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劉藝
A. 劉藝的行業成績
在《行政法學研究》、《現代法學》、《社會科學家》等期刊中發表專業論文六篇,有兩篇被人大復印資料轉載。參與編寫的教材和工具書有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孫寧華主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精要與依據指引》等,並多次參加憲法行政法研討會。現任教於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行政法教研室,主講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外國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課程。主要研究領域是外國行政法、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訴訟制度。

B. 屈文生的代表性成果
二、代表性成果(專/譯著類,中英雙語目錄)1.屈文生:《從詞典出發——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范化的翻譯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Wensheng Qu, Research from Dictionaries: Translation History of Legal Terms in China.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13.2.屈文生:《普通法令狀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Wensheng Qu, A Study of Common Law Writs.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2010.3.何勤華、屈文生、崔吉子主編:《法律翻譯與法律移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Qinhua He, Wensheng Qu & Jizi Cui. Legal Translation and Legal Transplantation. Beijing: Law Press, 2014.4.喬治·斯當東著:《小斯當東回憶錄》,屈文生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Memoirs of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Bart. (1856).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14.5.Randolph N. Jonakai, The American Jury System. co-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Song Ruifeng, and Lu Jia, Beijing: Law Press China, 2013. 倫道夫·喬納凱特著:《美國陪審團制度》,屈文生、宋瑞峰、陸佳譯,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6.Sir John Macdonell, Edward Manson, The 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co-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Qinhua He, Wensheng Qu, and Rong Chen,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12.麥克唐奈、曼森著:《世界上偉大的法學家》,何勤華、屈文生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7.Edward Jenks,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co-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and Haitao Re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10.甄克斯著:《中世紀的法律與政治》,屈文生、任海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8.Frederich G. Kempin, Historical Intro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Beijing: Law Press China, 2010.坎平著:《盎格魯—美利堅法律史》,屈文生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9.John H. Wigmore and various European authors, A General Survey of Events, Sources, Persons and Movements in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Translated by Wensheng Qu,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2008.梅特蘭等著:《歐陸法律史概覽:事件,淵源,人物,運動》,屈文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三、代表性成果(教材類)1.《法律英語閱讀與翻譯教程》(屈文生、石偉主編),上海人民出版,2012年。2.《法律英語核心術語:實務高階》,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3.《法律英語核心術語:實務基礎》,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4.《看絕望的主婦,學地道美語》,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年。5.《看絕望的主婦,學美語高頻詞》,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年。6.《看絕望的主婦,品美國文化》,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年。7.《看Friends,學地道美語》(第1分冊),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年。8.《看Friends,學地道美語》(第2分冊),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年。8.《看Friends,學地道美語》(第3分冊),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年。9.《法律英語》(第二版),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10.《法律英語》(與劉藝工教授合編),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 四、承擔主要項目及獲獎1.上海市「曙光學者」榮譽稱號。2.上海市第十二屆哲學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著作類一等獎。3.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2008年度優秀論文一等獎。4.華東政法大學校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5.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成果獎二等獎。6.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四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基礎性研究課題資助項目。7.《中英中美不平等條約翻譯史研究(1842-1943)》獲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立項。8.《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范化研究》獲國家哲學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已經結項)。9.《近代法律辭書的編纂、修訂與創新》獲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立項。10.《中法西傳」與「西法東漸」的歷史反差研究》獲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重點項目立項。11.《大陸及台港澳漢譯法律詞語比較研究》獲上海市語委2012年十二五規劃項目立項。12.《清末民初法律辭書編纂研究》獲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項目立項(已經結項)。 五、近期主要學術交流1.2014年10月,組織召集第二屆中國翻譯史高層論壇學術會議2.2014年6月, 第四屆法律、翻譯與文化國際研討會(LTC4)大會主席3.2013年11月,召集「中國法學的外譯與外國法學的漢譯」專家研討會(華東政法大學)4.2013年10月,主持東政法大學翻譯本科專業建設研討會、上海中青年翻譯學者論壇(華東政法大學)5.2013年5月,參加香港中文大學翻譯研究中心主辦的「19至20世紀初翻譯與東亞現代化國際研討會(香港中文大學)6.2013年6月,受邀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和西南政法大學共同主辦的「啟蒙與近代以來中國法治進程」學術研討會(西南政法大學)7.2012年11月,首屆中國翻譯史高層論壇(四川大學、西南科技大學)8.2012年6月,第二屆法律、翻譯與文化國際研討會(香港理工大學)9.2012年5月,中韓建交20周年 中國近代法制研討會(韓國首爾大學)10.2011年7月,參加山西召開的曙光學者會議 11.2010年11月18日,亞洲法律信息網路年會並作「全球化過程中的中國法律教育:整合式的本地化路徑」學術報告12.2010年3月 「中國法律英語教學與測試」研討會並作主題發言(北京外國語大學)13.2009年11月16日 美國總統奧巴馬與中國青年對話會(上海科技館)14.2009年8月 商務印書館、光明日報和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共同主辦的「中國近代法學作品翻譯與引進」學術研討會暨《新譯日本法規大全》首發式(上海) 六、英文簡歷Qu Wensheng is Professor and Deputy-Dean of the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ereinafter ECUPL). He holds a Ph. D. in law, and is a 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 at Nanjing University. His research lies in the areas of Common Law History, Legal Translation History, Legal lexicography, and Legal English Teaching and Testing. He finished his undergraate studies at Inner Mongolia Polytechnic University, with majors in English Language & Literature and Law. He entered Law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in 2001, where he received his Juris Master (J. M.) degree. He obtained his Ph. D. in law in 2009 at ECUPL. He has authored over 40 articles for Historical Review, China Translators Journal, Shanghai Translators Journal, Lexicographical Studies, etc.. In 2011, the Commercial Press published his monograph A Study of Common Law Writs. He has translated five law works into Chinese, and they are A General Survey of Events, Sources, Persons and Movements in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Historical Intro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Why Am I Still Depressed?, and The 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He has been awarded a grant for Shu Guang Scholars by Shanghai E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a grant by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C. 安樂死有哪些參考文獻
以權利推定理論為根據進行了論證 ;後一問題 ,則主要從社會實證的角度做答。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論證自願安樂死的合法性 ,同時也希望通過一種論證方案的展開來確定安樂死研究的理論支撐點。1047添2444加50
D. 1873年法國布郎格(閣或者戈)案件對我國行政制度的啟示
你上圖書館找一下這本書,裡面有詳細的案例以及分析的。
《外國行政法新論》
作 者: 姬亞平
I S B N: 7562024634
頁 數: 248
開 本: 16開
封面形式: 簡裝本
出 版 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3-8-1
定 價: 18元
這本書提到這個案例的年份是1783年。
我還找到了CHRISTINE CHAIGNE在西南政法大學作演講的記錄,他也提到了這個案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我非常感謝學校的接待和歡迎,非常感動!我很高興很多學生,這樣壓力小些。我非常喜歡學生,學生喜歡提問題,我在法國也碰到很多來自重慶的學生,交談很多,他們都很能幹。今天講的是判例在法國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法國行政法的自治問題。
特徵:1、法國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體系 2、主要是判例法體系
1權力的分立來自於法國大革命,主要是為防止舊制度的貴族院對行政的干預。1970年有一項法律至今有效:永遠的司法與行政分離,規定司法法官不能幹擾行政,只是防止司法法官對行政事務的干預,這樣就分出兩種法官:一種是司法法官,一種是行政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並在拿破崙時代得到發展。由於最高行政法院的成立帶來兩種法院體系,他們各自行使職權。1873年的布朗格判例,國家不能援引私法,因為私法是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那時,拿破崙法典在行政領域不再適用,該判例決定只有行政法院能夠裁定行政事務,這是行政司法的誕生。所以說法國行政法是獨立的。
2、法國行政法主要是判例法。
行政法的建造花了兩個世紀,所以非常難以理解,比較靈活,可以適應各種情況,可以適應時代的發展解決新問題。這就帶來這么一個問題:法官的裁定是否能夠成為法律呢?兩者是否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呢?
我們已談過法官是法律的創造者。在法國,對這個問題很敏感,很難認可,因為我們有權力分立原則。在拿破崙法典第五條說過「法官不能創造法律」,三權是嚴格區分的。我們不希望法官有立法權,但行政法官例外,最初並沒有成文法,因此,由法官提出基本原則和基本理論。法國行政法官要解決行政和公民間關系,保證行政的進行。當行政法官和法律發生沖突時,他不能創造法律。最早關於行政人和被行政人之間並沒有限制的法律。
法國行政法官創造法律有兩個條件:
① 創造法律只能在案件中,而不能象議會那樣有廣泛的立法權。
② 要遵重法律傳統和私法中的原則。
他們要了解許多判例、案例,並了解公務、公產等,所有這些概念都是法國行政法的淵源—不完全是行政法官的判例,還包括其它機構,如憲法委員會制定的原則也是淵源。
例如 1984年判定在學校里教師的獨立性。
這些原則最早由法官提出,又由法律確認。比如說:進入公職的自由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遷徙自由、工商自由,這些都是法國行政法的原則。
現在主要是判例法,但成文法越來越多了,這也是因為歐洲法的影響。法國行政法的規則是由行政法院來作出。行政法官不能違反議會立法,行政法是在立法之下的,當這個行政法院創造法律時,都要提出創造的基礎和依據。憲法委員會常對其進行糾正。行政法官對作出的決定必須作出書面的解釋。現在由許多成文的法律文件限製法官權力。一些法官更主要是在技術規范方面作出規定。法官在裁決時更多是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由於我們堅持分權原則,所以法官創造法律有些尷尬,法官更多的應該是適用法律。
另外,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所以更多地適用成文法。
要補充的是法學理論的作用:
因為用理論這個詞很難概括其意思的,我們一般譯為「理論學說」,源自拉丁文,指教育。這個觀點是被允許的人表示出來的觀點。既是他說的,也是他寫的,也是他個人的,就是學說。有些法學教授也就造法了。當然也包括行政法官、法律實施者。學說是他們在實踐和解釋法律。這是我們在談到判例時,還應注意學說對法國行政法的作用。
例如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決定很短,但評論卻很長,可以是由幾個教授作出,並可能不同,然後一並公布出來。這些評論對法官的決定做出解釋、闡述,也許這些評論已超出法官所想到的東西。法官一個判決作出後,還要參照評論,評論很重要。有時是圍繞判例有些超出了,在雜志上發表,對立法都有影響。法國行政法從起初來說主要是判例法,學說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三) 提問
楊明成教授:過去的法國行政法是一個獨特的部門,由獨立的行政法官來行使。最近發生了很大變化,現有變成一個普通法的趨勢,請作更多介紹?
CHAIGNE:不能說行政法變成普通法了,這是一家一言。現在通說還是說是獨特的部門,公法的精神與私法精神完全不一樣,方式也不一樣,推論也不一樣。在法國,說真正的法是私法,真正的法學家是私法學家,私法來自於羅馬法,很優秀。但我認為研究公法的也是法學家。
劉藝:歐盟中只有一個私法法院,對法國造成什麼影響?
CHAIGNE:涉及到25個成員國,不怎麼涉及到行政法,沒有採納法國的模式,法國的法律與大革命關系太密切了。歐盟只有一個私法法院,法國要無條件接受歐盟條約、判決、判例,對法官來說沒什麼問題。在今天是不是還有必要劃分公私法呢?關於涉及到行政的合同,在講課時和私法合同兩個,這就是影響之所在。
劉藝:那是否是法國的獨特性逐漸走向普通法的趨勢呢?
CHAIGNE:個人認為短時間不太可能,這個是觀念的問題,比如我就不太懂私法。
劉藝:關於法律學說,當前德國等國家都強調起作用,在法國的判例,由政府專員的解釋,也有學說的解釋,對立法與法官判案有多大的影響?怎樣形成一個確定的方式?
CHAIGNE:法學院學生以後將成為法律工作者,在學校學習時,就要學法律、案例,特別是有評論的案例。學生們通過看這些,就清楚了學說的解釋。在引用判例以外,很重要的就是教授的學說。形成了學說和法官間的對話,將會影響法官和立法者。只不過還是有獨特的行政法官來行使而已。
劉藝:您的解釋是一種觀念,但我希望的是具體機制,學說沒有機制性的作用,只是對人心的作用。我已經得到了答案:在民主的觀念指導下,思維模式的不同。
夏館長:法國與英美在判例法的區別?
CHAIGNE:教義是次要的淵源。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兩個法系是完全不同的。2006年了。是不是還有必要區分這兩大法系?區別這兩個法系的話,英美法系自12世紀以來已形成了自己的模式的特點,他們一開始就沒有成文法,都是判例。在12世紀時,英美法是一種公法,在那時法官只能判跟國家利益有關的案件,只能根據判例,在法國可以推翻先例,但也要參照。
楊:行政法院的管轄?經濟的私有化和自由主義對法律有很大影響,尤其是行政法院,受案范圍怎麼確定?
CHAIGNE:行政法自治不像以前那麼明顯了。區分的標准:由行政當局做出的決定,行政當局的決定都是受案范圍。公共行政只能追求公法上的利益,依據也只能是公法,而不是私法上的問題。
(四) 學生提問時間
1、 在行政之初時,行政判例體系確定以前,判例在行政訴訟中的作用?
CHAIGNE:當然也有判例等級的規范,因為有許多行政法院,但只有一個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行政上訴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層級越高,判例就越重要。一般把判例都稱為法。
王:為什麼形成了判例的體系,是由什麼原因引起的?
CHAIGNE:主要是立法原因,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司法法官沒有能力審理行政案件,司法法官源於羅馬法而來。
周蓉:既然法國可以推翻判例,判例沒有約束力?
CHAIGNE:學生到行政法院的事情是個個案,如果很重要的話,也可以上升到法律的約束力。
張問娟:在判決成為判例過程中,如何衡量其標准?
CHAIGNE:一般來說判決只涉及到當事人,這也是法國法區別於英美法的地方。除非是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的判決,才有可能成為判例。以前的判決成為淵源,現在越來越少,成文法變多。
彭小玲:法國大革命中,法國人民如何確立起導致公私法分立精神的確立?法國大革命中有怎樣的因素導致了公私法分立的精神?
CHAIGNE:法國大革命後產生的三權分立,之前議會的權力過大。歷史的因素已經不存在了,司法法官是羅馬法的傳統,在那個時候不存在行政法,最早源於設置了特殊的法官,創造了新的法律。
同學: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保證公益,是否是先就偏向了行政機關?那又如何做出公正的判決?
CHAIGNE:行政法官在有公益私益時站在中間,他要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不是維護了公共利益,是不是遵循了法律,出發點是保護人民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