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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劉文華教授

發布時間: 2021-11-30 08:36:51

⑴ 劉文華的本人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北京市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培黎職業學院院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顧問。

⑵ 國際貿易實務0090

1、品質條款是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質量、等級、標准、規格、商標、牌名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分為憑規格買賣(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質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容量、長短粗細等)、憑等級買賣(同一類商品,按規格上的差異,分為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乾等級)、憑標准買賣、憑說明書買賣、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2、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計算單位。。。按重量計算的貨物包括重量的計算方法,如毛重、凈重、公重等。鑒於某些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因本身特性和自然條件的影響,或者受包裝和運輸工具的限制,實際交貨數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交貨數量。為了避免爭議,買賣雙方還常在合同數量條款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機動幅度有兩種具體方法:一是溢短裝條款,規定上下浮動幅度;二是「約」量,即多交或少交約定數量的一定的百分比,跟單信用證規定不超過10%。

3、包裝條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裝的方式、材料、包裝費用和運輸標志等內容。
a、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作用在於使貨物在裝卸、運輸、保管過程中容易被有關人員識別,以防錯發錯運。如(1)收貨人代號;(2)發貨人代號;(3)目的港(地)名稱;(4)件數、批號
b、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如注意輕放)
c、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用於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

分分~~~

⑶ 吉林大學法學系介紹,好考嗎

吉大法學全國前五,過一本60分以上。
吉林大學法學院校友(部分)
學界
車丕照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法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碩)

申衛星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吉大本碩)

傅廷中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吉大碩士)

崔建遠 清華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現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碩)

高鴻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現任中國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科)

韓世遠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吉大本碩)

總結:
1.清華法學院總共有一個黨委書記,兩個黨委副書記,均為吉大畢業生,有三個副院長,其 中有一個為吉大畢業生,由此看出清華法學院領導班子里,吉大人還是能說上幾句話的。
2.清華民商號稱國內前三,可是其2008年民法學方向招生的博導總共只有有兩個,即崔建遠和韓世遠,均為吉大畢業生
劉瑞復: 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博士生導師組組長(吉大本科)
張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比較法與法社會學研究所執行所長。同時兼任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吉大本科)
吳振興 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碩博)
人大法學院
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吉大本科)

龍翼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科)

劉文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導,中國經濟法學科創始人之一(吉大本科)

王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導(吉大碩士) 政法大學
徐顯明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會長(吉大本碩,與上海交大黨委副書記鄧成良是同班同學)

王牧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吉大本科)

王傳麗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吉大碩士)

許清 中國政法大學憲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⑷ 經濟法領域的大師級別人物有哪些

一、劉文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實用經濟法教程(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務全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2、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寧立志 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系武漢大學經濟法博士點創始人之一,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方向學術帶頭人。 主要著作有:
1、《不爭執條款的反壟斷法分析》,《法學研究》2007年第6期。
2、《從美國法例看專利聯營的反壟斷法規制》,《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4期。

⑸ 吉林大學法學院的著名校友

吉林大學法學院數十年來為中國法學界、司法實務界、政界乃至商界輸送了大批優秀人才,在各自的崗位上發揮著中堅作用。 何鵬 在我國首開系統研究外國刑法之先河,是新中國最早以以比較刑法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劉楠來 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劉文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導,中國經濟法學科創始人之一(吉大本科),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張文顯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黨組書記,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教育部社科委委員(法學組召集人),中國法理學研究會顧問,吉林大學資深教授,哲學博士,博導;原吉林大學黨委書記(吉大本碩博),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鄭成良 上海交通大學原副校長,教育部社科委委員,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教授,刑法學博士,博導;國家法官學院原院長(吉大本碩博)
徐顯明 山東大學校長(副部長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教育部社科委委員,中國法理學研究會會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教授,憲法行政法學博士,博導;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吉大本碩,與上交大原副校長鄭成良為同班同學)
註:張、鄭、徐三人被譽為「吉大法學三劍客」(北海道大學法學院院長語),碩士同出王子琳教授師門。
徐祥民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博導,歷史學博士、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國家社科基金評審委員。
楊泉明 四川大學黨委書記(列入中央管理,副部長級)
石少俠 國家檢察官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車丕照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法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碩)
申衛星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院長(吉大本碩)
傅廷中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吉大碩士)
崔建遠 清華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現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碩),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高鴻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現任中國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科)
韓世遠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吉大本碩)
劉瑞復 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博士生導師組組長(吉大本科)
張 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比較法與法社會學研究所執行所長,兼任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吉大本科)
吳振興 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碩博)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吉大本科),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龍翼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科),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王 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博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吉大碩士)
王 牧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吉大本科)
王傳麗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原院長(吉大碩士)
莫世鍵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現任院長(吉大本科)
許 清 中國政法大學憲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信春鷹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原所長,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副部長級)(吉大本碩,並且為新中國第一個女法學碩士),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霍存福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錢弘道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曾任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比較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大本科)
孫世彥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國際法室主任(吉大本碩)
王剛義 大連理工大學教授、中國冰人、CCTV體壇風雲人物(碩博)
杜青林 中央統戰部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曾任海南省和四川省的省委書記
奚曉明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本)
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本碩博)
孫 謙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本碩博),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戴玉忠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副部級),二級大檢察官(本)
張 軍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本)
姜建初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碩)
胡可明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本)
梁國慶 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本)
趙登舉 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本)
謝安山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本)
郝赤勇 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政治部主任(本)
白景富 公安部原常務副部長(正部級)(本)
李 熙 中紀委委員,中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組長、衛生部黨組成員(本)
何曄暉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本)
桂敏傑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本)
汪永清 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國務院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本)
王曉暉 中宣部副部長、新聞發言人(本碩)
孟祥鋒 國家保密局局長(本博)
劉 颺 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正部級),曾任司法部副部長(本)
陳 傑 全國台聯副會長
李忠信 公安部文聯副主席,曾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校長,公安部法制局局長(本)
童兆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孫萬勝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陳鳳超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韓起祥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本)
敬大力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
周玉華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本)
王記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
呂岩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教授,博導
韓 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委組織部部長、黨校校長
吳蘭 中共遼源市委委員、常委、書記(本碩博)
滕剛 中共孝感市委副書記、市長(博)
程龍 共青團吉林省委書記(本碩博)
法進衍 山東省國家安全廳長
張建國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布小林 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
王國棟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向武 原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張鶴松 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羅黔生 貴州黔西南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胡成全 黑龍江省司法廳廳長
王臘生 江蘇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何訪拔 原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楊慶祥 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李中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庚香 河南省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李言靜 政協海南省第五屆委員會秘書長、省政協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碩) 楊廣生 貴州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
沈春耀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
王俊峰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金杜律師事務所(2006——2008連續三年被亞洲法律事務評為年度中國律師事務所,是中國大陸規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被公認為是中國top3的律所)創始合夥人,管委會主席
趙大華 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主任 (本碩)
岳 成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王 麗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任主任 (本碩博)
李貴方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副主任 (本碩博)
王英哲 北京奮迅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合夥人 (本)
陳瑛明 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合夥人 (本) 修淶貴 修正葯業集團董事長,全國勞動模範

⑹ 武漢大學法學導師情況

我來回答,10月2日 19:39 北京大學與人民大學是招收法律碩士的重要院校,不但招生人數在全國位於前兩位,而且其學術實力與師資力量也在中國大陸名列前茅.因此,為了方便大家了解這兩所名校,我將在今後分幾次介紹兩校,並進行對比。大家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選擇報考
一. 博士生導師
1. 法理學:
北大:鞏獻田 羅玉中 周旺生 朱蘇力
人大:孫國華 呂世倫 朱景文 朱力宇
2. 法制史:
北大:賀衛方 武樹臣 張建國 李貴連
人大:曾憲義 鄭定 葉秋華 趙曉耕
3. 憲法與行政法:
北大:羅豪才 袁曙宏 姜明安 應松年
人大:許崇德 韓大元 胡錦光 楊建順
4. 刑法:
北大:陳興良 郭自力 劉守芬 王世洲 張玉鑲 周振想 儲槐植
人大:高銘暄 王作富 趙秉志 盧建平 韓玉勝 黃京平 謝望原 何家弘
5. 民商:
北大:劉凱湘 錢明星 尹田
人大:趙中孚 楊大文 王利明 楊立新 龍翼飛 葉林
6. 知識產權:
北大:鄭勝利
人大:劉春田 郭禾
7. 訴訟法:
北大:陳瑞華 汪建成 潘劍峰
人大:江偉 程榮斌 陳衛東 王新清 甄貞
8. 經濟法:
北大:劉劍文 劉瑞復 張守文
人大:劉文華 史際春 徐孟洲 吳宏偉
9. 國際法
北大:白貴梅 龔刃韌 饒戈平 邵景春 吳志攀
人大:董安生 趙秀文 郭壽康
10. 環境資源法
北大:金瑞林
人大:周珂

評述:從博士生導師的分布情況上,可以看出人大在民法與刑法上占據優勢,趙秉志與王利明是代表性人物。而北大在法理與憲法行政法 國際法上有一定的優勢 (僅代表個人意見)

二. 報考與錄取
1. 北大:此次北大共有2400人報名,共招收305人,前180名在本部學習,後125名在深圳分校學習
(1) 北大復試人數為321人,淘汰者為復試筆試加口試成績總和不及格,英語口語考試為參考成績,不記入最後錄取分數
(2) 復試分數線:330 55 55 90 。復試分數所佔比重為= 初試成績*14%+復試成績*30%
(3) 學費為43000元,不管住宿,沒有研究生補助金
(4) 學制三年,必須全脫產學習
(5) 深圳分院:學費 66000,三年補助金為36000,前十名為36000+6000 不包住宿
(6) 教學方式:為雙導師制,校內一名加校外一名
(7) 獎學金為1萬元/學年
2. 人大:
(1) 此次人大共有3400人報名,共招收360人,全部在北京學習,前二十五名為公費
(2) 人大的復試人數為407人,
(3) 復試分數線:325 55 55 90 —— 西部委培生可以降五分錄取(原來的分數線為330 55 55 90 ,但復試人數只有308人,不符合國家教育部規定的120%的復試人數的要求,後進行降分擴招,人大最初將分數定為330是因為人大法學院師資力量在全國是最雄厚的,但是在歷年的分數線上都是五所院校中最低的,這樣很難吸引優秀考生報考,故今年與北大看齊,但最終並沒有堅持,但在官方資料中分數線仍稱為330,我想這大概是一個面子問題)
(4) 學費:39000,本來定為46000 元,但由於在招生簡章上並沒有註明學費,在錄取時突然告知考生為46000,遭到人大法碩考生的一致反對,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學費改為39000元,第一學年先交26000,否則不發通知書
(5) 學制:全脫產為兩年,業余班為3年
(6) 不包住宿,每月定期發研究生補助
(7) 師資力量雄厚,博士生導師也參與教學
(8) 法律碩士教研室:朱力宇,趙曉耕,范愉

評論:人大的報名人數雖然比北大多一千人,但330以上的人數少於北大考生,因此報考人大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而且錄取後均在北京上學也是一個優勢,缺點是這個學校的管理水平還有待提高,行政人員態度蠻橫,錄取不公開,不透明,知道成績而不知道排名。政策制定朝令夕改,學校體制與工作人員帶有濃重的行政機關色彩。北大的錄取雖然公開透明,但是考上後的待遇實在太低,考北大需要更多的勇氣與毅力,而人大對於考生來說是理智的選擇,盡管你心中有一些不甘。

中國人民大學2004年法律碩士招生簡章

為培養應用型高層次法律人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司法部於1996年開始設置和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中國人民大學為首批招生單位。2004年計劃招生人數200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專業代碼:030180)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學位,主要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監督以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實際部門培養德才兼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的高層次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和管理人才。

一、我校實行網上招生,招生信息均在網上發布

網上招生包括網上報名、網上支付報名費和網上調劑錄取等。我校碩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網上發布,考生須隨時登錄研究生院網站查詢有關通知。考生自行從研究生院網站下載《准考證》、《初試成績單》、《復試通知》和《協議書》等,我校不再給考生寄發書面通知。

二、報考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紀守法,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或具有本科同等學力的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

同等學力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經兩年(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的9月1日)或兩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

2、報名前已通過國家四級外語水平考試並獲得證書,復試時提交國家四級外語水平考試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復試時加試兩門所報考專業大學本科主幹課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4、復試時提交相當於學士學位水平的論文(字數不少於1萬字)或在報刊上發表的三篇文章。

5、年齡不超過40周歲(1964年8月31日以後出生)。報考自籌經費和委託培養的年齡不限。

三、報名時間及報名程序

1、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參加入學考試的考生

凡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參加入學考試的考生一律在網上報名、網上支付報名費。

網上報名網址:
http://pgs.ruc.e.cn
具體報名程序如下:

考生登錄研究生院網報系統,注冊用戶;

2)通過網報系統的網上支付平台到工商銀行網上銀行交納報名費;考生在網上支付報名費後,一律不退報名費。

網上付費成功後,考生在網上提交報名信息;

4)網上報名成功後,考生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身份證、軍官證)在教育部規定的報名時間)到我校進行電子照相。

2、在外地參加入學考試的考生

凡在外地參加入學考試的考生須在我校規定的網上報名時間內,登錄研究生院網站提交報名信息,但不在我校網上支付報名費。

考生在網上提交報名信息後,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身份證、軍官證)在教育部規定的報名時間在當地省、市招生辦指定的報名點辦理交費、照相等報名手續。

外地考生須登錄研究生院網站查詢是否須在外地報名點再次提交報名信息,並登錄研究生院網站查詢在外地提交的報名信息是否完整、准確。

3、考生必須如實、准確提交報名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考生提交的報名信息不實,立即取消考生報考資格或錄取資格,後果自負。

4、考生辦理完報名手續後,報名表等報名材料不需返回我校。

四、考試科目

1、全國統考:(1)101政治 (2)201英語或203日語

2、全國聯考:(3)398專業基礎課(含刑法、民法)(4)498綜合基礎課(含法學基礎理論、憲法、中國法制史)

具體考試科目以日後教育部公布的為准。

六、考試地點

北京考區:中國人民大學

外埠考區:在當地省、市招辦指定的考點。
八、錄取

根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錄取名單(原則上錄取第一志願的合格考生)。按規定,被錄取的考生必須同我校簽定協議書(如屬委託培養,還須同委託單位簽定協議書),按規定交納培養費後由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自籌經費生可以遷入我校集體戶口。

九、培養方式

脫產學習,不脫產學習兩種方式。全日制學員限招170人,學校安排住宿,費用自理。

十、培養費

每名學生的培養費總計39000元,分兩次交清。

十一、學位授予

學習期滿,完成規定課程學習且考試通過,並通過碩士論文答辯者,授予教育部統一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十二、關於畢業生就業

原單位委託培養的碩士畢業生必須回原單位工作,其他畢業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法學院咨詢電話:010-62511265 法學院網址:
www.cnlawschool.com

研招辦電話:010-62515340 中國人民大學查號台:010-62511301

入學考試成績查詢電話:16898166

歡迎考生報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中國人民大學研招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17174希望對你有幫助!

⑺ 劉文華的介紹

劉文華,男,1964年6月生,山東平度人,高級工程師,教授,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化學化工學院電化學工程研究室主任。

⑻ 劉文華的介紹

劉文華,清華大學電機工程與應用電子技術系教授。

⑼ 劉文華的介紹

劉文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北京培黎職業學院院長、兼任北京市經濟法學會會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顧問。

⑽ 湖南裕邦對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探析

內容提要: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兩大體系,是經濟法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本文初步對宏觀調控法基本概念的概述,進而深入論述了宏觀調控法體系的構成:宏觀調控基本法、宏觀調控專項法和宏觀調控相關的法。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還在進一步深入,還有許多宏觀經濟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提出加快有關宏觀經濟法律、法規的立法,創立和完善宏觀經濟法律體系必要性。
關鍵詞:宏觀調控 宏觀調控法 體系
一、宏觀調控及宏觀調控法
就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來說,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從全國經濟整體利益出發,以穩定物價、促進充分就業、保持經濟適度增長、實現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從規范經濟行為規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經濟計劃、產業政策為引導,採用財政、金融、制裁等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從整體上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經濟管理行為。 歸根結底,宏觀調控是現代國家調節國民經濟的一種方式,是國家職能的一種。宏觀調控法的產生有一個理論基礎——政府失敗理論。這是基於法治平衡理論而生的。在賦予國家宏觀調控權的同時,也要對這個權力進行約束和規制,防止權力濫用。就是在這種授權和限權的牽制和衡平中,宏觀調控法應運而生。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說,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把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宏觀調控關系。關於宏觀調控的調整對象,宏觀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與受控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宏觀調控主體之間的平衡協調關系。它是以國家宏觀調控主體為一方的經濟關系。宏觀調控主體一方依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是宏觀調控關系產生的根本動因。宏觀調控關系管理與被管理、調控與被調控的行政隸屬性質,實際上並不全是平等和協商關系。
(二)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構成
現代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形成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因此,「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應該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和關於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計劃法是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計劃具有的彌補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對計劃進行約束,對計劃主體進行約束,保證計劃的合理、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則需要計劃法的規制。經濟政策是連接國家計劃和各種調節手段的中介。經濟政策法主要包括產業政策法、投資政策法,財政稅收政策法、貨幣金融政策法等。這些法律主要體現國家各項基本經濟政策的實體性內容。經濟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可以使其內容更規范,以保障更好的實施。各種調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證宏觀調控依法進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調控權力的范圍,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做到依法調控。
二、宏觀調控法體系的構成
(一)宏觀調控法體系
宏觀調控法體系由宏觀調控基本法統帥下的宏觀調控專項法和宏觀調控相關法所構成 :(1)宏觀調控基本法:如德國的《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和我國學者建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2)宏觀調控專項法:a計劃與產業法;b財政(稅收)法,包括預演算法、財政收入法(稅收法、國債法等)、財政支出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等);c金融法,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和非銀行金融法;d國有資產投資法。(3)宏觀調控相關法:會計法、審計法、社會保障法、外貿法、外資法等。目前我國尚沒有出台成文完整的宏觀調控基本法。
(二)宏觀調控法體系構成在理論界的爭議
第一、國有資產法的定位。有的認為: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構成,國有資產法是宏觀調控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有的則認為:經濟法體系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國家宏觀調控法所構成。筆者認為:國有資產法應當列入宏觀調控法體系之中,因為國家投資經營是國家計劃統帥下與財政、金融並列的調控手段,國家參與並非國家投資經營所獨有的特徵,金融手段中的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國有商業銀行信貸和政策銀行信貸等,都屬於國家參與行為。所以,國家投資經營是宏觀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因其屬於國家參與行為而將國有資產法列於宏觀調控法體系之外。
第二、社會保障法的定位。有種觀點認為:社會保障法是經濟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的確有一定道理。因為社會法與經濟法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二者都兼容公法和私法且公法屬性為主,都體現著國家干預的精神,都將社會公平、社會公益作為其宗旨的內容。正是在此意義上,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也屬於社會法。同時,還應當注意到,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社會保障具有明顯的經濟職能,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必要條件。社會保障法以社會法屬性為主要屬性,同時兼有經濟法屬性。
三、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體系
(一)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
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和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手段、宏觀調控主體的職責許可權、宏觀調控的程序及宏觀調控的法律責任等。
(二)、宏觀調控專項法
1、計劃與產業法包括:(1)計劃法,是關於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平衡社會總供求、確定重大比例關系、優化產業結構、協調國內外貿易,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穩定、協調發展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法。(2)產業法,是調整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體現產業政策實體性內容的法律規范與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程序的法律規范。產業法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極大的作用,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就必須依靠產業結構優化與合理,為此,就必須制定各種產業政策及產業政策法。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要規定產業結構的總體規劃和布局,以及各種具體的產業政策法。
2、財政(稅收)法,財政稅收及其法律問題的解決關繫到社會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關繫到個人、集體和國家之間的利益協調,關繫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益,影響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故稅法在宏觀調控法中顯示出極為重要的法律地位。財政稅法具體包括以下的幾類:
(1)預演算法,是調整在國家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預演算法在財政法體系中是核心法,骨幹法,它規定了預算的制定、執行、監督、責任,保證國家預算收支平衡。1994年3月22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完善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強化了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了我國對預算的管理和經濟的宏觀調控,保障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2)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的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債法作為財政法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近年來,我國不斷發行國債,隨之也相應地頒布了《國庫券條例》和《特種國債條例》等。
(3)財政支出法,包括政府采購法與轉移支付法。政府采購法是指規范政府為了實現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購買者身份購進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的法律總稱。轉移支付法是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稅收法,是調整稅收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在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法中居於重要的地位。在目前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稅法扮演著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保障國家主要的財政稅收的順利進行。鑒於稅法的重要性,我國近年來也對稅收體制進行了改革,在稅法立法上也得到了更進一步的完善。
3、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經濟是一種貨幣(包括有價證券)經濟,貨幣是市場經濟的血液,它關繫到國計民生,因此從事貨幣管理經營的銀行和金融業以及由此而來的銀行法金融法就顯得極為重要。金融法要規定金融管理、證券經營服務與交易管理等內容。
4、 國有資產投資法,是指調整國家在對國有資進行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宏觀調控相關法
與宏觀調控相關的法律,在國家調控的過程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是對宏觀調控專項法的一個重要補充,是宏觀調控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現實中,我們應充分發揮它的作用,維護正常經濟秩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大對會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現象的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各種違規行為,有力打擊嚴重經濟違法和經濟犯罪活動。
2、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審計關系是一種經濟監督關系,發生於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工作單位之間。《審計法》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審計工作地位、任務和作用,規定了審計工作的基本准則。
3、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現實生活中,難免各種天災人禍,總有許多社會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場失敗者,對於這些社會不幸者和市場失敗者,任何一個文明進步人道的社會,都應提供社會保障,給予救濟和幫助,維護社會穩定。社會保障法要規定勞動就業保險、勞動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等內容。
4、外貿管理法,是指在調整對外貿易活動中形成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當今社會是開放的國際性的大社會,任何一國發展經濟都不能閉關自守,而必須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這就需制定外貿管理法,規范貿易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使貿易能在良好的條件下順利進行。外貿管理法包括涉外貨物貿易管理法、涉外技術轉讓管理法、涉外服務貿易管理法、涉外投資管理法等。
以上各個方面的法律,構成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相互聯系又相互統一,其特徵都與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密切相關,屬於宏觀經濟法范疇,統一於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之內。宏觀經濟法的體系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宏觀經濟法律不斷制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能力將得到加強,宏觀調控法的體系也將得到不斷充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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