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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易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4-26 07:51:33

⑴ 摩根和北京市國土局的爭執到底是怎麼回事

國土局與摩根為3.9萬土地出讓金發生糾紛
在過去的半年時間里,北京大部份媒體陸續造訪了總部設在亞運村慧忠北里的北京摩根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下稱國土局)在去年收回了摩根公司手裡的在建項目土地使用權,摩根隨後向朝陽區法院起訴了國土局,這是媒體造訪他們的原因。

去年的10月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公告收回了摩根這一宗總佔地面積為38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他們認定,摩根公司投資在北四環中路的項目「北京摩根中心」沒有在約定期限里將全部地價款繳清。

之後,國土局與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建委、規劃委在北京地方媒體上發布聯合公告,認為摩根中心擾亂了北京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宣布取消了他們的立項批復文件、規劃意見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摩根公司拒絕接受來自這些部門的決定,在今年的1月5日,他們將此事訴諸法院,要求判令國土局解除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並依法受理摩根公司繳納剩餘土地出讓金的申請。另外,他們還分別向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要求他們責令北京建委、國土局及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撤消聯合公告中的決定,恢復頒給他們的一攬子工程許可批文。這些部門先後受理了他們的申請,但眼下還沒有作出裁定。

致命的土地出讓金

沒有在約定的期限里繳清全部地價款,這是導致國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權的原因,此外,國土局沒有透露其他可能導致土地被收回的因素。在上個月早些時候,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分別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法制處、辦公室取得聯系,他們沒有就此事發表什麼評論,只表示會應訴。

摩根公司的法律顧問否認他們有意拖延繳納後續85%的土地出讓金,此前的2002年9月10日和12月13日,摩根公司和北京市國土局分別簽訂了摩根中心一期、二期的土地出讓合同,那時候他們交付了全部出讓金的15%,按照出讓合同的規定,在其後的180天之內,他們應該將剩餘的出讓金全部交付完畢。

不過在2002年底,當摩根公司准備交納土地出讓金時,北京市規劃委突然要求他們修改規劃,甚至易地重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能夠交納土地出讓金。摩根公司方面說,他們是依據相關法律這樣做的。

由於項目已不可逆轉地啟動,在北京規劃委的要求下,摩根公司由開始的易地重建轉向調整項目規劃方案著手報批工作。他們向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出示了通過北京市規劃委報送北京市政府的有關摩根中心調整方案的請示,經過數次申報,這份請示最終在2003年4月14日被確定下來,獲得了北京市官方的簽字認可。

規劃委在給市政府的請示說明中說,2003年奧體公園總體規劃方案確定後,為了使摩根中心項目能與周圍環境協調好,他們要求摩根中心進行調整。他們說,摩根公司一共提交了四個調整方案,經過規劃委研究比較,他們認為,將摩根中心的主體公寓截成三斷比較合適。當北京市的主管官員們都在這份請示上簽字之後,原來總建築面積為426730平方米的摩根中心被削減了10000多平方米。

摩根公司的法律顧問說,北京市的土地出讓金是按照實際建築面積進行繳納的,當項目的規劃調整後,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金也應當隨之調整。他們要求國土局將出讓合同按照新的規劃許可證進行調整,把出讓金調整到正確的水平,然後再進行繳納。

不過據他們透露,北京市國土局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給出任何答復,也沒有對合同及出讓金額進行修改。摩根公司稱,這是導致他們無法繳納剩餘地價款的原因。

2004年的3月,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共同推出他們的71號文件,規定從當年8月31日起,將收回開發企業手中閑置兩年且沒有建設的土地,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不再允許協議轉讓土地,改行招、拍、掛,史稱「8.31土地大限」。摩根公司說,那時候他們向國土局提出不要求調整出讓金,願意多交1000多萬元,「先讓我們把土地出讓金繳清。」

摩根公司沒有解釋他們為什麼不再堅持要求調整出讓金額,並且迫切要求國土局受理他們繳款申請的原因,他們只表示,這樣做是為了配合政府的71號文件。

在會見記者的時候,摩根公司透露,摩根中心的地塊是通過協議轉讓獲得的,2002年,他們從另一家房地產公司手中接受了這塊地,當時該地塊上已經有一個名為「匯景園」的小區存在。摩根公司表示,由於小區開發商沒有取得項目的一系列批文,加之受奧運場館規劃調整的影響,原開發企業尋求退出。他們因此接手了。

但是,在繳納了15%的首付地價款之後,剩餘的地價款由於規劃的調整,加上摩根要求國土局相應調減出讓金額不被接受而未能繳付,這段時間從2002年底開始,一直到2004年的3月摩根主動要求放棄出讓金調整要求,改按原來的全額支付,期間長達13個月之久。有分析師認為,如果摩根在8月31日71號令生效時還不能繳納剩餘地價款,誰也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受到71號令的影響。他們認為,這是摩根主動要求全額支付剩餘地價款的原因。

不過,摩根的全額支付要求很快遭到北京市國土局的拒絕,他們拒絕摩根公司的理由是:由於摩根公司和施工單位北京建工集團有仲裁糾紛,因此不受理他們繳納出讓金的要求。這一結果直到國土局公告收回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權。

在3月31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沒有從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獲得他們對此事的評論。

仲裁糾紛

摩根公司與建工集團的仲裁糾紛致使國土局拒絕受理摩根中心剩餘地價款,這種拒絕到最後變成了國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權的一紙公告。這令摩根公司方面感到不解。

他們的法律顧問對本報記者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和地方的規范性文件,說開發商和施工單位有仲裁和訴訟糾紛就不能交納土地出讓金」。

摩根公司與建工集團的仲裁糾紛發生在2004年,提起仲裁迄今已有24個月。他們的法律顧問說,在2002年,當摩根公司獲得摩根中心地塊轉讓的時候,那時建工集團就尋求介入,為此動用了「種種關系」向他們施加影響,要求承攬摩根中心的工程。

摩根公司在去年冬天對外發布了一份問題說明,在這份說明中明確提到建工集團承攬工程而摩根不得不接受的原因。他們通過這份說明稱,如果不將項目轉由建工集團承建,那麼,相關政府部門就不予辦理相關工程手續。

他們還透露說,這在建工集團先行占場,後補招投標手續,先開工,後辦開工證,簽署了兩份施工合同等情形中可以反映出來。

2002年11月8日和12月8日,建工集團和摩根公司分別簽署了有關摩根中心地下工程一期和二期的施工合同和補充合同,按照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建工集團對摩根中心地下工程實行了全面墊資施工,「也就是說在地下工程驗收後再支付工程款,但是地下工程由於出現了重大的質量責任事故,這樣的質量事故責任直接導致一期地下到現在還完全無法驗收,二期的驗收資料到現在也不全,整個摩根公司地下工程到現在也沒有完全驗收。」

該法律顧問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付款義務,他們也並不拖欠建工集團地下工程款。

地上工程同樣遇到了問題,在2002年11月20日和2003年1月4日,摩、建雙方簽署了建工集團承攬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一份意向書和一份備忘錄,按照意向書和備忘錄,建工集團承諾,對地上工程實行50%的墊資施工,2004年3月雙方還簽訂了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施工合同。

該法律顧問說,就在這個合同剛剛簽署時,建工集團隨即就要求大幅度地提高合同價款,這個合同總價款是4.5億元,建工集團要求最高達8億元,對於這種要求他們表示不同意。

建工集團明確否認地上合同,他們再也沒有簽訂新的合同,摩根公司認為,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他們沒有義務給建工支付工程款,摩根公司也不拖欠建工集團地上工程款。

摩根同時還指認建工集團在工程中有違約行為,在質量上,經過北京仲裁委員會指定,由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鑒定檢驗中心檢測得出的鑒定結論顯示,一期地下鋼結構工程不合格,另經過建工集團認可的,能夠成為質量問題的就有326處。

另外,摩根還指認建工有延誤工期、大肆索要價款的行為。

現在的摩根中心已經停工兩年,摩根中心的法律顧問說,建工集團的人員眼下仍占場沒有離去。3月2日,本報記者提出到摩根中心項目現場看看,只見這座與「鳥巢」等奧運場館毗鄰的項目的確閑置在那裡,沒有順利封頂。他們的法律顧問介紹說,還有兩層沒有完工。不過,本報記者那天在摩根中心的項目裡面只見到摩根方面的一群頭戴安全帽的工人,沒有見到建工集團占場的人。

在上個月早些時候,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與北京建工集團法務部的張立春部長取得聯系,張指稱摩根公司是在炒作,他表示,此事正在仲裁階段,他們不能發表意見,裁決一旦下來,凡事都會很清楚。

張立春說,摩根的確拖欠了他們的工程款,為此他們才停工。現在,兩年時間過去了,摩根公司因為不交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被收走,所有批文相繼作廢,「他們一看沒戲,就出來興風作浪。」

張立春還說,有關工程質量的問題,他們與摩根曾共同請了一家鑒定公司鑒定,結果是不存在問題,「沒有那回事兒(質量問題)。」

但是在3月7日,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摩根公司申請承建方北京建工集團索賠案。他們以工程質量、拖延工期等幾項理由向建工提出20億余元人民幣的索賠。他們稱,這是繼今年1月6日因「拖欠土地出讓金問題」將北京市國土局告上法庭後,通過向承建方提出索賠來解決該項目停工問題的又一舉措。

3月28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再次與張立春取得聯系,並向他提出面訪要求,張立春沒有答應記者的要求。

「集中會見媒體的時間已經過去,」他說,這個官司打了兩年多,他感覺有些累。

他還說,這件事情總會有一個結果,當就摩根中心的地塊進行重新招投標的時候,他相信就會有一個結果出來。他建議本報記者等等看。

「現在,我說我的,他們說他們的,很費口水。」他說。

張立春還表示,他對媒體已經失去信心,因為北京的一些媒體在和他見面之後,對他進行了一些神態描寫並將之發表,說他拿眼睛瞪著記者說話。而且說他承認在摩根工程中建工集團曾有串標行為,為此他感到極不愉快。

他說:「我什麼時候承認串標了?我什麼時候瞪過記者?」

在3月中旬,張立春曾經會見過北京一些媒體,有媒體事後公開披露說,張立春懷疑摩根公司的資金實力,他說,建工集團為摩根中心投入了數億元資金,只獲得摩根公司的1690萬元,並且這筆錢還只是用於支付鋼材備料。

摩根公司認為建工完全是無稽之談,沒有任何依據。

奔走求告

不過,法學界學者認為,無論這種糾紛以什麼方式發展,當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權被國土局公告收回的時候,摩根公司對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完結,只能通過法律另行主張。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對本報記者說,國土局的公告發布之後,鑒於行政行為已經發生效力,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喪失,「除非其通過行政訴訟撤消國土局關於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

摩根公司在抱怨國土局的同時,也對仲裁委員會遲遲沒有做出裁決表示懷疑和不滿,直至他們將國土局起訴到法院,並再次對建工集團提起新一輪仲裁。他們的法律顧問表示,摩根一直相信,法律一定會做出公正的裁決。

但是,在土地被收回後的兩個月時間里,從摩根方面提供的一些材料來看,摩根公司一直試圖繞開法律通過別的渠道來解決問題,如果不是這些渠道不暢的話,摩根未必會將此事訴諸法律。

在去年11月間,摩根公司的股東們曾面見北京市高層官員,並匯報了他們公司和項目的一些狀況,但是他們在北京的官員那裡受到了懷疑——北京市的官員認為,他們沒有,他們的美國投資方AC摩根同樣也沒有資金建設摩根中心。

此外,摩根公司還分別致信北京市的主要官員,請求他們過問此事,敦促有關部門依法行政。

他們雖然和會見媒體時一樣,向官員們出示了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試圖以此說明他們有能力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工程款,也可以在2007年完成摩根中心的建設,但這並沒有令官員們消除懷疑,轉而信服。有官員堅持己見,明確要求他們退出摩根中心的建設,轉交他人建設並炸掉部分已完成建築。

北京的輿論認為,一個背景過硬、實力雄厚的企業,是不大可能遭到滅頂之災的,因此,他們同樣不太願意相信摩根公司的實力,也普遍質疑摩根公司提到的美國資方AC摩根公司,並且一直試圖證實這個公司是否存在和確有其人,不過這種求證迄今還沒有什麼結果——沒有媒體知道這個公司是否在美國本土真實存在。

摩根公司給本報記者的一份采訪問答書中說,AC Morgen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成立者為極少數位於金字塔塔尖的國際資深業界泰斗及商業領袖。他們說,這是一家在全球范圍內皆有表現的頂級信託及投資公司,駕馭及創建著多元化金融工具。

「北京摩根的力量來源於AC Morgen常務董事會所具備的無與倫比的洞察力及他們同世界各地本土權威人士建立戰略合夥聯盟的獨特途徑。」他們說,這家業務范圍包括:共管基金、非美國基金、私募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信託服務及不動產規劃的公司,給他們以力量和信心。

摩根公司的書面材料和口頭談話均顯示,早在1998年前,北京摩根就是AC Morgen在北京建立亞洲總部的代表公司,事實上,北京Morgen公司的股權都是AC Morgen指定人按照中國信託法代持的。

北京摩根那時候有一個前身公司:北京文茂,文茂公司最初的注冊是AC Morgen的聯絡處,「最開始有事情需要接洽聯絡,接下來是辦立項,辦立項之前就和AC摩根達成了合作夥伴關系,」後來文茂公司的持股法人代表幾經易手,當AC摩根與他的中方夥伴合作在2002年申請下摩根中心這塊地之後,文茂由一個聯絡處升格為代持股公司,並辦理了名稱變更手續,北京摩根公司自此開始運轉。

摩根公司還向本報提供了一些書面材料,以證明他們的美國老闆為維護摩根中心的權益做出過努力。這些材料顯示,在去年的11月間,當摩根中心地塊被國土局公告收回後,美國AC摩根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分別從華盛頓來到北京,為他們在北京的投資利益奔走,他們與北京市官方進行了緊密的會晤和斡旋。

AC摩根的首席執行官Tony在一封寫給北京市某位官員的信件里明確表示,他認為摩根事件之所以發生,是有人在企圖用非法手段搶奪北京摩根中心項目,而且他認為,北京市有關官員獲取了太多不真實的信息,並據此採取了無視法律的態度。Tony還說,他確信這起事件系別有用心的人所策劃。

Tony說,為什麼北京摩根公司數次申請支付剩餘土地出讓金並更新北京摩根中心土地使用證,卻屢遭拒絕?而處於同一時期、相同情形的其它公司卻已經成功更新了他們的土地使用證?

此外,摩根公司的人士曾向包括本報在內的中國媒體暗示過,摩根中心由於有著優越的地理位置,鄰近奧運場館規劃核心區,有著巨大無比的升值空間,這可能成為招致他人覬覦的原因。

但顯然,摩根公司中外高層的種種努力並沒有使事情獲得好的轉機,在過去的四個月間,除了走上法律途徑起訴國土局,摩根中心沒有像銀泰中心等北京其他被公告收回地塊的項目一樣,起死回生。

摩根中心的法律顧問上月早些時候曾向北京的媒體透露,他們的美國律師團已經抵達北京,摩根的行政部副經理秦飛在上周的電話里向本報記者證實了此事。秦飛還在3月31日晚間通過郵件告訴本報記者,在朝陽區法院的審判尚未出結果時,不久前他們還分別向北京市中院和北京市高院提起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上訴和民事賠償訴訟,秦飛說,國土局的做法使摩根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在過去的一周時間里,他們並沒有向本報記者透露有關此事的更多最新進展,也沒有提起美國律師團在華的行蹤。

法學家觀點

在就國土局是否應該以土地使用權人的項目存在糾紛為由,拒絕收取他們的地價款,一些法學者普遍認為,僅就其給出的理由和做出的舉動來看,國土局顯然有違法行為。

身在美國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3月29日通過郵件向本報記者表示,如果僅僅是由於承建商和開發商的糾紛,當然不構成國土局拒絕受理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理由。

劉凱湘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局之間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關系,開發商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之間是建設合同關系或合作合同關系,後者之間的合同糾紛與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法律上的聯系。

劉凱湘說,如果開發商未按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達到合同約定,則國土局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這完全是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與建設合同或合作合同沒有關系;另外,延期開發,國土局可以收回土地。

他還認為,國土局以存有糾紛為由拒絕受理地價款,後又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清地價款為由收回土地,這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拒絕受理地價款是行政不作為行為,收回是行政作為行為,但都是違法行為。」

他還援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說,國土局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拒絕開發商繳納地價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同日也告訴本報記者,在土地出讓合同關系中,出讓方受領土地出讓金是一種義務,法律上稱之為受領義務。

柳說,以存有糾紛為由拒收地價款,理由不能成立,又以沒有交清地價款為由收回土地,這屬於違背誠信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並不能當然地有合同解除權。如果開發商違反支付地價款的義務,國土局應當進行催告,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才有單方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3項)。柳經緯說,法律對單方解除合同加以限制,是為了確保合同得以切實履行,防止當事人借口對方違約輕易解除合同。

柳經緯對此還抱有憂慮,他說,由於國土局在土地出讓的問題上,扮演著雙重角色,它既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常常使問題復雜化。

劉凱湘則表示,要防止法律不被某些職能部門在行使公務權力時,人為地將「部門行為」強化或拔高成是在「依法行事」或「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法律行為。這就是中央現在提出的當務之急:行政體制改革。

他說,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關鍵是要加強對政府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強化監督機制和責任機制;另一方面,法人、自然人要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本身也是一種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⑵ 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後):

1、高銘暄:泰斗加學術(刑法界的祖師爺)

高銘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環縣人。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⑶ 北京大學法學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義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拆遷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建議廢止或修改

D

⑷ 中國法學院排名 ~以及中國最有名的法學教授 (請註明是哪個學校的) 求詳細解讀~

法學院沒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學質量、教授的知名度、就業等等進行排名~~
另外法學院的各個專業的排名情況也很重要,特別是在讀研究生的時候,注意專業上的排名
如武漢大學在國際法、環境法方面是在全國遙遙領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學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國大學法學院排名

1中國人民大學
2北京大學
3中國政法大學
4武漢大學
5清華大學
6吉林大學
7復旦大學
8中山大學
9廈門大學
10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11西南政法大學
12南京大學
13南開大學
14浙江大學
15華中師范大學
16華東政法大學
17山東大學
18北京師范大學
國內名校法學專業院校的不同發展歷程,學科發展的側重,特色。
一、老牌勁旅,雄風不減
昔日名揚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稱法學界的老牌勁旅,他們欣逢盛世,在激昂奮進的發展中在法學領域獨領風騷,雄風不減。 據中國科學評價研究中心提供的相關信息顯示,2006年法學專業全國各院校綜合排名中,脫胎於「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寶座。
中國人民大學——老牌法學強校,民商法實力最強
人大法學院是在作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為老牌的法學強校,擁有憲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個國家級重點學科,其中民商法實力最強。名次 法學院系 一級國重 二級國重 一級博點 教授數 學術權威個數
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陳衛東、高銘暄等16
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是 4 一批 46 朱蘇力、陳興良、賀衛方等16
3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是 2 一批 100+ 馬懷德、卞建琳、徐顯明等14
4 武漢大學法學院 否 2 一批 36 余勁松、余延滿、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學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開國、李昌麟、龍宗智等6
6 吉林大學法學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張文顯、鄧正來、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吳漢東、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廈門大學法學院 否 1 二批 28 徐國棟、邱興隆、陳安、朱崇實4
9 華東政法大學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華、顧耕耘2(或有童之偉)
10 清華大學法學院 否 無 自審二批 26 張明楷、張衛平、王保樹等11
11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否 無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復旦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23 李昌道、張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16 林來梵、孫笑俠、胡建淼3
14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否 1 否(2二級) 13 沈四寶1
15 山東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3二級) 22 0
16 南京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16 葉必豐、鄭成良2
19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學 否 無 否(0二級) 30+ 陳明華、汪世榮2
注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有十餘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專職法學教授數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是否新增二級國重還有待考察,表中均計現有學科。
注4:中國政法僅有二個二級國重,即評為一級國重——略顯牽強。
注5:中國政法等院系刑法未獲二級國重,吉林大學卻意外收獲之——難道張文顯發力?
注6:中南政法自稱有44教授,是否少計?
注7:清華大學法學院如獲得民商二級國重,其排名應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點學科和博士點的指標為主要依據,兼顧師資力量。
注9:清華大學法學院的一級學科博士點是清華大學依許可權自行審批的,非教育部審批。
注10:山東大學雖擁有三個二級博點,但無大腕,故排名相應降低。
注11:沒有博點的西北政法入圍主要是基於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數目較多。
結論1:從一級國重的比拼來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經是不爭的第一集團。
結論2:武大法學院與西南、吉大,以及其後的中南、廈大法學院、華東、清華法學院和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構成了第二集團。
結論3:人大、武大(或許還有吉大)仍然憑老教授支撐,未來不容樂觀。
結論4:京外傳統政法院系日趨衰落。

⑸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現任領導

院 長:張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長:
潘劍鋒(分管本科生教學)王錫鋅(分管國際合作、中國法碩士項目)楊曉雷(分管行政、財務、校友、籌資、繼續教育、國內合作、圖書館(行政))薛軍(分管科研、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圖書館(學術資源))郭靂(分管研究生教學)
院長助理:殷銘(行政) 楊明(研究生教學) 車浩(本科生教學) 侯猛(科研)陳若英(國際合作) 李媛媛(國際合作) 書 記:潘劍鋒
副書記:朴文丹路姜男
委 員:王成、朴文丹、楊曉雷、汪建成、沈巋、張騏、張守文、郭靂、潘劍鋒 主席:楊曉雷
委員:張守文、潘劍鋒、朴文丹、王錫鋅、楊曉雷、薛軍、郭靂、錢明星、路姜男、殷銘、喬玉君、陳志紅、張騏、徐愛國、李紅海、凌斌、湛中樂、沈巋、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張智勇、葛雲松、許德峰、易繼明、樓建波、王新、車浩、汪建成、江溯
秘書:殷銘 主席:錢明星
副 主 席:張雙根粘怡佳
組織委員:洪艷蓉
宣傳委員:王社坤
福利委員:張 婕
女工委員:黃 晨
文體委員:賈薇薇 主席:陳興良
副主任:陳瑞華、沈 巋
委員:(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懷德朱蘇力劉凱湘劉 燕張守文張 騏 賀衛方錢明星龔刃韌崔建遠梁根林 潘劍鋒 主席:潘劍鋒 副主席:宋 英 委員:郭 靂、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鬱林、徐愛國、王 慧、易繼明、王 新、樓建波、薛 軍

⑹ 司法考試要考哪些科目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共兩卷。分為試卷一、試卷二,每張試卷100道試題,分值為150分,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共50題、每題2分,兩張試卷總分為300分。
具體考試科目如下: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主觀題考試設置選做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具體考查科目為: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證書:
A證——必須以本科及以上學歷報名,分數達到360及以上,才可以獲得A證。
B證——戶口屬於放寬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考生,司法考試成績在360以上。
C證——屬於國家規定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當年考試成績達到公布的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考生。

注意:改革後原法律職業資格B證已經取消,只有A、C兩類證書,但原已考過司法考試的考生,證書不受影響。

⑺ 幫忙舉例說物權的一物一權原則

物權法原則的重新審視
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物一權原則首先需要討論的問題是:一物一權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還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這個問題似乎已有定論,即指前者而非指後者。例如,有的學者非常明確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權之成立,此為一物一權主義。」;或曰:「一物一權主義系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但其實不然,有的學者認為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或者說,「一物一權一方面是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在性質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權。」由此可以看出,一物一權原則中的「權」到底為何種權利亦即僅指所有權還是指所有物權尚存較大的爭議。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所有權,這是既符合財產的私有屬性又符合法律的邏輯安排的。因為所有權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確立社會財富的歸屬關系,定紛止爭。若允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所有權,這比沒有確定一物的所有權還易引發人們之間的紛爭和矛盾,不利於物的利用。這就是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已經存在的「所有權遍及全部,不得屬於二人」規則。至於共有,則是二人以上對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權,而不是分別獨立地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不與一物一權原則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甚或兩個以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情形則是在不違背財產的私有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設定或以使用為目的的用益物權或以擔保為目的的擔保物權,正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和實現所有權價值的途徑。一物之上存在數個他物權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權的「權」並不包含他物權,而應當僅指所有權。

那麼,何以學者們都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同時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以上性質上互相排斥或者說內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權之義?進一步推敲,何謂「性質上相互排斥或者內容上互不相容」?舉例來說,甲將自己的房屋設定抵押於債權人乙,乙取得抵押權,甲旋又將該房屋設定抵押於丙,丙亦取得抵押權,兩個抵押權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它們的性質相互排斥嗎?它們在內容上互不相容嗎?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以什麼為性質上相互排斥或內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斷標准?難道乙的抵押權和丙的抵押權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假若該房屋的價值小於其所擔保的債務總額,兩個抵押權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其實若發生此種情形,法律的處理規則很簡單也很清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抵押權先於後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同時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同時實現。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認為此二抵押權是不能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例,若未經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那也是物權法定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要解決的問題,與一物一權並無關系。

有學者舉下列之例欲說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權:某開發商將一棟房屋的不同單元分別售給各買受人,買受人以其所購買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銀行借款,同時開發商又以整個房屋向另一銀行作抵押借款,這兩項抵押權就會形成矛盾和沖突。其實,所謂矛盾和沖突是指權利實現後果上的矛盾和沖突,而非指權利性質和效力上的矛盾和沖突。兩項抵押權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設若全部的單元套間都辦理了抵押,則仍依前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先於後登記的實現、同時登記的同時按債權比例實現的規則處理;設若只有一部分單元套間辦理了抵押,則未辦理抵押的部分由後一銀行行使抵押權,已辦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沖突規則處理,問題都可得到解決。

又例:甲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設定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於乙,乙取得他物權,則非經地上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設定抵押權,若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地上權人同意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權應屬無效,但此時導致抵押權無效的原因並非一物一權,而是對已設定權利負擔的物權在為處分行為或為再負擔行為時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保護他物權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權人同意所有權人在同一物上再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此時的抵押權仍為有效,一物一權原則不能適用。不僅如此,若是他物權人自己在土地上設定抵押,則毫無問題,此時,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數個物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地上權人的地上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這些權利「和平共處」於一物之上,有何沖突與矛盾呢?!至於實現程序時的順位屬於權利行使的後果問題,而與權利的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是無涉的。

再例,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對建築工程的優先權(或如有的學者稱之為法定抵押權),設若發包方此前已將該建築工程設定抵押權於甲,此時也不存在施工人的優先權(法定抵押權)與甲的約定抵押權這兩個他物權相互沖突或矛盾的問題,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權原則的適用而導致甲的抵押權無效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權利實現的順位效果問題。

其實,在他物權的場合,根本不存在適用一物一權的可能性,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中,地上權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地上權,在同一物之上形成兩個性質相同的他物權,例如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包,在轉包的場合,原承包人並不喪失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即屬於用益物權,地上權),而轉承包人也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地上權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抵押權。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場合,承典人可以將承典的房屋轉典,其自身仍為典權人,而轉承典人也取得典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用益物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例子上面已經說明。我們無法找出一個實例來說明一物之上設定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他物權,而這幾個他物權卻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時成立並受到法律保護,所謂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權」的命題在邏輯上是無法解釋的,在實證分析上是無法找到注釋的。

即便能夠證明實踐中有個別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他物權,也只說明一物可以存在數個他物權為常態,一物只能存在一個他物權為異態、為例外。而將異態或例外作為原則顯然是十分不妥的。何況,事實上連這種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

所以,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法中一項僅適用於所有權的原則,一物一權中的「權」僅指所有權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權。有學者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盡管未對其理由進行充分的說明。一物一權的准確說法應當是「一物一所有權」,但為稱呼上的簡潔及尊重約定俗成起見,仍舊稱為一物一權無妨。

⑻ 講憲法,學憲法觀後感1000字

憲法學,讀後感
《憲在:生活中的憲法蹤跡》讀後感

讀到一本好書,就相當於結識了一位良師益友。先談談,為什麼要讀這本書的。首先就是因為老師留下的作業,要求讀一本有關憲法的書,並寫下讀後感。這樣的作業我是很喜歡的。許多人說,讀書沒用。讀書的確是一件在短時間內,看不到什麼效果的,但它就像是小溪匯聚一樣,你不知道什麼時候,轉過身,發現自己已經擁有一條大河,甚至是一片大海。我個人非常喜歡的一句話:「要麼運動,要麼讀書,身體和靈魂總有一個要在路上。」

其次,選擇讀這本書,是既偶然又必然的一件事。先前提到過,主因是因為老師留下的作業。我是喜歡讀書的,只是有時會耐不住性子,對,這樣就引出了一點原因,因為這本書它薄。有多薄?目測是1.5cm的厚度。比我之前在圖書管中借到的評議憲法的書,實在是薄了太多。對法,一直以來我是保佑崇敬的態度的。很簡單,沒有法,社會就無法正常有序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他也是正義的,公平的。我也曾想過選擇法律專業,但是自己的興趣所在終究不是在這里,這是題外話,就不必多說了。

很多人,都覺得法,憲法,都是很抽象的,它雖然源於生活,但是在人們的高度總結、擴展下,又運用了及其專業的術語,總是讓人有一種遙遠的感覺。就像是學以致用一樣,面對枯燥的條文,我更喜歡運用到實際生活當中。更何況憲法應該是「活的」,因為他需要,也的確是隨著社會和歷史的發展而不斷成長著的。按著這樣的想法,我以「憲法與生活」為關鍵詞在網上搜索,最終,找到了這本書《憲在:生活中的憲法蹤跡》。

這本書的作者是張千帆教授,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以及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主任。本書收集了張教授近年發表在報刊和電子媒體的短文或講演,分涉中國憲法的回顧與展望、憲法與愛國、地域平等、財產權保障、行政法治等十二個領域。第一眼看到這本書書名時就覺得其中肯定另有深意,正如張教授解釋:「之所以採用了這個書名,一是取『現在』的諧音,表明憲法既不是逝者如斯的過去時,也不是遙不可及的將來時,而是『現在進行時』,我們最關心的是現在這部正在使用中的憲法;而是暗含著憲法無所不在的意思,它關系著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讀了這本書後,我發現,正像張教授說的那樣,今天的中國幾乎每一個重大社會事件都是憲法問題。正是憲法中規定的未能得到很好地遵守和有效的使用,才造成了孫志剛事件,「毒奶粉」事件,環境污染與食品安全危機等一系列重大問題。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最終的方法便是認真地運用憲法。中國憲政從1908年走到今天,確實已經十分不易,但是,中國的憲政之路遠沒有完結,似乎剛剛開始。我一直覺得,不完美是好的,說明還有發展空間。發達國家用上百年的時間發展到了現在的程度,改革開放距今不過三十多年,這樣的成就,難道不讓人驕傲么?

1982年,憲法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中國對代議制民主的追求。1999年第三次修憲加入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的理念,2004年第四次修憲則進一步要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可以說現行憲法內容上已經和世界基本「接軌」了。不過,和一個世紀以前一樣,還是需要向其他國家學習。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即使是他國的失敗,也可以作為中國的成功之母。這本書中,的確指出了很多生活中存在的社會問題。但是,面對種種現象,在閱讀張教授的剖析之後,感到的不是疲憊,傷感,失望甚至是絕望,而是滿滿的希望。真的覺得那些個性激憤的「憤青」,應該閱讀這本書,一味的指責,謾罵能解決什麼問題?只有顯示你的無能。為什麼不靜下來好好分析問題,找一找解決的辦法呢?張教授在書中明確的提到「愛國和憲政當然不是顧此失彼的矛盾選擇。今天,你們要用愛國的熱情來推動憲政,因為只有虛心吸取世界各國的經驗教訓,用你們的知識和抱負將中國建設成一個憲政國家,才算得上真愛國!」

在我心裡,一本好書,除了作者寫本書的主題意圖可以讓人啟發思考,有所收獲意外,在其他方面也應該是可以有所借鑒的。例如,在「愛國需理性」一篇中,面對外國政府,媒體,對中國一些社會現象的指責,批評,張教授指出「其實不論他人的批評是善意還是惡意,我們大可不必在意其背後的圖謀;儒家傳統告訴我們,真正應該在乎的不是別人怎麼看我們,而是我們自己究竟如何。不可否認的是,中國今天還存在許多問題,因而,與其將注意力放在如何回應對方的攻擊,不如切實解決自己的問題讓別人無話可說。」這是針對理性愛國而提出的言論。仔細想想,在生活中,面對他人的指責,誤解,我們不也應該如此做么?

所謂「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一本好書,要想真的讀懂,領悟,只看一遍是不夠的。這本書,值得去反復的品讀。

⑼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發展歷程

(一)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在中國法學教育中,歷史最悠久。1898年在戊戌新潮中誕生的第一所高等學校,後易名為北京大學的京師大學堂,從一開始就在她的專門學第三門「高等政治學」內設有法律學課程。1902年根據清政府《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的規定,在大學專門分科政治科內設法律學目。1904年1月修訂大學堂章程,改大學專門分科為分科大學堂,在政法科大學堂內設法律學門。1917年,國民政府對北洋大學與北京大學進行科系調整,北洋大學改為專辦工科,法科移並北京大學,北京大學工科移並北洋大學。
(二)法律學門學制四年,所設課程分為兩類。一類為主課,設:法律原理學、大清律例要義、中國歷代刑律考、中國古公歷代法制考、東西各國法制比較、各國憲法、各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各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各國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國法(羅馬法、英吉利法、法蘭西法、德意志法)。另一類為補助課,設:各國行政機關學、全國人民財用學、國家財政學。學生讀完主課和補助課,尚可隨意選修其他課程。修業期滿,寫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即為畢業。王家駒、程樹德、芬來森(英國)、李方、王基磐、陳籙、沈覲扆、岡田朝太郎(日本)、白業棣(法國)、博德斯(法國)、震均鋆、科拔(英國)、王寶田、嵇鏡、徐思允、巴和,為政法科最初的教員。
(三)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清政府將學款移作他用,京師大學堂處境艱難。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京師大學堂復又開學。教育總長蔡元培著手改革舊教育制度。5月改京師大學堂為國立北京大學校,改大學堂總監督為大學校長,以嚴復任之。1913年2月,改政法科為法科,以孫祥齡為學長。是年法科法律學門招新生一班。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學舊制的同時,對法科也進行一系列改革。11月聘李大釗為北京大學圖書館主任,兼為法律學門講授社會立法;聘周家彥、左德敏、徐崇欽、黃振聲、徐墀、黃右昌、陶履gōng、胡鈞、馬寅初、張祖訓為法科本科教授;王彥祖、郭汝熙、朱錫齡、韓述組、林損、李景早、黃國聰、倫哲如、黃振華為預科教授;廢政府官吏為專任教員。同時還改定了課程。年底,法律學門有本科生206人,預科生222人,成為全校大的學門。在改革法科教學制度的同時,在法律學門還設立法律學門研究所,以黃右昌為主任,聘王寵惠研究比較法律、張嘉森研究國際法、周家彥研究行政法、羅文斡研究刑法、左德敏研究保險法、康寶忠研究中國法制史、陳長樂研究美國憲法、王景歧研究中國國際關系及各種條約、徐崇欽研究商業及工廠管理法。1918年在體制上又出新舉措,由黃拔聲、黃右昌、梁宓、王景歧、孫孝移、雷孝敏、周家彥、康心孚、左德敏、陳介、鵬屠振、余啟昌、何基鴻、組成法律學門教授會,實行教授治門。1919年旋又將法科法律學門改為法律學系,設系主任一人,由該系教授會選舉產生。還將舊學制中均為必修課的各門課程,改為半為必修、半為選修課程。學生選修課程,可選該系課程,亦可選他系課程。這些改革措施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教師教書,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師生思想活躍起來,經常參加新聞研究會、哲學研究會、馬克思學說研究會等團體舉辦的學術講座,學習世界上先進的文化思想,投身新文化運動,參加五四愛國斗爭,並組織法律研究會研討國內外一系列重大法學問題。自此,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漸成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和科研的重要陣地。
(四)20年代,法律學系的課程設置日趨完善,師資力量有所增強發展,但後期由於北京大學屢有變故而法律系亦因之多有變動。1924—1925年,法律學系課程已達30餘門,教員人數亦有所增加。所設必修課有:民法總則、民法債權總論、民法債權各論、民法物權、民法親屬、民法繼承、民事訴訟法、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條例、商法商事通例票據船舶、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憲法學、行政法總論、行政法各論、外國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經濟學原理、專門研究(以論文和譯書為研究方法)。選修課有:法律哲學、社會立法論、中國法制史、羅馬法、刑事政策、法院編製法、破產法、法醫學、社會學、財政學總論、第二外國語。主要教員有:余qǐ昌、張孝移、王世傑、張志讓、梁仁傑、左德敏、林志鈞、黃右昌、陳瑾昆、石志泉、白鵬飛、李浦、燕樹棠、夏勤、杜國庠、程樹德、林彬、馮承均等。然而1927年7月奉系軍閥張作霖政府取消北京大學,將北京的九所高校合並為京師大學校,並北京大學法科到北京法政大學,稱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國民政府復將京師大學校改為中華大學,8月16日又改為北平大學。迫於北京大學師生要求復校的強烈抗爭,1929年8月南京政府恢復國立北京大學的名稱,法律學系也隨之恢復成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
(五)1930年12月,蔣夢麟任北京大學校長後,仿照美國改革教育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改革在於:設法學院,以周炳琳為院長。法學院設政治、經濟、法律三系。法律系主任為戴修瓚。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該系教授副教授組成,系主任為主席。法律學系課程分必修和選修兩種,師資頗可觀。必修課:黨義(王先強)、政治學概論(浦薜鳳)、經濟學概論(盧郁文)、心理學(樊際昌)、國文、第一外國語、第二外國語、民法總則(燕樹棠)、民法物編(余啟昌)、民法債編總論(劉志敭)、民法債編各論(戴修瓚)、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林彬)、特種民事法(公司法、何基鴻,保險法、李浦,票據法、海船法,(戴修瓚)民事訴論法(李懷亮、石志泉)、刑事訴訟法(陳瑾昆)、刑法分則(林彬)、羅馬法(趙之遠)、強制執行法(於光熙)、行政法各編(白鵬飛)、國際公法(王化成)、國際私法(燕樹棠)、英文法律選讀(燕樹棠)。選修課:中國法制史(程樹德)、中國法制史專題研究(程樹德)、法理學(趙之遠)、社會學(許德珩)、德國法(何基鴻)、破產法(王家駒)、勞工法(何基鴻)、法醫學(劉北霖)。學生學習實行學分制,每年上課至少在28周以上,四年修滿132學分即為畢業。第一、二學年每學期選習至多不得超過22學分,第三、四學年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8學分。學生畢業,得學士學位。1934年成立法科研究所,由院長兼主任,負責培養法學研究生。
(六)1937年平津淪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奉命南遷,於長沙組成長沙臨時大學。38年春旋又遷往昆明,改校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此間原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的部分師生奔赴抗日前線,部分師生編入西南聯大法商學院,歷時8年。法商學院由法律學系、政治學系、經濟學系、社會學系、商學系組成。由於組成西南聯大的三校中,只有北京大學有法律學系,因而聯大法商學院的法律學系即為原北京大學法律學系。西南聯大8年期間,法律學系主任為燕樹棠。其間先後在法律學系任教的教授除燕樹棠外,有戴修瓚、蔡樞衡、芮沐、費青、陳瑾昆、羅文干、張企泰、李士彤、李祖蔭、章劍、馬質夫、趙鳳喈;副教授有林良桐。聯大法律學系注重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兩方面人才的培養,課程設置亦注重這兩者的兼顧。所設課程有:國文、英文、中國通史、邏輯、自然科學、西洋通史、哲學概論、社會學、政治經濟學、法學緒論、民法概論、憲法、國際公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民事訴訟法、商法、公司法、破產法、行政法、中國司法組織、中國法制史、國際私法、勞工法、社會立法、法理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海商法、保險法、民事執行法、程序法、土地法、票據法、刑事政策、法醫學、畢業論文。學生實行學分制,讀完140學分左右方可畢業。每年招生20名左右,8年間在聯大法律學系就讀學生約200名,研究生3名。法律學系許多師生積極參加了愛國學生運動。
(七)1946年5月,西南聯大結束,三校復員。北京大學重遷北平,於是年秋開學。法律學系與政治學系、經濟學系合為法學院。至共和國成立,其間法律學系主任先後由法學院長周炳琳和教授冀貢泉、費青擔任。課程體系進一步完善,師資力量亦有加強。課程方面,增加了比較憲法、司法制度研究等。此間在法律學系先後擔任教授的有:燕樹棠、費青、蔡樞衡、戴修瓚、芮沐、戴劍、李士彤、黃覺非、劉志yáng、冀貢泉、李祖蔭、王克勤、張忠德、趙鳳喈、龔祥瑞、嚴景耀(兼);副教授有汪暄。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數亦大大超過西南聯大期間累計達600多人。處於中國革命趨於勝利前夕的法律學系師生,積極參加了進步的學生運動。
(八)1949年新中國的誕生,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帶來變革的曙光。法律學系對課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設有馬列主義法律理論、國家法、新刑法原理、新民法原理、憲法原理、婚姻法、國際公法、審判工作、商事法原理、犯罪學、法醫學、政策與法令、蘇聯法律研究、名著選讀、國際公法研究、國際私法、畢業論文等課程。學生除學習這些專業課程外,還要學習其他系開設的一些課程。課程仍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實行學分制。共和國誕生前在法律系任教的教員此時多還在系任教。張志讓、何思敬等教授曾來系兼課。1952年,新中國實行院系調整,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並入北京政法學院。由著名法學家、時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錢端升教授出任北京政法學院首任院長。
(九)1954年,在政務院副總理、中央政法委員會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導下,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得以重建。司法部教育司司長陳守一受命出任重建的法律學系第一屆主任。「依靠老幹部,大力培養青年教師,吸收有真才實學的老教師,充分發揮老教師的作用」,是重建法律學系的指導思想。1954年8月,法律學系新一屆教職工41人在北京大學集結。他們分別來源於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北京政法學院(今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政法機關和北京大學。其中包括一批歐美留學歸來的教授、學者。1954年9月12日,北京大學校長馬寅初教授鄭重宣布法律學系重新成立。重建後的法律學系設有系辦公室、國家與法的理論教研室、國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資料室。1956年8月,在原有四個教研室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研室、審判法教研室、國際法教研室。當時法律學系辦系指導思想和制定教學計劃的基點是:「學習蘇聯先進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1958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195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馬錫五都來系作過報告。法律學系教學計劃從1954年至1966年前,先後共有六次較大的變化,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要求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修改,幾次教學計劃的修改特點大致如下:
(一)學制:由四年制改為五年制。
(二)培養目標:開始為政法工作者、法律高級專門人才;五年制時期為法學家、政法研究人才與師資、理論研究人才。
(三)法律專業課程(包括選修課),建系初期介紹蘇聯法學的課程略多些。
1954年法律專業課26門課程中蘇聯課程比重較大,約有七門,中蘇內容結合的課程約有六門,共十三門課,佔法律專業課一半。
1955年法律專業課31門,主要以講中國內容課程為主,取消了蘇聯民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行政法及法院組織法。合並了蘇聯與人民民主國家法,將法醫學改為必修,增開了國家與法的理論專題、檢察監督、司法統計。
1956年法律專業課27門必修課中取消了蘇聯國家與法的歷史,蘇聯財政法,增加了政治學說史,我國的農業合作社法。
1959年法律專業課26門課中必修課中增開了人民公社規章制度,公檢法組織與任務、資產階級國家法、國際關系史、資產階級民商法、羅馬法。
1960年法律專業課19門,其中將刑法學、訴訟法、婚姻法等六門課合並為政法業務課,增開了馬列主義經典著作介紹。
1961年至1966年教學計劃基本無多大變動,法律專業課程為21門課,增開了馬列主義經典著作選讀,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現代資產階級法與批判,將刑、民法改為刑事政策與法律和民事政策與法律。重建後的法律學系第一次科學討論會,是在1955年五月四日舉行。法律學系自重建系以來,每年校慶,均舉辦科學討論會。許多優秀論文參加學校評選,有的參加高校評選。
由於法律學科的實踐性強,師生注重教學與社會實踐的結合,廣泛參與國家有關法律的起草,經常出席國家機關的有關會議,並在法院審判活動中擔任陪審員和律師。系主任陳守一教授擔任北京市律師協會籌委會主任;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專業課程的教師十多人,擔任兼職律師,多次擔任重大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人和辯護人。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沈陽審判日本戰犯、有重大影響的李萬銘詐騙案等,該系兼職律師都曾出庭辯護。此間對外交流活動主要是與前蘇聯東歐國家進行,陳守一教授等曾四次出訪前東歐國家,後者也有學者多次造訪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從1954年到1956年,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每年招生120名左右,其中約半數來自在職幹部。
(十)從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由於政治運動和勞動的增多,法律學系正常的教學、科研活動受到沖擊。「反右」、「反右傾」、「大躍進」等,歷史性地與法律學系師生的生活糾葛在一起,留下諸多沉重的回憶。在這一時期,教學計劃中增大了勞動鍛煉、實習和社會調查等方面內容的比重。學制改為五年。培養目標為「政法研究人才和師資」、「政法工作者」、「理論研究人才和師資」等。
1960年將民法和刑法教研室合並為業務教研室。這十年中招生雖不曾中斷但招生人數每有降低。1962年僅招生19人。本科生從1957—1966年共計招收約360人。1959年開始招收三年制研究生,至1966年共招收24人。
(十一)文化革命十年中,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受到嚴重沖擊。1970年,宣布了取消法律學系的決定。由於法律學系教職員團結一致,據理力爭最終使法律學系得以保存,成為全國僅有的兩個免遭解散厄運的政法院系之一。教職員基本沒有分散,圖書資料基本沒有流失,為以後恢復教學和研究工作保存了力量。1966—1971年6年間法律學系沒有招生,也沒有其它形式的教學活動。1972年,一批教師在剛剛得到平反之後,即致力恢復正常的教學工作。首先開辦了北京市政法、公安幹部短訓班,隨後舉辦了華北五省市政法幹部培訓班。197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學系三十六名教職員合並到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恢復時他們中絕大多數又回到中國人民大學。1974—1976年,法律學系連續招收三屆共計150餘名工農兵學員,並同時舉辦多期幹部培訓班,為恢復法學教育和法制建設作出了貢獻。這期間開設的課程逐漸增多,為幾屆工農兵學員及幹部培訓班學員開設的課程已有20餘門:哲學、政治、經濟學、中共黨史、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選讀、國家與法的理論、中國法制史、中國憲法、外國憲法、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婚姻法、勞改法、刑事偵查、國際法、法律文書等。
(十二)1977年,隨著正常的招生制度在全國得以恢復,北京大學法律學系迎來新的轉機;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法律學系進入了大發展的新時期。在新時期,法律學系的基本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逐步得以明確;把法學教育、研究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結合起來,同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法制建設結合起來,建設一流的師資隊伍,設置先進和完備的專業體系和課程體系,加強學術研究、多出優秀的學術成果,培養一流的、多層次的法學人才,促進和發展國際法學教育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使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成為法學教學與法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對國家、人民做出應有的貢獻。2009年,法律學系已成為北京大學最大的系之一。自1977年以來,先後擔任法律學系主任的有陳守一、馬振明、張國華、趙震江、魏振瀛、吳志攀。
(十三)新時期伊始,法律學系即把師資隊伍建設當作中心工作之一,招回和調進一批教學骨幹。從1979年起,每年開展評定職稱工作。同時注意挑選畢業的博士、碩士留系任教,注意吸引在國外學有所成的博士、碩士回系、來系任教。到1998年2月,全系在編教職員112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或相當於副教授職稱的41人。在編和返聘教授中有博士生導師21人,享受國家級突出貢獻津貼的28人。教師中獲博士學位的有24人。另外,有一批知名人士受聘在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十四)法律學系經常注意教學研究機構的建設。到1998年2月已設9個教研室;法學理論教研室、法律史教研室、憲法與行政法教研室、刑法與犯罪學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經濟法教研室、國際經濟法教研室、國際法教研室、訴訟法與司法鑒定學教研室。其中法學理論和國際法為國家教委批準的重點學科;另有資料室和辦公室等教學管理和教學輔助機構,先後成立了由法律學系代管或隸屬於法律學系的12個研究機構;國際法研究所、經濟法研究所、犯罪問題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立法學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比較法與法社會學研究所、法制信息中心、勞動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所、稅法研究中心。另設有同和律師事務所,燕園法律事務所,司法鑒定室。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這些研究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中,有的是國內所僅有的,有的是國內最先設立的。
(十五)專業體系和課程設置體系,是法律學系在新時期中發展尤快的環節。首先,就本科生的專業和課程設置來說:1979年,根據當時的急需在全國率先增設了國際法學專業,1980年又率先增設了經濟法學專業,1993年再增設國際經濟法學專業。這就形成一個包括法律學專業、經濟法學專業、國際法學專業、國際經濟法學專業在內的在國內屬於尤為完整的法學專業體系。在發展專業體系的同時,法律學系的課程設置體系不斷發展。經多次調整,1993年開始,本科生進校後任選專業,學滿兩個專業學分的可取得雙專業畢業文憑。與此同時,再次修訂教學計劃,貫徹「加強基礎,淡化專業」的精神,加強了基礎課比重。全系所開本科生專業課程已逾70門。其中全系各專業必修課17門:法理學、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概論、合同法、刑法學、國際法、國際私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律文書、律師實務與律師道德;法律學業必修課6門: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與繼承法、企業法/公司法、司法鑒定學、犯罪學、勞改法;經濟法學專業必修課9門:經濟法總論、企業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劃法與投資法、財政法與稅法、金融法/銀行法、會計法與審計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國際法學專業必修課8門:中國外交史、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組織、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國際司法判例、專業外語;國際經濟法專業必修課8門: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經濟組織、專業外語;全系各專業限制性選修課23門:現代西方法律哲學、立法學、當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國司法制度、中國法律文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外國憲法、公務員法、羅馬法、外國民商法、實用刑法學、青少年法學、外國刑法、刑事偵察學、刑事技術概論、法醫學、保險法、中國經濟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學、外國婚姻法、票據法、國際稅法、國際法與國際組織專題。除專業課程外,還有若干門全校性公共課程。其次,就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課程設置來說:經過這些年發展,到1998年,已有12個專業36個研究方向招收碩士研究生。這12個專業分別是: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環境法;法律學系有八個授予博士學位的專業,它們是: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憲法學、刑法學、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環境法、經濟法。
(十六)法律學系注意將教學與學術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鼓勵教員開好課、多開課、開新課,鼓勵教員鑽研學術、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到1997年,全系在新時期共編撰各類高等法學教材近百部,出版學術專著一百六十餘部,發表論文一千四百餘篇。各類工具書60餘部。教材中有30餘部系由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教員主持或參與國家教委、司法部組織編寫的統編教材。獲獎教材為:《法學基礎理論》(新編本)、《憲法學概論》、《民法教程》、《民事訴訟法教程》、《國際法》、《經濟法原理》等等。
專著中有許多是屬於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項目。許多教材由於編寫與出版早、質量好,在法學教育界起了良好的作用。
法律學系還於1978年創辦了《國外法學》雜志,1988年又改刊為《中外法學》。法律學系法律圖書館是保存、管理圖書資料工作進行得較好的圖書館。法律學系研製的《CHINALAW電腦輔助法律研究系統工程》,建立了中國法律資料庫,填補了國內法學領域的一項空白。由香港知名人士邵逸夫先生捐款和國家教委撥款投資興建的「法學樓」於1993年3月交付使用,為法律學系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了更為有利的物質條件。
(十七)培養人才是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最主要的任務之一。經過這些年的發展,已形成高層次、多形式的辦學模式。不同層次的人才培養目標各具特點,但它們的共同點在於:要求學生或學員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和在不同程度上分別掌握該專業所需具備的理論、知識和能力。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的實際需求,既重視基本理論又重視從實踐出發,培養實用性專業人才。另一方面,隨著博士、碩士研究生在學生中比例的增加,更重視社會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從1977年到1997年,共招收本科生2906人,其中除1989級至1992級本科學生因軍訓實行五年制外,余皆實行四年學制。從1978年到1997年,共招收碩士研究生1402人,碩士研究生班約50人,博士生178人,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二百餘人。自1977年以來,授予法學學士學位2418人,碩士學位887人,博士學位71人。1993年,面向全國招收已獲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35人,攻讀法律課程,成為該系首批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從1993年開始,為提高在職人員的法學理論水平,推動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為國家培養較多的法律專業人才,法律學系在北京、深圳、汕頭、昆明、廣州、煙台等地舉辦碩士學位課程研修班。從1985—1988年,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檢察幹部法律專修科,共培養大專層次學員600餘人。1983—1989年承辦經濟法幹部專修科,培養學員110人;1986—1990年為全國武警幹部舉辦法律專科函授班,四年中,培養大專層次的畢業生5000人左右,並先後承擔北京地區的函授教學任務及部分省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教材編寫和教學輔導任務。1985—1990年,支持煙台大學、寧波大學等創辦法律學系。1980—1993年,與北京市司法局、九三學社聯合創辦北京市法律業余大學。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的教職員也參與了北京大學分校法律學系的創辦和管理。1988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教委決定成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成為該中心的基地之一,每屆招收學員60至70人,十年中為全國法院系統培養各類幹部600餘名。經國家教委批准,從1987年起與香港樹仁學院合辦法律本科文憑及學位教育,到2009年已招收11屆,共1800餘人,其中已有400多人獲學士學位;從1991年始,又在法律本科文憑及學位教育的基礎上,在香港招收民法專業、國際法專業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到2009年已招7屆,兩專業共招碩士研究生70餘人,1994年首屆碩士學位學生畢業,有13人通過論文答辯獲得碩士學位。與香港樹仁學院合辦法律本科文憑及學位教育以及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為香港回歸培養了一批法律專門人才,該項教育榮獲1997年北京市普遍高等學校教學成果一等獎。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這十數年間,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招收學生、學員的人數、授予學位的人數培養人才的人數,大大超過歷史上各個時期的總人數。
(十八)法律學系還是全校對外學術交流活動最為活躍的系之一。文化大革命以前,法律學系被列為絕密專業,對外交流活動很少。解密後,對外交往迅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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