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系周教授
㈠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北京大學法學系周教授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㈡ 法學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紹!
1、江平:
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2、陳光中
浙江永嘉縣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他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3、賀衛方
賀衛方無疑是中國當今法學界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1999年被聘為教授。1993年6-7月美國密執安大學、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黨員,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4年1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校黨委原副書記、原副校長(兼)王利明接任常務副校長。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雜志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2008年擔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1981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院,獲民法碩士學位。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曾擔任職務: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合同法》起草委員會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通則》起草組核心成員。1990年被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1999年起擔任第四屆及第五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2003年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屆特邀咨詢員、公安部第二屆特邀監督員,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2007年擔任中央政治局《物權法》專題講座主講人。主要著作包括:獨著:《民法》、《民法總論》、《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研究》、《民法學判例與立法研究》、《民法解釋學》、《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物權法》、《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從書》等。
㈢ 如何客觀評價北京大學法學院凌斌教授的學術水平
凌斌,北京大學教授、法學博士。2010年,北京大學仇皓然獎教金;2007年,北京大學優秀博士論文二等獎。
科研成果
編輯
論文:「界權成本問題」,《中外法學》,2010年第1期;
「村長的困惑」,《法律與政治評論》,2010年第1期
「改造我們的教學」,《中國大學教學》,2010年第1期;
「疑難案件中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法律與社會科學》,2009年第5卷;
「孝公難題的法治要義」,《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四期;
「中國法學三十年:學科斷代史的定量研究」,《開放時代》2009年第八期;
學術探討(3張)
「中國法學三十年:主導作品和主導作者」,《法學》2009年第六期;
「走向開放的中國心智」,《讀書》2009年第一期;
「中國人文社會科學三十年(1978-2007):一個引證研究」,《清華大學學報》2009年第一期;
「肥羊之爭:產權界定的法學和經濟學分析」,《中國法學》2008年第六期;
「形成和克服中國當代信用危機的市場機制」,《陝西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四期;
「現代危機與政治實踐:托克維爾的歷史救贖」,《北大法律評論》2008年第二期;
「革新法治的孝公難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三期;
「法律與自由——《沙堡監獄》與《阿甘正傳》的一個法哲學思考」,《清華法學》2008年第三期;
「思想實驗與法學研究」,《法學》2008年第一期;
「商鞅戰秋菊:法治轉型的一個思想實驗」,《北大學報》2007年第五期;
「法治的兩條道路」,《中外法學》,2007年第一期;
「尋求和諧法治——當代中國法治的反思與探索」,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
「中國主流法學引證的統計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三期;
「立法與法治:一個職業主義視角」,《北大法律評論》,2004年第六輯第二期;
「普法、法盲與法治」,《法治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二期;
「法學翻譯批評的病理學進路」,《清華法學》,2003年第四輯;
「南街村:改變中的『鄉土社會』」,《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卷;
「作為技術的意識形態——以南街村為例」,北京大學法學院學士畢業論文,2000年
評論:
「德先生、賽先生與蜜思勞:解讀賀衛方的『上書』——以孫志剛案為契機」,《法律書評》,2004年第二期;
「評《運送正義的方式》」,《中國學術》,2003年第四輯;
「洞悉法律的多維視角——讀波斯納《法律理論的前沿》」,《法律書評》,2003年第一期;
「洞穴里的微光——讀波斯納《性與理性》」,《清華法學》,2003年第二輯;「評《超越法律》」,《中國學術》,2002年第一期
㈣ 北京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授誰最權威
沒有最權威。。。。。
㈤ 中國政法大學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學界校友:
鄭成思、賀衛方、王人博、王保樹、陳瑞華、江平、陳光中、張晉藩、李德順、應松年、王名揚、潘漢典錢端升、胡建淼、王裕國、陳明華
2、政界校友(在職):
熱地全國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政法幹校畢業
沈德詠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法大研究生院訴訟法專業畢業
張耕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北京政法學院法學基礎理論專業畢業
王秀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鮑紹坤中央政法委副秘書
沈春耀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畢業
王勝明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朗勝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趙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畢業
陳訓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監察部副
趙岸青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長
強衛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畢業
袁純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學專業畢業
1、中國政法大學簡稱法大、政法大學。是一所以法學為特色和優勢,兼有學、社會學、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的學科協調發展的中央部屬高校。
2、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大學、首批入選「2011計劃」高校。同時為國家111計劃立項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是全國唯一擁有法治建設與人才培養基地的高校,是中國最著名的法律、學院校,被譽為「中國法學的最高學府」。
3、學校位於首都北京市,現有海淀區學院路和昌平區府學路兩個校區。其中,學院路校區是學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區是本科生、中歐法學院所在地。
4、中國政法大學是中央部屬高校,一所以法學為主體,兼有文學、史學、哲學、經濟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的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為全國75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之一。
㈥ 周炳琳的周炳琳教授的一生
1931年秋,蔣夢麟卸任教育部長時,親自簽發公文任命他自己為北京大學校長。蔣對周發出「回母校系忙」的邀請。他欣然同意,回到北京大學任經濟系教授和法學院院長,法學院下設法律、政治、經濟三學系。這時,劉樹杞任北大理學院院長,尚缺文學院院長人選。蔣夢麟和周炳琳一起去苦苦勸說胡適任北大文學院院長,終於得到胡適的應允。(《胡適日記全編》第6卷第 152頁)
1937年春,經蔡元培推薦,周炳琳出任南京政府教育部常務次長。在任期間,遇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強迫北京各大學解聘進步教授之事。他認為大學應有一定的學術自由,聘不聘教授的權力應歸大學校長,作為上級的教育部只能撤換校長,而不能解聘教授,頂住了黨部的這一無理要求。在任期間,他曾給曹禺的劇作發獎,鼓勵青年作家。解放後,曹禺和巴金結伴來到北大教授宿舍看望周,對周執弟子之禮,十分尊敬。
抗戰爆發後,他建議北大、清華、南開三校遷往長沙,成立臨時大學。他的夫人魏璧是長沙人,他們比較熟悉長沙的情況。他和王世傑部長商定,指定張伯苓、梅貽琦、蔣夢麟為長沙臨時大學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並「派令張伯苓、蔣夢麟、梅貽琦、楊振聲、胡適、何廉、周炳琳、傅斯年、朱經農、皮宗石、顧毓綉為籌備委員。」他經手辦理了有關的各種公函和派令等文件。
1938年臨時大學遷往雲南昆明,並更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大學常委會聘請周炳琳為總務長。這時周雖已辭去教育部常務次長的職務,卻又奉命整頓中央政治學校,因而推辭了聯大總務長的職務。
1949年2月2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北京大學,次日他致函湯用彤校務委員會主任,要求辭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行政職務,專任經濟系教授。1963年他因病住入北京醫院,醫治無效,於 10月 24日逝世,享年71歲。他的治喪員會由何香凝任主任委員。周恩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送了花圈。骨友安放在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
節選自張友仁先生所著《周炳琳教授的一生》

㈦ 周旺生教授的資料
周旺生簡介
(一)基本情況
周旺生,北京大學教授;
國家重點學科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
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學優秀中青年學術骨幹;
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建設顧問;
中國法理學會副會長。
獲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獎勵。
1989-1990年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作訪問研究。
1994、1995、1996、1999年分別在香港作短期講學。
1996-1997年在美國伊利諾依斯大學作訪問研究。
(二)專業特長
周旺生主要從事立法學和法理學的研究和教學。
在國內率先創建立法學學科並取得成功。
迄今已發表約600萬字著述。包括自著、合著著作30餘部;論文80 多篇,其中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北京大學學報》等國內核心刊物發表萬字以上長篇論文 30 多篇。
主持多項國家級和省部級科研項目。
主編多本全國統編高等學校法學教材。
為北京大學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並為高級法官培訓班、碩士學位研修班、政法大學、清華大學以及其他諸多院校和國家機關,講授立法學、法理學、立法學專題研究、法理學專題研究、當代中國立法研究、中國法理學研究、法學經典著作解讀、比較立法制度等十多門課程。講授生動深入,深受學生歡迎。
(三)社會實踐
在從事科研和教學的同時,周旺生積極參與國家法制建設,擔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等省級人大常委會顧問或咨詢委員,特別是積極參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活動,為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促成了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的出台。例如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作為中國矽谷基本法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的制定,就是由周旺生擔任首席顧問、專家組組長、起草小組副組長的。
(四)學術主張
周旺生的研究證明了這樣幾點:中國現代化的主體工程,除應包括長久以來人們所追求的"四個現代化"以外,還應包括法治現代化。沒有法治現代化,不可能真正實現其他現代化。觀察世界上發達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過程,可以看到它們的發達程度通常總與它們的法治現代化的程度成正比。現代社會有兩個不同於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經濟實行市場化、政治實行民主化。而這兩化都需要法治來保障。也就是說,現代社會最鮮明的標志集中到一點,就是實行國家和社會的法治化。中國要建設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必須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建設法治國家。而無論是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還是國家法治化,首先要有好的制度建置。這種制度建置在中國國情之下特別表現出對立法的需求。由此就要有好的立法研究。在這種基礎上,周旺生系統闡明、論證了如何在中國國情之下加強立法和立法研究,構建了中國立法學體系,就立法改革和完善提出一整套建設性的對策和大量具體建議。
主張改革完善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和進路,是周旺生所特別關注的。他在自己的研究中發現和注意到一系列賴人尋味的現象。二十年來中國法學和法律制度建設的確取得重大進展,在與國際先進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連接或向其學習的過程中作出許多努力。但有意思的是,中國法學在研究西方例如美國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時,所注重所著力推介的主要是其判例法學說和判例法制度,然而中國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生活在與西方例如美國發生連接時,所注重所著力借鑒的主要是其成文法律制度及其經驗。中國法學理論研究與法治實際生活的疏離,使得周旺生提出改革完善中國法學研究的方法和進路的種種觀點和對策。他還進一步以英國人邊沁的成文法學說未能在其本土獲取實踐價值卻在歐洲大陸結出豐碩果實、德國人薩維尼的學說即便影響一時卻未能使德國法制按照其所指引的方向運行這樣一些著名的歷史事實,佐證了法學研究最重要的價值准則在於法學能夠為法治實踐生活所選擇所應用,而不是與法治實踐生活相疏離或為法治實踐生活所擯棄。
(五)主要貢獻
周旺生把立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建設,被認為是具有開創性的事業。他於1988年出版國內第一部《立法學》,為立法學在我國崛起發揮了奠基作用。1994年推出60萬字的長篇論著《立法論》,提出、研究和闡述了中國立法理論和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系列重大新問題,拓寬、深化和推進了國內的立法研究。他的研究既填補了中國法學體系的空白,促進著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和法學研究方法論的變革,又對在中國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完成市場經濟向中央和地方提出的全新而繁重的立法任務、並進而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有重要意義。他構造的包括三要素的立法學體系,為後來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典範化的模式。他的立法研究,被認為代表著國內先進水平。
周旺生的理論研究成果受到廣泛的重視和採納。國內關於立法問題的研究著述,很少沒有引用周旺生著述的。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實踐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關注周旺生的立法研究。周旺生本人更經常被邀請或被聘任為立法顧問、立法專家參與立法實踐。由周旺生擔任專家組組長和首席顧問的中關村立法,引起了國內國外的廣為關注,作為中關村立法主要成果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在制度建置方面所採取的一系列創新性的舉措,正在產生日漸深刻和明顯的影響,對中央和其他地方立法有種種先行意義和直接借鑒的價值。
(六)獲獎情況
周旺生在科研和教學領域取得的成就,受到多方面的獎勵和表彰。主要有:
1988年獲北京大學首屆優秀青年科研成果獎一等獎;
1991、1994年兩獲北京大學和美國安泰集團光華安泰優秀科研成果獎;
1992年獲北京市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
1995年獲第二屆北京大學學報優秀論文獎;
1995年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
1991-1992學年度獲北京大學優秀教學獎;
1993年獲司法部頒發的首屆育才獎;
1994年被評為北京大學優秀中青年學術骨幹;
1995年被評為北京大學最受歡迎的教師;
1996年獲北京大學優秀教材獎;
1996年獲國務院特殊貢獻專家獎勵;
1999年被評為國家教委跨世紀優秀人才。
(七)主要著述
周旺生的主要著作有:
(1)《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
(2)《立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3)《規范性文件起草》,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4)《立法學》(全國統編教材,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0年再版
(5)《立法學教程》(主編),法律出版社1995
(6)《立法:原則·制度·技術》(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7)《當代中國立法》(國家八五重點項目第四卷主編),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8)《西方法學名著評介》(合著),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
(9)《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10)《法理學》(全國律師專業統編教材),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11)《法理學研究》( 國家七五重點項目,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12)《中國法制四十年》(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13)《中國法律制度》(合著),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0
(14)《法理學》(全國高校核心課程教材),副主編,高教出版社2000
(15)《法理學》(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
(16)《立法研究》(第1卷,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
(17)《立法研究》(第2卷,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
(18)《中關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周旺生的主要論文有:
(1)"論完善中國法的內部結構" 《中國法學》1989·6
(2)"論法律但書" 《中國法學》1991·4
(3)"法理學變革與立法學發展" 《中國法學》1991·6
(4)"論中國法案起草的過程和步驟" 《中國法學》1994·6
(5)"關於中國立法程序的幾個基本問題" 《中國法學》1995·2
(6)"論中關村立法的創新性品格" 《中國法學》2001年·4
(7)"立法學體系的構成" 《法學研究》1995·2
(8)"論現行中國立法體制" 《北京大學學報》1989·3
(9)"關於立法規劃的幾個問題" 《北京大學學報》1993·3
(10)"法的概念界說" 《北京大學學報》1994·2
(11)"中國立法改革:法治、體制、決策" 《北京大學學報》1995·5
(12)"論國務院立法的幾個問題" 《法學評論》1988·2
(13)"論創建中國社會主義立法學" 《法學評論》1988·6
(14)"中國法制理論四十年檢討"(上) 《法學評論》1989·5
(15)"中國法制理論四十年檢討"(下) 《法學評論》1990·6
(16)"論立法規劃的基本原則" 《法學評論》1993·2
(17)"應當重視立法基本概念的研究" 《法學評論》1994·2
(18)"論立法規劃的分類" 《行政法學研究》1993·3
(19)"關於地方立法的幾個理論問題" 《行政法學研究》1994·3
(20)"'法的制訂''法的擬訂'的使用和界說" 《法學》1993·8
(21)"立法規劃許可權劃分和編制規程" 《政治與法律》1993·1
(22)"論中國地方立法的地位" 《政治與法律》1994·5
(23)"論法的總則部分構造" 《政治與法律》1995·3
(24)"法、法律、法規諸概念使用形式改革 " 《法學雜志》1993·5
(25)"中國立法五十年"(上)(下) 連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1、6
(26)"立法質量與質量立法" 《立法研究》2000·1
(27)"論立法法與它的歷史環境" 《立法研究》2001·2
(28)"論中關村園區的制度建?quot; 《政法論壇》2001·4
(29)"論中關村園區的涉外法律制度" 《法學論壇》2001·4
(30)"ESSENTIAL PROBLEMS O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LEGISLATION,BEIJING,1995
(八)承擔項目
周旺生近年主持的國家級和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有:
(1)中國立法與中國立法學 國家教委九五項目
(2)中國立法體制與立法程序研究 國家社科項目
(3)立法學 司法部九五項目
(4)中關村立法研究 北京市重點項目
(5)中國立法質量研究 國家教委跨世紀人才項目
(6)當代中國立法研究 國家八五重點項目
(7)法理學(副主編) 教委九五重點教材(核心課教材)
(8)當代法理學理論學說研究 北京市十五重點項目
(9)法律援助研究 北京市重點項目
(九)通訊地址
訊址:北京大學法學院
郵編:100871
電話:6275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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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北京大學法學院哪個教授國際商法比較好
5所政法類專業抄院校(中政、西政、華襲政、中南政、西北政),加上北大、人大、、吉大、浙大、中山等新老文科或綜合大學的法學院,以及一批優秀的財經類法學院校(中央財經,上海財經,東北財經,對外經貿大等),以後還會有一流的外語類法律碩士院校(如北京外國語大學,海洋類大學等,華中區的武漢大學與中南財經政法等,都是比較受歡迎的;另外,國家法學布局不僅僅考慮政法類大學以及全國法學人才培養基地,本省也有法學強校,如果主要考慮在本省就業,幾乎每個省都有一所較好的文科院校專門替本省培養法律人才,如海南大學,雲南大學,蘭州大學,鄭州大學為例:北師大整體的牌子實力名氣不小,但它畢竟還是師范類院校,學校類型與法學並無淵源;北師大法學一般,人大一批超一流的刑法學教授跳槽來北師大使得有一定發言權,但北師大法學畢竟歷史不長,影響力有限,何況優勢的刑法學還不是熱門法學學科;更重要的,北京雖然是法學人才需求的中心地帶,但這里集中了中國超一流的法學院,有文理綜合的北大,有純文科的人大,有政法類的中國政法大學與公檢法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