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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發布時間: 2021-11-10 23:27:53

1. 2017年台灣的大學的法學院推薦及排名,謝謝!!!

台灣法學院的排名是 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

2. 請問台灣高校法學院在亞洲的排名情況

亞洲共有12所進入全球法學院100強,具體如下:
香港大學 (世界18,亞洲1)
新加坡國立大學(世界19,亞洲2)
東京大學 (世界22,亞洲3)
清華大學 (世界44,亞洲4,中國大陸1)
香港城市大學 (世界53,亞洲5)
高麗大學 (世界57,亞洲6)
國立台灣大學 (世界61,亞洲7)
北京大學 (世界62,亞洲8,中國大陸2)
國立首爾大學 (世界69,亞洲9)
上海交通大學 (世界70,亞洲10,中國大陸3)
香港中文大學 (世界72,亞洲11)
早稻田大學 (世界99,亞洲12)

國立台灣大學,簡稱台大,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北帝國大學,是一所創立於台灣地區的全科性公立綜合大學,亦為全台灣規模最大的研究型大學。2008年被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評為全世界前200名的大學,位列第124名。2012年英國高等教育調查公司QS公布2012世界最佳大學排行榜,台灣大學排名第80,不僅創下這項調查進行9年來最佳成績,也是台灣地區唯一晉身前一百名的大學。當地時間2013年4月10日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專刊公布了2013年亞洲前100名最佳大學排行榜。據此榜單,台灣有17所大學入圍百強。其中,台灣大學亞洲排名第14,是島內排名最高的大學。
中文名:台灣大學
外文名: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簡稱:台大
校訓:敦品、勵學、愛國、愛人
創辦時間:1928年
類別:公立大學
現任校長:李嗣涔
知名校友:李遠哲、馬英九、李敖等
所屬地區:中國 台灣
主要院系:文學院 理學院 醫學院 工學院 社會科學院管理學院 電機資訊學

3. 我想問一下 台灣大學的法學院排名情況還有哪些法學院的國際法比較強

法律台灣和國內的差異比較大,你要去那裡讀?

4. 台灣大學的知名校友

政治界馬英九台灣地區領導人,前中國國民黨主席,前台北市市長,亞太經合組織中華區代表法律系連戰前台灣地區副領導人,前中國國民黨主席 ,現中國國民黨名譽主席政治系吳敦義前高雄市市長,前中國國民黨副主席,「立法委員」歷史系陳水扁前台灣地區領導人,前民主進步黨主席商學系呂秀蓮前台灣地區副領導人法律系蘇貞昌前民主進步黨主席,前「總統府」秘書長,前台北縣縣長法律系謝長廷前台灣「行政院」長,前高雄市市長法律系李登輝前台灣地區領導人,前中國國民黨主席,台灣大學教授農學院農經系張昭雄親民黨副主席,前長庚大學校長醫學系蔡同榮現任台灣「立法院」立法委員,台聯第一任主席,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首任會長法律系陳文茜前立法委員,前民主進步黨婦女部主任法律系黃昭堂台聯總本部主席經濟系林洋港前台灣「監察院」長政治系羅福全前台灣當局駐日代表、亞東關系協會會長彭明敏1964年台灣自救運動宣言三位起草人之一政治系許世楷前台灣當局駐日代表,張博雅—無黨團結聯盟主席政治系鄭南榕自由時代周刊發行人哲學系趙少康時事評論員,飛碟電視台董事長,現任中廣董事長農機系李敖作家,前立法委員法律系辜振甫前海基會會長政治系學術界李遠哲中央研究院院長、1986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化學系成中英哲學家,國際東西大學校長,國際中國哲學會會長,國際易學導師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美國耶魯大學客座教授、北京大學客座教授、夏威夷大學終身教授,國際本體闡釋學學會主席,國際中國哲學學會名譽主席,國際易經學會主席,英文中國哲學季刊總編輯外文系李鎮源前台大醫學院院長、國際毒素學會會長李志文芝加哥大學助理教授,賓大沃頓商學院副教授兼博士班主任,杜蘭大學副院長兼博士班主任,北京清華大學特聘教授,復旦大學顧問教授,浙江大學光彪講座教授,浙江大學李志文商學精英班創始人,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及台灣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經濟研究所田長霖前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校長姚期智電腦科學家,計算機界的諾貝爾獎圖靈獎得主物理系張炎憲台灣史學者,前任國史館館長張光直人類學者,前「中央研究院」副院長考古人類學系文學、藝術界白先勇作家外國文學系簡禎作家中文系陳芳明散文家、詩評家、歷史人物傳記作家歷史研究所陳錦芳畫家,曾獲2001年聯合國「全球寬容獎」外文系陳匡怡演員,台大五姬之一國企系劉乃潔藝人,台大五姬之首獸醫系周華健歌手、演員數學系蘇有朋演員、歌手機械工程系溫尚翊樂隊五月天吉他手兼團長社會系齊豫歌手人類學黃舒駿歌手大氣科學曾寶儀歌手、演員、主持人社會系范鴻軒演員電機系寇乃馨主持人外文系韋禮安歌手、詞曲人外文系翁滋蔓藝人,台灣女子組合黑澀會美眉一員,台大五姬之一農推系吳依潔藝人,台大五姬之一戲劇系余函彌藝人,台大五姬之一資訊工程學系鄧有宗樂隊八三夭貝斯手化學工程學系劉彥輝樂隊八三夭吉他手環境衛生研究所商界蔡宏圖台灣國泰金控董事長法律系林百里台灣廣達電腦集團董事長電機系參考資料:

5. 台灣台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志文

這里的論文涉及到他:http://hi..com/le142/blog/item/0e71157a6feef2ed2e73b3a1.html

6. 台灣大學好不好

台灣大學,全名國立台灣大學,英文名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前身是日據時代的台北帝國大學,成立於1928年,是日本當時九所帝國大學之一。它是台灣最負盛名的大學,校總區位於台北市,並有醫學校區,法學院,實驗林等機構。1945年台灣光復後改制為國立台灣大學。1949年國民政府自南京遷至台北以後,國立台灣大學取代國立中央大學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重點建設的大學。它是台灣最負盛名的大學,同時也是台灣校地面積最大的大學,約佔台灣總面積的1%,校總區位於台北市,並有醫學校區、法學院、實驗林等機構。台灣大學也以豐富的研究資源以及自由的校風著名。

台灣大學醫學院之創立比台灣大學更早,可溯及1887年日人山口秀高在台北病院開設醫學講習所,1899年正式成立總督府醫學校,1936年台北帝大學部成立而至今日. 另外,1919年台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設立,後更名台北經濟專門學校,1947年1月並入台灣大學法學院,台灣大學法學院因此於1948年8月增設商學系,商學系於1985年分為工商管理學系、會計學系、財務金融學系、與國際貿易學系,此四系於1987年組建台灣大學管理學院。

本校的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北帝國大學」,成立於一九二八年,也就是中華民國十七年。 民國三十四年我政府對日抗戰勝利,台灣光復,於十一月十五日接收該校,經改組後更名為「國立台灣大學」,由羅宗洛博士擔任首任校長。
台北帝大原用講座制度,其初設有文政及理農兩個學部,有學生六十人,光復前擴展為文政、理、農、醫、工五個學部,有學生三八二人。改組後,依照我國學制,分設系、科,各「學部」改稱「學院」,並將文政學部劃分為文學院及法學院,再加上理、醫、工、農共為六個學院、設二十二系。學生人數,三十四學年度為五八五人,之後,院系逐漸增加。民國五十六年開辦新制夜間部,民國七十六年成立管理學院,八十二年成立公共衛生學院,迄民國八十六年成立電機學院後,民國八十八年又成立法律學院,已發展成為十個學院,五十一個學系,八十一個研究所(其中七十個研究所設有博士班)及夜間部,學生人數已增至24,247人。

台灣大學的許多科系,入學分數要求比台灣其他大學相同科系來得高。憑著這一點,台灣大學通常被認為是台灣最好的大學。此外,它也以豐富的研究資源以及自由的校風著名。

本校成立於一九二八年,也就是民國十七年,前身為日據時期之「台北帝國大學」。民國三十四年我政府對日抗戰勝利,台灣光復,於十一月十五日接收本校,經改組後更名為「國立台灣大學」。

本校為我國在台灣地區第一所最完整,歷史最悠久,且最具代表之綜合性高等教育學府,肩負高深學術研究及教學之重任,並在強調基本理論之純學術性研究與提倡學術思想之自由學風之下,自始即朝著人文學、社會科學、生物科學及物理科學四大領域之目標發展,且配合國家及社會發展需要,將賦有致用性之科系發展為專業學院,並興建現代化圖書館,使本校之結構更臻完善。

為因應整體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推動國家重點大學方案,積極邁向世界一流大學,本校透過「重點大學推動小組」之設立,以前瞻性考量整體規劃台灣大學未來20年之轉型架構,並積極與國際知名大學學術交流並簽訂學術合作協定,以期早日實現國際化之目標。

7. 法學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紹!

1、江平:
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2、陳光中
浙江永嘉縣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他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3、賀衛方
賀衛方無疑是中國當今法學界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1999年被聘為教授。1993年6-7月美國密執安大學、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黨員,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4年1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校黨委原副書記、原副校長(兼)王利明接任常務副校長。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雜志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2008年擔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1981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院,獲民法碩士學位。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曾擔任職務: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合同法》起草委員會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通則》起草組核心成員。1990年被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1999年起擔任第四屆及第五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2003年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屆特邀咨詢員、公安部第二屆特邀監督員,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2007年擔任中央政治局《物權法》專題講座主講人。主要著作包括:獨著:《民法》、《民法總論》、《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研究》、《民法學判例與立法研究》、《民法解釋學》、《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物權法》、《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從書》等。

8. 台灣哪些大學有法律系(請全部告訴我)謝謝

法律學系
- 中央警察大學
- 中國文化大學
- 世新大學
- 玄奘大學
- 東吳大專學
- 東海大學
- 國立中正大屬學
- 國立中興大學
- 國立成功大學
- 國立政治大學
- 國立高雄大學
- 國立台北大學
- 國立台灣大學
- 國防大學
- 開南大學
- 輔仁大學
- 靜宜大學
- 真理大學

法律學士學位學程
- 國立東華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
- 國立高雄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 中原大學
- 亞洲大學
- 國立中正大學
- 國立高雄大學
- 輔仁大學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 興國管理學院

法律系排行前三的為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東吳大學、國立台北大學

9. 求一本台灣學者的刑法學著作

走到了第三代:第一代當然是老一輩刑法學家,第二代應是「文革」結束後培養出來的頭幾批大學生,現在正在成長的當屬第三代刑法學人。如果這一代學人能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那麼中國刑法學派的形成就是可能的:1、強化主體意識。主體意識要求刑法學者具有獨立的學術品格,但目前我國的刑法學研究比較普遍地存在主體意識低下的現象,如盲目迷信權威,把所謂權威性的觀點奉為圭臬;[62]被各種會議的議題牽著鼻子走,淪為「會議學者」;[63]著述立說人雲亦雲,缺乏必要的考證;[64]等等。我認為,提倡主體意識,至少應做到:一要開放而不跟風。對國內外的學術活動和研究動態保持一種開放的心態並適當參與是必要的,但由於人的精力和知識有限,因此應當有所選擇,更重要的是,對於來自國內外同行的觀點應當以批判的眼光來對待,始終秉持「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的態度。二是敬業而不急躁。著書立說,是一項極辛苦的個性化工作,惟有扎扎實實地讀一批書,認認真真地思考,才能得出屬於自己的思想。當前刑法學界人才輩出,每年高產的學者不在少數,在這種情形下,要切忌急躁和攀比,只有始終如一、一步一個腳印地朝著自己的目標走下去,才能最終有所收獲。在這方面,儲槐植教授「老而彌新」的經歷或許能給我們以啟示:他22歲時發表第一篇文章,由於歷史的原因,到50歲時才發表第二篇文章,他之所以如今在刑法學研究上取得公認的成績,用他自己總結的經驗就是:「多想超越自我而少想超越他人。昨天的我,標尺明確,而『他人』則是一個變數不定的情狀。要超越自我,則會產生上進的動力,並可清楚察覺前進的印跡從而心情舒暢。總想超越他人,只能攪亂心緒,自尋煩惱,則必然急躁。」[65]2、追求理性的學術論辯。理性論辯最重要的規則是言談者的普遍性和論辯機遇的平等性;其次是尊重他人對自己觀點的解釋,不得強加於人,更不能追究「用心」;第三是寬容,任何論辯都是開始而不應是「終結」。[66]這就要求我們反對霸道做法和「左右逢源」的圓滑態度,無論在立論還是反駁時,都要學術性地去論證和思考問題,而不要借用意識形態、權勢地位或社會影響去壓人傷人,惟此,學術上的共同體和健康的對話機制才能逐步形成。

(二)視野不夠開闊。表現之一是對與刑法相關聯的學科缺乏必要的關注,這些學科既包括憲法,[67]也包括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68]還包括哲學、社會學(含犯罪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總結中外研究刑法的成功人士的經驗,他們大都從相關學科吸收營養,開辟路徑。例如,陳興良教授在對儲槐植教授的學術評傳中就指出:儲教授善於將哲學等方法引入刑法研究,並竭力接受哲學上的新知識,將之轉化為刑法研究的新思想,如由「結構」而研究「刑罰結構」,由「機制」而研究「刑法機制」,由「關系」而研究「關系刑法」,由「系統」而研究「犯罪場」,無不屢有斬獲。[69]所以,陳瑞華教授才建議:在未來的研究中,如果有人能從刑法與民法、犯罪與侵權、刑訴與民訴之間關系的角度展開研究,那麼他幾乎肯定會在這一領域做出開創性的理論貢獻。[70]視野不開闊的表現之二是對有關國際文件的研究不夠。許多國內刑法學者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這類文件簡單地理解為國際刑法的研究對象,因而不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但實際上,像這樣一部集名家之大成、代表了當代最新刑事法理念的「國際刑法網路全書」,對任何一個從事刑法學研究的人來說,都是一筆寶貴的資源。[71]正如當代國際知名的刑法學家弗萊徹所指出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把普通法系的一些觀點和大陸法系的一些原則統一起來。從現在起的100年,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將會成為我們學科研究的重要內容。」[72]由於國際公約凝聚了人類社會的共同智慧,所以我們有理由對其保持一種開放的研究態度,並從中受到啟發。例如,我國現在不少刑法學者主張去掉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素,乃至行賄罪中也要去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要素,但這種主張恐將產生矯枉過正的後果,導致打擊面的不適當擴大。[73]我們看到,有的國外總統、首相也經常接受大款友人的資助帶上家人去度假,只要他們沒有任何涉及公職方面的交易,沒有玷污公職,就應當是允許的。其實,這方面的一個比較好的參照系就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它使用「以作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來界定「好處」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這就比較科學,可以將正常的友人交往和婚喪嫁娶時送符合當地習俗的適量錢財的紅包等排除在外。視野不開闊的表現之三是在研究中只及一點、不及其他。如很少有刑法學者將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但是如果我們認同博登海默的以下意見就會發現此種疏漏的不妥:「人們賦予自由的那種價值為這樣一個事實所證實,即監禁在任何地方都是作為一種刑事制裁手段加以使用的。」[74]視野不開闊的表現之四是對外國刑法制度和理論不求甚解,或者斷章取義。如有的學者輕言減刑制度是我國的一項特有制度,以為國外沒有減刑制度,其實這是一種誤會,事實上,許多國家或地區均存在著雖無減刑之名卻有減刑之實的類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75]不僅如此,不少國家或地區還在專門的赦免法中包含有減刑的規定。[76]還有的學者簡單地抓住外國刑法中的某一個罪的法定刑不比我們低,就試圖從整體上否定我國刑法的重刑色彩。更有學者無視我國刑法結構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西方國家的刑法包括了我國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的范圍),輕易斷言他們的犯罪率比我們要高出多少倍,卻沒有看到我們的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並沒有統計在犯罪之內,也就是說,這里的比較平台是完全不同的。論及此,我覺得有必要引用一段比較法學者的忠告:「比較法的確是一種強有力的武器,但同時也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武器。正如科夏克(Koschaker)所說的:『劣質比較法比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比較法更糟糕。』」[77]

(三)反思和批判欠嚴謹。以犯罪構成理論的討論為例,近年來我國有些刑法學者主張全盤照搬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但是他們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即使在德、日等國,也不乏反思、質疑之聲。如德國的雅科布斯就認為,德國學說爭辯因果行為論或目的行為論何者為佳,以及爭辯階層構造理論,純粹是因為「二戰」之後,刑法學者逃避政治壓力(作為戰敗國的知識分子,談規范的目的或規范的本質會有自我否定的壓力),把精力放在這種技術問題所致。區分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或區分不法和罪責,都是沒有意義的。歸根結底,只是一個行為人要不要負責的問題。[78]另一德國刑法學者羅克信認為,德國刑法中犯罪認定的體系性思考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忽略具體案件中的正義性;二是減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阻斷了對更好的犯罪認定方法的探索;三是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確認為合法的體系性引導;四是當人們努力把所有的生活形象清楚地安排在很少的主導性觀點之下時,抽象概念的選擇會忽視和歪曲法律材料的不同結構。[79]同樣,日本也有學者認為,日本的犯罪體系論由於受德國刑法學的絕對影響,採用的是「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這種觀念的、抽象的犯罪論體系,因為必須考慮什麼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和違法性、責任之間處於什麼樣的關系,所以陷入了強烈的唯體系論的傾向。這種體系,使得無論是在戰前還是在戰後,都難以自下而上地對刑罰權的任意發動現象進行批判,並為這種批判提供合理根據。[80]我不是要否定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只是想說,在「德日的階層的犯罪論體系所面臨的問題,可能並不比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少」的情況下,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採取一腳踢開而不是改造的思路,這是否是一種嚴謹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有人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承繼的是斯大林時代形成的刑法學說,其政治性與學術性的陳舊性自不待言。[81]這種說法是欠科學的,事實上,俄羅斯的犯罪論體系是在100多年前,由塔干采夫等人在接受德國的費爾巴哈的犯罪構成理論以後發展起來的,十月革命後,雖然受到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但這一理論體系仍然被前蘇聯的刑法學者所繼承,並且在前蘇聯解體後,一直延續至今。綜觀俄羅斯的犯罪論體系發展,100多年來,其基本格局未變,雖然具體的內容和結構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所變化。[82]針對「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主張,薛瑞麟教授曾經指出:該種觀點對蘇俄犯罪構成理論有不少誤解、誤讀的地方,有些斷言是依靠想像的力量所作出的偽判斷;德國與蘇聯的犯罪構成體系各有所長,各有所短,有些問題只不過殊路而已。[83]他還不無道理地指出:不能簡單地說前蘇聯的犯罪論體系「在實踐中是失敗的,在理論上也是行不通的」,否則我們就不好解釋前蘇聯解體後,它原有的15個加盟共和國既已拂去歷史的風塵(意識形態),卻仍然沿用過去的犯罪論體系。[84]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確實需要作進一步的完善,[85]但一窩蜂地否定傳統,特別是將源於100多年前的俄羅斯犯罪論體系人為地割斷歷史,簡單地將其起點縮至上個世紀30年代,然後以「維辛斯基式的刑法理論」為由,[86]將其「妖魔化」,我覺得並不可取。有人將德日的犯罪論模式普世化,這不符合事實,英美法系國家不計,就連德國周邊的一些「老歐洲」和「新歐洲」國家也並沒有採用此種模式。本文不是專門討論犯罪構成理論,我並不想在這里就此發表自己的結論性意見,但前面給出的若幹事實和疑問至少表明我們有的學者內心有一種急於否定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的情緒,至於證據和理由是否充分,似乎並不很關心。由於對傳統理論帶有一種先入為主的偏見,或者對德日刑法理論抱有一種過於美好的期待,有的學者賦予了犯罪構成理論太多超出其自身內容的價值和使命,如有的將犯罪構成理論模式與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聯系起來,實際上,即便在德國,雖然其遞進式的三階段論來由已久,但真正與民主國家所要求的憲政發生聯系也是二戰以後的事;另有的將我國刑事司法中頻繁發生的冤假錯案歸咎於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而有點想當然地認為遞進式的三階段論可以防止冤假錯案,但稍加推敲,就覺得其說服力不夠,因為冤假錯案的成因十分復雜,與司法體制、權力干預和訴訟結構等有更密切的關聯。我比較同意對犯罪構成的如下定義:「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並將危害社會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客觀與主觀要件的總和。」[87]既然如此,犯罪構成就只是一個刑法規范分析的實際規則,由此引出的問題是:犯罪構成理論真的是刑法學理論的王冠嗎?我認為這要看從哪個角度。如果從刑法的實然出發,上述命題還可以成立的話,那麼從刑法的應然出發,上述命題就過於抬高了犯罪構成理論,此時刑罰權的啟動才是最重要的。回到最樸素的現實中,我們來看刑法的邏輯:當某一種危害社會或者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出現時,統治階級首先想到的是要將其作為犯罪來處理,接下來,才有具體的罪名和犯罪構成的設計。因此,刑法理論的第一要義應當是對國家刑罰權的任意發動作出限制,在此基礎上討論規范的犯罪構成才有意義。理解這一點,將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在有精確的刑法學的德國、日本和義大利,卻會出現法西斯政權下的恐怖司法。

(四)問題應對能力和時代精神不強。在我國當前的刑法學研究中,有一種傾向值得注意,那就是過於醉心於體系性的思考(盡管這方面也同樣存在許多似是而非的令人不滿意的地方),而不注意解決具體問題。例如:近年來,我國為數不少的公權力部門和官員對用手機簡訊或網路來批評他們的人士或者發表批評文章的記者,以「誹謗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刑法對誹謗罪的罪狀規定比較模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加之我國刑法對「誹謗罪」的自訴作了不適當的例外規定,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為某些官員動用公安機關等力量來對付「誹謗者」開了方便之門。對於這樣的問題,我想很難依靠哪一個犯罪論體系來解決。怎麼辦?德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那就是引入問題性思考。問題性思考更多地從具體問題出發,並從中提供解決問題的公正和符合目的的可能性,它對於一個體系化之前的、需要使用理論和辯論來填補的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性條款是很有用的,因為它通過同意和反對的意見加以討論,根據公道來加以測試,直到結論令人滿意,即一個健康人的理解。「在體系性思考和問題思考之間進行綜合是富有成果的,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的。」[88]

刑法理論需要對時代提出的新問題作出回應,這與趕時髦是兩回事。我們所處的是一個什麼時代呢?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國犯罪、跨國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民族國家一方面在國內刑法上紛紛增設反人類罪這類反映人類共同價值的國際犯罪,另一方面又紛紛拿出一部分主權來組成超國家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是一個新技術、新科學飛速發展的時代,互聯網等新技術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也挑戰著傳統的刑法規則,我們必須回答:「刑法和致力於這一法領域的科學是以什麼樣的方式與它所處時代的思潮聯系在一起的?」[89]是一個矛盾的時代,一方面人權旗幟高高飄揚,另一方面對恐怖主義犯罪等又需要實行嚴厲打擊,於是出現了「敵人刑法」等危險的提法和理論;[90]是一個充滿風險的時代,在風險社會里,刑法規范的保護范圍需要擴張和前置嗎?[91]在現代化進程加快、工業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礦山開采日趨頻繁、交通運輸工具大量使用的今天,社會在客觀上變得越來越充滿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過失犯罪理論還能有效地應對各種責任事故的犯罪嗎?[92]

面對這一切,不由得使我想起費爾巴哈的提問:「我們是站在新時代,新的人類發展時期的大門之前呢,還是仍然在老路上蹣跚?」也許,詩人西蒙內斯的一句話可以用來作答:「立足於祖國土地,思想和心靈翱翔於世界的天空!」[93]

10. 哈佛法學院有哪些著名現任教授

哈佛法學院創立於一八一七年,雖然比大學部(Harvard College)建校(一六三六)晚幾近兩百年,仍是美國最古老的法學院。傳承著常春藤盟校的盛名,哈佛大學前後曾經栽培過七任美國總統,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獲諾貝爾獎,大學部及法學院向來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
哈佛主要校區位於麻州波士頓市郊的劍橋(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 River)河畔,大學部集中於綠蔭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構了大學部的多彩生活,充滿名人的傳奇軼事;最古老的建築—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從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充當美軍軍營,到現在的校長、副校長辦公室;遊客最愛哈佛捐贈者 John Harvard 的「三個謊言」雕像,也總穿梭於雕梁畫棟、刻滿歷次戰爭中犧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與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位於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學院建築素樸而多元,形貌迥異的 Austin、A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 Lewis Center,以設計者現代主義大師Gropius 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動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徵不同世代的不同風格。
三大學程,人才濟濟
與多數美國法學院一樣,哈佛法學院提供三個主要的學位學程,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學程雖各有不同的入學資格及學位條件,但在法學院每年提供的二五0門左右的課程 ( course)或小班討論(seminar)課中,不同學程的學生混雜一起上課。至於非學位的部分,除了來自全球各地的訪問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有例行短期課程,包括人權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 Legal Studies )、國際稅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協商研究( 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師實務課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 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將從台灣學生之觀點,以介紹學位學程為主。
LL.M.(Master of Law)
LL.M.學生幾乎是台灣法律系畢業生初出國留學時唯一的選擇,其以曾在美國或外國完成法學教育者為招生對象,提供一年的進階研究機會。每年只收秋季班學生,招生在年底截止,除了填寫申請表、提供二封推薦信、自傳( personal statement)及學校成績單外,非英語系國家學生必須提供至少六百分以上的托福(TOEFL )測驗成績,但取得入學資格真正的關鍵,乃系個人的學術背景、研究計劃、實務經驗或社會參與等各種條件。雖非申請條件,但許多人都另行提供了能凸顯個人特色的其它數據(profile),諸如摘要曾經發表的學術論文等等。舉例來說,二00一年的一百五十名學生來自全球六十六個國家,最典型的背景乃系外交官或從政者、律師、司法官或法官助理(clerk)、國際組織工作者及已在各國法學院任教者,具有二個以上國家法學學位者亦所在多有。以二00一年學生為例,其中包括十九個美國人、四個台灣人,另有超過二十個以上不同國籍而已在英國劍橋或牛津法學院取得第二個法學學位者。哈佛法學院在政策上並不歡迎已在美國其它學校的LL.M.畢業生,不過因為很多LL.M.校友反應一年學程實在太短,故目前前似正在考慮設計二年的新學程。
LL.M.一年內必須完成廿二至廿六個學分,除了春秋二季之外,還有一個月的冬季課程( Winter term ),每天三小時集中於同一門課。LL.M.學程並不以個人專長領域再行細分,就台灣學生而言,選課除了必須滿足以下二項必修課程外,相當具有彈性。必修的課程包括 :( 1 )至少修習一門美國法課程,其中一門必須是以 JD 學生為主的基本課程(Fundamental Courses),諸如憲法、行政法、公司法、稅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財產法等。(但如果有意考紐約州律師的話,依照紐約律師考試的規定,必須修至少兩門以上的基礎課程,其中一門可以是針對外國學生開設的美國法導讀,此課程在過去曾為 LL.M. 的必修課,但在二000一年學生強烈抗議該課程太淺之後,已於二00二年改為選修)。(2)論文撰寫,其中包括三種選擇:第一,撰寫六學分,一五0頁以上的長篇論文( LL.M. Thesis ),第二,撰寫三學分,七十五頁以上的中型論文( LLM Paper),第三,撰寫一學分,二十五頁以上的小篇論文(essay)。如果該論文並非獨立研究( independent research),而系以某課程( course )或討論課( seminar )要求的期末報告,所得之學分數則另有不同,諸如:若僅撰寫廿五頁小篇論文,則除該課程或討論課之學分外,雖已滿足畢業條件,但並無額外學分;若以撰寫七十五頁的中型論文為某課程或討論課的期末報告,則除了該課程或討論課之學分外,僅可另得兩個學分。學生可就自己對該研究問題的興趣、涉獵程度及寫作野心來進行選擇,必須及早選定指導教授決定論文題目並簽具指導同意書。 LL.M.畢業的條件是,論文成績必須在 B-以上,論文以外的學科平均成績亦必須在B-以上。
二○○二學年的學費為二七、五○○美金,學校估算單身學生一年的生活雜支大致上要一八、○○○美金。
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申請者必須具有美國法學院 LL.M. 學位,且錄取者以哈佛畢業生為絕大多數,因此就算在台灣已具有碩士學位或已為博士班學生,亦不可能直接申請S.J.D 。與 LL.M. 學程相同,S.J.D.只收秋季班,招生多在每年四月一日截止,平均每年錄取十二至十五人,以外國學生居絕大多數。以二00一年為例,哈佛應屆LL.M.畢業生有廿八人申請,十四人錄取。
申請成敗最大的關鍵,乃系論文計劃( Dissertation Proposal ),除包括論文主題及研究方向外,尚須指明該論文所涵括的三至四法學或其它相關領域,並列明適當的指導教授(經常亦系撰寫推薦信者),因此,申請者的論文計劃至少要得到三名以上的教授支持,才有被錄取的可能。為凸顯研究潛力,申請者應該在其 LL.M. 學程中修習與論文計劃方向有關的科目,雖然並非明文條件,但幾乎所有的錄取者在哈佛的LL.M.平均成績至少在A-或B+之間,同時亦已撰寫至少七十五頁以上、三學分、與論文計劃方向相關的 LL.M. 論文,以展現現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換言之,如果有意申請S.J.D.,則在LL.M.學期一開始,即必須決定博士論文計劃的方向,然後依此規劃如何選課、如何撰寫 LL.M. 論文,並盡速與主要指導教授(通常即為 LL.M. 論文指導教授)討論,以決定相關法學領域及其支持教授;俟論文計劃完成後,立即請主要指導教授及其它二或三位相關領域支持教授過目並建議修改。因此,這是一個至為辛苦緊湊的過程,絕大多數的錄取者早在赴美前已有相當清楚的研究方向甚或初步研究成果,或者在LL.M.畢業後先申請留校研究(visiting research)一年再次申請。
S.J.D通常為三至四年的學程,第一年必須完成論文計劃(Study Plan),並組成三至四位教授的口試委員會,該論文計劃必須定期與指導教授討論,經過口試委員們的認可。一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習與論文領域有關的、八學分左右的課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間,必須在論文寫作前完成資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試或筆試之形式進行。通過資格考後,必須在 S.J.D. 候選人及應邀教授所組成的學術討論會中發表兩次( 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於第二年,第二次必須在畢業前。資格考後三年內必須完成平均為三至四百頁的博士論文,然後提交口試委員會進行口試(Oral Defense)
J.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與美國多數法學院相同,J.D.學程乃系以提供三年美國基礎法學教育為目的,申請者必須具有學士以上的學位,原則上不具有法律背景,並以美國學生為絕大多數,少數非美國籍者,亦皆曾在美國就讀大學。既然在台灣接受大學教育者幾無可能就讀J.D.學程,本文不擬對其詳述。簡言之,申請關鍵除在學成績、個人履歷、師長推薦之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績亦至為重要。在長春藤盟校中,似僅有哥倫比亞法學院(Columbia Law School)接受該校LL.M.畢業生轉讀J.D.學程,哈佛法學院並不接受這種申請。
哈佛一年錄取五百名左右 J.D. 新生,全校三個年級的 J.D. 總共大約一千五百名,與一百五十名 LL.M. 混雜上課,比例大約十比一,仍以美國 J.D. 學生占絕大多數。當然J.D. 一年級的基礎必修課程,諸如契約法、侵權行為法、財產法、刑法等,較少 LL.M. 選修,多數 LL.M.集中在個人有興趣的二、三年級 J.D. 課程或專長領域的討論課。與多數美國法學院相同, J.D. 學生仍是哈佛法學院的主流,許多耗時超過一年的知名傳統活動,諸如許多教授在學時皆曾參與編輯的哈佛法學雜志 ( Harvard Law Review ) 、優勝者將被刻名於圖書館牆上的模擬法庭競賽(Ames Moot Court Competition ), LL.M. 學生受限於一年修業年限,並沒有參與的機會。
巍巍良師,惠我良多
哈佛法學院於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許多全球知名的訪問教授(visiting professor)開課。
憲法乃系傳統中最強的學門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國八○年代後期,憲法理論中所謂 「共和思想復興運動」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時也被認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在憲法理論中的代言人。著名的憲法學Laurence H. Tribe 曾在現任總統George W. Bush的選舉爭議中,擔任前總統選人Al Gole的顧問。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現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認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1833年問世後,美國最重要的憲法 "注釋書"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學院第一位講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擔任里根政府時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國重要的保守派憲法學教授,認為法律自成體系,有其獨立於社會價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學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於憲法觀點的刑事司法正義,曾參與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意見外,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顧問。Elena Kagan專長於行政權理論及政法。
美國法律史大師Morton J. Horwitz所撰寫的兩冊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貫穿美國從獨立之前到二十世紀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間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的互動。其中第一冊於1977年出版時,更被認為提供了美國法律史一種全新的認識觀點。
批判法學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們常對學生極具有啟發性即挑戰性,其中以Duncan Kennedy與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與一般所認知的批判法學者不同的是,Duncan Kennedy與Roberto Unger都是從現行法律體系出發,揭穿既有法律體系所宣稱的價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於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 ,從檢視common law的基本體系與結構指出現行法律中的基本構造,如公私二元對立、實體與程序區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實則包含了維持現狀的價值決定;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書是許多學生的最愛。至於Roberto Unger更從反省啟蒙之後西方知識體系的發展,指出現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兩位始於女性主義法學研究的女性教授頗值得一提。Martha Minow從女性主義的觀點出發,分析認同政治與憲法平等保護之間的關系,近年來更把關懷的焦點擴大至轉型正義的追尋,從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討轉型社會中沖突解決與族群和解的可能性與可行之道。Janet Halley則結合女性主義與同志理論,批判既有法律體系對於女性、同志以及其它弱勢族群的歧視。
國際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系人權學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導教授,亦開立國際人權法等課程。Anne-Marie Slaughter則偏重於國際關系及制度理論(Institutionalism),她同時也是由LL.M.及S.J.D學程組成的Gra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導教授,不過她二00二年秋即將離開哈佛,轉到普林斯頓(Princeton)大學的國際公共事務學院擔任院長(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學生歡迎的歐體法(EU Law)及世界貿易組織法(WTO)大師Joseph H.H. Weiler,亦於二00一年秋被紐約大學挖角。
法律經濟分析亦系哈佛相當強的一門,許多教授具有經濟與法學雙博士,並各以不同領域為法律經濟分析之體裁,Lucian A. Bebchuk開有法律經濟分析、公司法、公司並購及重整、資本市場等課程;Louis Kaplow則開有法律經濟分析及稅務政策等課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經濟分析課程亦頗受學生好評。
公司法方面,法學院院長(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書歷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財經(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證交法,公司並購(M&A)等課程,在理論體系與實務運作上皆兼具啟發性。行為主義學派(Behaviorism)、研究侵權行為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課程則是另一絕,不斷提出對資本主義的質疑。Hal S. Scott乃系國際財經學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導教授,其國際金融法、國際財經法、證券交易法等課程皆頗受歡迎。Elizabeth Warren則系知名破產法學者。
哈佛法學院的智慧財產權及科技法律課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學生尚集結簽名要求學校強化智財權及科技法律相關師資。William W. Fisher III所開立的智財權、比較及國際智財權法體系清晰,甚受歡迎;Jonathan Zittrain乃系法學院最年輕的教授(1995年JD畢業生),專長領域網際網路規范、計算機法、數字財產權法等。
東亞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創辦於一九六五年,乃系美國最早的東亞研究單位之一,從事國際法比較法、以及中、日、韓東南亞之法律文化研究,經常舉辦與亞洲議題有關的討論會或學術演講。William P. Alford乃系東亞研究中心的指導教授,其開有中國法研究、國際貿易法、東亞區域法律等課程。他精通中文,對於亞洲學生非常照顧,也是許多亞洲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或申請S.J.D.時的指導教授。
另外,哈佛法學院的協商訓練課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為知名,常在冬季學程開課,學生分組就模擬案例實際進行協商演練,相當能反映美國法學教育強調演辯協商能力的精神。不過選修此課程須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語能力,故亞洲學生較少參與。
焚膏繼晷,孜孜不倦
在人才濟濟的哈佛法學院就讀,同儕壓力當然相當大,尤其教授們多半標榜蘇格拉底式(Socratic)教學法,喜在上課時與學生詰問辯難,小班討論課發言壓力自不在話下,縱算是一兩百人的大班必修課程,教授或者隨堂隨機抽問,或者排定輪值(panel)依序抽問,通常一門課至少會有一兩次機會要在全班面前與教授對答,有時問答往返十數分鍾,對於英語口語能力欠佳者更是挑戰。就學業成績而言,法學院原則上要求教授們依據比例分配表(Scale)分配全班成績,以期公平,不過當然不予理會者仍大有人在,以二○○一年為例,某憲法知名教授曾經特別邀宴某LL.M.學生,因為她的憲法成績乃系該教授十年以來所給的第一個A+。
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多數學生當然都是圖書館的常客,焚膏繼晷,孜孜不倦,不敢或懈。哈佛大學擁有全美歷史最悠久(始於一六三八年)、全世界最大(逾一千三百萬藏書)的圖書館,九十處館藏中,大學部的十一處佔了最大部分,其中Widener Memorial Library 即有三百五十萬藏書。法學院圖書館以第一位法學院院長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為名(任命於一八七0年),並紀念他為振興法圖、擴展館藏所花的心血。Landell圖書館目前有超過五十萬藏書,希臘式的長廊巨柱,建築宏偉,尤其經過一九九七年整修以後,更是煥然一新。大門口內矗立著知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Joseph Story的塑像,學生常笑稱他舉起的手指意味著對不用功的學生的譴責。挑高的建築、典雅的氣氛及舒適的座椅,使得在圖書館內閱讀寫作相當享受,有些學生甚至常在大考前在圖書館躲過警衛關門時的搜尋,然後在館內通宵達旦,畢業後回想起來,回味無窮。
莘莘學子,文化交流
上課之外,當然哈佛生活還是有悠閑愜意的一面,新英格蘭(New England)的楓紅乃是知名的勝景,縱無暇往北探訪New Hampshire或Vermont的賞楓聖地,秋冬之際,校園里殘紅夾雜無邊落木,亦已美得蕭瑟。冬雪時,法學院每棟建築間相連的地下通道雖提供避寒的走道,但與同學相約如稚童般打雪仗,踏雪尋梅,樂趣無限。春夏之際,查理士河畔的全國大學劃船比賽,每年四月間具有一百五十餘年傳統的哈佛、耶魯體育競賽等,都是年度盛會。除了許多傳統或年度活動外,社團或學會針對特定議題舉辦的Colloquium或Conference、外國學生籌辦展現世界文化的各種慶典、校方舉辦的外交性正式宴會,的確令人應接不暇。
每天數十封來自同儕LL.M.的Email List的電子郵件,除了無以計數的party邀請外,最有意思的,是同儕們第一手撰寫的影評、書介、藝術文學討論、政治辯論、諷世詩文,有人當過參展電影導演、有人出過暢銷詩集、有人作過十幾年的政治牢、有人極左、有人極右……各路好漢法學及法學以外的素養、文藻與視野,就不斷地在電子郵件及口沫橫飛中盤旋激盪。
學校附近Cambridge的高額房價迫使多數學生住在宿舍,也形成學生群居浪漫的氛圍。圖書館關門後校園處處可見星空夜語,或高談闊論、或卿卿我我;周末晚上,或者在大屏幕教室放映各國學生推薦的各國好電影,或者在簡陋不堪的宿舍大廳中把酒言歡,興起亦可寅夜離校游盪,跨國的心靈及經驗交流似乎如此簡單而令人滿足。
聞所聞而來,見所見而去,哈佛法學院絕對值得走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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