢察制度研究》(合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6月版;
《中國刑事名案程序與證據問題研究》,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法律的側面》,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9年6月版。
《證據法學》,(十一五規劃教材,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9年9月版。
《證據法學》,(參編,孫維萍主編),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釋義和適用》,參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7月版。
《刑事證據新規定釋義》,參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
《刑法與刑事程序》(第八版),合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即將出版。 《新刑訴法對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贛南審判》1998年第4期,0.5萬字;
《再探控權論——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反思》(獲院論文大賽二等獎),《盾鳴》1998年第5期,0.5萬字;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初探》(獲「華為杯」電子商務徵文三等獎),載《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學報》第20卷1期,0.6萬字;
《為陪審制度辯護》(該文獲校論文大賽一等獎),《青年法學》2000年秋季號,0.7萬字;
《舉證時限的理論思考與立法構想》,載《南京師大學報》(CSSCI索引)2001年第3期,1.2萬字;
《美國規制誘惑偵查的法理評介》,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0.7萬字;
《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簡化改革芻議》,《人民法院報》2001年7月21日第3版,0.4萬字;
《論誘惑偵查》,載《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1年第4期,1.3萬字;
《共犯口供證明力淺論》,載《人民檢察》(核心)2001年第8期,0.5萬字;
《透視證人拒證權的價值理念》,載《律師世界》2001年第9期,0.5萬字;
《論共犯口供的證明力》,載《中國刑事法雜志》(CSSCI索引)2001年第5期,0.6萬字;
《證人證言的形式問題反思--以庭審改革為切入點》,載《湘潭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
《刑事訴訟證人拒證原因探析》,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三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版,0.6萬字;
《誘惑偵查初探》,載《公安大學學報》(核心)2001年第6期,人大書報復印中心《法學文摘卡》2002年第1期轉載,0.6萬字;
《「零口供」與沉默權》,《檢察新時代》2002年第2期;
《品格證據規則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1.9萬字;
《證人資格問題重述》,載《中國刑事法雜志》(CSSCI索引)2002年第5期,0.7萬字;
《兒童作證問題之研討》,載《政法論叢》(核心)2003年第1期,0.8萬字;
《論英美法上的意見證據》,載《律師世界》2003年第3期,0.7萬字;
《證人權利保障論綱》,載《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第1期,1.6萬字;
《證人保護制度探析》,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CSSCI索引)2003年第3期,0.8萬字;
《「陷阱取證」的法律思考》,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六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律師文摘》2004年第1期全文轉載,1.9萬字;
《我國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探析》,載《中國司法鑒定》2003年第2期,0.9萬字;
《一體化下的歐盟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報》2003年5月26日B2版;
《證人作證的實現方式》,《山東大學法律評論》第1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5萬字;
《刑訊逼供案的舉證責任》,載《法律適用》(核心)2003年第7期,0.9萬字;
《英美恢復性司法述評》,載《中國監獄法學刊》(核心)2003年第6期,0.7萬字;
《刑事普通程序簡易審中的證據問題》,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七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0.8萬字;
《證人制度的實證分析》,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七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1.1萬字;
《傳聞證據規則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1.9萬字;
《實現正義的另一種進程》載《訴訟法論叢》第九卷(權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恢復性司法論壇》2005年卷(群眾出版社2005年版)全文轉載,1.9萬字;
《證人補償制度研究》,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CSSCI索引)2004年第3期,1.1萬字;
《證人制度的經濟學分析》,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八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2.2萬字;
《歐美恢復性司法典型案例評價》,載《判解研究》(核心)2004年第2期,0.9萬字;
《證人制度改革縱橫談》,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九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0.8萬字;
《歐盟檢察發展趨勢與中國檢察制度改革》,載《人民檢察》(核心)2005年第2期,0.7萬字;
《特免權的中國命運》,載《證據學論壇》(核心)第十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1.7萬字;
《法治視野下的卧底偵查》,載《法治論叢》2005年的4期,1.2萬字;
《角色、情境與社會容忍——法社會學視野下的刑訊逼供》,載《中外法學》(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6年第9期全文轉載,3.3萬字;
《面對中國的證據法學》,載《政法論壇》(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2.2萬字;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保密義務》,載《刑事法評論》(核心)第18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3.2萬字;
《司法場景中的證人作證》,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核心)2006年第11期全文轉載,1.2萬字;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證研究——以法院處理刑訊逼供為例》,載《現代法學》(CSSCI索引)2006年第5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7年第1期全文轉載,1.4萬字;
《證據法學研究的迷思——在西方樣本與中國現實之間》,載《政法論壇》(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0.7萬字;
《證據法的批判與建構》,載《環球法律評論》(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1.8萬字;
《中國式陪審的省察》,載《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7年第3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7年第9期全文轉載,1.5萬字;
《傳聞法則的過去、現在和未來》,載《台灣本土法學雜志》第94期(2007年5月);
《舉報人法律保護的實證研究》,載《法治論壇》2007年第3期;
《證據法學的啟蒙》,載《證據科學》2007年(第15卷)第1、2期;
68. 《力量博弈下的刑訊逼供》,載《華中法律評論》第三卷(2008年12月版);
《民事訴訟中的測謊》,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6期;
《交叉詢問制度的中國問題》,載《證據學論壇》第14卷,2008年12月版;
《傳統訴訟文化新解》,載《西部法律評論》2009年第1期;
《證據法上的理論迷局》,載《證據科學》2009年第2期。
《中國證據立法的理想與現實》,載《訴訟法學研究》第15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9月版;
《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明》,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2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10年第7期全文轉載;
《理念嬗變下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載《理論視野》2010年第8期; 《喧囂中的前進:年終評點司法界》,《湖北法制報》2002年1月22日第15版;
《兒童作證,不是一紙規定那麼簡單》,《檢察日報》2002年12月6日第3版;《切莫盲從誤用測謊技術》,《檢察日報》2003年1月15日第3版;
《「誘惑偵查」須嚴格控制》,《檢察日報》2003年1月24日第3版;
《偷拍、偷錄的困惑》,《人民法院報》2003年1月24日B2版;
《面對司法的媒體監督》,《人民法院報》2003年1月27日B2版;
《亟待規定證人的三種權利》,《檢察日報》2003年2月28日第3版;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不應叫停》,《檢察日報》2003年3月28日第3版;
《弘揚法學家精神的可人》,《人民法院報》2003年4月14日B2版;
《卧底偵查需要法律規則》,《檢察日報》2003年6月6日第3版;
《與學術親密接觸》,《法學家茶座》第三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美國的誘惑偵查》,《檢察縱橫》2003年第6期;
《追究涉嫌偽證證人的程序》,《法治》2003年第7期;
《如何保障認罪口供的自願性和真實性》,《檢察日報》2003年10月30日第3版,0.4萬字;
《檢察機關在立案監督中具有調查權》,《檢察日報》2003年12月8日第3版,0.4萬字;
《如何建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檢察日報》2004年1月8日第3版;
《歐盟檢察制度有了新發展》,《檢察日報》2004年5月26日第3版;
《證據學研究的「三維世界」》,《證據學論壇》第八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
《卡拉能否永遠OK?》,載《方圓法治》2005年第5期;
《路的制度與制度的路》,《方圓法治》2005年第 2期;
《道德與法律縫隙下的公私概念》,《方圓法治》2005年第 4期;
《維權是最好的美容之道》,《方圓法治》2005年第15期;
《「大義滅親」文化與法律思維》,《方圓法治》2005年第 7期;
《事實·錯案·證據》,《方圓法治》2005年第 8期;
《科技利刃下的隱私權》,《方圓法治》2005年第 10期;
《提倡酷刑的童話》,《法學家茶座》第九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於細微處見法治》,載《中國婦女報》2005年12月20日;
《道德的善行與責任的缺位》,《方圓法治》2005年第 11期;
《證人為什麼不出庭?》,《法制日報》2006年1月5日第10版;
《受賄案件不宜誘惑偵查》,《方圓法治》2006年第 3期;
《為什麼不能實行毒品「合法化」》,《檢察日報》2006年1月9日第3版;
《叢林正義與司法正義》,《法制日報》2006年1月26日第11版;
《順從暴力與順應權力》,《方圓法治》2005年第 13期;
《證據立法呼聲緣何歸於沉寂?》,《檢察日報》2006年2月13日第12版;
《破案率的神話》,載《中國婦女報》2006年2月28日第6版;
《司法的悖論與尷尬》,《方圓法治》2005年第 14期;
《在法治的十字路口》,《方圓法治》2006年第5期;
《第二個辛普森——程序法治視野下的羅伯特殺妻案》,《方圓法治》2006年第6期;
《到底為什麼而爭論》,《檢察日報》2006年4月10日第3版;
《誘惑偵查:既然實際採用,就該立法規制》,《檢察日報》2006年3月20日,0.5萬字;
《讓律師走出保密義務的困局》,《檢察日報》2006年5月8日第3版;
《警察的素質》,《方圓法治》2005年第 16期;
《閑話「以保創收」》,《法制早報》2006年6月5日;
《變遷中的法學研究方法》,《檢察日報》2006年6月19日第3版;
《誰來監督監督者?》,《方圓法治》2005年第 17期;
《小廣告治理中的法治憂思》,《法制早報》2006年7月9日;
《事實的「羅生門」》,《檢察日報》2006年7月24日第3版;
《法律移植中的「捆綁性」》,《法制早報》2006年7月24日;
《毒品「合法化」的烏托邦》,《方圓法治》2005年第 19期;
《親歷庭審台灣「第一女婿」》,《方圓法治》2006年第15期;
《大學的開放與限制》,《法制早報》2006年8月20日;
《錯案何以揮之不去?》,《法制早報》2006年8月28日;
《律師的天堂與地獄》,《方圓法治》2005年第 21期;
《在台北親歷嗆扁現場》,《法律文摘》2006年第7期;
《法學院是怎樣煉成的》,《方圓法治》2006年第17期;
《個案請示制度的「熄燈號」》,《檢察日報》2006年9月18日第3版;
《致命的「常情斷案」》,《法制早報》2006年9月18日;
《百分之百的背後》,《方圓法治》2005年第 24期;
《美麗與哀愁:感受台灣地區法律的脈動》,《法制早報》2006年9月25日;
《中國證據法學第一人》,載《法學家茶座》第12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證據相對主義》,《檢察日報》2006年10月23日第3版;
《法學經濟分析的一扇窗》,《法制早報》2006年10月30日;
《法庭之上誰最大?》,《檢察日報》2006年11月20日第3版;
《法律的一廂情願》,《檢察日報》2006年12月11日第3版;
《動物的法律權利》,《檢察日報》2007年2月5日第3版;
《寶島司法掠影》,《法學家茶座》第14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禁鞭令的開禁與安寧權》,《方圓法治》2007年3月上期;
《排隊文明與中國法治》,《方圓法治》2007年3月下期;
《道路通向哪裡》,《法制日報》2007年4月1日;
《怎能用「電腦排期」根治司法弊病》,《法制日報》2007年4月15日;
《側面看法律》,《檢察日報》2007年4月16日第3版;
《以小說講授法庭科學》,《方圓法治》2007年4月下期;
《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方圓法治》2007年5月上期;
《不是神明在審判——電影〈十二怒漢〉中的證明問題》,《方圓法治》2007年5月上期;
《嚴格規則與自由裁量》,《方圓法治》2007年5月下期;
《從發現真實到價值多元》,《檢察日報》2007年6月18日(4748期);
《錯位的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報》2007年6月26日第5版;
《打擊官員的「真」文憑》,《清風》2007年第3期;
《殺光所有的律師?》《晟典律師評論》2007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版;
《雞肋:中國式陪審》,《中國改革》2007年第7期。
《保護舉報人是檢察機關的義務》,《法制日報》2007年8月5日第1版;
《法律人的理想與現實》,《檢察日報》2007年8月13日(4804期);
《「紙餡包子」背後的真問題》,《方圓法治》2007年8月下期(205期);
《塵封的檢察制度史》,《法學家茶座》第16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紙包子」事件:引人深思的五個問題》,《人民法院報》2007年8月21日。
《法庭上的心理學家》,《法制日報》2007年8月26日第15版。
《司法改革的軟體與硬體》,《檢察日報》2007年9月4日(4826期)。
《預防腐敗犯罪需警惕當代韋小寶》,《法制日報》2007年9月9日。
《關於恢復性司法的一個反思》,《人民法院報》2007年9月26日第5版。
《千萬別來念法律?》,《方圓法治》2007年9月下期(205期)。
《法學何以成為科學》,《檢察日報》2007年10月8日。
《我的師父石仲朱》,《檢察日報》2007年10月18日「法學院」第13版;
《在台大法學院聽課》,《檢察日報》2007年10月18日「法學院」第21版;
《網路民意下的司法公正》,《法制日報》2007年10月21日;
《中國古代司法的另一面》,《方圓法治》2007年10月下期(209期);
《韋式貪官與反腐利器》,《檢察日報》2007年11月9日(4885期)第6版。
《聶樹斌案的制度反思》,《法制日報》2007年11月11日第2版;
《證人是靠不住的》,載《人民檢察》2007年11月上期(第21期);
《證據理論的一個側身》,載《方圓法治》2007年11月上期(210期);
《科學證據的迷霧》,《法制日報》2007年11月11日第3版;
《真的「假文憑」與假的「真文憑」》,《檢察日報》2007年12月7日(4913期);
《追問手術簽字制度》,《法制日報》2007年12月9日第2版;
《華南虎」真假辯:一場精彩的民間審判》,《檢察日報》2007年12月10日第3版;
《司法制度的選擇有慣性作用?》,《檢察日報》2007年12月17日第3版;
《個人所得稅的公眾期待》,《法制日報》2007年12月23日;《新華日報》2007年12月24日A3版轉載。
《科學證據一定是科學的嗎》,《檢察日報》2007年12月28日第6版;
《讓個稅回歸「劫富濟貧」的本來面目》,《檢察日報》2008年1月1日第3版;
《電信運營商能推個一干二凈?》,《檢察日報》2008年1月11日第3版;
《刑事證據規定能帶來什麼》,《法制日報》2008年1月27日第2版;
《我永遠不能說真話的遺憾》,《檢察日報》2008年2月1日;
《這是一個謊言盛行的年代嗎》,《檢察日報》2008年2月1日;
《一定要重復漫長的觀念更新進程嗎》,《檢察日報》2008年3月17日;
《歷史的另一張面孔》,《檢察日報》2008年3月21日;
《「許霆案」中的量刑裁量權困局》,《檢察日報》2008年4月4日;
《刑訊逼供與角色扮演》,《人民檢察》2008年第9期(5月)。
《法學研究的本土化問題》,載《檢察日報》2008年6月26日。
《訴訟的游戲規則》,載《檢察日報》2008年7月31日;
《奧運會報道要尊重運動員隱私權》,載《法制日報》2008年8月17日。
《「引誘性執法」是否具有正當性》,載《解放日報》2008年10月6日第11版。
《微軟的「正版秀」》,載《法人》2008年第11期。
《勿讓誠信體系破產》,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期;
《股市期待法治陽光》,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2期;
《「鞭炮門」事件:公務員的年後第一課》,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3期;
《網路反腐的民間力量》,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4期;
《神證時代的正義》,載《檢察日報》2009年2月19日。
《為什麼又是礦難?》,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5期;
《「上帝」為何期盼3·15》,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6期;
《又見公捕公判》,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7期;
《刑法的愚人節》,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8期。
《刑事司法的「潛規則」》,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9期。
《懲罰性賠償有多難》,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0期。
《如果沒有口供》,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1期。
《冷眼旁觀破案率》,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2期。
《戴著鐐銬的舞者》,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3期。
《刑罰的「實報實銷」》,載《人民檢察》2009年第13期。
《不自願的自願》,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4期。
《法官和律師的角色》,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5期。
《測不出的真相》,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6期。
《二審為何不開庭》,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7期。
《刑事司法中的「躲貓貓」》,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8期。
《司法夾縫中的證人》,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19期。
《職務犯罪的「零容忍」》,載《人民檢察》2009年第19期;
《偵查的司法控制》,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20期。
《「釣魚式執法」暴露出的問題》,載《人民法院報》2009年12月8日第五版;
《公開審判的陰影》,載《方圓法治》2009年第21期;
《像法律人一樣思考?》,載《方圓法治》2010年第1期;
《從行人社會到汽車社會》,載《方圓法治》2010年第3期;
《法制的傳統和移植》,載《方圓法治》2010年第5期;
《該以怎樣的態度和措施遏制刑訊逼供》,載《人民檢察》2010年第5期;
《制度的糾錯系統》,載《方圓法治》2010年第7期;
《訴訟的時間之殤》,載《方圓法治》2010年第9期;
《羅彩霞案為何久拖不審?》,載《人民日報》2010年5月6日第9版;
《正義木桶的短板》,載《方圓法治》2010年6月20日第273期;
《在法律與人情之間》,載《方圓法治》2010年7月2日第274期;
《司法能見度》,載《方圓法治》2010年7月20日第275期;
《如何給「張競」公平的通道》,載《人民日報》2010年7月26日;
《讓訴訟成為真正的訴訟》,載《方圓法治》2010年8月20日第277期;
《騙子狂歡是一種社會病》,載《羊城晚報》2010年8月29日;
《見識刑事訴訟的潛規則》,載《改革內參》2010年第32期(8月27日);
《交叉詢問制度碰到中國障礙》,載《改革內參》2010年第32期(8月27日);
《捐款為何不是義務》,載《方圓法治》2010年9月20日第279期;
《法治離我們有多遠》,載《方圓法治》2010年10月20日第281期;
《避風港與紅旗》,載《方圓法治》2010年11月20日第283期; 2003年5月—2004年3月,參與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證人制度研究」,合著《證人制度研究》,已經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004年2月—5月,參與歐盟-中國司法合作項目「歐盟刑事司法制度研究」,合著的《刑事司法大趨勢》已經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2005年6-12月,參與美國福特基金項目「反酷刑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相關成果已經發表在核心期刊;
2006年,台灣中央研究院資助項目「證人制度比較研究」,已經提交報告;
2006年,參與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項目「證據法學研究」項目,相關成果已經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2005-2007年,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項目「證人保護制度研究」,已經完成。
2007年5月-10月,參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起草,已完成。
2007年7月-2008年1月,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司法權基本理論問題研究」,已完成。
2007年10月起,參與國家「十一五」規劃教材《證據法學》,已完成。
2007年11月起,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課題「檢察制度比較研究」,已完成。
2008年4月起,獨自承擔中國政法大學校級課題「證據法學的啟蒙」,進行中。
2008年8月起,獨自承擔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2008年度科研項目培育資金項目「民事訴訟中測謊結論運用之實證研究」,已完成;
2008年9月起,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證據立法問題研究》(08JC820046),進行中。
2010年6月起,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研究》,進行中。

『伍』 對吳法天被打怎麼看。對其怎麼評價。

這個地痞小流氓的作風有什麼區別。。也不是聚會 或者公益活動,,是不是吃飽撐的。、。專再有 ,這點屬小事。。那些娛樂記著也 來報個道..甩點子 打仗斗毆的事情。。到處都有。。喜歡采訪。去公安局。他們經常處理甩點子斗毆的小青年。。 都是 「新時代的精英」 。。
吳法天 你的智商。。和社會小青年等同。鑒定完畢

『陸』 常熟市19人砍人事件現在人抓到沒有

相信半年前的那個視頻都看過吧?當時聽說是我們6個防衛的湖南老鄉反而被判刑。以下是轉自騰訊新聞。

6名湖南打工仔擊退24名上門砍人者反被判刑

這是一場被網友們稱作「動作大片」的「戰斗」。
曾某等24人來到江蘇常熟忠發投資公司二樓辦公室。雙方交手。20歲的何強和他另外5個湖南老鄉手持菜刀、電腦音箱、椅子等將其擊退。雙方互砍數十刀。
這一幕被攝像頭完整拍下,傳到網上後被瘋狂傳閱。而常熟官方對此事的判罰結果更是引發網路持續爭議。被網友認為「英勇反擊」上門打人者的湖南打工仔,被當地法院以「聚眾斗毆」判刑。本報記者周清樹
(微博) 江蘇常熟報道
沖突:24人提刀上門
故事要從半年前說起。
4月2日12點多,忠發投資公司的秘書江蘭蘭到老總徐建忠的辦公室列印文件。12點44分左右,先後有4輛轎車停到公司樓下,從車上下來24個人,在分發了砍刀後,一位「光頭」帶頭走進了公司。

忠發投資公司門前、辦公室、走廊等多個角度的監控錄像顯示:「光頭」在45分38秒走進位於二樓的徐建忠辦公室。辦公室內有何強、張勝、江蘭蘭等7人。除江蘭蘭,均為湖南人。
「光頭」站在屋子中央,右邊一個人進門後拿刀架到了張勝脖子上,左邊一個戴眼鏡的人揮拳將何強打倒在了沙發上。何強從背後抽出一把菜刀,揮刀砍向「眼鏡」,「眼鏡」受傷。
隨後雙方一通亂砍。正面沖突時間持續兩分鍾,何強方有4人持刀,另有兩人將沙發、煙灰缸等物品砸向「光頭」的人,甚至垃圾桶都拿在手裡成為了武器。
「光頭」等人被迫退出屋後,有人往屋裡扔椅子等物品,並試圖從辦公室後門進入屋內,但後門被兩個保險箱及沙發等堵住,未果。
當時躲在桌子底下的江蘭蘭回憶,來者說話好像蘇北口音,她沒有聽懂。整個打鬥過程中,雙方均大喊、大吼,有硬物砸在地上後發出「咣咣」的較大聲響。
12點48分左右,「光頭」等人陸續跑了下去,4輛車向左右兩個相反方向開走。
12點48分33秒,江蘭蘭從桌子底下鑽了出來,馬上撥打電話報警,並電話通知了老總徐建忠,她跟徐說「出事了」。
記者了解到,徐建忠與對方存在債務糾紛。4月2日上午,何強代表徐建忠與對方就此談判,並在中午時接到尾號為"7777"的電話,對方稱「你等著,我過來」。何強擔心出事,電話通知張勝等5位湖南老鄉到公司,並准備菜刀防身。
質疑:持刀上門者半年後才被抓
事發一周後,何強、張勝等6人被刑事拘留。與此同時,「光頭」方沒有人被拘留。
何強等人的家屬對此提出質疑,並將視頻等資料以「湖南6打工仔在常熟遇襲,自衛緣何全入班房」為標題發到網上,相關帖子隨即引發網路關注,「『菜刀隊』VS『砍刀隊』」一時間在網上成為熱搜詞。
知名網友張洪峰 (微博)在9月26日就此事發表了一條「關注湖南打工仔」的微博,至今已被轉發近1萬2千次。他在微博中說:6名打工仔在自己的辦公室,面對多名上門滋事持刀砍人的人,奮起反抗,報警後用凳子、菜刀等自衛,才使他們落荒而逃。警方至今未抓任何一名上門滋事兇手,反將打工仔以聚眾斗毆判刑。何強的母親蘇金林說,警方沒有拘留任何持刀上門者,「在法制社會,發生這樣的事,實在讓我心痛。」
10月13日,記者從常熟市**局獲悉,「光頭」姓曾。10月10日至12日,警方在掌握了相關證據後,共抓捕了持刀上門者中包括曾某、朱某、胡某等在內的7名犯罪嫌疑人,警方正對另外3名沒有抓住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網上追逃。
對於為何何強等6人在事發一周後即被拘留,而「光頭」等在半年後才被拘留,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的質疑,警方認為,他們並沒有放棄對案件的調查和相關嫌疑人的追捕,「**機關一直在調查取證,要保證證據確鑿,經得起推敲。」
爭議:
正當防衛?聚眾斗毆?
同樣引發爭議的還有此案的判決。8月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何強等5人有期徒刑3年,其中李毅夫因未成年另案處理。法院認為,何強明知道對方要上門來鬧事,自己糾集5個人,並准備了菜刀棍棒等器械,等著對方到來,從法律上講屬於犯罪預備,主觀上具有斗毆故意。對方來了後,在對方打了一拳後,何強立即拿出菜刀進行反擊,客觀上有斗毆的行為,屬於持械聚眾斗毆。
何強等人的家屬及律師認為,何強等人的行為是為了防止受傷害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何強的律師蘇備峰說,如果曾某等人不上門尋釁,或者不把刀架到張勝脖子上且不對何強進行人身攻擊,案件便不會發生。
著名律師周澤及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均認為何強等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聚眾斗毆是相互雙方都有斗毆的故意。其結果是擾亂秩序。本案中,何強一方在主觀上只是為了防衛,而沒有與對方斗毆的故意。」周澤分析,何強等人准備刀具,並不是約對方斗毆,而是等對方進行侵害時以進行防衛,實際上是一種防衛准備;在遭受到了曾某等人的攻擊傷害時,何強等人採取反擊措施,主要是為了制止對方不法行為,而不是約對方打架。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何強等人的行為是完整的正當防衛措施。法院的「聚眾斗毆」判決是不恰當的。而且,相對於曾某一方二十多人上門實施不法侵害來說,何強一方給對方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傷害,防衛並不過當。
對於檢察院提到的「積極迎戰」的說法,周澤律師也不認同。何強等人所做的准備是一種防衛准備行為,而不是聚眾斗毆性質的迎戰行為。「如果對方不來侵害的話,他不可能侵害對方,如果知道對方要來,而到路上伏擊,這屬於迎戰。」而且,曾某等人應該被追究責任,「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沒有問題的。」
據常熟法院一名工作人員透露,蘇州中院最近將對此案進行二審

『柒』 讓守法者不再孤單,讓違法者心存畏懼 誰說的

那我不是間接的引導你去死么?那我豈不是成為罪人了?再者,沒有人會不畏懼死亡,我不相信真有這種人,想開些啦,你現在想死么,只能說你現在處於很不...

『捌』 約架勝地的詳情

名人約架「捧紅」公園
讓朝陽公園陷入如今尷尬的境地,其實源自之前知名網友之間的「嘴架」,2012年6月30日,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禕發帖,約小米科技董事長兼CEO雷軍在朝陽公園「談一談」,此舉被網友戲稱「約架」。
但7月6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本名吳丹紅)和川籍女記者周燕在朝陽公園約見,並發生沖突。此後連續有知名網友效仿進行約架,不過其中有不少只是開玩笑的,只有很少的人真的去現場,且並未再發生沖突。
有網友調侃,朝陽公園成了「約架勝地」,也有人說,可以專辟一個「朝陽公園約架勝地一日游」。
上網搜索「朝陽公園」發現,有上百條網友討論「約架」的信息。甚至有人還注冊了「朝陽公園南門」這樣的網名,專門對此事進行「惡搞」。
這讓一些有正義感的網友覺得不解:朝陽公園「躺著中槍」啊!招誰惹誰了?怎麼打架都要去那裡?
約架連鎖反應致公園壓力大
2012年7月16日上午,朝陽公園經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網友們頻繁發布的「約架信息」給園方帶來了苦惱和壓力。
其實,從周、雷第一次在朝陽公園約架時,園方就已經注意到了此消息,並加強了安保力量,並上報至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所幸第一次的約架事件並未如實發生。
但是園方負責人表示,這其實給朝陽公園約架造成了連鎖反應,第二次約架事件確實發生了,園方提前採取了緊急措施,約架雙方被現場民警帶走。
此後園方密切關注網上消息,但由於許多網友參與惡搞,面對海量的信息讓朝陽公園壓力山大。
據介紹,目前朝陽公園隨時監控網路信息,發現情況提前增加安保人數,加強巡視次數,在總值班室實時監控南門動態,以確保秩序安全。園方一旦知曉信息,會提前上報派出所。
同時就此事詢問朝陽警方是否會加強警力,但朝陽警方未予以回應。
交通便利成誘因
園方分析認為,公園周邊有著幾個大型高檔小區,也許住著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人,並且交通方便,場地大、空曠。
更重要的是南門可以搜到公園的公共網路wifi,「可以隨時上網。」該負責人笑稱。
同時查詢發現,許多網友效仿名人進行炒作也是原因之一,從這個角度說,在此「約架」的網友們難辭其咎。
暴力解決不道德嚴重者屬於犯罪
北京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桑聖元認為,微博作為公共的輿論平台,人人都有權利發表意見,並能表達不同意見,但是在微博上與持不同意見者公開約架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涉嫌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罪,要求打架方和約架的任意一方都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桑聖元認為,故意約架,其中一方造成傷害,則會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輕傷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則會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則至死刑。即使沒有造成傷害,引發了社會秩序的不穩定,涉嫌尋釁滋事,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已然是道德的最底線,這種方式觸犯了法律,也觸及了人們道德的底線。
近期部分「約架」鬧劇一覽
7月7日一山東籍在京網友因對報道不滿,試圖與某記者在朝陽公園南門約架,但未得到回應。
7月14日高姓導演與某酒店銷售總監在公園南門約架,但當事人因去了不同的公園沒能碰頭,現場出現賣啤酒的橫幅。
7月15日某網路推手與一模特在南門約架,模特未出現,兩人至今在對罵。

『玖』 吳法天事件是怎麼回事 為什麼會與記者約戰打架

吳法天,實名吳丹紅,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民間授予其「五毛」職回稱,其自稱不是答「五毛」,是自帶干糧的。
目前我知道他的言論有二:1、中國沒有餓死很多人的歷史。2、近期在四川什邡夭折的銅鉬礦是零污染!
四川女記者因第二點怒而約架,法學教授帶兩保鏢應架,結果民眾太多,保鏢不敢動手。小天天落敗!

『拾』 吳丹紅的主要活動

2000年4月21-22日,在武漢參加第三屆全國民事訴訟法研討會;
2003年8月9日-11日,應邀參加黑龍江舉行的全國刑事審判認證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3年12月,北京刑事偵查學術年會,提交的論文獲三等獎;
2004年4月,應邀參加在北京舉行的「中國-歐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項目」檢察官研討會;
2004年6月,中國人民大學德恆證據學論壇第五講《證人制度改革縱橫談》,主講人;
2004年7月14日,應邀參加在秦皇島舉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4年7月28—30日日,應邀參加在揚州舉行的「刑事司法最新發展國際研討會」,點評發言;
2004年10月23-24日,應邀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參加「全國偵查學術研討會暨偵查系主任論壇」。
2005年1月15日,應邀在深圳參加全國「刑事司法發展趨勢研討會」。
2005年6月29日,應邀參加在北京參加「交通肇事罪案例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6年2月15日,應邀參加在北京舉行的中華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修改研討會;
2006年5月6日,應邀在北京大學參加「反酷刑公約與中國刑事司法改革」國際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6年6月16日,應邀在台北律師公會參加「刑事訴訟法修法(民間版)論證會」,點評發言;
2006年7月21日,應邀在台灣大學法學院參加「傳聞證據法則之實踐」研討會,主題發言(全文刊登在《台灣法學雜志》,2007年5月版);
2006年7月29日,應邀在台灣中央研究院以大陸訪問學者身份參加「行政爭訟」學術研討會;
2007年6月16日,應邀參加在登封舉行的中國第一屆言詞證據分析認證與司法應用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7年9月15日,應邀參加在北京舉行的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7年9月20日,應邀參加在甘肅蘭州舉行的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年會,主題發言。
2007年12月8—9日,應邀參加在北京舉行的「法律服務體制改革與律師職業道德國際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7年12月15-16日,參加在周口舉行的「中國式對抗制刑事庭審方式模擬審判暨研討會」,點評發言。
2007年12月29日,參加首屆北京高校證據科學博士生論壇,「專家點評」。
2008年5月2-24日,參加在山東召開的「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革與辯護律師權利的擴大」學術研討會,點評人。
2008年11月28-30日,參加在成都召開的「刑事證明責任與推定」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8年12月7日,參加在北京召開的「首屆鑒定文書交流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9年4月9日,參加在北京召開的「證據概念」學術研討會。
2009年6月6日,參加在北京召開的由最高院和人民大學主辦的「刑事證據的認定標准與錯案預防」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9年7月24-26日,參加在北京召開的「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9年8月5-6日,參加最高檢和人民大學在銀川召開的「完善證據制度,預防刑事錯案」研討會;
2009年8月8-9日,參加由北京大學和香港亞洲法律基金會主辦的「反酷刑與中國司法改革」研討會,主題發言。
2009年8月27日,參加北京大學法學院主辦的「首都法學博士生論壇」,點評人; 2001年3月7日,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個人講座「誘惑偵查研究」;
2001年4月,在廣東東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學點串講刑事訴訟法大專(專升本)課程;
2001年5月,在湖北十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學點串講刑事訴訟法大專(專升本)課程;
2001年6月,在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教學點串講刑事訴訟法大專(專升本)課程;
2004年11月中旬,在北大法學院為澳門公務員主講民事訴訟法課程;
2005年9月23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個人講座「透視中國刑訊逼供問題」;
2006年3月11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個人講座「從《殺破狼》看司法正義」;
2006年3月31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個人講座「法治視野下的卧底偵查」;
2006年9月1日,在台灣高等檢察署個人講座「感受台灣法曹之脈動」(演講稿全文刊登在台灣《檢協通訊》第十期,2006年10月版);
2006年9月-12月,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主講《證據法學》課程;
2006年9月-12月,同時在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主講《證據法學》課程;
2006年12月21日,在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個人講座「作證的自由與不自由」;
2007年4月20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個人講座「陪審團的制度邏輯」;
2007年9月23日,在甘肅政法學院個人講座「證據法學研究的前沿問題」;
2007年10月-12月,在中國政法大學電大本科班主講《證據學》課程;
2007年11月27日,全國檢察系統第一期「檢察業務高級研修班」證據法課程班主講;
2008年2月27日,全國檢察系統第二期「檢察業務高級研修班」證據法課程班主講;
2008年3月-4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台灣刑事訴訟法專題」系列講座;
2008年6月21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基層法院與證人」個人專題講座;
2008年6月22日,國家檢察官學院天津分院「檢察官業務高級培訓班」主講;
2008年7月16日,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課程班「證據法學」主講;
2008年10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課程班「證據法學」主講;
2008年10月18日,在江西省檢察院主講「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問題」;
2008年11月4日,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及其研究方法漫談」個人講座。
2009年3-5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證據科學前沿」專題。
2009年4月14日,在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檢察官集訓班上主講「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問題」。
2009年4月27-28日,在深圳法官培訓中心的試點法院法官培訓班上主講《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相關問題。
2009年6月5日,在北京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主講「台灣檢察制度漫談」;
2009年12月,在中國政法大學為法庭科學碩士主講《證據法學》課程;
2010年3-5月,在中國政法大學為法庭科學碩士主講《刑事訴訟法》課程;
2010年4-5月,在中國政法大學為刑事司法學院在職法律碩士主講《證據法學》課程;
2010年8月6日,在北京司法局為全市司法鑒定人員主講《證據法視野下的司法鑒定》;
2010年9-12月,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碩士主講《證據科學概論》課程;
2010年9月20-21日,在鐵道部黨校為全國鐵道系統法律顧問培訓班主講《證據法學》。
2010年11月17日,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研究生講座《法學研究方法與學術規范》。 2000年-2002年:「南湖法學論壇」副主席,《青年法學》責任編輯;
2002年-2003年:《法學家茶座》助理編輯;《證據學論壇》學術秘書;
2004年-2006年:《證據學論壇》學術秘書;中國證據法網站長;
2005年-2006年:北京大學「南燕學術沙龍」顧問;
2006年4月起:中國人民大學證據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2006年5月起:受聘擔任深圳南山檢察院(全國模範檢察院)理論導師;
2007年2月起,燕山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兼)。
2007年7月起,中國證據科學網站長。
2008年起,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1996年-1997年,中南政法學院學生會宣傳部長;
1997年暑假在義烏市城東法庭(民事、經濟庭)實踐,任代理書記員;
1998年暑假在義烏市人民法院刑庭(全國優秀審判庭)實踐,任代理書記員;
1998年寒假參加中南政法學院大學生法律義務咨詢活動;
1999年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務處實踐,協助管理學生工作;
2000年-2001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會宣傳部長;
2003年-2007年,中國法律援助網特邀律師;
.2005年-2006年,北大法碩辯論賽和北大清華模擬法庭比賽評委;
2005年-2006年,北大深圳研究生院辯論隊領隊;
2005年7月起,北京奧東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2005年8月-2007年6月,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班主任。
2005—2007年,《方圓法治》、《檢察日報》、「新民網」等多家媒體專欄作者或特約評論員。
2008年10月起,北京隆昌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主要從事刑事辯護與公益案件的法律援助。
2010年4月起,在北京市蒲澤律師事務所從事兼職律師;
2010年5月29日,清華大學第六屆辯論文化節決賽評委。 《吳丹紅:與其詛咒周圍的黑暗,不點亮心中的明燈》,人大新聞網2004年11月29日;
2010年8月15日《法治周末》專訪:「吳丹紅講述舉報禹晉永細節」
2010年9月5日《方圓》專訪「吳丹紅:學術打假是我的業余愛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論文大賽一等獎,1997年,2000年;
武漢高校法學論文大賽二等獎,1999年;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十大科研之星」(全校10人,法學院研究生2人),2002年;
全國「君合人才」獎(每屆共獎勵法學研究生、博士生共5人,中國人民大學僅1人),2003年;
中國人民大學「波司登獎」一等(獎勵科研突出者,全校10人,法學院1人),2003年;
中國人民大學「吳玉章獎」(以老校長命名,為中國人民大學最高獎),2004年;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獎(二等,法學類一等空缺,北大法學院該年共2人獲獎),2005年;
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全校共21人,法學類獲獎僅2篇),2006年。
中國法學會首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2007年。
《中外法學》優秀論文獎(2000年—2007年),本專業唯一獲獎論文。
2009年8月18日,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和科研優秀成果獎(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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