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馬松建教授
1. 關系密切人的立法中的演變過程
可能有點繁瑣,以下僅僅只是個人看法:
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關系密切的人」是與「近親屬」等是並列犯罪主體,「關系密切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以外的「身邊人」。因此,筆者認為,「關系密切的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外的「身邊人」。
從「關系密切的人」的概念以及該罪的罪狀表述上看,「關系密切的人」具有主體身份的依附性、成立犯罪的相對獨立性、犯罪行為的間接性。
「關系密切的人」自己不具備直接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條件,而是通過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間接地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關系密切的人」的犯罪行為具有間接性。
「兩種方式」下的司法認定
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罪狀表述來看,「關系密切的人」實施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行為人利用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密切關系,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第二種方式是行為人基於自己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密切關系,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松建在與賈佳合著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關系密切的人辨析》一文中認為,對於「關系密切的人」的界定應該採用「事前的形式審查」與「事後的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認定。筆者認為,兩種行為方式決定了對「關系密切的人」的司法認定中審查重點也應有所區別。
關於第一種方式下的「關系密切的人」司法認定,筆者認為要從事前形式審查、事後實質審查兩大方面重點進行考量。
在事前形式審查方面,首先要對「關系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特定關系進行審查。國家工作人員之所以為請託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是因為其與「關系密切的人」具有某種特定關系。這種特定關系可能基於自然原因或者社會原因形成,「關系密切的人」正是利用此種關系對國家工作人員施加具有非權力性的影響力,從而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在第一種方式下對「關系密切的人」的認定應重點審查其是否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某種特定關系。
其次,要對「關系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特定關系密切性進行審查。「關系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是否達到密切,可以從二者相識時間的長短、接觸次數的多少、交往動機和目的、交往的層次標准、請託人與受託人對關系密切的認知程度以及其他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和判斷。若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超過普通交往關系,則可以認定二者的特定關系達到密切的程度。
通過形式審查,可以對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特定關系,二者是否存在單向非權力性影響力以及關系密切程度等有初步的判斷。在事後實質審查環節,應重點審查「關系密切的人」的非權力性影響力問題。筆者認為,為打擊腐敗犯罪和嚴密刑事法網,在事後實質審查中可以運用事後推定法,即如果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具有特定密切關系,並且請託人通過行為人行為得到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謀取到的不正當利益或者得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允諾,那麼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非權力性影響。
關於第二種方式之下「關系密切的人」司法認定,筆者認為,在事前的形式審查環節,對「關系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特定關系進行審查時,應重點從特定關系主體情況、特定密切關系形成時間節點等方面進行審查,且這種特定關系必須形成於實施本罪之前或之中,而非之後。對於「關系密切性」的審查,應該注意與「密切關系的人」具有密切關系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不是實施職務行為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另外,還要對「關系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非權力性影響力」審查。筆者認為,要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有的職權和地位是否能夠對實施職務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產生非權力性影響力,以及具體實施職務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基於這種「影響力」而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進行審查。
在第二種行為方式之下,「關系密切的人」與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存在特定密切關系,故在此環節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行為人基於自己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去請託了實施職務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是實施職務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在行為人具有密切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而實施職務行為;
三是行為人的請託人基於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謀取到了不正當利益,行為人也基於此行為索取或者收受了財物。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即可認定為此罪。
2. 馬松建的科研成果
出版的學術著作主要有:
(1)《死刑司法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獨著;
(2)《證券期貨犯罪研究》,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獨著;
(3)《刑法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主編;
(4)《擾亂市場秩序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主編;
(5)《侵佔罪專題整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主編;
(6)《刑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主編;
(7)《刑法學學習指導》,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主編;
(8)《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獨譯。
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主要有:
(1)「論商業賄賂犯罪的立法完善」載《檢察理論研究》1996年第6期;
(2)「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幾個問題」載《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
(3)「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定罪」,載《鄭州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
(4)「過失危險犯比較研究」,載《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
(5)「單位犯罪主體研究」,載《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1年第3期全文轉載);
(6)「論危險犯的危險」,載《河北法學》2001年第4期;
(7)「破產犯罪研究」,載《河南社會科學》2001年第5期;
(8)「實行過限問題研究」,載《鄭州大學學》2003年第1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3年第3期全文轉載;
(9)「剝奪政治權利的完善」,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文摘報》轉摘);
(10)「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客觀方面研究」,載《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11)「刑法司法解釋主體探析」,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獨著;
(12)「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主體研究」,載《雲南大學學》(法學版)2004年第2期;
(13)「單位犯罪疑難問題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
(14)「徇私枉法罪主觀方面研究」,載《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2004年第4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4年第12期全文轉載);
(15)「徇私枉法罪客觀方面研究」,載《河北法學》2004年第7期;
(16)「非法經營罪疑難問題研究」,載《鄭州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5年第1期全文轉載);
(17)「挪威刑法典的形成與特色」,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5第2期;
(18)「人權保障與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載《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05第3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5年第10期全文轉載);
(19)「淺議單位共同犯罪的定罪」,載《法制日報》2005年1月20日第8版;
(20)「僱傭犯罪基本問題研究」,載《鄭州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21)「國際人權公約與我國死刑立法完善」,載《鄭州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6年第1期全文轉載);
(22)「侵佔罪客觀要件爭議問題研究」,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1期;
(23)「論死刑案件的有效辯護」,載《中州學刊》2006年第3期;
(24)「解讀非法經營罪之堵截條款」,載《鄭州大學學報》2006年第5期;
(25)「論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6期;
(26)「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獨著(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2007年第4期全文轉載);
(27)「寬嚴相濟視野下的死刑司法控制」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改革開發30年刑法學研究精品集錦》全文收錄,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8)「死刑政策與死刑司法控制」,載《刑法論叢》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9)「抗稅罪主體問題研究」,載《鄭州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人大(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09年第4期全文轉載);
(30)「試論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適用正當性」,載《鄭州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31)「論間接正犯的著手」,載《法學論叢》2013年第2期;
(32)「影響力受賄罪中『關系密切人』的認定 」,載《人民檢察》2013年第11期。

3. 許小華是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么
應該不是吧,這是法學院現任領導班
現任領導
黨 委 書記:安立民 院長:苗連營
黨委副書記:梁慶亞 岳林強 常務副院長:沈開舉
副處級輔導員:陶紅雅 副 院 長:宋四輩 馬松建
工 會 主席:宋雅芳 院 長 助理:鄭 宇 高留志

4. 關於研究生報名
怎麼會呢,你仔細看一下學校網頁上的招生簡章
一般在專業下面會有不同專業方向。後面就是不同方向的導師姓名
如果學校要求要填,還是必須要填的,參考招生簡章~~~
5. 馬松建的介紹
馬松建,男,河南鄢陵人,法學博士,教授,碩士生、博士研究生導師,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州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幹教師,河南省教育廳學術技術帶頭人,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河南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顧問,同時還擔任多家政法單位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為本科生開設刑法總論、刑法分論課程,為碩士生開設刑法各論、研究動態課程,為博士生開設刑法原理、中國刑法各論研究課程。

6. 鄭州大學法學院的現任領導
鄭州大學法學院現任領導職位 姓名 職位 姓名 院 長: 苗連營 黨委書記: 梁慶亞 常務副院長: 沈開舉 黨委副書記: 岳林強 副院長: 馬松建 黨委副書記: 許曉華 副院長: 高留志

7. 鄭州大學刑法學專業2012年考研。備注里要求寫導師,誰能給介紹下鄭大刑法的導師都有誰,各自怎麼樣啊
鄭州大學刑法學碩士生導師 總共 9位,選哪位就看你自己了
030104▲刑法學
01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
魯嵩岳
馬松建
劉德法
許桂敏
張陽
李淑娟
唐若愚
田立文
趙永純
就看你選哪個導師, 武漢博碩考研書店 :02787878052 18971497728
8. 馬松建的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馬松建,男,河南鄢陵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州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幹教師,河南省教育廳學術技術帶頭人,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河南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顧問,同時還擔任多家政法單位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