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丁洪浩是教授嗎
發布時間: 2022-05-04 16:17:17
Ⅰ 清代訟師是怎樣一種存在
作者:復旦大學碩士研究生林小靜
訟師,顧名思義,就是幫忙訴訟的人,這一群體主要存在於州縣。說白了就是幫有「冤」要伸的老百姓打官司的人,可以說是當今律師的「雛形」,《清稗類鈔》的作者徐珂曾說:「訟師之性質,與律師略同。然在專制時代,大幹例禁,故業者十九失敗。」在清代,訟師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和現在的律師根本沒法比,他們不僅沒有合法的社會身份,而且經常遭到官府的打壓和貶抑,有著極差的聲譽。如清嘉慶二十五年七月九日上諭所說:「民間訟牘繁多,則全由於訟棍為之包謀」;而訟師的活動,肯定是「陷人取利,造作虛詞」、「造謀誣控」。可見,在官方的說辭里,訟師被認為是為圖利而弄虛作假之人。

訟師教唆當事人也是常有的事情
但並非每個訟師的訟詞都是准確無誤的,恰恰相反,清代的訟師參與訴訟中利用教唆當事人來謀取利益的情況很普遍。因此對訟師的這種職業收入,自南宋以來的官府就以「騙取」、「贓」、「賄賂」等名之。在清代訟師中,也有稱其所得為「賄」的場合,如丁治棠《仕隱齋涉筆》中的馬貢生辯稱」誰受爾賄」。因此自宋朝以來,國家法律乃至整個官方意識形態都對訟師採取一貫的壓制態勢。在清代,雖然對訟師的需求很普遍,但是統治者極力營造一種「和諧」、「無訟」的社會秩序,一切破壞這種秩序的人都被視為與之對立,因此作為助訟者的訟師,當然在嚴厲打擊之列。此外,訟師不僅為律例所禁止,而且還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如訟師都被斥之為「訟棍」、「好訟之徒」,形容他們的大部分是「獐頭鼠目」、「鬼頭鬼腦」等貶義詞。
參考文獻;
洪浩:《論清代的訟師》,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4月。
霍存福:《唆訟、嚇財、撓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訟師》,《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第6期。
編輯:馬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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