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
① 現在還有公派留學高水平項目英語培訓班嗎
一、國家主要項目及選派計劃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3200人(1月5日-1月15日申請,3月公布錄取結果);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8000人,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500人(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3.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600人(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3400人(12月1-15日申請);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3000人(9月20-30日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100人、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人(4月6-20日申請,8月公布錄取結果);
7.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1650人;
8.國外合作項目1650人;
9.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300人(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二、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 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2. 訪問學者: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3. 博士後:留學期限為3-24個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邀請信為准;
5. 聯合培養博士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6. 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的學制為准;
7. 聯合培養碩士生(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基本原則
1.積極鼓勵教師和學生申報國家面上項目(即不須通過學校組織申報,可直接向國家留學基金委申報的項目),包括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國外合作項目。(詳見招生簡章);
2.申報國家面上項目未成功者,優先推薦參加我校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和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
3.申報各種項目的師生要嚴格按照簡章要求,根據各類項目的時間節點,提前著手准備邀請函原件和外語合格證書等,以免出現條件不合格情況的發生,浪費錄取名額和申報機會。
四、申報過程中注意事項
2015年國家留學基金委對選派政策做了一些調整。
1.申報採取網上報名與提交書面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申請項目。申請人須按各項目規定的時間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進行報名,並按照《關於准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說明(學生類/非學生類)》准備書面申請材料;
2.已獲得公派出國留學資格的申請人不可再次重復申報公派留學項目;
3.西部項目申報時必須提交邀請信,自2015年起,留學資格有效期將調整為1年,即2016年12月31日;
4.未經批准擅自放棄留學資格或不按期派出的人員,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自2015年起,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放棄留學資格者,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
5.國家留學基金委將進一步加強過程和目標管理,訪問學者每3個月應向推選單位提交研修報告,留學人員回國必須向工作單位匯報留學成果。
6.在校職務是處級幹部的申請人,需先向學校組織部提交申請,獲批後方可進行公派出國留學資格申請,後續根據學校組織部規定執行出國留學任務。
② csc訪問學者是什麼具體有哪些要求限制
一、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高級研究學者:3-6個月。
2.訪問學者:3-12個月。
3.博士後:6-24個月。
4.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為准。
二、派出項目
1.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項目。選派類別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後。
2.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類別包括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生;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計劃選派500人,選派類別為高級研究學者。
3.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和博士後。
4.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獎學金項目。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碩士生、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5.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碩士生和本科插班生。
6.國外合作項目。國外合作項目是指與外方機構簽署協議並由中外雙方聯合評審、聯合資助的項目,如中美富布萊特項目、中英聯合志奮領獎學金、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項目、中德學者短期合作交流項目等。
三、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在校學生,年齡滿18周歲。
4.身體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6.符合申請項目的其他具體要求。
7. 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
(1)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
(2)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
(3)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
(4)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或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
(5)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服務尚不滿五年。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③ 研究生怎樣申請國家留學基金
主要項目及選派計劃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 (含博士後)項目3200人;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8000人,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500人;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600人;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3400人;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3000人;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100人、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人;
7.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1650人;
8.國外合作項目1650人;
9.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300人。
申請人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 具有中國國籍,須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優秀在校學生。
3. 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
6. 申請時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的相關要求。
7.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不包括以下人員:
①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②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的人員;
③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的人員;
④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
⑤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員;
⑦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⑧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工作尚不滿五年的人員。
有關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項目規定執行。
8. 符合所申請項目的其他要求(請登錄國家留學網查閱)。
* 同一時段內僅限申報一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在已申報項目未公布錄取結果前,不接受申請人申請其他項目。
申請、評審及錄取
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符合申請條件者,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錄取人員名單。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通過各受理單位轉發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直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派出及管理
1.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2.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存保證金、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按相關要求辦理派出手續。
3.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4.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提交研修報告,學成後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
④ 如何成功申請美國大學訪問學者/博士
2015年計劃選拔各類國家公派留學人員25000名。
一、主要項目及選派計劃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3200人;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8000人,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500人;
3.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600人;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3400人;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3000人;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100人、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人;
7.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1650人;
8.國外合作項目1650人;
9.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300人。
二、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 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2. 訪問學者: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3. 博士後:留學期限為3-24個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邀請信為准;
5. 聯合培養博士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6. 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 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的學制為准;
7. 聯合培養碩士生(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三、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
四、資助內容
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生活費,對部分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資助內容、標准等在錄取時確定。
五、申請人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 具有中國國籍,須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優秀在校學生。
3. 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
6. 申請時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的相關要求。
7.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不包括以下人員:
①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②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的人員;
③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的人員;
④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
⑤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員;
⑦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⑧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工作尚不滿五年的人員。
有關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項目規定執行。
8. 符合所申請項目的其他要求。
* 同一時段內僅限申報一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在已申報項目未公布錄取結果前,不接受申請人申請其他項目。
六、申請、評審及錄取
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符合申請條件者,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錄取人員名單。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通過各受理單位轉發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直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2015年各項目申請、錄取時間如下: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1月5日-1月15日申請,3月公布錄取結果。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3.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項目申請時間:12月1日-15日;人選申報時間: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第二批9月20日-9月30日申請,10月公布錄取結果。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第一批4月6-20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第二批9月20-30日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 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4月6-20日申請,8月公布錄取結果。
- 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將根據相應項目規定另行公布。
7.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另行公布。
8. 國外合作項目將根據相應項目規定另行公布。
9. 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七、派出及管理
1.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2.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存保證金、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按相關要求辦理派出手續。
3.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4.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提交研修報告,學成後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
八、本簡章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⑤ 國家公派留學生需具備哪些條件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 :
(1)外語條件
各類出國留學人員都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外文閱讀專業書刊,有一定的聽、說、寫能力,經過短期培訓即能用外語進行有關學科的學術交流。出國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外語能力必須達到能聽課的水平。
(2)業務條件
出國大學生應是高中畢業、成績優秀的人員。出國研究生應是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的成績優秀的人員,並應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規定出國前參加實際工作的年限。
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應是教學、科研、生產的業務骨幹,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並在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及工礦企業等部門中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特殊優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適當縮短),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職業技術教育專業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
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年齡,應根據出國留學的不同種類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五十歲。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短期(三至六個月)出國訪問學者,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3)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4)身體條件
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出國留學的規定標准,經過省、市一級醫院檢查並得到健康合格證明書(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直屬於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業法人單位)負責國家公派留學工作的具體實施。
國家基金委的宗旨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負責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和外國公民來華留學的組織、資助、管理,以利於發展中國與各國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經貿合作,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與了解,促進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世界和平事業。

(5)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擴展閱讀:
申報基本條件:
1、博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具有碩士學位,或申請時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含應屆碩士畢業生)或博士一年級學生。
2、碩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具有學士學位或優秀本科畢業生,身體健康,表現良好。
3、 訪問學者(含博士後研究)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歲,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
高級研究學者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除應符合訪問學者的申請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幹;
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當年確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幹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選者及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③教育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④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級行政管理人員。
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國有大中型企業管理人員應具有相當於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⑥ 如何考公費出國博士生
申請研究生公費留學,申請者可以直接從國家留學基金委網站下載有關表格,仔細閱讀有關申請材料填寫要求,准備相關材料,要求提供材料一式七份(原件一份,復印件6份,其中1份復印件需要學院領導對材料的真實性及是否同意推薦簽署意見並簽字蓋章),其中填寫《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復印件2份)。
2015年基金委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1月5日起報名
2015年計劃選拔各類國家公派留學人員25000名。
一、主要項目及選派計劃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 (含博士後)項目3200人;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8000人,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500人;
3.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600人;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3400人;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3000人;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100人、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人;
7.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1650人;
8.國外合作項目1650人;
9.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300人。
二、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 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2. 訪問學者: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3. 博士後:留學期限為3-24個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邀請信為准;
5. 聯合培養博士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6. 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 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的學制為准;
7. 聯合培養碩士生(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⑦ 關於在職工作人員申請公費出國留學問題
公費出國留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中國國籍,須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優秀在校學生。
(3)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所申請項目的其他要求。
(6)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不包括以下人員:
①已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且留學資格尚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②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
③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④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員;
⑤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類別除外);
⑥已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工作尚不滿五年的人員,但以下項目的留學回國人員不受此限制:中德學者短期交流項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聯合研究項目、日本電通博士研究項目、日本學術振興會論文博士獎學金項目、中國-蘇格蘭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夥伴關系項目(訪問學者)、希臘互換獎學金項目(暑期研修生類別,留學期限1個月)、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提供國際旅費資助)、本科生赴國外留學項目(如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等)。
申請公費留學:
1、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符合申請條件者,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
2、申請方式及時間:採取網上報名的方式。申請人須登錄國家公派留學信息管理系統(http://apply.csc.e.cn/)進行報名,按照相應項目要求准備申請材料並提交所在單位審核,經其同意後再正式提交。網上報名時間按相關項目要求執行。
3、受理方式:國家留學基金委委託國家留學基金受理機構/高校統一受理本地區(單位、部門)的申請。受理機構/高校負責接受咨詢、受理、審核申請材料並統一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交材料。國家留學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申請受理方式請見《2013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一覽表》。
4、評審、錄取: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相關項目具體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錄取人員名單。錄取通知將通過各受理單位轉發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直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各項目錄取結果公布時間如下:
(1)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項目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2013年7月份公布。
(2)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碩士研究生項目:2013年5月份公布。
(3)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2013年5月份公布;
(4)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第一批於2013年5月份公布;第二批於2013年11月份公布。
(5)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地方合作項目、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中外合作項目等其他獎學金項目將根據相應項目規定另行公布。
5、派出及管理: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和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或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派出手續。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到留學目的國駐外使(領)館報到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學成後應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
⑧ 高校教師怎麼樣才能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
更深、款款問伊,今後敢更無端。
⑨ 怎樣獲得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資助出國攻讀博士
一、主要項目及選派計劃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3200人;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8000人,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500人;
3.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600人;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3400人;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3000人;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2100人、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600人;
7.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1650人;
8.國外合作項目1650人;
9.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300人。
二、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 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2. 訪問學者: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3. 博士後:留學期限為3-24個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邀請信為准;
5. 聯合培養博士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6. 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 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的學制為准;
7. 聯合培養碩士生(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三、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
四、資助內容
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生活費,對部分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資助內容、標准等在錄取時確定。
五、申請人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 具有中國國籍,須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優秀在校學生。
3. 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
6. 申請時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的相關要求。
7.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不包括以下人員:
①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②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的人員;
③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的人員;
④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
⑤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員;
⑦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⑧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工作尚不滿五年的人員。
有關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項目規定執行。
8. 符合所申請項目的其他要求(請登錄國家留學網http://www.csc.e.cn查閱)。
* 同一時段內僅限申報一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在已申報項目未公布錄取結果前,不接受申請人申請其他項目。
六、申請、評審及錄取
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符合申請條件者,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錄取人員名單。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cn)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通過各受理單位轉發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直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2015年各項目申請、錄取時間如下: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後)項目:1月5日-1月15日申請,3月公布錄取結果。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3. 國家公派碩士研究生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4. 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項目申請時間:12月1日-15日;人選申報時間: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第二批9月20日-9月30日申請,10月公布錄取結果。
5.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第一批4月6-20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第二批9月20-30日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6.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 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4月6-20日申請,8月公布錄取結果。
- 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將根據相應項目規定另行公布。
7.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另行公布。
8. 國外合作項目將根據相應項目規定另行公布。
9. 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3月20日-4月5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七、派出及管理
1.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2.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存保證金、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按相關要求辦理派出手續。
3.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4.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提交研修報告,學成後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
八、本簡章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