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張建偉教授
『壹』 我們應當如何理解「功大於過」的判斷
基本上都是將浙江叔侄奸殺案等冤案審判法院功大於過單獨提煉出來,作為一個醒目的標題。於是,輿論嘩然,議論紛紛。有人質疑這是不是在為法院造成冤假錯案而庇護,也有人攻擊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嘛!還有人評判這是典型的違背司法倫理。
應當說,這都是標題黨惹的禍。需要注意的是,類似的反應甚至謾罵,盡管如此激烈而尖銳,但兩天後便逐漸聲音變小了,甚至銷聲匿跡了。由此可以說明,只要認真地讀完全文,自然而然就會贊同沈德詠同志的判斷。
看起來,這是一位作為國家一級大法官的主觀判斷,但綜觀全文並環顧當下可知,這是一個來自於司法實踐、出自於中國國情的客觀判斷。
這是一個合乎情理的客觀判斷,因為防止生命被錯殺是最大的功。一個冤假錯案可能導致一個公民被錯誤羈押甚至毀掉一個家庭,也可能導致一個公民被錯殺而毀掉一個人的一生,這是事後任何補償及賠償都難以彌補的。但是,相對於一個人因為錯案而導致錯誤羈押來說,如果一個人因此而斷送了生命,那就真正屬於永遠無法彌補了。因此,在許多案件中為防止一個人被錯殺方面,法院是有功的。人死不能復生,生命無法重來。為此,沈德詠同志才特別強調,在生命這個最大主題面前,我們寧可錯放也不可錯殺。試想,待到冤假錯案平反時,如果那人卻已撒手人寰,所謂的平反昭雪還有什麼現實意義?所以,首先從情理上講,保證不能錯殺是一條人同此心的情理。當然,相對於這個功來說,其中的過不論是什麼客觀原因、有什麼特別壓力,都是無法迴避、無法原諒、無法彌補的。
這是一個合乎推理的客觀判斷,因為文章所言此功非彼功。沈德詠同志在文中所依據的功過二元邏輯,其實只是防止錯殺的功過判斷,而非防止冤假錯案的功過論述。各種輿論將其無限放大而大加批判甚至指責,事實上已經混淆概念,以偏概全。通覽全文,我們可以發現,該文並非為當初法院的審判辯護,更不用說是為法官庇護。全文的核心是在探討如何避免與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而不是為法院系統評功擺好。所謂功大於過只是為了理性分析冤假錯案發生的有關原因。正如沈德詠同志所分析的那樣,作為受訴法院,或多或少地都會面對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這類案件還能夠堅持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盡管如此,法院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而且還不是一般的過。這種過,就是超越了底線、跨越了邊界的過;這種過,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的原則,而且更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這種過,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終使法院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地位。為此,我們更需要聞過則喜、改過自新。換言之,就是需要下大力氣、下真功夫真正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這是一個合乎法理的客觀判斷,因為盡管法院在防止公民被錯殺上有功,但在一些冤假錯案中法院又是有過的,所以功與過不僅不能相抵,甚至在某些案件中還是過大於功。許多人都知道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其實法院能夠在層層壓力之下留有餘地,將槍口抬高一厘米,同樣也是一種功。當然,無論是什麼樣的表達語境,不論是什麼樣的司法態度,強調功絕不是為了掩飾過,更不是企求功過相抵,反而是為了更清楚地發現過、糾正過、減少過、避免過。因為盡管在防止錯殺上有功可言,但在防止冤假錯案上不僅毫無功勞,而且是大錯特錯、大過特過。這個過,就是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原則,違反了疑罪從無的法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論是領導定案還是權力定案,都是違背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甚至是基本的司法規律。盡管相對於一個公民的自由與尊嚴來講,永遠無法用功與過衡量的原則去評判是非,但是,相對於一個公民的生命來說,卻可以用功與過分析的方法來警示後人。
關於冤假錯案中功與過的判斷,永遠只是一種相對的標准。而永遠絕對的標準是,盡管冤假錯案難以避免,但我們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減少與防範冤假錯案的產生。正如清華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在談到如何判斷司法公正的標准時所說:法院是以多數案件來自我評價的,著眼於整體的公正度,社會評價是以少部分案件作為標準的,側重於個案的公正,一旦存在個案不公就會引起社會對司法的整體不良觀感。為了普遍公正,我們首先要從個案公正開始做好預防冤假錯案的工作。因為任何一個冤假錯案不僅給受冤者個人帶來了巨大痛苦乃至災難,更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破壞。當下,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平反冤假錯案,逐漸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探索與努力,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與肯定。應當說,這既是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在司法實踐中的最佳體現,也是疑罪從無的程序正義原則在法治建設中的最佳詮釋。
由此看來,沈德詠同志在文中所強調的功大於過,只是文章的一個由頭、一個枝節。綜觀全文,我們可以看到,文章的核心是為了強調只有有效地防範過大於功,才能真正實現功大於過。所以,今天我們理性地評價功過決不是為了評功表功,而是為了通過理清功與過的關系,以清楚我們真正的過究竟在哪裡,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避免過、減少過,從而真正實現減少乃至最大限度地防範冤假錯案。如此而行,功勞將歸功於所有為正義而付出努力的人們。
『貳』 張建偉的介紹
張建偉,清華大學電教中心、現代教育技術研究所講師,中心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長, 校聘科研崗位

『叄』 法律稻草人怎麼樣
希望稻草人成為人 莫言我的老朋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將出版文集《法律稻草人》,囑我作序,我雖然是法律的門外漢,但還是慨然允諾。 建偉教授是我們《檢察日報》的老作者。他經常給《綠海》副刊寫一些文采斐然的法律隨筆,而我恰是《綠海》的老讀者,可謂未識其人,先讀其文。後來,在《綠海》組織的筆會上,我們有了多次面對面交流的機會。一個是搞文學的,一個是研究法律的,彼此觀照問題的角度雖然不同,但卻有很多共同關注的問題。文學中有法律,法律中也有文學。與建偉教授的交往使我獲得很多裨益,我也有了更多的機會,深入了解這位年輕法律學者的內在心性。 古人說,文如其人。建偉教授為人淡泊,但敏而善思。他的法律隨筆文章兼具知識性、趣味性和文學性。建偉教授以法律人的視角和思維審視和剖析一切,舉凡我們熟悉的中外名著,我們關注的社會熱點事件,乃至身邊的點點滴滴,皆能信手拈來,秉筆成文。他的思維嚴謹、理性,是洞若觀火的冷靜思考,他的思路卻是跳脫的,文字是活潑的,他把自己廣博的法律、文史知識和對文學的雅好融於一爐,並把自己的理性和嚴謹巧妙地隱藏其中,就像鹽溶於水,只有讀過了,你才能感受到其中無痕有味的妙趣。因此,讀建偉教授的法律隨筆,你既不會厭倦於枯燥,也不會失望於淺陋。 毫無疑問,在政府對法治越來越重視的當下,法律學者理應以自己所學之長承擔更多入世擔當的社會責任。品讀建偉教授的法律隨筆,你的閱讀感受會經歷一個由輕松到凝重的嬗變過程,你會感嘆作者在輕靈的文字背後蘊藏那麼多厚重的思想感悟:他以國際性的眼光和貫通古今的歷史思維對中國的法治現實進行比較和剖析,對當前法治建設中的陋習與弊端予以鞭笞,還有他冷靜的法律思維與對草根階層同情的統一,在占據道德高地的高士們發出的喧囂聲中,建偉教授發出的聲音是冷靜、清醒的,是值得我們認真關注的。 建偉教授的這本法律隨筆集取名《法律稻草人》,其中頗具苦心。他說:「近來常常想起稻草人,不是愛起春種秋收的老圃生涯,也不是賦歸去來辭的心情驅使,而是閑極生異想,覺得在不尊重法律的社會,法律只能嚇鳥,不正像個稻草人?」這個鮮活的比喻恰是擊中了現實要害。對於民眾的懵懂,他像魯迅先生一樣大聲疾呼:「現代法治的精神在於自由,期望有現代的法治,須先有現代意識的人。當一般民眾睡眼朦朧,不知現代法治的真諦以及與申韓式法治的區別,指望法治能夠實現於朝夕之間,指望自由能苟全於強權之下,無異於痴人說夢。」 多年前,我曾經從小學課本上讀到過葉聖陶先生的童話《稻草人》,深深地被籠罩其中的悲傷情緒感染,也被稻草人的善良和無私感動。這篇童話讓我此生都對稻草人有特殊感受,我感到這是一個豐富的意象,它其實是有生命的。建偉教授用稻草人來象徵法律,更使我浮想聯翩。我希望,我也堅信,稻草人,總有一天是會成為有生命的、活生生的人。 莫言2011-1-8
『肆』 張建偉的國籍
"中國 張建偉,漢族,中國國籍,復旦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教授。"
『伍』 張建偉的學術出版物
1. Badrul Khan著,張建偉主譯:《E-Learning的發展策略》,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進行中。
2. 張建偉著:《遠程學習論》,中央電大出版社,進行中。
3. 張建偉、孫燕青編譯:《教育技術中的心理/認知問題》,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出版中。
4. 陳琦主編,劉儒德、張建偉副主編:《教育心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5. 余勝泉、張建偉:《教育技術基本理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6. 張建偉:《當代教育技術學研究領域的基本架構》,教育研究,發表中。
7. 張建偉、孫燕青:《初中學生的科學觀及其與科學發現學習的關系》,心理學報,發表中。
8. 張建偉、D. J. Reid、陳琦:《解釋性支持與實驗性支持對基於計算機模擬的科學發現學習的影響》,心理科學,發表中。
9. 張建偉、孫燕青:《通過問題解決來建構知識-內在條件分析》,教育理論與實踐,2001年第11期。
10. 張建偉:《從傳統教學觀到建構性教學觀-兼論現代教育技術的使命》,教育理論與實踐,2001年第9期,第32-36頁。
11. 張建偉:《基於模擬式教學及其效果研究回顧》,電化教育研究,2001年第7期,第68-71頁。
12. 曾蘭芳、張建偉、黃榮懷:《從美國教師教育技術標准看中國的教師培訓》,中國電化教育,2001年第8期,第10-13頁。
13. 張建偉、陳琦:《科學發現學習的新近研究》,心理學動態,2001年第4期,289-294頁。
14. 張建偉、陳琦:《基於計算機模擬的發現學習-學習支持問題》,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43-48頁。
15. 張建偉、陳琦:《認知結構的測查方法》,心理科學,2000年第6期,第750-751頁。
16. 張建偉:《試論基於網路的學習共同體》,中國遠程教育,2000年增刊,第52-54。
17. 張建偉:《基於問題解決的知識建構》,教育研究,2000年第10期,第58-62頁。
18. 張建偉:《基於問題式學習》,教育研究與實驗,2000年第3期,第55-60頁。
19. 陳琦、張建偉:《論教育心理學研究方法的改進》,教育研究與實驗,2000年第1期,第45-49頁。
20. 陳琦、張建偉:《基於多媒體的建構性學習環境設計》,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1999年第6期,第47-52頁。
21. 張建偉:《從教學活動的結構看教學能力的結構》,上海教育科研,1999年第12期,第26-28頁。
22. 張建偉:《知識的建構》,教育理論與實踐,1999年第7期,第48-53頁。
23. 張建偉、陳琦:《簡論建構性學習和教學》,教育研究,1999年第5期,第56-60頁。
24. 陳琦、張建偉:《基於計算機的有效練習和測評》,中國電化教育,1999年第7期,第14-17頁。
25. 陳琦、張建偉:《建構主義與教學改革》,教育研究與實驗,1998年第3期,第46-50頁。
26. 張建偉:《概念轉變模型及其發展》,心理學動態,1998年第3期,第33-37頁。
27. 張建偉、陳琦、常原:《通過問題解決來建構復合物理量的初步研究》,學科教育,1998年第3期,第32-35頁。
28. 陳琦、張建偉:《建構主義學習觀要義評析》,華東師范大學學報(教科版),1998年第1期,第61-68頁。
29. 張建偉、孫燕青:《初中學生的知識觀與學習觀初步研究》,心理發展與教育,1997年第4期,第11-16頁。
30. 張建偉:《反思:改進教師教學行為的新思路》,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1997年第4期,第56-62頁。
31. 陳琦、李敏、張建偉:《整合信息技術於教師培訓—關於中師教師准備狀況的調查》,心理發展與教育,1996年第4期,第35-40頁。
32. 張建偉、陳琦:《從認知主義到建構主義》,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1996年第4期,第75-82頁。
33. 張建偉:《如何實現學校德育的變革》,教育科學研究,1993年第3期。

『陸』 張建偉的個人簡介
男,, 清華大學電教中心、現代教育技術研究所講師,中心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長, 校聘科研崗位。1991年9月-1995年6月 於北京師范大學教育系教育管理專業攻讀學士學位。1995年9月-1999年6月 於北京師范大學心理系教育心理專業攻讀博士學位(碩博連讀)。

『柒』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裁量 國家賠償「四問」待解是怎麼回事
念斌、許金龍、聶樹斌等一系列國家賠償案件近日又被披露新進展。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這些案件讓國家賠償制度一直存在的爭議重回公眾視野: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裁量?財產的間接損失該不該賠?申訴費用是否該賠、怎麼賠?法定賠償之外的「暗補」是否合理?記者采訪了有關律師、學者。

江先路家屬提出了2.3億元國家賠償申請,其中企業倒閉造成的損失達2.25億元。江先路的妻子告訴記者,如果不羈押,他們可以用名下其他財產處理租賃糾紛,而一旦江先路被羈押,原先合作夥伴找上門來,加之沒有江先路出面處理,企業無疑陷入危險。
事實上,江先路的家屬正試圖挑戰國家賠償中「間接損失」的魔咒。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取得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也就是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在該案中,嚴格意義上說,江先路的不少財產損失可能會被認定為「間接損失」,而一些被拍賣或變賣的財產損失系原有債權債務關系導致,可能不會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法院認為,財產損失賠償的前提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且造成損害,本案的羈押行為系針對人身權,故家屬主張的企業損失並非由羈押造成,該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丁兆增告訴記者,因國家機關職權行為導致江先路人身自由遭受損害且造成經濟損失,這是不爭的事實,但現行法律卻無法對其經濟損失給予合理彌補,這有悖國家賠償的立法精神,「立法者應對國家賠償法作出相關修改,實行『懲罰性賠償』,對於受害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應給予經濟賠償」。
參與國家賠償法立法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國家賠償的要點之一是「直接損失賠償」,也就是說,「對財產權造成損害按照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是不進行賠償的,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損失」。「間接損失就比如,你扣了我一輛車,我這輛車有可能出去拉貨,拉3年沒准能掙幾萬元。這種損失屬於不確定的,因為商業投資都有風險,不可能穩賺不賠,如此一來就不容易計算損失金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兼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陳春龍告訴記者,國家賠償法應進一步擴大刑事賠償范圍,將目前的「撫慰性標准」調整為「補償性標准」,不以法定賠償為限,應以實際損害為准,盡可能地彌補受害人在國家機關侵權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失。
申訴費用是否賠、如何賠?
記者注意到,不少平反者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均提出了申訴費用,如住宿費、交通費、列印費、律師費等。但從一些輿論關注的大案來看,這些請求幾乎均未獲支持。
申訴費用是否可支持?各省級法院對此做法不一。馬懷德教授認為,問題主要出在國家賠償法採取的是法定賠償原則,即法律規定的損害按照法律規定的標准、方式和金額來支付賠償金。「有些損害雖然是實際發生的,比如申訴費、訴訟費,但是沒有納入法定賠償的標准,有些法院嚴格執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就不可能給他支付這筆賠償金。」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另一原則「直接損失」並沒有清晰界定,「這就留出了一定的餘地讓法官去解釋,有的法官將申訴費、上訪費納入直接損失,有的不納入,就導致了實際操作中的差異。」
這些損失能不能賠、該不該賠?馬懷德表示應該賠償,但確實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所以,我們一直呼籲下次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時候,可以把賠償范圍由法定賠償和直接損害賠償改為合理性賠償。只要是合理的損失都應該給予賠償,而不是說限於直接損失。」
曾有地方試圖改變。2015年,浙江高院在《關於當前國家賠償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12條中明確,「國家賠償法第36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何謂直接損失,最高法院沒有作出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實踐中,賠償請求人往往要求賠償律師費、多年申訴上訪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浙江高院認為,在不超過受害人實際支出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經協商確定適當賠償金額,將其以其他直接損失名義納入賠償范圍,以促使受害人服判息訴。
馬懷德建議應統一標准和尺度,「通過法律的方式,至少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把賠償范圍和賠償標准進一步明晰,點明具體有哪些費用。」
模糊的「法外賠償」
事實上,除了存在國家賠償之外,一些地方會「暗中」給一些平反者支付「法外賠償」。
多個平反者及其國家賠償代理律師均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確認存在這一現象。最多的「法外賠償」數額可占「法定賠償」的一半,此外住房、社保、安置費等方面優待也出現在了「法外賠償」的協商當中。也有人稱,拿到「法外賠償」的前提是答應對方不再追責、對該賠償數額保密等。
在法學學者看來,國家賠償法的撫慰性原則、直接損失賠償等原則,導致其實踐上無論財產權損害還是人身權損害,客觀上都不算高,因而,「法外賠償」的好處是可提高申請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使權利得到更完整、充分的救濟,促進爭議得到解決。但弊端同樣是明顯的。
「公權力的行使一定要依據法律規定。」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紅認為,如果默許提供法外賠償,就有可能造成同類案件中賠償申請人的要求不同,最後得到的賠償數額不同,「從結果上來看,這是不公平的」。與此同時,「法外賠償金」也是公共經費的組成部分,如果允許其存在,就可能折射出某些地方政府公共經費的支出和管理存在漏洞。
馬懷德也認為,「法外賠償」應當能避免就避免。「如果目的是為了息事寧人,不該賠的也賠了,我覺得不合適。」他建議,可以通過加大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但原則上仍要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法定標准和范圍內進行賠償,「畢竟是國庫資金,賠償要合理合法」。
一些學者認為,未來或許可以允許各地政府在財力可承擔的前提下,對所謂「法外賠償」做變通處理,例如設最低值,但不封頂,政府財力雄厚就可以多賠,弱則可按照最低額補償。還可允許法院提供正當的司法救助,幫助申請人獲取補償,避免走法外途徑。不過,最根本的做法,還是對國家賠償制度加以完善。
『捌』 麗江女遊客被打的真相是什麼
2月13日,「麗江女遊客被打」事件還在熱議中。
事件回顧
事件從幾張引發熱議的照片說起。照片來自一位網名叫「琳噠是我」的女孩的微博,她發布照片稱自己在雲南麗江旅遊時被一群陌生人毆打,傷情嚴重,但警方卻沒有逮捕全部嫌疑人,自己要求做傷情鑒定也沒有得到允許。

除了對案件本身的探討,還有一些問題也在這次事件中顯露出來,那就是小琳的遭遇發布後,很多人從對案件的氣憤,擴展到對麗江這座旅遊城的否定。如何避免這樣的事件再次發生,改變一些旅遊城市目 「知名度越來越高,美譽度越來越低」的尷尬,也值得深思。
『玖』 什麼是學習共同體
「學習共同體」(learning community)或譯為「學習社區」,是支撐以知識建構與意義協商為內涵的學習的平台,成為信息時代知識創生的社會基礎,強調人際心理相容與溝通,在學習中發揮群體動力作用。
對學習共同體的組織學分析。學習共同體是以班級授課制為形式的基層學習組織,是按照一定的教學目的、任務和形式而加以編制的。其特徵有:
1、組織目的性。它以完成共同教學任務為目的。
2、組織系統性。組織的要素必須構成一定的結構層次。
3、組織有序性。表現為一是組活動的平衡性,權力分配和責任分工平衡。二是組織活動的協調性,經常協調各方面的關系,使組織成為有序狀態。三是組織活動的程序性,平時活動形成一定的格式,處理偶發事件積累起特定的反應方式。以上三性集中反映為組織的適應性。

(9)清華大學張建偉教授擴展閱讀:
本質特徵
1、行為主體性。它作為一種新的教育體系,不僅是教育的對象,而且是教育的主體,是教育改革的內在動力。
2、系統開放性。它包含在社會關系的整個體系之中,具有鮮明的社會傾向性,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對其必須順應宏觀社會的歷史變革,作開放、動態、宏觀的研究。
3、成員組織性。它具有高度的組織性,是組織起來的,擁有集體機構,以責任依從關系和情誼性關系聯系在一起的個人有目的的綜合體。
4、目標整體性。它必須對成員實施全面發展的教育,以發展學生的個性,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為終極目標。
5、活動整合一致性。共同活動由共同目標導向,強調分工與合作,動作相互協調,做到高度的合作性與自主性的統一。
『拾』 鴻茅葯酒嫌疑犯抓到沒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路上撰文稱鴻茅葯酒是「毒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回顧這一案件,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葯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新華社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從2008年起,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布公示,要求停止鴻茅葯酒的銷售和廣告發布。如浙江省食品葯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葯酒廣告列為違法葯品廣告予以通告,認為鴻茅葯酒廣告「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它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及「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然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並未間斷。2018年3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稱「鴻茅葯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葯品廣告審查辦法》《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的有關規定」。
對此,王殿明認為,「鴻茅葯酒注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並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葯品廣告屢禁不止,還在於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之前的廣告違規,就拒絕對企業新的廣告進行審查。鴻茅葯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不斷申請新廣告。」
三問:醫生吐槽鴻茅葯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關於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葯酒的動機,內蒙古警方和律師意見相左。
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葯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葯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葯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並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繫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發布關於鴻茅葯酒事件的聲明,稱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譚秦東發布的《中國神酒「鴻茅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以及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認為,執行刑法應當謙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籲:各醫葯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對於涉及葯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內容來源於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