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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朱巍教授聯系方式

發布時間: 2022-05-04 04:06:57

㈠ 滴滴順風車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理賠嗎

只要事故發生的時候不是非法營運,駕駛人擁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且沒有酒後等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的話,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是要理賠的。
去年底,交通部出台了《關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准入和退出有關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明確,網約車車輛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適用於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
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時候只有家庭自用車和營運用車兩種,你要麼就是投家庭自用,要麼就投運營用。滴滴快車和滴滴專車就被要求網約車主必須登記改變車輛性質按營運車投保,事故發生後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而且滴滴公司也要承擔承運人責任。
然而滴滴順風的位置就相當的尷尬。
一方面,交通部的網約車新政對於滴滴順風車沒有規定為營運車輛,滴滴順風就只是收取燃料費和道路通行費,乃是與乘客分擔出行成本、節省費用罷了,並非是以營利性質為目的,所以並不屬於營運車輛。
另一方面,當順風車實際發生車禍後,卻屢屢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在小編查詢了各地類似的網約車發生事故後的保險糾紛案例之後,發現同類案件的判決並不統一,其中不乏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案例。但是,更多的案例中,法院也可能會認定之前以「家庭自用車」投保的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實際屬於「營運車輛」,卻又沒有按照營運車輛的標准投保,從而判決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專家說: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教授表示,對於網約車中的快車和專車而言,性質應該屬於營運,如果自用車輛轉為快車這種營運用途,應當向交納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明示。根據之前的一些判例,司機在從事快車業務中發生事故,由於之前沒有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明示,保險中的車輛用途依然是自用性質,因此法院一般會判決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當然,此時滴滴為快車或者專車車輛額外購買的保險會起到作用,滴滴有時會先行賠付,並保有追償權。
對於順風車,朱教授認為順風車屬於一種分享行為,雖然有營利,但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並沒有改變車輛的用途,因此順風車車主沒必要將這一情況通知自己購買的保險所在的保險公司。如果司機既開過營運性質的快車,又開過分享性質的順風車,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要看事故是因為何種行為而導致。當然,最終判決也需要綜合具體情況而定。
事實上,目前包括順風車在內的網約車如何投保,在現實操作層面,各地做法不一。雖然網約車在我國已確立了合法地位,符合條件的私家車可以轉化為網約車,但現有的車險產品並不適合網約車,保險公司與交通委等部門的所界定營運車輛的方式並不一樣,那麼順風車出現車禍事故的時候就可能買了保險也得不到賠償,就算最後去法院打贏了官司,那車主也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最後希望保險公司能夠統一順風車的非營利性的性質,這也是千千萬萬的順風車車主需要保險公司有這份擔當。

㈡ 朱巍的社會兼職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網路法研究所副所長,典當研究所副所長、北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兼職律師、《新京報》、《法制晚報》、《法治周末》等媒體特約評論員、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北京網管辦評議會法律專家、中廣協演員委員會法律顧問、《演員》雜志法律顧問等職務。

㈢ 中消協就共享單車等押金建議了什麼

12月20日消息,針對最近備受關注的共享單車退押金難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天發出了《關於對共享單車等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預付費的立法規制建議》。

建議全文如下:

2017年12月18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就小鳴單車提起公益訴訟。我會對此表示支持。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是《消法》賦予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是對經營者不法行為的有力震懾,是對中國法治進程的有力推動。中國消費者協會將積極指導和推動地方消協有關消費維權工作,並繼續採取措施,依法履行職責,更好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目前,一些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挪用押金、預付費的情況比較突出,造成大量消費者押金難以退還。在推動解決消費者現實問題的同時,我會認為,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預付費的立法規制,是從制度層面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治本之策。為此,我會呼籲目前正在加緊制定的《電子商務法》中,明確做出立法規制,回應、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切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背景情況】

今年以來,連續發生多起共享單車、網約車等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消費者押金、預付費後,將所收資金挪作他用,在運營不善或停止營業時,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據報道,悟空單車、町町單車、酷騎單車、小鳴單車、小藍單車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經營,未退還所收押金、預付費逾10億元,涉及消費者數百萬人;又如易到約車擁有用戶4000萬,司機600萬,收取預付費達60億元。一度因資金運營困難,拖欠司機工資,造成消費者打車難、退款難、溝通難,引發群體投訴。由於電子商務的對象廣泛性、經營跨地域性、資金易得性、監管不足性等特點,一旦所收押金、預付費發生問題,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影響的廣泛程度、社會反映的強烈程度,遠超實體領域,極易引發群體事件,激化社會矛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採取由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進行「預授權」凍結的方式。所收押金額不得超過對應標的物的實際價值。用戶使用標的物造成損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依據約定扣款;未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用戶申請立即解除「預授權」凍結。(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3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動產質押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據此,我會認為押金是消費者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是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企業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為有效避免企業挪用押金或者對同一標的物收取多人、多份押金帶來的資金安全問題,建議採用銀行卡「預授權」方式,消費者使用標的物時,由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進行相應金額的「預授權」凍結。使用結束後,如未造成損失,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解除「預授權」,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扣款。「預授權」凍結方式在確認扣款前不會產生現金流,又實現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於解決消費中的實務問題。)

4.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用戶預付資金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保證保險、銀行信託、第三人擔保等不可撤銷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收取。電子商務經營者對於用戶預付資金,應當與自有資金嚴格區分,並在注冊地開立用戶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於合同約定事項,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監管。同時,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預收資金信息。用戶要求查詢相關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拒絕。電子商務經營者預收資金未使用余額超過法定限額的,應當自超出之日起,將未使用余額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額作為保證金存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賬戶,非經有關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動用。保證金不足未使用余額的二分之一的,應當補足缺額部分,並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保證金超過未使用余額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破產的,交納預付資金的用戶有權在保證金範圍內優先受償。預收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理由:預付資金是消費者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預先交付給運營企業用於自身消費的資金,其使用應遵守合同約定。建議借鑒日本、我國台灣地區有關預收資金的管理辦法,引入資金擔保和保證金提存制度,一是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擔保,如保證保險、銀行託管、第三人擔保等;二是引入保證金提存制度,規定預收資金余額超過法定限額的,向管理機關提存,以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三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破產時,消費者有權在保證金範圍內優先受償。)

5.用戶交納預付資金的,有權自交費之日起15日內要求退款,且無需說明理由。(理由:引入15日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反悔權,有效防範電子商務經營者高額勸誘帶來的非理性交納預付費行為。)

6.用戶交納押金或者預付資金的,有權要求解除押金「預授權」或者退還預付資金。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為用戶提供及時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費途徑,不得以技術手段、格式條款等方式進行限制、阻礙,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理由: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押金「預授權」或者退還預付資金,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便捷安全的途徑,不得阻礙、限制。)

(二)修改條款

7.《電子商務法(二審稿)》第十七條建議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自公示時起,不得從事新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不得預收資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務。」(理由:公布即將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信息後,相關經營者未來60天應及時處理原有訂單,不應再預收資金或再延展服務,以防問題累積,無法處理。如有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停止服務、關閉門店前最後一天還在預收費用,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應予禁止。)

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部分

8.因原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立、合並的,用戶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解除押金「預授權」、退還預付費。(理由: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立、合並的,消費者主張相應權利的對象。)

三、法律責任部分

9.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上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十年內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理由: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由於擅自挪用、處置預收資金可能引發巨大社會風險,建議同時追究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以形成有效震懾。)

【地方消協意見】

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建議新增一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通過預收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在平台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資金管理條件、動用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義務等信息,資金存在有關銀行的,應明確公示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山西省消費者協會、鄭州市消費者協會、黑龍江省杜爾伯特縣消費者協會:建議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取預付款作出資質限定、資金管理和提供擔保要求、信息披露義務、合同約定規定、退還預付款情形、動用比例限制、嚴厲制裁措施等規定,以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

【專家意見】

吳景明(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辦公室主任):押金是一種債務擔保,預付費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提前支付的款項,二者性質不同。目前,押金、預付費在資金管理方面存在較多問題。比較突出的有不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挪用資金、捲款潛逃等。對此,應有一套制度設計。首先,應該第三方託管,第三方託管賬戶資金必須有條件、憑單據才可提取。第二,責令收取預付費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相應保險,保證預付款安全。第三,如果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退還預付款。第四,收預付款應該設定門檻,規定達到一定資質的經營者才可以收取預付款。

曾筱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應當明確對於押金、預付費的管理。要建立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要明確預收資金託管機構、第三方存管機構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要有風險保證金、投資限制比例,資金安全情況要做信息披露,對於預收資金要由政府委託第三方進行審計,防止非法移轉。押金應當是自物權,在破產的時候可以行使取回權。

曹三明(原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應當加強對押金、預付費的管理。從媒體報道來看,共享單車企業在收取押金之後,並沒有實行第三方監管。他們收取的押金數額非常大,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制定有效的實行第三方監管、託管的法律制度,具體模式可參考其他國家成熟的經驗。

張嚴方(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目前,共享單車企業對於收取押金問題,只有押金說明文件,在服務協議、充值協議中都沒有對押金相關內容的約定,更沒有對押金的使用、託管、監管、退還,押金的利息或者收益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平台押金的交付屬《消法》中的格式條款,消費者不交押金就無法使用共享單車,對押金規則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而共享單車出租方可隨時修改平台押金的說明文件來改變押金的使用規則。應當適用《消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作出相應規制。

目前,預付費問題缺乏有效規制。《電子商務法》完全可以將預付費問題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對預收資金進行存管,確定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存管資金比例為預收資金的20%-25%,經營者為主營業務發展可申請支取存管資金。消費者要求提供預收資金存管相關信息的經營者不得拒絕。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此次共享單車的押金危機揭示出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消費者所交押金被企業挪用,一旦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消費者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建議《電子商務法》中明確消費者押金不屬於破產財產,消費者有權取回。

熊丙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押金是在租賃過程當中的使用保證金。從未來防控的角度來說,應當採用專款專用的資金監管方式。

曹守曄(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贊成將預付費納入《電子商務法》規制范圍,因其和電子商務關系密切,應該規定。

李明(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收取押金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擔保,主要是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永遠是客戶的,是支付人的。對於預付費管理,應當實行風險抵押金,或者要求投保專門的險種。

湯浩(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共享單車領域一車收取多人多份押金的情況較為突出,為防範有關風險,可以設定類似於銀行卡「預授權」方式,租車的時候,進行相應金額的「預授權」凍結,以該凍結額度作為押金以確保車輛安全,結束後結算扣款,並操作解除「預授權」。

王惠娟(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預付費的,建議建立類似發行債券的准入機制,經核准後才可以收取預付款;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披露有關預付款收取、使用信息;建立資金監管賬戶,要求其投保保證保險,作為收取預付款的條件。

楊曙光(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律師):互聯網這種新興的行業特別需要進行規范。押金的所有權人是消費者,共享單車企業收取押金不能用於企業經營。如果允許企業收取押金,就應當從法律上作出規定,最大程度地降低消費者的風險。

㈣ 0元打車重現江湖了嗎

過去一周,隨著美團打車強勢登陸上海市場,網約車市場原來的霸主滴滴明顯感受到了威脅,補貼大戰逐漸升溫,0元打車重現江湖。

在3月21日登陸上海的第一天,美團打車就因為類似「一元錢出發」的宣傳廣告,涉嫌低價惡性競爭,而遭到有關方面約談。

在3月24日召開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美團點評CEO王興曾表示,美團打車在入駐城市已經拿到了1/3的市場份額。

對此,滴滴區域運營高級總監孫樞在朋友圈發表長文稱,感謝美團通過補貼,一起做大市場,但過高的補貼(客單價200%)會引來黑產和刷單,既對出行行業造成巨大創傷,又會致使大量外牌車湧入,造成安全隱患。

孫樞在文中總結稱,自網約車誕生起,每次競爭都從補貼大戰始,以安全體驗效率決勝。能否留下用戶還是靠核心價值,看產品差異化程度。

來而不往非禮也,得知孫樞的表態後,美團點評高級總監李洋在朋友圈喊話,滴滴不要對自己在上海市無照經營避而不談,同時配以上海監管部門的公示名錄,名錄上並無滴滴。

對此,滴滴方面對澎湃新聞回應稱,滴滴恪守相關法律法規、牌照正在申請當中。

不只是「口水戰」,雙方在線下也展開了真金白銀的補貼大戰。

據悉,美團打車針對上海注冊司機,開啟了前三月「零抽成」,並對新用戶直接派發三張面值14元的抵用券。

據美團的公開數據,3月21日上線首日,美團訂單量突破了15萬。

雖然在上線首日就遭到了監管部門聯合約談,但補貼大戰似乎已難以避免。

美團打車在過去一周砸出真金白銀,不少消費者都感慨:免費、低價打車的好時光又回來了。

滴滴經過短暫的呼籲和給司機下禁令後,也迅速投入擴大用戶補貼的行列。

不少滴滴用戶均反映,近日頻繁收到本文開頭的簡訊促銷廣告。

關於網約車市場的補貼燒錢混戰又再次重演,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副教授表示,看似消費者獲得了短期利益,但長遠看,燒錢不可能持續,這種補貼大戰會混亂市場競爭秩序,不利於網約車市場秩序和消費者長期利益。

也有觀點認為,網約車市場用戶忠誠度不高,在一家公司獨大的背景下,對司機相對較高的抽成,對用戶越來越低的補貼,勢必會給後來者進入這一領域的機會。

接下來,似乎又是熟悉的套路,看局中各種的「彈葯」儲備,以及背後投資人的態度。

今年3月中旬,曾有報道援引接近美團人士的說法稱,對於包括北京等城市即將上線的打車業務,美團准備了10億美元,而且上不封頂,「用王興的話說,打車,美團是一定要做成的。」

而滴滴創始人程維稍早前曾撂下狠話,「爾要戰,便戰。」

當時,滴滴剛完成一輪新的40億美元融資。而程維當時說,這錢時為滴滴和Uber在全球競爭中准備的。

近日,滴滴的供應鏈金融資產支持證券(ABS)獲批,總發行金額100億元。據悉,這筆金額將用於身處滴滴生態中的租賃公司去購置新車,首批發行規模達3億元。滴滴希望幫助租車公司和司機優惠貸款購車用車,藉此擁有「忠誠度」更高的司機。

朱巍認為,網約車的野蠻成長時期已經過了,需要法治化運營。不論是美團還是滴滴,都需要依法依規經營,從車輛、平台和司機的審核資質,到運營、維護、資金安全等問題,都有明確的法規規范。任何超越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必須受到監管部門嚴格處罰。

㈤ 如何避免任何形式的PUA,有哪些景點的PUA話術

不良PUA至少涉及「七宗罪」

受訪者認為,現在對不良PUA打擊力度不夠,盡管大眾早已從PUA宣傳的婚戀價值觀中感覺不適,但其違法成本與社會危害性明顯不適應。

孔唯唯強調,不良PUA造成對家庭婚姻觀、社會價值觀損害甚至摧毀,其社會危害性不是簡單涉黃或者強奸等罪名可以說明的。她的調查顯示,危害是雙向的,沉迷PUA的人也會產生人際交往障礙。深度中毒者幡然悔悟後,要經過心理治療才能恢復常人思維。此前,有PUA學員學習入魔,因非法入侵女方居住地,最終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調查數據還顯示,學習PUA的人中15歲至24歲青少年比例達56%,65%的PUA接觸者擁有本科學歷,16%擁有碩士或博士學歷。「這批學習者將來正是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的婚戀價值觀不應該被現在生態惡劣的PUA行業污染。」孔唯唯說。

「非法PUA的社會危害性早已超過個案帶來的負面影響,其中含有的反社會、變態、邪教型傳授等內容和特徵,會給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隱性危害。」朱巍建議,司法機關要加大源頭治理,擴展舉報渠道,強力打擊有組織的PUA犯罪,要積極建立對PUA社會危害性的系統性評估和監控機制,提升打擊精準度。

PUA行業是否有存在必要?張捷認為,目前PUA行業也有存在的土壤,符合中國當下青年男女的婚戀需求。但這個行業要依法合規地存在下去,必須改變以榨取異性為目的的價值觀,要將培養正確、積極、科學、合法的價值體系放在首位。

㈥ 北京三部門嚴查天價殯葬費,此案件的調查進展怎麼樣了

北京三部門嚴查天價殯葬費,此案件的調查進展怎麼樣了?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近些年北京已在一些醫院進行示範點,加強殯儀館與醫院的連接,減弱醫院太平間的營業性殯儀服務作用。例如,醫院只設殯儀服務聯絡點,醫院給予場所和設備,殯儀館給予業務工作人員,彼此不形成花費。服務點給予完全免費的殯儀資詢,為親屬聯系靠譜殯儀館接受屍體。醫院給予完全免費的屍體運送、24鍾頭內儲存等服務項目。殯葬用具公示公告價錢,不強制性交易。

移風易俗活動,降低「厚葬之風」的生活土壤層。近些年,雖然管控方式增加,但各種「高價殯葬費」「天價墓」「高價壽服」等仍屢禁不絕。專家認為,在對殯葬領域加強監管標准,容許適當社會化的與此同時,提倡「厚養薄葬」的新孝心,讓翠綠色殯葬、綠色生態殯葬、勤儉節約殯葬變成新氣象,為死者親屬和生態環境保護「減輕負擔」,讓借高價殯葬、迷信活動謀利的公司欠缺存活土壤層。

㈦ 朱巍的發表作品

《網購「後悔權」為何難落實》,《中國消費者報》,2014年4月28日
《互聯網的法治化》,《新京報》,2014年4月21日
《公共領域采購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帶來的啟示與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務,不適用霸王條款》,《法制晚報》,2014年4月9日
《從攜程「漏洞門」反思網路金融》,《法制晚報》,2014年3月26日
《「集體研究」不是瀆職犯罪的擋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決微信「抄襲」,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報》,2014年2月28日
《關注互聯網時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與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新京報》,2014年1月7日
《杜絕網路詐騙是互聯網公司的責任》,《光明日報》,2014年1月6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嗎》,《新京報》,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則解讀:或可仿南極構建月球法律體制》,《北京日報》,2013年12月18日
《消費返利法律問題研究》:愛思想網,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條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網路安寧權」不只要寫在紙上》,《新京報》,2013年12月8日
《信訪與政績須「脫鉤」但不必「劃界」》,《小康》雜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轄改革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核心》,《新京報》,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當競爭「累犯」行為當嚴懲》,環球財訊,2013年10月23日
《「查開房」網復活,莫將侵權變成偷窺狂歡》,《新京報》,2013年10月23日
《大數據時代的信息保護》,搜狐傳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讓院士頭銜成為利益滋生的溫床》,《小康》雜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網路「橡皮擦法」:善法善於寬容》,《新京報》,2013年9月26日
《對行凶精神病患不應羈押批捕》,《新京報》,2013年9月1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權益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遠流長》,《燕趙晚報》,2013年9月10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解讀》:《新互聯網時代》2013年第1期。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青年記者》2013年六月上。
《藝人的人格權應如何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7期。
《誠信建設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核心》:《紫光閣》2013年第3期。
《「虛假訴訟」購車新法有招治》《法制晚報》2013年1月5日
《手機實名制可剝剝隱身衣》,《法制晚報》2013年1月7日
《入網實名制讓違法隱形人無處遁形》,《新京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北京日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新華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瞞報的根源》,《光明日報》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購火車票」違法嗎?》:《新京報》2013年1月16日
《電子送達解無法送達難題》,《法制晚報》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權亟待立法》,《法制晚報》2013年2月1日
《賠償額不應有上限》,《法制晚報》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長筆試倒數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報》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報》2013年2月6日
《網路侵權多發,三招專治網站裝糊塗》,《法制晚報》2013年3月21日
《熱氣球事故賠償責任分析》,《北京日報》2013年3月6日
《力挺見義勇為,防止恩將仇報》,《法制晚報》2013年2月26日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一)——網路實名制無損於個人信息保護》,《中國廣播》2013年第2期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二)——網路實名制有益於建立誠信社會》,《中國廣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結扎致死,不能用錢擺平》:《新京報》2013年4月10日
《「假離婚要求復婚不予支持」是媒體誤讀》:《一財》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費:圈地運動講的是規則》:《小康》2013年第5期。
《網路非法轉載等同剽竊》,《經濟參考報》2013年4月23日
《來自中世紀的@》:《北京日報》2013年5月8日
《對打車軟體設立行政門檻值得商榷》:《新京報》2013年7月3日。
《震後房貸還要不要還?》:《新京報》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動物園也應受處罰》:《法制晚報》2013年5月6日
《訴前禁令不適用網路名譽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5月10日
《線上糾紛解決機制勢在必行》:《新京報》2013年5月18日
《網友相約自殺,網站責任何在》:《新京報》2013年5月30日
《親子鑒定不應是准生證門檻》:《新京報》2013年6月3日
《臨時工執法是個偽命題》:《新京報》2013年6月8日
《欠繳水電費禁考公務員,於法無據》:《新京報》2013年7月7日
《在門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報》2013年8月6日
《空中別墅違法,再牛業的拆》:《法制晚報》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問法醫公信力》:《新京報》2013年8月19日
《懲罰性賠償是消法修正案亮點》:《法制晚報》2013年8月28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所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網民應成為治理網路謠言主力軍》:《光明日報》2013年8月29日
《網路謠言受害者也應挺身而出》:《新京報》2013年8月29日
《拍賣書信應遵守最小傷害原則》:《北京日報》2013年5月29日
《李廣年是否偽官別讓法律旁觀》:《新京報》2013年6月27日
《律師不可背離職業倫理》:《新京報》2013年7月2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的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演員的人身權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8期。
《作家與版權》:《中國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讀》:愛思想網,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載客並非都是「非法經營」》:《新京報》,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獲釋不僅是個案的勝利》:《新京報》2012年11月20日
《地鐵商業冠名應聽聽民眾意見》:《新京報》2012年11月15日
《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額罰息」》:《新京報》,2012年10月31日
《更該為公務員職業倫理立法》:《新京報》,2012年10月25日
《「NBA」進漢語詞典並無不可》:《新京報》,2012年8月29日
《為什麼會有「釣魚抓嫖」》:《新京報》,2012年8月24日
《網站刪帖需有明確法律規范》:《新京報》,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罰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尋租》:《新京報》2012年8月9日
《「天災」能成為高速免責的理由嗎》:《新京報》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報》2012年7月23日
《「烏木之爭」政府獎勵似乎少了》:《新京報》2012年7月10日
《舉報人為何成不敢領獎的「懦夫」》:《新京報》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應特殊保護》:《新京報》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時費」是否亂收費》:《新京報》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遷補償款理財無需鎮政府操心》:《新京報》2012年5月9日
《互聯網自律的一個里程碑》:《光明日報》2012年5月3日
《協調網路輿論自由與監管的幾點原則》:載《信息安全網路》2008年第6期
《記者行使職務權利四原則》:合著,《青年記者》,2012年13期
《論房屋轉租——以<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視角》:《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護人民利益——解讀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光明日報》,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區公約>的解讀》,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碼安全么》:《北京日報》2011年12月28日
《網購「信譽評價」誰說了算,摧毀體系能換來「平等」?》,《北京日報》,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日報》2011年9月20日。
《鄰里間的「容忍」底線在哪裡》:《北京日報》2011年9月1日
《網站善用「避風港規則」可免責》,《人民日報》,2011年8月23日
《倫敦騷亂引發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報》2011年8月17日
《竊聽丑聞動了西方新聞自由底線》:《北京日報》2011年7月27日。
《藝術品買家應有知情權》:《北京日報》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權如何認定,默許轉載並非放棄版權》,《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
《網路不是侵犯版權的「避風港」》,《人民日報》,2011年4月27日
《避風港規則須防濫用》:《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懷有強烈的英雄主義情結》,《中國青年報》,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無疆地帶,名人「發言」更要謹慎》,《北京日報》,2011年4月6日
《司法,區別善惡兼備的民俗》,《法制日報》,2011年4月6日
《該不該給民間慈善設立行政許可》:《清風雜志》2011年第8期
《以價論獎何以有生存空間》:《清風雜志》2011年第7期
《尋找人格保護與新聞自由的最佳平衡點》:《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2輯。
《網路環境下版權保護的幾個問題》:《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記者人身權利應該特別保護——從風聞言事說起》,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2月15日
《「QQ相約自殺」判決值得商榷》,《新京報》,2010年12月6日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評湖南一起曠日持久的專利權糾紛案》,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典當管理條例(送審稿)>修改建議——以典當的商行為性質為視角》,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網路轉載「潛規則」不成立》,《新京報》,2010年7月2日
《房地產典當實踐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國商報·典當導報》2010年6月29日。
《網路實名制之法社會學分析》,《人民法院報》,2010年6月16日
《一個案件分成7706次起訴是縱容剽竊》:《新京報》6月12日,評論周刊版。
《<世界盃80年精彩圖集>出版,尋找曾經的世界盃記憶》,新浪體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當制度能被確認么?》:《中國商報·收藏拍賣導報》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個法律問題》:《新京報》2010年1月2日,評論周刊訪談版。
《論轉租——以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論證言廣告代言人責任》:載《朝陽法律評論》2010年第3輯
《我為什麼支持網路實名制》:《新聞與法制》2010年第7期。
《網路實名制不會對輿論自由產生負面效應》:《青年記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從<侵權責任法>(三審稿)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09年12月28日
《論消費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論業主概念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含義》,《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簡述中國典權制度的變遷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論交強險中的法律關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鵬案」VS「許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歷史的看待發展中的商事慣例——以否定「中國酒店業12點退房」商業慣例為視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視角下的懸賞廣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價值取向————以孔子治國方略為視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參與《衡山發『四不論』禁賭令,是僭越職權還是從嚴治賭?》討論,討論內容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4月28日
《「兩證」被吊銷 寫手忙找下家》,《新聞晨報》,2014年4月29日
《新浪「許可證」之失:或半年後才能重新申請》,《21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被通報 兩證吊銷影響幾何》,《人民網》,2014年4月25日
參與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首期「傳播熱點論談」,主題為聚焦「馬航事件」,從「被遺忘權」角度闡述觀點,2014年4月16日
《三菱電機不認可工商局抽檢結果拖延召回或被罰》,《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為何難以落實》,《法制晚報》,2014年4月16日
《「集體研究」免責「擋箭牌」》,《解放日報》2014年4月14日
《網路安全事件不斷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緊迫》,《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互聯網「心臟出血」,用戶安全風險誰擔責》,《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門」案二審:兩網站敗訴 庭審細節曝光》,中國廣播網,2014年4月1日
《中消協發布安全軟體用戶滿意度調查》,《南方都市報》,2014年3月19日
《點贊,社交網路的偉大創舉?》,《法制晚報》,2014年3月17日
《電信業十大隱性侵權現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費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緣何熱衷搭售保險,入保率掛鉤銷售業績》,《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參與《霧霾洶涌來襲 百姓能否索賠?》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8日
《網路交易監管日趨嚴格》,《中國貿易報》,2014年2月27日
參與《司機馬路上施捨挨罰是愛護生命還是傷害善意》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0日
《「復旦投毒案」宣判:兩個生命的悲劇警示》,《光明日報》,2014年2月19日
《家國情懷與輿論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參與《天津環保應急限號遭「烏龍」,交管部門拒絕執行引熱議》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邊界在哪》,《檢察日報》,2013年12月21日
參與「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媒體從業人員培訓研討會」,並作了《網路侵權責任》的主題演講,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網路案件,網民裁決》,《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權」保護刻不容緩 安全企業互聯網許可權亟需監管》,中國財經網,2013年11月27日
《移動互聯網「一戰」爆發》,《中國品牌》。2013年11月刊
參與中央台召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規范」第二場專家研討會,結合代理「牛郎門」案件的體會,與大家分享了網路媒體在內容監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參與《記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0月25日
《「損害商業信譽罪」邊界之辯》,《21世紀經濟報道》,2013年10月24日
參與「互聯網與公共傳播」論壇討論,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圍剿」奇虎360 聯想、小米加入「戰團」》,中國新聞網,2013年9月30日
《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判刑 專家建議應從嚴掌握》,《中國青年報》,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購熱背後的維權難題》,《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點網」等11家網站被查處》,《南方都市報》,2013年9月8日
參與「中日網路消費研討會」,2013年8月29日
《法學專家呼籲完善打擊網路謠言法律框架》,中國公安報,2013年8月24日
《錢鍾書書信拍賣引爭議 著作權能否對抗所有權?》:《新法制報——法律圓桌》,2013年5月30日
擔任「明德民商法研習社銀行卡糾紛案件」研討會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參與「范曾訴文匯報、郭慶祥侵害名譽權案一審判決研討會」,2011年6月23日
《法官稱不能讓個案阻礙網路言論自由》:《中國青年報》2011年9月7日
《法學家楊立新作客網易 談「艷照門」的法律困境》:《網易嘉賓訪談》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 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認為網路侵權常見5種類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權責任應有區別》,《新法制報》,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蘋果不放 將涉及濫用訴權》:《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報》訪談,2011年9月20日
《「7·23」遇難者怎麼賠》,《京華周刊》訪談,2011年8月15日
《典當行業有福音》,《法治周末》訪談,2011年5月24日
《唐山豐潤對超重貨車巨額罰款,記者采訪遭遇粗暴干涉》,中國廣播網,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線:侵權官司未了,上市進程受阻》,《投資者報》,2010年11月15日
中國法學講壇,《一場由人情義氣引發的債務糾紛案研討會》,2010年10月13日
《批評還是誹謗?這不僅僅是一個問題》,《民主與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報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將二審》,《新京報》,2010年6月30日
「《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研討會,《新京報》,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敗訴啟示,網路發言邊界在哪?》研討,《新京報》,2010年1月2日

㈧ 滴滴順風車在其它時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滴滴順風車在其它時間發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酒駕無證駕駛等情況,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8)中國政法大學朱巍教授聯系方式擴展閱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㈨ 共享汽車威脅石油需求,共享經濟如何改變我們的生活

1.5年前,北京市民陳海很難想像,在北京的街頭道路兩側會出現一排排橙色、黃色、藍色的共享單車,只需掃碼就可以騎走的情景。近兩年,共享經濟浪潮席捲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與消費者日常生活相關的各個方面都被覆蓋。共享單車、共享汽車、共享充電寶,共享雨傘……共享經濟重塑了一種商業模式,重塑了消費者相互之間,甚至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關系。盡管當前共享經濟的發展,被質疑還存在各種問題需要解決,但不可否認,近年來,共享經濟的發展給消費者的生活帶來了便利。

15.在共享經濟發展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行業藉助互聯網,開始嘗試進入各個消費領域。如旅行領域,出現了分享住宿。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在線旅遊分享住宿市場交易規模可達到89.4億元,相比2015年交易額增長80.6%,分享住宿市場規模持續上升。

16.「共享經濟發展的背景下,這些新的消費形式正影響和改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作為消費者,我覺得一些共享的模式,雖然本質上是互聯網+租賃的模式,但抓住了消費者的需求,讓人們的生活更便利。」北京市消費者王琳琳說。

㈩ 微信號被騙了怎麼辦

你好,讓我來幫你回答這個問題。首先你的微信號被盜了,你是怎麼知道的?有什麼特徵沒有?其次如果你發現微信號被盜了,你的微信號是不是實名認證的?如果是實名認證的就非常好辦,因為手機號是你的身份證號,你也知道你可以用這兩種到微信的團隊裡面申請賬號保護與凍結,這樣的話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賬號裡面的一些經濟受到損失。再有一個就是大家應該注意我們的賬號保護功能,雖然很全,但是我們也要自身要提高警惕,不要隨便加陌生人微信,不要隨便掃那個不認識的二維碼的一些群聊啊,還有一些廣告啊,這些有可能都是帶著一些木馬病毒的。另外也不要輕易的將自己的驗證碼啊,還有一些登錄密碼啊,都要告訴自己的身邊的人,這樣的話你的微信號就很容易被別人盜取登錄。不過現在騰訊公司對微信跟QQ這種社交軟體的保護措施相當全面,你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申訴,然後來凍結你的賬號,然後再重新設置密碼,這樣的話你的微信又可以恢復正常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早日把微信安全升級到最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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