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付其運
發布時間: 2021-03-13 20:31:25
⑴ 各大門派約戰格鬥教練中的生死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比武擂台,生死約定」,這些武俠小說的情節,似乎要在現實中「上演」。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從小是一名武俠迷,他對近日武林江湖的「約戰」頗為關注。張新年認為,「比武」過程中發生的人體傷害,主要由意外事件和傷害行為兩種情況引發。
「如果發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員傷亡,只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客觀上存在因果關系,即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一般也不能免責。」張新年認為,在這類意外傷害事件中,就算不能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在格鬥賽事中發生傷害事件,行為人在哪種情況下可以免責?張新年認為,至少要滿足以下條件:比賽活動的正規性,即經過相關部門或體育組織批准;行為人有運動員的身份;行為人的行為必須以比賽為目的,不能有任何報復、泄憤行為;行為人遵守比賽規則,沒有違反規則造成傷害。
對於近日江湖上各種「約戰」,張新年認為是一種「搏眼球的鬧劇」。「這種私下的比武跟打架沒多大區別,打傷了,那是故意傷害;打死了,就算不是故意的,過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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