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國華是中國人民大學首批榮譽教授
㈠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所獲殊榮
走上共和國的最高講壇
劉春田教授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題講座
王利明院長為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講解物權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四十次集體學習 王利明院長講解物權法相關問題
史際春教授參加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學習講座並擔任主講人
林嘉教授主講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法制講座
孫國華教授1985年為中共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制課
許崇德教授1998年6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的首次法制講座上授課
高銘暄教授1998年10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的法制講座上授課
龍翼飛教授1998年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法制講座上授課
龍翼飛教授1999年8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的法制講座上授課
郭壽康教授2000年10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的法制講座上授課
王利明教授2002年2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的法制講座上授課
許崇德教授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施二十周年大會」上發言
許崇德教授為中共中央政治局講解《認真貫徹實施憲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王利明教授2004年4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辦的法制講座上授課
王利明教授2004年4月為中共中央政治局授課

㈡ 狹義的「法的適用」應該怎麼來理解 精確的答案。
法的適用概念的內涵及其外延是什麼呢?對此在法學理論上是存在爭論的。
沈宗靈先生認為(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4頁),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准,法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為三種: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的廣義就是法的實施,法的遵守的狹義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准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執行的廣義是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法的執行的狹義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在狹義上適用執法的。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由於這種活動是以國家名義來行使,因此也稱為「司法」,法的適用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
法的適用發生的情形有兩種情況,第一,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相互關系中發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爭議,致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無法實現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裁決糾紛,解決爭端。第二,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其活動中遇到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制裁違法、犯罪,恢復權利。
因此,法的適用的特點如下。(1)法的適用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這項工作。在中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查權。(2)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的活動。(3)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發規定,保證正確、合法、及時的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4)法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判書和決定書等。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賠償與司法責任等。
而人大的孫國華、朱景文先生則認為(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13頁),以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才能實施和實現為標准,法的實施可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
法的遵守是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為,實施法律規范活動。
法的適用則在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下才能將法律規范予以實施和實現的情況下產生的,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於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它使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對其適用法律制裁。司法機關依法運用法律規范處理具體案件的「司法活動」,是法的適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因此,法的適用屬於依法進行的個別調整,是在出現了必須由國家專門機關干預,法律規范才能得到實現的情況下產生的。
法的適用的情形為:(1)當法律關系各方出現爭執時。(2)當發生違法犯罪時。(3)當某一種社會關系或事實對社會或對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它的產生或存在必須有國家主管機關的確認、監督和檢驗它是否真實時。(4)當實現法律規范的必須由主管國家機關給予支持時。
法的適用的分類,若按照法的實現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則可分為兩大類,即對法律規范處理部分的適用(調整性職能的適用法的活動)和對法律規范制裁部分的適用(在違法情況下國家機關給予制裁的活動);若按照適用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適用法的活動,國家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等。因此,法的適用又具體包括司法適用、行政適用、仲裁和調解。
司法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權、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行政適用又稱為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將法的一般規范適用於特定行政相對人或事,調整具體行政關系的活動。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通過上述兩種觀點的敘述,可知北大版和人大版關於法的適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大不一樣的。最明顯的差別在於法的適用的主體是不一樣的:北大版的法的適用的主體僅為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而人大版的法的適用主體除國家司法機關外,還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比較而言,沈宗靈先生的關於法的適用的內涵和外延的觀點更可取。因為其分類標准科學,條理清晰,范圍明確。人大版的法的適用的分類標准在內涵和外延上均較模糊,劃分不清,不具有科學性,而且此種分類標准中的「國家干預」其具體涵義又如何理解呢?明顯可以看出,在此分類中,「法的適用」其實也是「法的遵守」,因為國家機關的干預而將法律規范予以實施和實現的活動,即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於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的活動(法的適用),也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為,實施法律規范的活動(法的遵守)。如此一來,「法的適用」與「法的遵守」根本就未區分開。
2000年司法考試第一卷第41題是這樣的:下列哪些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
A. 法官樂某為辦好案件與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分別有多次私下接觸
B. 族長決定強奸案的被害人趙某及家人不許向公安局報案,由強奸實施人董某向趙某賠償5000元
C.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諸葛法官接到市委書記的批條,指示不能判外地企業勝訴
D. 監獄根據法定的情況沒有將因貪污、受賄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長萬某收監執行
本題測試的是我國法的適用原則,實際上本題考的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那麼,此題的答案如何呢?有些書本(見岳西寬主編,《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分類精析與應試技巧》,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8頁)認為是ABC。根據上述對法的適用的理解,我認為,此題答案有待商榷。
前述題目中,ABC三項是屬於法的適用,但違反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符合題意,應選是無疑問的。問題在於選項D是否屬於法的適用以及符合法的適用原則?若以人大版為准,則選項D中的監獄收監行為也是國家干預的行為,是屬於法的適用也符合法的適用原則,因此,不符合題意,應排除,最終答案為ABC。若以北大版為准,則選項D中的監獄既不是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檢察院,也更不是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因此,選項D不屬於法的適用更不用說符合法的適用原則,只是法的執行。所以,選項D也符合題意,最終答案應為ABCD。我認為答案應為ABCD。
㈢ 拿能力說話的作者 知道是 楊立新,可我不確定是哪個人,誰能提供個人簡歷或者資料
楊立新的學術歷程
我從1980年開始研究民商法,已經20年了。在這20年中,大體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
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後,先是在民事審判庭辦案。這是我最早對民商法的了解。
1980年,我雖然不在民事審判庭工作了,但是對侵權行為法理論產生了興趣,開始進行研究。1981年,為給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准備材料,參加了對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研究工作。在審閱了幾百件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卷宗以後,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素材。同時,我把國內能夠找到的侵權行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進行學習和研究,寫出了《關於處理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幾個問題》的調查報告,在上報上級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學研究》編輯部。《法學研究》編輯部在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點文章發表。這對我的研究和學習是一個極大的鼓舞。
1983年,我到中央黨校學習半年,這半年是我集中進行民法學習的關鍵時間。中央黨校圖書館的藏書非常豐富,法律書籍很多。我每周都要從那裡借很多書,在課余進行學習,對民法積累了感性的認識。
1984年9月,我考入中國政法大學進修學院,專修法律,授課的老師都是法學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銘暄教授、孫國華教授、關懷教授、陳光中教授、嚴端教授、張晉蕃教授等等。在這些高師的教誨下,使我對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在佟柔老師的教導下,我對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學習之餘,我全面收集了中國侵權行為法的專著和論文,以及中國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國外翻譯過來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權行為法的理論和實踐,之後,寫出了《侵權損害賠償》專著的書稿。在《民法通則》公布之後,對書稿進行了改寫,畢業時,就將這部書稿送到了出版社。在這個期間,還寫作了一些文章,在有關刊物上發表。
1987年,我在政法大學畢業之後,結合實踐的情況,寫作了《試論共同危險行為》一文,對共同危險行為的理論和在實踐中應用的問題,提出了肯定的意見,然後,這篇文章在《法學研究》上發表。如果說,1981年在《法學研究》上發表第一篇文章的時候還是一種對民商法研究處於不自覺的狀態的話,那麼,這篇文章的發表則滲透了作者對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較為深刻的理解。這篇文章的基本理論被司法實務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決的,並被最高法院的有關刊物所登載,成為指導審判實踐的指導性判例。
1988年,在出版了《侵權損害賠償》一書之後,我開始了《侵權特別法通論》的寫作。這一年,我考入了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首屆民法班(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辦)。這期民法班,佟柔老師幾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親自授課,親自輔導,親自主持討論。此外,趙中孚教授、鄭立教授也非常關心高法班,主要的課程,都是這三位老師親自講授。可以說,我們在高法班的這次學習,要比研究生的待遇還高,教學內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業余時間繼續寫作《侵權特別法通論》,得到了佟柔老師的親自指導,詳細詢問我寫作的計劃,幫助我錘煉主題,最後為我的這補助著作寫了熱情洋溢的序言。根據本書的主要內容寫作的《論侵權特別法及其適用》一文,參加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第一次法學理論研討會,在大會閉幕時上宣讀,獲得優秀論文獎。
1989年畢業,在畢業論文的評價上,趙中孚老師對我的論文的口頭評價是「特優」。
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
1990年2月,我被調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工作。這樣的工作環境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個非常廣闊的天地,使我有機會接觸全國民事審判的最新動態和情況,參與最高司法機關制訂民商法司法解釋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審理等工作,因而在實踐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層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寶塔尖端之上,視野更寬,角度更高,認識更為全面。
這一年,與《法學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將「判解研究」作為《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欄目,並將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對債權准佔有人給付的效力》作為欄目的開篇之作,從此,也開創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結合判例和司法解釋進行深入的學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釋的深層次的理論問題,指導實踐,發展理論。
嚴格地說,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還是對民法理論和實踐經驗的積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論觀點,整理自己的心得體會,同時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審判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釋,豐富自己的實踐經驗。
在這一時期,也寫作了一些文章,並編寫了一些實踐性較強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審判諸問題釋疑》、《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司法實務》、《精神損害賠償疑難問題》、《民事審判若干理論和實踐問題》、《涉台港民事糾紛司法對策》、《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釋義》、《侵權和債務疑難糾紛司法對策》等。
在《法學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發表了一批文章,如《論債權人撤銷權及其適用》、《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論小說侵害名譽權責任》等。
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
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時期。經過十幾年的積累,特別是經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年的積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觀點需要進行整理。這時,恰好我調到煙台大學從事教學工作,有了充裕的時間來做這項工作。
這一時期的研究、寫作重點,一是人身權法的研究,二是擴展民商法研究的領域,向債法、物權法、親屬法等方面發展。
在前二年,在教學中,除了在每周的幾小時課程和學習外語的時間外,我幾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進行寫作。特別是在1994年,一年發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較有分量的文章。同時,集中精力,進行了《人身權法論》的寫作。
在1995年,我已經調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工作,這里環境寬松,又不負責重要的領導工作,因此,繼續了在煙台大學的研究工作。
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萬字的《人身權法論》長篇專著的寫作任務,同時在業余時間,進行校對等出版前的工作;編輯了《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這部論文集,並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冊,再版印刷1萬冊。合作寫作《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人格權法新論》、《民法.侵權行為法》等著作。完成的論文有《我國他物權的重新構造》(《中國社會科學》發表)、《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自由權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濟》、《侵害肖像權及其民法救濟》(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學研究》上發表)、《論損益相抵》、《論貞操權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濟》(以上兩篇文章在《中國法學》上發表)、《新聞侵權問題的再思考》、《論善意取得制度》、《對完善我國債的保全制度構想》、《論相鄰防險關系》等。
這一期間,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黃金時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時期寫成的。這一時期寫作的著作,構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
四、一九九六年至現在
從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壓力越來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時間越來越少,只能在業余時間進行。好在在不久以後,就是實行了雙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兩天的時間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並沒有中斷。
在這一個期間,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內容是:
1.
總結、整理對侵權行為法研究的成果,寫完了75萬字的《侵權法論》一書,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冊書不到1年就基本銷完,深受讀者的歡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國侵權行為法》,合著法學統編教材《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編輯出版《損害賠償專家指導叢書》,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編輯出版《損害賠償理論和司法實踐叢書》。
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編輯出版了匯集二十年來的全部論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
對合同法的研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制訂和公布,主持編寫了《中國合同法的釋解與適用》,《合同法的適用與執行》,以及《合同法總則》(上冊)。
對人身權法繼續進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學統編教材《人格權法》。
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理論進行研究,寫了數篇文章和參加了有關專著的寫作。
以上僅僅是我對自己民商法研究學術活動的簡要總結,遠遠不能表達我對民商法的深情。回顧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歷史,我深深地體會到,民商法理論是一個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庫。這一生能夠從事民商法理論研究,是一個福分,既可以使你在這個法律領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時,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論和公平、正義的精神,永遠滋養著學子的身心,讓你永遠做一個好人,永遠不要去傷害別人。因此,我對從事民商法研究永遠不悔。
20年來發表的法學研究論文目錄
1.《我國他物權制度的重新構造》 《中國社會科學》1995年第3期
2.《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 《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3.《自由權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濟》 《法學研究》1994年第4期
4.《侵害肖像權及其民事責任》 《法學研究》1994年第1期
5.《論債權人撤銷權及其適用》 《法學研究》1992年第3期
6.《對債權准佔有人給付的效力》 《法學研究》1991年第3期
7.《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 《法學研究》1991年第6期
8.《試論共同危險行為》 《法學研究》1987年第5期
9.《關於處理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幾個問題》 《法學研究》1981年第6期
10.《論損益相抵》 《中國法學》1994年第3期
11.《論貞操權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濟》 《中國法學》1994年第4期
12.《新聞侵權問題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
13.《論對債權之准佔有人給付效力及適用》 《中外法學》1994年第3期
14.《關於侵權小說編輯出版者的民事責任問題》 《法學評論》1994年第2期
15.《論合夥共有財產》 《政治與法律》1995年第2期
16.《勞動能力喪失及其損害賠償》 《政治與法律》1994年第4期
17.《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法學家》1995年第4期
18.《新中國侵權法司法解釋的現狀及思考》 《法學家》1994年第2期
19.《論善意取得制度》 《法學家》1993年第3期
20.《債權侵權行為及其損害賠償研究》 《上海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21.《對完善我國債的保全制度的構想》 《上海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
22.《論名稱權及其民法保護》 《江蘇社會科學》1995年第1期
23.《論婚生子女否認與欺詐性撫養關系》 《江蘇社會科學》1994年第4期
24.《論家庭共同財產》 《政法學報》1994年第4期
25.《論侵權行為的概念》 《政法學報》1994年第3期
26.《財產共有權基本問題研究》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4期
27.《論相鄰防險關系》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2期
28.《論工傷事故與損害賠償》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4年第5期
29.《論國有公共設施設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賠償責任》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
30.《論小說侵害名譽權責任》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2年創刊號
31.《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 《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32.《論公民身體權及其民法保護》 《法律科學》1994年第6期
33.《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 《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34《論債權人代位權》 《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35.《侵害留置權的損害賠償》 《法學》1994年第7期
36.《侮辱誹謗罪的附帶民事訴訟之我見》 《法學》1987年第3期
37.《論准共有》 《法學與實踐》1995年第4期
38.《批復性侵權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及適用》 《法學與實踐》1994年第3、4期
39.《霍夫曼計演算法及其適用》 《法學與實踐》1987年第1期
40.《論債的保全》 《法學與實踐》1990年第2期
41.《論幼年證人資格》 《法學與實踐》1986年第6期
42.《間接證據證明結構》 《法學與實踐》1985年第5期
43.《論夫妻約定財產》 《法學天地》1994年第3期
44.《論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認定》 《法學學刊》1994年第2期
45.《論合夥糾紛與合夥訴訟》 《煙台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46.《論一般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河北法學》1995年第2期
47.《論國外人格權的歷史發展》 《河北法學》1995年第4期
48.《論侵害抵押權》 《河北法學》1994年第5期
49.《規范性侵權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及適用》 《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
50.《試論定作人指示過失的侵權責任》 《河北法學》1991年第2期
51.《霍夫曼計演算法與萊布尼計演算法及其適用》 《河北法學》1990年第1期
52.《論債權人撤銷權》 《河北法學》1990年第3期
53.《論妨害婚姻關系的名譽損害賠償》 《河北法學》1988年第6期
54.《論人格損害賠償》 《河北法學》1987年第6期
55.《證據系統芻議》 《河北法學》1986年第1期
56.《試論間接證據的證明方法》 《河北法學》1985年第2期
57.《試論郵政侵權行為》 《當代法學》1988年第1期
58.《試論僱用人的轉承賠償責任》 《當代法學》1987年第3期
59.《論侵權行為的轉承責任》 《政法叢刊》1990年第1期
60.《論我國侵權行為特別法規的實體內容》 《政法叢刊》 1988年第1期
61.《對侵權行為特別法規幾個問題的研究》 《政法叢刊》1988年第2期
62.《試論喊號助威者的民事責任》 《政法叢刊》1987年第1--2期
63.《關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幾個問題》 《政法叢刊》1986年第3期
64.《試論近年來刑法犯罪構成的發展變化》 《政法叢刊》1986年第1期
65.《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 《福建審判》1994年第3期
66.《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二)》 《福建審判》1994年第4期
67.《論子女撫育費的確定和變更》 《四川審判》1994年第2期
68.《論離婚後子女撫養關系及其變更》 《甘肅審判》1994年第2期
69.《論幼年證人的資格》 《浙江法學》1986年第3期
70.《試論公民幫工換工的風險責任》 《政法學習》1987年第2期
71.《試論治安處罰中損害賠償的性質》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
72.《怎樣計算財物損失價值》 《法學季刊》1986年第3期
73.《判決書常見錯別字匯析》 《司法文書與公文寫作》1987年第6期
74.《判決書常見標點符號錯誤》 《司法文書與公文寫作》1986年第1、2期
75.《略論裁判文書的宣讀》 《司法文書與公文寫作》1985年第2期
76.《淺談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的寫作》 《學習與輔導》1988年第9期
77.《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理論闡釋》
《作者文集》第1集
78.《論我國個人合夥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
79.《論對婦女人格權的侵權及其法律保護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
80.《中國古代侵權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
81.《唐代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
82.《論<清律>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
83.《當前債務案件的新特點及其對策》 《作者文集》第1集
84.《論人民法院信息系統的創制》 《作者文集》第1集
85.《對民間借貸之債司法解釋的評釋》 《作者文集》第2集
86.《保證人在主合同沒有變更時的保證責任》 《作者文集》第2集
87.《獎券糾紛的性質及對策》 《作者文集》第2集
88.《儲蓄存款損失的性質及其法律責任》 《民事審判諸問題釋疑》
89.《侵害生命權的間接受害人及其損害賠償》 《作者文集》第2集
90.《公民姓名權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2集
91.《對財產犯罪受害人起訴侵權賠償問題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
92.《侵權案件程序法適用的有關問題》 《作者文集》第2集
93.《對適用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修改意向的評釋》 《作者文集》第2集
94.《他物權的歷史演進和我國他物權制度的重新構造》 《作者文集》第3集
95.《論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6.《論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7.《論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文集》第3集
98.《社會經濟發展與人身權民法保護》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5年第6期
99.《論取得時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
100.《關於侵權民事責任構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
101.《試論精神損害賠償的幾個問題》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102.《論侵權特別法的程序法》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103.《論侵害財產佔有權及其損害賠償》 《作者文集》第3集
104.《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文集》第3集
105.《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幾個理論與實踐問題》 《作者文集》第3集
106.《締約過失責任原理及其適用》 《作者文集》第3集
107.《論情勢變更原則》 《作者文集》第3集
108.《論重大誤解》 《作者文集》第3集
109.《關於查辦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幾個實務問題》 《作者文集》第3集
110.《論檢察機關在國有資產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1996年第1期
111.《論司法解釋詮釋》 《作者文集》第3集
112.《論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
113.《論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及其處理規則》 《作者文集》第4集
114.《論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及其處理規則》 《作者文集》第4集
115.《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作者文集》第4集
116.《論產品侵權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7.《論高低危險作業致還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8.《環境污染致還責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19.《論地下工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0.《論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還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1.《論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2.《論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3.《論法人的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4.《論共同侵權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5.《論侵權行為的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
126.《論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及其賠償規則》 《作者文集》第4集
127.《論一般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河北法學》1995年第1期
128.《社會經濟發展與人身全民法保護》 《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1996年第 期
129.《國外人格權的歷史發展》 《作者文集》第4集
130.《論信用權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4集
131.《論屍體的法律性質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4集
132.《中國身份權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3.《論親權》 《作者文集》第4集
134.《論榮譽權及其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35.《定金的若干理論和實務問題》 《作者文集》第4集
136.《關於留置權的幾個一般問題》 《作者文集》第4集
137.《留置權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8.《關於留置權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9.《關於留置權消滅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40.《新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1.《新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債權保全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2.《新合同法規定的雙務合同抗辯權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3.《全國人大法工委召開的專家座談會對〈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見 《作者文集》第5集
144.《「王海現象」的再思考》 《中國律師》1997年第 期
145.《論服務欺詐》 《作者文集》第5集
146.《論懸賞廣告》 《作者文集》第5集
147.《論侵害債權》 《作者文集》第5集
148.《論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作者文集》第5集
149.《論數種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賠償數額計算》 《通化審判》1998年第3期
150.《侵權行為法研究熱點問題三論》 《作者文集》第5集
151.《論人身傷害慰撫金賠償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
152.《論身份權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5集
153.《論共同共有不動產中的善意取得》 《法學研究》1998年第 期
154.《論新中國民事行政檢察的發展》 《河南政法學院學報》1998年第 期
155.《關於修訂家庭婚姻法如何處理配偶忠實義務的幾個問題》 《作者文集》第5集
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訴條件》 《作者文集》第5集
157.譯文《合夥法中的已決事項不再理和間接禁止翻供原則》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158.譯文《美國法官的民事責任》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㈣ 理論法學是聽哪位名師的課件好點
中國兩大法學法理學知名教授:孫國華,他是中國權威的法治人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清華大學心理學系教授、主任,北京大學哲學繫心理學專業主任、系副主任及校務委員,同時任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心理學會理事,《心理學報》常務編輯。他重視比較心理學的研究,專長兒童心理學,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擔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學術會成員,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顧問。他是研究馬克思法學為主。沈宗靈,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先後在復旦大學、北京大學等校執教。曾任北大法律系法學理論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學比較法—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家會總幹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總幹事,國際法律哲學與社會哲學學會中國分會第一任主席。現任中國法學會名譽理事,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季員會特邀委員。1994年當選為國際比較法科學院聯系成員。近年來主要從事法理學和比較法學研究,他是研究西方法學為主。
㈤ 依法治國下的見義勇為如何看
近年來,在探討「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的關系時,有的同志沒有擺對憲法的位置,認為「依法治國」首先就是「依憲治國」。我認為,如果說「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種意義上說「依法治國」首先得「依憲治國」是可以的。但要「依憲治國」,光靠憲法還不夠,還必須有貫徹憲法各項原則規定的各個部門的普通法和各類法規。沒有大量的符合憲法的法律、條例、法規、規章,或者有了這樣的規范、規章,卻不加重視,任人違犯,不加過問,那麼「依憲治國」也必然落空。因此,必須加強違憲審查,堅持依法辦事。 同時,我以為我們必須把「依法治國」的「法」,理解為是以憲法為核心的我國各種法律規范的整個系統。「依法治國」就包含「依憲治國」的意思在內了,「依法治國」的「法」是以憲法為母法的整個法律系統。如果說「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那麼依普通法律、法規治國,也應是依憲治國不可或缺的體現和保證,否則「依憲治國」就會落空。所以,我們不應把「依憲治國」和「依法治國」兩個口號割裂開、對立起來,而要看到它們內在的統一。這個道理一樣適用於「依法執政」與「依憲執政」。(孫國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㈥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的具體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一般都是自費的,每年大概200個人大本部的學生,其內中會設立一些獎學金,容也只是幾千塊錢而已,涵蓋不了學費。住宿條件非常好,女生住在知行樓一帶,算是全校條件最後的了,男生在紅樓和西區之間選擇。每個導師大概帶兩三名學生,人大的總體學術氛圍相當好,名家講座也很多,但是主要還是靠自學,因為人大的老師們都是大牛,大多數時間都去研討會出國或者各地講學去了。復習數目就是那兩本指定的法碩用書~
㈦ 孫國華的人物經歷
孫國華先生1925年4月出生於山西省陽高縣一個小集鎮(現屬河北省陽原縣),其時,軍閥混戰正酣,人民流離艱辛。1931年「九.一八」事變發生,日寇入侵,祖國山河淪陷,滿目瘡痍,民族的危難給少年時代的孫先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37年,他的故鄉也被日寇侵佔,眼見日寇在我們的國土上耀武揚威、燒殺戮掠的種種罪惡行徑(一次因他不願意向日本兵行禮,而招致毒打),他充滿了對侵略者的仇恨和對祖國強盛的嚮往。
1941年,年僅16歲的他,告別了家鄉和親人,來到北平求學,就讀於北平匯文中學,在這里他接受了系統的中學教育,打下很好的科學知識基礎,並逐漸樹立了「為中華之崛起而讀書」的遠大抱負,這個理想成為他以後人生道路上的閃亮標尺,並貫穿至今。勤奮學習的同時,孫先生還在愛國老師的影響下,反對日寇對我國的侵略和文化殖民。有一次上課時,國文老師出了個作文題目:「霧」,他抑制不住自己心中的憤懣,當即寫下了一首詩:「可怕的大霧,擋住我久未奔放的視線,使我望不見天壇綺麗的身影和北海矗立的塔尖:但總有一天,會雲消霧散,到那時青天白日(當時的中國國旗)再現。……」詩寫完後,孫先生本以為老師會因此責怪自己年輕魯莽,甚或會受到侵略者的迫害,卻不料老師給了他全班最高分。這首少年時代所作的愛國詩篇及因此而贏得的「最高分」,便永遠成為孫先生愛國情懷的寶貴記憶。
1945年,抗戰結束,趕走了日本侵略者,卻又迎來了橫行霸道的美國兵,中國人民又一次陷入了深重的災難中。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國民黨反動派的腐敗,這些反面教員的教育使孫先生逐步認識到,只有打倒美蔣反動派,才能使我們的國家重獲新生,只有共產黨才能救中國這個真理。孫先生1946年在北平匯文中學畢業後考入朝陽大學司法組學習,積極參加進步學生運動,並很快成為當時的學運領袖,在黨的地下組織的領導下率領同學們與國民黨反動派進行斗爭。1947年「五.二零」運動時就上了國民黨的黑名單;1948年8月19日國民黨對北平進步學生進行大逮捕,孫先生未及撤離而被捕,直到北平和平解放才獲釋。後來由組織分配,先到以謝老(覺哉)為校長的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科工作,1950年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為第一期研究生,研習法學理論。
當時,中國人民大學作為新中國第一個「新型正規大學」,是引進蘇聯教育模式和相關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的中心,也是青年精英們嚮往的聖地。為了新中國法制建設的需要,何思敬等著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主持下的人大法律系從1950年開始招收研究生,其後數年,通過本科和研究生的培養,不僅為國家培養和輸送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幹部,而且也造就了當今中國一代傑出的法學家。
孫先生在研究生學習期間,有兩位導師,中方導師是被毛澤東譽為「中國第一流的法學家」的我國著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哲學家、教育家何思敬,蘇方導師是人大法律系蘇聯專家組組長E.M.謝米里亨,後者是參加過蘇聯衛國戰爭的老戰士,這二位都具有堅實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功底。在老師們的指導下,孫先生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努力學習俄語,系統學習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基礎」、「政治經濟學」、「馬列主義關於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的史」、「政治思想史」、「蘇維埃國家法」、「蘇維埃民法」、「蘇維埃法院組織法」、「國際法」等一系列課程,各門功課均十分出色,是同一期百多位研究生中的佼佼者,受到師生的一致好評。不僅如此,經過組織的考察,群眾關系好、關心公益的孫先生還擔任了大班長、黨分支書記、團支部書記以及團總支副書記、書記等職,直到1952年留校任教,由此開啟了他漫長的法學教育和研究生涯。
50多年來,孫先生兢兢業業,毫無懈怠,將自己對祖國和人民的熱愛融入到崇高的教育事業之中。他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全國法院業余大學、高級法官培訓中心,中央電大、吉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北京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南京師大、陝西省委黨校、新疆大學、新疆財經大學等多所院校的主講或客座教授。此外,他還是朝陽大學校友會會長,人大法學院朝陽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法理學研究會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國法學會聯合舉辦的國家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的高級講師,並曾是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法學規劃小組成員。

㈧ 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後):
1、高銘暄:泰斗加學術(刑法界的祖師爺)
高銘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環縣人。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