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大學加藤教授
A. 求一篇論文!望在政治上有探索的高人指點!定重謝
論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本國法學工作者極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由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學是一門較新的、基礎較為薄弱的學科,因而對法律體系問;題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義。這個問題不僅對法學基礎理論課的教學內容和法律院校教學計劃中課程設置直接有關,而且對立法規劃、司法實踐、法規整理與法規編纂、法學研究規劃、法學圖書資料分類以及法學工具書的編輯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間接的意義。
我國的法律體系應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它應該從我國實際出發,能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當然,在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時,我們應當借鑒外國的或我國歷史上的經驗,但決不能盲目照搬。
陳守一同志和我於1980年間曾合寫《論法學的范圍和分科》一文(2),實質上也探討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問題。現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又取得了重大進展,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對這些問題的認識也有所發展。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論文為基礎,試就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體系的含義
體系一詞泛指由若幹事物構成的一個和諧的整體。因而,法律體系一詞就成為一個多義詞,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義。僅就國內法學界而論,有的指比較完備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憲法、法律、法規等各種成文法法律淵源的體系;有的指各種法律分類的體系;有的更廣義地解釋為從法律的制定到實施的體系或「法治系統工程」、「法網」,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學基礎理論課教學中的傳統解釋,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各種部門法組成的體系,如《法學辭典》對該詞的定義是「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一國法律有機聯系的整體。」(3)為了尊重「約定俗成」的原則,本文所講的「法律體系」也是在最後一種意義上使用的。因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由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各部門法組成的整體。研究我國法律體系,也即研究如何將我國全部法律分門別類,從而建立起一個由各部門法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體系。不言而喻,一國的法律體系僅指本國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將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國際法或已不生效的國內法。
部門法當然離不開成文法的規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講的法規匯編意義上的「法規」),但二者並不是一個概念。盡管有些部門法的名稱和相應規范性文件名稱是一致的,例如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門法的名稱,例如行政法、經濟法等名稱,一般來說,只是許多同類的單行的成文法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並沒有《行政法》或《經濟法》之類的規范性文件。
部門法的劃分和法律的其他分類(如實體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聯系的,在劃分部門法時要考慮到這些分類,但部門法的劃分並不等於這些分類。
有些法學著作中提出了法律體系和立法體系之間的區別問題。這里應注意的是:對立法和立法體系二詞可以作不同意義的理解。狹義的立法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代表機關(在我國還包括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制定法律這種特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廣義的立法則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中間意義的立法則指除以上狹義的立法外,還包括根據憲法規定或由最高權力(代表)機關授權,由政府部門或地方國家機關制定某種成文法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因而我國法學界個別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級立法和二級立法,或西方法學著作中通常所講的議會立法和授權立法(或委任立法),從字面上講,就是分別指以上狹義的立法和中間意義的立法。
如果從以上狹義的立法來說,法律體系顯然不同於立法體系,前者的范圍遠比後者為廣,例如行政法是法律體系中被公認的獨立的部門法之一,但這一部門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種行政法規。它們並不是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制定的。如果從廣義的或中間意義的立法來講,這種立法體系又可以指不同含義,例如,它可以是指國家在某一時期的立法規劃,而立法規劃顯然不同於法律體系;它也可以指有關法規整理或法規編纂的結構,但這種意義上的「立法體系」是否等於法律體系,就取決於這一國家的法規整理或法規編纂採取什麼形式。如果根據我國50~60年代出版的《法規匯編》形式(將一定時期的法規加以粗線條式的分類編排),或採用《美國聯邦法典》的形式(將聯邦議會通過的全部現行制定法規定劃分為50類)或蘇聯近年來出版的《法律匯編》的形式(將全蘇聯的法律劃分為關於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等7類),那麼,這些分類也不等於部門法的分類,因而法律體系也不同於立法體系。如果採用西方國家民法體系(即大陸法系)國家法規編纂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書」之類的形式,就可以說法律體系大體上等於立法體系。但不論對立法或立法體系的含義如何理解,法律體系和立法體系二者有著密切的聯系,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
二、劃分部門法的根據
研究一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劃分本國部門法的根據(或標准、原則)是什麼。自50年代初以來,我國法學著作中關於這一問題的傳統觀點是:劃分部門法的標准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4)。
這里講的「不同社會關系」實際上是指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劃分部門法時無疑首先應考慮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因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即人們相互之間的關系。這里講的「人們」既包括個人,也包括能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國家、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等)。社會關系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個領域。有關自然資源的使用和保護、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發展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盡管其直接的保護對象並不是某種社會制度或社會關系,而是某種自然現象,但其內容仍在於調整人們在有關這種自然現象方面的相互關系。程序法不同於實體法,但程序法同樣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即在實體法所規定的某種權利義務受到侵犯時而產生的訴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時所採用的方法也的確是劃分部門法時所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例如刑法調整的范圍涉及社會關系的各個主要方面,它之所以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原因在於它是以刑罰(即刑事制裁)作為手段來實現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任務的。在這里,調整方法實際上是指對違法行為制裁的形式。因而也可以說,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區別之一,在於民法和行政法是分別以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方式來保證民法和行政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
劃分部門法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僅以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的調整方法作為劃分部門法的根據顯然是不夠的。除此二者外,還應考慮到其他一些因素:
第一,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主體以及這種主體之間關系的不同形式。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主體實質上就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如上所述,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個人和法人。
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也有不同形式,例如有的是民事平等關系,有的是行使國家權力所發生的關系等等。民法和經濟法這兩個部門法都是調整經濟社會關系的,它們之間的差別主要在於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以及它們之間關系的不同形式。關於這一問題,在下節中再加論述。
第二,在劃分部門法時,也應考慮到不同社會關系領域的廣泛程度和相應法規的多寡。社會關系包括無數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調整任何社會關系領域的法律都應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例如選舉法是調整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領域的,但是目前我國的選舉法規的數量還是很有限的,有關選舉的法律規定分散在許多不同的部門法中。因此,至少就目前或可預見的將來而論,不必將選舉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只須將它列入憲法這一部門法中的一個附屬部門即可。反之,有的社會關系,例如通常所說的經濟關系領域,其范圍極為廣泛,幾乎可以說每一部門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因此很難設想可以把凡涉及經濟領域的法律都納人作為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
在實行成文憲法制度的國家,只有一個憲法,但它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佔有主導地位。它不像一般部門法那樣,僅調整社會關系的一個或幾個領域,而是調整全面的社會關系,即對本國社會關系的各個重要領域都作了原則的規定。嚴格地說,不能稱憲法是部門法,它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如果稱它為「部門法」,也只是在特定意義上才這樣稱的,即它是一國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然是佔主導地位的部分。
第三,與上述因素密切聯系的另一因素是:劃分部門法既不應過寬也不應過細,在它們相互之間還應保持適當的平衡。過寬過細或過大過小,都有背劃分部門法的原意。劃分部門法對法律院校課程設置、立法規劃、司法實踐、法規整理與法規編纂、法學研究規劃、法學圖書資料的分類以及法學工具書的編輯等工作,之所以都有重要意義,歸根結底就在於通過這種劃分,有助於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全部法律。
為此,在每一獨立的部門法之下,不妨再分為第二層次甚至第三層次。第二層次的法律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在這一獨立的部門法中,如憲法,除了佔主導地位的憲法外,又有幾個附屬的、較小的或第二層次的部門法,如各級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籍法等;另一種是某一獨立的部門法,如自然資源法,由幾個平行的、較小的或第二層次的部門法組成(如土地法、森林法、能源法等),其中並沒有一個佔主導地位的法律。
一國的部門法劃分為多少比較合適,不可能有一個絕對的原則。根據各國立法史的經驗來看,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國家對部門法的劃分,特別是私法的劃分,是相當模糊的;蘇聯和民法法系(即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部門法劃分為十個上下。
第四,在劃分部門法時,應以全部現行法律為基礎,同時也應適當考慮正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以保持法律體系的相對穩定性,特別是我國的法制正處在逐步完備的過程中,在劃分部門法時,就更是如此。因此當我們將民法、經濟法或行政法分別劃為獨立的部門法以及在考慮它們內部的層次如何劃分時,顯然應考慮到那些正在或即將制定的許多有關法律。
綜上所述,劃分部門法的根據或原則,應包括六個因素: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方法;社會關系的不同主體和主體之間關系的不同形式;不同社會關系領域的廣泛程度和相應法規的數量;不應過寬或過細並保持適當平衡;以全部現行法為基礎,同時適當考慮正在或即將制定的法律。以上這六個因素是互為聯系的、交錯的。對每一部門法的劃分要綜合各種因素加以考慮。
三、經濟法應作為一個部門法
一國的法律體系首先隨著本國法律,最終必然是隨著社會客觀實際的發展變化,同時也隨著立法者和法學工作者的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斷改變。當然,法律體系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立法者和法學工作者的任務之一在於使本國法律體系既有健全的發展變化,又能保持相對穩定性,避免放任自流和動盪不定。
各種社會關系是錯綜復雜地結合在一起的,因此各部門法之間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交錯。例如,憲法要對本國社會關系作出全面的、原則的規定,因而憲法和其他所有部門法必然存在著交錯;又如經濟法同民法、勞動法、行政法以及自然資源法等部門法之間,就調整經濟關系這一角度而論,存在更多的交錯。因此,要科學地劃分部門法,就要善於區別必要的交錯和不能容許的重復以至混亂。
從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學文章以及法律起草工作的實踐來看,經濟法與其他一些部門法,特別是與民法之間的界限是一個爭論較多迄今尚無大體一致意見的問題。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教授加藤曾就我國法學界關於民法與經濟法之爭問題寫了一篇長文,先在日本發表,後又在美國發表。文章的基調是,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說,這是一個必然地難以解決的問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就像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一樣,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一些特殊的問題。在民法法系(即大陸法系)中,民法(包括合同法、民事侵權行為法、財產法和家庭法)和經濟法(反托拉斯法和對私人交易的公共調節)之間是有明顯區別的。可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由於私法和公法在某種程度上是合在一起的,這種區別就變得難以分清了。社會主義國家在制定民法過程中,起草人就遇到了民法是什麼以及它和經濟法又如何區別開來的問題。」(5)
應該承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時,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之間的界限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但也並不必然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本文主題限於一般地探討我國法律體系,不宜過多地論述有關經濟法問題,但另一方面,在我國目前研究法律體系,即研究如何劃分部門法時,明確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概念,它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又是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
在研究上述問題時,應當特別注意: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和泛指的經濟法(或經濟立法、經濟法規)是兩個既有聯系卻又是不同的概念,這也就是說,經濟法這一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二者不應加以混淆。圍繞經濟法問題上的有些爭論,看來是和經濟法概念上的混淆有關的。
我們完全可以正確地指出,為了適應現代化經濟建設的需要,必須重視經濟法,加強經濟立法,制定大量經濟法規,等等。我們也可以一般地對經濟法下一個簡短的定義:經濟法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6)同時,我們也完全可以根據這樣的定義,來寫一本以《經濟法》為題的專著,編一本《經濟法規匯編》的資料,在法律院校中設立一個經濟法專業,等等。但應注意,所有以上講的「經濟法」(或經濟法規、經濟立法)都可能是(事實上也大體上是)泛指的或廣義的經濟法,而不是指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或狹義的經濟法。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一般地將經濟法界說為「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因為顧名思義,經濟法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但這是一個泛指的或廣義的經濟法的定義,對作為一個部門法或狹義的經濟法來說,上述定義是不合適的。從邏輯上說,定義者和被定義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就一國的法律體系來說,經濟法是其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它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但並不是調整一國全部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事實上,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其他各個獨立的部門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調整著社會經濟關系,特別是民法,主要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從這一點上講,「經濟法」這一術語,就像法學中的其他不少術語,諸如法;法律、法制、法治等一樣,是多義的,甚至是容易引人誤解的。現代世界各國都制定了大量有關經濟領域的法律,但就大多數國家的法學著作來說,一般並不將「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各稱,這也不是偶然的。
一個財經學院如果單獨開設「經濟法」這門課,而不開設其他更多的法律課程,它完全可以從泛指的、廣義的「經濟法」定義出發來理解這一課程。但在一個法律院校中(不論是法律專業或經濟法專業),它所開設的課程,除了經濟法這門課外,還有民法以及其他許多法律課程,在這種情況下,它就必須要明確「經濟法」這一課程與民法等課程之間的界限。不認真地研究這些問題,是不合適的,僅提出「大經濟法」或「大民法」之類的原則,看來也是不夠的。
一般來說,一國的法律體系問題,包括經濟法與民法或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劃界問題,當然是學術上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不僅與法律教育、法學研究、法規整理和編纂、法學工具書編輯、法學圖書資料等工作直接聯系,而且對立法與司法工作也有直接、間接的聯系。一個明顯的例證:1981年12月通過的《經濟合同法》一般被認為是狹義的經濟法的一個重要法規。根據該法第2條和第54條,經濟合同法適用范圍是企業、農村社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個體經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則參照該法執行。這里就需要研究,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有沒有以上所講的經濟合同關系以外的合同法律關系,有沒有例如公民之間或除個體經濟戶、農村社員以外的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如果有,又用什麼法律來調整?《經濟合同法》和擬議中的《民法》中的合同篇(即合同法)有什麼關系和差別?我們在這一問題上的立法方針是像個別東歐國家那樣,不同的合同法關系分別由經濟合同法和民法合同法來調整?還是像其他多數東歐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那樣,所有合同關系都由民法合同法調整?或者還有其他方針?
據報載:「近幾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可喜成績。目前我國已頒發了約300個新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其中近250個是經濟法規。此外還有140多項經濟法規正在制訂中。」(7)據我的理解,這里講的「經濟法規」是指廣義的經濟法或經濟法規,即其中僅一部分屬於狹義的、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其他部分則屬於別的幾個同樣也在不同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的部門法。反過來,如果以上講的近250個經濟法規都可以歸人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又如果以上講的300與250之比可以適用於我國全部現行法規的話,那就意味著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數量佔六分之五,其他所有部門法的總和僅佔六分之一。
顯然,這樣來理解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無論從理論上或實踐上說,都是不合適的。我們不能把凡是調整經濟關系的一切法律都稱為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經濟法。同時,上面已指出,劃分一國部門法時應遵循的一個原則是:不應過寬也不應過細,各個部門之間也應保持適當的平衡,過寬過細或過大過小,都有悖劃分部門法的原意。保持適當平衡有助於人們理解和掌握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
四、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議
經濟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法,是與一些傳統的部門法如民法、勞動法、行政法等並列的部門法;婚姻法可擴大為家庭法;勞動法可擴大為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一稱社會安全法或社會保障法);各種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也可合在一起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以上這些部門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相互之間建立合理的分工關系,既有交錯又有區別。
大體上說,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國家機關在計劃和管理國民經濟以及各種經濟組織內部或相互之間所存在的大部分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國家、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公民與其他法人在財產所有權、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侵權行為方面的經濟關系,同時也調整與財產關系有關或無關的某些人身關系(如版權、發明權、姓名權等);民法中規定的很多總則和重要法律概念也可適用於調整經濟關系的其他所有部門法,特別是經濟法。行政法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實現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動方面的關系,其中也包括有關工農商行政管理的法律。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社會福利法調整國家和有關組織在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方面的關系,二者密切聯系,也都主要涉及經濟關系。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調整各種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規劃、利用、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關系。
在研究經濟法與其他有關部門法之間的劃界問題時,一方面應注意,這種劃界並不是立法部門或法學工作者「隨意規定」的;但另一方面,也應認識到這種劃界是相對的,這不僅是因為一國的部門法的劃分,即法律體系,是隨著本國法律的發展變化以及立法者和法學工作者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斷改變的,而且還因為,往往可能同時存在幾種劃分法,它們各有利弊。在這一點上,我們不妨回顧廠下資產階級立法史中關於「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爭。單純從立法技術來看,對這兩種劃分法是很難作出肯定結論的。
除了將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列為獨立的部門法外,我還建議將文教科技法和軍事法也分別作為獨立的部門法,以適應科技和國防現代化建設在法制方面的需要。
在劃分部門法時應注意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的問題。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職權、職責關系),如果沒有相應的程序法的保障,那麼這一國家的法制很難說是健全的。我國已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試行)》,但行政訴訟程序法尚未制定,有關行政訴訟的體制問題也不明確。例如,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的活動中侵犯公民權利,從而引起行政侵權行為的責任問題,究竟由專門的行政法庭處理或由普通法院處理,或由二者分別處理等問題。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亟待健全。就劃分部門法來說,刑事和民事訴訟法在我國法學界一般已被公認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而不是分別屬於刑民法實體法部門。至於行政訴訟程序法,暫且與行政實體法合在一起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有的同志主張將司法制度或司法組織,甚至將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都單列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司法制度或司法組織等作為二門課程或一本專著的名稱,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往往產生一個副作用,即或者是與憲法發生不必要的重復,或者是削弱了憲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內容。為此,我建議:可將有關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包括司法機關組織法)作為憲法這一部門法中的一個附屬的部門法,不要將司法制度或司法組織等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當然,在行政法和行政訴訟程序法、刑民事訴訟程序法、經濟法等部門法中,都會涉及相應的組織法問題。
附表: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議圖解:
一、憲法(以憲法為主導部門,並包括以下附屬部門)國家機關組織法、政府機構改革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選舉法、國籍法等。
二、經濟法(由以下各並行的部門組成)國民經濟計劃法、基本建設法、財政法、金融法、工業企業管理法、農業經濟管理法、商業管理法、交通運輸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對外經濟關系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經濟合同法(與民法中合同法之間關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並行的部門組成)婚姻法、計劃生育法、親屬和繼承法等。
五、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由以下各並行的部門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徵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
六、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由以下各並行的部門組成)工會法、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法、勞動保護法、職工獎懲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並行的部門組成)教育法、科學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並行的部門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規劃和建設法、衛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維護城鎮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規)、工農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業登記法、商標法等)、行政訴訟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訴訟程序法為主導部門,並包括以下附屬部門)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和仲裁法、勞教法、勞改法、監獄管理法、國際私法(指沖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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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楓橋夜泊為什麼在日本出名
需要先說明的是,日本有很多基於中國人文而出現的學派、傳承。其中像唐詩《楓橋夜泊》這種,涉及的是漢詩、文字學,乃至於語法、發音等方面的極其周至的內容。
作為日本最多被使用的漢詩,《楓橋夜泊》的直接影響力首先體現在日本小學的課本(上世紀便有記載),間接原因則涉及到歷史上自遣唐使開始的一系列歷史上的中日兩國邦交舊事。
這是他們深度學習這首詩的圖片:

教科書體就是刊載在教科書上的,【吳音/漢音/唐音】則涉及朗讀時的發音方式,印刷圖則是1877年(明治10年)的月琴樂譜。最下方是現代日本人慣用的發音方式,吳/漢/慣用音的混合發音。【注】該圖片引自明治大學法學部教授,加藤徹的文字學講座第五回(福井県白川文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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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日本在涉及漢學、漢詩這方面時,經常會使用『唐詩選』和『三體唐詩』,而兩本書都有收錄《楓橋夜泊》是一個很好的原因。但是關於這首詩,還有一個掠鍾還鍾的歷史故事。
在明嘉靖三十三年(明晚期,1554年),日本倭寇猖獗肆虐於中國沿海的那段時間,他們曾再度從太倉襲掠蘇州、松江等地,並首次入侵了閶門和楓橋地區。這導致寒山寺第二代的鍾遺失(此為本寂禪師籌鑄),也被懷疑是由倭寇帶去了日本。
而後在清末,有一名日本人因為獲悉此事而改名山田寒山(原名山田潤,日本篆刻家)。在苦尋寒山寺鍾無果的情況下,他決意募資籌鑄新的寒山寺鍾(第三代),並且是鑄造兩口,一口送回蘇州寒山寺,一口留在日本觀山寺。另外在皈依佛門,成為曹洞宗僧人(本寂禪師為此宗二祖)之後,於1915年返回日本,在千葉縣銚子市長山町設立了寒山寺別院做主持僧。
所以《楓橋夜泊》這首詩對於日本人,是存在及其特殊的歷史意義的。所以在日本尤為知名。
【注】這種影響力在今時也能看到,比如日本東京附近也有一個寒山寺的小景點(東京-青梅市柚木町,有寺有鍾樓)。
D. 開弦弓村的國際友人來訪,調查
1956年5月12日,澳大利亞學者W.R.葛迪斯隨紐西蘭文化代表團來華訪問,經周恩來總理批准,到開弦弓村訪問考察經濟、文化情況以及群眾的生活風俗習慣,與費孝通的《江村經濟》相對照,進行對比研究。
1981年9月20日——24日,美國科學促進協會常務董事,美國農業發展委員會亞洲組主席,馬里蘭大學 副校長,人類學教授南希.岡薩列斯應中國科協邀請,先訪問安徽鳳陽,又來開弦弓考察,訪問結束後在 蘇州與費孝通會見,稱開弦弓人「手很巧,發展了工業」。
1983年12月11日,義大利共產黨中央機關報《團結報》常駐北京記者謝格蒙.金澤貝格及其夫人在吳江桃源訪問期間(一個月)來開弦弓村,采訪了解費孝通教授歷次訪問江村有關黨的政策貫徹情況。
1984年3月3日,美國社會學, 人類學代表團10人由上海社會學會會長李度雲和沈關寶等人陪同來開弦弓村進行訪問,代表團團長是麻薩諸塞大學社會學和人口研究所社 會學教授羅西,主要成員有霍普金 斯大學(澳伯尼)社會學系教授林 南,人類學系教授馬丁,芝加哥大 學社會學系教授帕里升,人類學系教授薩林斯,杜克大學人類學系教 授史密斯,以及加州大學語言學教授威廉王(王士元)等。
1984年6月16日, 美國克拉克大學教授,社會歷史學家哈里雯應費 孝通教授邀請來開弦弓訪問。
1984年6月,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高級講師 劉創楚訪問開弦弓村。
1984年9月9日辛巴威大學高級講師哈特來開弦弓考察。
1986年2月20日,西德西伯林自由 大學東亞研究所柯蘭君教授及其丈夫(大學教授),兒子來開弦弓訪問,參觀了鄉村工廠,訪問了周有法,周文昌兩戶農家。
1986年5月16日, 日本東京大學中根千枝教授和美 國康乃爾大學巴乃特教授,應費孝通教授之邀並 並由費陪同來開弦弓村訪問,參觀了鄉村工廠,走訪了農戶,並在費孝通重訪江村時的房東周文昌家共進午餐。
1986年5月27日,朝鮮桑園栽培和養蠶技術考察組組長沈形奎(朝鮮 農業委員會養蠶局局長)組員勝應明,(平安道養蠶農場經理),時錫煥(養蠶研究所所長),由蘇州市多管局局長鮑一嗚,吳江縣副縣長錢明陪同,來開弦弓村考察農民 家庭養蠶情況,並參觀了繅絲廠。
1986年9月31日,日本小城鎮研究會代表團一行8人到開弦弓村訪問,其成員上智大學教授鶴見和子,成蹊大學教授宇野重昭,安源茂,東京女子大 學教授山本英冶,日本國際問題研究所研究員毛理 和子,綜合開發機構(nlra)研究員河崎和明,國際文化館常務理事加藤韓雄,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 湯山上升子,代表團由江蘇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朱 走訪了13家農戶,進行農業生產調查。
1987年,日本社會學家第二次訪華組松戶庸子、松園苑子、若林教子一行三人;美國喬治大學博士研究生格里戈里.維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部人類學教授孔邁隆及夫人;日本工藝纖維大學杉本繼男、濱峙實,京都大學荒木干雄;日本日中小城鎮研究會代表團一行八人;日本一橋大學畢業生藤內敏郎;長江三峽工程顧問美國教授斯哥德;美國《時代周刊》北京分社記者吉米等。
1988年 ,日本大阪大學教授濱島敦俊;法國社會科學院教授、社會學學會前會長米歇爾.科賽;美國紐約市立大學教授巴博德、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勒綈;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裴希.麗莎等。
1989年,美國西世界學院漢語學習班主任柏佩蘭和三名西德留學生。
1991年,英國倫敦市立大學社會學系高級講師、近代中國研究所所長王斯福,日本神戶大學文學部部長谷川善計教授。
1992年12月,日本三位學者來訪,他們是:神戶大學經濟學部助理教授加藤弘之,東京農業大學農業系講師大島一二和東京農業大學博士後章政。
1994年,日本經濟政策學會常務理事、亞細亞大學經濟學部加藤延壽教授。
1995年,吉備大學訪問團一行五人,團長為山口榮教授、副團長為柳厚佳子教授;大阪府市役所農業問題專家荒崎博先生。
1996年2月-5月,英國倫敦城市大學社會學系研究人員常向群在江村從事為期三個月的田野考察。
1996年3月29日,英國社會人類學家、倫敦城市大學社會系主任王斯福教授,應費孝通邀請第二次訪問江村,隨同訪問的有研究生多人。
2004年4月2日由南京大學張玉林教授陪同日本名古屋中京大學冢本隆敏教授前來江村考察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及老百姓治病的經濟負擔狀況。
2004年4月7日—11日英籍華人學者常向群博士在江村蹲點調研8年後攜母親兒子重訪江村,並在江村進行「全球化與村民自治,禮尚往來探析」新課題的考察和調查。
2004年8月19日—26日由日本北海道大學農學部委派的博士朴紅及其學生市來正光,吉田比呂美,大溝友秀4人來江村考察。
2004年9月4日由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教授吳滔陪同日本甲南大學教授稻田清一,佐藤仁史,太田出前來江村考察農村歷史,參觀佛教廟宇,走訪農戶。
2005年4月4日由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楊善華陪同義大利烏旦大學教授列奧波爾第娜,弗托娜蒂及澳大利亞、菲律賓大學教授等7人前來江村考察訪問。
2005年6月27日由中山大學、夏門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上海復旦大學牽頭陪同英國牛津大學、美國耶魯大學有關教授共12人前來江村進行學術考察。
2005年9月5日—10日由日本北海道大學農學部坂下明顏教授、朴紅博士、研究生市來正光以及大學生吉田比呂美前來江村實地調查土地資源、鄉村工業等。
2005年7月21日—8月20日英國倫敦經濟政治學院亞洲研究中心研究員常向群博士前來江村考察采寫《全球化與村民自治》歷時一個月。
2006年3月8日由日本早稻田大學太平洋研究科大刀一二,小野芳明等一行7人前來江村調查「環境與可持續發展」課題。
2006年9月6日—10日由日本北海道大學農學部坂下明顏教授,朴紅博士,市來正光研究生3人,來江村調查職業結構,農業產業結構,水利等。
2006年11月26日日本名古屋大學西原和久,岡本耕平教授等12人前來江村調查「現代中國社會環境調查」課題。
2006年11月17日美國亞利桑那州大學麥金農教授前來江村訪問費孝通教授的調查基地,聽取了村委會的匯報,參觀了民營企業。
2006年6月11日美國伊利諾大學社會學系陳向明博士前來江村考察「全球與地方經濟聯系」的課題,並參觀了江村民營企業。
2007年1月22-27日英國倫敦經濟學院常向群博士對江村和廟港社區做了訪問。
2007年3月10日由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張玉林教授陪同日本京都大學農學研究所秋津元輝博士、友澤悠秀等前來江村進行「中國農村環境」課題的考察。

E. 日本名古屋大學好嗎拜託各位了 3Q
名古屋大學(英:Nagoya University)是一所總區位於日本愛知縣名古屋市的日本國立大學。1939年以名古屋帝國大學之名設立為大學,目前是包含9個學部與13個研究科的綜合大學。簡稱名大。 名古屋大學的前身為1871年設置的臨時醫院與臨時醫學校,後升級為醫學專科學校、醫科大學,1939年正式成立名古屋帝國大學,設有醫學部與理工學部。經過多年的發展,名古屋大學奠定了其作為日本中部地區核心大學的地位,發展成為一所全國重點國立綜合大學。 2004年4月,名古屋大學成為國立法人名古屋大學,現擁有9個學部、13個研究科、3個研究所、2所全國共同利用設施、29處校內共同教育研究設施等,約有教職員工3300人,學生16500人。 編輯本段名大歷史 1871年 名古屋縣設置臨時醫院和臨時醫學校。 1881年 經過變遷,改名愛知縣立的愛知醫學校。 1903年 改名為愛知縣立醫學專科學校。 1920年 升級為愛知縣立愛知醫科大學。 1931年 升級為國立大學,改名為名古屋醫科大學。 1939年 名古屋帝國大學(醫學部、理工學部;42年理工學部分離) 1947年 改名名古屋大學(舊制)。 1949年 新制名古屋大學起步(醫、工、理、文、法經、教育)、包括舊制第八高等學校、名古屋經濟專科學校、岡崎高等師范學校等。 1960年 豐田講堂竣工(豐田汽車捐贈、楨文彥設計)。 2000年 制定《名古屋大學學術憲章》。 2001年 野依良治教授(現為特別教授)榮獲諾貝爾化學獎。 2004年 改為國立大學法人名古屋大學。
F. 國士館大學的畢業校友
鍵田忠兵衛國會議員
石井郁子 眾議院議員、日本共產黨副委員長
加藤修一 公明黨參議院議員、原環境省副大臣
堀達也 前北海道知事、札幌大學理事長
飯冢勝 元裁判官、青山學院大學法務研究科教授
加藤幸子 作家
藤山顕一郎 映畫監督
渡邊一史 自由撰稿人、第35屆大宅壯一紀實文學獎
蛇川忠暉 日野汽車社長
原田泳幸 アップルコンピュータ元社長、日本マクドナルド社長 東證一部上場
松田昌士 JR東日本會長,法學研究科畢業
顏滄波 台灣地質學家。曾在國立台灣大學和國立中央大學任教(論文博士,並未實際前往國士館大學留學)
佐川光晴 小說家

G. 加藤智大的人物簡介
加藤的一名老同學透露,兩年前收到他「因為已經想死了,想在首都高速公路上死去」的電郵。
加藤讀高中時已有暴力傾向,一名同級生說他「給人離群獨處的感覺,聽說他曾拿著刀子走路」。他的一名高校師兄亦稱,聽說加藤曾「在課室扔椅子引起騷動」。加藤是動漫迷,也是秋葉原常客,或可解釋他為何在秋葉原犯案。
警方仍在調查加藤的行凶動機,但出版業人士池田隆表示,事件可能跟日本社會人際關系緊張有關,「你有麻煩時,沒有人可以傾訴」。
犯罪心理學家影山甚助認為,日本進入了利己時代,人們認為他們可以為所欲為,「當他們無法取得社會認同的成就,會被視為失敗者,令他們愈來愈困擾。多番挫敗可能令他們想透過犯罪重新自我肯定」。有人則將問題歸咎於日本經濟低迷,指政府加稅和改變醫療政策會引發暴力行為,「人們無法成功時就憎恨社會」。東京檢察官加藤久雄認為,類似事件的犯案動機可能涉及宗教或犯案者過去曾被欺凌。
日本共同社援引社會評論家大谷昭宏的話說:「作案者選擇了同齡年輕人聚集區、假日的鬧市區作為攻擊目標,也許表達了作案者對社會的仇恨以及被拋棄的孤獨感。」
中央大學犯罪學教授藤本哲也則說:「(日本)由於不能適應社會而表達不滿的犯罪連續發生。而在美國,槍擊案件也接連發生,可以說現在(日本)的犯罪正在呈現美國化的趨勢。」
加藤智大作案的秋葉原為東京著名電器商業街,更成為動漫迷和電玩愛好者聚集區,被日本媒體稱為「御宅族街」,是東京都內屈指可數的繁華地段,尤其受到年輕人喜愛。
日本警方昨天說,前一天在東京著名電器街秋葉原持刀殺死7人、殺傷10人的嫌疑人加藤智大作案前在互聯網上「預告」血案,留下重要線索。

H. 請問誰知道這個人日本心理學家加藤諦三
因為平時很忙碌,所以看書的時間相應減少,但在地鐵里和睡覺前的床上看書,卻已經是我長年來養成的一種習慣。最近我在看日本著名心理學家加藤諦三的《自分を嫌うな》。這本書是日本智慧生活叢書中的一本。其中有一段話覺得十分有趣,便將它翻譯下來,以饗博友。你真的是自己想像中的那種人嗎?如果真是,那麼你就不會有不安感。但是,事物總是不以我們的意識為轉移的,人們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安感。真實地接受現實是很難的。有時人會堅持將黑烏鴉說成白烏鴉,固執地說石頭會流動,樹葉會沉入水底。事實上,確實有不少人感覺到在自己的身上石頭會開花。你覺得自己是什麼樣的人呢?或者,你深信自己是什麼樣的人呢?有的人深信自己是個硬漢子,自己富有愛心,自己是很有能耐的,再也沒有像自己這樣富有同情心的人了,但是在心靈的最深處,卻知道自己並非如此;人壓抑著各種各樣的情感,有的人壓抑著對他人的攻擊性而成為被虐狂,也有的人在笑臉的背後隱藏著憎惡的情緒,有的人壓抑著對自己的失望而變得高傲。產生不安的主要根源就是壓抑。有的人有著這樣的不安:覺得自己在生活中不能像他人那樣如魚得水,似乎唯獨自己被人們忽視了。有的人常常有著這樣的惶惑感:害怕自己顯得懦弱,如果被他人看出自己的弱點就糟了;有的人壓抑著某種不安感,這樣的人無法從生活中體驗到一種樂趣,無法從其他人的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中感受到各種不同的價值,如果沒有這種壓抑,就理應從各種事物中享受到這種樂趣。壓抑著不安的人追求滿足卻不斷地失敗,在公司不像公司、家庭不像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殆盡了精力,在他人製造的自己的幻影中,因自我賣弄而累得精疲力盡;有的人對恐怖或人際交往中的緊張情緒而感到煩惱,有的人緊緊地拽著內心深處對自己的絕望感不放,有的人實際上沒有受到任何束縛,卻不斷地感到拘束,有的人因疲憊和沉澱在內心深處的屈辱感而感到疲勞,甚至有的人不知道對自己如何是好。這些全都是雙重壓抑的結果,即進一步壓抑由壓抑造成的不安。這是由壓抑產生的判斷失誤,即以為他人對自己有著何種期望,並作著徒勞的努力。然後害怕自己顯得懦弱,便對他人的不足百般挑剔。壓抑的人就是靠著這種自我防禦不斷地傷害著自己。對他人百般挑剔是一種壓抑的行為,迎合他人而變得到處奉承別人也是一種壓抑的行為。同時,因不安感引發情緒波動的神經質,其原因也是出自壓抑。就是說,神經質的人大多對人際關系有著一種錯覺,認為懦弱不會被他人所接受,失敗不會被他人所接受,不足不會被他人所接受,因此便對自己和他人都要掩飾自己的缺點,不敢承認真實的自我,也不能讓他人承認。神經質的人所犯的最大錯誤,就是從自己的懦弱中認定自己沒有價值。錯誤的判斷產生錯誤的感受。這恐怕起因於幼年時生活在周圍那些精神扭曲的人的誤導。由於這些錯誤的感受,結果培養了將黑烏鴉認定是白烏鴉的人。烏鴉是黑色的,有什麼不合適嗎?石頭會沉入水底,但有必要害怕嗎? 以上的話說得十分有理。每一句話都可以寫出一個故事或一本書來。其中有關軟弱的那句話,我想起楊瀾曾經說過的一句話。她說:將自己表現得軟弱的人,大多是一些非常自信的人,因為他們有著那樣的自信,所以才能將自己表現得軟弱,經過接觸之後,你能發現他們十分強硬。我想,加藤諦三和楊瀾的區別在於,加藤諦三說的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因為他是心理學家;而作為媒體人的楊瀾說的卻是一個特殊的人群,大概屬於我們常說的那種人:有儒家風范,他們大多不喜歡張揚,他們的外在表現不就是有些軟弱嗎?然而這種軟弱其實就是謙讓。
I. 日本沉沒的製作人員
製作:濱名一哉
導演:樋口真嗣
特攝指導:神谷誠
特技統籌/副導演:尾上克郎
原作:小松左京
編劇:成島出、加藤正人
音樂:岩代太郎
主題曲:「Keep Holding U」(作詞作曲:久保田利伸、歌:SunMin thanX Kubota(久保田利伸))
特別製作人員:名古屋大學地球物理學、火山學教授山岡耕春 小野寺俊夫:草彅剛
阿部玲子(東京消防廳消防救助機動部隊隊員):柴咲幸
田所雄介博士:豐川悅司
結城達也:及川光博
避難的平民少女 倉木美咲:福田麻由子
結城的妻子:佐藤江梨子
山本尚之總理大臣:石坂浩二(特別演出)
野崎亨介內閣官房長官:國村隼
自衛隊的隊長:ピエール瀧
鷹森沙織,文部科學兼危機管理責任大臣:大地真央
法務大臣:北村和夫
外務大臣:矢島健一
財務大臣:大口廣司
梅津誠吾防衛廳長官:石田太郎
統合幕僚長:並樹史朗
筱原學內閣參事官:松尾貴史
山城教授:加藤武
山城教授的女兒:安野夢洋子
山城教授的女婿:庵野秀明
福原教授:柄本明
齊藤博士:池田成志
小野寺俊夫的母親:長山藍子
小野寺俊夫的姐姐:和久井映見
阿部玲子的叔母:吉田日出子
阿部玲子的祖父:丹波哲郎(只有照片)(特別演出)
中田真一郎,防衛連絡調整官:遠藤憲一
京都的高僧:富野由悠季
美咲的母親:木村多江
小野寺的父母家的雇員:福井晴敏
田所博士的下屬:土佐信道(明和電機的代社長)
其他:前田愛、六平直政、津田寬治、花原照子

J. 還記得《醫龍》的【朝田龍太郎】嗎
回國後,由於被原屬醫院封殺,無法被正規醫院接納,曾一度過著消極潦倒的生活。明真大學醫院的副教授加藤晶曾經在戰地醫院目睹朝田龍太郎的高超技術,於是親自上門,將其招到麾下,組成專攻「巴蒂斯塔BATISTA手術」(心臟減容術)的「醫龍」團隊。由於曾經在極端艱苦苛刻的條件下長期工作,朝田龍太郎練就了高超的醫療技術,創造了令人驚嘆的手術奇跡,被稱為擁有「最接近神一樣」的醫術。非常重視團隊精神,認為一台手術要取得成功,各個環節的人員配合尤為關鍵。內心十分痛恨各種醫療黑幕和丑惡腐敗,藐視刻板僵化的醫院制度,敢於挑戰高層權威,經常與野口教授發生沖突。將病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放在心中的第一位,即使面對最危急凶險的病情,也絕對不會輕言放棄。積極協助加藤晶的醫院制度改革,但對自身名利並無太大興趣。漫畫中的朝田龍太郎不修篇幅,性格開朗,遇到困難挑戰時會表現出超乎常人的冷靜,善於帶動團隊士氣,時不時還會搞些惡作劇作弄一下那些沒有醫德的醫生,但也會因此讓上司加藤晶總是要幫忙背黑鍋。最酷的招牌動作,是每晚站在醫院高高的天台頂上,赤裸上半身,做「冥想手術練習」,另外在做心臟手術時,一旦遇到心臟停跳,就會用手掌握住病人的心臟,施行「心臟按壓復甦」。作品中,他與加藤晶似乎存在著若隱若現的感情糾葛,為讀者粉絲帶來無限遐想。真人劇集版《醫龍》的朝田龍太郎,由坂口憲二扮演。 朝田龍太郎由坂口憲二扮演的朝田龍太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