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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

發布時間: 2022-05-14 03:46:53

① 在哪裡能找到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徐昕教授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66號
電話:01068913333是在市區,而且距離人大很近的,位於中關村南大街,購買電子產品很方便的。

② 鸚鵡案二審開庭,鸚鵡案是什麼

男子販賣自養鸚鵡被判5年。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時,備受關注的「鸚鵡案」的二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前,深圳男子王鵬販賣自養鸚鵡,被當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一審判決後,王鵬提出上訴。

上午,王鵬的父母、妻子盼盼以及孩子小寶都前往了深圳中院,王鵬的父親和妻子盼盼進入法庭旁聽,王鵬的母親則留在外面照顧不能進入法庭的小寶。王鵬的二審代理律師徐昕和斯偉江更是早早就趕到了深圳中院。

王鵬的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認為,王鵬主觀上沒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此外,鸚鵡屬觀賞性物種,繁殖性較強,審理中,不應與大熊貓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動物同等對待。

③ 在網上購買真槍會觸犯什麼法律

網購了24支模擬槍,貨還沒收到,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即將20歲的劉大蔚,在獄中手寫了26頁申訴材料,其父母也從老家四川大竹縣搬到福建寧德市,邊打工邊到法院反映情況。申訴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劉大蔚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涉案槍形物可能不是其購買的,案件量刑過重。

據《中國青年報》

網購平台頁面顯示是「游戲BB槍」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當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劉大蔚是2013年8月通過QQ與台灣賣家「BH」聯繫上的。2014年7月初,劉大蔚在「BH」提供的「××武器空間」里選了24支槍形物,並把型號發給「BH」。7月16日,劉大蔚通過負責代拍的淘寶網店,用支付寶付了30540元。

關於買24支模擬槍的理由,劉大蔚多次稱:「我喜歡模擬槍,想擺在家裡當裝飾,看起來威風。」

記者發現,劉大蔚挑選模擬槍的「××武器空間」,其官網是一個至今在大陸可以正常訪問的台灣網購平台。

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她知道兒子想買24支模擬槍,還看過賣槍網站,上面寫著「游戲BB槍」,「我們想,網上既然能公開賣,應該是正規的」;即使違法,可能也就罰點款、最多關幾天,「哪知道會觸犯刑法、判無期徒刑?」

最終,劉大蔚24支槍形物被鑒定為20支系真槍,根據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只是想購買模擬槍用作收藏娛樂,沒有購買真槍的主觀故意。」申訴代理律師徐昕表示,網購平台顯示著「游戲」字樣,20支所謂槍支並未實際送達劉大蔚,他從未接觸,對其致傷力一無所知,更無法檢測。

律師稱扣押清單與所購不完全一致

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倉庫查獲了一批貨。8月4日,海關人員清理時發現兩台重量異常的飲水機,一台在箱體內部藏匿24支槍形物,另一台藏了11支。

判決書顯示,藏有24支槍的飲水機准備派送至「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提貨方式為自提,收件人為「席先生」。判決認定,貨物實際控制人其實是劉大蔚。

「劉大蔚網購登記的收貨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登記的地址是『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城內自提,635100』。」徐昕認為,海關扣押的槍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購買。

徐昕認為,24支槍形物的一些細節值得繼續推敲。他發現,判決書記載的淘寶代拍店主證言顯示,「BH」告訴過淘寶店主,整槍會被拆成散件再運到大陸,「而被扣槍形物是完整的模擬槍」。

另外,劉大蔚第一次口供即表示,24支槍有4支長槍,至少有一支是充電的,其他3支記不清了。在申訴材料中,劉大蔚則稱4支均是充電的。但經鑒定,扣押槍形物除了3支為模型,其餘都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沒有充電的。

劉大蔚在申訴材料中還稱,他對模擬槍藏在飲水機的情況不知情,「商家沒有跟我提過」。

鑒定書被指部分內容不合規范

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槍支、彈葯鑒定書》顯示,送檢24支槍形物,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有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有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模擬槍。該鑒定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一、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稱,對於這份鑒定意見,他從偵查階段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最終沒有得到准許。

周玉忠和徐昕均認為,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及鑒定人員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福建省司法廳作為法律規定的鑒定人登記備案、公告的部門,官方網站查詢系統也沒有顯示該機構及兩位鑒定人員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廳法規和司法鑒定處工作人員解釋,公安、檢察院等設立的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院自己管理,「所以在司法廳的網上是查不到的」。

從事鑒定工作30多年的業內人士趙凌(化名)介紹,我國鑒定機構目前實行兩套系統,一套面向社會,一套面向公安檢察機關內部。

在趙凌看來,這份《槍支、彈葯鑒定書》部分內容不合規范。趙凌說,該機構鑒定了24支槍,但只在「分析論證」中籠統地概括「20支送檢『槍支』所發射的彈丸最大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沒有每把「槍」的具體數值,也沒有交代檢驗每把槍如何射擊,「這是不能服人的」。另外,鑒定人、復核人的人員安排也欠妥,「鑒定人的職稱是工程師,復核人卻只是助理工程師,這個是本末倒置的,復核人的職稱通常應該更高。」

■專家說法

與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不合

周玉忠表示,這是他辯護的類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今年1月,他辯護的首起「模擬槍變真槍」案件的當事人、模擬槍商販王國其,歷經六年七審兩次撤訴,最終被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徐昕認為,劉大蔚案量刑過重。與其案情相近的有廣州白領馮某:馮某在香港購買模擬槍入境被抓,因34支模擬槍被鑒定為真槍,深圳中院認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判決須經過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看來,當時設立走私武器罪,想像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槍支、彈葯後逃避海關監管、偷越邊境,「這是很可怕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處罰標準是很嚴的」。

「但是,劉大蔚並沒有做這些,他只是有購買行為,一是他對這個行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這個網上能買到的,肯定是模擬槍。」阮齊林說,如果說走私行為,那都是賣方在乾的。

阮齊林認為,此案顯然和當時的立法本意不一樣,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規模、犯罪膽量呢。這不是劉大蔚能乾的,他就是點個滑鼠、打個錢」。

阮齊林表示,《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了例外的情況: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④ 律師可單獨會見不被監聽了嗎

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施了13年之後,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作出修訂。全國律協官網中國律師網12月8日公布了《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12月10日,澎湃新聞從司法部證實,新規已經印發。

根據新規,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律師,律師可以單獨會見罪犯。新規還增設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

根據原暫行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律師徐昕告訴澎湃新聞,之前規定會見必須兩人不合理,增加了當事人和律師的負擔。

新規取消了會見人數限制,規定在押罪犯可以委託一至兩名律師。委託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還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徐昕說,之前他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有監獄要求必須罪犯本人委託,比如必須罪犯本人郵寄委託書,也給當事人和律師增加了麻煩。

新規明確,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律師。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託關系。

原暫行規定規定了律師可以會見的四種情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仲裁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

新規保留了前三種情形,刪除了暫行規定中「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條文,增設規定: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的;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的;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的律師也可會見在押罪犯。

新規還規定,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徐昕說,原先規定的律師可會見范圍非常窄,如申訴的這類罪犯最需要律師但得不到保障。新規還規定其他案件需要向在押罪犯取證的可以會見,「這是進步的,之前律師有需要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調查取證,但往往也得到不回應。」

新規第十一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徐昕認為,在押罪犯被偵查、起訴、審判的情況包括發現漏罪或新的罪行,或者決定立案再審等情況。這意味著就新的案件而言,在押罪犯仍未定罪,與看守所見會嫌疑人相關規定保持了一致。

徐昕還說,新規畢竟規定了可以根據情況派警察在場,他建議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一般不派警察在場,但有安全性問題的除外。

另外,新規還增設了一條對律師會見時的限制,不得實施與受委託職責無關的行為。

⑤ 保姆放火案辯方律師自行退庭了嗎

12月21日,備受公眾矚目的杭州保姆放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不過,因被告律師黨琳山以管轄權異議為由「自行退庭」,第一次庭審僅僅進行了26分鍾,審判長遂宣布休庭。

對於黨琳山律師的自行退庭行為,社會輿論比較分化。

在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時,黨琳山稱其退庭行為「是一場自焚式辯護」。因為「審判的意義不是殺一個人就完了。」

那麼,作為受害方林生斌的代理律師,對此態度幾何?12月23日,林生斌代理律師林傑通過個人實名微博作了說明,其中包括「理解並支持保姆方關於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調查清楚事實過程的要求。因為這也同樣也是我們對法庭的要求。」

林傑通過微博表達意見用意何在?12月25日,林傑向封面新聞(thecover.cn)記者表示,其通過微博表達意見,說明一下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助理張洋於12月24日在《環球時報》發表文章表示,黨律師因為管轄異議申請得不到法院支持而徑行退庭的行為,盡管在本質上可以視為拒絕辯護,但在理由上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的情形。這種藐視法庭紀律、棄委託人於不顧的行為不僅不是一個專業辯護律師應有的行為,而且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等待黨律師的應該是相應的制裁。」

而作為受害人代理律師,林傑對此也給出他的觀點。

林傑說,「我相信關注此事件的廣大網友,其支持保姆方代理律師的做法,或者其他質疑,相當程度上都是因為同情林先生的遭遇,希望他得到最大程度的正義主張,為此而提出許多的疑問和關切擔心。謝謝大家!「這些情況我們都已經想到並作了充分准備。以後的庭審過程也會讓大家明白並逐步清楚。我相信法庭最終會有公正的裁判。請相信林先生相信我們。」

⑥ 「辱母殺人」案的細節是怎麼樣的

事發山東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發輿論高度關注,而於歡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成最大的爭議點。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發現,警察介入4分鍾後就離開了拘禁於歡母子的辦公室,而於歡被催債者拿椅子杵到退無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經歷6小時的煎熬後,23歲的於歡拿起水果刀,刺向糾纏許久的催債者。這些「不速之客」最終一死三傷,而於歡本人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

記者注意到,源大工貿公司及蘇銀霞的負債情況同樣嚴峻。

在血案發生之後,2016年10月,源大工貿及蘇銀霞等被申請人,被法院裁定凍結570萬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2016年11月,源大工貿公司被判決償還808萬元,蘇銀霞承擔連帶責任;2016年12月,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等人亦被判決償還他人100萬元。

如何熬過經濟困境,與於歡的自由問題一樣,擺在了蘇銀霞一家面前。

⑦ 學者徐昕哪的人簡介

男,1970年生,江西豐城人,現任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制度學科負責人,國家重點學科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方向學術帶頭人,重慶市學術技術帶頭人(2008,司法制度二級學科),清華大學法學博士(2003),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95),重慶市宣傳文化首批「五個一批」理論類市級人才(2007),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的專家咨詢委員。

⑧ 徐昕的介紹

男,1970年生,江西豐城人,現任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制度學科負責人,國家重點學科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方向學術帶頭人,重慶市學術技術帶頭人(2008,司法制度二級學科),清華大學法學博士(2003),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95),重慶市宣傳文化首批「五個一批」理論類市級人才(2007),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的專家咨詢委員。

⑨ 徐昕的人物生平

1988年,進入江西師范復大學,制
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
1995年,取得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
1996年,取得經濟師資格,
2003年,取得清華大學博士學位,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制度學科負責人。
2010年7月11日,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⑩ 深圳"鸚鵡案"當事人遞交再審申請法院受理沒有

深圳「鸚鵡案」當事人申請再審 ,法院已受理。

9日,深圳「鸚鵡案」當事人王鵬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目前,深圳市中院已受理。

2017年10月30日,深圳「鸚鵡案」中王鵬的二審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的建議書》。7月6日,斯偉江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函件中稱,「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相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7月9日,王鵬及家人前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申訴狀,申請再審。新京報記者獲得的受理通知書顯示,因不服深圳市中院對於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王鵬提出再審申請,目前法院已受理,並立案審查。

王鵬的妻子任盼盼認為,王鵬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希望通過申訴,能夠加速最高法對於不合理涉動物案件司法解釋的修訂和出台。

來源:新京報(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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