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
❶ 入團志願書出生日期讓填寫到年月。我直接把日也填上去了。有問題么
有問題。應按要求填寫。
1、出生年月:應填寫公歷時間。應具體填寫年份和月份。
2、籍貫:一般按其祖父的籍貫或出生地填寫,具體填寫從省至縣級行政區名稱。如:廣東省汕尾市城區。
3、文化程度:指現有文化程度。
4、所在單位:指現屬單位。
5、本人簡歷:一般應從上小學二年級開始算起,以在一個學校或一個單位學習(工作)為一段分段填寫,前後時間要互相銜接,同時要填上所任職務和對填寫人這段經歷如是學生則填寫所在學校名稱。最熟悉的證明人。
6、入團志願的填寫要求:將自己對團的認識寫清楚,主要包括對團的性質、綱領的認識和理解;說明為什麼要加入共青團;准備怎樣做一個合格的團員等,填寫入團志願時要聯系自己的思想認識實際填寫,要怎樣維護團員的形象。
7、介紹人意見:根據被介紹人的表現寫出綜合性的意見,寫明被介紹人的優點和缺點;表明對被介紹人能否入團的態度;介紹人簽名。
8、支部大會決議:應寫明本次支部大會召開的時間,本團支部共有團員總數,實際出席本次支部大會的團員數,討論的意見綜述及表決結果,並由支部書記簽名。
9、總支部委員會意見:應寫明總支部委員會的審議結果,並由總支部書記簽名。
10、其它欄目要填寫完整。

(1)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擴展閱讀
具體寫法:
1、介紹個人的現實情況
對個人現實情況的介紹,是為了讓團組織對自己的身份、情況有一個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開來寫,簡明扼要即可。
2、個人簡歷和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的情況
這一部分的內容也要簡單,無須多用筆墨,但也必須清楚明白。對個人簡歷的寫法,一般要求從上學時寫起,到目前為止,只需依據時間的順序,一項項地排列出來即可。
主要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的情況,在申請書正文中可以簡單地介紹一下,也可以不寫,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可附在申請書後。
3、入團動機和理由
入團的動機、理由要重點寫。申請的理由比較多,則可以從幾個方面、幾個階段來寫
4、對團的認識
對團的認識往往是同個人的成長經歷有關的,這在申述自己的入團動機時已有所涉及。這里指的是專門較集中的對團認識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決心
這一部分是抒寫自己入團的強烈願望,表達自己的決心的部分。
❷ 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論文中的參考文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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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楊海坤的生平
出生
楊海坤,1944年8月16日生於江蘇省蘇州市山塘街半塘,1956年虎丘中心小學畢業,1962年畢業於蘇州第五中學,1967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1981年至1984年底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評為助理研究員。1984年底調至故鄉蘇州,在蘇州大學法學院任教,曾任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院長等職。曾任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點和碩士點負責人、重點學科和211工程子項目負責人,並兼任蘇州大學東吳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楊海坤教授擔任的主要社會兼職有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國家法學教育專業指導委員會委員、江蘇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江蘇省行政法學會總幹事、全國政協委員,並擔任北京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南昌大學、河海大學、揚州大學、江蘇大學、南通師范學院、淮陰師范學院、江蘇法官培訓學院等校兼職教授或客座研究員、江蘇省人大立法咨詢員、蘇州市人大和政府法律顧問、法制日報專家顧問團成員、蘇州揚州南京鎮江等市仲裁員等。
楊海坤教授曾去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和中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進行學術交流,在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澳大利亞阿德萊特大學、德國科隆大學、法國愛克斯-馬賽大學、日本名古屋大學、日本明治學院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等著名大學作長期或短期訪問學者。
1994年起楊海坤教授每年招收和培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生、1998年起每年招收和培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生,已有8屆碩士生、4屆博士生畢業。他的第一屆博士生包括黃學賢教授、艾永明教授、陳宏光教授、王克穩副教授、章志遠先生等都已經在國內法學界具有相當影響。

❹ 摩托車辦證的問題
你說的那種可能是現在市場上說的
燃油助力車
國家對燃油助力車和輕型摩托車的區分是按排量的。
發動機排量達到50MM的就是輕型摩托車,屬機動車管理。
低於50MM的就是助力車,屬於非機動車管理了
安徽醞釀燃油助力車上牌,你可以看下這篇文章.
市場管理仍是真空 安徽醞釀燃油助力車上牌
一石激起千層浪。商報《燃油助力車應屬「機動」家族》一文見報後,在社會上激起了強烈反響。市民紛紛呼籲,政府應盡快出台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燃油助力車的身份。記者昨日獲悉,省政府相關部門正在審議有關助力車管理辦法。一旦審議通過,燃油助力車將參照摩托車管理,登記上牌,申領行駛證、駕駛證。
★進展
燃油助力車擬參照摩托車管理
記者昨日從合肥市交警支隊獲悉,省政府相關部門正在審議有關助力車管理辦法。合肥市交警支隊有關人士介紹,他們起草的有關燃油助力車的管理規定已經上報給省政府相關部門,正在等待審議。據透露,草擬的管理規定中,功率大的燃油助力車將被納入到機動車范疇。燃油助力車將參照摩托車管理,其駕駛人將需要學習交通法規、登記上牌,申領行駛證、駕駛證。
據介紹,之所以要給燃油助力車上牌,主要鑒於以前三方面的難題:一是不便於管理;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後,難以查找車主,確定當事人責任,保障受害者權益;三是助力車、摩托車盜竊案件持續高發。
「管還是不管?我們是左右為難。說句實話,由於沒有相關法規,我們執法時十分尷尬。」采訪中,一位交警無奈地告訴記者,「作為交警,我們也希望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我們在查處時將有法可依」。
★尷尬
質監:尚無專門質檢機構
昨日,記者走訪市場發現,省城銷售的燃油助力車大部分來自江蘇、浙江等地。
燃油助力車進入合肥市場時是否要經過檢驗?合肥市質監局辦公室副主任沙寶軍介紹,合肥並沒有燃油助力車的生產基地,對外省生產的燃油助力車也沒有一個市場准入政策。「作為一個管理部門,我們也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沙主任坦言。
當經銷商或購買者懷疑燃油助力車的質量時該怎麼辦?沙主任表示,合肥還沒有燃油助力車的質檢部門。經銷商或購買者碰到質檢問題時,可以向質檢部門投訴,他們會將「問題車」送往被授權的質檢部門檢驗。
★困窘工商:市場管理仍是真空
「對於燃油助力車,合肥還沒有統一行業管理。」合肥市工商局直屬分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對於燃油車市場的管理,目前合肥還處於「真空」狀態。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工商部門只能對流通領域進行管理,而經銷商一旦有合法的工商執照,並在規定范圍內經營國家並未明令禁止的產品,工商部門就無權對其進行處理。
★提醒律師:證據充分可以起訴
許多燃油助力車消費者來電反映,他們是輕信經銷商的宣傳才購買的。安徽徽達律師事務所方達夫律師認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廠家、經銷商存在虛假宣傳,就可以起訴對方。
對燃油助力車,消費者「愛恨交加」。由於燃油助力車現在還沒有明確身份,無法上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被查處,交警部門將按機動車無牌無證駕駛處理。
方律師表示,如果燃油助力車說明書與合格證出現兩種版本,導致一輛車兩種身份,或者消費者有證據表明經銷商曾承諾該車是非機動車,無需上牌的話,消費者可以起訴經銷商,追究其責任。另外,消費者在實際使用中,車輛被鑒定不合格,消費者完全有權要求退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法院起訴。
★建議專家:逐步限制市場銷售
燃油助力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圍上牌。有市民提出,這與省城當前的「禁摩令」相抵觸。那麼,燃油助力車的管理將走向何方?有關專家提出了幾種方案。
一是逐年報廢。應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不同階段,允許相適應的交通方式存在,建議公安交警部門對待助力車應採取一定的過渡性管理辦法,既要考慮交通安全,也要保護已經購買助力車市民的利益。首先,由交警部門對上路的助力車進行集中管理,可先掛輕便摩托車牌照。然後根據助力車的性能、狀況,有關部門可確定助力車的報廢年限。
二是逐步限制進入市場銷售。燃油助力車已成為不少市民的代步工具。在城市交通及道路建設暫時無法達到相當層次的情況下,政府應逐步限制其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已上路的助力車,應予以限制並加強管理,參照汽車年檢的方式,對其中不合格、污染較大的強制報廢。
三是限制進入一環。交管部門可制訂相關細則,如禁止燃油助力車進入市區一環,這樣可減輕市區交通壓力。
★反思市民:管理滯後導致現狀
「如果燃油助力車剛開始進入合肥市場,政府部門就加強管理,及時制訂相關法規,也不會出現現在的尷尬局面。」省城王先生認為,目前,省城燃油助力車已形成了一個大的市場,政府現在來管理,難度將很大,勢必增加「管理成本」。
「燃油助力車已在合肥市場銷售兩年多了,政府到現在還沒有出台相關法規。」作為一個燃油助力車駕駛人,李先生對此頗有怨言。他認為,這是政府不作為的一種表現。
★點評專家:考驗政府執政能力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博士認為,燃油助力車是城市交通發展中的產物,要正視它的存在而不是一味指責。「當然,如果相關單位以目前沒有法律法規為由,放任燃油助力車不管,就是一種不作為的表現」。
陳教授認為,燃油助力車的存在,適應了當前市民出行的需要,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必然引發一定的問題。當其危及到公共管理安全和公共利益時,我們應客觀公正地看待,不能一味指責它的存在,也不能一味指責政府不作為。其實,政府一兩年前就在關注燃油助力車,曾經也提出要對燃油助力車進行立法規范。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在為燃油助力車的立法作準備。
「要管理好燃油助力車,要從生產、經營、銷售等源頭抓起。」陳教授認為,關於燃油助力車的法規既要從方便市民角度出發,符合省城實際,又要引導市民正確購買、使用。有關部門要及時填補管理漏洞,將燃油助力車納入規范管理。
「政府應盡快出台燃油助力車相關法規,規范燃油助力車的管理。」陳教授認為,這也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要求。
★呼籲律師:管理應從源頭抓起
「如果可以賣,就可以上路騎。只要是符合國家質檢規定的車輛,上路的速度也跑不了太快的,也就不存在速度快、闖禍的問題了!」省城許先生認為,目前合肥有五六萬輛燃油助力車在路上跑,光靠交警一個部門來管是不現實的,應從廠商、銷售源頭抓起,才能減少後患。
安徽陳有志律師事務所許克金律師也有類似說法。廠家和商家把原本屬機動車的燃油助力車宣傳成「非機動車」,出現一輛車兩種身份的情況,這說明廠家、商家在做虛假宣傳。要解決燃油助力車問題,工商、質檢等相關部門要聯合起來,從源頭抓起,對一些超標、劣質燃油助力車進行嚴處。
❺ 2010安徽大學法學復試
《刑法學》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
外校歧視算不上吧 但是每個學校都有自己的內部政策 這個大家心照不宣了。我也是深受其害啊!
❻ 違法行為按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於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用吊證還能再罰款嗎
對組通字〔2006〕41號、勞社部發[1999]8號兩通知
出生日期認定規定提請違法審查建議書
全國人大常委會:
依據《憲法》第41條和《立法法》第90條之規定,我們對中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和原勞動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兩通知出生日期認定規定(以下簡稱「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提請違法審查建議。
一、「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與國家大法相抵觸
組通字〔2006〕41號通知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今後不再辦理審批更改幹部的出生日期」。
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經國務院批准和授權的《公安部印發< 關於在全國實施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請示>的通知》([89]公發15號)規定:「居民身份證是國家法定的證明公民個人身份證的證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內容的,均以持證人居民身份證所登記的內容為准」。「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了居民身份證適用於辦理涉及公民權益的18項事務。公安部關於在全國實施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項為『辦理其他事務』。『其他事務』主要包括:…辦理…離、退休手續…」《公安部 國家教育委員會 民政部 司法部 勞動部 鐵道部 交通部 郵電部 商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發[1992]21號),再次重申了上述規定。
勞動部也下達了《關於在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使用公民身份號碼的通知》(勞社廳函[1999]66號)明文規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勞動保障部門各類信息中全國統一標識的、唯一的個人編碼名稱,…」。「在系統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公民身份號碼(原居民身份證編號)錯誤信息,如重號、多號、錯號等,請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溝通並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明顯,「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與身份證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觸,國家立法規定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目的就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不以身份證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第三條規定的公民身份號碼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觸;與第十一條規定直接相抵觸,剝奪了公民身份更正權;與第十三條規定直接相抵觸,剝奪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權利;也與國務院批准和授權公安部對身份證法作出的法律適用解釋直接相抵觸。「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凌駕於身份證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具有危害性,建議廢止
1999年以來退休中出生日期認定的爭議案件常見報道,「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經在全國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認定上的混亂,民怨不斷。一方面嚴重造成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的被騙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嚴重侵犯了上千萬公民按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影響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給國家對公民身份統一管理造成混亂(詳見附件)。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管的《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0年第5、6期視點欄目,連發5篇文章,特別關注——退休年齡認定問題:「檔案與身份證關於年齡記載的沖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界定年齡的公共政策出現了危機」。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員表示:「我們正在和公安部溝通,准備正式出台一個文件,對身份證和檔案關干出生時間記載不一致的情況,要進行調查。核心是要確認真實的出生時間」(詳見附件)。然而,2010年已過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至今還沒有出台新文件。
國家法律絕不能在部門規定面前卻步,建議廢止「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全國必須保證確認公民身份標準的統一性,以身份證法為標准,辦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確認的事務。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違法審查,並給予答復。
附件:《「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具有危害性,不講法、不講理,應當廢止》
建議人:朱永忠 謝亞鳴 馮英洲 張 莉 施國萍 吳朝述
胡俊華 王 春 楊和平 張蘭珍 閆秀玉 侯德林
馬鳳蘭 牛桂蘭 楊兆付 黃炫朝 李雲烹 侯淑珍
張秀燕 揚玉坤 吳金蘭 張秀麗 豐慶玲 李公權
徐慶英 胡曉芹 羅 英 袁學龍 譚 麗 譚 靜
陳國蘭 陳海濤 李疏芝 宋海峰 朱來旺 劉采霞
李雲鵬 袁 鳳 孫桂英 馮秀梅 陳景偉 王福勝
王秀榮 駱靈芝 徐 蓮 劉喜九 范麗文 衣國霞
耿影純 王隆純
2011年3月7日
附件: 「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具有危害性,不講法、不講理,應當廢止
一、「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的嚴重危害性
1.「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經在全國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認定上的混亂
1999年以來退休中出生日期認定的爭議案件常見報道,「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已經在全國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認定上的混亂,民怨不斷。
江蘇省海門市黃蘭芳一審敗訴,上訴勝訴,花了半年時間,算是幸運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年第四輯行政案例《黃蘭芳訴海門市勞動局退休管理行政處理決定案》)。
北京市密雲縣蔡淑林一審敗訴,上訴敗訴,抗訴再審贏了,「討說法」四年連續奔走(檢察日報2000年4月24日報道《出生日期認定有誤 退休教師訴諸法律》)。
四川省崇州市楊幫碧一審就贏了,該案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某審判員之妻,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大邑縣人民法院審理(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楊幫碧不服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辦理退休手續案》)。
遼寧省葫蘆島市李興田老人兩審敗訴,再審裁定撤銷了原兩審判決,卻駁回李老漢的起訴,還要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官司打8年,老漢還是「仨出生日」(新華網2008年04月23日報道《官司打8年 老漢還是「仨出生日」》)。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管的《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0年第5、6點欄目,連發5文章,特別關注——退休年齡認定問題。
《張老漢的退休夢》專題報道了黑龍江省雙城市糧食局勞動服務公司韓甸糧庫青年加工廠馬車隊打馬掌、修馬車的鍛工張洪印的檔案年齡記載與身份證信息相差16年,上訪近十年,今年都69歲了,仍無法退休。雙城市勞動局檔案室的郭主任說,像張洪印這種情況絕非特例,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同的情況在雙城市勞動局的檔案中十分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檔案存在身份證年齡和檔案年齡不相符的情況。「一是當年右派『株連』下鄉的家屬為返城大量造假;二是當年的招工年齡限制導致大批的年齡造假。在當時的年代,為了返城和招工,走後門造假的應該不在少數。」形成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大量不符的歷史原因復雜,但這些虛假的檔案信息卻都實實在在地沉澱在檔案中保留至今。而這些不實的檔案信息由於沒有相應的補救或修正措施而造成實踐中只能錯事錯辦。—邊是張洪印徒勞的奔波,尋求退休,另一邊是相關部門愛莫能助,甚至希望當事人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這一切似乎都是因為現有的規定過於機械,且沒有相應的彈性補救措施,無力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
《退休年齡確定依據:檔案PK身份證》專題報道了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百貨公司售貨員謝亞鳴退休出生日期認定爭議案。2001年初,公安換發戶口本,民警挨家挨戶登門核查,要求統一使用公歷出生時間,謝亞鳴讓民警登記了自己的公歷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後來民警經過調查,確認了她的公歷出生時間,並據此換發了新戶口本及身份證。但黃山區勞動局,卻依據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認定謝亞鳴出生時間以招工表記載的1956年12月為准。謝亞鳴4年訴訟,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法院、檢察院、人大跑了無數趟,謝亞鳴為的是確定退休年齡究竟適用身份證還是檔案記載,是國家的《居民身份證法》管用,還是部門的規定管用。兩次一審、兩次終審,黃山區勞動局對謝亞鳴更正出生日期後的身份證和戶口本質證都沒有異議,三個法院對這兩項證據的真實性都予以認定。針對這一問題,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認為,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適用《居民身份證法》對謝亞鳴的出生日期加以認定。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建華說,黃山市和黃山區兩審法院不以身份證法撤銷黃山區勞動局的《答復》是錯誤的,謝亞鳴有百分之百的理由要求依照身份證更改自己的出生年齡。但該案的終審判決並未採納謝亞鳴及專家們的意見,卻判決維持黃山區勞動局適用檔案記載。其判決理由是「8號文件」「尚未廢止」。謝亞鳴對此當然不能接受。
《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0年第5、6期指出:「檔案與身份證關於年齡記載的沖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界定年齡的公共政策出現了危機」。
2.造成國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給造假者大開了方便之門。在公民身份「造假」問題上,是通過各個單位和部門容易呢,還是通過公安部門容易呢?中安在線2008年11月26日安徽新聞《退休股長把「人秘股」搬回家》:「綁架」千餘份人事檔案十餘年,想查檔案要送禮送錢,偽造檔案,騙取國家社保資金14萬余元,自己從中獲利2萬余元,被判刑五年。其實,這絕不是什麼個別現象,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證回答。這僅僅是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發現才查出來的,而分散在各個單位和部門大量的單個造假,卻更隱蔽更難發現和查出來,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被騙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早已嚴重危害到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檔案為准」的規定,恰恰為偽造檔案、騙取國家退休金者鑽了的空子,也被這些不法者所嘲弄。
3.侵犯了上千萬公民按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重造成國家社保資金及退休金的被騙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嚴重侵犯了上千萬公民按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無論這時間提前還是退後,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
《人民日報》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報道,「自我國1999年正式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以來,公安機關多次組織開展了清理糾錯工作,先後糾正重號、錯號2000多萬個」。難道這2000多萬人都要「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嗎?這將涉及2000多萬人的合法權益啊,這還不包括許多後來更正的和至今沒有更正的人數在內。
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實,應當以真實的出生日期為准。但公民的身份出現錯誤時,公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門無論是過去、現在,將來都無法絕對保證身份證登記不出現錯誤,檔案管理部門同樣不能保證檔案的絕對真實可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任何時候,國家都要依法保證公民出現身份證錯誤時的更正權。
因參軍招工招乾等年齡限制錯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數也是為了生活、生存所迫,那時,人們還都以參軍招工招干為榮,參軍招工招干都是參加革命工作,能參加革命工作是最光榮的事情,年齡改大改小點有什麼關系呢?現在革命工作一輩子,老了,誰能想到還要遭受當年錯填出生日期的懲罰?當時造成錯填,管理部門也有責任,盡管自己也有錯,但僅僅是有錯,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再說那些農歷錯為公歷、本人或他人填寫疏忽、檔案損毀遺失的人,更是冤屈了!不依據真實年齡辦理退休,侵犯了公民的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這也與黨和國家號召的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極不相容。
4.影響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給國家對公民身份統一管理造成混亂
年齡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任何國家的憲法、民法、刑法典沒有也不可能忽視年齡問題,因為他關繫到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諸問題。年齡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問題,而且關繫到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齡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年齡作為人格權的首要特徵,年齡的存在是絕對的,不是相對的。「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將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是對年齡權的侵害。當人的年齡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了: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公民身份號碼廣泛應用於社會管理和公民參加各項經濟、社會活動當中,起到識別、確認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證登記的九個法定項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確認。
「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基層派出所只能錄入數據,萬一輸錯,必須報經上一級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級局啟用密碼更正,基層派出所無權更正。「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管理極其嚴格規范,其遠遠高於各個單位和部門管理的檔案。現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國家專門機構統一管理的戶籍、身份證的可信度,反而低於分散在各個單位和部門不嚴肅、不規范管理的職工檔案。
俗話講,「會抓的抓一個,不會抓的,抓一把,結果總有抓不緊而漏掉的」。一條大壩如果只有一個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發現和容易堵住;如果到處都可能漏水,那麼這座大壩最終只能垮掉。
國家頒布身份證法,就是為了證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公民的身份信息出現錯誤時,公民依法有權申請更正,這是全國人大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力,國家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人都無權剝奪,這直接關繫到《居民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行為。對公民出生日期認定,屬於公民身份的認定,只能依據身份證法,只能授權管理身份證的公安部門,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確認。若有懷疑,只能申請公安部門查證核實。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查證程序,按照證據的審核認定法則來確認。必要時,要採用多種途徑、多種方法查證。對依法更正的身份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二、「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不講法、不講理,應當廢止
根據身份證法,「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國務院批准和授權公安部對身份證法作出的法律適用解釋「均以持證人居民身份證所登記的內容為准」、「適用於辦理涉及公民權益的…離、退休手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只規定了「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准;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准。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這里,都沒有規定「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顯然,「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於法無據。
檔案最先記載,不必然得出真實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任何時候,國家都要依法保證公民出現身份證錯誤時的更正權。
「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置國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護公民利益於不顧,根本不管人們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的諸多歷史遺留原因(農歷錯為公歷、本人或他人填寫疏忽、檔案損毀遺失、參軍招工招干年齡限制錯填等等),懲罰人們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的、最不講理的規定。雖然部分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自己錯填,但管理部門也有責任,盡管自己也有錯,但僅僅是有錯,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行政不可以違反人類自然法則,弄出一個人兩個甚至於兩個以上出生日期來,這是典型的以錯懲錯!其錯誤根源來自於古老的懲罰性正義「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者「以血還血」的暴力報復,也可以說是一種極端意義上的公平觀念。現代意義上的懲罰不容「報復」。這是一種與現代社會懲罰正義不相符合的復讎正義。以牙還牙,以惡制惡,這是西方幾百年之前的司法觀念,早已為司法實踐和法治理念所唾棄。
安徽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學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顧問陳宏光教授認為,立法法有明確規定: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適用國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法,對出生日期加以認定。拿檔案記載的錯誤跟現在身份證中的正確記載進行類比,以最先記載的這種錯誤來做出推定。這樣在執法過程中,顯然就有問題了,實質上就是等於把原有的錯誤繼續使用。這是執行法律中存在的一個嚴重誤區,應該加以糾正。因為,法律需要去還原真實,也要追求客觀真實,還其本來面目。身份證作為一個國家證明,如果有人在原來的記錄和身份證之間造成的誤差導致沒辦法確定,還是應該以身份證為准。用這個全國統一、國家認可的法定證明,來證明職工的工齡問題,能夠形成規范和有序。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依據,無論這時間提前還是退後,都會對職工的利益造成影響。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以身份證法作為依據,這樣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對所有人要小一些。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寶妹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當然是「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屬於《居民身份證法》的適用范圍,勞動部門不應簡單排斥。「8號文件」與《居民身份證法》相沖突,應當予以修改。同案不同果的現象將對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的進程產生不良影響,其核心問題仍在於部門規章與基本法律的統—,出生年齡認定標准關繫到參保人員養老權益的實現,有關部門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高級檢察官王友明認為,身份證記載是具有最高權威性的,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部門的原始記載和身份證記載相沖突的情況下,採用原始記載的方式來進行表達,這種表達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身份證是國家的一種權威性的法定的身份資格和證明,勞動部門都不去遵守的話,用原始記載顯然是錯誤的。
1999年蘇州市、2003年蕪湖市、2004年重慶市、2008年銅陵市為切實解決退休及辦理養老保險中出生日期認定問題,分別出台文件,對「出生時間認定兩通知規定」執行作了修正。
新華網報道新疆兵團農十三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台制定了《農十三師職工工齡、年齡認定處理辦法》,從2005年2月份開始在全師各團場、企事業單位開展職工年齡、工齡認定工作。全師清理、整頓職工檔案16896份,其中,提出疑異的有5389人,為1500人的工齡、年齡、姓名進行了更正。
深圳市社保局2010年初,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線 首頁>信息公開>部門動態中建議退休人員退休年齡認定以身份證年齡為准。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規處處理過多起此類案件,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坊時說:「單純以檔案作為確定出生時間的依據有其不公平之處,但我們也不敢採用身份證記載的信息,如果那樣的話,可能又有想依據檔案記載的時間辦理退休的人說我們沒有執行上級部門的規定。希望國家能夠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員表示:「我們正在和公安部溝通,准備正式出台一個文件,對身份證和檔案關干出生時間記載不一致的情況,要進行調查。核心是要確認真實的出生時間。」然而,2010年已過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至今還沒有出台新文件。
國家法律絕不能在部門規定面前卻步,應當廢止「出生日期認定兩通知規定」,全國必須保證確認公民身份標準的統一性,以身份證法作為標准,辦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確認的事務,有利於大家遵守法律,還原客觀真實,形成了相應的統一性。如不依據身份證法解決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認定問題,勢必由此波及其他領域同樣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案,最終將產生阻礙中國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程的惡果。
❼ 陳宏光的介紹
陳宏光,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室主任。

❽ 按過去政策違法,但沒發現,按現在法律又合法,查到後怎麼處理
這個過去了就過去了,應該沒事了吧。要是不放心,去問問律師吧。律伴,可以咨詢法律問題。
❾ 向上級政府打報告反咉問題,黨委書記簽發了政府文件,這是違紀行為嗎,怎麼處理
所謂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