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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平

發布時間: 2021-10-26 04:13:16

Ⅰ 海子的人生經歷,詳細的

其實海子並不是海子的真名,只是他的筆名。他的真名是叫查海生,出生於農村。他是神童一名,在年僅15歲的時候就考進了北京大學,並且在這里開始了他的詩歌之旅。就海子生平來說,他在他不長的25年中,做完別人一生的事。

之前就說過,海子是神童,他在四歲的時候就會背誦毛澤東語錄,並且還參加了比賽。1979年的時候,以15歲的年齡考入了北京大學,在大學期間開始了他的詩歌創作。並且才開始創作就被人稱為「北大三詩人」之一。經過僅僅十年的時間,他就創作了近200萬字的作品。

其實,海子的一生中,令人們難以忘懷的,除了他的詩歌,還有他的愛情故事。

他一生當中愛過四個女孩。他的初戀是叫藍波灣,他們的結識就是因為海子的詩,藍波灣很會欣賞他的詩。可惜的是,由於當時的門第觀念,女方的家長將他們狠狠的拆散了。第二個是將他從初戀失戀風波中拉出來的詩芬,是個成熟穩重的人,她可以給他寫作的靈感,但是卻沒辦法與他談詩,沒辦法懂他。第三個是安妮,她是一個詩歌愛好者,所以他們之間雖然只見過一面,但是卻可以一直以書信來維持那份感情,可以算是因詩為友。第四個是一位詩人姐姐。這位姐姐比他大了10歲,是一個離異之人,但他還是毫無顧忌的愛上了她。

這就是他一生的情感經歷、生活經歷。

Ⅱ 為什麼新聞說判三年以內都要釋放了

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Ⅲ 王平的主要科研成果

(截至2011年6月)
一、專著、教材(獨著、合著、主編、參編)
1. 刑法學(法大簡明教材,第四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2. 刑法學(法大精品教材,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9月版。
3. 罪犯風險評估與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視角,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1月版。
4. 犯罪學教科書(本校教材,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9月版。
5. 中加社區矯正概覽,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6. 犯罪學(統編教材,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7. 刑事執行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版。
8. Hand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illan Publishing 2007.
9. 中國監獄學會20年(1985-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10.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商務印書館2005年12月版。
11. 限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國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法律處分的法治建設,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
12. 刑法概論(教材),中國長安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3.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與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版。
14. 外國監獄制度概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15. 中英量刑問題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2月版。
16. 中國刑事司法制度與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
17. 監獄法學(北大教材,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版。
18. 中國監獄改革及其現代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9. 中國預防犯罪通鑒,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5月版。
20. 監獄學總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21. 「六害」治理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2. 監獄法學(本校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5月版。
23. 市場經濟條件下犯罪與對策,群眾出版社1995年4月版。
24. 中國犯罪原因研究綜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10月版。
25. 貪污賄賂罪的原因與對策,群眾出版社1992年5月版。
二、論文(包括合著)
1. 刑事法治:精妙與局限之間如何堅守,《人民檢察》2011年第11期。
2. 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踐,《刑事司法指南》2010年第3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3. 被剝奪自由人的人格尊嚴與待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評析,載《刑事訴訟法學前沿問題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7月版。
4. 監獄行刑需要妥善處理的幾個關系,《河南社會科學》2010年第4期。
5. 社區矯正概念的反思與重構,《犯罪與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
6. 中國傳統恥感文化對罪犯教育感化的影響及其現代啟示,《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年第10期。
7. 社區矯正:用語的改變與意義的翻新,載《犯罪、刑罰與人格——張文教授七十華誕賀歲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版。
8. 中國法治30年——監獄法篇,載《中國法治30年:回顧與展望》,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版。
9. 監獄工作社會化的作用與中國實踐,《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6期。
10. 罪犯探親:對罪犯權利的人性化回應,《人民公安報》2008年7月9日第4版。
11. 當前中國監獄改革的理論與實踐(韓文),《矯正研究》(韓國)2008年(總第39號)。
12. 恢復性司法視角下之少年司法構建,載《恢復性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群眾出版社2007年7月版。
13. 減刑制度的價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中國司法》2007年第1期。
14. 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踐在中國的發展,《犯罪與改造研究》2006年第12期。
15. 監獄學教學:寂寞與輝煌的變奏,《犯罪與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16. 構建和諧社會下的多元視角:監獄與社會關系的重新審視與探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6年第2期。
17. 開放式處遇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中國監獄學刊》2006年第1期。
18. 中國法制建設與人權保障,載《新世紀中國人權》,團結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19. 我國假釋制度之改革與完善,載《紀念監獄法施行十周年文集——回眸十年讀華章》,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0. 我看累犯不得假釋,《法制日報》2005年5月29日第3版。
21. 嚴打的刑事政策分析,載《刑事一體化與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2. 論放逐刑,《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
23. 恢復性司法的積極意義,《法制日報》2004年10月28日第7版。
24. 建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區文化機制,載《違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會2004年8月正式出版。
25. 懲罰和教育改造罪犯是監獄的雙重使命,《檢察日報》2004年3月31日第8版。
26. 以罪犯為本體,《犯罪與改造研究》2004年第3期。
27. 我國緩刑制度之改革與完善,《犯罪與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
28. 理性認識恢復性司法的預防思想,《檢察日報》2004年1月20日第6版。
29. 監獄學研究的方法論,《中國監獄學刊》2004年第1期。
30. 罪犯權利觀的現實指導意義,《法制日報》2003年12月26日第3版。
31. 中國監獄改革之基本構想,載《刑事一體化的本體展開》,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32. 社區矯正是有益嘗試,《人民日報》2003年9月5日第5版。
33. 為什麼要保護罪犯的權利,《法制日報》2002年10月22日第12版。
34.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及其改革,《日本札幌學院法學》第19卷第1號(2002年9月)。
35. 學者視野中的中國特色監獄制度,《犯罪與改造研究》2002年第9期。
36. 勞教司法化是大勢所趨,《法制日報》2002年5月29日第3版。
37. 刑事執行法制建設理論研討會綜述,《犯罪與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
38.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原因及對策,載《法大刑法學研究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版。
39. 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動,《犯罪與改造研究》2002年第4期。
40. 禁止酷刑,《中國刑事法雜志》2002年第2期。
41. 刑罰輕重的根據,《政法論壇》2002年第2期。
42.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借鑒價值,《安徽職業警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1期。
43. 監獄工作與監獄立法,《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
44. 把犯罪預防的措施落實到基層,載《走向21世紀的「楓橋經驗」——預防犯罪實證研究》,群眾出版社2000年3月版。
45. 中國監獄現代化的方法論選擇,《政法論壇》1999年第5期。
46. 新世紀中國監獄定位問題初探,《犯罪與改造研究》1999年第5期。
47. 監獄工作與監獄理論研究20年改革述評,《犯罪與改造研究》1999年第第1-2期。
48. 理性化及其局限——監獄行刑觀念的價值定位,載《刑事法學要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49. 現代化、監獄現代化與現代化文明監獄,《犯罪與改造研究》1998年第7期。
50. 我國現行監獄工作方針的價值基礎,《中國刑事法雜志》1998年第2期。
51. 監獄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及其啟示,《法律科學》1997年第5期。
52. 監獄效能與宏觀環境,《政法論壇》1997年第4期。
53. 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與刑事立法一體化,《中國監獄學刊》1997年其4期。
54. 世紀之交的中國犯罪學基礎理論研究,《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
55. 貪污對社會倫理道德的影響,載《反貪污與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紅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
56. 論行刑社會化,載《監獄學概論參考資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4月版。
57. 「行刑社會化」概念探析,《江西法學》1992年第3期。
三、主編文集
1. 恢復性司法論壇(2007年卷,總第三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2. 恢復性司法論壇(2006年卷,總第二卷),群眾出版社2006年1月版。
3. 恢復性司法論壇(2005年卷,總第一卷),群眾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Ⅳ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機構設置

名稱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邵名正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研究中心羅大華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系研究中心鄭祿中國政法大學反洗錢研究中心王牧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皮藝軍恐怖主義與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心何秉松中國政法大學恢復性司法研究中心王平

Ⅳ 國家有政策在國慶節前釋放刑期輕的犯人嗎

特赦部分犯人,四類人,佔比很小的。

Ⅵ 抗戰70周年釋放了多少犯人

具體人數沒有公布,以下4類人可以獲得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研究生哪個專業最好

中國政法大學王牌專業,全國最強: 法律史、訴訟法學(主要指刑訴)

這兩個專業在歷年的排名中雄踞全國首位。分別由著名法律史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張晉藩先生;刑事訴訟法學界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領銜。


一、全國前矛專業:民商法、憲法行政法、環境法、刑法、法理

這一批基本上囊括了政法大學法學的大部分專業,綜合實力強大。

★《民商法》由江平老爺子領銜,有一批不錯的中青年學者,如李永軍、劉智慧、李建偉等等,專業的市場需求也很大,各個行業均能就業。

★《刑法》由何秉松老師領銜(他還在帶碩士生,但要求小語種或者英語特別好),博導近十位,均帶碩士生。曲新久、王平、於志剛、田宏傑都是很不錯的老師。

★《憲法》有馬懷德、焦宏昌、王人博、蔡定建等名師,由於招生規模不大,基本上能達到一個導師帶一名學生,這在其他專業中是十分罕見的。

二、相對差一些,但就業不錯專業:國際法、經濟法

實事求是說這兩個大專業政法不是非常好,名師不算多,但這只是相對於政法其他專業而言稍稍不足一些。從就業來說,這兩個專業都很不錯。

三、關於法制新聞專業

法制新聞初試考法學統一卷,滿分300分。分數線和法理分開,單獨劃定,復試由人文院老師負責。主要學習內容為法學和新聞,屬於交叉學科,畢業後拿法理學碩士學位。

Ⅷ 中國大赦哪些犯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審議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適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哪4類人可以獲得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分析

新時期特赦意義是什麼?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表示,此舉從政治意義上來說,契合慶祝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喜慶氛圍;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表示,從法治意義上來說,有助於完善綜合治理犯罪的對策機制,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創新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實踐,並藉此促進現代赦免制度的重構與運作;可以鼓勵犯人自新,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

此次特赦特點是什麼?

此次特赦有兩個特點。一是限定為兩類特殊類型罪犯,一類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國成立前或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這是此次特赦對象最為顯著的特徵;一類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罰尚未開始執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並且經過評估認定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經服刑改造了一段時間,二是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歷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包括溥儀及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對話

「重啟特赦是依法治國更高層次的表達」

對話人:劉仁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國慶50周年開始,多次建議我國啟動特赦制度。

「目前具備重起特赦制度的社會基礎」

新京報: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為何這么長時間一直沒有啟動特赦?

劉仁文:新中國成立後到1975年,我國有7次特赦,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國慶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戰犯等特殊罪犯為對象。所以,這一時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較強。

「文革」結束後,我國走向法制治國的軌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憲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規定,特赦的程序是什麼、怎樣啟動、特赦的標準是什麼,法律都沒有涉及。

改革開放後,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長快,採取了三次「嚴打」,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跟刑事犯罪有關的法律,多是加大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時宜。

直到2000年後,我國的刑事政策從「嚴打」轉到「寬嚴相濟」。近年來,刑事犯罪的形勢總體平穩可控。經過30多年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經形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體系也基本建立了起來,具備了重啟特赦制度的社會基礎。

新京報:現在我國重啟特赦制度的現實意義是什麼?

劉仁文:回顧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軌跡,1999年修憲,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首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黨的全會。現在重啟特赦制度,展示出我們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更能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

而且,這次特赦不同於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較強的特赦,是依法治國的更高層次的一種表達,有利於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規范化。

「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意義是以寬濟嚴」

新京報:你從1999年開始就建議重啟特赦,當年是否引發過爭議?有沒有人不理解?

劉仁文:法學界人士有不同觀點,都比較溫和,會發文商榷。不過有些人找到我的郵箱,給我發郵件,說「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則就不配當一個法學家」,措辭很尖銳、很嚴厲。這樣的郵件,反而引發了我的思考,為什麼有人會對特赦制度有誤解?我們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赦免法,對特赦制度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新京報:現在還有人向你提出質疑嗎?

劉仁文:現在還是有人不理解,認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傳遞了所謂的「錯誤信號」。法律有從嚴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托馬斯·阿奎那講過一句話:法律之所以為人信仰,並不僅僅在於它的苛嚴與威儀,更在於它正義的慈悲心。法諺曰:「沒有恩赦的法律是違法的」。「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時代意義是「以寬濟嚴」。為了實現「以寬濟嚴」,運用好我國憲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哪些人曾被特赦?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行過7次特赦。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為「戰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戰中立功的名將,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後,他們大多進入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進行歷史研究和史料撰寫。

Ⅸ 今年赦免主要是哪些區域哪些對象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Ⅹ 抗戰勝利70周年釋放罪犯是真的嗎

【哪4類人可以獲得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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