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老師負責嗎
⑴ 大學生體育課上課期間學生意外受傷誰負責在正常情況下學生運動發生意外,應該誰負責任
問題一:
分兩種情況,情況1:教學課程正常均能適合,且一起上課時,其他人均未受傷,此時應受傷人自己負責;
情況2:教學課程內容違背了教學宗旨,且大部門人的體制不滿足該課程內容,卻被強制上課,則該責任當歸該課程老師負責,且學校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問題二:
此處需分很多種情況
⑵ 大學生在體育課受傷學校有責任嗎怎麼維權
大學生在體育課受傷學校有責任沒有?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如果體育課大學生受傷是由於體育器材或設施不完善造成的,比如說藍球欄板固定不好,砸傷學生等。學校是要負主要責任的。
如果由於學生自己主觀原因造成的,因為學生已是成人,學校的責任很小的。
⑶ 大學生體育課受傷學校負責任嗎
大學體育課受傷,應該是自己負責的。因為大學體育課,老師管的沒有那麼嚴。大部分的時間,都是我們自己掌握。所以受傷的話,大可能跟我們自己有關,學校應該是不會負這個責任的。
⑷ 學生在體育課上意外受傷,體育老師有責任嗎
看情況,如是正常上課,有一定指導責任。若有故意則無責任。
⑸ 學生在上體育課打架受傷,教師負什麼責任
你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十周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周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 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然後再由學校根據內部規定,對老師做出處分。
⑹ 學校體育課上孩子受傷了,老師怎麼負責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將自甘風險條款納入侵權責任編。
什麼是自甘風險原則?
自甘風險原則是指,當事人已經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或者明知將遭受某種風險,卻依然冒險行事。那麼,當風險出現時,就當自己來承擔責任和損害後果的原則。
所以,當一個成年人和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籃球,一不小心被對方碰到受了傷,只要對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自擔責任。
不過,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責任劃分則與成年人不同,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是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的情況。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學校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則不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當民法典正式生效後,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其他參加者承擔賠償責任,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否則,法院將可能駁回該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這就是說,如果老師的體育教學無違反規定、標准和程序的過錯,就不會承擔責任,如果有的話,會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⑺ 學生在學校上體育課受傷 學校應該負哪些責任
從描述的情況來看,造成原告受傷的原因,如果沒有當事人自己的責任,那麼也就是「學校安排課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嚴謹;被告B練習動作不準確導致其受傷」的狀況。
具體如何處置,需要依照法律進行裁決。
⑻ 大學生在體育課中,意外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學校:學生在學校出事,如果並未成年,則學校負全責,老師:如果老師有責任,學校可事後向老師追償,追償具體責任要根據事件情形確定。老師並不直接針對學生承擔責任。因為老師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應是學校,老師應該沒有責任肇事人:和學校一起承擔所有費用。
⑼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期間意外受傷,學校要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