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學謝暉教授
1.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的師資隊伍
為認真貫徹落實《法官培訓條例》,確保培訓質量,學院致力於建設一支專兼結合、內以兼為主的優秀教學師資容隊伍,不斷加強教學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
學院現有52名專職教師,全部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中碩士以上22人;副教授25人,講師26人。專業精通、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給學院的教育培訓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學院聘請了一批法學理論功底深厚、審判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學專家教授和資深法官擔任兼職教授,其中,中國社科院博士生導師趙維田教授、梁慧星教授、全國人大法工委委員何山和周道鸞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江偉教授、北京大學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教授、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曹三明教授、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謝暉教授等著名專家學者先後來學院為培訓班講學授課。一支理論功底深厚、審判實踐經驗豐富、專業結構科學的兼職教師隊伍為保證和提高法官教育培訓工作質量和效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保障。

2.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有王咸剛這個律師嗎
王咸剛律師是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咸剛律師,法學碩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研究生階段於北京理工大學師從著名法學家謝暉教授研習理論法學。從冠領律所成立之初即供職於此,任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辦案部部長。從事房屋徵收拆遷行政業務9年,具有多年訴訟經驗,目前主要從事「城市及農村房屋拆遷、企業廠房徵收、土地徵收等行政訴訟業務,刑事辯護業務,民商事訴訟業務、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業務」等。 曾參與辦理「某企業行政復議勝訴雲南省政府案」,該案被收錄成為經典案例。累計辦理各類案件數百起,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執業領域包括:行政訴訟業務(房屋拆遷、企業廠房徵收和動遷、土地徵收)、刑事辯護業務、民商事訴訟與仲裁業務、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業務等等。
3. 簡述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之間的區別
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之間的區別:
1、法律社會學是將法律置於其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的一門社會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有助於人們從社會整體觀念出發,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作用,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製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20世紀初在西方興起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又稱法社會學。由於學科內支派繁多,對它尚無確切的定義。
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的個人的行動對法律的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的不同社會的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的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的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
2、法律人類學又稱法人類學、人類學法哲學,是人類學和法學科際整合中出現的一門交叉學科,主要內容是立足於人類學觀點,立足於經驗和感受,立足於跨文化的比較,對傳統法學的概念、研究方法進行批判,並試圖建立全新的法學認識論體系。
4. 湖南大捷智能裝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湖南大捷智能裝備有限公司湖南大捷智能裝備有限公司系湖南大學謝暉教授與天津汽車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510)合資成立的一家專業生產機器人、自動化技術與裝備的公司,注冊地為長沙市雨花經開區機器人產業基地,是長沙市機器人產業重點企業。
法定代表人:謝暉
成立時間:2014-11-21
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3011100027691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南二段18號管理服務中心辦公樓489房
5. 求是學刊的法學版
法制現代化研究 1999年第3期開設,《求是學刊》法學不定期重要專欄。針對當前法理學熱點—法治問題展開全面深入探討,注重法制建設,為我國「以法治國」提供理論基礎。從1999年到2001年第2期,共發表文章11篇,在社會及法學界獲得了很好的反響,其中,我國著名學者及博士生導師呂世倫教授、謝暉教授,中青年學者馬長山教授、劉旺洪教授等都為本專欄撰稿。
行政法新理念 2000年第1期開設,《求是學刊》法學不定期重要專欄。刊發行政法學界的最新學術理論熱點,為「依法行政」提供理論基礎。2000年共發表文章5篇,其中,我國著名學者及博士生導師楊海坤教授、葉必豐教授、馬懷德教授等都為本專欄撰文,並獲得很好的反響。

6. 謝輝的創業歷程
6月19日,在谷城縣老君山林下經濟種植基地里,白芨、虎杖、絡石藤、魚腥草、油茶樹……各種林下植物長勢旺盛。只見一個中年人正穿行其中,精心照料著這些珍貴葯植。他叫謝輝,今年48歲,是谷城縣石花鎮黃營村的「名人」。他在當地創建了湖北省綠尚農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開發了1300多畝林地。在發展林下經濟過程中,他探索林葯發展新模式,先後種植葯用牡丹300畝、白芨200畝、黃精50畝,中葯材繁育和種植項目已成規模。
不懼失敗敢嘗試
2003年,謝輝因企業改制下崗,後來干過石油、礦產、房地產等行當,收獲頗豐。2014年,謝輝了解到農業有不錯的發展前景。於是,他在谷城縣城關鎮流轉了600畝田地,發展露天蔬菜項目。本以為門檻低、易上手的農業,卻給他當頭一棒。由於對市場了解不充分,產出的蔬菜沒有銷路,只能「賠本賺吆喝」。
2016年,謝輝看到大棚蔬菜具有價格優勢,又轉向大棚蔬菜項目。結果,由於技術和管理不成熟,自己的大棚蔬菜項目再次失敗。
接連的失敗,讓謝輝不再盲目投資。2017年,在分析了谷城的氣候、市場特點後,他決定進軍大田項目(大面積種植作物的田地)。為此,他先後赴雲南、四川、貴州等多地考察,認真調研市場。回來後,他分別投資50萬元和20萬元引進白芨和鐵皮石斛,建立石龍溝大田項目基地。同時,在大田中栽種桃樹、梨樹、藍莓等果樹,發展田園採摘項目。
今年,白芨、桃樹收成喜人,梨樹明年也將實現盈利。今年,谷城縣大力推動林下經濟發展,謝輝在大田基地中培育中草葯種苗,再移植到山上的林地里,既降低生產成本,又提升產品質量,還保護了生態環境。
創業路上勇奮斗
如今,謝輝的大田項目風生水起,但其間的艱辛只有他自己知道。
2017年1月的雪災,壓垮了石龍溝大田項目基地30多個大棚,損失超過80萬元;2個月後,由於電線短路,導致倉庫失火,800多平方米資產化為灰燼,謝輝又損失了60多萬元……連續的重創讓謝輝有些灰心,鎮里領導得知情況,上門安撫,並幫助謝輝找政策、送福利,竭盡所能助其渡過難關。這讓謝輝十分感動,他說:「看到這么多人在關心我,支持我,再難我也要堅持走下去。」憑著一股不服輸的勁,謝輝一邊四處奔走,盤活資金,一邊守在基地指導重建工作。等到基地恢復原貌,他整個人已經瘦了一圈。「都說"飲冰十年,難涼熱血"。擱在我身上,怕是飲一輩子冰,也涼不了我追求生態農業發展的一腔熱血。」謝輝談及這段經歷,感慨
7. 謝輝的人物簡介
1987年大學畢業後一直從事口腔臨床及科研工作。
1998年考入昆明醫學院口腔系攻讀碩士學位。
2004年考入中南大學攻讀口腔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現為長沙市口腔醫院牙周粘膜科副主任醫師。

8. 跪求湖南衡陽共創實業集團謝輝董事長的簡介
謝輝,男,1969年12月7日生,衡陽市共創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2003年當選為湖南省、衡陽市人大代表。2008年當選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榮獲「湖南省優秀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稱號。
作為一個成功的企業家,他小時候家庭卻是很清貧的,沒有比別人更好的受教育機會,從小就挑起一些家庭的重擔,也正是如此造就了他堅韌頑強、真誠負責的品質,憑借著他的這種精神不懈奮斗他打造出衡陽共創這一實業集團。
1994年,謝輝以年輕人的銳氣和超前的膽略,走出了條件優越的衡陽市國家稅務局機關大院,讓所有熟悉他的人大吃了一驚。隨後,他著手創辦了衡陽共創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此為起點,開始奮斗。
在創業的路上,謝輝從來就不採取單打獨斗的方式,而是聯系了一大批志同道合的同志,與之合作。2000年,與中南大學共同創建了湖南中大高科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又與中南大學、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創建了湖南共創生物功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經歷讓他嘗到了合作的甜頭,也深深地了解到了合作的重要性。
湖南共創實業集團始創於1994年,由最初單一的房地產經營企業發展成如今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施工、機械製造、起重電器、物資經營、物業管理、裝飾裝潢、五金交電、生物工程、高新能源材料、廣告傳媒於一體的多行業、多層次、多法人治理結構的大型企業集團。目前集團下轄8個子公司,2個控股高科技公司,同時在北京、長沙、深圳、珠海設有分支機構。
9. 刑法中目的解釋和客觀解釋輪沖突么
明確性、確定性雖被認為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刑法固有的抽象性及語言的多義性等特點,決定了刑法必須被解釋,「即使表達清楚的條文也需要解釋」{1}。因此,合理解釋刑法成為正確適用刑法的前提與基礎。然而,面對抽象、歧義的刑法條文,不同的解釋主體可能得出不同甚至彼此沖突的解釋。那麼,何種解釋是正確合理的解釋?以什麼標准衡量刑法解釋是正確合理的?關於這一問題的回答,構成了傳統刑法解釋理論的核心。傳統刑法解釋理論的主觀解釋論提出了立法原意說,客觀解釋論提出了客觀意思說。但由於主客觀解釋理論自身面臨一些無法克服的難題,採用立法原意說與客觀意思說標准並不能解決實踐中的分歧與爭議。在近年發生的重大案件如劉涌案、許霆案中,社會公眾、司法人員及部分刑法專家對相關刑法條文的解釋存在著嚴重分歧,各類解釋主體均堅信自己解釋的正確性而質疑他人的解釋,這種現象已嚴重影響到刑法的權威性,成為我國法制建設中必須研究和重視的問題。本文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刑法解釋標準的理論存在缺陷,因而有必要探討檢驗刑法解釋合理與否的標准,化解社會公眾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之間的解釋分歧,增強司法判決的公眾認同度。
一、主客觀刑法解釋理論之檢討
傳統刑法解釋理論主要有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兩種,其基本觀點都主張刑法解釋就是對刑法文本中某種客觀意義的認識與發現。主觀解釋論認為這種客觀意義是立法者的原意,而客觀解釋論認為這種客觀意義是文本的客觀意思或法意。因此,就刑法的解釋標准而言,主觀解釋論的標准就是立法原意,客觀解釋論提出的標准就是文本客觀意思。
(一)立法原意說標准之分析
立法原意說源自古典詮釋學和一般詮釋學的原意說理論。西方最初的詮釋學是神學詮釋學,其核心就是讓人充分領會神的旨意,因此,探尋神的旨意成為神學詮釋學的主要目標。文藝復興時期,神學詮釋學轉變為一般詮釋學並成為人文科學的一般方法,詮釋學的任務是消除誤解並獲得他人正確的意旨。受古典詮釋學和一般詮釋學思想的影響,特別是自啟蒙思想家提出三權分立理論後,法律解釋的主要任務就是尋求法律文本中立法者所表達的真實意旨,是否符合立法者的原意成為衡量法律解釋正確與否的標准,正如赫施所說:「我們應當將原意視為最好的意義,即合理的解釋標准。」{2}
立法原意說的解釋標准有以下特點:第一,以抽象理性主義為哲學基礎,認為立法者和解釋者都是理性的,立法者可用語言將其主觀意旨清晰明確地表達出來,解釋者可以不帶有任何個人偏見、情感而進入立法者的心理,尋找立法者的原意。第二,以主客體二元分立為認識論基礎,認為刑法文本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文本中蘊含著客觀存在的立法原意,刑法解釋就是解釋者對法律文本中存在的立法意旨的認識。第三,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為目的,依據三權分立理論,認為刑法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因此,司法者適用法律時,只能以立法者蘊含在法律文本中的原意為准。立法原意說用立法原意這一預設的標准限制司法權,滿足了維護立法權威的需要,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然而,這一解釋標準的理論及其在實踐中的應用存在以下缺陷:
1.理論基礎走向片面性
立法原意說以理性主義為基礎,假定立法者和解釋者都是完全理性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都有明確的意圖與目的,並蘊含在刑法文本中。由於立法原意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只要解釋者理性地、拋開純粹個人的主觀因素,就能獲得刑法條文中的立法原意,做出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釋。然而,立法原意說的這一理論基礎有明顯的片面性,因為無論是立法者還是解釋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而只能是理性與非理性的相對統一,立法者的價值觀、利益所屬、認識能力等因素必然影響刑法的制定,刑法本身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產物,而是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解釋者對刑法的解釋也必然受其個人因素的影響,刑法解釋也必然是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要求解釋者拋開個人的偏見進入文本作者(立法者)的內心去了解立法者的真實意志,難免成為一種不切實際的空想。
2.基本前提不能被證實也不能被證偽
對於法律文本中的某一個規則是否存在立法原意,理論界一直爭論不休。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就明確否定了立法原意的存在,[1]即使有立法原意存在,由於立法者已經死去,無論立法原意說採用何種解釋方法,所作的解釋是否符合立法者的原意都不可能得到立法者的肯定或否定回答,「當赫施將作者的原意作為文本解釋的客觀標准時,他就陷入了一個怪圈,即正確的客觀理解和解釋,必須與作者所意向到的意義一致,而怎樣才能證明你所把握到的就是作者的意圖或原意?解釋者拿不出一條證據或操作標准來對此做出證明,所以只能自己認為自己的解釋是正確的、符合原意的。」{3}事實證明,有關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釋,實際上都是解釋者從自己的立場、自己的預見出發所作的主觀解釋,是否真正屬於立法者的原意,是無法被證實和證偽的。
(二)客觀意思說之分析
與主觀解釋論不同,客觀解釋論認為,法治是依法律之治,而不是依立法者意志之治,因此,刑法解釋不是闡明立法者制定刑法時主觀上賦予刑法條文的意圖,而是根據社會現實需要探尋刑法文本客觀上所表現出來的意義。如我國台灣學者陳朴生認為:「解釋應探求法律之真義,以期適應社會情勢,符合刑法之效果。」{4}
文本客觀意思說的特點是:第一,以文本的自主性為基礎。根據法國當代哲學家保羅·利科爾的文本理論,文本具有間距化特徵,文本一旦完成,文本就脫離作者而獨立存在,因此,刑法一經立法者制定並頒布,刑法文本的意義就自主存在,對刑法的解釋就僅是對刑法文本文字所包含的客觀意思的探討。第二,強調法律與語言的現實性。法律產生與發展源於社會生活需要,「規則的含義體現在它們的淵源中,這就是說,體現在社會生活的迫切需要之中。」{5}因此,對刑法文本的解釋應當根據社會現實需要而不是立法者的原意探討其意義。第三,以滿足現實需要為目的。解釋總是基於應用的目的,按伽達默爾的本體論解釋學,理解、解釋與應用是解釋的三個基本要素,而應用就是要解決具體的現實問題。因此,對刑法的解釋必須依據現實需要進行評價,否則,刑法解釋就可能背離刑法的目的。
客觀意思說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與實質,作為一種解釋理念與立場,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值得提倡。但以客觀意思說作為解釋標准,也存在以下缺陷:
1.沒有提供多種客觀意思的選擇標准
「解釋的首要基本工作是產生由多義性詞語組成的某種相對意義的話語,並在接受信息時確認這種單義性的意向。」{6}然而,由於語言的多義性、文本的自主性及多層次性,一個法律文本或一個法律條文因文字語詞的豐富含義而可能有多種客觀意思,以什麼標准選擇其中一種意思作為正確的解釋結論呢?如在2008年「艷照門」事件中,對網民瀏覽、下載、轉載、傳送、散發、公布等行為,哪些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傳播」行為,存在許多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其原因在於「傳播」的含義眾多,據美國傳播學者丹斯在《人類傳播功能》一書中統計,關於傳播的定義及解釋竟多達126個。[2]對如此豐富的意義及解釋,何種解釋才是對刑法中相關概念的合理解釋?客觀意思說的解釋標准無法回答此問題。
2.沒有提供確定解釋標準的依據
由於刑法文本具有自主性、多層次性,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具有多元性,社會不同的階層、不同價值理念的人因其社會處境、利益需求的不同,對文本的理解具有差異性,這就是解釋沖突的根源。雖然不同解釋之間的沖突是語言符號本質的邏輯結果,也是價值多元化社會中的必然現象,我們應當予以承認並尊重,但在處理個案時,如果法官與公眾、法律職業共同體與社會公眾存在不同的理解與解釋,則必須確定在多元化的社會中誰的理解與解釋更應當作為刑法解釋標准。不解決這一問題,客觀解釋論所提出的主張將成為加深眾多解釋主體之間分歧與對立的理由。迄今為止,客觀解釋理論仍然沒有找到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
立法原意說與客觀意思說的解釋標准都假定刑法條文中存在一個客觀自在的意義,通過預設一個客觀標准達到限製法官解釋的目的,因此,立法原意說與客觀意思說所堅持的解釋標准實際上是人們預設的一個理想化的教條,「這使得解釋理論成了建立教條和為教條論辯的東西。」{7}這種教條式的解釋標准不能解決刑法解釋中存在的諸多難題,因此,從刑法解釋理論發展的角度看,必須尋找新的解釋標准,以滿足不斷復雜化的現實需要。
二、刑法解釋的新標准--多元解釋主體間的共識
刑事司法制度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對刑法的解釋與適用實現對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而刑法解釋和適用的核心是對不同社會關系主體間行為方式、內容和邊界的確定,是構建與重構社會制度的過程,因此,探討刑法解釋的標准必須採用社會價值與社會利益關系的理論框架,回答解釋標準是什麼以及由誰來確定的問題。以人為本理念下的刑法解釋,不僅放棄了傳統的主客觀二元對立的認識論,吸納歷史主義的主客觀融合的觀念,承認刑法解釋主體的多元性,而且在價值多元化的時代,刑法解釋的標准應當是多元解釋主體間的共識。
(一)刑法解釋是現實主體對刑法文本的認識
由於傳統刑法解釋理論都預設刑法條文中存在一個客觀自在的意義,刑法解釋就是探尋刑法條文中蘊含的客觀意義,解釋者只要拋開個人偏見等主觀因素採用特定的方法就能實現對刑法客觀意義的認識。因此,傳統刑法解釋理論僅從客體出發,注重解釋方法的研究,並且將刑法解釋主體抽象化,刑法解釋理論中「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法律解釋理論中解釋主體的失蹤。」{7}正如馬克思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批判以前的唯物主義時所指出的:「對對象、現實、感性,只是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們當作感性的人的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8}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實踐觀,刑法解釋是人的一種實踐活動,是人對刑法文本的認識活動,在這一對象性實踐活動中,其基本構造是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刑法解釋理論是主體認識客體的理論分析工具,因此,刑法解釋的研究必須首先將刑法解釋作為一種實踐活動,研究解釋行為,正如美國科學哲學家彼得·雅各布·阿欣斯坦(Peter Jacob Achinstein)所指出的:「科學解釋離不開對解釋者行為的研究。科學解釋應當解決三個主要問題:a.什麼是一個解釋行為;b.什麼是解釋行為的產物,即解釋;c.應當如何評價解釋。無論邏輯實證主義和薩爾蒙的解釋理論都只涉及了bc而忽略了a。」{3}38而研究解釋行為,必須從行為的主體出發,承認人是刑法解釋的主體與目的,不再固守抽象的教條來窒息人的主體性,不再將刑法解釋主體抽象化。
從主體而不是從客體入手研究刑法解釋,則必須全面理解、正確認識人本身。第一,人是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在過去很長的時間里,人類過於強調理性,以理性否定非理性。而近現代有些西方哲學家則過分強調人的非理性,將其視為人的更本質的東西,如帕累托曾說「人類的大多數行動是非理性的,是由『情感』而不是由邏輯所引導的。」{9}這兩種哲學觀點都是不全面的,人是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體。作為實踐活動的刑法制定與適用解釋,都包含著人的理性如邏輯認知與非理性如情感、意志、直覺等因素。第二,人是歷史與現實的統一。根據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為代表人物的本體論解釋學,人們存在於世,對事物的感知取決於如何面對事物以及如何使用日常經驗。因為理解是出於具有個人經驗性的前理解,因此,人是歷史的。同時,因為人是被拋入已經存在的價值體系中,沒有時間也沒有能力預先把握某種行為或計劃的全部後果,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說人又是有限的。因此,在理解過程中,必須承認前見的合理性及實在性,如果否定前見,以科學名義要求剔除個人的心理特點及先前的思想狀態是不可能的。「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著某種前見。」{10}前見是不可能消除的,是人類存在的生命要素,也是理解之所以可能的條件。刑法解釋者都是歷史的和具體的人,而不是純抽象的和完全理性的人。因此,刑法解釋雖然是對客觀存在的刑法文本的解釋,但無論是作為一種實踐活動的解釋行為還是作為這種實踐活動的產物--解釋結論,都不是純客觀的,而是主觀與客觀、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
(二)刑法解釋主體是多元互動的解釋共同體
刑法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刑法的制定者就是刑法文本的作者。刑法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在立法者制定並頒布後,就成為一種獨立自在的規范,刑法所適用的特定范圍的公民個人與組織,都根據語言文字表現出來的刑法安排自己的行為,所有適用該刑法的公民個人與團體都是刑法文本的讀者。因此,圍繞刑法文本,其主體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制定刑法的立法者,也即是刑法文本的作者;二是刑法規范的實施者,即刑法文本的讀者。
刑法文本的作者即立法者當然是刑法的解釋者,但由於刑法文本一經頒布,刑法文本作者就已經不存在,作為文本作者的解釋則暗含在刑法文本之中。斯坦福大學的費內中和溫蓋斯特兩位教授從實證政治學的角度提出了一種獨特的法律解釋理論,他們認為法律解釋是司法機構與立法機構交互影響的結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會考慮到法院將如何解釋該法律,而法院在解釋法律時也會考慮到立法機構會有什麼反映。他們認為,法律解釋是一個動態過程,立法機構和法院在這一過程中都起著一定的作用。[3]因此,作為刑法文本的作者是刑法的解釋者,讀者閱讀文本其實就是通過文本與作者對話,尋找作者可能的解釋。但作為解釋者的立法者僅限於文本作者,不屬於文本作者的立法者不是解釋者,其對刑法的解釋實質上屬於新的立法而不是解釋學意義上的解釋。
刑法文本的讀者都是解釋者。邊沁曾說:「任何人要討論法律,都必然會成為解釋者或評論者。解釋者的任務是向我們說明他所認識到的法律實際上是什麼。評論者的任務則是向我們評述法律應當是怎樣的東西。」{11}根據不同的法律讀者在社會中的角色與功能,刑法文本的讀者又可分為幾種不同的類別。謝暉教授認為,法律的讀者可分為三類:民眾、法律家和法學家。民眾在行動中理解與解釋法律,法律家在應用中閱讀和理解法律,法學家在批判中閱讀和解釋法律。[4]本文認為,由於法學家在正式的法律解釋體制中並沒有獨特的地位,仍可劃為民眾的一部分。除法律家即司法人員外,特定的機關享有法律的解釋權力,是特定的解釋主體,因此,刑法的讀者可以分為三類:司法機關、司法人員、社會公眾[5]。
司法機關[6]及司法人員作為專門適用法律的國家司法機關和人員,將法律運用於具體案件中,而「解釋的任務是使法律具體化於每一種特殊情況,這也是應用的任務。這里包含的創造性的法律補充行為無疑是保留給法官的任務。」{10}因此,司法機關,無論哪級司法機關,都是刑法解釋的主體。雖然我國法律特別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具有刑法解釋權,但這一授權只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具有一定范圍的約束力,並不意味著否定事實上存在的司法機關作為應用法律的專門機關所具有的解釋職責與權利。而以法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必然是刑法解釋的主體,德國刑法學教授克勞斯·羅克辛說:「事實上,一個刑法條文規定的含義,總是先通過法官的解釋,才會在確定無疑的意義上『被確定』」。{12}「法律藉助法官而降臨塵世,」{13}因此,法律解釋必然成為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那種否認司法人員的刑法解釋,認為「有關法官能夠或應當毫無例外地以一種邏輯的方式從明確的前提中推導出他的判決的觀點,一直都是而且也必定是一種虛構,因為事實上法官從來就不是以這種方式審判的。」{14}
社會公眾面對刑法文本,永遠是最重要的解釋主體。因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立法機關僅是代表人民制定刑法,刑法的合法性來自人民的認同。因此,當法律意義存在分歧時,不應當追問已經死去的立法者的原意,也不是一味探尋刑法條文的字面意義,而應當追問公眾的意志是什麼,公眾的認同也是刑法解釋自身的合法性基礎。
由於刑法文本是向所有讀者開放的,每個讀者都通過文本與刑法文本的作者進行對話,做出自己認為正確的解釋,從而成為刑法的解釋者,其他解釋主體成為該解釋者的聽眾,或稱為解釋的接受者。因此,刑法文本的每個讀者既是解釋者,又是解釋的接受者,每個解釋者不僅與作者互動,而且由於解釋的目的就是讓他人接受自己的解釋,因而解釋者之間也必然進行互動,因此,刑法解釋主體不僅具有多元性,而且刑法的讀者即解釋者具有無限性,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們這里討論的主體乃是一個無限的互動共同體中的解釋共同體。」
10. 謝暉的介紹
謝暉,男,主任醫師,教授,江西省眼科中心科室行政主任,1978年2月~1982年12月就讀於江西醫學院醫學系;1983年進入江西省人民醫院眼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