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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杜聞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4-18 23:21:37

1.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的老師有哪些 要齊全 多謝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幫助!!!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債權法 姚新華/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知識產權法 費安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房地產法 趙紅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國際經濟法 杜新麗/楊 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導、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金融法、稅法 魏敬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王人博/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國法制史 江興國/馬志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學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法學 阮齊林/鄔明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實務與民事執行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焦洪昌/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學院副院長
仲裁法學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建設部法律顧問
證據法學 洪道德/魯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事訴訟法學 洪道德/劉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中國法制史 馬志冰/江興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2. 能介紹一些中國政法大學的名師嗎

民法:李永軍,朱慶育、劉智慧、龍衛球、費安玲
民訴:楊秀清
刑法:鄔明安,田宏傑、曲新久
刑訴:洪道德
法理:舒國贏,鄭永流
憲法:焦洪昌,王仁博
我說的都是給本科開課的,還有很多,一下想不起來了......

3. 2008年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研究生導師名單

王衛國教授

洪道德教授

張今教授

楊秀清教授

杜新麗教授

吳景明教授

江興國教授

隋彭生教授

魏敬淼教授

梁淑英教授

在詳細我就要犯侵犯私人隱私罪了。

4. 北京共有產權住房預售合同徵求意見 遏制開發商「霸王條款」

3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於《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預售合同(試行)》(簡稱《預售合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現房買賣合同(試行)》(簡稱《現房買賣合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3月21日至3月25日。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上述兩份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條款是在不違背現行《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對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從而使之更加規范化,進而更有利於共有產權房項目開發及共有產權房現房銷售市場的健康發展。
亮點1:
交付的房屋應滿足消防、人防驗收合格
據悉,早在2017年9月,《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為規范共有產權住房配售相關工作,北京市住建委同步推出《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預售合同》,作為試行文本在項目配售過程中供共有產權住房買賣主體使用。隨著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工作的加快推進,在切實解決市民住房困難的基礎上,也逐漸出現了一些由於合同簽訂引發的相關問題。因此,北京市住建委結合近年來簽約合同文本試行情況,形成了此次發布的《預售合同》。
此次出台的《預售合同》堅持「保障買賣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房屋計價方式、貸款利率計算方式、房屋交付配套設施條件等內容進行了相應修改。主合同內容包括說明、特別提示、術語解釋、合同當事人、共有產權住房基本狀況、共有產權住房價款等10章共計28條。合同附件包括住房使用協議、房屋平面圖、裝飾裝修及設備標准等共計12個附件。
而《現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與《預售合同》基本內容一致,但因共有產權住房現房房屋的特點,相較預售合同,共有產權住房現房買賣合同對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規劃設計變更等內容未約定。
在房屋交付條件方面,《預售合同》規定,對聯合驗收的項目、不採取聯合驗收的項目進行了分別的規定,都規定了交付的房屋應該滿足消防、人民防空等驗收合格的證明。
在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佳紅律師看來,這樣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王佳紅表示,「在以往實踐中,往往只是要求交付的房屋達到竣工驗收備案的條件,對於是否通過消防驗收、是否通過人民防空的驗收並未有明確的要求,所以很多項目交付的時候,雖然取得了竣工驗收,但是人民防空工程往往尚未驗收合格,甚至根本無法正常使用。」
亮點2:
違約金金額可約定,沒有上限限制
同時,《預售合同》明確約定,如果房屋在交付時未達到供水、排水、供電、供暖條件的,開發商應該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預售合同》還約定,如果房屋在交付時未達到電話通信、有線電視、寬頻網路使用條件的,開發商應該按照每日的標准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以往開發商的預售商品房合同文本中沒有這種違約責任的處理,導致實踐中開發商無法滿足相關設施設備使用條件的時候,因為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而使得購房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王佳紅如是說。
值得一提的是,《預售合同》對逾期付款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買賣雙方可以公平約定違約金金額,沒有約定違約金金額上限。王佳紅認為,這樣可以防止之前有共有產權項目買賣合同中出現的「開發商規定違約金金額上限」的問題。
亮點3:
室內空氣質量須符合特定的標准
相比以往的預售商品房合同,《預售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做出了規定,明確要求開發商必須要符合特定的標准,而且還需要列名標準的名稱和具體文號。
在以往實踐中,關於空氣質量的標准會發生非常大的爭議,主要因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標准。而關於空氣質量的檢測標准,有國家的推薦性標准,也有國家的強制性標准。開發商往往採用國家強制標准,因為這個標准比較低,而推薦性標准更適合人文居住,但是標准要求較高。
《預售合同》附件六對於公共部分和戶內部分的裝修、品牌、規格、數量、設備設施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對此,王佳紅表示,在以往實踐中,開發商利用樣板房進行宣傳,但又註明「樣板房不作為交房條件」,而合同中對於裝修設備設施等約定不具體、不明確時有出現,發生爭議後,也無法追究開發商的責任。此次《預售合同》在這一方面的規定更有利於保利購房人的權益。
此外,《預售合同》明確,買方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轉讓有關規定執行,包括買方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買方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買方出租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市級代持機構指定的統一網路服務平台發布房屋租賃信息;買方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房屋銷售合同約定使用房屋等。
業內:有利於共有產權房項目健康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教授杜聞表示,共有產權房從屬性上來講,不同於普通的商品房,這種房子一般都涉及更多的公共資源,屬於保障性質的住房。所以,為共有產權房設定標準的預售合同、現房買賣合同不但有利於維護廣大購房群體的利益,也有利於維護相關的公共利益,從而防止個別開發企業或個人利用共有產權房項目侵害共有產權房的「保障空間」。比如,個別開發商會單方面設置一些疑似「霸王條款」的合同條款,最大化規避自身的風險,從而加大了購房人的風險,導致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出現。
杜聞認為,《預售合同》《現房買賣合同》兩份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條款是在不違背現行《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對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從而使之更加規范化,進而更有利於共有產權項目開發及共有產權房現房銷售市場的健康發展。
此外,杜聞指出,在上述兩份合同範本正式推行使用之前,因共有產權房合同產生糾紛一般按照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裁決或處理。在上述兩份合同正式使用之後,就應該推行這兩份規范合同。

5. 民法四先生是那四個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江平,中國人民大學佟柔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被法學界尊稱為「民法四先生」。
簡單介紹一下: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主要著作有:《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編委、民法學科主編);《羅馬法教程》(合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獨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編公司法教程》)(主編、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編、合著);《中國采礦研究》(主編),《中國司法大辭典》(主編);《商法全書》(主編);《證券實務大全》(主編);《商法案例評析》(主編);《沉浮與枯榮》(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等。
中國人民大學佟柔教授,(1921.6. - 1990.9.),滿族,遼寧北鎮人,中共黨員。195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歷任中國人民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中國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第二屆常務理事。主編《民法原理》、《繼承法教程》,合編《民法概論》。國內法學界,尤其民法學界,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民法理論的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贊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學家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有的法學家稱他是「中國民法先生」。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則簡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民法學》(副主編之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論》;《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問題》;《論國家所有權》;《中國民法講義》(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等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王家福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原所長、研究員。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建設工程法學教材編寫課題組編委會委員,男,1931年2月生於四川省南充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曾任第八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審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經濟法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顧問。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民法學會名譽會長、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主要著作:.《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合著);《專利法基礎》(合著);《中國專利法》(合著);《合同法》(合著);《現代中國涉外經濟貿易法》(合著);《現代中國民法論》(主編);《民法學債權》(主編);《中國土地法理論與實踐》(合著);《經濟法諸論》(合著);《經濟法要義》(主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法律制度研究》(主編);《物權法中海域物權的立法安排》等等。
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1933年生,河北威縣人。1950年即參加工作,1960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後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華成功者研究會高級顧問、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暨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文科分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董事會董事、國家教育委員會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長期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並兼任法律顧問和律師工作。2000年11月離休。主要著作:《民法》(主編)、《民商法原理與實務》、《疑難合同案例研究》、《市場經濟與法律》;《民法原理》(合著)等等。

6. 中國政法大學哪個年輕學者寫的民法好

1、劉抄家安,男,1971年12月生,襲漢族,籍貫福建,法學博士,教授,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聘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羅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劉家安教授有著豐富的司法考試培訓經驗,並經常性地為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做法律培訓,對法學的理論問題與實務問題有清晰、透徹的理解。在法學研究方面,發表多部民商法學專著、譯著,在法學權威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
2.朱慶育,男,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民商法專業,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法大孩子稱劉家安為「家安哥哥」,有民法小王子之稱;

朱慶育還在法大有職務,不過已經檔案調到浙大了;

7. 政法大學2000年屆畢業生教授都有誰

王燦發,男,1958年8月出生,山東省成武縣人。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和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專門從事環境資源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同時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國家環保總局深圳環境培訓中心特聘教授、河北科技大學兼職教授、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世界銀行發展門戶網站法律顧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貿易與環境議題專家咨詢組成員。
王燦發教授從1984年起即在廈門大學法系從事環境法的教學工作,後又考取北京大學環境法研究生。1988年到中國政法大學工作後,一直從事環境資源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王教授獨自或與他人合作完成環境資源法的著作30多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多篇。從1994年以來在《中國環境報》「律師信箱」專欄以嚴律師的名義回答全國各地讀者有關環境法的疑難問題200多篇。他還是最近10多年來參與起草中國環境資源立法最多的學者之一,並對中國環境立法有許多獨到的見解。先後被評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優秀科技工作者、北京市優秀教師、北京市勞動模範。其獨著的《環境法學教程》,2000年獲得北京市高等教育優秀成果一等獎。作為訪問學者訪問過瑞典、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加拿大等國,與國外多所大學建立了學術交流關系。他創辦的「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及其免費咨詢熱線,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並為環境法的研究生提供了方便的研究和實習基地。他是中國大陸目前最有影響的環境法學者之一。
胞僥
次嘗

8. 法學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紹!

1、江平:
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2、陳光中
浙江永嘉縣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他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3、賀衛方
賀衛方無疑是中國當今法學界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1999年被聘為教授。1993年6-7月美國密執安大學、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黨員,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4年1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校黨委原副書記、原副校長(兼)王利明接任常務副校長。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雜志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2008年擔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1981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院,獲民法碩士學位。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曾擔任職務: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合同法》起草委員會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通則》起草組核心成員。1990年被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1999年起擔任第四屆及第五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2003年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屆特邀咨詢員、公安部第二屆特邀監督員,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2007年擔任中央政治局《物權法》專題講座主講人。主要著作包括:獨著:《民法》、《民法總論》、《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研究》、《民法學判例與立法研究》、《民法解釋學》、《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物權法》、《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從書》等。

9. 為擺脫行政干預,我國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應當如何改革

覺得有幾個方面:
1、級別管轄上,有人認為應該提高一審級別。因為同級的法院很難對同級政府或其工作部門作出處理而不受到其影響。所以在不能另行建設行政法院的情況下,將一審行政訴訟統一收歸中院可能比較好。且這樣二審是高院,也不會使地方利益和司法管轄有根本性的矛盾沖突。

2、管轄原則上,目前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要在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除非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此種情況下,可能會影響到公正審判。

具體的找了篇網上的論文,相當詳細,你看一下大體觀點也和我差不多。。

行政訴訟一般地域管轄制度改革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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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就被告」原則與「兩便原則」的關系與沖突。

地域管轄,就是確定不同區域法院第一審訴訟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①《行政訴訟法》第17條對行政訴訟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②法條包含兩個內容: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由最初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經復議的案件,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只能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所以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法條規定,原告可以選擇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行政案件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就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可見,行政訴訟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仍然遵循了「原告就被告」的設置原則。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告就被告」原則,是指 「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③傳統的觀點認為,按「原告就被告」原則設置管轄權,可以充分體現 「兩便原則」的精神內涵。「兩便原則」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對人民司法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④「兩便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是便於群眾訴訟;二是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兩便原則」是我國三大訴訟確定法院管轄應當堅持的原則。「兩便原則」充分體現了肖揚院長提出的「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傳統的觀點認為,「兩便原則」就是要讓當事人近距離訴訟,以節約訴訟開支;就是要讓人民法院就近行使管轄權,便於通知當事人,便於查證與執行。因此,行政訴訟案件為了貫徹「兩便原則」的精神,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設置管轄權,是因為符合行政權的轄區范圍,行政機關只有在其行政轄區內才有實施行政行為的管轄權,案件的發生地多是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就原告來說,也多是其轄區內的行政相對人。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方便當事人就近訴訟,也可以方便人民法院通知各方當事人應訴,便於人民查證與執行。另外,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適應了法規、法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區域性特點。法律文件中的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眾多的規范性文件,均有區域性有效的特點,無論這些案件是依據還是參照,它們都是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與標准。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就能保證執行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因區域不同而產生的規范或依據沖突。同時,「原告就被告」,還能對原告起到濫訴的預防作用。⑤

筆者認為,「兩便原則」就是「就近訴訟」的傳統觀點,並沒有完全體現「兩便原則」的精神實質,是偏面的。筆者認為,「兩便原則」的精神實質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訴訟成本;二是司法公正,並且司法公正是核心是靈魂。方便當事人訴訟,就是便於當事人利用審判制度得到公正的裁判,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的爭議不能得到一個公正的「說法」,筆者認為即使在其門家口訴訟,對當事人也是不方便的。當事人如果不能得到公正的裁判,其就會上訴、申訴、纏訴、信訪,其花費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不僅不能節約訴訟成本,反面更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並且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尊嚴與權威。因此,我們不能離開司法公正去奢談什麼方便當事人訴訟。針對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來說,如果僅僅理解為便於法院通知當事人應訴,便於查證與執行是完全不夠的,這也只是抓住了「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含義的表面現象。筆者認為,「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就是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地行使憲法賦予的審判權,不受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擾和破壞,以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就是要保障人民法院在不受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擾下公正地作出裁判,這才是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根本內涵。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時時受到外來壓力的困擾,何談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因此,從上述分析來看,「原告就被告」原則並不能真正完全體現「兩便原則」的實質內涵。

按「原告就被告」原則設置行政訴訟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權,並不能體現「兩便原則」的真正內涵,存在如下弊端:

一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抗干擾能力差,審判權時時受到行政權的干擾和破壞。行政案件的特點是被告一方必是行政機關。由於我國司法體制的地方化、行政化設置,行政機關多掌握著人民法院的財權、政權、人事權。行政機關為了自身的利益,行政案件往往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干擾和破壞,並且相對於其他案件來說往往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按「原告就被告」原則設置管轄權,不能便於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二是不能真正有效地使當事人節約訴訟開支方便當事人訴訟。人民法院針對行政案件的干擾往往無力排除,對行政案件往往不敢受理不敢裁判,當事人不能得到一個公正的「說法」,既損害了司法尊嚴,又引起當事人進一步的上訴、申訴、纏訴、信訪,更是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並不能真正起到便於當事人訴訟的目的。

三是針對便於人民法院查證與執行的觀點來說,也是為現代的司法理念和現實環境所拋棄。隨著我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弱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建立,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越來越窄,舉證質證只能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法官只是被動中立裁判。當事人舉證不能,當事人自行承擔法律後果。因此,便於人民法院查證的基礎將不復存在。就便於人民法院執行來說,更為「執行難」的現實環境所否定。而「執行難」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困撓。

四是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出發點是好的,但是根據我國「畏訴、厭訴、屈死不經官」的幾千年的傳統,以及目前人們依法維權意識的薄弱,特別是針對行政訴訟來說人們更是不知告、不會告、不敢告的現實,原告人濫訴的記錄畢竟是極少數的。

當然,司法不能獨立的根本原因,並不在於「原告就被告」原則設置管轄權,而在於司法體制的地方化、行政化設置。但是在目前我們不能改變司法體制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努力尋找其他途徑,而使行政審判走出低谷徘徊的困境。

二、美國的異籍管轄制度對我國行政訴訟案件一般地域管轄制度改革的借鑒。

異籍管轄制度,是美國民事訴訟在地域管轄權設置上的一項程序規則。根據美國有關程序規則規定,美國的異籍管轄制度是指:「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州籍相同,則該案件一般應屬於某一個州/地區的地方法院進行管轄,聯邦法院不得受理該案;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州籍相異,則應由聯邦法院對該案件行使異籍管轄權,以防止州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的偏袒傾向。」⑥

筆者認為美國的異籍管轄制度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就是一個公正理念。一是異籍管轄制度符合當事人「等距離」⑦訴訟的價值觀念要求。異籍管轄制度為當事人在形式上提供了一個公平審理案件的管轄法院,「為具有不同州籍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訴訟得以公平審理提供了一個較為理想的法院—不偏不倚的聯邦地區法院。」⑧二是異籍管轄制度大大提高了司法的抗干擾能力,為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制度保障。「異籍管轄制度使案件脫離了當事人所在地區的限制,抗干擾能力強,也能有效防止州地方法院偏袒本地居民當事人,歧視外州居民當事人的美國式地方保護主義弊端的產生。」⑨

筆者認為,我們在行政訴訟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權設置上,可以借鑒美國的異籍管轄制度而設置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異籍管轄制度」。

三、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權設置的兩種模式選擇。

借鑒美國的異籍管轄制度,而設置我國行政訴訟案件一般地域管轄的「異籍管轄制度」,提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抗干擾能力,可以採取兩種模式:

一是提級審判。就是提高一審行政案件管轄的法院級別,使行政訴訟案件脫離行政機關的轄區限制。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級別較低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既能使行政案件脫離行政機關的轄區干擾,又符合「上級服從下級」的行政權行使的慣例。同時案件相對集中,可以解決目前基層人民法院案件少司法資源閑置的矛盾,符合管轄權設置「法院負擔適當」的原則。⑩

二是「異域管轄」。就是發揮我國法律規定的指定管轄制度的優勢,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統一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將被告為A區的行政機關的案件指定B區法院管轄,反之亦然。目的仍然是使行政訴訟案件脫離行政權的干擾和破壞。

參考資料:

①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修訂第2版,P82.

②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7條。

③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第3版,P79.

④黃松有著,《與時俱進的「兩便原則」:民事審判改革的指導思想》,載《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P24.

⑤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修訂第2版,P83.

⑥杜聞著,《異籍管轄制度和「利益分析」》,載2004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報》B2版。

⑦「等距離」訴訟,其訴訟格局的實質應包括三個方面:實體裁判結果的等距離一實體公正;程序保障的等距離一程序公正,當事人心理認可的等距離一心理公正。

⑧⑨同⑥。

⑩同①,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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