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
❶ 既不屬於文物,礦產,古生物化石,也不屬於埋藏物出自什麼法律
沒有法律規定,但是基本上都被國家收繳了,還有那些烏木,沉香之類的
隕石作為物應該歸屬誰,現行法律肯定是完全沒有考慮的,這點不用迴避。」曾參與物權法起草論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直截了當地說。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隕石就像回到了外太空,闖入了一片真空地帶。
對於佔有隕石,張敏認為,隕石既不屬於文物、礦產、古生物化石,也不屬於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和遺失物,甚至不屬於物權法和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歸屬國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和自然資源,「並無對隕石獲取、扣留、保管的法定職權」。
❷ 保值儲蓄存單該不該兌現
商業契約法律最大
「24年存單毫無疑問是有效的合同,銀行應當盡快全額兌付儲戶的本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明確表示。
劉俊海認為,無論是依據1986年的民法通則,還是1999年的合同法,該儲蓄合同都是有效的。當年央行叫停的規定只是具有行政指導作用的部門規章,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而且,央行的通知發布於1989年10月,而丹江口那對夫妻的保值儲蓄辦理於1989年9月,即使新頒布的法律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更何況,銀行通知本身不是法律與行政法規。
「銀行和儲戶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紅頭文件再大也不能對抗民事法律和民事關系。」劉俊海強調,一張小小的存單背後隱藏著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銀行作為債務人和儲戶存在合同關系,儲蓄合同關系本身就是一個債權債務關系。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定要充分尊重合同與合同法的權威,真正敬畏與保護金融債權。
「如果銀行堅持不履約,那麼金融機構的誠信度與公信力將盪然無存。社會公眾之所以高度關注這個事件,主要是因為對於現在手裡拿著存摺的廣大金融消費者來說,他們會擔心自己存在銀行的錢沒有保障,20年後銀行說失效就失效。這次事件應當成為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中的重要標桿案例,可以倒逼金融機構從不誠信走向誠信。」劉俊海說。
劉俊海認為,契約嚴守和物權神聖是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基石。他認為,相關銀行應盡快向消費者賠禮道歉,並把承諾的款項及時、全額兌付。「一分錢也不能少。否則,此類事件會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機構公信力和社會形象,進而影響儲戶積極性,最終影響銀行的攬儲業績。建議銀監會在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行政指導與督察。」劉俊海說。
不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則具體分析認為,24年保值儲蓄存單是有效合同沒有爭議,但有效合同也有一個實際履行問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十分常見。
「法律明文規定,合同簽訂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如果是因為當事人的個人原因,應當向對方當事人予以賠償;如果是由於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可以不承擔賠償。銀行目前主張履行合同違反行業規定,是違規行為而拒絕履行合同,顯然不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應當給予儲戶相應的賠償。」
❸ 高空拋物 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最高法出16條措施嚴懲故意高空拋物
強調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拋物直接侵權人
新京報訊 日前,最高法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意見》明確,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起草時篩選近3年千餘案件分析研判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高空拋物、墜物的情況,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高法先後兩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第一時間成立專項工作小組,起草指導全國法院依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意見。
在起草《意見》過程中,最高法充分運用人民法院信息化成果,藉助大數據分析,對近三年來的涉高空拋物、墜物的1000多件案件篩選出較為典型的案例進行客觀化、類型化分析研判,確保《意見》有關條文更加符合實際情況,更具可操作性。
從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拋物和墜物
該負責人表示,最高法調研了解到,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目前法律規定對此並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釐清。「一方面,在刑法適用層面,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因此,要區分兩種情形,妥當選擇適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責任方面也有必要合理界定不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准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准確裁量刑罰。
為嚴厲懲治故意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在制定《意見》的同時,最高法還舉辦案例大講壇,專題研討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適用規則,切實加大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的力度。
焦點1
四種高空拋物將被從重處罰不得緩刑
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見》在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了拋物和墜物行為。
針對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刑事審判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針對高空墜物行為,《意見》提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焦點2
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拋物直接侵權人
高空拋物案件很多情況下無法確定加害人,「株連式」補償一直爭議不斷。
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圍繞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討論中,北京大學教授尹田表示,該類案件有損害後果、受害人、違法行為,但是誰乾的不知道,因果關系不明,是處理的難點。
此次《意見》要求,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范圍。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意見》強調,民事審判中,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3
物業隱匿、銷毀證據將承擔不利後果
物業公司是高空拋墜案件中的關鍵一方。最高法審監庭法官張能寶曾表示應強化物業公司責任。
此次《意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強調,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焦點4
建立社會救助基金 分擔受害人損害
因侵害人確定難,高空拋墜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補償。
《意見》要求,明確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
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意見》還明確,受害人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如果高空拋物的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殺人、傷害,也造成了殺人、傷害的結果,就應按故意殺人、傷害來認定。
在實務中,故意高空拋物沒有傷人的情況如何認定是關鍵。手裡有磚頭,拋出去,打著人了都該定罪,但沒有打著人的該不該定罪才是關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
如果樓下人流量較大,拋擲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無論後果如何,其社會危害性都是極大的,都構成刑事犯罪,只不過是故意或過失、既遂或未遂的區別而已。
與高空拋物墜物直接相關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種,分別應當根據樓宇所處環境、拋擲物的性質、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來進行認定。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
❹ 踢球相撞,一方受傷,另一方應承擔責任嗎
你好,可以參考一下。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今年5月20日,在房山某中學組織的一場足球比賽中,足球直飛球門,門將張彬撲上前抱球倒地,但被隨後趕到的對方前鋒李黎補射的一腳踢中腹部,導致「腹部損傷、脾破裂、失血性休克」。醫院為張彬做了脾切除及脾移植手術。經有關部門鑒定,張彬為7級傷殘。張彬家長要求學校及李黎支付9萬元傷殘補助費。協商未果,張彬告到法院討說法。房山法院作出調解,學校與李黎的家長賠償守門員醫療費及傷殘補助共計8.6萬元。
法院認為,張彬、李黎是初二學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在校學習、活動期間,學校負有一定監護職責。學校組織足球比賽,在制訂比賽規則並要求學生遵守時,還應預見比賽中可能發生隊員受傷情況,學校雖採取了措施盡力避免意外,但若出現意外,推定學校負有過錯。李黎在比賽中應當而且能夠意識到守門員抱住足球後,仍起腳去踢可能踢傷守門員。李黎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張彬的傷害,應當承擔責任。
■議題一:
學生校內踢球發生傷害,誰負責任?
主持人:在體育比賽中發生傷害的事非常多,但很少聽到加害一方為此要向受到傷害一方進行賠償。對房山法院調解的結果,應該怎麼看待?
李雁軍(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我首先表明個人態度,盡管體育項目的高風險性顯而易見,由此帶來的潛在致損因素也顯而易見,但不能因為體育項目的特殊屬性就可以對抗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也不能因此排除和對抗公民求償的權利,問題在於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具體到房山的這個案子,我認為有兩個特殊背景;第一,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第二,受害人和他所在學校之間有一個特殊關系,不應屬體育部門法規調整范圍,而是適用於教育和其它法律法規。我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法律關系,學校絕對要承擔起維護學生在校期間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的義務,因此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問題。
加害人因為技術失誤造成另一方受到傷害,我認為不應按過錯原則進行追究,而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因此對房山法院調解結果我認為可以接受。
尹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就這個案子,我認為加害人的過錯應當是存在的。但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據是什麼?法院調解中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根據是推定過錯。一般情況下,在追究賠償責任時有三個根據,一是過錯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三是公平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不能包括在無過錯責任當中,從現行法律中也找不到學校應負的推定過錯責任的根據。道義上如果學校承擔責任的話,那麼學校的足球場可能會被撤掉,因為學校不可能對學生的所有活動進行非常嚴密的監督。因此,在受害人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哪個更符合更多數人的利益,我們要進行選擇。
劉雙玉(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南磨房法庭庭長助理):不管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違犯了法定的、約定的責任或公民應普遍遵守的道德規范。
就房山這個案例來說,學校是比賽的組織者,如果學校在組織的過程中存在欠缺和不周密,那麼學校就應承擔法定責任;如果學校盡到了組織義務,學校就不存在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我想更多的是從公平角度承擔責任。
公平責任的出發點是在沒有過錯也不是特定的無過錯的情況下,承擔的是道義上的責任。
主持人:作為加害一方的中學生有沒有過錯,應不應當承擔責任?
姚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著眼點不是有沒有過錯,而是有沒有損害,法律要求有損害就應該去填補這個損害。中學生沒有責任能力,自然由他的父母來承擔。
樊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在學校期間,孩子的監護權就由父母轉移到了學校,因為他的父母這時已沒有辦法實施監護權了。
張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我認為學校應承擔責任。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學校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尹田:在民事賠償問題上,是不考慮故意還是過失的。在加害人、受害人的關繫上,我認為體育活動中與一般正常活動中過失致人損害沒有本質區別。
實際上民事賠償中很多原則都可適用,比如混合過錯,撞碰導致損害雙方都有責任時,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魯智勇(國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技術犯規的情況下造成傷害,行為人的免責我想應該是約定俗成的,大家都能接受。如果約定俗成的社會規則在法院被強行倒轉過來,我想可能需要通過立法才行。在足球運動或活動中可以借鑒這個原則。正常狀態下,比如合理的碰撞導致傷害,即便很嚴重,也不應考慮行為人的具體責任。但對受害人來說,可能損害巨大,就需要社會分擔一部分連帶責任,但分擔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有過錯而是道義上的支持。
吳勇(國地律師事務所律師):《民法通則》的解釋上有一條,在共同事件中,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有的人受損害了,有的人得到了利益,法律沒有規定受益人一定要按照具體的原則給受損害的人進行補償,但如果受害人要求受益人進行補償,受益人應該適當補償。
我認為具體到房山這個案子,不能表面上看誰應負什麼責任,如果以後類似案子都據此案調解結果作為參照,是不恰當的。
姚輝:在探討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時,有些前提要界定。比如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有組織的還是純粹自發的,是職業化的還是非職業化的,情形不同,請求權的依據也不相同,相應地導致的責任基礎也不一樣。如果是兩支職業化球隊的比賽,無論是加害者還是受害人,都與俱樂部有僱傭合同,產生的是合同責任,損害後果都由俱樂部承擔。
■議題二:
體育規則與
法律原則的關系?
李雁軍:在法理上,任何一個行業技術規范都不能高於法律。但行業技術規范與法律關系並非簡單的一句話能說清楚。比如在足球比賽中,一個沒有違反足球專業技術規范的動作致人傷害,被提起公訴或訴訟,那麼法院依據什麼原則來判斷呢?
針對這個問題,1995年《體育法》33條中已寫明,體育活動中的糾紛適用體育仲裁,仲裁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由於種種原因,這個制度未能建立起來。
體育具有特殊性,在其他領域被認為違法的,在體育行業就沒人追究,比如體操運動員有的8歲就算工齡了,沒有人說是使用童工。比如足球比賽中的合理沖撞,這個「理」肯定不是法理,但法律不能斷然拒絕這個「理」。用個不太恰當的詞,法律應當對此作出繞讓,但繞讓到什麼程度值得探討。如果球場上裁判判運動員行為是合理沖撞,場下法院卻判故意傷害,那體育比賽就沒法進行了。
歐盟國家在處理類似事情時,法院與體育爭端解決機制有個默契,糾紛未經爭端解決機構調解或仲裁,法院不受理,如當事人對仲裁不服,法院還可以受理。
樊文:這對法院來說存在一個技術鑒定問題。
劉雙玉:我認為歸根結底要看是什麼類型的體育活動。國家體育總局李先生的意見更適用於職業性、有組織的競技比賽中,對於學生踢足球等社會中的體育活動應適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最後落實到社會對受害人實施公平救濟。因此,處理個案時適用原則是不一樣的。
張雯:任何法律、法規都有適用范圍,首先要明確什麼是競技體育,其次社會生活中的體育活動是否要受競技體育規則的約束,在立法時應有明確的體現。
尹田:體育規則肯定有其合理性,第一,比如合理沖撞的合理性中肯定包含這種沖撞在職業球員相互之間的接觸中不會產生嚴重後果,否則不在合理范圍。作為職業球員,撞人的人與被撞的人都應知道如何應對合理沖撞,如果合理沖撞情況下發生損害情況,我認為損害的發生是由於被撞人自己的過失。如果合理沖撞本身導致當然損害別人的後果,那我認為合理沖撞的標准就有問題。
第二,職業競技情況下,形成訴訟的可能性很小。職業體育關系調整中必然有相關規定。當然,我認為在危險性很高的體育比賽中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以保險作為支撐點。
■議題三:
娛樂性體育冒險活動意外傷害責任誰負?
李雁軍:我們目前對體育的理解還是定位在競技體育和全民健身。對挑戰人類極限的活動,比如溶洞潛水要求帶氧氣瓶,有人就不帶,這些活動能否算部門法規要調整的體育項目?這值得商榷。我注意到張健游完渤海海峽之後,做客網站時就說,像他的這種行為不應該無條件提倡。
樊文:冒險活動責任自負,但個人冒險行為與有組織冒險行為是不同的。
主持人:比如從事蹦極活動有身體要求,一般蹦極經營者也會告知,哪些病的患者不能蹦極,但有的人,比如有心臟病,但他隱瞞了,結果出現意外,責任在誰?
李磊(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如果設備、人員、操作符合要求,作為經營者履行了明示義務,出現意外應個人承擔責任。
即使是有組織的、商業性的冒險活動,個人也是利用別人給他提供條件達到自己的某種需求,也應由冒險者個人承擔責任。
旅遊活動中,如果從事高風險活動,比如漂流,旅行社盡到了充分照顧的義務,就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尹田:涉及到盈利性的經營活動,一般是通過契約關系建立,只不過是出現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根據新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發生損害,要側重保護弱者一方的利益。
李磊:旅遊過程中,從事帶有風險的體育娛樂項目,比如漂流、蹦極,出現意外,有幾種情況:如果是散客,景區肯定要負責任,從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民法一般原則來說都可以找到根據。
如果是隨旅行社組織的旅行團旅遊中出現這些問題,由於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了合同,旅行社肯定要負責任。現實的情況也大多是旅遊者直接向法院起訴旅行社,但旅行社賠償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小旅行社在出事之後散夥走人,能賠的就是留在旅遊管理部門的30萬保證金,因此我主張,一旦發生類似情況,受到傷害的一方可將旅行社和直接侵權者,也就是所謂項目經營者作為共同被告,讓其承擔連帶責任。
樊文:經營者的告知義務類似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不能根據事先自己制訂的對消費者不利的格式條款來為自己免責。
張雯:公平責任的適用是有嚴格限制的。作為經營一方,應該提供十分安全的設施和服務;出現事故後,免責的前提是你的告知義務非常周到和具體。蹦極場上貼有一個告示說患心臟病者不能跳,我覺得這種告知是遠遠不夠的。
■議題四:
在高風險運動項目中,
如何理解保險的作用?
李嘉(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非壽險客戶部經理):事故發生後造成了傷害,按照民法規定,賠償有兩種職能,一個是懲戒,另一個是經濟責任轉嫁。作為後一種職能,保險比民事判決更有效。從保險角度看,只要不存在很強的故意傷害的成分,都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說到笨豬跳,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在大部分保險合同的短期人身保險條款中,都有明顯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在從事潛水、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摔跤、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過程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是保險人的免責范圍。
主持人:當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之後,如果保險金不足以彌補他的損失,可不可以向法院要求追加賠償?
李嘉: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後,他仍然有無限求償權,仍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加害人或者組織者求償。如果加害人或者組織者購買了責任險,那麼這部分責任就可以通過風險轉嫁方式處理。
樊文:法律責任和保險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誰是承保人、誰來交保險費,這是問題的根源。
劉雙玉:即使按保險合同條款給付了保險賠償金,訴權仍然受法律保護。如果落實到損害數額,在保險金賠償數額之內,再起訴要求除保險金以外的經濟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實際受損達20萬,保險賠償金僅10萬,超出的部分又有合法依據,那麼超出部分致害方應予賠償。因為法律救濟的原則實際是對損害的補償原則。
姚輝:對風險很高的體育或娛樂活動,發生意外又不能適用過錯原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可以說民事責任的救濟作用比不上保險的救濟作用。我想強調的是法律不是萬能的,人們總誤解為什麼事交給法律就會解決得圓圓滿滿,其實法律僅是解決方案中的一種,而且未必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最好的方案。
通過公安局找法律顧問,如果沒有免費的法律援助機構,只是咨詢花費也應該不多。
雖然只是意外,但是對方還是有責任的,如果沒有責任,那交通意外該怎麼處理呢?就算談不上責任,對方也是事故當事人,就像現在的交通事故是無論發生原因,雙方都有責任的,你通過法律咨詢肯定能得到幫助的
意外相撞的話有多種情況,
1、(雙方無過錯)你們要是未成年人,尤其在校學生,學校是有責任,監管不力,確實無意致人受傷(也就是誤傷)的一方無責任,但是有補償的義務,或者說應該賠點錢。
2、雙方無過錯)成年人,要是在收費場所的活動,主辦方有部分責任,傷人方有義務做出補償;在免費場所,致人受傷方,應給與部分經濟補償給你朋友
3、一方有些許錯誤情況,有錯方多承擔費用,屬故意傾向事情就要向刑事方向發展,朋友要是法醫鑒定的話至少是「輕傷」,可以判刑了。無主觀故意的但是有錯一方(比如明顯的犯規動作,或活動中明顯不該有的動作),也是有民事賠償責任的,而不是補償,這點注意!
祝你朋友早日康復!
❺ 兩會通過的物權稅
解讀物權法
一、物權法明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
二、解讀物權法:滿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
三、土地承包期屆滿可按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四、解讀物權法:禁止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財產
五、物權法規定:小區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六、解讀物權法: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均可抵押
七、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八、 解讀物權法:物權法明確保護「陽光權」
九、解讀物權法: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須業主共同決定
十、解讀物權法:以集體名義作決定侵害成員合法權益可請法院撤銷
一、物權法明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田雨) 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法律進一步明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對權利人的權利實行平等保護。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並發生相互關系,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
「如果對各種市場主體不給予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辦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胡康生說。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即使不進入市場交易的財產,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說,在財產歸屬依法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家、集體,還是私人,對他們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
徐顯明表示,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准入等方面,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對這部法律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給予積極評價。他認為,這是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多種所有製成分共同發展的前提。
「失去了平等保護,就失去了共同發展。」王利明說,「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憲法關於所有制性質的規定,真正體現了社會主義的特色。」
二、解讀物權法:滿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田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是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作出的明確規定。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區內。物權法的這一規定,回答了廣大群眾關於「70年大限到期後,我們的住房怎麼辦」的疑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當時出讓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別是目前絕大多數城市居民都擁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更加引人關注。
雖然物權法關於70年後自動續期的規定,給老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代錶王煥永表示:「中國老百姓從改革開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傳下去,如果到了孫子那一代,房子的情況還說不清,多讓人不放心!」他建議,國家在制定相關的規定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復斟酌。
三、土地承包期屆滿可按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田雨)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我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物權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在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時,不少農民提出承包期屆滿後該怎麼辦的問題。對此,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物權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對於土地承包權的轉讓問題,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專家指出,這一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又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了餘地。
四、解讀物權法:禁止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財產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田雨)針對當前國有財產流失的實際情況,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物權法明確了國有財產的歸屬:「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並規定了哪些財產屬於國有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物權法明確規定國有財產包括: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產等;並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指出,這些規定,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資源性、經營性財產的范圍,對於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具有關鍵性作用。
——物權法強調「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針對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問題,物權法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物權法還對監管不利造成國有財產流失的機構和工作人員設置了「高壓線」。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王利明說。
五、物權法規定:小區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崔清新)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現代化社區大量出現。因小區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停放在小區內道路上車位收費問題而引發的糾紛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對此,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介紹,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王勝明說,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主要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等問題。
對於在小區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車,並收取相關費用的現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規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業主共有。這就意味著,開發商、物業公司不能將車位收費所得據為己有;如果需要收費,在扣除必要管理費後的所得款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尹田說,如果有車的業主無償占據了小區的公共道路,則損害了無車業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讓全體業主共同分享停車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針對實際生活中由於開發商和業主信息不對稱,許多開發商利用「協商」機制在格式合同中變相決定車位歸自己所有的情況,有職業律師指出,可以通過具體的地方條例來補充完善物權法的規定。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條例》就規定,地面公共停車泊位、按標准建設的自行車庫屬於居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不得擅自租售用於謀利,否則可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六、解讀物權法: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均可抵押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楊維漢) 19日公布的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抵押。
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對有些財產,法律、行政法規既沒有規定不得抵押,又沒有規定可以抵押。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法律應予明確。抵押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應當規定可以抵押。
最終,物權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以抵押。物權法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可抵押財產還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
物權法還規定了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物權法對建築物抵押作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七、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田雨)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徵收補償不到位和侵佔補償費用的行為,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又艱巨的任務。據了解,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現在全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8億畝,這是一項約束性指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有鑒於此,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憲法,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法律對徵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關於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問題,物權法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於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關於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專家表示,考慮到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具體的補償標准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物權法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
八、 解讀物權法:物權法明確保護「陽光權」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孫聞)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基於「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律專家稱,所謂相鄰關系,簡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據民法專家王利明介紹,物權法明確了物的權屬,侵權責任法則將明確權屬受到侵害該怎麼辦。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安排的9件預備立法項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權責任法。
九、解讀物權法: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須業主共同決定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田雨)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
短短十幾年間,物業服務機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經成為覆蓋面廣,對群眾生活產生重要影響的行業,而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 之間的糾紛也逐漸多了起來。
對此,物權法對成立業主大會依法共同維權作出規定。物權法明確,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權法同時明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但是,當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時,物權法亦明確規定:「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十、解讀物權法:以集體名義作決定侵害成員合法權益可請法院撤銷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了加強對集體財產的保護,19日公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在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發生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情形,有的是負責人作出的決定,有的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即使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如果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應有法律救濟手段。
經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和全國人大代表的審議,最終通過的法律作出相應修改。
物權法所指的「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物權法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❻ 物權法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物權立法為國富民強、社會和諧奠定堅實法律基石
國家、集體、個人;住房、車位、存款……物權法,與十三億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8日將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制定物權法是國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說,這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順應改革大潮服務現代化建設大局
追溯到13年前,我國物權法起草工作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權法草案作為民法草案的一編,與其他部分一起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我國進入了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相互交織的關鍵階段。我們的身邊不難發現,在城市,房主和物業公司為樓梯、車庫等空間的所有權爭吵已不鮮見;在農村,有農民為宅基地權屬不明起紛爭結下怨仇;全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根據2001年的統計,全國各級法院當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萬件左右,行政訴訟不到10萬件,而民事案件大約500萬件,占各類案件的80%以上。新的形勢下,加快制定綜合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典已成為各方共識。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中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的研究……切實化解不安定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2004年10月,物權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再次審議。這表明,中國民法典草案將以分編方式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說:「考慮到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並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通過為宜,應抓緊制定修改物權法。」
「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對物權作了不少規定。」民法學家王家福說:「但對涉及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亟需作出規定,從而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因此有必要依據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
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准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加大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財產流失;全面准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維護農民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彰顯憲法精神體現憲法原則
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在草案制定過程中,保護公、私財產的對立成為主要爭議之一。有人認為,物權法是私法,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有人則認為應突出對公有財產的保護。
公私財產對應的是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許多常委會委員和法律專家都指出,制定物權法應當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並體現在整部草案的始終。
物權法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將「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置於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還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認為,物權法通過明確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范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加大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力度等規定,以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通過明確私有財產的范圍、依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等規定,以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匯報時指出:「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說,制定物權法是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符合憲法精神。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循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市場主體不平等,我國的市場經濟肯定就沒法搞下去。
「實行平等保護,有助於完善我國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只有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說,「如果國家的財產和私人的財產受到同樣的侵害,而保護不同,老百姓也不會答應。至於非法的財產,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❼ 法的影響 急呀~T-T
一 從社會學角度講,我國正在融入法治社會。對置身於未來社會的任何一個人,是無法擺脫法律而生存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場主體都得遵循統一的規則或制度,在這種高度規則化的社會里,「法制手段」將越來越廣泛地運用於我們的現實社會關系中。這意味著,從個體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到豐功偉業之創造,均離不開一定的法律知識或法律技能。當我們以審思發展和關切生活的態度來判斷實踐視域時,自然會發現,必備的法律素養,已成為現代市民特別是青年學生們立足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為法律素養,簡言之,是指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質。一個人的法律素養如何,是通過其掌握、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識表現出來的。法律知識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制定法中關於規則的知識,即所謂的法律條文體系;二是法律學問中關於原理的知識,即所謂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論。一般意義上的學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條文,同時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識,它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於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驅動公民積極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制轉化為公民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內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就會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就會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驅動公民理性守法,實現法治目標。理性守法來自以法律理念為基礎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認知。法律意識,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理論、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構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層次,也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無限信服與崇拜,並以之為行為的最高准則。「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2]」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認同和依歸,其實質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統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為公平、正義的象徵,守法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現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靈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體不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內化為道義上的一種責任和義務,變被迫守法為自願守法,由強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綜觀人類社會發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會,該社會場景下的市民對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強。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規則)至上,首先是他們習慣於信賴法律規則;更重要的是他們有條件通過法律規則來保障自身權利實現的最大化和對政府權力控制的具體化。這是因為「法律規則是一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是一種公共權威,而非人格權威、特權威嚴及親情,在調整社會向高層次發展中,能自動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權的侵害,使社會在嚴密的規范化、制度化的良性運動中,形成一種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其次,法律規則對人們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個人之間、個人與政府及組織之間有一種默契,一種自我調節的機制,這種『默契』和『調節機制』經法律的確定性配置後,能促成人類生活的高度和諧,予以人的自由與尊嚴最大化保障,讓人有絕對的權力,不依賴於階級或國家,設計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滿人性關懷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個國家公民整體的法律素養,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傳授給公民法律知識和培育其法律意識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進社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進程。
二 勿容置疑,作為造化育人的高等學府,主導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學生的法律素養,是其參與社會現代化進程和塑造「現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職責。然而,近年來一升再升的大學生犯罪數據,頻頻向我們告示:校園並不平靜,大學生們的法律素養還十分貧瘠。廣州市司法局的吳雲南等同志對廣東全省49所普通高校進行了調查,結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這49所普通高校曾有違法和犯罪的學生626人,約占同期在校學生總數的干分之二。浙江嘉興市秀洲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兩名公務員2003年4月3日下午在辦公室里遇刺。警方確認,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時年22歲,是浙江大學農業與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應屆畢業生。原來,他在該區公開招考公務員中,已通過筆試、面試,但健康檢查不合格,未被錄用。因情緒悲觀,產生報復念頭,遂遷怒於人事部門的招考人員,最終導致行凶殺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掛牌成立了全國首家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南京大學、東南大學等南京10所高校成為首批中心成員。之所以要建立這個「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是因為該院通過調查分析發現,2001年該區在校大學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並且還得出結論,大學生犯罪大多是因為不懂法。[4]
面對這些觸目驚心的大學生犯罪數據,能夠予之以較為恰當的解釋是:現行的學校「法制教育」課,根本沒有讓學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傷熊」案當事人劉海洋(清華大學學生)所言:「我們上大一就學了《法律基礎》課,學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獵殺野生動物違法,但用試劑燒傷動物園里的動物是不是違法就不清楚了……」[5]從這段心語中,也許會讓我們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檢討意義的啟示,我國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於諸類現實而重大問題的近憂和遠慮,筆者將進一步談談幾點近期形成的關於「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積淀。
第一、法制教育的認識定位要變革。
根據我國官方的有關文件精神及實踐做法,學校的「法制教育」從屬於「德育教育」,並沒有自身獨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於「道德教育」的認識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視同為道德教育,事實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來開展法制教育課,不僅難以達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還將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沒。正是受這種不合理認識因素的影響,長期以來,大大小小的高等學府里,很難看到獨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結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難得到切切實實的開展。
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均系屬於社會價值教育范疇,它們既有區別也有聯系,從聯繫上講,兩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為了培養適宜社會需求的「合格公民」;從區別上講,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我們說提升人的品質,應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麵塑造,益於採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的結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從屬於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從屬於法制教育的問題。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發揮,需要建構一個屬於法制教育本身的體系完整且地位獨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第二、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要優化。
法制教育是一項政治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教育,不僅要有明確的目標、規范的內容和相對穩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須有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律教師隊伍。現行的所謂「法律教師」,不少為「半路出家」,甚至是從未接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政工幹部,此番情景下「出爐」的「弟子」會有多少法律素養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學校的法律教師不僅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成長規律,而且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質。不同的學校應根據自身條件,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當水平的精乾的專職教師為主體,同時聘請部分長期從事司法實務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教師為補充,整合組建地道、高質的法制教育師資隊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內容設置要調整。
高等學校的「法制教育」是為了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識(法律技能),主要應包括法學基礎理論、基本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教育。通過法學理論教育,讓學生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在思想上樹立起法律權威;要通過講解和介紹憲法,使學生了解憲法是民主制度的產物,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樹立國家主人翁意識;結合不同專業,有選擇地向學生介紹一些部門法,培養學生守法、護法、用法的知識技能和自覺意識。
目前,不同類別的所有高校,強行劃一地以開設一門《法律基礎》來應付「法制教育」,由於課時少,內容龐雜繁多,教授者,猶如蜻蜓點水,匆忙趕進度,只能是簡單地進行一系列知識羅列和堆積;學習者,往往疲於應付,死記硬背,應付過關考試,師生都苦不堪言。這顯然有悖於「法制教育」的真實目的。法制教育的內容選擇上,比較合適的做法是在不同類別的學校開設不同層次的法制教育課。根據學生所在的學校類別、所學的專業及各校的側重點需要,除進行憲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還開設一些與各校專業(行業)相關、與各類學生受體相通的法律課程,使「法制教育」貼近大學生的生活,融入大學生的內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實施方式要要改進。
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規律。法制教育是「認同」規范、「接受」規范和「消化」規范的教育,是培養自覺、自願的守法精神和塑造體現民主、正義、效率、公平等現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傳統的枯燥無味的「課堂說教」事實上很難奏效,較適宜的是讓學生在生動、直觀的實踐活動中感受為什麼要遵守及如何遵守這些規范。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適當沿用英美法系國家的「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也無不可。比如:運用啟發式教學,讓學生成為課程的主體,鼓勵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師不斷提出問題,引出各種可能性,引導學生發現有關的法律規范、事實材料、及其各種因素之間的關系,引導學生自己開動腦筋思索,這樣學生掌握的知識就會更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運用角色扮演、模擬案件等多樣化安排,對真實或模擬的案例進行課堂分析和討論,讓更多的同學通過觀察、評論、角色轉換和辯論等方式,從中學到有用的知識,其優點是能讓更多的同學參與案件的分析,容易從群策群力的多種方案中,鑒別、篩選、產生最佳方案,這種方法不僅能夠使課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實用,而且使學生之間的關系以及學生和老師之間的關系更加融洽,老師不再是單純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參與者和學生的幫助人;再如打破課上與課下的界限,書本與現實的分割,開辟第二課堂教學,經常性參觀監獄,旁聽有關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讓學生在面對面的親臨感受和事實分析中自覺獲得價值判斷,以此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形成待人的態度和處理有關問題的方法……,等等。
另外,法律意識的自覺養成和法律技能的嫻熟掌握,不是通過學一門《法律基礎》課所能及的,也不是憑給某年級的某部分人上某門課程能做到的,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應貫穿於整個學習期間,不能斷線,並且在不同年級要有不同的任務和重點。當然,這要遵循一般的學校教育規律,不可能大學幾年都開法律課,而要充分利用校園這一特定的文化傳遞空間,發揮各有關專業課程在進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學生在學習文化知識的過程中受到比較系統的法制教育。事實上,專業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有機結合,更有利於學生「內在性」地消化與專業知識密切關聯的、在學生的學習及今後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識,進而增加學生學法的實效性。
❽ 尹田的介紹
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及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❾ 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後):
1、高銘暄:泰斗加學術(刑法界的祖師爺)
高銘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環縣人。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