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法大學教授詠春
❶ 有一部電視劇那男孩詠春是一個教授的孩子
第一部應該是《母親》,岳紅主演的那版,女主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她兒子紅兵得了血友病經常吐血,後來紅兵喜歡上他的老師,還寫了篇小說叫「十年後你來娶我」,鄰居家的女孩以為是寫給她的,就騙他說自己快結婚了,後來這個女孩經歷坎坷病死了,。
❷ 詠春拳是什麼時候創立的,創始人是誰
大概是兩百年前創造的,而創始人有四種說法:
1、福建福清南少林的少林庵五枚師太(原名朱紅梅)。
2、河南嵩山少林弟子一塵庵主所創。
3、福建泉州嚴詠春觀蛇鶴相鬥有悟,融合永春一帶拳術和少林搏擊技法而自創。
4、詠春拳應為永春拳,得名於福建泉州少林寺的永春殿,乃當年進殿者所習的南派內拳法,全稱是少林永春,總教習是少林弟子至善禪師。

(2)台灣政法大學教授詠春擴展閱讀:
非遺申請:
2009年,福州市申報的福建傳統詠春拳成為福建省第三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
2011年,佛山市申報詠春拳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獲得成功 ,於2012年2月由廣東省政府正式公布列入廣東省第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2014年11月,福州市申報詠春拳成為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佛山市文廣新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福州詠春拳的申遺成功不會影響佛山詠春拳的申遺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沒有排它性,並不是一個地方申報了,其它地方就不能申報,也不代表先申報的地方其歷史淵源就更深厚、更正宗 。
❸ 梁挺詠春的教授方式
1. 盡快擊倒對手:武術中的「撒手鐧」 。(註:是「撒手鐧」,用於脫險的拳術;非「殺手鐧」殺人拳。)因為,詠春拳不是以「擂台比武」方式的搏鬥拳種。對於一列一類如西洋拳、泰國拳、散打、摔交、MMA等等的搏鬥武術,在一個詠春拳手而言,那些是一種「有規條的打鬥游戲」,而詠春拳是在街頭中的自衛術、實戰技擊術。一個詠春拳手對付的敵人,往往毫無「公平」可言,更不受體重、級數等因素影響、制肘。我們一般假設,可以不跟「無聊的敵人」斗氣,即可立即避過與對方打架的禍害;可是,假如我們一旦被敵人逼入窮巷,到了不出手便肯定絕無生路之時,便須立即出手、三兩招之內打倒敵人,我們才能立即離開險境。故此,我們有「留情不出手,出手不留情」之訣。
2. 詠春拳所攻擊的部位,全都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由於我們每天勤練擊打貼牆沙包,加上我們所鍛練的功力是一種與別不同的極強的「柔韌之力」。這種勁力,就是武術界中所謂「內勁」,一如以粗藤或強力彈簧所擊出的勁力般強勁,再加以「拳無一發」的口訣應用,一旦出手,敵人即使僥幸避得過第一拳,也絕對避不過閃電般擊出的第二拳、第三拳、及繼往開來的「連環拳」。且所擊打的位置,更是人體最不能受擊的重要部位。一旦被擊中,即使是一拳也好,也勢必昏倒;更何況一出手便是勢如閃電的密襲攻擊!
3. 我們絕對不會像一般摔角家或者柔道家般,以自己的雙手或身體去「鎖制」對手。因為,依照詠春拳的理論,假如我們以雙手或者身體去「鎖制」敵人的話,無疑中也就是等於「將自己變成了鎖制對方的一條繩索」了!因為此法雖令敵人不能離開,同時連自己也束縛其中不能走開。所以,詠春拳手若要盡快離開「險境」,便必須盡快擊倒對方。如此才是「脫離險境」的最佳辦法。
4. 很多時,我們在遇到對手時,往往都是對手在身形及體重上都比自己強大、健碩得多(否則,對手不會發欺負之心來試圖恃強凌弱了!),《梁挺詠春》拳首先就是練習「借力打力」。因為,惟有如此,我們才能以較弱小的身形或氣力去戰勝對方。

❹ 詠春詠春
我就是隨機應變的。
❺ 石家莊張詠春是哪個大學的教授
石家莊張永春是哪個大學的教授?這是拿大學教授的話,應該是不知道是哪大學的,沒有了解過他是哪大學的喲。
❻ 求一本台灣學者的刑法學著作
走到了第三代:第一代當然是老一輩刑法學家,第二代應是「文革」結束後培養出來的頭幾批大學生,現在正在成長的當屬第三代刑法學人。如果這一代學人能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那麼中國刑法學派的形成就是可能的:1、強化主體意識。主體意識要求刑法學者具有獨立的學術品格,但目前我國的刑法學研究比較普遍地存在主體意識低下的現象,如盲目迷信權威,把所謂權威性的觀點奉為圭臬;[62]被各種會議的議題牽著鼻子走,淪為「會議學者」;[63]著述立說人雲亦雲,缺乏必要的考證;[64]等等。我認為,提倡主體意識,至少應做到:一要開放而不跟風。對國內外的學術活動和研究動態保持一種開放的心態並適當參與是必要的,但由於人的精力和知識有限,因此應當有所選擇,更重要的是,對於來自國內外同行的觀點應當以批判的眼光來對待,始終秉持「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態度。二是敬業而不急躁。著書立說,是一項極辛苦的個性化工作,惟有扎扎實實地讀一批書,認認真真地思考,才能得出屬於自己的思想。當前刑法學界人才輩出,每年高產的學者不在少數,在這種情形下,要切忌急躁和攀比,只有始終如一、一步一個腳印地朝著自己的目標走下去,才能最終有所收獲。在這方面,儲槐植教授「老而彌新」的經歷或許能給我們以啟示:他22歲時發表第一篇文章,由於歷史的原因,到50歲時才發表第二篇文章,他之所以如今在刑法學研究上取得公認的成績,用他自己總結的經驗就是:「多想超越自我而少想超越他人。昨天的我,標尺明確,而『他人』則是一個變數不定的情狀。要超越自我,則會產生上進的動力,並可清楚察覺前進的印跡從而心情舒暢。總想超越他人,只能攪亂心緒,自尋煩惱,則必然急躁。」[65]2、追求理性的學術論辯。理性論辯最重要的規則是言談者的普遍性和論辯機遇的平等性;其次是尊重他人對自己觀點的解釋,不得強加於人,更不能追究「用心」;第三是寬容,任何論辯都是開始而不應是「終結」。[66]這就要求我們反對霸道做法和「左右逢源」的圓滑態度,無論在立論還是反駁時,都要學術性地去論證和思考問題,而不要借用意識形態、權勢地位或社會影響去壓人傷人,惟此,學術上的共同體和健康的對話機制才能逐步形成。
(二)視野不夠開闊。表現之一是對與刑法相關聯的學科缺乏必要的關注,這些學科既包括憲法,[67]也包括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68]還包括哲學、社會學(含犯罪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總結中外研究刑法的成功人士的經驗,他們大都從相關學科吸收營養,開辟路徑。例如,陳興良教授在對儲槐植教授的學術評傳中就指出:儲教授善於將哲學等方法引入刑法研究,並竭力接受哲學上的新知識,將之轉化為刑法研究的新思想,如由「結構」而研究「刑罰結構」,由「機制」而研究「刑法機制」,由「關系」而研究「關系刑法」,由「系統」而研究「犯罪場」,無不屢有斬獲。[69]所以,陳瑞華教授才建議:在未來的研究中,如果有人能從刑法與民法、犯罪與侵權、刑訴與民訴之間關系的角度展開研究,那麼他幾乎肯定會在這一領域做出開創性的理論貢獻。[70]視野不開闊的表現之二是對有關國際文件的研究不夠。許多國內刑法學者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這類文件簡單地理解為國際刑法的研究對象,因而不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但實際上,像這樣一部集名家之大成、代表了當代最新刑事法理念的「國際刑法網路全書」,對任何一個從事刑法學研究的人來說,都是一筆寶貴的資源。[71]正如當代國際知名的刑法學家弗萊徹所指出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把普通法系的一些觀點和大陸法系的一些原則統一起來。從現在起的100年,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將會成為我們學科研究的重要內容。」[72]由於國際公約凝聚了人類社會的共同智慧,所以我們有理由對其保持一種開放的研究態度,並從中受到啟發。例如,我國現在不少刑法學者主張去掉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素,乃至行賄罪中也要去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要素,但這種主張恐將產生矯枉過正的後果,導致打擊面的不適當擴大。[73]我們看到,有的國外總統、首相也經常接受大款友人的資助帶上家人去度假,只要他們沒有任何涉及公職方面的交易,沒有玷污公職,就應當是允許的。其實,這方面的一個比較好的參照系就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它使用「以作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來界定「好處」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這就比較科學,可以將正常的友人交往和婚喪嫁娶時送符合當地習俗的適量錢財的紅包等排除在外。視野不開闊的表現之三是在研究中只及一點、不及其他。如很少有刑法學者將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但是如果我們認同博登海默的以下意見就會發現此種疏漏的不妥:「人們賦予自由的那種價值為這樣一個事實所證實,即監禁在任何地方都是作為一種刑事制裁手段加以使用的。」[74]視野不開闊的表現之四是對外國刑法制度和理論不求甚解,或者斷章取義。如有的學者輕言減刑制度是我國的一項特有制度,以為國外沒有減刑制度,其實這是一種誤會,事實上,許多國家或地區均存在著雖無減刑之名卻有減刑之實的類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75]不僅如此,不少國家或地區還在專門的赦免法中包含有減刑的規定。[76]還有的學者簡單地抓住外國刑法中的某一個罪的法定刑不比我們低,就試圖從整體上否定我國刑法的重刑色彩。更有學者無視我國刑法結構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西方國家的刑法包括了我國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的范圍),輕易斷言他們的犯罪率比我們要高出多少倍,卻沒有看到我們的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並沒有統計在犯罪之內,也就是說,這里的比較平台是完全不同的。論及此,我覺得有必要引用一段比較法學者的忠告:「比較法的確是一種強有力的武器,但同時也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武器。正如科夏克(Koschaker)所說的:『劣質比較法比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比較法更糟糕。』」[77]
(三)反思和批判欠嚴謹。以犯罪構成理論的討論為例,近年來我國有些刑法學者主張全盤照搬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但是他們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即使在德、日等國,也不乏反思、質疑之聲。如德國的雅科布斯就認為,德國學說爭辯因果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何者為佳,以及爭辯階層構造理論,純粹是因為「二戰」之後,刑法學者逃避政治壓力(作為戰敗國的知識分子,談規范的目的或規范的本質會有自我否定的壓力),把精力放在這種技術問題所致。區分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或區分不法和罪責,都是沒有意義的。歸根結底,只是一個行為人要不要負責的問題。[78]另一德國刑法學者羅克信認為,德國刑法中犯罪認定的體系性思考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忽略具體案件中的正義性;二是減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阻斷了對更好的犯罪認定方法的探索;三是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確認為合法的體系性引導;四是當人們努力把所有的生活形象清楚地安排在很少的主導性觀點之下時,抽象概念的選擇會忽視和歪曲法律材料的不同結構。[79]同樣,日本也有學者認為,日本的犯罪體系論由於受德國刑法學的絕對影響,採用的是「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這種觀念的、抽象的犯罪論體系,因為必須考慮什麼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和違法性、責任之間處於什麼樣的關系,所以陷入了強烈的唯體系論的傾向。這種體系,使得無論是在戰前還是在戰後,都難以自下而上地對刑罰權的任意發動現象進行批判,並為這種批判提供合理根據。[80]我不是要否定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只是想說,在「德日的階層的犯罪論體系所面臨的問題,可能並不比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少」的情況下,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採取一腳踢開而不是改造的思路,這是否是一種嚴謹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有人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承繼的是斯大林時代形成的刑法學說,其政治性與學術性的陳舊性自不待言。[81]這種說法是欠科學的,事實上,俄羅斯的犯罪論體系是在100多年前,由塔干采夫等人在接受德國的費爾巴哈的犯罪構成理論以後發展起來的,十月革命後,雖然受到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但這一理論體系仍然被前蘇聯的刑法學者所繼承,並且在前蘇聯解體後,一直延續至今。綜觀俄羅斯的犯罪論體系發展,100多年來,其基本格局未變,雖然具體的內容和結構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所變化。[82]針對「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主張,薛瑞麟教授曾經指出:該種觀點對蘇俄犯罪構成理論有不少誤解、誤讀的地方,有些斷言是依靠想像的力量所作出的偽判斷;德國與蘇聯的犯罪構成體系各有所長,各有所短,有些問題只不過殊路而已。[83]他還不無道理地指出:不能簡單地說前蘇聯的犯罪論體系「在實踐中是失敗的,在理論上也是行不通的」,否則我們就不好解釋前蘇聯解體後,它原有的15個加盟共和國既已拂去歷史的風塵(意識形態),卻仍然沿用過去的犯罪論體系。[84]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確實需要作進一步的完善,[85]但一窩蜂地否定傳統,特別是將源於100多年前的俄羅斯犯罪論體系人為地割斷歷史,簡單地將其起點縮至上個世紀30年代,然後以「維辛斯基式的刑法理論」為由,[86]將其「妖魔化」,我覺得並不可取。有人將德日的犯罪論模式普世化,這不符合事實,英美法系國家不計,就連德國周邊的一些「老歐洲」和「新歐洲」國家也並沒有採用此種模式。本文不是專門討論犯罪構成理論,我並不想在這里就此發表自己的結論性意見,但前面給出的若幹事實和疑問至少表明我們有的學者內心有一種急於否定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的情緒,至於證據和理由是否充分,似乎並不很關心。由於對傳統理論帶有一種先入為主的偏見,或者對德日刑法理論抱有一種過於美好的期待,有的學者賦予了犯罪構成理論太多超出其自身內容的價值和使命,如有的將犯罪構成理論模式與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聯系起來,實際上,即便在德國,雖然其遞進式的三階段論來由已久,但真正與民主國家所要求的憲政發生聯系也是二戰以後的事;另有的將我國刑事司法中頻繁發生的冤假錯案歸咎於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而有點想當然地認為遞進式的三階段論可以防止冤假錯案,但稍加推敲,就覺得其說服力不夠,因為冤假錯案的成因十分復雜,與司法體制、權力干預和訴訟結構等有更密切的關聯。我比較同意對犯罪構成的如下定義:「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並將危害社會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客觀與主觀要件的總和。」[87]既然如此,犯罪構成就只是一個刑法規范分析的實際規則,由此引出的問題是:犯罪構成理論真的是刑法學理論的王冠嗎?我認為這要看從哪個角度。如果從刑法的實然出發,上述命題還可以成立的話,那麼從刑法的應然出發,上述命題就過於抬高了犯罪構成理論,此時刑罰權的啟動才是最重要的。回到最樸素的現實中,我們來看刑法的邏輯:當某一種危害社會或者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出現時,統治階級首先想到的是要將其作為犯罪來處理,接下來,才有具體的罪名和犯罪構成的設計。因此,刑法理論的第一要義應當是對國家刑罰權的任意發動作出限制,在此基礎上討論規范的犯罪構成才有意義。理解這一點,將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在有精確的刑法學的德國、日本和義大利,卻會出現法西斯政權下的恐怖司法。
(四)問題應對能力和時代精神不強。在我國當前的刑法學研究中,有一種傾向值得注意,那就是過於醉心於體系性的思考(盡管這方面也同樣存在許多似是而非的令人不滿意的地方),而不注意解決具體問題。例如:近年來,我國為數不少的公權力部門和官員對用手機簡訊或網路來批評他們的人士或者發表批評文章的記者,以「誹謗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刑法對誹謗罪的罪狀規定比較模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加之我國刑法對「誹謗罪」的自訴作了不適當的例外規定,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為某些官員動用公安機關等力量來對付「誹謗者」開了方便之門。對於這樣的問題,我想很難依靠哪一個犯罪論體系來解決。怎麼辦?德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那就是引入問題性思考。問題性思考更多地從具體問題出發,並從中提供解決問題的公正和符合目的的可能性,它對於一個體系化之前的、需要使用理論和辯論來填補的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性條款是很有用的,因為它通過同意和反對的意見加以討論,根據公道來加以測試,直到結論令人滿意,即一個健康人的理解。「在體系性思考和問題思考之間進行綜合是富有成果的,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的。」[88]
刑法理論需要對時代提出的新問題作出回應,這與趕時髦是兩回事。我們所處的是一個什麼時代呢?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國犯罪、跨國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民族國家一方面在國內刑法上紛紛增設反人類罪這類反映人類共同價值的國際犯罪,另一方面又紛紛拿出一部分主權來組成超國家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是一個新技術、新科學飛速發展的時代,互聯網等新技術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也挑戰著傳統的刑法規則,我們必須回答:「刑法和致力於這一法領域的科學是以什麼樣的方式與它所處時代的思潮聯系在一起的?」[89]是一個矛盾的時代,一方面人權旗幟高高飄揚,另一方面對恐怖主義犯罪等又需要實行嚴厲打擊,於是出現了「敵人刑法」等危險的提法和理論;[90]是一個充滿風險的時代,在風險社會里,刑法規范的保護范圍需要擴張和前置嗎?[91]在現代化進程加快、工業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礦山開采日趨頻繁、交通運輸工具大量使用的今天,社會在客觀上變得越來越充滿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過失犯罪理論還能有效地應對各種責任事故的犯罪嗎?[92]
面對這一切,不由得使我想起費爾巴哈的提問:「我們是站在新時代,新的人類發展時期的大門之前呢,還是仍然在老路上蹣跚?」也許,詩人西蒙內斯的一句話可以用來作答:「立足於祖國土地,思想和心靈翱翔於世界的天空!」[93]
❼ 誰是詠春拳的創始人
詠春拳起源的幾種說法 第一種說法是始創於福建永春縣,為該縣嚴三娘所創白鶴拳轉化而成,此地名為拳名。故名「永春拳」。亦有以嚴氏名詠春,稱之為「泳春拳」者。此拳傳至廣州,稱為詠春拳。 第二種說法則認為詠春拳創始於五枚師太,見到蛇鶴相爭而有所悟的是五枚而非嚴詠春。五枚師太是清初的少林派弟子,有說她還是少林白鶴拳高手。由於福建南少林被清政府所焚,她為了避禍,隱居於川滇邊界的大涼山,因見蛇鶴相爭而創出詠春拳,後來便傳於嚴詠春。 第三種說法是,五枚創詠春拳後,並非直接傳給了嚴詠春,而是傳給了少林弟子苗順,苗順傳少林俗家弟子嚴二,嚴二再傳女詠春及婿梁傅儔。這個嚴二就是前面據說的嚴四。 第四種說法是:詠春拳的創編與五枚師太或嚴詠拳均無關系,更沒有什麼蛇鶴相爭,而詠春拳的前身應為詠春拳,是清初反清組織「天地會」的一種斗爭的武技,為河南嵩山少林弟子一塵庵主所創。他(或「她」)首先傳給汀昆戲班的武生張五(人稱攤手五,據說有「一隻攤手獨步武林」之譽),張五後來落難來粵,落腳於南海縣佛山鎮大基尾的「瓊花會館」,便將詠春拳傳於粵劇界諸弟子。後咸豐年間李文茂起義,諸弟子為避禍而將「詠春拳」的「泳」字改為「永」、「詠」。紅船中人黃寶華、梁二娣、大花面錦等人學得此拳,又再傳給在佛山筷子路開中葯店兼行醫的梁贊,此後梁贊將詠春拳發揚光大。 第五種說法,又說詠春拳應為永春拳,得名於福建泉州少林寺的永春殿,乃當年進殿者所習的南派內拳法,全稱是少林永春,總教習是少林弟子至善禪師。南少林被婪,至善逃避到佛山,曾一度藏匿於粵劇紅船中當伙夫。後因在東莞打抱不平露出行藏,戲班中人便紛紛拜他為師。弟子中有惠州人氏蘇三娘,為戲班中花旦,所學尤精,被人譽為「永春三娘」。後三娘將武功傳於紅船中人黃華寶、梁二娣等人,黃、梁又傳佛山樑贊,使永春拳得以在佛山發揚光大。 一種最詳細說法是:詠春拳,少林嫡傳武技之一,詠春二字乃是為了記念詠春拳之創始人嚴詠春師祖。祖師嚴詠春原籍廣東福建,其父嚴二公於九連山下經營豆腐買賣。而詠春則自小跟隨五枚大師習技。及後更因見蛇鶴相鬥而悟出拳術之道,並得其師父五枚大師之修正,因而武技大成。詠春師祖並要求五枚大師為拳命名,大師則答曰你既名詠春,就將詠春命名此拳可也。因此,詠春拳之名正式誕生了。 祖師及後下嫁梁博仇,其後更隨其夫返粵並將其武技傳與博仇,因此其夫盡得詠春之所傳。此為詠春拳之第二傳,時在嘉慶未年。博仇因與紅船中人友好,並常與其友梁蘭桂、黃華寶及梁二娣等飲酒論技,博仇更將詠春拳與華寶等人交換紅船之名技六點半棍。及後更與華寶等人隨紅船漂流,在此期間,他們更日夕鑽研,苦心練習,不兩年己盡得其秘奧了。梁蘭桂、黃華寶及梁二娣等可稱之為詠春拳派之第三傳。少林六點半棍更為習詠春拳者必修兵器之始也。 華寶六十歲後退休,稅居於佛山快子市,青雲街。快子市有名醫梁贊行醫於杏濟堂,頗富盛名,佛山人之稱之為贊先生。而華寶與贊先生友善,且退休後長日多暇,乃到杏濟堂與贊先生飲酒論技,並將詠春拳術,盡傳於贊先生,時為遜清道光年間。 梁贊,原籍山縣古勞,只是世居佛山而矣。贊先生醫術精湛,經營草葯店杏濟堂於快子市清雲街。他交遊廣闊,故人緣甚佳。贊先生性好武技,涉獵甚廣,但並未令其滿意,自隨華寶習詠春以後,他即感到詠春拳,在法度用力,身型和手法上,無一不是上乘之法;再憑其天資聰穎,苦心鑽研,使詠春拳能在晚清期間,在嶺南一帶聲名大著。然而,贊先生因店務纏身,未能廣授徒眾,所以並未令詠春拳盛極一時。但能得其真傳者,除其二子梁春及梁壁外,僅陳華順公一人而矣。 華公本藉順德陳村人仕,他亦世居佛山,並以找錢為業,混號找錢華。因華公之找錢事業,常經杏濟堂,故有緣師事贊先生。技成後,更於贊先生前技服豬肉貴,聲名大振。及後,贊先生去世,華公設館於蓮花地大街,正式教授詠春拳術。然而詠春授拳之法,與一般少林拳術不同,因它需要通過長期□手之練習,而□手之最佳練法,需由個別教授,故未容多教,故此華公收費頗昂,遂未為一般人仕所能負擔,而能學者,多為貴家公子而矣,當時有「少爺拳」之稱號。故在華公時期未能廣泛流傳。 能得華公之技者,有吳仲素、何漢侶、雷汝濟、葉問及其子陳汝錦。但能將詠春拳術一派推廣者,首推葉問。葉問本為佛山名門望族之子,因年幼體弱,七歲便投入陳華順公門下學習詠春拳術,而華公以其聰穎過人,勤奮好學,故經常親自教授,而吳仲素則從旁協助,常與葉問□手,將詠春拳奧妙逐一指點,葉問因而武技大進。可惜華公染病不起,彌留之際,囑咐吳仲素繼續教導葉問及其子汝錦。葉問隨吳仲素苦練三年,比前更大有進步,時年不過十五。翌年,葉問奉其父命來港就讀於聖士提反學校,在此其間,得同學介紹,認識梁贊先生之子梁碧,並隨梁碧修練詠春拳術,盡得其學,且技更大進,而性情亦變為謙厚和靄。三年後,葉問返回佛山,廣識佛山拳豪,更有義助溫大牛比武事件,轟動佛山。於光復後,他投身軍政界,如破沙糖之政績甚佳,以在公正路三品樓勇擒劇盜羅灶為人樂道。直至佛山變色後,葉問便離開佛山,避居香江,約為一九四九年。此時葉問初到香港,生活未能安定,幸得友人李民幸介紹,在九龍深水大南街港九飯店職工總會教授詠春拳,也開始了葉問授拳的生涯。當時門下弟子有梁相、駱耀、徐尚田、招允、盧文錦...等人,後而在海壇街、利達街、李鄭屋、大道東大王廟、青山道興業大廈...等多處地方授徒,廿年來,葉問對詠春之改善及推廣,使詠春一派能在香港、台灣及世界各地得以發揚光大,聲名大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