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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彭新林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1-09 05:22:32

㈠ 彭新林的介紹

彭新林,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12,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3、碩士生導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博士(刑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刑事訴訟法),中共中央編譯局政治學博士後4(當代中國政治),英國牛津大學犯罪學中心訪問學者。52010年7月-2013年7月,先後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中共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掛職。6兼任中國法學會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長沙理工大學法學研究所特約研究員等職。

㈡ 友和媽媽掉進火場,男子救出女友,為什麼還是犯罪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說,甲對他母親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有能力救助,但沒有救助,所以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他分析:甲對女友只有道義上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親死亡的,構成不作為犯罪。

㈢ 轉賬24小時能准時到賬嗎

是的,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門23日聯合發布《防範和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通告》。

通告要求,自12月1日起,個人通過銀行自助櫃員機(ATM)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資金24小時後到賬。據悉,此舉是為了防止電信詐騙。

不過,有人認為,轉賬資金24小時後到賬太不方便,將影響正常工作生活。但專家認為,轉賬24小時到確實不便,但能杜絕詐騙也值了。

據澎湃新聞報道,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北京師范大學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表示:「就這一招就可以大大提高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效率,極大減少該類犯罪的發生,保護公民財產不受損失。」

從目前的案例來看,受害者基本上沒有在24小時後才發現受騙的,往往是錢轉出去後就發現受騙了。出台這一措施,受害者即使受騙,也可以在足夠多的時間內報案處理,把轉賬撤回。

㈣ 我想了解醉駕140可以免於起訴嗎

一般不能。

屬於醉酒駕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涉嫌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不起訴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犯罪情節輕微,一個是不需要判處刑罰。

目前來看,只要發生醉駕都很難不起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北京師范大學彭新林教授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准: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現行的刑法規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為的量刑標准。

2011年2月26日,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㈤ 催收人員群發侮辱簡訊給通訊錄所有人,請問可以起訴嗎

1、催收人員群發侮辱簡訊給通訊錄所有人,可以起訴,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5)北京師范大學彭新林教授擴展閱讀

法院起訴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㈥ 落水先救誰入司考 火災為救女友沒救母親犯罪嗎

救女友而不救母親這不僅從道德上來講要受到譴責,而且法律上也會要受到追究。反之,只會在道德上受到譴責,法律沒有規定對女友的義務,除非是妻子。

㈦ "女友和媽媽掉進火場,男子救出女友,為什麼還是犯罪

從法律上說,先救誰「合適」呢?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說,甲對他母親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有能力救助,但沒有救助,所以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他分析:甲對女友只有道義上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親死亡的,構成不作為犯罪。

㈧ 刑法修正案(九)如何體現反腐敗法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在反腐敗制度建設方面有什麼重要修改和完善,對中國的反腐敗會有怎樣的促進作用?」這是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記者們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刑(九)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法網,完善了有關制度,加大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

那麼,刑(九)相關條款是怎樣體現懲治腐敗犯罪法網「嚴密」性的?接下來,將會為反腐敗工作帶來哪些影響?日前,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學者。

「數額+情節」

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在8月2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介紹,刑(九)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將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准,修改完善為「數額+情節」標准,更符合實際情況,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對定罪量刑標准進行修改,使其更具彈性,體現了立法的科學性。」9月6日,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現行刑法過於突出數額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沒有考慮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形,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彭新林分析說,1997年刑法修改時確定的5000元起刑點,與我國自古以來「計贓定罪」的立法傳統有關。但是在實踐中,這一具體標准早已脫離實際,而且也會令公眾產生「量刑不公」的質疑。比如,「為什麼受賄500萬元的與受賄2000萬元的,判處的刑罰一樣?」「為什麼有的貪官受賄幾百萬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的受賄幾千萬元只是死緩?」

「在單純數額標准之下,人們很容易忽略犯罪情節,如是否對國計民生產生惡劣影響,是否有索賄情節,是否抗拒、干擾調查,是否拒不認罪等。」在彭新林看來,「數額十情節」的彈性標准確立後,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也更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政策。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數額十情節」的定罪量刑標准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對待腐敗的「零容忍」態度,即無論貪污受賄數額多少,只要情節嚴重,就要受追究;在打擊腐敗和量刑時,可以避免一些爭議和誤解;非常重視腐敗的後果和影響,能提高反腐敗力度,也讓腐敗分子減少僥幸心理。

「『數額+情節』標准,也符合國際反腐大趨勢。」庄德水表示,國際上對腐敗行為也不規定基本數額標准,而是綜合考量結果。從現在反腐敗發展趨勢來看,一些利益輸送、新的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可能具體金額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對此應加以嚴懲。否則有的官員覺得自己沒有拿到那麼多錢,就不會受到懲處。

根據刑(九),起刑點在個案中可能會高於5000元,對此該怎麼看?「威懾作用不會減弱。」彭新林說,以往的5000元和現在是不同的,人們對社會危害性的衡量標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且,在「數額十情節」標准下,同樣的貪污受賄數額,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可能比以往處罰得更重。刑(九)對貪污受賄定罪的二元、彈性標准,更科學、更有威懾力。

「終身監禁」

讓「巨貪」把牢底坐穿

刑(九)草案三審稿新增一大亮點,即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該內容被保留至表決稿並獲通過。

「這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一個特殊措施。」臧鐵偉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說。

「這在我國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將載入史冊。」刑(九)草案三審時,任茂東委員對「終身監禁」內容表示肯定。這一內容,源於部分常委會委員的建議。草案二審時,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王其江委員建議增加終身監禁刑罰,趙白鴿委員建議對此進行專題討論。

三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簡稱「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規定「終身監禁」等問題召開座談會。最高檢、公安部贊成死緩不得減刑的規定,認為對嚴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懾作用。與此同時,刑法室也通過外交部致電我國駐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韓國、俄羅斯等11國使館,了解這些國家終身監禁的立法和實施情況。調研發現,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就是最嚴厲的刑罰。該11國法律都規定有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

「『終身監禁』就是『不許他出來』,相當於死刑,但基於人性的尊重又沒有剝奪其生命。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相信威懾力會很大。」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景平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李景平分析說,司法實踐中,一些貪官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但是過不了多久就可以通過減刑、假釋得以重返社會,「這是老百姓對反腐效果不滿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讓一些貪官有了『越獄』的僥幸心理。」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也有利於實現罪刑相適應,讓受賄數額不等的人的刑期產生差別。」李景平說。

「刑法中明確寫入『終身監禁』,這在建國以來還是第一次。」庄德水告訴記者,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是終身監禁落到實處的雙保險,一方面可以加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我國死刑的負面壓力,更好地開展國際追逃。

彭新林認為,「終身監禁」體現了嚴厲懲處腐敗的方針,高壓反腐會成為常態。同時也體現慎用死刑精神,發揮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對潛在的腐敗犯罪分子有遏制威懾作用,「想到沒有出來的希望了,心理震懾會很大。」

嚴懲行賄

讓「圍獵」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徐某等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陳某行賄30萬元、向對水務局相關官員有影響力的市民張某行賄70萬元等手段,接近、拉攏水務局相關官員,違規向該市一水庫傾倒殘渣余土。後法院依據刑法修正案(七),認定陳某、張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並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徐某的行賄行為,法院僅認定其向陳某行賄30萬元構成行賄罪,而對其向張某行賄70萬元的行為則未定罪量刑。

這是發生在2009年的一則案例。在今年11月1日刑(九)施行後,類似徐某行賄張某這種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行為,也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庄德水表示,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是近年來滋生的腐敗現象,一些行賄中介「圍獵」官員無效的時候,會轉而向官員身邊的人,如親屬或司機、秘書等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如高薪聘請、重金送禮、合作經營等,以「曲線」行賄的方式達到目的。「刑(九)的這一條款相當於切斷了行賄渠道,壓縮了行賄犯罪的空間,對行賄人將給予沉重打擊。」

記者看到,刑(九)對行賄犯罪增加了財產刑,在每一檔量刑中新增「並處罰金」。「這是讓行賄人『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一項懲處。」庄德水認為,很多行賄人是為了不正當利益和需求才行賄,現在讓他經濟上受損、無利可圖,相當於切中要害。

李景平也表示,很多行賄人行賄目的是獲取更高收益,如果給予單純的自由刑,其財產沒有損失,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不利於遏制尋租行為發生。而有了財產刑以後,通過計算成本和收益,會遏制一部分人的行賄行為。

此外,刑(九)還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依據現行刑法第390條,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九)則規定,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對行賄人加大懲處力度,是從源頭上打擊腐敗,從而防止腐敗發生的有效手段。那麼,對行賄人「免除處罰」門檻的提高,是否會給司法實踐帶來挑戰?

「這對司法機關辦案會有一定的壓力,這就要求我們採取更有效的策略來獲取犯罪證據。」庄德水表示,一方面加大對犯罪官員的懲處,另一方面加大對行賄犯罪空間的壓縮,「兩頭掐,才能真正減少腐敗增量。」

「程序上的要求,應該服從於司法的實質正義。」庄德水表示,換個角度看,刑(九)的這一修改,也是倒逼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提高反腐敗查案能力,不依賴口供,更多依靠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

「受賄犯罪具有特殊性,特別是一對一的受賄犯罪人不供述的時候,行賄人如果不指控,會給偵查帶來挑戰。」彭新林分析說,但是刑(九)的修改也並不是說行賄人指控了受賄人就沒有回報,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有重大立功等表現時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網頁鏈接

㈨ 杭州莫煥晶因放火罪一審被判死刑了嗎

2月9日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莫煥晶犯放火罪判處死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判處死刑。放火罪是什麼樣一個罪名?量刑上有哪些考量?

刑法中關於放火罪的規定,主要是第114條和第115條。其中,114條規定的放火罪是基本犯,115條規定的放火罪是結果加重犯。

彭新林解釋說,第114條的意思是實施了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造成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適用第115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適用的是刑法第115條。彭新林說,本案中,莫煥晶的危害後果極其嚴重,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符合刑法第115條結果加重犯規定,依法可以適用死刑。

杭州中院一審判決認為,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彭新林對此分析,雖然莫煥晶有從寬情節,是否要從輕,要受其行為整個社會危害性的制約。在這個基礎上,再分析其從寬處罰情節與刑罰輕重調節作用的大小。綜觀全案分析,莫煥晶所具有的從輕情節對刑罰輕重調節的整體作用力要明顯弱於所具有的從重情節,從整體上無法降低其放火犯罪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的。

「正是如此,我認為一審判決基於莫放火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莫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彭新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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