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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發布時間: 2021-03-09 05:59:47

『壹』 為什麼稱他為「中國律師界的榮耀和良心」

指張思之律師。

張思之(1927年11月-),中國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名譽理事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顧問、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貳』 郭華的介紹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訴訟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學博士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司法部法制司、司法鑒定管理局、團中央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研究所特邀專家,《中國司法鑒定》編委會委員。參加了部分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與修改。兼任華東政法大學研究員、貴州民族大學教授。主要研究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和刑事法。

『叄』 法學界的兩大現象具體是怎麼回事

你說的法學界的兩大現象也就是法學界的兩個現象一個是西政現象,另一個則是南陽現象。
河南省南陽地區出了很多法學家,被法學界成為南陽現象,著名的包括
1、張文顯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鎮平縣人,原吉林大學黨委書記,現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領域:法理學; 2、郝鐵川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鄧州市人,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曾任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主要研究領域:法理學/法律史學;

3、樊崇義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內鄉縣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刑事訴訟法學;

4、楊振山教授(已故),博士生導師,南陽人,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主要研究領域:民法學;

5、趙秉志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陽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主要研究領域:刑法學;

6、周 密教授,河南省鄧州市人,北京大學,主要研究領域:刑法學/法史;

7、付子堂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新野縣人,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法理學;

8、馮 果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鎮平縣人,武漢大學,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 9、劉海年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唐河縣人,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信息法研究會會長.主要研究領域:法律史/人權,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10、侯國雲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陽人,中國政法大學,主要研究領域:刑法學;

11、郝宏奎教授(滿族),博士生導師,南陽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系主任,主要研究領域:偵查學;

12、王新清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南省新野縣人,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主要研究領域:訴訟法;

13、王軼教授,河南省鎮平縣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

14、曹富國教授,河南省唐河縣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采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15、鄭人瑋副教授,法學博士,河南省唐河縣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16、李漢軍 教授,漢族,南陽人,1964年8月出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歷任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海南大學特區法制研究所所長、海南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海南省重點學科訴訟法學科組成員,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17、王志祥 南陽人,法學博士。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近年來,在《法學家》、《法商研究》、《政治與法律》、《刑法論叢》、《刑法評論》、《法制日報》等報刊上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編撰(譯)和參與編撰(譯)《歐盟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暨相關文獻中英文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暨相關重要文獻資料》、《「9·11」委員會報告》、《美軍虐囚報告》、《有組織犯罪比較研究》、《外國刑法學概論》、《中國廢止死刑之路》、《英美刑法學》等著作10餘部;

18、喬寶泰 法學家,南陽人。1948年參加國民黨軍隊去台灣,後患病退伍,擔任育達商職工友,嗣任台北市大安區群英里幹事,先後畢業於「中國地方自治函授學校」專修班、政治大學法學院政治學系、中國文化學院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及博士班,獲台灣第一個三民主義「國家法學博士」學位。後執教中國文化學院,累升教授、總務長、教務長、副院長、院長,中正文教基金會董事。曾當選「國大代表」,1971年列名台灣第9屆「十大傑出青年」。長期從事三民主義理論研究。著有《國父權能劃分學說之研究》、《一個理想的政治制度》、《中華民國憲法與五五憲草之比較研究》等。

『肆』 個體網路借貸的運行原則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

(學者建議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根據】為加強對個體網路借貸(P2P)平台企業(以下簡稱「網貸企業」)的依法監管,規范網路借貸企業的經營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網路借貸市場的經濟秩序,促進網路借貸行業依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通過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借貸活動的監管,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不適用本辦法。

網貸企業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備案,在備案的范圍內從事網路借貸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銀監會監管網路借貸活動實行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有效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銀監會監管網路借貸活動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結合的工作準則,堅持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的工作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審慎地履行監管職責,保護合法經營,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監管許可權】銀監會對網貸企業的經營實行備案制度。

網路借貸監管實行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銀監會對網貸企業以及網路借貸活動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對網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經營要求】網路借貸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開、公平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依法依規實施網路借貸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藉助網路借貸平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網貸企業應當建立借貸管理制度,加強借貸管理;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防範金融風險;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客觀真實信息;不得泄露投資者和融資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資。

第六條【監管原則】從事網路借貸活動應當依法接受銀監會監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銀監會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反網路借貸行業規范行為的,由網路借貸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管理職責】銀監會對網貸企業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

銀監會備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備案管理政策;

(二)制訂備案條件和備案程序;

(三)指導備案工作;

(四)制訂網路借貸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

(五)履行備案管理的其他職責。

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具體實施對網貸企業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

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在備案中發現網貸企業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應當及時上報銀監會,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備案要求】網貸企業備案登記時,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並取得電信主管部門網路經營備案證書(ICP);符合本辦法規定備案條件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第九條【備案條件】網貸企業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二)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本,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網路借貸平台的網址、域名已經取得電信主管部門的網站備案手續;

(五)具有相應的網路借貸信息技術安全保護設施;

(六)具有完備的網路借貸業務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備案材料】網貸企業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網貸企業在向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貸經營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網路借貸平台的ICP備案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實繳資本的驗資證明;

(五)網貸企業的組織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職的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資格證明、信用報告、信用承諾書和無犯罪聲明;

(六)網路借貸業務管理制度;

(七)網路借貸有關投資者保護、信息安全、防範欺詐、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備案程序】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應當予以審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決定備案的,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應當自作出備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銀監會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頒發電子備案證書。

經審查不符合備案條件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十日內予以補充,申請人不予補充或者補充後仍不完整的,不予備案。申請人對不予備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核。

備案期間,備案材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網貸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不予備案條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網貸企業的主要股東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背信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金融秩序,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採用非法手段催收債務或者泄露客戶信息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三條【備案產品】網貸企業產品應當備案。產品備案可以與網貸企業的備案同時進行。

備案產品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備案產品名稱;

(二)備案產品期限;

(三)備案產品利率;

(四)備案產品其他信息。

各類產品單筆融資額度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還應當單獨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變更】網貸企業備案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提出變更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備案撤銷】網貸企業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和信息騙取備案,經查證屬實的,由原備案機構撤銷備案。

網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備案機構撤銷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注銷】網貸企業解散或者終止網路借貸業務的,應當自宣布解散或者終止網路借貸業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注銷,原備案機構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網貸企業管理

第十七條【網貸企業職責】網貸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資者、融資者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活動及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資者、融資者進行實名認證,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對網路借貸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及時公告並終止其網路借貸活動;

(五)對投資者的投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六)對投資者的投資信息、融資者的融資信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等資料進行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保管;

(七)建立投資者投資風險揭示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金融風險教育,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活動,使投資者知悉投資風險;

(八)保守投資者、融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資者、融資者及其利益相關方的相關信息;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按照銀監會和網路借貸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向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進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徵信管理】網路借貸活動信息應當納入徵信系統。

網貸企業從徵信系統獲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於與網路借貸無關的任何活動。

第十九條【平台風控】網貸企業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現平台系統的自主訪問控制,使系統用戶具有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增強系統的安全保護功能;

(三)獲取融資者基本情況的功能;

(四)對融資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對融資約定事項進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風險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條【信息披露】網貸企業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網貸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獎懲情況、主要股東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法人治理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二)產品信息:主要包括備案產品基本情況;

(三)業務信息:主要包括經營數據、逾期交易情況及其他信息。

網貸企業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內容無虛假、無誤導、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網貸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間接或變相為自己、股東或者關聯方進行融資;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融資余額超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同一融資者提供再融資;

(三)提供增信服務;

(四)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五)從事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業務,但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除外;

(六)兼營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聯網金融業務;

(七)詆毀、貶損其他網貸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實名注冊】融資者、投資者應當在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實名注冊。融資者、投資者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法性要求】融資者、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規范。網貸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為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干擾融資者、投資者的合法借貸行為。

第二十四條【利率規定】網路借貸利率由融資者、投資者雙方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利率限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融資者權利】融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網貸企業及時辦理委託事務;

(二)要求網貸企業按照規定與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網貸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撮合居間服務;

(四)要求網貸企業、投資者、監管部門保護其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其他法定與約定權利。

第二十六條【融資者義務】融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貸企業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注冊信息;

(二)提供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借貸信息;

(三)保證借貸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資信息;

(五)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時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約定支付本息及服務費用;

(八)其他法定與約定義務。

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貸;

(二)隱瞞就同一借貸項目融資的事實;

(三)藉助網路借貸平台從事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投資者權利】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網貸企業及時辦理委託事務;

(二)要求網貸企業按照規定與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網貸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撮合居間服務;

(四)要求網貸企業保證投資資金安全;

(五)要求網貸企業依約督促融資者歸還本息;

(六)要求融資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網貸企業、投資者、監管部門保護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其他法定與約定權利。

第二十九條【投資者義務】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貸企業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注冊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網路借貸的投資風險;

(四)其他法定與約定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監管職守】銀監會應當依法對網路借貸活動履行指導和監管職責,不得妨礙和干擾網貸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網貸企業的財物,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十一條【監管職責】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備案登記;

(二)對網貸企業的實名認證、信息披露、資金存管、風險控制以及禁止性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

(三)開展網路借貸行業數據統計分析、監測和評估工作,推動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借貸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五)處置網路借貸重大風險事件;

(六)撤銷、注銷網貸企業或者產品的備案;

(七)對網路借貸行業協會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監管措施】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網貸企業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知情人員,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如實作出陳述;

(四)查閱、復制網貸企業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網路借貸管理業務數據系統;

(六)實施與網路借貸有關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等非現場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網貸企業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有權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接受並做出相應處理。

銀監會應當建立網貸企業重大金融風險事件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報告制度】網貸企業提供新的產品、決定停止提供產品、變更服務方式等影響融資者、投資者利益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原備案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協會職責】網路借貸行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接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自律規范】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機制。

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制訂網路借貸行業自律規范。自律規范應當包括網貸企業自律公約、網貸協議範本、禁止性行為規范以及網貸企業信息披露規則等內容。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貸企業信用承諾制度,要求網貸企業以標准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業務、保障融資者與投資者的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及其合法權益。

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將自律管理規范報送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誠信監管】銀監會應當將網貸企業和其他網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網路借貸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網貸企業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一般違規責任】網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資料報送義務的,或者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資料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禁止規定責任】網貸企業開展網路借貸業務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禁止性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程序性處罰】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檢查監督或者調查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處三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阻礙檢查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網路借貸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的;

(二)妨礙或者干擾網貸企業正常經營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網貸企業賄賂的;

(四)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職權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違反規定對網貸企業和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履行職責、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救濟】網貸企業和其他當事人對銀監會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術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融資者,是指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向投資者籌集資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業。

投資者,是指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向融資者提供資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網貸企業,是指依法設立,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為融資者與投資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資交易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主要股東,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網貸企業5%以上股份的股東。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指按照合夥協議約定代表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網貸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參與制訂《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專家名單

法條起草人:

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後,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第一章

李永壯(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管理學博士,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院長):第二章、張三章

吳韜(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第六章

許冰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義(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國高麗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張德環(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碩士):第二章、張三章

課題參與人:

王春霞(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碩士)

孟祥軼(中央財經大學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經濟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

蘇文(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辦公室主任、碩士)

劉華(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出處: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伍』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師資力量怎麼樣啊

(我是把這學校的概況寫了出來,你照著看啊)

中央財經大學為教育部直屬的以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為主,文學、工學、理學等學科並重的 國家「 211 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系全國 49 所具有法律碩士( J.M )培養資格的高校之一。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成立於 2004 年,其前身為設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經濟法教研室和成立於九十年代的法律系。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設法學本科專業, 面向全國招生, 每年招收本科學生 100 人左右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法學院相繼取得經濟法學、民商法學 、國際法學、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等四個 碩士學位授予權,每年面向全國招收 全日製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 50 人左右,全日製法律碩士( J.M )研究生 80 人左右,並招收在職法律碩士( J.M )學員及在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 100 餘人。 法學院設有法理學與憲法學教研室、民商法學教研室、經濟法學教研室、刑法學教研室、訴訟法學教研室、國際法學教研室、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律與經濟國際研究中心、政府采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財經法學系列教材》編輯部、《財經法律評論》編輯部、《證券法律評論》編輯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診所)等機構。法學院現有教職員工 40 餘人,其中教授 8 人(含專職外 籍 教授 1 人)、副教授 17 人,教師中已獲博士學位者 21 人,在職攻讀博士學位者 3 人。

為加強實踐教學環節 , 優化師資結構 , 更好地利用社會資源協助辦學 , 法學院聘請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原會長高宗澤、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任衛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文先保、司法部辦公廳副主任查慶九、中國銀監會法規部主任黃毅、中國證監會法規部主任王超、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副局長陳麗潔、 中國證監會稽查一局副局長李佩霞、 法制日報副總編伍彪、民主與法制出版社總編輯郭林茂、中國律師雜志總編輯劉桂明、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鄭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等一批資深法律專家為法學院兼職教授,聘請了中國銀行總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王琪、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張煒、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王醒春、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程美芬、中信實業銀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佟英、中國銀河證券有限公司副總裁湯世生等法律實務專家擔任兼職法律碩士( J.M )導師,採取不定期開設學術講座、定期開設實務類課程以及擔任 兼職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 J.M )導師等方式協助開展教學活動,取得了良好的實際效果。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育依託財經類院校的學科優勢,藉助經濟學、管理學學科特點,致力於探討法學和經濟學、管理學相結合的教育與研究模式,側重培養懂法律、懂經濟、懂管理、懂外語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著力打造中國最具影響力的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培養基地 , 近年來在培養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的本科生和民商法、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方面形成了鮮明的財經實務特色。法學院在教學方法上特別注重案例教學和 「 法律診所 」 教育,高度重視法律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做到理論與實踐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結合,使學生擁有發展自己的廣闊空間,以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服務於民主法治建設。

法學院本科課程設置既包括國家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法學核心課程,又包括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的法律實務類課程,如公司法原理與實務、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法、信託法、仲裁法、企業法律實務、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法律診所教育等;還包括突出本校特色的經濟學、管理學主要課程,如西方經濟學、管理學原理、貨幣銀行學、會計學、企業管理、資產評估、信託與租賃等。法學院本科生培養目標為:向企事業單位(尤其是金融保險業)、法律服務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尤其是財稅審計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輸送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歷屆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就業率始終保持在 90 %以上。

法學院經濟法學碩士點設金融法、稅法、公司企業法和 WTO 法律規則四個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碩士點設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訴訟與商事仲裁等四個研究方向;國際法學碩士點設國際貿易法( WTO 法律規則)、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等三個研究方向; 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碩士點 設公司法、金融法、國際經濟法( WTO 法律規則)等三個研究方向 。 研究生培養實行校內、校外雙導師制,培養目標為:培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嚴謹求實的思想作風和較高的精神文明素養,能夠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和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努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高層次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研究生課程主要有:法理學、民商法總論、物權法研究、侵權法研究、公司法專題、合同法專題、知識產權法專題、經濟法原理、金融法研究、稅法研究、市場管理法專題、證券法專題、國際經濟法專題、 WTO 規則與案例研究、國際金融法研究、企業法律實務、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等專業課程。歷屆碩士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歡迎,就業率高達 100 %。

最近五年來,法學院教師累計發表論文 500 余篇,出版專著 30 余部,出版教材(副主編以上) 30 余種。尤其是自 1997 年開始法學院與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湖南財經學院法律系(現湖南大學法學院)等單位合作,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發起編輯出版了 " 財經法學系列教材 " (全套 28 種),受到社會廣泛好評。法學院部分學術帶頭人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和學術骨幹在全國相關研究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其中有 1 人出任教育部高等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 3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 2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理事, 2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理事, 1 人出任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1 人出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秘書長, 4 人出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還有數人在中央和北京市其他相關科研機構兼任學術職務或出任國家級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組成員。多年來,法學院重點發展經濟法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全力建設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點,在證券法、政府采購法、保險法及律師實務等教學科研領域處於全國前列。

為加強我國財稅、金融法律理論與實務研究,推動我國財經管理體制的健康發展,我院決定從 2002 年起主辦 " 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 大型研討會,並於 2002 年 12 月 7 日 成功地舉辦了以「財經監管與財經法治」為主題的第一屆論壇(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2002 )和以「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為主題的第二屆論壇(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2004 )。 " 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 融理論研究和實務探討為一體,以學術交流為主,是財經法律專家、財經管理人員和財經領域實務工作者發表觀點、交流思想、切磋熱點問題的場所。尤其是依託於中央財經大學雄厚的財政、經濟學科優勢,本論壇同時邀請法律界與經濟界專家、學者共聚一堂,從不同的學科領域和觀察視角診治當前我國財經領域急待解決的問題。 " 以跨學科、跨專業的方式組織財經法律方面的大型研討會,強調經濟、法律之間的融通與結合,是本論壇的突出特點。

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法學院還從 2003 年開始編輯出版大型連續出版物《財經法律評論》(甘功仁、李軒主編),《財經法律評論》第 1 至 3 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法學院還從 2004 年開始編輯出版大型連續出版物《證券法律評論》(郭鋒主編),《證券法律評論》第 4 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在瑞士再保險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法學院還在 2004 年與瑞方合作設立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采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聘請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專家 Daniel J. Mitterhoff( 丹尼爾 . 米德夫 ) 為專職主任,開展多方位的合作研究與對外學術交流項目。

此外,法學院還相繼與美國、澳大利亞、法國、義大利、日本以及我國台灣、香港地區眾多的高等院校和法律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不斷擴大對外交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期待著以 " 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 和《財經法律評論》、《證券法律評論》為媒介與社會各界建立更為廣泛的聯系,開展更為深入地合作與交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前身為成立於1994年的法律系,現設有法理學與憲法學教研室、經濟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訴訟法教研室、國際法教研室和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律與經濟國際研究中心、《財經法律評論》編輯部等教學、科研機構。該院的主要任務是結合社會對法律人才的現實需要,藉助本校經濟、管理學科優勢,致力於培養懂法律、懂經濟、懂管理、懂外語的高素質復合型專門人才。該院根據國家教育部的統一規定設有法學本科專業,並經國務院學位辦批准相繼取得經濟法學、民商法學碩士學位授予權,面向全國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該院法學專業本科生的課程設置既包括國家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法學核心課程,又包括突出本校特色的經濟學、管理學主要課程,以便使學生的知識、素質與能力結構更為合理,更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該院非常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採取多種方式廣招人才,致力於探討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相結合的教學科研模式。近年來,該院教師先後承擔了教育部、財政部、北京市等多項國家部委級科研課題,取得了一批具有較大影響的研究成果。在有關出版機構的大力支持下,該院自1997年開始組織編輯出版"財經法學系列教材",受到社會廣泛好評。該院自2002年開始主辦兩年一屆的大型學術研討會"中國財經法律論壇",並從2003年開始,該院與有關出版社合作編輯出版大型連續出版物《財經法律評論》,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目前,該院正致力於與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相關法律機構建立更為廣泛的聯系,開展更為深入地合作與交流。
為適應現代社會對於高素質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法學院在課程設計與教學方面,強調法律服務於經濟、服務於社會,注重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結合,突出應用型法律知識的傳授,使學生擁有發展自身特長的廣闊空間。為拓展學生的知識面,豐富學生的業餘生活,該院開辟了第二課堂教育,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經常組織學生開展法律文化周、模擬法庭以及法律援助活動,使學生們對所學專業有了更深了解,綜合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該院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取得了良好成績,每年都有獲得先進班集體、優秀團支部、市、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員等先進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個人。在北京市高校計算機統考中,該院學生曾經代表學校取得了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績。該院歷年均有一批本科畢業生考取北大、清華、人大、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的研究生;不少同學通過了TOFEL、GRE或者雅思考試,畢業後出國留學深造。跨學科的培養背景使得該院本科畢業生在就業方面比一般政法院校畢業生更具就業競爭優勢,近年來"一次就業率"均在90%以上。該院畢業生主要在各級黨政機關和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的法律部門或管理部門就職,工作表現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

『陸』 存在銀行的錢真的會丟嗎

存在銀行的錢,真的會丟嗎?
2015年01月23日
與購買其他理財產品獲利相比,目前銀行的存款利息處於較低水平,但把錢存入銀行,仍然是多數百姓認可的最安全可靠的理財之道。然而,近期頻頻發生的儲戶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卻不免讓人們對銀行的安全性開始產生懷疑。1月16日,某網站以《存款「丟了」索賠「幾乎不可能」》為題轉載新華社的一篇調查報道被不斷轉發後,更搞得人心惶惶:「我存在銀行的錢安全嗎?以後還敢存銀行嗎?」
存在銀行的錢真的會丟嗎?丟了的錢還能找回來嗎?找不回來的錢銀行會負責賠償嗎?本報記者就此走訪金融法律專家、銀行業內人士及相關從業律師,對此類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存款丟失事件頻發
去年12月2日,人民網以《儲戶億元存款被轉走,中國銀行一支行長被批捕》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民沈某的億元存款在中國銀行蘇州分行的兩家支行被轉走,涉案的崑山蓬朗支行原行長周某被檢察機關批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兩天後,人民網又以《中國銀行再遭投訴,多儲戶巨額存款被莫名轉走》為題,報道了多名儲戶巨額存款被中國銀行蘇州分行違規轉走。這兩篇報道發出後,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
今年1月15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刊發以《42名儲戶9500萬存款丟失,多地銀行存款屢失蹤》為題的調查報道。報道稱,近日多地銀行存款頻頻「失蹤」: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瀘州老窖等知名企業存款也出現異常,近3個月就有存在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的5億元不知去向。
記者發現,存款在銀行失蹤的事,並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鮮事——
2005年5月,湖南省衡陽市的胡某將1500萬元以單位的名義存入工行湖南衡陽白沙州支行,兩個月後,發現這筆存款被人冒領。
2008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張女士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900萬元,不久她去銀行查詢,卻被告知900萬元已被人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業務轉走。
2011年4月,遼寧省沈陽市的趙女士在中國銀行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萬元,一個月後,發現自己的賬戶只剩下1元。
2013年11月,浙江省義烏市的劉先生在某國有銀行寧波奉化城東支行存了250萬元。最近,他發現自己的存摺賬戶上只剩4元。
那麼,這些丟了的存款,能否索賠追回呢?在前述新華社報道,一位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實的情況是, 幾乎不可能 」。有網站在轉載這篇報道時以《存款丟了,索賠幾乎不可能》做標題,一時間網上網下一片躁動——「銀行怎麼會這么不靠譜?難道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的血汗錢存銀行都不安全了?」
失蹤的錢去了哪裡?
記者對以上公開報道的存款丟失事件逐一細究:南京沈某的近億元存款,是被崑山蓬朗支行原行長周某分別轉給了邱某和蘇州的一家商務會所;湖南省衡陽市的胡某的1500萬元,冒領人是白沙州支行行長的弟弟吳某;而轉走浙江省台州市張女士900萬元的,正是銀行營業部的主任何某;將遼寧沈陽趙女士1000萬元轉走的是興隆大街支行的行長李某……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曾擔任過多年中級法院經濟審判庭法官,有豐富的經濟案件審判經驗。他分析,儲戶在銀行的存款失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的存款轉入他人的賬戶;二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等人員勾結,儲戶存款並沒有進入銀行系統而是直接挪作他用;三是儲戶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忽悠下,存款變成保險理財等產品,如果不能保本獲利,有可能會虧本;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常見,不法分子通過攻擊網銀或者通過偽造銀行票證甚至偽造銀行卡等方式盜取儲戶存款。前兩種情形中,有些是銀行工作人員為了償還個人債務挪用儲戶存款,更多的情況是,有的銀行為了獲取高額中介費、手續費將儲戶存款直接轉給需要用錢的企事業公司或個人,甚至參與民間借貸,在銀行系統外「體外循環」。「體外循環」的運作方式是銀行利用資金周轉中的時間差,「拆東牆補西牆」,將儲戶的存款轉給其他用資人。如果周轉不靈到時無法補上,就會出現儲戶取款時發現存款不知所蹤。
郭華介紹,過去,銀行業務就是存款、取款、外匯等業務;現在銀行業務范圍越來越大,既可以代理各種理財產品,也可以代理保險業務。這種混業經營的狀態,對銀行在管理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存款失蹤事件頻頻發生,既有銀行為了追求規模盲目擴張而制度規范沒有跟進的原因,也有銀行使用的技術遠遠落後於科學技術發展的因素。如有的銀行櫃員機因存在系統缺陷不能識別出偽卡,導致客戶存款被盜。此外,銀行過分追逐效益忽視對客戶利益保護,不斷追逐金融創新而忽視金融安全帶來的風險,而對於這些風險缺乏足夠的認識與應有的防範,從而導致銀行資金不斷出現不安全的問題。
存款丟失,責任誰擔?
存款在銀行「蒸發」了,責任由誰承擔呢?郭華告訴記者,「銀行與儲戶屬於平等民事主體或者市場交易主體,對於儲戶不存在過錯的,銀行沒有盡到最大安全保障職責的,應當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存在誤導客戶,而儲戶為了追求額外利益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銀行與客戶之間交易的地位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即使是所謂的銀行 臨時工 因違規操作造成的,即使構成刑事犯罪,也應先由銀行對客戶承擔責任,再由銀行進行內部追償。不應也不宜採用所謂的 先刑後民 ,等待涉案款項追回後再進行民事補償。」
「銀行與儲戶間的存款糾紛情況十分復雜,每一個案例都要看證據,依據過錯原則劃分雙方的責任。用一句 存款丟失,索賠幾乎不可能 一概而論作出判斷,並不客觀,而一些媒體不認真調查就把這個判斷做成醒目標題,聳人聽聞,同樣是一種缺乏職業精神,對公眾不負責的態度。」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愛文說。
「正常的取款存款,出現丟失儲戶存款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出了問題,只要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存款關系,銀行一般難辭其咎。」據李愛文介紹,早在1997年,最高法院就發布了《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產生的存單糾紛的認定與處理作了詳盡規定。比如對「持有人以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情況,處理辦法是「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在近期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銀行「不翼而飛」事件中,記者發現,情況似乎並不那麼簡單。這些儲戶都覺得自己橫遭噩運,但細究每一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這些事件又有極其雷同的異常。比如,儲戶往往是由朋友或銀行工作人員介紹,存款數額畸高,動輒一次存入幾百上千萬元;存錢的銀行很多都不是在自己生活地;去存款時接待人幾乎都是銀行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向他們許諾的利息遠遠高於銀行的正常利息,甚至有人存款剛入銀行,當場就會收到銀行的返點……不少儲戶還提到「貼息存款」這個詞。
某商業銀行上海總行法律合規部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貼息存款指的是除去原有的銀行利息外,另外根據存款金額給予儲戶的利息部分。這是一些銀行為了高息攬儲而採用的違規行為。儲戶受高息回報誘惑時,也應該意識到自己的資金可能處於高風險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儲戶也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
「失蹤的錢找不回來的情形也確實有可能存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紅一說,「從民事角度看,如果是合同糾紛案件,現有的審判思路是按銀行和儲戶各自過錯比例分擔損失,儲戶過錯大,得到的賠償自然就少。如果是侵權案件,由於不同法官對侵權責任法第34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的理解不盡相同,可能會出現 同案不同判 的現象。只有在法院認定銀行工作人員行為是 執行工作任務 構成職務侵權時,銀行才承擔僱用人責任,對儲戶進行賠償,否則由涉案銀行工作人員個人承擔責任。如果銀行工作人員無力賠償,儲戶損失則難以彌補。如果是涉及銀行工作人員盜竊、詐騙等刑事犯罪導致儲戶受損的 民刑交叉 案件,一旦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遲遲未能偵破,而糾紛處理時又固守 先刑後民 原則(即先處理完刑事案件後才處理民事糾紛),儲戶有可能長期得不到賠償;另外,實踐中有些儲戶持有的合同因銀行工作人員刑事犯罪原因被判定無效,銀行也不承擔責任,而由涉案犯罪的銀行工作人員承擔個人責任,犯罪人如果將錢財揮霍一空,儲戶的錢就找不回來了。」
完善立法,加強內控
「現在有關銀行方面的法律法規,多數是由金融部門參與起草的所謂部門立法。部門立法必然帶來對部門利益的過分保護問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即使存在一些保護客戶權益的條款,多數也是原則性的,甚至宣言式的,可操作性不強。」郭華說。
「這類案件最大難點就是舉證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遵循的是民事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而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具有準公共屬性。銀行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高於一般企業,銀行具有高於儲戶的交易地位,其責任構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責任,應該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法定責任。僅從民法角度判斷銀行責任,不利於促使銀行提高技術,增加安全性的需求。」王紅一介紹說,目前許多國家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應該增加相應的條款,更注重保護儲戶利益,加大銀行責任,以符合規范和發展金融行業的要求。」
郭華也提出,只有加大銀行的法律責任,才能促使銀行不斷提高管理與檢測水平,加強系統技術更新與安全設備的投入,不斷促使銀行減少資金流動中的漏洞以及降低銀行和客戶的風險。如果允許銀行推卸或者推脫責任,其存在的風險不僅不能降低,還會導致銀行在此方面更加放鬆管理與防範,給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機,最終對銀行和客戶均不利。
「在每一起存款失蹤事件中,都能看到銀行管理存在的漏洞。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才可能從源頭上杜絕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事件的一再發生。」一位業內人士說。
「把客戶的資金轉到外部,這樣的事情在我們這里根本不可能發生。」某國有銀行新加坡支行的一名職員告訴記者,中行蘇州支行儲戶億元存款被轉走事件,他們銀行也已經通報。但這種事在新加坡幾乎不會發生,因為一是法律比較健全,二是銀行內部管理十分嚴格。比如,每筆大額款項出入都要有兩人當面和客戶確認,執行交易時也需要兩人。客戶的所有文件監督人員都會再次檢查,如有任何差錯都計入個人的績效考核,輕則影響獎金,重則影響飯碗。銀行從業人員一旦出現污點,在本行業就沒法做下去了。因為用人單位聘用人的時候會查詢前僱主的評語、信用記錄等,稍有嫌疑都不會用。再如,理財人員上崗前要考若干執照,監管審核通過才行。執業過程中,除了本支行的審核,管理部門有專門的監督人員對所做業務進行合格檢查。監管部門還會經常暗查,檢查是否有違規行為。
「新加坡犯罪成本很高,銀行違規事件很少。客戶可以隨時投訴,寫個郵件給金融管理局很方便。如果屬實,銀行也會受到處罰,嚴重的會被停業。所以人們對合規經營的理解不是嘴上說的。」這位職員說。
「銀行基本上是安全的,但並不意味著沒有風險的存在。」一位業內人士提醒廣大儲戶,到銀行存款一定要在銀行場所內,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內進行,不要輕易接受銀行工作人員的高利息產品的推銷;對那些承諾高額回報的各種存款形式,更要提高戒備。

『柒』 e租寶的調查進程

2015年12月3日時,就有消息稱e租寶深圳寶安分公司被經偵突查,40餘人被帶走。其官方隨後回應稱,系深圳某代銷公司員工協助當地經偵部門例行了解情況,而且在當日晚間「相關配合檢查人員就已全部返回」。
12月8日,e租寶位於北京數碼大廈的信息化研發中心及位於安聯大廈的辦公場所被警方調查。當日晚間,新華社消息通報了正在接受調查的事實,後得到e租寶方面的證實。
2015年12月8日晚間開始,e租寶的官方網站與APP就已無法打開。
2015年12月9日午間,e租寶又通過官方微博發布《e租寶告客戶書》,稱「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寶平台依然可以進行正常的注冊、充值、投資、贖回、提現交易。19:00之後,e租寶平台配合接受相關部門檢查,為防止不實傳言引發恐慌和無序贖回、提現,本著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則,e租寶平台向社會各界宣布暫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時表示,將在相關部門檢查結束後,及時公布結果。
2015年12月10日晚7點左右,e租寶在官方微博發布一則聲明,證實正在接受調查,原因是「經營合規問題」。由其董事長張敏簽發的文件顯示,e租寶網站及線下機構停止推廣、發布新品,亦暫停其他日常業務。
2015年12月16日,廣東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各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已對「e租寶」網路金融平台及其關聯公司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立案偵查。警方已對涉案相關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對涉案資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
2016年1月11日晚間,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深圳公安機關已經對e租寶網路金融平台及其關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立案偵查。
同時,深圳經偵表示,請投資者及時到居住地派出所報案,反映投資情況,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正在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固定證據和追贓挽損工作。
事件影響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農資本在官網發布公告稱,因「某寶」事件的持續發酵,引發了P2P行業的市場恐慌,大量投資人都在申請贖回自己的投資款項,打亂公司原有的發展規劃,因此決定暫停業務。
一年半內非法吸收資金500多億元,受害投資人遍布全國31個省市區……2016年1月14日,備受關注的「e租寶」平台的21名涉案人員被北京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e租寶」平台實際控制人、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局主席丁寧,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持有槍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與此案相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這個曾風靡全國的網路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鈺誠集團一眾高管頭頂種種「光環」之下隱藏著怎樣的黑幕?「新華視點」記者日前經有關部門批准,對辦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業進行了深入采訪,還原了鈺誠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鈺誠系」)利用「e租寶」非法集資的犯罪軌跡。
打著「網路金融」旗號非法集資500多億
「e租寶」是「鈺誠系」下屬的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路平台。2014年2月,鈺誠集團收購了這家公司,並對其運營的網路平台進行改造。2014年7月,鈺誠集團將改造後的平台命名為「e租寶」,打著「網路金融」的旗號上線運營。
辦案民警介紹,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發現「e租寶」經營存在異常,隨即展開調查。
公安機關發現,至2015年12月5日,「鈺誠系」可支配流動資金持續緊張,資金鏈隨時面臨斷裂危險;同時,鈺誠集團已開始轉移資金、銷毀證據,數名高管有潛逃跡象。為了避免投資人蒙受更大損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揮各地公安機關統一行動,對丁寧等「鈺誠系」主要高管實施抓捕。
辦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復雜,偵查難度極大。「鈺誠系」的分支機構遍布全國,涉及投資人眾多,且公司財務管理混亂,經營交易數據量龐大,僅需要清查的存儲公司相關數據的伺服器就有200餘台。為了毀滅證據,犯罪嫌疑人將1200餘冊證據材料裝入80餘個編織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處6米深的地下,專案組動用兩台挖掘機,歷時20餘個小時才將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鈺誠系」的頂端是在境外注冊的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運營中心,並下設融資項目、「e租寶」線上銷售、「e租寶」線下銷售等八大業務板塊,其中大部分板塊都圍繞著「e租寶」的運行而設置。
辦案民警表示,從2014年7月「e租寶」上線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鈺誠系」相關犯罪嫌疑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寶」實際吸收資金500餘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
假項目、假三方、假擔保:三步障眼法製造騙局
「『e租寶』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鈺誠國際控股集團總裁張敏說,對於「e租寶」佔用投資人的資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現在對此非常懺悔。
「e租寶」對外宣稱,其經營模式是由集團下屬的融資租賃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協議,然後在「e租寶」平台上以債權轉讓的形式發標融資;融到資金後,項目公司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公司則向投資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辦案民警介紹,在正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賺取項目利差,而平台賺取中介費;然而,「e租寶」從一開始就是一場「空手套白狼」的騙局,其所謂的融資租賃項目根本名不副實。
「我們虛構融資項目,把錢轉給承租人,並給承租人好處費,再把資金轉入我們公司的關聯公司,以達到事實挪用的目的。」丁寧說,他們前後為此花了8億多元向項目公司和中間人買資料。
采訪中,「鈺誠系」多位高管都向記者證實了自己公司用收買企業或者注冊空殼公司等方式在「e租寶」平台上虛構項目的事實。
「據我所知,『e租寶』上95%的項目都是假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總監雍磊稱,丁寧指使專人,用融資金額的1.5%-2%向企業買來信息,他所在的部門就負責把這些企業信息填入准備好的合同里,製成虛假的項目在「e租寶」平台上線。為了讓投資人增強投資信心,他們還採用了更改企業注冊金等方式包裝項目。
辦案民警介紹,在目前警方已查證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與鈺誠租賃發生了真實的業務。
有部分涉案企業甚至直到案發都被蒙在鼓裡。安徽省蚌埠市某企業負責人王先生告訴記者,他的公司曾通過鈺誠集團旗下的擔保公司向銀行貸過款,對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業銀行賬戶被凍結後,他才從公安機關處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寶」冒名掛到網上融資。「他們的做法太惡劣了,我希望公安機關嚴懲這種行為,還我們一個清白。」王先生氣憤地說。
根據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台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平台只進行信息中介服務,不能自設資金池,不提供信用擔保。據警方調查,「e租寶」將吸收來的資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進入自設的資金池,相當於把資金從「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僅如此,鈺誠集團還直接控制了3家擔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為「e租寶」的項目擔保。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愛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關聯關系的擔保機構,將給債權人帶來極大風險。
「高收益低風險」的承諾陷阱
「1元起投,隨時贖回,高收益低風險。」這是「e租寶」廣為宣傳的口號。許多投資人表示,他們就是聽信了「e租寶」保本保息、靈活支取的承諾才上當受騙的。記者了解到,「e租寶」共推出過6款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間,遠高於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
投資人張先生表示,「e租寶」的推銷人員鼓動他說,「e租寶」產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資的公司失敗了,錢還是照樣有。
投資人徐先生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我拿10萬塊錢比較的話,在銀行放一年才賺2000多塊錢;放在『e租寶』那邊的話,它承諾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賺14000多塊錢。」
投資人席女士則稱,自己是被「e租寶」可以靈活支取的特點吸引了:「一般的理財產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寶』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來。」
對此,李愛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關於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解釋里明確,不能用承諾回報引誘投資者。實際上,由於金融行業天然的風險性,承諾保本保息本身就違背客觀規律。銀監會更是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
但是,「e租寶」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對金融知識了解不多的弱點,用虛假的承諾編織了一個「陷阱」。為了加快擴張速度,鈺誠集團還在各地設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銷公司,直接面對老百姓「貼身推銷」。其地推人員除了推薦「e租寶」的產品外,甚至還會「熱心」地為他們提供開通網銀、注冊平台等服務。正是在這種強大攻勢下,「e租寶」僅用一年半時間,就吸引來90多萬實際投資人,客戶遍布全國。
非法吸取的巨額資金被鈺誠集團自用
據警方調查,「鈺誠系」除了將一部分吸取的資金用於還本付息外,相當一部分被用於個人揮霍、維持公司的巨額運行成本、投資不良債權以及廣告炒作。
據多個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寧與數名集團女高管關系密切,其私生活極其奢侈,大肆揮霍吸來的資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寧贈與他人的現金、房產、車輛、奢侈品的價值達10餘億元。僅對張敏一人,丁寧除了向其贈送價值1.3億的新加坡別墅、價值1200萬的粉鑽戒指、豪華轎車、名表等禮物,還先後「獎勵」她5.5億元人民幣。
「鈺誠系」的一大開支還來自高昂的員工薪金。以丁寧的弟弟丁甸為例,他原本月薪1.8萬元,但調任北京後,月薪就飛漲到100萬元。據張敏交代,整個集團拿著百萬級年薪的高管多達80人左右,僅2015年11月,鈺誠集團需發給員工的工資就有8億元。
多位公司高管稱,為了給公眾留下「財大氣粗」的印象,丁寧要求辦公室幾十個秘書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飾「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個奢侈品店全部買空。
不僅如此,2014年以來,「鈺誠系」先後花費上億元大量投放廣告進行「病毒式營銷」,還將張敏包裝成「互聯網金融第一美女總裁」,作為企業形象代言人公開出席各種活動。
公司的花銷在水漲船高,資金回籠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雍磊說,「e租寶」只要一天沒有新項目上線,丁寧就會立刻催問。
實際上,「鈺誠系」的高管們對公司的實際狀況都心知肚明。「『e租寶』的窟窿只會越滾越大,然後在某個點集中爆發,賬上沒錢還給老客戶,也不能還給新客戶。」張敏說,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讓公司的數據中心進行測算,結果顯示,「e租寶」的贖回量將在2016年1月達到9億,此後贖回量逐月遞增。
這個預測,與公安機關此前的分析結果非常吻合。
丁寧坦言,鈺誠集團旗下僅有鈺誠租賃、鈺誠五金和鈺誠新材料三家公司能產生實際的經營利潤,但三家企業的總收入不足8億,利潤尚不足一億。因此,除了靠瘋狂佔用「e租寶」吸收來的資金,「鈺誠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蓋其龐大的開支。
「e租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根據「e租寶」案件中已經查明的種種犯罪事實,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這些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4個構成要件:第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經營形式來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簡訊、推薦會等形式公開吸存,第三是通過私募、股權等其他的手段來承諾還本付息或者回報,第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網路平台公開向全國吸存,還對外承諾還本付息,其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於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如果還存在揮霍性投資或者消耗性支出導致財產不能償還的情形,就構成了集資詐騙罪。」他認為,「e租寶」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資高檔車輛和住宅、向員工支付高工資等揮霍行為,體現了他們主觀上非法佔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這是導致吸收來的資金不能償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們涉嫌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愛君則指出,金融是一種以高風險為特徵的行業,因此老百姓在投資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識,知道任何投資行為都要風險自擔;而如果投資者參與的金融活動涉嫌違法犯罪,就將承擔更大的風險。
最新進展: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取證追贓挽損
辦案民警介紹,由於「鈺誠系」的資金交易龐雜,財務管理混亂,其資金流向還在調查之中。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與銀監會、人民銀行等部門通力配合,加快工作進度,全力以赴進行調查取證、追贓、甄別涉案資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資人的損失。為了便於投資人報案、完善案件處置相關信息,公安機關已經搭建起投資人信息登記平台,並將於近期掛接在公安部官方網站上啟用。
有關部門表示,投資人應及時、主動報案、登記信息、提供證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時、不如實報案、登記而損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時,請投資人依法維權,不信謠、不傳謠、不受蠱惑,不組織、參與各類非法活動。涉嫌犯罪的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爭取從寬處理。
2016年1月21名涉案人員被北京檢查機關批准逮捕,時隔半個月中國各大報刊都刊登了新華社發布的「e租寶」非法集資真想調查。
真相終於來了!新華社發文定性e租寶非法集資事件
備受關注的「e租寶」平台的21名涉案人員已於1月14日被北京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內非法吸收資金500多億元人民幣,受害投資人遍布中國31個省市區。其中,「e租寶」平台實際控制人、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局主席丁寧,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持有槍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與此案相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新華社刊發的「e租寶」非法集資案真相調查稱,從2014年7月「e租寶」上線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寶」是鈺誠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下屬的金易融(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路平台,「鈺誠系」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據警方調查,「e租寶」將吸收來的資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進入自設的資金池;資金運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資金用於還本付息外,相當一部分被用於「鈺城系」高管的揮霍、維持公司的巨額運行成本、投資不良債權以及廣告炒作。
「e租寶」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根據「e租寶」案件中已經查明的種種犯罪事實,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這些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4個構成要件:第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經營形式來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簡訊、推薦會等形式公開吸存,第三是通過私募、股權等其他的手段來承諾還本付息或者回報,第四是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網路平台公開向全國吸存,還對外承諾還本付息,其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於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如果還存在揮霍性投資或者消耗性支出導致財產不能償還的情形,就構成了集資詐騙罪。」他認為,「e租寶」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資高檔車輛和住宅、向員工支付高工資等揮霍行為,體現了他們主觀上非法佔有投資者資金的目的,這是導致吸收來的資金不能償還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們涉嫌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愛君則指出,金融是一種以高風險為特徵的行業,因此老百姓在投資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識,知道任何投資行為都要風險自擔;而如果投資者參與的金融活動涉嫌違法犯罪,就將承擔更大的風險。

『捌』 李朝暉的人物簡介

李朝暉,男,1975年4月生,法學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刑法學、犯罪學。

『玖』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研究方向

法學院經濟法學碩士點設金融法、稅法、公司企業法和 WTO 法律規則四個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碩士點設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訴訟與商事仲裁等四個研究方向;國際法學碩士點設國際貿易法( WTO 法律規則)、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等三個研究方向; 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碩士點 設公司法、金融法、國際經濟法( WTO 法律規則)等三個研究方向 。研究生培養實行校內、校外雙導師制,培養目標為:培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嚴謹求實的思想作風和較高的精神文明素養,能夠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和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努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高層次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研究生課程主要有:法理學、民商法總論、物權法研究、侵權法研究、公司法專題、合同法專題、知識產權法專題、經濟法原理、金融法研究、稅法研究、市場管理法專題、證券法專題、國際經濟法專題、 WTO 規則與案例研究、國際金融法研究、企業法律實務、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等專業課程。歷屆碩士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歡迎,就業率高達 100 %。

『拾』 中央財經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錯過悔終身

其實中財值得推薦的老師特別的多,大四老學姐就在這里給大家推薦2位我個人覺得超有意思的老師的課,不去上他們的課可能真的會後悔終生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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