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教授導師 » 復旦大學法學教授段厚省

復旦大學法學教授段厚省

發布時間: 2022-04-01 18:47:09

A. 什麼是單方預告登記

維權人又為何侵權? 首例單方預告登記案始末
[作者]田苗苗 [選稿]袁靜 [來源]房地產時報 2007-01-31 08:41:28

買房、結婚、生子、一家人平安喜樂地生活,這是很多女人的樸素願望,無疑,也是季小姐的。但是她這三樁人生大事,偏偏和官司糾纏在一起,不得安寧。

坐在合租屋的床沿,她挺著肚子費力地俯身,搖動新買來的鵝黃色的二手嬰兒床。再有一個星期,一個新生命就要降生了。這一刻,她寧靜安詳,十足的「准媽媽」神態。近一年來,她不是在上班的路上,就是去法院開庭,去搜集證據的途中,少有這樣的安閑時光。

2007年1月4日,引人關注的滬上首例單方預告登記侵權案一審告結,上海閘北法院一審判決買房人季小姐賠償賣方張先生14萬元。

單方預告登記本是為杜絕一房多賣,確保合同履行所設定,一個維權人為何最後竟變成侵權?本報獨家專訪了這起案例的始末。

買房買出麻煩

「我只想維護自己的權利,並不想侵害他的權利。」1月19日上午10點,在涼城路上和他人合租的冷清房間里,「准媽媽」季小姐撫著高高隆起的腹部,一再重復著這句話。2006年的一年間,三場官司纏身,極大地影響了她的生活。怎麼也沒想到購置婚房竟惹來了一連串的麻煩。從原告到被告,從主動維權到被判惡意侵權。不僅房子沒買成,付出的34萬元首付款至今只收回了13萬余元,如今又被判決要賠償賣方14萬元。買房,成了季小姐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這一切要追溯到2006年1月,季小姐和相戀近6年的男友准備結婚,買房提上了日程。多次看房後,經上海搏邦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牽線,1月16日季小姐和賣方張先生、及張先生的父親(兩人為房屋產權人)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位於廣中西路上的「新梅共和城」一底樓房屋一套,總價為112萬元。在補充條款中約定,在雙方簽訂合同當日,季小姐向張先生支付首付款34萬元(內含已付定金5萬元),其中3000元由張先生直接收取,余額由搏邦公司代為保管,以確保該款項用於歸還房屋貸款;張先生也將產證交給搏邦公司代為保管,直到雙方去交易中心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

誰也不曾想到,過戶手續竟會一波三折。2月28日上午是三方約好的辦理過戶手續的日期,但並未過戶成功。3月1日,雙方通過協商,約定次日再去辦理手續。但3月2日,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按照二手房交易過戶程序,要先完稅。就在業務員小陳將全部材料送進稅務窗口後,工作人員返還材料時,張先生突然將產證搶先拿走,迅速離開了現場。當時交易中心稅務窗口工作的吳先生的庭審筆錄也證明了這一點。

季小姐立即報警,並辦妥了該房單方預告的相關手續。

三場官司纏身

怎麼辦?34萬元的房款對於普通人來說是一筆巨款,房子沒法過戶,如何拿回這筆錢成了季小姐最焦心的問題。多方咨詢後,季小姐決定通過法律維權。3月15日,季小姐委託律師發函表示,因張先生違約,現根據合同條款單方解除該買賣合同,並要求張先生返還34萬元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3月21日,季小姐將張先生和張父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房款並支付違約金。

案件焦點集中在違約責任如何認定。賣方張先生認為,是季小姐未按約定在3月1日支付15萬元購房款,違約在先。季小姐辯稱,是張先生不願意負擔6萬余元的營業稅,直接搶走產證,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2月28日也是因此未成功過戶。

而且完稅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按照交易習慣,應在完稅後再支付15萬元。當天自己攜帶的銀行卡上共有80餘萬元,足夠付清78萬元的餘款。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本案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都有過錯。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各自承擔。鑒於被告的過錯程度,被告應補償原告的實際損失,並向被告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2006年6月7日閘北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止履行,賣方於判決生效3日內返還34萬元購房款及利息,實際損失1萬元,及已付款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季小姐要求的總價款10%的賠償金未獲支持。

6月20日,因對違約責任區分及違約金數額有異議,季小姐向二中院提起上訴:「明明是他們違約,合同約定所有稅費由他們承擔,但他們簽約時就沒考慮過還有5.55%的營業稅,最後要求和我分擔,那我當然不同意,所以他們就毀約不認賬了。」但是在舉證上,大部分證據僅能證明張先生取走資料的事實,僅有中介業務員小陳的證詞提到稅費事宜,因為缺乏其他證據印證,作為孤證法院沒有採信。最後因季小姐提供的證據不足,8月15日二中院駁回了她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而這,並不是結束。

緊接著季小姐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這一次,她成了被告。賣方張先生狀告季小姐惡意侵權,並索要30.62萬元的賠償。

維權卻又侵權
10月30日下午2∶00,閘北法院209法庭。賣方張先生認為被告季小姐已經申請了訴訟保全,查封了自己位於長寧路上的房屋。現在雙方既然都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季小姐不及時撤銷對廣中西路房屋的單方預告登記,導致自己兩套房屋的權利都被限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索賠30.62萬元,其中包括15.5萬元的違約金,房價虧損14萬元和8月1日之後因加稅而多支付的1.12萬元。

按照賣方張先生的說法,6月20日,經美聯物業介紹,他和案外人王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以126萬元的總價賣出該房屋。事先他已向王某出示了6月7日的一審判決書,王某同意給他一個月的時間去撤銷單方預告登記。

當日張先生的律師發函給季小姐,稱季小姐不及時撤銷單方預告已造成原告兩套房屋均被限制權利,要求季小姐收函後三天內停止侵權行為,否則將向法院提請訴訟追究侵權責任。

「他們是發函讓我撤銷,但是34萬元的房款遲遲沒有返還。他們老是出爾反爾,萬一賣了房子也不還錢怎麼辦?我想通過這個方式制約一下對方。我的律師告訴我,上訴期間,判決還未生效,這套房子還屬於系爭房屋。不撤銷也不構成侵權。」因此6月22日季小姐委託律師回函表示拒絕。

6月25日,接到回函的張先生與王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最遲於7月25日簽訂買賣合同,如果因權利受限無法過戶,王某可選擇解除居間合同,張先生須支付違約金25萬元;或繼續履行合同,時間可再商定,但房屋總價降至124萬元。

在季小姐看來,這件事情很蹊蹺,明知道撤銷單方預告登記的請求被拒絕,履約存在很大風險,為什麼張先生還敢於簽下如此高額的違約金,此前簽訂的一份合同違約金不過是總價款的10%,現25萬元的違約金已近20%!季小姐說:「更為蹊蹺的是,和中介簽訂的違約金卻一反常規為1%,只有5000元。庭審中王某和中介方也從未到庭。」

7月27日上海公布將於8月1日徵收個人所得稅,次日張先生再次發函要求季小姐撤銷單方登記,否則一切損失將由她來承擔。7月30日,季小姐去交易中心撤銷了單方預告登記。但原告張先生已於7月29日與王某解約,雙方「商定」違約金由25萬元降至15萬元,並賠償美聯物業公司違約金5000元,當場支付。3天賠出去15.5萬元,而這一切都算在了季小姐的頭上。

10月30日法庭審理中,身懷六甲的季小姐面對對方索賠要求淚雨滂沱:「到底是誰給誰造成了損失?我和先生本來准備買房結婚,付出了34萬元房款只拿回13.5萬元,現在只能租房住。而且原告28日發函29日就解約,去撤銷是需要時間的。當天我打過電話給原告,是他自己不接。」但張先生表示從未接到過電話。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在履行買賣合同中產生矛盾,被告季小姐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採用單方預告登記或訴訟保全的方式本無不當。但被告已經保全了長寧路房屋,該房屋價值已經足夠保證判決得以執行,而且前案審理中,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廣中西路房屋的買賣合同,此時再不撤銷單方預告登記,客觀上限制了原告兩套房屋的權利,遠超被告的訴訟標的,屬於行使權利過當,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進行索賠的損失與被告拒絕撤銷單方預告登記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後,原告自願降至14萬元的索賠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侵權案後反思

季小姐的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師事務所俞智淵律師表示,季小姐向法庭表示不再履行買賣合同的前提是認為張違約、自己並未侵權,是在行使合同的單方解除權。由於雙方對到底是誰違約的問題存在爭議,所以應由法院進行確認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此外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內心意思是可能發生變化的,季小姐也有權變更自己的意願或權利處分。所以生效判決作出之前,該合同關系不應視為已經解除。因此在雙方都有過錯,而雙方又都不承認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合同關系的處理只能以生效判決為准。季小姐撤銷單方預告登記是在二審判決生效之前,因此並未侵權。張先生在明知房屋權利受限的情況下仍與他人簽訂違約條款,擴大自己的損失,後果應該自負。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有關人員表示,在操作層面上,確實存在可能濫用單方預告登記權利的行為,人為設置障礙。如登記人未主動去交易中心辦理撤銷手續,兩年內該套房屋不予受理其他各類登記,客觀上限制了房屋的過戶交易。但可通過訴訟方式來撤銷預告登記,濫用權利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於為什麼設置為兩年,是參照民事訴訟時效的兩年期來制定的。

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厚省教授則對這一規定提出了質疑:一是對債權人單方申請預告登記的條件規定得過於寬松,沒有附加合理限制,可能導致對該權利的濫用;二是兩年期的設置不夠合理。關於「自登記之日起滿兩年,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的,該預告登記失效」的規定,導致預告登記的效力存續期間過長,過於僵化;三是特定情形下沒有對單方預告登記的撤銷、失效做出規定。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物權法》草案規定的「預告登記後,債權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或者債權消滅的,預告登記失效。具有預告登記失效事由的,債務人有權申請注銷預告登記」,則更為靈活合理。

從違約案一審、二審再到侵權案,案情越來越復雜,矛盾越來越激化……作為普通的市民,更多的是該考慮如何迅速而穩妥地解決問題,生活得平安喜樂。「不蒸饅頭爭口氣」的偏執觀念往往會鑽進牛角尖。法律其實是最後的救濟途徑,往往要花費高昂的代價。主動地溝通、尋找解決方案也許更為積極。此外,本案也引發了對單方預告登記規定的探討,值得深思。

B. 段厚省的介紹

男,1970年8月出生,安徽省懷遠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C. 房鬧的各界聲音

開發商回應
業主對開發商降價感到不滿。不過在開發商看來,業主退房或者補償差價的要求,卻顯得有些「無厘頭」。榮御藍灣太倉售樓處對待業主的要求態度就異常強硬,堅稱「不退房、不退款」。
但也有部分開發商選擇妥協。華業地產對於東方玫瑰A9號樓老業主的「維權」行為,選擇了以額度約為原成交價5%進行補償。而早在2008年9月,華業位於北京東四環的玫瑰郡推出大量特價房後,也承諾對老業主進行補償,成為北京首個降價補償的樓盤。
然而這種降價補償的做法並不受業內認同。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北京郊區的房價都處在下行通道,一旦開了這個口子,可能導致其他老項目業主的反彈。
2010年11月18日,北京通州樓盤京貿國際城第三批房源以每平方米預售均價下調7000元而被稱為「京城第一降」,當時,開發商為安撫抗議的業主,向369套房子的業主合計返還差價達近2億元。而當京貿國際城今年9月再次降價銷售時,部分老業主就把上次的降價補償當做了「維權」的榜樣:「雖然合同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降價退差價的條款,但是上次降價時,開發商給3號樓老業主返還差價,因此,本次降價後,開發商就應該對2號樓老業主進行差價補償。」
網友:不支持
部分業主如此「維權」 ,網上大多數網友並不認同,有網友在微博中這樣評價,這是「漲了就樂,跌了就鬧」;還有網友認為,「鬧事的都是炒房客,房價就是被他們抬高的!」從網友微博言論中,我們可以體味到網上輿論對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是積極支持的,不希望干擾宏觀調控的成果。
專家:理性看待
房價跌了,就找開發商算帳索賠;那房價漲了,是不是要給開發商發紅包分利潤呢?正如人民網評論所說,「住房買賣,守的是市場法則,講的是契約精神。假如此時叫停降價,會不會讓一些開發商暗自竊喜?會不會讓公眾對政府調控樓市的決心產生疑慮?」著名財經評論家投資葉檀認為,房地產投資者必須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而不是通過沖擊開發商,來保障自己的投資收益。世上沒有隻漲不跌的產品,投資品風險尤其大。當投資品價格下降時,受損的投資者理應為自己的投資失誤買單,而不是向商家索賠。
雖然社會上不乏同情的聲音,但更多還是抱著理性的態度來看待這種現象。同是價跌虧損,為什麼買股票的不鬧買房的會鬧?可能買房不同於一般的購物行為,自己房產價值縮水幾十萬,業主心理上難以接受。但是,這畢竟是一種市場行為,股民能接受「股市有風險」的理念和結果,為什麼購房業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因此,做「房鬧」搞「維權」,不願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市場風險,是對合同法律效應的漠視,說到底還是缺乏契約精神。
房鬧心理分析

過去十多年,國內房價一年高過一年。於是,人們習慣性認為,房價沒有最高只有更高。
這一輪宏觀調控,改變了所有人的印象。從北京到上海再到長沙,只要出現降價,前期購房業主都會團結起來,集體向開發商要個說法。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就連道具和台詞都一樣,都是高舉「我要退房」標語,都在大罵開發商「沒有良心」。
針對各地層出不窮的退房潮,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厚省教授語重心長地指出,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都應當被推定為「理性人」,有著預測並承擔商業風險的能力,這個風險就包括房屋價格或者交換價值下降的風險。
事實上,在我們這個國度,很多數人購房不是按價值來投資,而是按情緒來判斷:只要有人花2萬元/平方米買了房,我們就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在附近花19999元/平方米購房無比合算。甚至一度悄悄想像,幾個月後,有人會在附近花3萬元/平方米購置房產。
正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行為經濟學教授丹·艾瑞里得出的可怕結論,人們的行為和決策常常偏離理性,我們不但喜歡拿事物與事物作比較,還總是靠觀察周圍的環境確定彼此的關系。
在房價只升不降的時代,這種方法或許可行,但一旦市場有變,就難免陷入一種誰比誰更傻的結局。
購房者要提高自己對市場獨立分析判斷能力,主要的關注點有市場整體供求形勢、後續購買力強弱、貨幣政策整體緊縮還是寬松、開發商資金狀況、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並仔細考察周圍環境後再做決定。購房者做重要決策時切忌跟風隨大流。
政府:以市場健康著眼
政府要不要保護在購房中處於「弱勢」的業主?根據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商品房銷售價格是由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協商約定,房地產企業也應該按照規定實行一套一標明碼標價,接受監管。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矛盾糾紛,應當根據約定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司法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開發商的任何承諾必須落實在合同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要將購房合同逐條仔細閱讀並與開發商確認後才可簽字。
對有的開發商捂盤惜售、製造預期、哄抬價格等不法手段牟取不當利潤的,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和懲處。對此次這幾家樓盤降價銷售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嚴格調查取證,一旦發現存在問題,一定要嚴懲不貸。

D. 江偉的代表性成果

一、著作
1、柴發邦、江偉、劉家興等著:《民事訴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82年。
2、江偉、楊榮新主編:《人民調解學概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
3、江偉、邵明、陳剛著:《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江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二、譯著
1、В·К·普欽斯基著:《美國民事訴訟》,江偉、劉家輝譯,法律出版社,1983/1993。
2、米爾頓·德·格林著:《美國民事訴訟程序概論》,江偉譯,法律出版社,1988。
三、主編教材和專論
(一)民事訴訟法
柴發邦、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講座》,第三期全國法律專業《民事訴訟法》師資進修班,西南政法學院1983年出版。
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
江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華夏出版社1991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
柴發邦主編,常怡、江偉副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
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江偉、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機制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修訂版)。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2005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自學考試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3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江偉主編:《研究生統編教材·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專論·研究生教學指導用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二)證據法
江偉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
王利明、江偉、黃松有:《中國民事證據的立法研究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00年。
江偉主編:《 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江偉主編:《證據法學》,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
(三)公證、仲裁與律師
1、江偉主編:《公證法學》,法律出版社,1996年。
2、江偉主編:《律師、公證與仲裁製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
四、主編期刊和論文集
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以書代刊),法律出版社。
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理論與實踐》(訴訟法專論~1997年卷),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1998年。
江偉主編:《中國民事審判改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江偉主編:《比較民事訴訟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文章
一、發展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學的總體思路
(一)發展民事訴訟法的總體思路
1、《建議民事訴訟法先於民法頒布施行》(與劉家興合作),發表於《民主與法制》1981年第5期。
2、《民事訴訟法概說》,發表於《網路知識》1982年第1期。
3、《經濟體制改革與民事訴訟法》(與王強義合作),發表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4、5期。
4、《新民事訴訟法的重大突破》,發表於《法學評論》1991年第3期。
5、《談民事訴訟法的補充和修改——為民事訴訟法正式頒行而作》,發表於《法學雜志》1991年第3期。
6、《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與王強義合作),發表於《中國社會科學》1991年第5期。
7、《民事訴訟法的新發展》,發表於《法制日報》1991年5月27日。
8、《簡論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與趙金山合作),發表於《法學雜志》1998年第6期。
9、《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要論——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分離的歷史小考》(與劉榮軍合作),發表於《訴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10、《實現民事訴訟現代化》,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1日。
11、《評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及其主要缺陷——兼論民事訴訟的進一步完善》(與趙秀舉合作),發表於《湘江法律評論》2001年第4卷。
12、《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與邵明合作),發表於《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輯。
13、《論現代民事訴訟立法的基本理念》(與吳澤勇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
14、《中國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體系的建構、闡釋與重塑》(與劉學在合作),發表於《訴訟法學研究》第5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15、《現代訴訟理念與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塑》(與吳澤勇合作),發表於《訴訟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16、《民事訴訟法修改勢在必行》(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4年1月28日。
17、《民事訴訟法典修訂的若干基本問題》(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中國司法》2004年第2期。
18、《民訴法修訂的指導思想與立法框架》(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4年2月4日。
19、《略論民事訴訟法的修訂》(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法學家》2004年第3期。
20、《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若干問題》(與楊劍合作),發表於《法學論壇》2005年第3期。
21、《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基本問題的探討》(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中國司法》2006年第6期。
(二)發展民事訴訟法學的總體思路
22、《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使命》,發表於《現代法學》1996年第3期。
23、《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成就及其發展的若干問題》(與邵明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24、《走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與傅鬱林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25、《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與邵明合作),收入《與時俱進的中國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
26、《董必武訴訟法學思想初探》(與吳澤勇合作),收入《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27、《十年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概述》(與宗琴娟合作),發表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89年第2期。
28、《民事訴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發表於《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
29、《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程榮斌、張建華、劉春玲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4年第1期。
30、《1994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薩仁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5年第1期。
31、《1995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肖建國、王謝春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6年第1期。
32、《1996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單國軍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7年第1期。
33、《1997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單國軍、徐卉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8年第1期。
34、《1998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傅鬱林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9年第1期。
35、《1999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劉敏、張艷合作),發表於《法學家》2000年第1期。
36、《2000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與熊躍敏、吳澤勇合作),發表於《法學家》2001年第1期。
二、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
(一)訴權論
37、《關於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與單國軍合作),發表於《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38、《論股東訴權》(與段厚省合作),發表於《浙江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39、《論救濟權的救濟——訴權的憲法保障研究》(與王鐵玲合作),發表於《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二)訴訟標的論
40、《論訴訟標的》(與韓英波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7年第2期。
41、《論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系》(與段厚省合作),發表於《訴訟法學研究》第1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42、《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關系重述》(與段厚省合作),發表於《法學家》2003年第4期。
43、《民事訴訟標的新說在中國的適用及相關制度保障》(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法律適用》2003年第5期。
(三)既判力論
44、《論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
45、《論判決的效力》(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政法論壇》1996年第5期。
(四)訴訟模式論
46、《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法院的作用分擔——兼論民事訴訟模式》(與劉榮軍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9年第3期。
47、《論民事訴訟模式的轉換與法官的釋明權》(與劉敏合作),發表於《訴訟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五)訴訟法律關系論及程序保障觀
48、《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與常怡合作),發表於《法學雜志》1984年第1期。
49、《民事訴訟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礎》(與劉榮軍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97年第3期。
50《民事訴訟程序之協調與整合》,發表於《人民法院報》 2001年12月15日。
(六)民事爭議與刑事爭議、行政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
51、《民事行政爭議關聯案件訴訟程序研究》(與范躍如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
52、《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與范躍如合作),發表於《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三、民事訴訟法具體制度
(一)當事人制度
53、《論民事訴訟當事人與民事主體的分離》(與王強義合作),發表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年第2期。
54、《論集團訴訟(上、下)》(與賈長存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
55、《離婚訴訟中的第三人問題》(與熊志輝合作),發表於《法學雜志》1993年第4期。
56、《關於代表人訴訟的幾個問題》(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4年第3期。
57、《論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確定》(與單國軍合作),發表於《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
58、《合夥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與王國征合作),發表於《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59、《修改公司法應增加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與段厚省合作),發表於《法制日報》2000年8月6日。
60、《當事人適格的識別》(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28日。
61、《民事法律關系義務人提起確認之訴的適格性》(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3年11月4日。
6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法人適格性探討》(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3年11月18日。
63、《牽連訴訟中的事實認定問題》(與楊劍合作),發表於《人民法院報》 2005年9月13日。
(二)人民檢察院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64、《試論人民檢察院參加民事訴訟》(與劉家興合作),發表於《法學研究》1981年第1期。
65、《論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與王強義合作),收入《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8年出版。
66、《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若干問題探討》(與李浩合作),發表於《人民檢察》1995年第6期。
67、《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與段厚省合作),發表於《現代法學》2000年第6期。
68、《論我國民事審判監督制度的改革》(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現代法學》2004年第2期。
69、《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改革論綱》(與張慧敏、段厚省合作),發表於《人民檢察》2004年第3期。
70、《略論檢察監督權在民事訴訟中的行使》,發表於《人民檢察》2005年第18期。
71、《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若干問題的探討》(與楊劍合作),發表於《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
(三)保全制度
72、《完善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設想》(與王國征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93年第5期。
73、《民事訴訟中的行為保全初探》(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4年第3期。
(四)審判程序
74、《論開庭審理》(與尹小亭合作),發表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90年第5期。
75、《民事審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與傅鬱林合作),發表於《法學雜志》1999年第6期。
76、《走出民事再審困境的出路》,發表於《人民法院報》2001年11月12日。
77、《論審判獨立的制度保障及其與審判監督的關系》(與廖永安合作),發表於《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5期。
78、《論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關系之協調與整合》(與廖永安合作),發表於《法律科學》2002年第6期,收入《公正與效率的法院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79、《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責任訴訟機制研究》(與王鐵玲合作),發表於《金陵法律評論》2004年第2期。
80、《我國民事訴訟主管之概念檢討與理念批判》(與廖永安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2004年第4期。
81、《民事再審程序的價值取向與申請再審程序的完善》,發表於《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82、《論民事再審程序的完善:制度整合與程序剛性》(與楊劍合作),發表於《法律適用》2006年第7期。
(五)證據制度
83、《關於產品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與宗琴娟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88年第5期。
8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若干問題的思考》(與尹小亭合作),發表於《政法論壇》1991年第2期。
85、《論民事訴訟中的認證》(與劉敏合作),發表於《證據學論壇》第1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86、《關於我國制定統一證據法典的意義和若干設想》(與邵明合作),收入《中國民事證據的立法研究與應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87、《科學裁判與證據》(與劉榮軍合作),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0年年會論文。
88、《論證據制度中的衡平原則》(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浙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89、《論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蘊涵》(與肖建國合作),第三屆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討會論文,2000年。
90、《證據法若干基本問題的法哲學分析》(與吳澤勇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91、《對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確立的反思》(與孫邦清合作),發表於《證據學論壇》第6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
92、《統一證據法的基本架構》,發表於《訴訟法學研究》第6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93、《在經驗與規則之間——論民事證據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
94、《經驗與規則之間的民事證據立法》(與徐繼軍合作),發表於《法學》2004年第8期。
95、《專家證人若干問題的探討(上、下)——以我國證據立法為背景》(與謝文哲合作),發表於《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1、2期。
(六)執行制度
96、《民事執行制度若干問題的探討》(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
97、《完善代位申請執行制度之兩點建議》(與單國軍合作),發表於《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5期。
98、《民事執行存在問題的病理探析》(與劉榮軍合作),第二次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討會論文,1999年。
99、《論執行行為的性質與執行機構的設置》(與趙秀舉合作),發表於《人大法律評論》2000年卷第1輯。
100、《論我國強制執行法的基本構造》(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法學家》2001年第4期。
(七)非訟程序
101、《論公示催告程序》,發表於《中國法學》1991年第6期。
102、《論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的交錯適用:兼析程序法之適用》(與楊燕妮合作),發表於《東吳法學(蘇州大學學報)》2000年特刊。
(八)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103、《論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協議管轄》(與劉永娥合作),發表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年第6期。
四、民事糾紛的非訟解決機制
(一)仲裁製度
104、《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可仲裁性初探》(與王國征合作),發表於《法制日報》1992年12月7日。
105、《仲裁范圍初探》(與王國征合作),發表於《法學家》1993年第2期。
106、《勞動爭議仲裁製度的比較研究——兼論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立法之完善》(與肖建國合作),發表於《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
107、《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的新型關系──為《仲裁法》的頒行而作》(與李浩合作),發表於《法學評論》1995年第4期。
108、《當事人意思自治與現代仲裁法》,發表於《法學雜志》1997年第1期。
(二)調解制度
109、《論市場經濟與法院調解制度的完善》(與李浩合作),發表於《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
110、《德國民事訴訟上的和解制度介評——兼論對改革我國法院調解制度的啟示》(與熊躍敏合作),發表於《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4期。
111、《簡論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與效力》(與廖永安合作),發表於《法學雜志》2003年第2期。
五、WTO與民事訴訟法
112、《WTO協議與中國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與王景琦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
113、《論WTO爭端解決機制與我國的對應之策》(與王景琦合作),發表於《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5期。
114、《WTO爭端解決機制與中國對該機制的運用》(與張力合作),發表於《中國改革報》2002年1月14日。
六、比較民事訴訟
115、《英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新動向》(與劉榮軍合作),發表於《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116、《兩岸交往中的民事訴訟問題》,收入《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法律問題》,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
七、破產法
117、《論破產法》(與劉春田、甄占川合作),發表於《訴訟法學論叢》,1985年出版。
118、《論我國制定破產法的客觀必要性》(與劉春田、甄占川合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86年第1期。
八、會議報告與書評
(一)會議報告
119、《民事訴訟法立法與實踐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1990年11月在全國訴訟法學術討論會(杭州)上的發言。
120、《關於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補充》,1991年10月在湖南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會上的發言。
121、《中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1995年8月在亞太法協第十四屆大會上的發言。
(二)書評
122、《充滿時代氣息的民事審判權理論及其架構——評黃松有博士的專著〈中國現代民事審判權論〉》,發表於《法學評論》2004年第3期。
123、《充滿時代氣息的審判權理論與構架——評專著〈中國現代民事審判權論〉》,發表於《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
124、《民事訴訟憲法理念開拓性研究的一部力作——評劉敏著<裁判請求權研究>》,發表於《金陵法律評論》2005年第1期。

E. 段厚省的復旦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專業教授

1、專著類
(1)《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理論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4月出版
(2)《民事訴訟標的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年12月出版
(3)《民法請求權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7月出版
(4)《證明評價影響因素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8年3月出版
(5)《海峽兩岸民事司法協助研究》(合著第二作者)海峽出版社 2005年9月出版
(6)《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理論與實務》(合著副主編) 上海社科出版社 2005年9月出版
2、論文類
(1)論身份權請求權 《法學研究》 2006年第5期
(2)法官造法與司法權威 《政治與法律》 2004年第5期
(3)論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政治與法律》 2004年第6期
(4)請求權競合研究 《法學評論》 2005年第2期
(5)檢察機關提起公益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法學》 2006年第1期
(6)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涉及的三個基本理論問題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 2006年第1期
(7)論證明責任與證明評價的相互制約,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07年第4期
(8)民事訴訟標的與民法請求權之關系研究 《上海交通大學學報》 2006年第4期
(9)民事訴訟目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的背離和統一《上海交通大學學報》 2007年第4期
(10)海峽兩岸民事管轄權沖突研究《金陵法律評論(南京師范大學學報特刊)》 2004秋季號
(11)證明責任、證明標准與證明評價的實踐互動與制度協調《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12)審判權分享機制對法官證明評價的影響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08年第1期
(13)論證明對象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 《法律適用》 2008年第2期
(14)論民事裁判方法——在事實與法律之間探尋 《法律適用》 2006第第5期
(15)既判力理論與民事抗訴機制之改造 《人民檢察》 2006年第7期
(16)民事行政檢察證據問題研究 《中國檢察官》 2006年第2期
(17)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機制之相互制約 《中國檢察官》 2007年第8期
(18)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研究 《民商法論叢》第33卷 法律出版社 2005年出版
(19)共同訴訟研究——以訴訟標的理論為方法《訴訟法論叢》第11卷 法律出版社 2006年出版
(20)訴訟標的的實踐 《民事訴訟法論壇》第1卷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6年出版
3.獲獎情況
(1)2005年獲得復旦大學法學院年度教學優秀獎
(2)2007年獲得復旦大學法學院年度科研工作二等獎
(3)2007年與章武生教授、謝佑平教授共同獲得復旦大學教學成果二等獎(列在章武生教授
和謝佑平教授之後)
(4)2006年,論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學,2006第1期)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涉及的三個基本理論問題」(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第1期)分別獲得最高人
民檢察院年度優秀檢察理論研究三等獎。
4、主持項目:
(1)教育部2009年度規劃項目:「請求權競合問題研究」,編號:09YJA820009
(2)上海市教委2009年度重點項目:「證明評價原理——以民事訴訟為視角」

F. 復旦大學教授名單誰知道

姓名:班天可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白國棟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商法、公司法
姓名:白江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學
姓名:陳浩然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陳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陳治東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陳梁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陳乃蔚職稱: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杜宇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杜儀方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段匡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環境法
姓名:杜濤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董茂雲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姓名:段厚省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郭建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龔柏華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高凌雲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胡鴻高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經濟法
姓名:侯健職稱:教授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何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韓濤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胡華忠職稱:學科領域:
姓名:蔣雲蔚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季立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經濟法
姓名:李世剛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梁詠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學
姓名:劉士國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李傳軒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環境法、經濟法
姓名:李小寧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劉志剛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陸志安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劉希貴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呂萍職稱:講師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馬貴翔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馬忠法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潘偉傑職稱:教授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史大曉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孫笑俠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孫曉屏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孫南申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陶蕾職稱:講師學科領域:環境法
姓名:塗雲新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王偉職稱:教授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王全弟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王俊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汪明亮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刑法
姓名:王蔚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王志強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許凌艷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經濟法
姓名:熊浩職稱:講師學科領域:訴訟法、糾紛解決
姓名:謝佑平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徐美君職稱:教授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徐新林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民商法
姓名:楊嚴炎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姚軍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衛生法、保密法
姓名:楊曉暢職稱:講師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朱丹職稱:講師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張乃根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國際法
姓名:張光傑職稱:副教授學科領域:法理學
姓名:趙立行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法律史
姓名:朱淑娣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憲法行政法
姓名:張梓太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環境法、經濟法
姓名:章武生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訴訟法
姓名:張建偉職稱:教授、博導學科領域:經濟法、民商法

G. 群租的各界觀點

應規范群租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宋錫祥:上海和其他地區的群租現象日益突出,宋錫祥認為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應對:
1、從立法方面來看,建議上海市立法部門,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進行修改,增加規范群租行為的相關條款:包括對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確群租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設置必要的出租條件和禁止條件;
2、從執法方面來看,應加強治安管理,組織本市公安、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工商、勞動、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等部門,參照既顧全全局利益又照顧局部利益,既滿足產權人利益又照顧相鄰關系人利益,既鼓勵社會效率又主張社會公正,既有抬高門檻的入門條件,又有補充救濟的疏導出口的精神,協同制定具體的群租出租條件和群租承租條件,抑制群租帶來的暴利,居委會幹部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記工作;
3、通過稅收等手段對群租進行市場調控。主要是對部分逃稅人群加大查處力度,加重處罰。對於房東群租所得的超額利潤依照個人所得稅的細則征稅。同時,對於明顯存在群租行為的房東收取高額物業管理費,並加收清掃費、維修費等其他設施維護費用。通過這一手段來提高群租行為的進入成本,充分發揮市場經濟本身的循環作用來遏制這一現象;
4、通過「業主公約」中對群租現象進行規范。總之,通過多管齊下的手段,對群租現象進行綜合治理,將群租現象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厚省教授:群租不違法,不能隨意定性。對於群租,宜疏不宜堵。安全隱患、相鄰糾紛等問題不僅僅是群租獨有的,因此不要「妖魔化」群租。
一個新的社會現象的出現,意味著一種新興的法律關系,不能消極地對待它。比如說在計劃經濟時期的「投機倒把」罪,自1997年中國刑法修訂後取消了,已開始慢慢淡出歷史舞台。「投機倒把是個筐,什麼罪都往裡裝」的說法,今天看來頗為荒唐。群租也是這樣,不能一味地打壓禁絕。作為一種不同於一般租賃關系的新形態,可以考慮專項立法加以界定和規范。
此外,段厚省教授認為群租更多的是一種趨利行為,應該從利益本身出發進行調整。通過徵收租賃稅,增加物業管理費等經濟杠桿來平衡。同時採取「內緊外松」的方式,各職能部門加強管理疏導,不能把管理部門的責任轉嫁到老百姓頭上,形成「惰性政治」。
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樓建波認為,「群租房」新政的出台給出了衡量正規合租的「尺子」;但在治理群租亂象、整治黑中介、處罰違規出租方等方面,這根「棍子」卻略顯軟弱。
樓建波說,首先,《通知》只是一個一般性規定,在最觸及群租房要害的處罰方面,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 禁止群租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許海波律師:群租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一方面,群租會向家庭旅館方向發展,容易發生變相逃稅、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另一方面,由於對社區內群租現象難以管理,易帶來社區安全隱患。因此,對「群租」進行適當的行政和立法干預是應該的。但是同時不能忽視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權和生存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的規定,國家保障和尊重人權。生存權和居住權是每一個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權。尤其對於一些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來說,租房是一筆很大的開支。而對那些進城務工的人員來說,租金支付能力更低。如果盲目取締群租,低收入群體的人權會受到侵害,違反憲法。說到底,群租需要綜合治理,在加強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時,也需要一些人文關懷。 佔比較小,難撼整個市場
《通知》一經發出,網路上立即掀起討論熱潮。合租一族最關心的就是,叫停群租難免會推高房租?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北京房屋租賃價格一直呈現穩定上漲趨勢,群租的比重較小,短期內難以影響到整個租賃市場。
鏈家地產副總裁林倩認為,根據相關統計,不符合規定的群租現象所在比重約為整個租賃市場的5%,比例較小。《通知》的出台給了正規的分租「名正言順」的渠道,而且是可以基本滿足租房者的需求。「以一套兩居室為例,按照規定,兩間卧室與客廳均可以居住兩人,一共可以住6人。」正是因為有「法」可循,原本打算整套出租的業主完全可以將房子變為符合規定的分租、合租。林倩表示,北京的租金水平的未來趨勢依然是穩定上漲。隨著更多公租房的建設以及分租更合理合法,北京租賃市場價格的上漲趨勢才有可能放緩。
市房協秘書長陳志坦言,群租亂象被遏制後,個人承擔的租金肯定會略漲,但租戶應該更注重正規合租帶來的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以及居住舒適度、個人隱私方面的提高。至於房價是否會因此上漲,陳志認為決定房價上漲的是房地產的買賣關系,並非不具備購房能力的租戶與出租方之間的租賃關系,所以完全不可「劃等號」。

熱點內容
四川農業大學申請考核博士 發布:2025-10-20 08:58:11 瀏覽:981
福田雷沃重工本科生待遇怎麼樣 發布:2025-10-20 08:53:49 瀏覽:575
華為要本科生嗎 發布:2025-10-20 08:25:41 瀏覽:550
2008年青島本科生工資 發布:2025-10-20 08:04:24 瀏覽:444
東北大學藝術考研 發布:2025-10-20 07:38:35 瀏覽:299
我的大學生活txt 發布:2025-10-20 07:35:28 瀏覽:25
人民大學外語系考研 發布:2025-10-20 07:31:12 瀏覽:894
上海交通大學考研輔導班 發布:2025-10-20 07:24:54 瀏覽:420
華中農業大學細胞生物學考研群 發布:2025-10-20 07:09:36 瀏覽:558
南京大學2016考研線 發布:2025-10-20 06:43:12 瀏覽: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