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陳興良
Ⅰ 陳興良的學術思想
陳興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為三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學研究,二是規范刑法學研究,三是判例刑法學研究。前者的貢獻在於提升刑法學的學術品味,後二者的作用在於指導刑事司法實踐。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在其主編的《罪名指南》中說:在1997年刑法修改討論中,有學者提出了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的主張,並被採納。
陳興良在書中稱,將嫖宿幼女以強奸論處,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立法技術上講,不太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奸。」
13年後的2010年6月,法工委在回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時候,對當時的立法原意作出了正式解釋:一,單設罪名從法律上明確和嚴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責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屬於較高的,嚴厲打擊這種犯罪。
但民間則更多地認為,將嫖宿與強奸區別對待,是在縱容犯罪。

Ⅱ 法律之門的譯者簡介
1985年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1989年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9—1994年在哈爾濱市警校任教,1994年被評為講師。
1994—1997年從事律師工作。
1997—1999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生部,導師樊鳳林、李文燕,1999年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9年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師從陳興良教授攻讀刑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2年7月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

Ⅲ 陳興良教授答記者問,於歡屬正當防衛是假新聞!
近日,網上盛傳《陳興良教授就於歡案答新華社記者問》一文,在「專訪」里,陳教授說「山東辱母殺人案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只有生命權(行凶、殺人、搶劫)和性自主權(特殊人格權,專指強奸)正在被侵犯時才有「無限防衛權」,而於歡當時被侵犯的是人格權(侮辱)、人身自由權,這些權利與生命權、健康權極不對等,所以他必須對造成「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嚴重暴力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文中陳興良教授稱「正當防衛並且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責任」,明顯犯了常識性的錯誤。
最後,作為在社會上具有影響力的法學專家,陳興良教授應當知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法律原則,在沒有閱卷的情況下應該不會僅憑媒體報道的信息就去亂發言,這是常識。
Ⅳ 北京大學刑法學哪幾位教授最牛
雖然不太了解哪位教授最牛,但建議你可以到北大的網頁,查詢師資介紹,先找到刑法學的老師有哪些,然後到網路查詢姓名,看看他們的情況對比一下,應該就會得出一些結論的
Ⅳ 陳興良一些資料
陳興良 個人簡介
陳興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義烏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學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幹事、中國比較法研究會幹事、北京
市刑法學研究會常委理事兼副秘書長。主要研究成果:
個人專著
《正當防衛論》、《共同犯罪論》、《遺傳與犯罪》等;主編《刑
法全書》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學原理》等30多部;合譯《立法理
論——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陳興良 法學專著(同名著者未經篩選)
□刑事法判解(第9卷)/陳興良,2005-7-1版
□刑事法判解(第8卷)/陳興良,2005-5-1版
□潤物無聲:刑事一體化與刑事政策/陳興良,2005-3-1版
□刑事法評論(2004)(第15卷)/陳興良,2004-12-1版
□刑事疑案評析/陳興良,2004-11-1版
□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冊)/陳興良,2004-9-1版
□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1卷.死刑問題研究)(2004年度)(上/下冊)/陳興良,2004-9-1版
□中國刑事政策檢討/陳興良,2004-7-1版
□刑事法評論(第14卷)(2004年)/陳興良,2004-7-1版
□公法(第5卷)/陳興良,2004-7-1版
□法治的言說/陳興良,2004-5-1版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陳興良,2004-4-1版
□中國刑事司法解釋檢討-以姦淫幼女司法解釋為視角/陳興良,2003-1-1版
□法外說法(陳興良序跋集I)/陳興良,2004-3-1版
□書外說書(陳興良序跋集II)/陳興良,2004-3-1版
□中青年法學文庫:刑法哲學(修訂三版)/陳興良,2004-2-1版
□刑事法評論(2003)(第13卷)/陳興良,2003-9-1版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陳興良,2003-10-1版
□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之規范刑法學/陳興良66,2003-8-1版
□刑法學(博學法學系列)/陳興良,2003-8-1版
□刑法理念導讀/陳興良,2003-8-1版
□中國死刑檢討(第1輯)(中國法治檢討叢書)/陳興良,2003-5-1版
□刑事法評論(第12卷)/陳興良,2003-4-1版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紀法學案例系列教材)/陳興良,2003-4-1版
□刑法的啟蒙(法學學術隨筆)/陳興良,2003-2-1版
□法治的界面/陳興良,2003-1-1版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陳興良,2002-11-5版
□刑事法評論(第11卷)/陳興良,2002-9-5版
□刑事簡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庫6)/陳興良,2002-8-13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境域/陳興良,2002-3-1版
□刑事法評論(2002年)(第10卷)/陳興良,2002-3-1版
□刑法總論(北京大學遠程教育法學試用教材)/陳興良,2002-3-1版
□刑法疑案研究/陳興良,2002-2-1版
□本體刑法學/陳興良,2001-8-1版
□刑事法評論(2001年)(第9卷)/陳興良,2001-12-1版
□法治的使命/陳興良,2001-12-1版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陳興良,2001-10-1版
□刑事法評論(2001年)(第8卷)/陳興良,2001-8-1版
□刑事法判解(第3卷)/陳興良,2001-2-1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節.判例.解釋.裁量/陳興良,2000-9-1版
□刑事法評論(第7卷)/陳興良,2000-10-1版
□刑事法評論(第6卷)/陳興良,2000-6-1版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陳興良,2000-4-1版
□刑法學(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陳興良,2000-5-1版
□刑事法總論(中國刑事法學研究叢書)/陳興良,2000-1-1版
□罪名指南(上下)/陳興良,2000-1-1版
□刑事法評論 (第5卷)/陳興良,2000-1-1版
□刑法的人性基礎/陳興良,1999-8-1版
□走向哲學的刑法學/陳興良,1999-9-1版
□刑法適用總論 (上下)/陳興良,1999-6-1版
□刑事法評論 (第4卷)/陳興良,1999-8-1版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陳興良,1999-7-1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陳興良,1999-4-1版
□刑事法評論(第3卷)/陳興良,1999-1-1版
□刑法全書(97刑法叢書)/陳興良,1997-4-1版
□刑法疑難案例評釋/陳興良,1998-7-1版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陳興良,1998-6-1版
□刑事法評論(第2卷)/陳興良編,1998-4-1版
□刑法的啟蒙/陳興良,1998-1-1版
□刑事法評論(第1卷)/陳興良,1997-7-1版
陳興良 法學論文(同名作者未經篩選)
□名師名作惠及吾輩――讀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 /陳興良,周光權,
引文索引(陳興良的論著被以下論文引用僅限本網不完全收錄,未經篩選)
□情節犯新論 /王國平,,
□論對向犯 /侯斌,,
□論情節犯 /王國平,,
□論集資詐騙罪 /秦德良,,
□論「嚴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秦德良,,
□我國期貨刑法的重構 /秦德良,,
□現實至理想的回歸—對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趙曉林,,
□試論非法經營罪 /何雲,,
□死刑存廢之比較 /楊帆,,
□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及價值評估 /周介昆,陳柏安,
□竊電犯罪初論 /張明慧,閆海,
□論我國單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羅廣建,,
□略論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 /曾明生,,
□論刑罰的目的 /李磊,,
□北京市首例涉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引發的意見分歧和法條競合的法理沖突 /李旺城,郭小鋒,
□檢察人員的執法觀念——多維視野下的分析 /李翊,,
□論起訴便宜主義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鑒 /鄭銘勛,,
□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法律碩士前景探析 /羅許生,,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 /張連華,聞靜,
□論刑法基本原則確立 /黃建華,,
□刑罰目的論 /李英偉,,
□對違法阻卻事由的一些思考 /齊匯,,
□司法解釋「立法化」現象探微 /袁明聖,,
□正當防衛的自我解讀 /陶蘇鵬,,
□無被害人「犯罪」的視角轉換:安樂死之非犯罪化 /王曉輝,,
□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胡利敏,
□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朱永德,,
□論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不適用性 /葉良芳,,
□淺析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黃立輝,,
□簡議清末刑法變革 /李秉勇,,
□從新的角度論犯罪客體 /郭銳林,,
□受賄罪的本質及其要件 /釗作俊,,
□關於搶劫罪的幾點思考 /葛利江,,
□關於協會組織的法律問題----"龔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韓榮和,,
□犯罪構成事實研究 /郭銳林,,
□侵佔罪若干問題研究 /李秉勇,,
□由一個案例引發的思考——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周珺婭,,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然分析與應然思考 /陳清浦,,
□黑社會性質犯罪成因及控制體系研究 /梁華仁,陳清浦,
□單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孟奇勛,,
□試論貪污受賄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勇,,
□搶劫罪行為對象若干問題研究 /陳清浦,,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邏輯前提之重構 /梅瑞琦,,
□試論我國司法改革中的越位問題 /王超,周菁,
□普通程序簡易審改革質疑 /王超,,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可轉換——對一項司法解釋的質疑 /楊忠民,,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訴制度比較研究 /閻利國,,
□洗錢犯罪研究 /釗作俊,,
□試論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釗作俊,,
□論死刑罪名與死刑限制 /釗作俊,,
□我國現行戒毒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姚建龍,,
□賣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權益保護 /姚建龍,,
□論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龍,,
□論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吳政,,
□死刑的司法現狀及其展望 /釗作俊,,
□「人質型」犯罪的適用問題辨析 /柯明泉,陳志凡,
□針對網路犯罪之認定探討——兼評刑法相應立法的完善 /范德繁,,
□試論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及其審理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鄧曉霞,,
□刑法上的不作為研究 /朱鐵軍,,
□罪行法定原則的選擇與適用 /韓克芳,,
□論綁架罪的認定 /王宗光,,
□論刑法中的禁止不當評價 /肖中華,周軍,閻穎
□勞動教養制度及其改革 /劉仁文,,
Ⅵ 命題老師陳興良:談司法考試怎麼考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在我國刑法學界享有很高聲譽,國家司法考試數屆命題老師,其學術觀點備受法學學術界及司考命題關注!司考比律考:內容區別不大單從考試辦法來看,司法考試與律考的差別不是很大。司法考試的基本思想是要通過一種考試使獲得司法從業資格的人具備從業的基本素質。這種素質既包括法學基本理論上的素質,也包括法律實務方面的素質。為此,司法考試的主旨和基本思想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考基礎理論,二是考應用型的知識。律考從1986 年以來經歷了10 多次,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司法考試是在律考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剛開始的時候,區別不會太大。但是司法考試與律考畢竟性質不同。差別首先表現在司法考試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現在的法律規定來看,《律師法》規定大專以上就可以做律師,但對法官、檢察官的要求必須達到本科以上。其次,司法考試在難度上也會逐漸提高。第三,因為司法考試的對象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所以考試的范圍也會寬泛一些,但基本思想會與律考相同,都是考查考生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當然,我國的司法考試才剛剛開始,將來具體怎樣來考,考什麼,側重點是什麼,都還是需要探討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後會給法學教育帶來一定的影響,它涉及到司法考試與大學法學教育之間的一種協調,對法學教育的沖擊很大。它的出台意味著法學專業的學生將來要從事法律職業,就必須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種關系如果處理的不好,將沖擊國家的法學教育。國家司法考試剛剛實行,還缺乏研究,到底應當如何來考,是考一次還是考兩次,是側重考理論知識還是側重考實務都尚待研究。我個人認為,司法考試還是應當注重考理論知識,考的方法可以靈活一些,但仍然離不開基礎的理論知識。應用型的知識因為帶有很強的實踐性,而這些實踐性的東西在大學里很難培養,所以,有的人提出考兩次,首先考理論,理論通過後再進行專門的司法培訓,培訓完成後根據法院、檢察院的需要來考一些相關的知識,這樣可能會更加合理一些,當然這些建議尚在探討之中。律考變司考:嚴把入口關我們知道,律考的主要對象是想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他們要用律考來獲得律師資格。現在變成了統一司法考試,考試的對象既包括想從事律師職業的人,也包括想從事法官、檢察官職業的人,都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來獲得這種從業的資格。過去法官、檢察官資格的獲得是通過內部考試,形象的說法是�0�3 先上車,後買票�0�3 ,現在變成了�0�3 先買票,後上車�0�3 ,使得律考與法官、檢察官考試統一起來。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使律師、法官、檢察官(法、控、辯)三方具有一個同等的資格要求,有利於提高整個司法隊伍的素質。(2)為律師、法官、檢察官三種職業將來的互換提供了可能。事實上,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法律職業應當是相通的。這種互換對我國法制建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是一種全國性的,公開、公正、公平的考試,它進一步嚴把了司法從業人員的入口關,提高了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以前,律師必須要經過全國統一的律師資格考試,所以律師的素質相對來說較高。而法官、檢察官的素質不高,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其入口不嚴。法制建設歸根到底還是一個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問題。如果沒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質的法律從業人員,司法制度再改革,也是不可能真正實現法制建設目標的。學習側重點:基礎知識無論什麼考試均有共同特點,都是對考生基礎知識掌握情況的一種檢驗。所以,我認為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礎知識掌握好,怎麼考都不怕。我出題的時候,也同樣是把一個知識點貫穿到一個選擇題或案例當中去,用一種隱蔽的方法表現出來,迷惑考生去產生一種判斷上的錯誤,從而考查考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無論怎樣隱蔽,考生都可以將知識點找出來,判斷出來,並能夠將知識點應用於具體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麼就可能判斷不出來,或者知道概念卻無法將其運用到具體案例中去。對於學習方法,我認為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礎上融會貫通。理解是基礎,如果對於一個知識點你理解不正確,或者根本不理解,那麼也就談不上掌握。掌握不僅是單純的記憶,還要融會貫通。司法考試,它有應試的特點,所以考生還應當做一些題,做題時要注意自己錯在哪裡,為什麼錯,從而在做題的過程中來檢驗自己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
Ⅶ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現任領導
院 長:張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長:
潘劍鋒(分管本科生教學)王錫鋅(分管國際合作、中國法碩士項目)楊曉雷(分管行政、財務、校友、籌資、繼續教育、國內合作、圖書館(行政))薛軍(分管科研、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圖書館(學術資源))郭靂(分管研究生教學)
院長助理:殷銘(行政) 楊明(研究生教學) 車浩(本科生教學) 侯猛(科研)陳若英(國際合作) 李媛媛(國際合作) 書 記:潘劍鋒
副書記:朴文丹路姜男
委 員:王成、朴文丹、楊曉雷、汪建成、沈巋、張騏、張守文、郭靂、潘劍鋒 主席:楊曉雷
委員:張守文、潘劍鋒、朴文丹、王錫鋅、楊曉雷、薛軍、郭靂、錢明星、路姜男、殷銘、喬玉君、陳志紅、張騏、徐愛國、李紅海、凌斌、湛中樂、沈巋、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張智勇、葛雲松、許德峰、易繼明、樓建波、王新、車浩、汪建成、江溯
秘書:殷銘 主席:錢明星
副 主 席:張雙根粘怡佳
組織委員:洪艷蓉
宣傳委員:王社坤
福利委員:張 婕
女工委員:黃 晨
文體委員:賈薇薇 主席:陳興良
副主任:陳瑞華、沈 巋
委員:(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懷德朱蘇力劉凱湘劉 燕張守文張 騏 賀衛方錢明星龔刃韌崔建遠梁根林 潘劍鋒 主席:潘劍鋒 副主席:宋 英 委員:郭 靂、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鬱林、徐愛國、王 慧、易繼明、王 新、樓建波、薛 軍

Ⅷ 陳興良坐過牢嗎刑法老師。
沒有
陳興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義烏人。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學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攻讀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1984年12月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考取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
1984年至1997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任助教(1985年)、講師(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導師(1994年)。
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並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
現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獄學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以及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等職。

(8)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陳興良擴展閱讀
代表作:
1、《正當防衛論》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2006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版
該書是陳興良教授在碩士論文的基礎上充實和修琢而成的,也是其第一本專著。該書的立論以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為依據,但不限於對法條的注釋,而是從社會政治等各方面對正當防衛的本質進行論述。
並運用犯罪構成的一般理論,研究了防衛過當的犯罪構成問題,從而為追究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提供了理論基礎。該書分析了大量案例,從案例的剖析中抽象出一般原則,案例分析與理論觀點的闡述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使該書獨具特色。
2《共同犯罪論》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
該書是陳興良教授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曾於1994年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該書力圖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全書共分上下兩篇:上篇是共同犯罪總論,研究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論問題,下篇是共同犯罪各論。
研究了與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相關的問題,包括共同犯罪與身份、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共同犯罪與一罪數罪、共同犯罪與連累罪、共同犯罪與刑事訴訟等一些較為前沿性的理論問題,該書中都一一論及,並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體現了作者深厚、扎實的理論功底與嚴謹、科學的學術品格。
Ⅸ 陝北油田案的學界質疑
東方網9月8日消息:「陝北油田國有化」事件去年就已引起新聞界和理論界的關注,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和北京開達經濟學家咨詢中心以依法行政為題,再度對此事件舉行了專家、學者研討會。 朱久虎律師說,受當事人委託,由我組織了律師所、律師團,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調查。
第一個情況是有關民營油井投資開採的合法性的事實情況。
關於石油開采資源的開采問題,《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采礦;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實行積極的扶持、合理規劃、正確指導、加強管理方針,鼓勵鄉鎮集體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從該法的所有條款來看,其中沒有禁止個人或私營企業開採石油的規定。為加快陝北石油工業發展,幫助陝北老區人民脫貧,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開發陝北地方石油資源的協議。協議後,地方政府爭相出台優惠政策,吸引投資商來陝北開發石油資源。民營石油油井,絕大多數分布在上述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所簽協議的地域范圍內。
第二方面是有關政府收回油井的事實情況。
國家經貿委、國土資源部、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沒有「收回」的概念,而是收購的概念。對此,地方政府卻另行下發文件。「關於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收回聯營單位油井收益權的緊急通知」,榆林市[2003]55號文等文件,用的卻是「收回」的概念。1239號文件規定,對於民營油井予以收購兼並、資產入股等,地方政府[2003]年55號文卻規定,「嚴格執行無償收回政策」,實行「三個不補」,即油井油產量低於500公斤的不補、收回投資的不補、5年以上的不補。1239號文件規定,陝北各縣鑽采公司,全部並入延長石油工業集團延長油礦管理局,而實際上,鑽采公司不但沒有被並入延長油礦管理局,反而在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幫助下強行低價兼並了民營油井。1239號文件規定,由陝西省政府會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組織實施,也沒有授權陝西省政府可以轉委託,由下級市、縣政府組織實施,但實際上,陝西省政府卻讓下級政府組織實施。 著名經濟學家於光遠:
這個會議的主題十分重要。第一,它是涉及1000多個民營企業,數萬農民,使之蒙受重大損失的問題,必須公正、合理、妥善解決。第二,它是我們國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國完成修憲,必須維護憲法的尊嚴,不得威脅,事情雖然發生在陝北邊遠之地,但是在全國具有典型的意義,它是我國是否遵循憲法的試金石。
著名法學家江平:
陝北民營企業產權被回收的這件事情,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重視。我看了全部材料以後,我認為,這是一起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和侵犯農民的利益的一個嚴重的事件。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它也是違反了法治和憲政的原則。
從現代法治的觀念、憲政的觀念來說,合法的必須保護,非法的必須取締,這個界線必須要明確。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恰恰是國務院授權允許來勘察,允許來開採的機構,而這樣的話,它跟陝西省政府達成的協議裡面,明確規定了給這么一塊平方公里的地方的開采權、勘探權都給了地方。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陝北這些民營企業是合法的。
第二個就是,剝奪和限制私人的財產,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的理由和依據。我們這次憲法修改裡面,和原來的法律裡面,都明確講到了,這樣的理由是社會公共需要,而且採取徵收的辦法。我們的立法也明確規定,凡是涉及到對私人財產的徵收,必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從地方政府發布的文件看,接管也好,回收也好,收購也好,都沒有法律的依據。
第三,我們這次憲法修改裡面,徵收要給予補償。補償就是實際有多少,就補償多少。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也存在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琬仲:
從行政法律角度來看,這個事件的有關政府,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忠實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的權益。這是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責,行政管理作為政府來說,它享有行政的管理權,它要合法行政、依法行政,要誠實守信來維護這個法制的統一。
陝北油田問題的發生,我認為,恰恰是當地的有關的政府違反了依法行政這樣一個原則所造成的。眾多的民營的石油企業或者民營的投資者,他們參與石油的開采是得到了政府的審批和許可的。他們從事的石油鑽探和開採的活動,是得到了政府的同意,然後才進行的。也就是說,他們的企業的設立是合法的,他們從事的開採的活動也是合法的。他們就理應受到政府的保護,而不應當受到侵犯,不應當不經過聽政、協商這種程序,就憑一紙的通知,就要來收回油井,先收井、後算帳再解決遺留問題的辦法來解決。這怎麼能說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呢?
其次,有關的地方政府,違反了誠實守信的行政法的原則。政府說話必須算數,政府不講誠信,怎麼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講誠信。市場經濟的誠信怎麼又能夠建立起來。
這種強行接管,有什麼法律依據,怎麼樣談得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怎麼樣來改善西部的情況。在這方面,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別是國務院關於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要求,來妥善處理這個問題,來糾正有關政府的不法的行為。
中國公共政策委員會秘書長杜鋼建:
關於陝北油田的這個案件,我一直關注,從我們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來看,陝北地方政府在違法行政的道路上沒有本質的變化。
我在媒體上,說當年國家某部門發布的一個關於印發某某內容的一個通知是違法的。對這個文件本身的違法性、違憲性的問題,我認為在法理上應該追究。同時地方政府至今沒有意識到他們再三強調所謂的依據法律、依據文件,它依據的文件本身就有違憲性、違法性。所以我想陝北地方政府能夠加快學習有關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
北京天則研究所教授張曙光:
要根本地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對1239號文件違憲性質進行清理,對它進行違憲清查,我想這才是把這個問題抓到了根上,這點我們必須不能放過去。地方政府有上面支持,你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呀?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需要弄清楚,不管這個文件裡面說收購、兼並也好,這個說法是沒有道理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第一點,民營開發投資是地方政府的許可,他們具有合法性,他們的合法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石油開發秩序的整頓,不應損害民營投資者的利益,這里首先涉及到石油投資開發秩序整頓的根據問題,也就涉及到中央六部委發布的1239號文件,這個文件的正當性、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地方政府也沒有完全地貫徹中央的精神,而是採取了一種粗暴的、無償的收回方法,即使是有償也不能足額補償石油開發者的投資。因此,地方政府實際上是採取了一種錯誤的方法來貫徹1239號文件。

Ⅹ 如何聯絡汪衛東教授
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陳衛東、高銘暄等16
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是 4 一批 46 朱蘇力、陳興良、賀衛方等16
3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是 2 一批 100+ 馬懷德、卞建琳、徐顯明等14
4 西南政法大學 否 2(1新增) 一批 50- 常怡、徐靜村 李開國、李昌麟、龍宗智、孫長永、曹明德、田平安等。
5、 武漢大學法學院 否 2 一批 36 余勁松、余延滿、曾令良等8
6 吉林大學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張文顯、鄧正來、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否 1(1新增) 二批 44 吳漢東、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廈門大學法學院 否 1 二批 28 徐國棟、邱興隆、陳安、朱崇實4
9 華東政法大學 否 1(1新增) 二批 30+ 何勤華、顧耕耘2(或有童之偉)
10 清華大學法學院 否 無 自審二批 26 張明楷、張衛平、王保樹等11
11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否 無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復旦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23 李昌道、張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16 林來梵、孫笑俠、胡建淼3
14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否 1 否(2二級) 13 沈四寶1
15 山東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3二級) 22 0
16 南京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16 葉必豐、鄭成良2
19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學 否 無 否(0二級) 30+ 陳明華、汪世榮2
注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有十餘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專職法學教授數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是否新增二級國重還有待考察,表中均計現有學科。
注4:中國政法僅有二個二級國重,即評為一級國重——略顯牽強。
注5:中國政法等院系刑法未獲二級國重,吉林大學卻意外收獲之——難道張文顯發力?
注6:中南政法自稱有44教授,是否少計?
注7:清華大學法學院如獲得民商二級國重,其排名應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點學科和博士點的指標為主要依據,兼顧師資力量。
注9:清華大學法學院的一級學科博士點是清華大學依許可權自行審批的,非教育部審批。
注10:山東大學雖擁有三個二級博點,但無大腕,故排名相應降低。
注11:沒有博點的西北政法入圍主要是基於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數目較多。
結論1:從一級國重的比拼來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經是不爭的第一集團。
結論2:武大法學院與西南、吉大,以及其後的中南、廈大法學院、華東、清華法學院和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構成了第二集團。
結論3:人大、武大(或許還有吉大)仍然憑老教授支撐,未來不容樂觀。
結論4:京外傳統政法院系日趨衰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