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許
㈠ 中央財經大學精算研究生在哪就讀
中央財經大學精算研究生在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39號)就讀。
學校總佔地面積1027165平方米,其中學院南路校區佔地面積141962平方米,沙河校區佔地面積789798平方米;設有19個學院,55個本科專業;有教職工 1785 人,其中專任教師1225人。

學校師資力量
截至2018年12月,中央財經大學有教職工1774人,其中專任教師1210人。學校有「萬人計劃」哲社科領軍人才2人、國家教學名師2人。
「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5人、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新世紀優秀支持人才」等各類傑出人才;擁有國家級教學團隊3個和北京市優秀教學團隊7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央財經大學
㈡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教授有哪些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來院教授:源
曹富國 陳華彬 杜 穎 甘功仁 高秦偉 郭 鋒 郭 華 黃 震 蔣勁松
李邦友 劉雙舟 史樹林 邢會強 尹 飛 曾筱清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白 斌 曹曉燕 陳 飛 董新義 郭維真 胡曉珂 李 軒 李海明 李 偉
李朝暉 林劍鋒 劉 燕 繆因知 戚 淵 吳 韜 王克玉 肖 芳 許冰梅
陽 平 於洪偉 張 琪 張旗坤 張小平 鄭 琳 鄭人瑋 朱家賢
㈢ 埃里克·馬斯金的性格特點
得知榮獲諾獎的時候,馬斯金並沒有表示出太多的激動和驚訝,而是說:「很多人都能獲得這個獎,這就像中六合彩一樣。」第二天,他還是像往常一樣,起床後早早便去了辦公室工作。 而在接受諾貝爾網站總編輯亞當·史密斯的采訪時,他仍然非常謙遜地表示,赫維奇是機制設計理論之父,「我很榮幸能和赫維奇、邁爾森一起獲得這個獎項,其實我取得的成就只是站在赫維奇的肩膀上。」馬斯金說。同時他還透露,許多年來,他一直向諾貝爾獎委員會提名赫維奇,「終於等到了這一天,但我現在有點擔心,現在獲得這個獎對於赫維奇來說是不是太晚了,畢竟他已經90歲了。」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是馬斯金的得意門生,他介紹,生活中的馬斯金是一個極為謙遜的人,「待人非常好,是一個非常嚴謹非常理性的人,並且非常熱情。」
李稻葵向記者舉了一個例子,「比如說你要采訪他,他肯定說我沒時間;你再堅持,他會說請你寫下來要采訪的問題;等你寫下來了,他會說給我兩個星期時間准備。兩個星期之後,他可能會說對不起,我太忙還沒有時間看,再給我一星期吧。一星期之後,他說可以采訪了,不過只能回答前三個問題,但每一個問題他都能仔細回答,滴水不漏,每個詞都用得精確。有些人可能是讓記者來了卻還沒准備好,而馬斯金會認為如果沒准備就接受采訪,既耽誤記者的時間又耽誤自己的時間,寧肯把采訪時間推後,雖然面子上不好看,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是最好的,這就是他做事的風格。」 據一位曾經和馬斯金有過接觸的國內學生介紹,在有幸聆聽了馬斯金來中國的講課後,該學生對馬斯金的理論產生了濃厚興趣。可在閱讀馬斯金的作品時卻發現,馬斯金在早期發表過的一篇論文在尋遍了書店和圖書館之後,仍然沒能找到。最後,只好給遠在美國的馬斯金發了一封電子郵件,「我當時只是抱著試試的想法,看他能不能給我一份電子版,因為名人一般不會輕易回復別人郵件的。」沒有想到的是,第二天就收到了來自馬斯金的回復。在回信中,馬斯金詢問該學生的具體地址。幾天以後收到了來自美國的一封快遞,而郵件的簽名讓他大吃一驚,「原來他把論文郵寄過來了,當時真是太激動了。」
另一位上過馬斯金課的學生回憶,有一天因為一個問題上課時沒聽懂,下課以後便向馬斯金請教。但由於該學生此前對馬斯金所講的領域了解並不是太多,所以對很多基礎性的知識並沒有弄明白,「現在想來,當時我的問題真的很幼稚」。然而,馬斯金從基礎理論開始講起,直到2個小時後把問題徹底講清楚,「這時候我才意識到耽誤馬斯金吃飯了,但是這時早已過了吃飯的時間。」 馬斯金雖然只有50多歲,卻因為自己的成就很早就是學界德高望重的人物,有人稱他為「最受尊敬的經濟學大師之一」。
雖然是取得巨大成就的「教父級人物」,幾十年來馬斯金卻一直埋頭默默工作。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也對馬斯金這種埋頭默默工作的精神表現出極大的敬佩。林毅夫在他北京大學舉行的「馬歇爾講座」預講中,對「馬歇爾講座」的主講人馬斯金贊不絕口,並用「要向馬斯金那樣默默埋頭工作,取得更大成就」與在座的專家學者共勉。
馬斯金正是憑借這種埋頭苦乾的精神不斷超越自我,作出比前人更大的成就。馬斯金年僅31歲時就成為麻省理工學院的經濟學教授。雖然有大量論文發表,但他卻沒有出版過一本專著,「主要精力都用來做研究了」。
1977年,馬斯金完成論文「納什均衡和福利最優化」,但該文時隔22年後於1999年才正式發表,並成為機制設計理論的里程碑。
馬斯金最為突出的貢獻是將博弈論引入了機制設計,而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赫維奇是他之前最為重要的機制設計理論學者。此前,機制設計只是從中央計劃者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而馬斯金超越了這個觀點。他認為,並不需要一個中央計劃者命令人們怎麼去做,而是設計好一個機制。人們都為了自己的利益做事情,在這樣的機制引導下行動。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馬斯金早期的許多研究工作專注於「執行」理論的研究。該理論強調,當一個人能制定程序規則時能確保社會可以從一系列的選項中作出最好的選擇。自那以後,許多執行理論的著述都受到了馬斯金開創性研究的影響。「馬斯金在理論上的貢獻絕對是非常基礎性的,是近幾年授予的諾貝爾經濟學獎中最為重要的之一。」李稻葵說。 雖然在平日里待人非常熱情,但在學術上,馬斯金對學生的要求卻極為嚴格。
李稻葵教授回憶,當時在做博士論文時,馬斯金並不告訴他論文題目,而是只告訴他幾個原則,然後要他准備十個題目,並寫下研究思路,「他往往只問一兩個問題就可以看出你對這個題目准備得不夠充分,然後要你回去繼續准備。」經過反復的修改,反復完善,才可以通過論文選題。而在論文的寫作中,是更為嚴格的要求,「每一個細節都會反復考慮,唯恐有一點點馬虎。」 正是這種嚴格的訓練,馬斯金培育出了一大批享譽國內外經濟學界的大師級人物。如今年同樣獲獎呼聲很高的法國經濟學家梯若爾。
同樣,在我國,很多著名的經濟學家都是馬斯金的學生,如著名的馬斯金的「六大弟子」,除李稻葵教授之外,他們分別是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錢穎一教授、經濟學家許成剛教授、白重恩教授、王一江教授、鄒恆甫教授。
梯若爾及其同窗弗登伯格合著的著名教科書《博弈論》的前言中,二人對馬斯金的感激之情溢於言表,在經濟學界有一種說法,馬斯金是那一代經濟學者中最好的老師,培養出來的優秀學生最多最出色! 武漢大學高級中心主任鄒恆甫在聽到馬斯金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消息後,非常興奮地說:「馬斯金和邁爾森是中國經濟學家的老朋友了,感謝他們為我們培養了一些好學生,對他們的獲獎我感到由衷的高興。」
馬斯金此前曾多次來中國講學。據了解,只是到武漢大學講學就去了3次,還曾到中央財經大學講學2次。此外,清華大學等高校也留下了馬斯金教授深邃的思想和敏銳的談話。而每次講學,馬斯金教授都不會是講一次課就一走了之,而是會系統地對一個問題進行講解,「往往只要到中國來講學就要講幾次課,確切地說是開一門小課,而不是簡單的講座」。而出於對中國教育的支持,馬斯金在中國講課大都是分文不取,「他對中國教育表現出極大支持,總是義務支持」。
在2004年,馬斯金還受邀擔任了武漢大學名譽教授。馬斯金還擔任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經濟與管理研究院學術委員會聯合主任。11月初,馬斯金又將前往該校講授《重復博弈理論專題》課程。
萊昂尼德·赫維茨、埃里克·馬斯金和羅傑·邁爾森
他在美國哈佛和普林斯頓大學更是以「最喜歡幫助中國學生的老師」聞名。馬斯金非常樂意指導中國學生,此前他曾經表示,「我很高興可以接觸到這么多的中國學生,曾經有一段時間我每年都會接收一兩個中國學生。」他認為,中國學生最明顯的特點是,他們不僅有深邃的理論追求,而且也非常關注如何將這些理論應用到中國的實踐中去。「其他國家的學生大都將這兩者分得很開,不會同時關注這兩點。這應該是中國學生最特殊的氣質吧,也是我極其贊賞的方面。」據稱馬斯金到普林斯頓後還經常要他的中國學生們為他推薦中國學生。 同時馬斯金對中國進行的改革也給予了相當的關注。正是由於他的理論與中國改革密切相關,吸引了一批80年代中期出國學習的中國學生紛紛拜在他的門下。李稻葵告訴記者:「選擇馬斯金作為導師,正是看到了機制設計理論對於中國改革的廣闊空間。馬斯金研究的領域為中國正在進行的大規模的制度變遷提供了最為貼切的解釋,非常值得中國學者學習研究。」
埃里克-馬斯金(EricS.Maskin)1950年12月生於紐約,1972年獲得哈佛大學數學學士學位後,繼續在哈佛深造。1974年,獲得應用數學碩士學位;1976年,獲得哈佛大學應用數學博士學位。隨後,馬斯金開始在英國劍橋大學進行為期兩年的研究,1977年回到美國並在麻省理工大學擔任。1981年開始,馬斯金成為了麻省理工的經濟學教授。4年之後,馬斯金重返哈佛,並在這里任教16年。2003年出任世界計量經濟學會會長,2004年受邀擔任武漢大學名譽教授。馬斯金現任普林斯頓社會科學院高等研究院主任,也是普林斯頓大學訪問教授。

㈣ 個體網路借貸的運行原則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
(學者建議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根據】為加強對個體網路借貸(P2P)平台企業(以下簡稱「網貸企業」)的依法監管,規范網路借貸企業的經營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網路借貸市場的經濟秩序,促進網路借貸行業依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通過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借貸活動的監管,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不適用本辦法。
網貸企業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備案,在備案的范圍內從事網路借貸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銀監會監管網路借貸活動實行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有效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銀監會監管網路借貸活動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結合的工作準則,堅持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的工作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審慎地履行監管職責,保護合法經營,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監管許可權】銀監會對網貸企業的經營實行備案制度。
網路借貸監管實行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銀監會對網貸企業以及網路借貸活動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對網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經營要求】網路借貸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開、公平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依法依規實施網路借貸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藉助網路借貸平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網貸企業應當建立借貸管理制度,加強借貸管理;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防範金融風險;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客觀真實信息;不得泄露投資者和融資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資。
第六條【監管原則】從事網路借貸活動應當依法接受銀監會監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銀監會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反網路借貸行業規范行為的,由網路借貸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管理職責】銀監會對網貸企業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
銀監會備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備案管理政策;
(二)制訂備案條件和備案程序;
(三)指導備案工作;
(四)制訂網路借貸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
(五)履行備案管理的其他職責。
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具體實施對網貸企業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
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在備案中發現網貸企業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應當及時上報銀監會,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備案要求】網貸企業備案登記時,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並取得電信主管部門網路經營備案證書(ICP);符合本辦法規定備案條件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第九條【備案條件】網貸企業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二)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本,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網路借貸平台的網址、域名已經取得電信主管部門的網站備案手續;
(五)具有相應的網路借貸信息技術安全保護設施;
(六)具有完備的網路借貸業務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備案材料】網貸企業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網貸企業在向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貸經營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網路借貸平台的ICP備案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實繳資本的驗資證明;
(五)網貸企業的組織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職的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資格證明、信用報告、信用承諾書和無犯罪聲明;
(六)網路借貸業務管理制度;
(七)網路借貸有關投資者保護、信息安全、防範欺詐、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備案程序】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應當予以審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決定備案的,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應當自作出備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銀監會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頒發電子備案證書。
經審查不符合備案條件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十日內予以補充,申請人不予補充或者補充後仍不完整的,不予備案。申請人對不予備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核。
備案期間,備案材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網貸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不予備案條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網貸企業的主要股東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背信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金融秩序,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採用非法手段催收債務或者泄露客戶信息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三條【備案產品】網貸企業產品應當備案。產品備案可以與網貸企業的備案同時進行。
備案產品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備案產品名稱;
(二)備案產品期限;
(三)備案產品利率;
(四)備案產品其他信息。
各類產品單筆融資額度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還應當單獨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變更】網貸企業備案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提出變更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備案撤銷】網貸企業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和信息騙取備案,經查證屬實的,由原備案機構撤銷備案。
網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備案機構撤銷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注銷】網貸企業解散或者終止網路借貸業務的,應當自宣布解散或者終止網路借貸業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注銷,原備案機構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網貸企業管理
第十七條【網貸企業職責】網貸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資者、融資者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活動及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資者、融資者進行實名認證,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對網路借貸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及時公告並終止其網路借貸活動;
(五)對投資者的投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六)對投資者的投資信息、融資者的融資信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等資料進行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保管;
(七)建立投資者投資風險揭示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金融風險教育,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活動,使投資者知悉投資風險;
(八)保守投資者、融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資者、融資者及其利益相關方的相關信息;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按照銀監會和網路借貸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向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進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徵信管理】網路借貸活動信息應當納入徵信系統。
網貸企業從徵信系統獲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於與網路借貸無關的任何活動。
第十九條【平台風控】網貸企業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現平台系統的自主訪問控制,使系統用戶具有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增強系統的安全保護功能;
(三)獲取融資者基本情況的功能;
(四)對融資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對融資約定事項進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風險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條【信息披露】網貸企業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網貸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獎懲情況、主要股東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法人治理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二)產品信息:主要包括備案產品基本情況;
(三)業務信息:主要包括經營數據、逾期交易情況及其他信息。
網貸企業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內容無虛假、無誤導、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網貸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間接或變相為自己、股東或者關聯方進行融資;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融資余額超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同一融資者提供再融資;
(三)提供增信服務;
(四)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五)從事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業務,但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除外;
(六)兼營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聯網金融業務;
(七)詆毀、貶損其他網貸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實名注冊】融資者、投資者應當在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實名注冊。融資者、投資者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法性要求】融資者、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規范。網貸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為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干擾融資者、投資者的合法借貸行為。
第二十四條【利率規定】網路借貸利率由融資者、投資者雙方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利率限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融資者權利】融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網貸企業及時辦理委託事務;
(二)要求網貸企業按照規定與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網貸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撮合居間服務;
(四)要求網貸企業、投資者、監管部門保護其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其他法定與約定權利。
第二十六條【融資者義務】融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貸企業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注冊信息;
(二)提供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借貸信息;
(三)保證借貸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資信息;
(五)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時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約定支付本息及服務費用;
(八)其他法定與約定義務。
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貸;
(二)隱瞞就同一借貸項目融資的事實;
(三)藉助網路借貸平台從事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投資者權利】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網貸企業及時辦理委託事務;
(二)要求網貸企業按照規定與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網貸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撮合居間服務;
(四)要求網貸企業保證投資資金安全;
(五)要求網貸企業依約督促融資者歸還本息;
(六)要求融資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網貸企業、投資者、監管部門保護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其他法定與約定權利。
第二十九條【投資者義務】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貸企業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注冊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網路借貸的投資風險;
(四)其他法定與約定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監管職守】銀監會應當依法對網路借貸活動履行指導和監管職責,不得妨礙和干擾網貸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網貸企業的財物,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十一條【監管職責】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備案登記;
(二)對網貸企業的實名認證、信息披露、資金存管、風險控制以及禁止性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
(三)開展網路借貸行業數據統計分析、監測和評估工作,推動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借貸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五)處置網路借貸重大風險事件;
(六)撤銷、注銷網貸企業或者產品的備案;
(七)對網路借貸行業協會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監管措施】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網貸企業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知情人員,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如實作出陳述;
(四)查閱、復制網貸企業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網路借貸管理業務數據系統;
(六)實施與網路借貸有關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等非現場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網貸企業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有權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接受並做出相應處理。
銀監會應當建立網貸企業重大金融風險事件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報告制度】網貸企業提供新的產品、決定停止提供產品、變更服務方式等影響融資者、投資者利益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原備案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協會職責】網路借貸行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接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自律規范】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機制。
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制訂網路借貸行業自律規范。自律規范應當包括網貸企業自律公約、網貸協議範本、禁止性行為規范以及網貸企業信息披露規則等內容。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貸企業信用承諾制度,要求網貸企業以標准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業務、保障融資者與投資者的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及其合法權益。
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將自律管理規范報送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誠信監管】銀監會應當將網貸企業和其他網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網路借貸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網貸企業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一般違規責任】網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資料報送義務的,或者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資料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禁止規定責任】網貸企業開展網路借貸業務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禁止性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程序性處罰】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檢查監督或者調查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處三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阻礙檢查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網路借貸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的;
(二)妨礙或者干擾網貸企業正常經營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網貸企業賄賂的;
(四)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職權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違反規定對網貸企業和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履行職責、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救濟】網貸企業和其他當事人對銀監會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術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融資者,是指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向投資者籌集資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業。
投資者,是指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向融資者提供資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網貸企業,是指依法設立,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為融資者與投資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資交易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主要股東,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網貸企業5%以上股份的股東。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指按照合夥協議約定代表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網貸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參與制訂《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專家名單
法條起草人:
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後,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第一章
李永壯(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管理學博士,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院長):第二章、張三章
吳韜(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第六章
許冰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義(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國高麗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張德環(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碩士):第二章、張三章
課題參與人:
王春霞(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碩士)
孟祥軼(中央財經大學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經濟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
蘇文(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辦公室主任、碩士)
劉華(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出處: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㈤ 中央財經大學走出過哪些厲害的人
說實話,中財走出去的優秀校友真的是數不勝數呀!不過作為15屆即將畢業的學姐,我還是跟大家介紹幾個我比較了解的傑出校友吧~

以上就是我全部的回答了。
㈥ 請問中央財經大學 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的財務管理專業有什麼好的老師帶研究生
我知道中財的,希望能幫到你:
姜維壯教授
李俊生教授
王雍君教授
馬海濤教授
梅陽教授
安秀梅教授
石剛副教授
曾康華副教授
李貞副教授
李保仁教授
李燕教授
溫來成教授
楊華講師
劉玉平教授
劉萍高級會計師
王文素教授
張勁濤副教授
馬金華講師
㈦ 考研究生考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要考什麼呢
經濟指定參考書:(1)高鴻業《西經濟(微觀部)》第六版民版社(2)高鴻回業《西經濟(宏觀部)答》第六版民版社(3)逄錦聚《政治經濟》第五版高等教育版社跨考教育鄭炳師針些參考書目做說明:(1) 指定參考書要求用新版本高鴻業《西經濟》 第六版逄錦聚《政治經濟》 第五版員定要用新版教材復習備考(2) 央財 801 經濟考非細比高鴻業《西經濟》 甚至考教材腳注結束語部比2017 考薩伊定律自於高鴻業《西經濟(宏觀部)》第 13 章結束語(3)近801 經濟 考卷別題目超綱難度高於指定教材比2013道論述題曼昆《宏觀經濟》第15章附錄內容考想專業課取高西經濟部推薦看看范安《微觀經濟:現代觀點》曼昆《宏觀經濟》
㈧ 許飛瓊的人物履歷
性別:女
工作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保險學系
職稱:教授
教育背景:
1. 1985年7月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統計學專業,獲得經濟學學士學位
2. 2000年9月-2002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結業
工作經歷:
1985.7—1994.6 中南財經大學財政分校助教、講師
1994.7—1997.8 武漢大學經濟學院講師
1997.9—2000.5 武漢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2000.6—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教授
至今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
任職情況:1998—2000年任湖北省統計學會常務理事
講授課程:保險學、財產保險、責任保險 、保險法與案例分析
科研方向:商業保險
教學成果和榮譽:2003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十大教學標兵提名獎
1997年獲武漢大學第二屆青年教師優秀教學成果三等獎
1997-1998年獲得武漢大學優秀導師獎
1996-1997年獲得武漢大學優秀導師獎
代表性學術成果
專著有5部,主編2部,合著10多部;獨立完成學術文章有80多篇。代表性成果

㈨ 許飛瓊的介紹
許飛瓊教授,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兼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一直從事保險學、災害學與社會保障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㈩ 中央財經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錯過悔終身
其實中財值得推薦的老師特別的多,大四老學姐就在這里給大家推薦2位我個人覺得超有意思的老師的課,不去上他們的課可能真的會後悔終生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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