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教授上海交通大學
A. 楊立的介紹
楊立,男,上海交通大學化學化工學院化工系教授,上海交通大學能源研究院教授,電化學工程與技術研究所副所長,汽車動力電池材料研究所副所長。

B. 楊立的個人簡介
1997年3月日本名古屋大學獲化學工程專業工學博士學位。曾以正式終身員工身份任職於國際著名企業日本ガイシ株式會社(NGK Insulators, Ltd.),該公司中央研究所主任研究員。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化學化工學院化工系教授,上海交通大學能源研究院教授,電化學工程與技術研究所副所長,汽車動力電池材料研究所副所長。國際交流協會(ITE,美國非營利法人)理事。中、美、日國際先進電池合作項目副主席兼中方首席代表。全國電池行業特聘科技專家。上海市化學電源協作組副組長,江蘇省綠色電源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委員會委員。首屆上海「浦江人才」計劃入選者。日本名古屋大學中國同窗會幹事長。
留日期間,直接參加了日本NEDO「新陽光計劃」的燃料電池用氫膜反應器的研發;染料敏化太陽電池的產學研共同研究;以及NGK-Daimer Chrysler的聯合研發項目。目前,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劃(國家973),主持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863)等項目的研究及一批國內、國際合作項目。在國內外發表論文100多篇,包括AIChE J, Ind. & Eng. Chem.等所在研究領域的國際著名學術刊物,出版日文版專著一部(日刊工業新聞社出版),申請或獲得日本,美國,歐洲及中國專利50餘項。

C. 楊立的人物簡介
1997年3月在日本名古屋大學獲化學工程專業工學博士學位。1997年4至2003年8月任職於日本ガイシ株式會社(NGK Insulators, Ltd.),任該公司中央研究所主任研究員。2003年9月回國,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化學化工學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學能源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電化學工程與技術研究所副所長。國際交流協會(ITE,美國非營利法人)理事。中、美、日國際先進電池合作項目副主席兼中方首席代表。全國電池行業特聘科技專家。江蘇省綠色電源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第一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上海「浦江人才」計劃入選者。日本名古屋大學中國同窗會幹事長。
留日期間,直接參加了日本NEDO「新陽光計劃」的燃料電池用氫膜反應器的研發;染料敏化太陽電池的產學研共同研究;以及NGK-Daimer Chrysler的聯合研發項目:電動汽車用大型動力鋰離子電池研發工作。目前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劃(973計劃):「大面積低價長壽命太陽電池關鍵科學和技術問題的基礎研究」(2006CB202600)的研究;主持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項目:「高比能、安全型鋰二次電池用新型離子液體電解質體系的設計與開發」(2007AA03Z222)等項目的研究。已發表SCI、EI論文90餘篇,申請、公開或獲得日本,美國,歐洲及中國專利50餘項。

D. 鋰電池獲得諾貝爾化學獎,未來它將如何續航
「一年前我就預測過,這三位將來會獲得諾獎。」上海交通大學汽車動力電池材料研究所副所長、化學化工學院楊立教授在接受東方網采訪時表示,在他看來,三位獲獎人在近幾年的諾貝爾化學獎得獎名單中當屬「實至名歸」,含金量很高。
談及鋰電池應用的長期發展前景,楊立教授展望,未來鋰電池如能實現無線充電將是一種理想狀態,「所謂電池,就是一個能量的易拉罐。如果能實現無線充電技術,那麼電動汽車也可以大大減輕自身重量。將來,鋰電池和太陽能、風能配合使用可能是更好的出路。」
E. 楊立仁,楚材中統的歷史原型
1、楊立仁原型:
徐恩曾(1896—1985)
上海開辦無線電培訓班時期經歷與楊立仁極為相似,後為中統巨頭。楊立仁與林娥的感情糾葛,源於徐恩曾與中共叛徒費俠的經歷。
2、楚材原型:
陳立夫+陳佈雷,原型應該取自陳立夫,只是他最終以自殺結局,這個結果又有蔣介石文膽陳佈雷的影子。
陳立夫(1898-2001)美國留學,秘書,中統。 作為蔣介石意志的直接貫徹者,電視劇中楚材的學歷,身份,在黃埔的地位,對中統的影響力,均可以從陳立夫身上找到影子。
楚材和陳立夫都是美國大學畢業的。都是蔣介石的秘書,隨後建立了中統,雖然在中統主事時間並不長,但是始終是中統背後的「影子武士」,操縱大權。
陳布雷陳布雷(1890~1948) 相似關鍵詞:秘書,自殺。 對黨國之忠,對蔣介石之忠,陳布雷可謂鞠躬盡瘁到最後一刻。這和楚材的情感也有相似之處。此外,廉潔清正,一心為蔣介石,這也是電視劇中對楚材的一點評判。

(5)楊立教授上海交通大學擴展閱讀
1917年,陳立夫在上海以第5名的成績考入天津北洋大學學工礦,畢業後又赴美留學。就在他准備接受中興煤礦公司聘請任采礦工程師時,大哥陳果夫轉來了蔣介石的兩份電報,蔣介石表示希望他能到廣州協助自己。
陳立夫的志向本不在政治,但因哥哥勸說以及與蔣介石的叔輩關系,還是去了廣州。陳立夫從此踏入政壇,沒成為一名工程師,引為終生憾事。1925年,留美回國的陳立夫任蔣介石機要秘書。1929年,29歲的陳立夫任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長。
F. 拿能力說話的作者 知道是 楊立新,可我不確定是哪個人,誰能提供個人簡歷或者資料
楊立新的學術歷程
我從1980年開始研究民商法,已經20年了。在這20年中,大體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
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後,先是在民事審判庭辦案。這是我最早對民商法的了解。
1980年,我雖然不在民事審判庭工作了,但是對侵權行為法理論產生了興趣,開始進行研究。1981年,為給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准備材料,參加了對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研究工作。在審閱了幾百件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卷宗以後,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素材。同時,我把國內能夠找到的侵權行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進行學習和研究,寫出了《關於處理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幾個問題》的調查報告,在上報上級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學研究》編輯部。《法學研究》編輯部在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點文章發表。這對我的研究和學習是一個極大的鼓舞。
1983年,我到中央黨校學習半年,這半年是我集中進行民法學習的關鍵時間。中央黨校圖書館的藏書非常豐富,法律書籍很多。我每周都要從那裡借很多書,在課余進行學習,對民法積累了感性的認識。
1984年9月,我考入中國政法大學進修學院,專修法律,授課的老師都是法學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銘暄教授、孫國華教授、關懷教授、陳光中教授、嚴端教授、張晉蕃教授等等。在這些高師的教誨下,使我對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在佟柔老師的教導下,我對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學習之餘,我全面收集了中國侵權行為法的專著和論文,以及中國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國外翻譯過來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權行為法的理論和實踐,之後,寫出了《侵權損害賠償》專著的書稿。在《民法通則》公布之後,對書稿進行了改寫,畢業時,就將這部書稿送到了出版社。在這個期間,還寫作了一些文章,在有關刊物上發表。
1987年,我在政法大學畢業之後,結合實踐的情況,寫作了《試論共同危險行為》一文,對共同危險行為的理論和在實踐中應用的問題,提出了肯定的意見,然後,這篇文章在《法學研究》上發表。如果說,1981年在《法學研究》上發表第一篇文章的時候還是一種對民商法研究處於不自覺的狀態的話,那麼,這篇文章的發表則滲透了作者對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較為深刻的理解。這篇文章的基本理論被司法實務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決的,並被最高法院的有關刊物所登載,成為指導審判實踐的指導性判例。
1988年,在出版了《侵權損害賠償》一書之後,我開始了《侵權特別法通論》的寫作。這一年,我考入了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首屆民法班(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辦)。這期民法班,佟柔老師幾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親自授課,親自輔導,親自主持討論。此外,趙中孚教授、鄭立教授也非常關心高法班,主要的課程,都是這三位老師親自講授。可以說,我們在高法班的這次學習,要比研究生的待遇還高,教學內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業余時間繼續寫作《侵權特別法通論》,得到了佟柔老師的親自指導,詳細詢問我寫作的計劃,幫助我錘煉主題,最後為我的這補助著作寫了熱情洋溢的序言。根據本書的主要內容寫作的《論侵權特別法及其適用》一文,參加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第一次法學理論研討會,在大會閉幕時上宣讀,獲得優秀論文獎。
1989年畢業,在畢業論文的評價上,趙中孚老師對我的論文的口頭評價是「特優」。
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
1990年2月,我被調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工作。這樣的工作環境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個非常廣闊的天地,使我有機會接觸全國民事審判的最新動態和情況,參與最高司法機關制訂民商法司法解釋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審理等工作,因而在實踐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層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寶塔尖端之上,視野更寬,角度更高,認識更為全面。
這一年,與《法學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將「判解研究」作為《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欄目,並將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對債權准佔有人給付的效力》作為欄目的開篇之作,從此,也開創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結合判例和司法解釋進行深入的學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釋的深層次的理論問題,指導實踐,發展理論。
嚴格地說,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還是對民法理論和實踐經驗的積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論觀點,整理自己的心得體會,同時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審判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釋,豐富自己的實踐經驗。
在這一時期,也寫作了一些文章,並編寫了一些實踐性較強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審判諸問題釋疑》、《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司法實務》、《精神損害賠償疑難問題》、《民事審判若干理論和實踐問題》、《涉台港民事糾紛司法對策》、《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釋義》、《侵權和債務疑難糾紛司法對策》等。
在《法學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發表了一批文章,如《論債權人撤銷權及其適用》、《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論小說侵害名譽權責任》等。
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
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時期。經過十幾年的積累,特別是經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年的積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觀點需要進行整理。這時,恰好我調到煙台大學從事教學工作,有了充裕的時間來做這項工作。
這一時期的研究、寫作重點,一是人身權法的研究,二是擴展民商法研究的領域,向債法、物權法、親屬法等方面發展。
在前二年,在教學中,除了在每周的幾小時課程和學習外語的時間外,我幾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進行寫作。特別是在1994年,一年發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較有分量的文章。同時,集中精力,進行了《人身權法論》的寫作。
在1995年,我已經調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工作,這里環境寬松,又不負責重要的領導工作,因此,繼續了在煙台大學的研究工作。
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萬字的《人身權法論》長篇專著的寫作任務,同時在業余時間,進行校對等出版前的工作;編輯了《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這部論文集,並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冊,再版印刷1萬冊。合作寫作《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人格權法新論》、《民法.侵權行為法》等著作。完成的論文有《我國他物權的重新構造》(《中國社會科學》發表)、《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自由權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濟》、《侵害肖像權及其民法救濟》(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學研究》上發表)、《論損益相抵》、《論貞操權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濟》(以上兩篇文章在《中國法學》上發表)、《新聞侵權問題的再思考》、《論善意取得制度》、《對完善我國債的保全制度構想》、《論相鄰防險關系》等。
這一期間,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黃金時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時期寫成的。這一時期寫作的著作,構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
四、一九九六年至現在
從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壓力越來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時間越來越少,只能在業余時間進行。好在在不久以後,就是實行了雙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兩天的時間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並沒有中斷。
在這一個期間,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內容是:
1.
總結、整理對侵權行為法研究的成果,寫完了75萬字的《侵權法論》一書,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冊書不到1年就基本銷完,深受讀者的歡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國侵權行為法》,合著法學統編教材《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編輯出版《損害賠償專家指導叢書》,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編輯出版《損害賠償理論和司法實踐叢書》。
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編輯出版了匯集二十年來的全部論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
對合同法的研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制訂和公布,主持編寫了《中國合同法的釋解與適用》,《合同法的適用與執行》,以及《合同法總則》(上冊)。
對人身權法繼續進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學統編教材《人格權法》。
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理論進行研究,寫了數篇文章和參加了有關專著的寫作。
以上僅僅是我對自己民商法研究學術活動的簡要總結,遠遠不能表達我對民商法的深情。回顧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歷史,我深深地體會到,民商法理論是一個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庫。這一生能夠從事民商法理論研究,是一個福分,既可以使你在這個法律領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時,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論和公平、正義的精神,永遠滋養著學子的身心,讓你永遠做一個好人,永遠不要去傷害別人。因此,我對從事民商法研究永遠不悔。
20年來發表的法學研究論文目錄
1.《我國他物權制度的重新構造》 《中國社會科學》1995年第3期
2.《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 《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3.《自由權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濟》 《法學研究》1994年第4期
4.《侵害肖像權及其民事責任》 《法學研究》1994年第1期
5.《論債權人撤銷權及其適用》 《法學研究》1992年第3期
6.《對債權准佔有人給付的效力》 《法學研究》1991年第3期
7.《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 《法學研究》1991年第6期
8.《試論共同危險行為》 《法學研究》1987年第5期
9.《關於處理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幾個問題》 《法學研究》1981年第6期
10.《論損益相抵》 《中國法學》1994年第3期
11.《論貞操權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濟》 《中國法學》1994年第4期
12.《新聞侵權問題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
13.《論對債權之准佔有人給付效力及適用》 《中外法學》1994年第3期
14.《關於侵權小說編輯出版者的民事責任問題》 《法學評論》1994年第2期
15.《論合夥共有財產》 《政治與法律》1995年第2期
16.《勞動能力喪失及其損害賠償》 《政治與法律》1994年第4期
17.《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法學家》1995年第4期
18.《新中國侵權法司法解釋的現狀及思考》 《法學家》1994年第2期
19.《論善意取得制度》 《法學家》1993年第3期
20.《債權侵權行為及其損害賠償研究》 《上海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21.《對完善我國債的保全制度的構想》 《上海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
22.《論名稱權及其民法保護》 《江蘇社會科學》1995年第1期
23.《論婚生子女否認與欺詐性撫養關系》 《江蘇社會科學》1994年第4期
24.《論家庭共同財產》 《政法學報》1994年第4期
25.《論侵權行為的概念》 《政法學報》1994年第3期
26.《財產共有權基本問題研究》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4期
27.《論相鄰防險關系》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2期
28.《論工傷事故與損害賠償》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4年第5期
29.《論國有公共設施設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賠償責任》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
30.《論小說侵害名譽權責任》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2年創刊號
31.《論信用權及其損害的民法救濟》 《法律科學》1995年第4期
32.《論公民身體權及其民法保護》 《法律科學》1994年第6期
33.《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 《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34《論債權人代位權》 《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35.《侵害留置權的損害賠償》 《法學》1994年第7期
36.《侮辱誹謗罪的附帶民事訴訟之我見》 《法學》1987年第3期
37.《論准共有》 《法學與實踐》1995年第4期
38.《批復性侵權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及適用》 《法學與實踐》1994年第3、4期
39.《霍夫曼計演算法及其適用》 《法學與實踐》1987年第1期
40.《論債的保全》 《法學與實踐》1990年第2期
41.《論幼年證人資格》 《法學與實踐》1986年第6期
42.《間接證據證明結構》 《法學與實踐》1985年第5期
43.《論夫妻約定財產》 《法學天地》1994年第3期
44.《論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認定》 《法學學刊》1994年第2期
45.《論合夥糾紛與合夥訴訟》 《煙台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46.《論一般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河北法學》1995年第2期
47.《論國外人格權的歷史發展》 《河北法學》1995年第4期
48.《論侵害抵押權》 《河北法學》1994年第5期
49.《規范性侵權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及適用》 《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
50.《試論定作人指示過失的侵權責任》 《河北法學》1991年第2期
51.《霍夫曼計演算法與萊布尼計演算法及其適用》 《河北法學》1990年第1期
52.《論債權人撤銷權》 《河北法學》1990年第3期
53.《論妨害婚姻關系的名譽損害賠償》 《河北法學》1988年第6期
54.《論人格損害賠償》 《河北法學》1987年第6期
55.《證據系統芻議》 《河北法學》1986年第1期
56.《試論間接證據的證明方法》 《河北法學》1985年第2期
57.《試論郵政侵權行為》 《當代法學》1988年第1期
58.《試論僱用人的轉承賠償責任》 《當代法學》1987年第3期
59.《論侵權行為的轉承責任》 《政法叢刊》1990年第1期
60.《論我國侵權行為特別法規的實體內容》 《政法叢刊》 1988年第1期
61.《對侵權行為特別法規幾個問題的研究》 《政法叢刊》1988年第2期
62.《試論喊號助威者的民事責任》 《政法叢刊》1987年第1--2期
63.《關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幾個問題》 《政法叢刊》1986年第3期
64.《試論近年來刑法犯罪構成的發展變化》 《政法叢刊》1986年第1期
65.《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 《福建審判》1994年第3期
66.《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二)》 《福建審判》1994年第4期
67.《論子女撫育費的確定和變更》 《四川審判》1994年第2期
68.《論離婚後子女撫養關系及其變更》 《甘肅審判》1994年第2期
69.《論幼年證人的資格》 《浙江法學》1986年第3期
70.《試論公民幫工換工的風險責任》 《政法學習》1987年第2期
71.《試論治安處罰中損害賠償的性質》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
72.《怎樣計算財物損失價值》 《法學季刊》1986年第3期
73.《判決書常見錯別字匯析》 《司法文書與公文寫作》1987年第6期
74.《判決書常見標點符號錯誤》 《司法文書與公文寫作》1986年第1、2期
75.《略論裁判文書的宣讀》 《司法文書與公文寫作》1985年第2期
76.《淺談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的寫作》 《學習與輔導》1988年第9期
77.《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儲戶掛失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理論闡釋》
《作者文集》第1集
78.《論我國個人合夥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
79.《論對婦女人格權的侵權及其法律保護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
80.《中國古代侵權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
81.《唐代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
82.《論<清律>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
83.《當前債務案件的新特點及其對策》 《作者文集》第1集
84.《論人民法院信息系統的創制》 《作者文集》第1集
85.《對民間借貸之債司法解釋的評釋》 《作者文集》第2集
86.《保證人在主合同沒有變更時的保證責任》 《作者文集》第2集
87.《獎券糾紛的性質及對策》 《作者文集》第2集
88.《儲蓄存款損失的性質及其法律責任》 《民事審判諸問題釋疑》
89.《侵害生命權的間接受害人及其損害賠償》 《作者文集》第2集
90.《公民姓名權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2集
91.《對財產犯罪受害人起訴侵權賠償問題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
92.《侵權案件程序法適用的有關問題》 《作者文集》第2集
93.《對適用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修改意向的評釋》 《作者文集》第2集
94.《他物權的歷史演進和我國他物權制度的重新構造》 《作者文集》第3集
95.《論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6.《論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
97.《論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文集》第3集
98.《社會經濟發展與人身權民法保護》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5年第6期
99.《論取得時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
100.《關於侵權民事責任構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
101.《試論精神損害賠償的幾個問題》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102.《論侵權特別法的程序法》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103.《論侵害財產佔有權及其損害賠償》 《作者文集》第3集
104.《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文集》第3集
105.《審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幾個理論與實踐問題》 《作者文集》第3集
106.《締約過失責任原理及其適用》 《作者文集》第3集
107.《論情勢變更原則》 《作者文集》第3集
108.《論重大誤解》 《作者文集》第3集
109.《關於查辦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幾個實務問題》 《作者文集》第3集
110.《論檢察機關在國有資產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1996年第1期
111.《論司法解釋詮釋》 《作者文集》第3集
112.《論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
113.《論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及其處理規則》 《作者文集》第4集
114.《論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及其處理規則》 《作者文集》第4集
115.《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作者文集》第4集
116.《論產品侵權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7.《論高低危險作業致還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18.《環境污染致還責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19.《論地下工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0.《論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還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1.《論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2.《論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3.《論法人的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4.《論共同侵權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25.《論侵權行為的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
126.《論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及其賠償規則》 《作者文集》第4集
127.《論一般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河北法學》1995年第1期
128.《社會經濟發展與人身全民法保護》 《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學報》1996年第 期
129.《國外人格權的歷史發展》 《作者文集》第4集
130.《論信用權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4集
131.《論屍體的法律性質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4集
132.《中國身份權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3.《論親權》 《作者文集》第4集
134.《論榮譽權及其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文集》第4集
135.《定金的若干理論和實務問題》 《作者文集》第4集
136.《關於留置權的幾個一般問題》 《作者文集》第4集
137.《留置權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8.《關於留置權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39.《關於留置權消滅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
140.《新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1.《新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債權保全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2.《新合同法規定的雙務合同抗辯權的理解和適用》 《作者文集》第5集
143.《全國人大法工委召開的專家座談會對〈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見 《作者文集》第5集
144.《「王海現象」的再思考》 《中國律師》1997年第 期
145.《論服務欺詐》 《作者文集》第5集
146.《論懸賞廣告》 《作者文集》第5集
147.《論侵害債權》 《作者文集》第5集
148.《論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作者文集》第5集
149.《論數種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賠償數額計算》 《通化審判》1998年第3期
150.《侵權行為法研究熱點問題三論》 《作者文集》第5集
151.《論人身傷害慰撫金賠償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
152.《論身份權及其民法保護》 《作者文集》第5集
153.《論共同共有不動產中的善意取得》 《法學研究》1998年第 期
154.《論新中國民事行政檢察的發展》 《河南政法學院學報》1998年第 期
155.《關於修訂家庭婚姻法如何處理配偶忠實義務的幾個問題》 《作者文集》第5集
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訴條件》 《作者文集》第5集
157.譯文《合夥法中的已決事項不再理和間接禁止翻供原則》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158.譯文《美國法官的民事責任》 《疑難民事糾紛司法對策》第2集
G. 上海交通大學 楊立為什麼不是院士
上海交通大學,
不掛網公布此類信息,
可嘗試詢問學校辦公室、教務處。
祝你新年學業進步。
H. 楊立的介紹
楊立,男,籍貫是江蘇無錫,上海交通大學化學化工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電化學工程與技術研究所副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