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兼職大學教授
㈠ 公務員退休可以兼職嗎
一般崗位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從事其他職業,但是某些特殊部門不行,必須退休達到一定年限後才可以從事其他職業。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㈡ 正處級公務員退休有大學教師工資高嗎
看大學教師是什麼級別,如果是教授,兩者應該工資差不多。
㈢ 在任政黨官員被某大學聘為兼職教授,是否違反了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為什麼特急,大家幫幫忙吧!
不給工資不算實質兼職,按時去講講課這是可以的
㈣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退休兼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外打工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2、勞動合同法對兼職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對於勞動者兼職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不提倡兼職。
(3)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可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事兼職勞動。
3、兼職入職法律的一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於一個企業,有嚴格的規章制度的話,這些是最正常不過的事來的。這也是你對你的權益的一種保證!兼職也應盡量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以法定方式確定勞動關系。如果因無合同而被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獎金的情況,最好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通過勞動仲裁,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以及具體的待遇問題。
對於退休兼職,我國只規定了退休公務員在退休的2年內不得從事原工作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營利性組織的工作,其他的企業員工我國沒有明令規定,但是在兼職期間獲得的工作還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不用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
㈤ 公務員退休後企業聘請為專家是否算兼職或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企業聘請為專家,不是兼職也不是任職,這種情況屬於返聘,
㈥ 請問公務員可以兼職當大學老師嗎 別人到處說公務員法規定一般不可以 但是實際上又有很多人這樣做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國家法律規定不允許殺人,你看每年的殺人犯少嗎?
㈦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7)公務員退休兼職大學教授擴展閱讀: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台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㈧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兼職么
退休後可以,但是某些特殊部門不行,必須退休達到一定年限後才可以經商,不過這個時候你就算經商也新有力而力不足了,畢竟年齡在那裡擺著呢,當然,也包括辭職也是如此 不過現在公務兼職都很正常了,一般都是入暗股,或者直接在外面半場子,但是法人代表填寫的是親戚或者同學的名字然後經商,這方面法律雖然對公務員的親屬有所限制,但是對朋友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
㈨ 公務員提前退休後可以兼職叼
現在很多公務員退休之前都有保密等相關協議,退休幾年內不能在相關領域兼職,尤其是領導,看是不是屬於那個范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