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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徐曉峰教授

發布時間: 2021-03-08 03:56:54

A. 徐曉峰為什麼需要一部民法典 需要一部怎樣的民法典

50年代以來,許多學者就不斷呼籲和企盼我國制定和頒布民法典。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民法典至今未出台,成為我國法制史上的一大憾事。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已經開始啟動。那麼,我國為什麼要制定民法典?我國應該制定一部什麼樣的民法典?這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話題。為此記者采訪了參與這部法典制定工作的著名法學家王利明教授,請他就此發表看法。目前,我國正開始著手制定一部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的旨在全面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重要法律——民法典。為此,記者就這部法典的有關問題,采訪了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教授。
他認為,制定民法典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實行依法治國戰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王利明對記者說,要理解民法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重要性,就必須要了解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民法是深深植根於商品經濟、並作用於商品經濟關系的。在市場經濟生活條件下,民法的平等、等價、公平及誠實信用等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最基本的法律規則,而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如民事主體、所有權、債和合同、代理、法律行為等都是規范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特別是以民商法規則的健全程度為標志的。如果我們要確認我國的經濟是以平等、等價和自由競爭為內容,由市場引導生產要素自由流轉和組合的市場經濟,那麼就應加強民商法的作用,盡快制定民法典。如果沒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市場經濟賴以建立的條件,也不能形成成熟的市場經濟。民法的重要功能不僅僅體現在對市場經濟的調整和促進作用上,而且還表現在對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方面。他認為,法治的基本精神,在於對權利的合理確認和對權利的充分保障。我國民法所確認的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民法在內容上不僅對各項民事主體的權利要實行平等的保護,而且對於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法侵害以後,也允許公民可基於侵權行為制度訴請賠償,這就可以防止行政專橫,有效地捍衛自身的權利。民法不僅通過民事權利的保障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價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時還擴大到對憲法及其他法律所確認公民享有的各種經濟文化權利(如勞動權、自由權、環境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的保障,當公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均可藉助法律獲得救濟。制定民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王利明解釋說,我國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為法律的淵源。法官並無制定法律的權力,而只能適用法律,以處理各項糾紛。就民事、經濟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依據的基本規則就是民法。如果缺乏系統完備的民法典,必將會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從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當然,這並不是說一部民法就能解決法官的全部法律適用問題。即使在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和地區,由於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也難免出現法律的滯後問題,法律調整漏洞的存在是在所難免的,這就要立法機關對法典進行不斷修改,法官也可以依據民法的一些基本規則,採用類推或解釋等方法,填補法律漏洞。然而,如果沒有一部民法典,很多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各種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也就難以運用。王利明指出,制定民法典,還可以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定提供依據,從而保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他說,由於沒有民法典,民法的規則極不健全和完善,因此很多重要民事關系的調整規則不能通過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現出來,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空白。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過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予以填補的。僅以房地產制度而言,由於我國物權制度很不健全,建設部和各地政府頒布了大量的規定。例如關於房屋登記、期房買賣、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等,我們可以將這些現象稱為「規章調整」。「規章調整」與「法典調整」相比,存在許多缺陷。我們可以藉助民法典的制定,為各項規章的制定提供指導,使其合理化,凡是與民法典的規定相矛盾、相沖突的規章規定,都是無效的。據介紹,迄今為止,不僅一些主要的大陸法系國家都早已頒布了系統完備的民法典,而且一些受大陸法系傳統影響的第三世界國家,甚至像越南等經濟改革起步較晚的國家也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頒行了民法典。俄羅斯在經濟改革開始以後,即著手開始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可見民法典也成為檢驗一個國家法制發展程度的標准。王利明說,從世界各國民法典制定所費時日來看,或長或短,情況不完全相同,考慮到民法典內容確實十分復雜,我們不應倉促頒行,但也無須用十年甚至數十年時間來解決。這不僅是因為我們各方面條件已經成熟,而且也因為現實經濟生活的急切呼喚,使我們無法長期等待。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法國民法典這樣一部前所未有、帶有藍本意義的民法典的制定,只用了15年。而蘇俄民法典的制定費時更短,僅用了5年時間。我們預計,從現在著手,到下世紀初,我國應該能夠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制定民法典,無疑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然而,我國應當制定一部什麼樣的民法典呢?王利明的觀點是,我國所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面向21世紀的、科學而又先進的民法典,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法典的內容和體系方面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確定。王利明認為,在立法精神的確定方面,應當十分注重對民事主體的權利的保護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正處於一個新舊體制轉軌時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機關直接干預民事關系現象並沒有消失,在很多方面,政府對民事關系的不適當的、甚至過度的干預仍然存在,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方面的必要的自由仍受到限制,這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盡量尊重當事人的自由,從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是不相適應的。當然,我們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並不是允許當事人享有絕對自由,甚至容忍其濫用民事權利,合理的、必要的國家干預仍然是需要的。除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外,應充分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民事權利,只有這樣,才能為行政權的行使確定必要的范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奠定基礎。其次是民法典的立法體系問題。王利明指出,民法典的立法體系,大致可區分為兩種:其一為羅馬式,又稱法學階梯式,為法國及受其影響的國家所採用;其二為德意志式,又稱潘德克吞式,為德國及其追隨者採用,其中最被人稱道的是後者。該種體系的最大特色,是設總則篇,規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規則,另有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篇。就我國民法典而言,民法典要體系化,必須有總則篇,從而使各項民事法律制度有共性的內容得以在總則中體現,也可以達到立法簡潔的目的,尤其是像法律行為制度,可用高度抽象的規則來填補合同法等法律調整的空白,這就嚴格區分了物權和債權,對於民法分則體系的完善也有必要。王利明強調,民法典的分則部分應包括傳統法典中不是獨立存在的制度,如人格權制度、侵權行為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等,對此人們的意見並不統一。關於人格權制度。王利明指出,傳統民法欠缺人格權的規定,各國關於人格權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發展起來的。許多學者主張,盡管人格權法非常重要,但可以在主體制度和侵權行為制度中加以概括、規定。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人格權之所以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的制度,是因為民法中兩類基本的權利,就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主要是人格權),這是民法的兩個支柱,既然財產權可以分為債權、物權等各項制度,人格權為何不能成為一項獨立存在的制度?否認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實際上還是受到了「重物輕人」的立法觀念的影響,是不可取的。關於侵權行為制度。王利明認為,侵權行為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從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獨立的一支。侵權行為法歸屬於債法並非天經地義,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導致的英美法系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而在國際法的債法體系中,侵權法並沒有找到適當的位置,債法體系主要是以合同法為中心建立起來的,債法主要是合同法,學者對債法性質的表述(如認為債法是交易法、任意法),完全不符合侵權法的性質。債的一般規則主要適用於合同之債,而不完全適用於侵權之債。將侵權法置於債法之中,極不利於侵權法的發展。所以,侵權行為法從債法中獨立,應是創建我國新的民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這種獨立並不否認債的概念及規則,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進而與其他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科學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法體系。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王利明說,知識產權制度是否應包括在民法中,爭議很大。有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有其特殊性,並不完全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應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觀點不夠妥當。我們不否認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但歸根結底,知識產權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其本質屬性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結合,而且我國民法通則已在民事權利一章中專設知識產權一節。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對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利用設有專門規定。這就說明,我國現行法已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屬於民法的組成部分,因而,我國未來民法典中,應包含知識產權法的內容。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學者主張採用民商分立的體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時,還應制定商法典或者商法總則。王利明認為,民法與商法均有調整交易關系的內容,且進入交易活動以後,很多情況下是無法分清商事主體與民事主體、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因此,民商分立的最大缺點就是立法上產生相互矛盾和重復,而民商合一的優點恰恰是能夠解決這種矛盾和重復,使交易規則統一化、國際化,有利於司法體系的內在協調。所以,我們應堅持民商合一體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時另行制定商事法規,但不能也不必要單獨制定商法典和商法總則。盡管人們對民法典的內容和體系還存在著一些不同意見,但是這些都可以在不斷的研究和探討中逐漸形成共識。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部有中國特色的先進的體系完整的民法典的問世在不遠的將來一定會成為現實。如果說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成為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麼21世紀初中國民法典的出台,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篇章。

B. 「還想了解一些吉大地探學院地球物理學導師的一些情況

吉大地探學院地球物理學導師,簡介如下:
1、教授

崔田 陳崗 崔海寧 戴振文 韓煒
賀天民 紀媛 金立平 李險峰 劉曉梅
陸景彬 呂品 呂天全 馬英君 蘇雪梅
孫成林 汪宏年 汪勁 王春忠 王文全
魏英進 吳金輝 許大鵬 閆羽 姚斌
張漢壯 張濤 鄭以松 周強 路洪
曹穎 杜曉波 馮毅 龔依民 國秀珍
何麗橋 何平 紀紅 李守春 梁路光
劉嘉宜 劉麗 劉鐵成 孫敬姝 王國光
王海軍 王榮 曾國模 張鐵強 朱澄
卓仲暢 崔志文 郭山河

2、副教授:

王海華 姚明光 田夫波 張冬 李占龍
宋若龍 李永鋒 郭欣 李海英 倪牟翠
田雲霞 王澤恆 王志軍 張金寶 胡長宏
文立軍 張成寶 白炳蓮 唐笑年 姜永恆
李躍 麻永傑 千慶姬 張鳳琴 張振宇
付作嶺 王剛 韋珏 徐曉峰 丁戰輝
李子亨 孟醒 潘凌雲 劉金霞 杜菲
韓力 王學鳳 年桂君 馬玉剛 趙廣義
侯若瑩 靳錫聯 姚海波

3、講師:

李玉 范鮮紅 朱坤博 娜日娜 何春鳳
崔淬礪 李愛軍 門志偉 裴松皓 王英惠
周密 段德芳 洪德成 隋寧 徐留芳
楊守文 付大偉 韓冰 李劍 楊東
趙寶奎 於國偉 高文竹 劉強 王丹
車曉鐳 王磊 薛艷 張涵 鄧愛理
王慶海 朱明楓 郭星原 李亮 李岩
邱利霞 薛燕峰 呂偉國 王鯤 楊輝
王立 劉國際 高 宇 梁桁楠

4、助教:

黃文龍劉震

5、實驗技術人員:

何越 王連元 王立紅 李榮福 林曉瓏
喬亞力 陸國會 李志有 劉春傑 龍北玉
盧傑 馬純輝 姜雲 孫桂娟 白旭東
孫昕 張瑋 劉倩 趙學平 劉慶輝
陳可心 魏愛國 高春歌 黃振宇 康智慧
蔣紅玫 蘇峰 張洪武 王德 張志傑
周洪雷 王乃丹 楊比鳴 孟媛媛 張春偉
諸揮明 孫麗靜 劉新霞 李瑋 裴力
梁浩 付妍 徐智博 付成偉 宋乾
周亮 劉相國 李憲龍 周妍 曲延吉
吳春姬 劉慶輝

6、行政:

魏立志 孫長輪 孟文卓 吳姝妍 房婷婷
孫曦 肖文旭 劉帛 姚旭航 於洪飛
楊謳菡 金虎 蘇明 荀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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