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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學副教授程雷

發布時間: 2022-01-11 22:15:05

Ⅰ 刑事案件開庭宣判後罰款是否上繳國庫

罰金必須上繳國庫。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
【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認為,過去,地方法院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追繳的贓款贓物都是上繳本級國庫。在實施人財物省級統管後,這項改革措施是在此基礎上的配套措施。此外,以前個別地方法院出現違法執法,私設小金庫的問題和沒收財物有很大的關系。現在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可以從體制上避免類似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Ⅱ 有哪些地方立法權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

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三種特殊地區,比一般地方的立法許可權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這一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變通規定;二是國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變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第二,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該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後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有權制定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香港、澳門特區除外交、國防以及其他屬於中央政府管理范圍的事務不能立法外,有權對特區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立法。但兩個特區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行使此項權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是否超越國家的授權,應由中央監督,因此又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所構成的。這樣一個立法體制,說明地方立法,從性質上講,應當是對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行政法規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補充,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這樣一個立法體制,也可以說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繫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二是在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握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群眾意願和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手裡,以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同時,又注意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
總之,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權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全國人大特別授予立法權的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特別行政區立法應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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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紅頭文件什麼什麼意思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其指的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聲明、公告、公示類等的俗稱。
【名稱】:紅頭文件

【拼音】:hóng tóu wén jiàn
【解釋】:黨、政機關下發的文件,刊頭的名稱常印成紅字。
【出處】:民間俗稱
典故
「紅頭文件」始於南北朝的西魏時期,當時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蘇綽,他博覽群書,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長算術。據《周書·蘇綽傳》記載: 「綽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計賬戶籍之法。」「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發出的文書是用朱(紅色)標,下面上呈的文書是用墨(黑色)標,界限嚴明。由此可見,我國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紅頭文件」已經有1400餘年的歷史。
特點
問題的「紅頭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二是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三是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四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五是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現在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Ⅳ 被精神病的專家點評

被精神病
被精神的根源就是權力濫用和肆意擴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
精神病強制收治存在兩種常態,即應該被收治的患者由於沒有錢治療被拒之門外,不該被收治的個人卻被強制治療。這種稀缺醫療資源錯配所產生的直接後果就是,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面臨來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雙重威脅。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學研究所所長張贊寧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親屬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經法院宣告公布以後,相關親屬才具備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才能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院治療。現實情況是,大多數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對其中懷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現有法律並不能夠有效規避。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院教授楊小君

Ⅳ 紅頭文件的問題文件

問題的「紅頭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二是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三是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四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五是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 一是要加大規範文件備案審查法規宣傳力度,切實做好「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文章;二是要強化源頭治理,有效約束和監督權力,在提高「執行力」上下功夫;三是要加大問責力度,對於濫批亂發違法違規的「紅頭文件」,用「權力」侵犯「權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如此,方能使「紅頭文件」的發布科學規范、嚴肅公正,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2014年11月18日,中紀委官網刊發文章《正確把握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關系》,文中稱:黨規必須與國法保持一致。在實踐中,少數「紅頭文件」作出不適當規定,突破了法律規定,比如,有的文件違法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文件違反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有的文件明顯有地方保護主義之嫌,等等,都通過備案審查機制依法依規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紅網上發帖稱,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
網帖稱,雙峰縣企業主李定勝在被抓後,利用關系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
這份發給婁底市委政法委的文件顯示,2012年11月2日,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根據舉報,從雙峰縣國藩工礦、中電機械、湘中農科董事長李定勝家中起獲象牙25根,共計172公斤,隨後,經偵支隊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李定勝實施了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然而,涉及非法收購象牙或象牙製品的行為,最後都是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顯然,將此案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量刑會輕一些。
在文件中,雙峰縣表示,李定勝是縣里多家企業的董事長,其中有一家還是省重點企業,「如果對李定勝進行長期羈押,勢必影響該項目的正常投產,進而影響全縣……」
此外,雙峰縣還在文件中表示,李定勝的企業與縣里其他企業長期存在資金拆借行為,「任其發展下去極有可能引發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
在這份名為《關於請求協調辦理李定勝取保候審的緊急報告》中,三家企業稱,李定勝是受到蒙騙才收購象牙的,「作為農民企業家,確實是不懂法而不慎犯法」。
和雙峰縣縣委、縣政府的文件一樣,這份請求文件也提到,由於李定勝被抓,多個企業無法正常運轉,而省重點項目國藩重點機械公司現在已經停工,公司的借款也可能會引發高利貸危機。「如不能在今日給李定勝辦妥取保候審,不僅會對本企業集團造成致命打擊,也會給相關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將對雙峰甚至婁底的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
這份以三家企業名義起草的文件有多達8個印章。除去上述三家企業的印章外,還有一個是雙峰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公章,剩下的印章有些模糊,但仍有一個可以看出「雙峰縣人民……」的字樣。
網帖稱,事發後,李定勝用做生意積累起的人脈,找到了縣里的一個領導,這個領導指示有關部門要想辦法將李定勝「救」出來,因為「這種事情,並沒有危害到哪個人哪個企業的利益,要想辦法保護」。此後,該領導還親自拿著報告找到市裡的領導說情。在領導批示後,婁底市公安局將案子移交給雙峰縣公安局查辦。
172公斤象牙,按黑市價格,價值超過百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收購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除了法律規定的不可以取保候審的具體類型外,公安機關對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具有自由裁量權。但此案中,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且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公安機關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不能受到政府的干擾,應該依法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當地檢察機關應當監督公安機關。
洪道德表示,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從2013年1月1日起適用,即使是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案件,也應當按照現有條款執行逮捕。
在雙峰縣的請示報告上作出批示的,是婁底市市委常委、秘書長王雄,稱自己只是希望相關的部門研究一下雙峰縣的申請,因為被抓的是一個企業家,而這個企業有一定規模,不希望因為這個事情把企業搞垮了。
「我們絕對沒有干預辦案的意思。」王雄表示,批示之後,他並沒有進一步了解後續的情況。
網帖稱,李定勝至今「逍遙法外」。據了解,該案仍在司法程序中。2013年李定勝被取保候審,如今一年多過去了,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起訴,但至今仍未能開庭。 2015年4月28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包含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紅頭文件」是否合法尤為受到關注。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以來的第一次「大修」。針對新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焦點 1直接認定「紅頭文件」合法性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稱,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並請求審查規范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所謂規范性文件,是指俗稱的『紅頭文件』。大量的『紅頭文件』由於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復適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同日而語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直接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他解釋說,由一個具體的個人針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事實上是行使了公眾訴訟的權利,這個訴訟應當屬於公益訴訟。而公益訴訟主張的是公眾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公益訴訟還沒有正式寫進行政訴訟法,個人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起訴因此無法納入受案范圍。焦點 2民告官訴訟法院須受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李廣宇介紹,該司法解釋把立案登記制擺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條就是立案登記制的相關條款。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不過,立案登記並不代表法院對任何一個起訴都要照單全收,對於不符合管轄等法定起訴條件的,在立案階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為了便於當事人尋求救濟,該解釋還明確,對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5月1日立案登記制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預計行政訴訟案件量會有大幅增長。各級法院的行政庭法官應提前做好准備,提高行政訴訟的立案率,尤其對於目前立案率普遍不高的征地拆遷類行政訴訟,應杜絕以往因案件敏感立案率不高的情況。焦點 3行政機關正副職應出庭應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首次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為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李廣宇解釋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里是沒有規定的。從世界各國的行政訴訟法來看,應沒有特別要求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出庭應訴。李廣宇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審判法官和行政機關一起實踐探索出來的一個經驗,從效果來看非常值得肯定。比如,它能夠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很多老百姓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可是提起這么多訴訟從來沒有見過官能夠出現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覺到有那麼一些不平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還可以增強行政機關依法應訴的意識,可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他說,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還能更直觀的了解本機關行政執法的水平,這可能比他的下屬給他匯報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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