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何平教授
① "著名刑法專家許蘭亭律師對ST中源何平案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雷同問題的說明是什麼 "
公共安全專家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出現雷同,並不意味公共安全專家機關在訊問過程中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許蘭亭簡歷: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大學畢業後在沈陽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讀研究生,1991年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後又取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調至法大律師所任專職律師,2000年受歐盟資助赴英國作訪問學者半年。2002年被評為副教授並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調至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工作,後加入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② ST中源何平案的律師許蘭亭有人了解么
許蘭亭簡歷: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大學畢業後在沈陽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讀研究生,1991年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後又取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調至法大律師所任專職律師,2000年受歐盟資助赴英國作訪問學者半年。2002年被評為副教授並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調至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工作,後加入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③ "著名刑法專家許蘭亭律師對ST中源何平案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雷同問題的說明是什麼 "
一、何平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協和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何平等人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給自己發放高額的績效工資,使原本屬於公司的財產成為何平等人的私人財產,即侵犯了公司的該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尚且不論何平等人在已經領取公司董事會確定的巨額年終績效獎勵外該不該拿績效工資,即使08、09年業績異乎尋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從行業慣例上應在年終績效獎勵外另行多分配績效獎金,但在公司沒有依照規定程序將獎金給予何平等人之前,這些獎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權並不歸屬於何平等人,而歸屬於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於這些獎金將來可能歸屬於他們,就自行製作方案取走獎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規定由公司下發這些獎金。
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協和公司的錢款,即侵犯了協和公司對這些錢款應有的所有權,也即侵犯了職務侵佔罪的客體,因此,何平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司法程序上問題的澄清
1、對另一高管方健是否應當逮捕和審判的說明
協和幹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領取獎金。何平等4人被以職務侵佔罪起訴、審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卻未被檢方起訴。
方健未被逮捕和審判的原因是:基於對人大代表的特殊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區政協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對方健採取逮捕措施或追訴,必須經過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許可。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基於某種原因,不許可對方健採取逮捕措施和追訴,是法院和公訴方無法控制的因素,並不違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規定。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對方健採取逮捕措施和追訴,並不等於認定方健無罪,只是基於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對其特殊保護而已。在已經對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後,若認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責任。
2、檢察機關在開庭之前申請延期審理的合法性說明
南開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職務侵佔一案,並在開庭審理之前,於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兩次接受檢察機關的申請,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也就是說,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訴案件後,案件即進入第一審審判程序。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可以延期審理。此處的「法庭審判過程中」顯然是指在第一審審判程序中,因此,檢察機關在開庭之前,以補充偵查為由申請法院延期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此案中,南開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於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兩次接受檢察機關的申請,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3、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的審限問題說明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職務侵佔一案,並兩次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期限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法院於延期審理結束後重新計算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因開庭前以檢察機關要求補充偵查延期兩次、以案情復雜重大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辯護人申請重新司法鑒定延期一次、因葉新辯護人要求補充偵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計算和延長期限,綜合各種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審審判期限之內。
4、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雷同問題的說明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公共安全專家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出現雷同,並不意味公共安全專家機關在訊問過程中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許蘭亭簡歷: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大學畢業後在沈陽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讀研究生,1991年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後又取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調至法大律師所任專職律師,2000年受歐盟資助赴英國作訪問學者半年。2002年被評為副教授並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調至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工作,後加入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許蘭亭曾赴英、美、法、荷蘭等國考察交流。現任職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2001—2008年)。美國國家刑事辯護委員會(NACDL)名譽會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英國Glamorgan大學訪問學者。2003年刑辯委員會成功申辦福特基金會資助項目「刑事辯護問題與對策研究」,2005年入選「中國十大風雲律師」榮譽稱號
④ 許蘭亭律師根據什麼指出ST中源何平案涉案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許蘭亭律師對ST中源何平案爭議問題澄清說明指出: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協和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何平等人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給自己發放高額的績效工資,使原本屬於公司的財產成為何平等人的私人財產,即侵犯了公司的該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尚且不論何平等人在已經領取公司董事會確定的巨額年終績效獎勵外該不該拿績效工資,即使08、09年業績異乎尋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從行業慣例上應在年終績效獎勵外另行多分配績效獎金,但在公司沒有依照規定程序將獎金給予何平等人之前,這些獎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權並不歸屬於何平等人,而歸屬於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於這些獎金將來可能歸屬於他們,就自行製作方案取走獎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規定由公司下發這些獎金。 許蘭亭簡歷: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大學畢業後在沈陽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讀研究生,1991年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後又取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調至法大律師所任專職律師,2000年受歐盟資助赴英國作訪問學者半年。2002年被評為副教授並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調至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工作,後加入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許蘭亭曾赴英、美、法、荷蘭等國考察交流。現任職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2001—2008年)。美國國家刑事辯護委員會(NACDL)名譽會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英國Glamorgan大學訪問學者。2003年刑辯委員會成功申辦福特基金會資助項目「刑事辯護問題與對策研究」,2005年入選「中國十大風雲律師」榮譽稱號"
⑤ 許蘭亭律師對st中源何平案的爭議問題澄清是什麼
近年來,許蘭亭曾赴英、美、法、荷蘭等國考察交流。現任職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2001—2008年)。美國國家刑事辯護委員會(NACDL)名譽會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英國Glamorgan大學訪問學者。2003年刑辯委員會成功申辦福特基金會資助項目「刑事辯護問題與對策研究」,2005年入選「中國十大風雲律師」榮譽稱號
⑥ ST中源何平案的律師許蘭亭有人了解么
"許蘭亭簡歷: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大學畢業後在沈陽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讀研究生,1991年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後又取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調至法大律師所任專職律師,2000年受歐盟資助赴英國作訪問學者半年。2002年被評為副教授並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調至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工作,後加入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許蘭亭曾赴英、美、法、荷蘭等國考察交流。現任職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2001—2008年)。美國國家刑事辯護委員會(NACDL)名譽會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英國Glamorgan大學訪問學者。2003年刑辯委員會成功申辦福特基金會資助項目「刑事辯護問題與對策研究」,2005年入選「中國十大風雲律師」榮譽稱號"
⑦ 北京大學的傑出校友有哪些
北京大學的名人:
▲教育界
北大學子中涌現了近四百位大學校長,遍及中國各大名校正校長,包括:清華大學、中央大學校長羅家倫、中國人民大學校長袁寶華、北京師范大學校長徐旭生、中國協和醫科大學校長顧方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長李未、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陳光中、中國地質大學校長趙鵬大、復旦大學校長張志讓、交通大學校長葉恭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長管惟炎、浙江大學校長錢三強、哈爾濱工業大學校長劉哲、吉林大學校長唐敖慶、周其鳳、南開大學校長滕維藻、北洋大學校長劉仙洲、同濟大學、重慶大學、西北大學校長胡庶華、武漢大學校長劉秉麟、西北大學校長張豈之、蘭州大學校長聶大江、山東大學校長潘承洞、台灣大學校長傅斯年等。
▲外交界/司法界/金融界/新聞傳媒界
北京大學為中國培養了一大批外交人才,前後兩任外交部長唐家璇和李肇星、前外交部副部長徐敦信、周南、前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首席代表凌青等均出身北大;據不完全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北大學子中有至少45人出任駐外大使。此外,迄今已有近20位北大留學生校友出任過各國駐華大使,現任印度外交部長納特瓦·辛格、衣索比亞議會聯邦院議長、前駐華大使穆拉圖·特肖梅、阿爾巴尼亞總統外事顧問、前阿爾巴尼亞外長穆罕默德·卡普拉尼等都曾留學北大。
⑧ 許蘭亭律師對st中源何平案的爭議問題澄清是什麼
ST中源原高管何平等人被控職務侵佔罪一案自審判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由此引發了對何平等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及審判程序中種種問題的極大爭議和討論。對於此案,以下是許蘭亭律師發表的個人看法:
一、何平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協和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何平等人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給自己發放高額的績效工資,使原本屬於公司的財產成為何平等人的私人財產,即侵犯了公司的該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尚且不論何平等人在已經領取公司董事會確定的巨額年終績效獎勵外該不該拿績效工資,即使08、09年業績異乎尋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從行業慣例上應在年終績效獎勵外另行多分配績效獎金,但在公司沒有依照規定程序將獎金給予何平等人之前,這些獎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權並不歸屬於何平等人,而歸屬於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於這些獎金將來可能歸屬於他們,就自行製作方案取走獎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規定由公司下發這些獎金。
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協和公司的錢款,即侵犯了協和公司對這些錢款應有的所有權,也即侵犯了職務侵佔罪的客體,因此,何平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司法程序上問題的澄清
1、對另一高管方健是否應當逮捕和審判的說明
協和幹細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領取獎金。何平等4人被以職務侵佔罪起訴、審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卻未被檢方起訴。
方健未被逮捕和審判的原因是:基於對人大代表的特殊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區政協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對方健採取逮捕措施或追訴,必須經過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許可。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基於某種原因,不許可對方健採取逮捕措施和追訴,是法院和公訴方無法控制的因素,並不違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規定。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對方健採取逮捕措施和追訴,並不等於認定方健無罪,只是基於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對其特殊保護而已。在已經對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後,若認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責任。
2、檢察機關在開庭之前申請延期審理的合法性說明
南開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職務侵佔一案,並在開庭審理之前,於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兩次接受檢察機關的申請,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也就是說,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訴案件後,案件即進入第一審審判程序。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可以延期審理。此處的「法庭審判過程中」顯然是指在第一審審判程序中,因此,檢察機關在開庭之前,以補充偵查為由申請法院延期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此案中,南開區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於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兩次接受檢察機關的申請,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3、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的審限問題說明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葉新、高鵬德、柴新宇職務侵佔一案,並兩次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期限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法院於延期審理結束後重新計算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因開庭前以檢察機關要求補充偵查延期兩次、以案情復雜重大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辯護人申請重新司法鑒定延期一次、因葉新辯護人要求補充偵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計算和延長期限,綜合各種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審審判期限之內。
4、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雷同問題的說明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公共安全專家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筆錄認罪部分文字出現雷同,並不意味公共安全專家機關在訊問過程中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許蘭亭簡歷: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1985年大學畢業後在沈陽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讀研究生,1991年獲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後又取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調至法大律師所任專職律師,2000年受歐盟資助赴英國作訪問學者半年。2002年被評為副教授並擔任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調至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工作,後加入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許蘭亭曾赴英、美、法、荷蘭等國考察交流。現任職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2001—2008年)。美國國家刑事辯護委員會(NACDL)名譽會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英國Glamorgan大學訪問學者。2003年刑辯委員會成功申辦福特基金會資助項目「刑事辯護問題與對策研究」,2005年入選「中國十大風雲律師」榮譽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