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教授李建明
⑴ 李建明的基本信息
1 9 8 9年獲山東大學理學碩士學位。現任山東大學教授,山東山大華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中國電源學會常務理事,中國電源學會交流電源專業委員會主任。電能質量控制領域資深專家。

⑵ 李建明是誰
李建明,廣東東莞人,現任 中域電訊連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總裁, 中國連鎖 產業最具魅力的企業家之一。他傳承東莞商人( 莞商 )的溫良本質,憑借務實、創新、敢為人先、勇創一流的精神,一手打造的中域電訊已成為國內規模最大的手機連鎖企業第一品牌。其他同名知名人物有退休幹部 ,醫務工作者,專業畫家,網路技術總監,大學教授, 飛鏢運動 項目開發者 ,市委副書記,大學 副教授 ,公司經理,藝術函授講師,市長等。
廣東中域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李建明
中文名: 李建明
國籍: 中國
民族: 漢族
出生地: 東莞 虎門
職業: 廣東中域集團 董事長
主要成就: 2003年度十大營銷人物,2004年10大手機風雲人物,中國企業品牌建設十大傑出貢獻獎,中國手機業最有影響力企業家,中國企業改革與創新十大風雲人物,2006年度手機賣場風雲人物
主要成就: 96-06廣東商業最受尊重商業領袖,2006中國品牌領袖,東莞第11屆政協委員,2007年度手機流通領域卓越領袖,2007年度手機賣場風雲人物,東莞市十大傑出青年,華南手機行業領袖,東莞鋒尚人物,2009華南商業十大風雲人物,09年度華南移動數碼行業品牌領袖,2009中國優秀民營企業家
⑶ 詩人/書法家渠公李建明的書法一平尺多少錢
你問的是這位書法家李建明(渠公)嗎?
1967年生於河南林縣。碩士。詩人。高級策劃師。仲裁員。國家文化部書法高級職稱資格。電影《集結號》原作楊金遠的新品大片電影《礪巴寨》籌備組執行主任之一。五歲得父教習篆楷。十七歲師范畢業從教中學體育和語文。雖因公務在教育行政、宣傳文化、鄉鎮領導、共青團、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供銷社事業等崗位忙碌,然敬墨未綴,惜珍廣觸社會之機,向民間尋求藝術靈通,於碑帖領悟文化精髓,積慈善運化點畫風采,功性雙修而至書法風格清俊朗健。擅即興起詩領墨。中國(北京)長城書畫家協會會員。教育部書畫等級考試高級培訓師。中國硬筆書法協會高級講師。中國教育電視台(CETV-1)《水墨丹青》書畫院會員。CCTV《感恩中國》書畫院執行副主席、中國鄉土藝術協會創新藝術書畫院常務院長、新華社新華書畫院特聘書法家、高校兼職教授。北京西站大屏幕及國內之國際機場貴賓室刷屏機及報刋均有發表展播作品。行草長卷《蘭亭集序》為紐約聯合國教科文約藏。
如果按商用價說,摘錄詩文書法作品每平方尺8000元,自賦詩作及藏頭詩書法作品每平方尺20000元。
⑷ 王季進的司法鑒定結果
南京寶馬肇事案司法鑒定:嫌疑人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8月31日,根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9月6日晚21:24,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官方微博通報了備受關注的「6.20」寶馬肇事案最新進展。
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王季進在南京市秦淮區駕駛一輛寶馬轎車與多車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多車受損。6月21日,王季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南京市秦淮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批准逮捕。
對肇事嫌疑人王季進的司法鑒定結果一經公布,便受到公眾強烈關注。截至9月7日下午17時,微博評論已達1.6萬余條,轉發1萬余次。網友紛紛質疑,什麼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為什麼要強調「作案時」?這個鑒定結果是怎麼得出來的?《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了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詳解司法鑒定過程。
「這是一類嚴重的精神疾病,臨床上時有所見」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三大臨床特徵:急性、短暫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過程很急,一般在兩周內起病;短暫性,是指病程持續時間不長,整個過程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覺、妄想進行邏輯推理,比較多見的如被害妄想等。」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告訴記者。
據這位鑒定人員介紹,與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具有同樣的臨床特徵,且能夠找到具體發病原因的,就會按照具體發病原因去診斷定性,比如腦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等。
「比如,因患腦炎而引發精神異常,這就屬於腦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很多人吸毒或醉酒後會產生幻覺或妄想,這就屬於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像這些精神障礙,都是能夠找到具體發病原因的,而臨床特徵為起病快、病程持續時間短並表現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發病原因的精神障礙,就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該鑒定人員介紹說。
該鑒定人員表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在臨床上時有所見,並不算是一種罕見的疾病。這類疾病患者發病時會對環境發生攻擊,這里的環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殺人等等,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嫌疑人案發前出現精神異常敏感多疑」
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該所是2015年7月3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委託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的。
「在鑒定程序上,我們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在實體內容鑒定上,我們嚴格依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CCMD-3)相關標准。我們所有的鑒定人員都分別單獨閱讀了公安機關送檢的所有案卷,對被鑒定人進行了精神檢查,根據需要向公安機關調閱了有關視頻資料,並進行了補充調查、詢問了目擊者。」該鑒定人員介紹說。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通報稱,「根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肇事前後異常表現,同時根據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進妻子委託辯護律師的申請,警方於7月初委託……進行司法鑒定。」那麼,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在肇事前後究竟有哪些異常表現?
鑒定意見書顯示,王季進在審查中交代「在10點多的時候,我開車去光華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時候我打了110備案,我感覺有人陷害我」、「最近我感覺我手機里的東西人家都搞的清楚,不知道怎麼回事」、「我不希望讓別人知道我固定走哪條路,我感覺最近有人跟蹤我」。
王季進的父親及祖母反映,「王季進平時身體較好,但有時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時會發狂,罵人,說要殺人,手舞來舞去打人,但沒有打過人」、「十幾歲時開始有這種現象」、「在村醫務室看過,也沒有檢查出病因」。
「依據《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規范》(SF/ZJD0104001-2011),我們對被鑒定人進行精神檢查發現,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閉雙眼,愛搭不理,數問不答,時而點頭,時而搖頭,期間點頭表示想見家人。」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說。
據該鑒定人員介紹,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常見於酒駕、毒駕等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但嫌疑人王季進平時不吸煙、不飲酒,目前也無其吸食毒品的任何證據,故暫不予考慮酒駕、毒駕,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較高的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這一診斷。
「嫌疑人平時喜歡開快車,承認車速快致事故」
根據鑒定意見書,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又是如何進行評定的?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評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評定方面,鑒定意見書顯示,王季進本案的開車目的雖有諸如「就是想轉轉」、「坐在車里等不如開著轉轉」的交代,但也有開車前突然感覺周圍如夢境、當即感覺「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後莫名地稱妻妹被殺等精神病性症狀的交代,故認定本次駕車有受疾病的影響成份。
此外,王季進智能正常,駕齡多年。任何一位駕駛員均得知,車速過快可引發交通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王季進在市內道路上駕車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觀上疏忽大意、過分自信。如他自訴「我一個人開車就喜歡開得快,見縫就鑽」、「油門在我腳底下,我踩得重就開得快」,這些言語既有王季進在對答時的情緒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時對開快車後果的認識不足和不夠重視。他在審查中表示對不起受害者,願意承擔責任,「就因為我車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適用該條款,將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該鑒定人員強調說,面對這起案件如此高的關注度,在慎重檢查、鑒定每一個細節後,才作出了客觀、公正、科學的鑒定意見。
對此,刑訴法專家、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並不是完全喪失辨別是非、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是這種能力下降或者說明顯下降。
對於不少網友紛紛質疑鑒定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是在「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李建明認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專業性術語,這里用「作案」可能會產生歧義,因為「作案」通常帶有主觀故意的性質,容易讓人認為嫌疑人是故意而為之,而王季進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屬於過失犯罪。
「我認為,這里的『作案時』,嚴格來講應該是指王季進從闖紅燈開始,直到造成嚴重後果離開這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王季進應該是處於精神疾病發作狀態,而並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嚴重後果的那一刻才出現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說,王季進開始不顧交通規則闖紅燈,當時還沒有撞車撞人,很可能這個時候就已經處於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狀態了,只是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這時僅僅是違章駕駛;造成嚴重後果以後,這時就涉嫌犯罪了。

⑸ 李建明的基本信息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0.10
專業技術職務:教授
專業:病理學與病理生理學(病理)
導師層次:博士生導師
導師類別:學術型
最後學歷:2002.07 第三軍醫大學 燒傷研究所 博研(博士學位)
工作單位:南方醫科大學病理學系,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病理科,廣東省分子腫瘤病理重點實驗室

⑹ 結合《規定》內容,如何完善死刑復核
死刑復核程序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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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報
2005年11月19—20日,由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雜志社和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舉辦、聯合國開發署及美國律師協會協辦的死刑復核程序專題研討會上,來自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近百位專家、學者會聚延慶,就死刑復核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話題進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論證。
會議以「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復核的參與主體」、「死刑復核程序的證
明標准」、「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方式、范圍和期限」幾個主題進行,開的緊張而熱烈,比起學者的暢所欲言,實務界顯得有些謹慎。
死刑復核核准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司法改革邁出的很大一步,標志著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正在逐步落實。多數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程序只簡略地規定了4條(如果除去第201條關於死緩案件的核准程序,實際上只有3條),這對死刑核准權統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後究竟應該如何復核,沒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也有學者認為,解決問題應當具有針對性,不能完全寄希望於死刑復核程序來解決,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解決當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種問題包括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不應在死刑復核程序之內而在死刑復核程序之外,應該抓住最高法院決定收回死刑核准權的機會,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和保障人權方面的內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審二審過程中;即便現在我們死刑復核程序當中存在一些問題,但從經濟和有效的角度上講,解決的最低成本應該在一審,其次是二審,如果都放到最後解決,成本太大;應當採取合理、科學和富有張力的方法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設計,搭起理想與現實之間的橋梁,縮短此岸與彼岸之間的距離,填平理想與現實的溝壑。
主辦方之一的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總結說,這次會議的意義在於如何在技術層面上研究收回以後程序問題的具體操作,這不僅僅是最高法院的一項工作,也是學界和整個社會共同的一項任務。
本網記者 蔣安傑
死刑復核程序:法律審還是事實審?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我認為純粹的法律審是不現實的,因為在復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說律師認為有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事實和證據的採納問題,事實問題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僅僅就法律的適用進行核准;第二,我們目前一審二審程序的進行都很不規范,應有的功能沒有發揮,證人不出庭、鑒定人不出庭,下級請示上級或者受到地方黨政機關的干預,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相信一審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第三,死刑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本身就難以分開。比如說,幾個人共同殺害被害人,誰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兇手這既是事實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對幾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加以分解。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死刑復核程序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式:其一,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提出上訴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提訊被告人聽取意見、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等;其二,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上訴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直接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審理活動。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
李建明(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對於被告人提起引發的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實行事實審和法律審分流,即對於事實認定有分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應由5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開庭的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應當分別聽取被告人及其律師以及檢察機關的意見。如果僅僅是對於法律的適用有爭議,則可由最高人民法院3-5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法律審的方式進行審理,在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只對法律問題進行復核,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如有必要,可以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
楊正萬(貴州民族學院教授):第一步,在死刑核准權收回後的2-3年內,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沒爭議的案件,核准法院可以在只有辯方律師及控方檢察官在場的情況下聽取雙方意見,然後作出相應的核准決定,而對控辯雙方在事實問題上有分歧的案件,核准法院應該在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控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逐一調查各種證據,然後作出相應的復核決定;第二步,在死刑核准權收回後的3年後,對所有案件都實行全面開庭審判。如一步到位,對所有的死刑復核案件都立即全部實行開庭審理,可能會使效率下降到公眾難以容忍的程度,從而激起公眾對於死刑案件處理的亞理性和非理性。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目前的死刑復核程序處理核准審理的任務之外,還可以增加一種赦免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提高死刑的門檻、完善赦免制度減少死刑。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有一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特赦的權利,但運用的不夠廣泛。我國古代的死刑程序即貫徹了赦免的精神,此次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可以充分考慮公約與我國歷史傳統中的精華部分,賦予最高人民法院赦免死刑的權力。
死刑復核程序:可否改為三審程序?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後,如果經過行政化復核程序向「訴訟化」復核程序和由一般訴訟程序向死刑特殊訴訟程序的兩個轉變,死刑復核程序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程序,而是在向「第三審」程序轉變,只不過這里的第三審僅僅針對死刑案件。因此,我們認為,回收死刑復核程序只能是一個權宜之計,它應當是向三審終審制改造的過渡,長遠目標應當定位為建立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確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值得注意的是,建構三審終審制的同時,還應當改革一審、二審甚至是偵查程序,因為任何國家的最高法院絕不是用來查明事實以糾正錯案,而是通過法律標準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控制來實現的。如同河流的源頭被污染,下游很難治理一樣,一審、二審程序難以糾正錯案,又怎能對作為最後一道關口的死刑復核程序期待過高呢?
崔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將現在的死刑復核程序改為第三審程序,我認為,作為對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一種建議,自然是可以提出討論的。但這只是如何修改法律的設想和建議,屬於「未來式」的動議,而不是目前可以實行的。當前,在刑事訴訟法還沒有修改之前,只能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來執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把死刑復核程序徑行改變為第三審。
萬毅(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作為兩審終審制例外的死刑復核程序,事實上是為了彌補死刑案件「兩審終審」審級不足的缺陷而設計的。應當說立法者已經認識到兩審終審制審級不足的缺陷,並力圖彌補這種缺陷。然而,立法者並未試圖通過改變審級制度來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了這樣一種由法院自行主動啟動、控辯雙方都不參與、書面閱卷審理的特別程序———復核程序。這一程序設計雖然在形式上保持了兩審終審制的一致性,卻不符合審判原理,而且實踐效果也難以令人滿意。因此,要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和嚴肅性,最好的辦法就是改革兩審終審制,對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
李尚公(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實行的單一職權主義體現了立法者的善良願望,但用「公平+效率」的尺度衡量都有不足。將當事人自己都不需要、不請求的事情強行拿來復核,既浪費司法資源,對被害人和社會公眾來說也不公平,但是,除非做到「有求必應」,使當事人的復核請求一定得到受理,並且做出相應的非常嚴格的制度安排,否則不能簡單廢除職權主義。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完善「報請」程序,將控辯雙方對二審判決的意見(復核請求)作為必須報送的復核文件,增加復核工作的針對性。
死刑復核程序:檢察機關、律師是否介入?
張智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後一道關口,與一審、二審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將最終決定一個人生命權利的剝奪與否,即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夠有效行使,法律監督在死刑復核程序這一決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會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功虧一簣。因此,為確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應當加強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陳國慶(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有人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是法院內部一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或者救濟程序,不是訴訟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應與訴訟程序相區別,認為死刑復核程序不應當訴訟化,因而檢察機關、辯護方均沒有必要介入死刑復核程序。
我們認為,不能以死刑復核屬於救濟程序為由否認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性,死刑復核程序無須依靠任何主體的提起即可啟動,是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救濟程序由一方主體提起的特徵,而且,即使認為死刑復核屬於救濟程序,也不能據此認定其不是審判程序,不具有訴訟性。死刑復核活動是審判活動的一種形式,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是行政審批活動,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審判程序。從改革發展完善的角度考慮,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允許檢察機關、辯護方介入死刑復核活動,體現其審判程序的性質。
周道鸞(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死刑復核程序在性質上不同於第一、二審程序,沒有必要實行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第一、二審中已充分發表了意見;如果實行開庭審理,全面聽取被告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則等於是實行「三審終審,而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同時,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只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指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有上訴的案件)應當提訊被告人,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應當提訊被告人,這是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但是,為了把好死刑復核這一關,做到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的意見(包括口頭和書面意見)。
李貴方(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刑訴法未規定死刑復核程序是否允許律師辯護,事實上是禁止的。我們認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不僅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而且必須獲得律師辯護,其本人或家屬無力或不願聘請律師的,法院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死刑復核程序的辯護應該是法律援助的一項重要內容。
死刑案件復核:證明標准高於其他刑事案件?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死刑復核程序的證明標準是可以把握的,不管這個標準是表現為一種主觀的東西還是客觀認識,認識的主體總是可以通過對於標準的把握達到共識。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定罪和量刑或許應該有兩重不同的標准。從定罪來說沒有其他第二個標准,這就是大家公認的排除合理懷疑,但是作為死刑案件,它在量刑上應有一個特別的標准,可以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里涉及到罪和刑的區別對待問題,這種標准可以解釋對於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提倡的留有餘地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樣一種標准也意味著在死刑案件中決不能引用兩個「基本」(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兩個「基本」只能適用普通刑事案件。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死刑案件的證明標准應高於其他案件,應達到「以排他的與令人信服的證據為根據」的標准。如果說應當將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這一點不為過。
楊建廣(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希望通過從相對略顯宏觀的「正向」角度,將我國死刑復核程序應當適用的證明標准表述為,「對死刑案件的復核,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對案件事實不存在其他解釋餘地的標准」,這樣從正面提高死刑復核程序中證明標準的嚴密程度(同時也是意在提示最高院的法官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採取一種無懈可擊、最為嚴謹的態度);另一方面,合理引入以(可判死刑的)個罪為基本計量單位的誤判證明標准,以一種成體系化的標准「逆向」檢驗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刑事裁判的正誤。
死刑復核程序:應否規定期限?
周國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死刑復核的期限,因而導致實踐中復核死刑案件期限有的很長,影響了訴訟效率,為了改變此種狀況,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死刑復核案件之日起3個月內復核完畢。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復核,經審委會批准,可延長至6個月。」死刑復核只是審判死刑案件中最後的一個特殊把關程序,復核不像一審、二審開庭那樣復雜,因此不用6個月以上的時間就可以完成。
樊學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雖然公正應該是追求的第一價值目標,但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在公正與效率之間應尋求一個平衡點,即給死刑核准程序規定審理期限。具體來說,建議將死刑核准程序的期限規定為6個月,對於那些案情復雜、審理難度大,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可以延長至1年。
死刑復核程序:應分幾步走?
張志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死刑復核權的上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方位的審視中國死刑和死刑復核程序的機會,最高法院收回行使復核權之後會遇到非常大的壓力,而如何消解和緩和這種壓力就在於社會上是否能形成一種共識。這種共識主要有三種成分構成:一種成分也是最核心的成分,就是對於死刑問題的倫理觀念,認為它是好還是壞;第二種成分是我們能不能確立一種標准,如果在這個標准上我們能達成充分共識的話,那麼我們就能解決死刑復核的技術問題;第三種成分,關於替補的措施包括參與審理方式、組織構造、審限的限定等等。在這三種成分中,倫理問題決定了標准問題,而標准問題決定了我們在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構造上的選擇,而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倫理判斷和價值判斷上達成共識。
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第一,應當注重死刑復核之前的基礎,只有基礎牢固的上報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案件才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證據方面的錯誤,如果一、二審都出了問題,那麼到最高法院的復核程序再來避免錯誤減少錯誤,它的困難將大大增加。所以我們不應當僅僅看到死刑復核程序,而是應當看到死刑復核程序之前的二審程序如何,二審程序無論如何再也不能出現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一審二審都開庭審理,最高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基礎就相對牢固了,所以我們應當把眼光至少前伸到二審程序;
第二,應當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程序的內容,我們知道死刑復核全部收歸到最高法院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程序,使得死刑案件處理更加慎重,使錯誤相對得到更大程度的減少,這是一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增加這個程序不是走過場,它應該是扎扎實實的切實有效的,但我們不能寄希望於我們最高法院的復核死刑法官都是神;
第三,死刑復核應當有相應的裁定書,而且這個裁定書應該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結論做出來時才會有相應的基礎。這就需要我們的最高法院還要做很多工作。
謝佑平(上海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可以想見,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我國死刑案件的復核重點將出現兩個不同的階段。初期,由於死刑第一二審的審判水平還不是很高,再加上現行法律在證據採信、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的上規范的缺失,對原判事實和證據認定有異議的復核案件將占較大比重。但如果最高院通過一個階段的復核,對一些頗有爭議的規則作出表率性的確認,對判刑標准上進行統一,那麼必將極大提高一、二審法院在死刑案件審判中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方面的能力,故下一階段案件中占較大比重的可能就是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該不該對被告立即執行死刑」的復核了。因此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必須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胡雲騰(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是新中國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是我國進一步走向慎用和限制死刑的重要標志。當務之急不是拋棄現行的復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構建「完美」的死刑復核程序,而是把現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實施到位;不是設想最高法院按照現行程序復核死刑案件會有多少弊端,而是要把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盡快進行剝離,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權。
切實可行的辦法是最高法院應盡快收回死刑核准權並按照現行復核模式進行復核,只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權並按現行模式復核死刑案件,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限制死刑,並有效地防止錯判,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如何盡快實現這個目標,而不是把目前還沒有實現的目標當作已經過時了的東西進行完善。
基於這樣的考慮,我認為當前探討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問題,應當掌握三個原則:對於能夠通過完善一審程序或者二審程序解決的問題,就不要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解決;對於可以通過完善一審程序或者二審程序解決、也可以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解決的問題,最好也通過完善審判程序的方式加以解決;只有確屬死刑復核程序才能解決的問題,如死刑適用標準的合理統一問題,排除地方各種因素的干擾的問題,以及死刑的刑事政策如何把握等問題,才應當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來解決,要防止脫離實際地構建看起來很理想實則難以實施的程序。
⑺ 誰知道南開大學有李建民教授這個人嗎
1982年畢業於南開大學經濟學系,並留校任教,開始從事人口經濟學的教學和研究回工作,曾在印度國際人口答學院(IIPS)進修人口學,1991年獲得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1996-1997在美國印地安那大學做訪問學者.
你自己去找找,在官方鏈接http://www2.nankai.e.cn/index.php
「專業學院」,各院中的師資力量或人才資源中有院士,教授,副教授的簡介
⑻ 李建明的工作學習簡歷
1987年-1991年,西北農業大學,本科學習;
1991年-1996年,西北農業大學園藝系工作,助教;
1996年-1999年,西北農業大學園藝系工作,96年晉升為講師,98年獲碩士學位;
1999年-2001年,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園藝學院工作,兼任蔬菜教研室副主任;
2001年-2006年,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園藝學院工作,2001年晉升為副教授,兼任設施農業系副主任, 2002年被聘任為碩士生導師,2006年7月獲博士學位。2004年10月-11月在以色列進行學習;
2006年-2007年,在紐西蘭梅西大學留學。

⑼ 李建明的個人簡介
李建明 ,男,現任四川大學化工學院教授。
1985年任成都科技大學化工系(現四川大學化工學院)助教.
1987年任講師,1995年任四川大學化工學院副教授。
2001年任四川大學化工學院教授。
1995~2002年任四川省過濾與分離重點實驗室主任。
1998~2005年任四川大學化工學院過程裝備與安全工程系主任。

⑽ 李建明的人物經歷
1978年2月至1981年12月在湘潭大學機械繫鍛壓專業學習,1982年2月至1990年2月在湘潭開關廠工作,曾擔任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設計科長等職。1990年3月至2000年12月,在湘潭機電專科學校電氣工程系電器教研室任教師,1991年9月至2000年12月擔任電器教研室主任。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在湖南工程學院電氣與信息工程系電氣工程教研室任教師。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在湖南大學研究生課程班結業。2005年6月至今擔任教務處副處長。
李建明教授在電器的結構和工藝方面的研究,在教育教學改革的研究方面都有一定的建樹。近年來,獲湖南省教育科學研究一等獎一項,獲湖南省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一項,院級教學成果二等獎三項。主編完成規劃教材《電器的結構與工藝》、擔任大型科技工具書《電器製造技術手冊》的編委、直接參與該手冊的編寫,該書自出版以來深受高低壓電器行業從事科研、設計、製造的工程技術人員的歡迎。近年來,在中文核心期刊及公開刊物上發表科研論文1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