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張新寶
⑴ 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後):
1、高銘暄:泰斗加學術(刑法界的祖師爺)
高銘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環縣人。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⑵ 張新寶的介紹
張新寶,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總編輯。1961年12月出生於湖北省公安縣,1984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獲碩士學位(1987)(師從中國民法先生佟柔老師),1991年—1993年赴美國錫拉秋茲大學(雪城大學)進修美國侵權行為法,1997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和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訪問研究。

⑶ 打羽毛球擊傷對方,我該賠嗎
運動君的朋友們,肯定都是體育活動的愛好者,在運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意外受傷,需要賠償嗎?
這不,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案判了。
2020年4月,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時,被對方擊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受傷,事後他將對方周先生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等賠償。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糾紛,並依據最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出了判決。
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了「自甘冒險」條款,填補了法律空白,讓文體活動中的責任承擔規則更加明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情形,規定其適用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
事發時間是2020年4月28日上午9點,原告、被告與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期間,作為對手的周先生擊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
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同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療。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余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於是,宋先生將被告周先生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500餘元。
針對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此案中的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競賽,宋先生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告構成「自甘風險」、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被告是無須承擔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朝陽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侵權責任編召集人張新寶表示,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就是說這樣的文體活動的參與比通常的行為,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一些傷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是危險程度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比如說拳擊、散打,這是比較高的風險,還有那些足球、籃球,它的風險也高一些,但是像羽毛球、乒乓球其實風險不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這是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法學專家指出,一些追求刺激的,甚至不合法的活動,均不能用「自甘風險」進行豁免。另外,法學專家指出,「自甘風險」規則並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款的確立,對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有著重要意義。
法學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自甘風險」規則,加大了對行為人行為自由的保護,同時強調了參與者自身對風險要進行評估。
⑷ 郵政銀行工作人員拿手機拍我身份證不會透露我的隱私
不會,
如果透露可以追究個人及郵政單位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您只是單純辦理存款業務,沒有什麼附加活動,例如送手機、話費之類。如果是用手機拍攝的,您一定要制止,因為正常業務中,銀行不可能需要工作人員使用私人手機拍攝客戶信息,即使留存也是通過高拍儀直接存到系統內。您可以聯系網點、櫃員看看為什麼要這么做,如果確實是工作人員手機拍攝的,您一定要求工作人員刪除,以防個人信息、資料被盜用。
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一定范圍以外的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且這一秘密與其他人及社會利益無關。判斷信息是否屬於個人隱私核心就在於,公民本人是否願意他人知曉,以及該信息是否與他人及社會利益相關。如個人日記,身體缺陷,個人私密照片等。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他人及社會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中國著名的法學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總結為以下十類: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保護我們的個人隱私權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隱私的物品。
2、發現有人披露自己的個人隱私,要依法制止,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隱私權。
3、我們還要尊重他人的隱私。
⑸ 微信聊天記錄是否會被監聽
不會被監視。
微信聊天記錄屬於個人隱私,微信的聊天記錄記載個個人的相關信息或一些秘密屬於個人隱私他人不能隨意查看。

中國著名的法學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總結為以下十類: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⑹ 個人隱私是否會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逐漸消失以至不存在
不會,個人隱私的范圍,的確會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受到極度的壓縮。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互聯網如何發展,個人隱私都將永遠存在,而且永遠不會消失。
不願讓他人知道自己的個人生活的秘密,中國公民依法享有不願公開或不願讓他人(一定范圍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秘密的權利。

中國著名的法學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總結為以下十類: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⑺ 流調導致隱私泄漏,誰來擔責
疫情防控期間「流調」一詞出現在公眾視野中。流調,全稱:流行病學調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依法依規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隨著疫情的持續,比起新冠,很多人更害怕疫情流調個人信息的泄露。

新冠疫情以來,各地政府為防控疫情對民眾個人數據的收集、使用有所加強,同時對防疫相關的機構,重點納入被監督的范圍,對其進行嚴格的數據保護,強化各環節工作人員的守法意識,將防疫納入法治的框架和軌道,以避免對公民權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⑻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研究的作者簡介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從事侵權法、合同法、信息法等相關領域的研究。 主要代表性著作有:《侵權責任法原理》、《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研究報告》(合著)等。 主要代表性論文有:《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侵權法上的原因力理論研究》、《侵權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條款+全面列舉》以及《股票竊用交易的侵權責任》等。

⑼ 明星「代拍」產業鏈如何形成
業內人士介紹,所謂藝人代拍已逐漸形成了一條產業鏈。粉絲和「站子」是買方,代拍群體負責拍攝和分銷圖片。所謂「黃牛」則向這個圈子提供大量的藝人行程信息或身份信息。如果價格談攏,買方甚至可以向熟悉的代拍發布私人定製的需求,由對方專程只為他拍攝某一位藝人的照片。
某公司經紀人章女士說:包括一些藝人的電話、工作人員的電話、工作人員的信息,它是經過了很多人的手,沒有辦法去核實這個信息是從哪個環節泄露出去的。
工作人員介紹,這些代拍之所以總能捕捉到藝人的圖片,是因為他們時刻掌握著藝人的行程信息。但是,這樣的行為卻很容易觸碰法律的邊界。

專家從法律視角看待「代拍」現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表示:有些道路通道本身就比較窄,那你堵在那個地方,可能別的人經過就很不方便,對別人的通行造成影響,影響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
那麼這個可能比較輕微的情況下應該是公安部門管的事情,屬於治安方面的違法行為,但是你要破壞了財產,嚴重到了堵塞通道,不能夠正常經營,或者說有時候造成了人員的這一個碰撞,擠倒人了、踩傷人了,這種的他可能就具有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將會有刑事責任。
法學專家指出,代拍藝人行為,還有可能涉及隱私權、肖像權等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
以上內容資料 中國長安網-買行程、蹲酒店、賣照片,揭秘明星「代拍」產業鏈
⑽ 侵權責任法原理的作者簡介
張新寶,1962年3月生,湖北省公安縣人,1984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民商法學);1997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民商法學)。1986年至2002年,就職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歷任助理編輯、編輯、副編審、編審(研究員)、法學研究雜志社社長、法學研究所和政治學研究所圖書館館長。2002年5月調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工作,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和秘書長。曾先後到美國錫拉秋茲大學法學院、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丹麥人權研究所、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私法與國際法比較研究所留學或訪問研究。2002年被中國法學會評選為「第三屆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主要著作有:《中國侵權行為法》(1995年第一版,1998年第二版)、《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版)、《隱私權的法律保護》(1997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譯著,上、下卷,2001年版)和《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200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