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科技大學老師犯罪
Ⅰ 誰知道青島科技大學10號樓男生4月17號跳樓事件
青島科技大學的領導與老師就擅長的是"甩鍋",一切都是學生的錯嗎?
Ⅱ 青島科技大學對違法犯罪的老師採取包庇,並且通過給官做的方法處理,青島科技大學太腐敗了。
人家叢松濤和黨委書記高青(現在已經退休)有關系,那天晚上是高青與叢松濤值班,換作其他人要被開除了。青島科技大學黨委書記高青一手遮天,啥壞事都干,誰能拿高青有辦法,高青就是青島科技大學的土皇帝。
Ⅲ 為什麼說在青島科技大學黨員違紀犯法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事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令4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專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學生、華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等類別的在校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除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外,同時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令41號)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期限分為:
(一)警告、嚴重警告的期限為6個月;
(二)記過、留校察看的期限為12個月。
學生在處分期間,無論何種原因休學,休學期間不作為處分期,復學後自動延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情節顯著輕微的;
(二)屬於初犯的;
(三)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真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
(四)被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或者捏造事實,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藏匿證據,干擾、妨礙調查的;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 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不積極施救或者無正當理由應予賠償而拒不賠償的;
(四)策劃、教唆、煽動、脅迫或誘騙他人從事違紀行為的;
(五)酒後發生違紀行為的;
(六)違紀群體中的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的;
(七)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再次違紀的;
(八)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九)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Ⅳ 為什麼人們都說青島科技大學是一所無德的高校
不能一概而論,青島科技大學實質就是青島化工學院,青島大學排名比較靠前。青島科技大學的化工專業還可以,不是說無德的學校。
Ⅳ 青島科技大學注意了。千萬別選金思毅的課。那是個變態老師。切忌。希望大家相互通告。
老師很好。你怕是沒記過重點。沒聽過課吧,我們寢室全是八九十
Ⅵ 青島科技大學的領導與老師將外省學生迫害了,還侮辱外省學生說「外省學生太內向」,這樣的學校好嗎
青島科技大學的領導與老師將外省學生迫害,這樣的學校是不好的,表明學校領導和老師品德不端正,對於這位外省學生來講,來到了不熟悉的地方,肯定沒那麼適應,作為學校領導和老師應該給予寬容。
Ⅶ 青島科技大學對違法犯罪的老師採取包庇,並且通過給官做的方法處理,青島科技大學太腐敗了
趙剛違反校規,如果屢教不改,可以開出。
Ⅷ 青島科技大學對違法犯罪的老師採取包庇,並且通過給官做的方法處理,青島科技大學太腐敗了。
為嘛不去微博 ?
Ⅸ 青島科技大學作弊被逮到 有經驗的進 最好是青科大的
已經沒事了 別去找導員自曝醜事 分數都出來了 老師一般都不會為難你的 收走你的小抄就完了 這種情況我也遇到過 老師也怕麻煩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當然最好還是好好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