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學教授肖靜
❶ 試述企業合並與兼並的區別
企業合並與企業兼並有許多的不同。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定義不同
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並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通過合並,合並前的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一家企業的財產,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企業合並是資本集中從而市場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歐美國家,企業合並只要不帶來壟斷弊端,就被視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可能導致壟斷的企業合並,會受到反壟斷政策的干預。
企業兼並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系進行權合並,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企業兼並不同於行政性的企業合並,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通過以現金方式購買被兼並企業或以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等為前提,取得被兼並企業全部產權,剝奪被兼並企業的法人資格。企業兼並的核心問題是要確定產權價格,這是轉移被兼並企業產權的法律依據。
二、法律特徵不同
企業合並的法律特徵
1.企業合並的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2.企業合並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但其涉及相關公司股東、債權之利益,並可能關聯國有資產權屬移轉,必須依法對合並行為予以規制。對於特殊類型的企業合並,除了依法訂立合並協議以外,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3.企業合並是一種協議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4.企業合並中的公司類型受到限制。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於公司合並採取種類限制主義,要求只有同類責任形式的企業才可以合並。少數國家或地區採取非限制主義,不論合並公司屬何種責任形式都可以合並。
企業兼並的法律特徵
第一,兼並必須是通過有償轉讓的方式進行的。
第二,第二,被兼並的企業的法人資格消失或改變法人實體。
第三,第三,國有企業兼並,產權性質不變,國有企業兼並是在國有企業之間進行的。非
國有制企業對國有企業進行兼並,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就發生變化。
第四,第四,實行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資產不流失。國有企業兼並,是以國有資產的
流動和重組為基礎進行的,被兼並企業的財產經過清產核資劃歸兼並企業所有,這部分財產仍然是國有資產,只不過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發生了變化。
三、動機或目的不同
企業合並的主要動機或目的有:
1.加快企業發展,如為了盡快擴大市場佔有率;2.經營和生產多角化;
3.控制原材料、資源、以獲得更大的市場支配力;4.實現規模經濟,組織大批量生產;
5.獲得稅收、金融上的好處,這種動機與政府政策和金融企業的政策有關;6.吸收技術和經營管理能力,如為了獲得某項技術,購買掌握這項技術的企業;7.救濟經營不善的企業;8.便於安排人事。
企業兼並的目的或動機主要有:
1.追逐市場勢力。
2.獲得多工廠經濟的好處。3.防止機會主義行為產生。4.避免討價還價問題。
5.消除下游產業投入品選擇中的扭曲現象。6.改善不完全市場信息的質量。7.便於實施有利可圖的價格歧視策略。8.提高競爭對手的成本。
四、形式不同
企業合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水平合並、垂直合並、混合合並;吸收合並、創立合並、控股合並;善意合並、惡意合並;現金合並、股票合並。
企業兼並的主要形式:
購買兼並、接收兼並、控股兼並、行政合並、企業兼並、橫向兼並、縱向兼並、綜合兼並。
五、性質不同
企業合並須由雙方達成合並協議,是雙方平等協商、資源合作的結果。合並企業與被合並企業處於「友好」關系中。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合並雙方表面上也呈「友好」關系狀態。在企業兼並中,兼並者與被兼並的目標企業的關系就不盡一樣。當被兼並的管理層對收購響應並積極配合時,兼並就成「友好」兼並性質。當被兼並企業管理層拒絕、阻礙收購時,收購就呈「敵意」兼並性質。
六、控製程度不同
企業合並中,被並公司完全並入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後者取得被並企業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被並企業作為存續企業、新設企業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