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威大學法學院教授
Ⅰ 華威法學院
華威的法學還是挺強的。衛報上2010年排名第七。中國新勞動法的外國專家組里有兩個英國的專家,其中一個就是華威法學系的教授,非常和善的一個人
Ⅱ 馬丁. 洛克林的個人簡介以及所處的歷史環境
馬丁洛克林公法教授廳長,受教育於倫敦,英國華威大學和哈佛大學法學院。他曾任教於Osgoode大廳紐約大學法學院、多倫多、英國華威大學和倫敦證交所,之後移居到約翰•米勒公法的格拉斯哥大學於1988年。從1991年開始,他在曼徹斯特大學教授法律,他回到了倫敦政經學院於2000年。在2000年和2002年之間,他和同事一起做研究。
代表作《劍與天平:法律與政治關系的省察》、《公法與政治理論》
Ⅲ 易延友的人物簡介
易延友(1973年— ),早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英國華威大學。2002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後任職於清華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2013年7月,對李天一強奸事件發表觀點,認為「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該言論引起網路熱議。

Ⅳ 趙長穎的工作經歷
1997年–1998年香港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博士後(Research Associate)。
1998年–2000年香港理工大學機械工程系博士後研究員 (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期間與國際著名湍流專家R. M. C. So 教授及T. B. Gatski 教授合作從事熱浮生力及剪切力共同驅動下的湍流平衡態的理論研究。
2003年7月-2004年12月英國布魯內尓大學(Brunel University)機械工程系講師。
2004年–2007年,西安交通大學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 教授,博導,「騰飛人才」特聘教授。
2004年12月 - 2007年8月西安交通大學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教授、博導。入選2004年度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05年4月入選西安交通大學「騰飛人才」特聘教授。
2007年- 2011年,英國華威大學(University of Warwick)工學院副教授。
2011年全職回國後被聘為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特聘教授(2011-2012)、博導。
2012年- 今,上海交通大學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講席教授。
2014年- 今,上海交通大學 工程熱物理研究所所長。
2013年獲中國百篇最具影響國際學術論文
2013年由美國ASME主辦的第四屆國際微納尺度傳熱傳質大會上(The 4th ASME Micro/Nanoscale Heat & Mass Transfe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趙長穎教授的一篇關於塗層內微納結構熱輻射特性的研究論文獲大會最佳論文獎 (Best Paper) 。
獲中國高被引學者,(MostCitedChineseResearchers,2014)
入選亞洲熱科學聯合會執行理事(Executive Board, 2015)

Ⅳ 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怎麼樣
一般,不算特別頂尖,屬於第二或者第三梯隊
Ⅵ 美國建國簡史的作者簡介
作者:(美)瑪麗·莫斯特 譯者:劉永艷 寧春輝
譯者簡介:
劉永艷,山東濰坊市人,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法學博士。1987年畢業地北京大學法律系,先後獲法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1987年到中央黨校工作,從事西方政黨和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的制度建設等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1988年起,主要從事比較法和法律社會學的教學研究工作。1999-2000年獲得英國文化委員會志奮獎學金,在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學習法律社會學,獲得LLM。同時,在職攻讀黨的建設專業博士學位,2002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已發表論文30餘篇,主編或參加撰寫《黨章和黨的建設讀本》、《憲法比較研究》等論著10餘部。主要研究領域是比較法、法律社會學和政黨執政理論。

Ⅶ 清華大學易延友
易延友 1973年生
教授、博士生導師
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1996-1999,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碩士
2001-2002,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
1999-2002,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博士
還是比較年輕的老師,有沖勁。
請看清華大學官方鏈接:
http://www.tsinghua.e.cn/publish/law/3563/2010/20101220195201791121787/20101220195201791121787_.html
網路:
http://ke..com/view/1001350.htm
下面引自清華大學官方介紹
學術成果
(一)著作
1.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法學階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訴訟法精義》(法學名師講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美國海馬出版社,2012年。
4. 《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5. 《證據法的體系與精神》,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6. 《刑事訴訟法(第三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
8. 《刑事訴訟法(第二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訴訟法(第一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二)論文
1. 《刑事強制措施的體系及完善》,《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 《State Ideology Transition and Procere Model Transformation: China』s Criminal Procere Law and Its Revisions》,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2.
3. 《論無罪推定的涵義與刑事訴訟法的完善》,《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
4. 《論最佳證據規則》,《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5. 《公民憲法權利的刑事程序保護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中心展開》,《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6. 《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7. 《對抗式刑事訴訟的形成與特色——兼論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對抗制改革》,《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8. 《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質權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審級制度的建構與反思》,《法學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的關聯性》,《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序法治與法的可預期性——以黃碟案為中心的法理透視》,《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權規則:美國的制度與實踐》,《證據科學》,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證據法上的證人作證規則》,《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證據規則的法典化——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制定及對我國證據立法的啟示》,《政法論壇》,2008年第6期。
16. 《傳聞法則:歷史、原理與發展趨勢》,《清華法學》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證據法上的專家證言制度及其挑戰》,《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證據的運用規則及其基本原理》,《清華法學》,2007年第2期。
20. 《冤獄是怎樣煉成的——從<竇娥冤>中的舉證責任談起》,《政法論壇》2006年第3期。
21. 《權衡原則是怎樣把人權消滅掉的——以<刑事訴訟法>第93條為例》,《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2. 《證據學是一門法學嗎——以研究對象為中心的考察》,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23. 《陪審團移植的成敗及其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證據法的歷史與哲學考察》,載《中外法學》,2004年第3期。
25. 《陪審團在衰退嗎?——當代英美陪審團發展趨勢解讀》,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3期。
26. 《論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論辯訴交易應當緩行》,載《法學》,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獨立與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評》,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6期。
29. 《論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哲學基礎的再思考》,《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三)隨筆
1. 《檢察官客觀義務需要理論與實踐支撐》,《檢察日報》,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審團的恢復及對中國的啟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與資源讓學者們馬失前蹄》,《法制日報》,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亂與司法能動主義無關》,《法制日報》,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決應當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國法律》,《法制日報》,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辯論程序理應推廣和完善》,《法制日報》,2009年6月。
7. 《我國暫不宜設立藐視法庭罪》,《法制日報》,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 《律師應當為何而戰》,《中國律師》,2008年。
10. 《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檢察日報》,2006年5月18日。
11. 《法院判案何須請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 《人民法院整體迴避於法有據——評法官謀殺院長案》,搜狐評論,2003年10月13日。
13. 《我們能被關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 《「可不知論」與「不可不知論」》,《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 《法院如何給說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 《法官應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 《毒樹之根豈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Ⅷ 華威大學的研究生課征設置都有哪些呢
華威大學(The University of Warwick,又譯:沃里克大學) 為英國的一所校園式大學,創建於1965年,現有超過17000名學生及4000多名教職人員,學生中有來自100多個國家的超過4000名的海外留學生。作為一所年輕的大學,華威大學在英國乃至全球都有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近年來一直都保持在全英前十所頂尖高校的行列。
地理與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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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威大學校址位於距英格蘭中部城市-{zh-cn:考文垂;zh-hk:高雲地利}-市中心西南部約4公里處的邊境地區,距沃里克市中心11公里。學校有巴士直通考文垂及萊明頓溫泉鎮;乘坐火車約2個小時可以到達倫敦,半個小時可到達伯明翰。
華威大學的校園佔地約300公頃,既有現代化的教學樓與基礎設施,還有景色宜人湖區與森林。最近由《泰晤士報》組織的一項調查表明:華威大學的校園被公認為全英最佳校園。學校周圍的鄉村地區不僅風光明媚,更保留著許多名勝古跡,如沃里克古堡、莎士比亞故居、科尼爾伍茲、考文垂大教堂等。
學校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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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威大學的學科分為藝術、科學、社會學和醫學四大類,有30個院系和50個研究中心,提供120個不同專業的本科學位和超過100個碩士與博士研究生學位。作為英國知名大學之一,華威大學在全英大學教學研究評估中一直名列前茅,其中不少學科更是居全英大學前三強之列,包括工商管理、經濟學與計算機科學等;其它受到高度評價的學科還有:分子生物學、教育、英語、數學、統計學、傳媒、古典古代史、法律、戲劇與電影研究、哲學、社會學等。學校同時還開設成人及繼續教育課程,課程安排很靈活。1984年學校建立科學園區,目前園內設有超過70家高科技公司。
華威大學有兩個主要的圖書館,有將近90萬冊的藏書和5000多種期刊雜志,可自由借閱。館內約有2000個座位可供學生學習,微機中心24小時開放。學校每年在圖書資料方面支出的費用為每個學生100英鎊以上。學校還設有計算機中心、語言中心、當代音樂唱片中心和英國石油檔案中心等。
學校有在全英甚至全歐洲都享有很高聲譽的學生會,近180個社團和70多個體育俱樂部;有學生自行創編的電台、電視台和報社;有倫敦外最大的大學藝術中心—華威藝術中心(有劇院、音樂廳、影院、藝術館、雕塑館等),還有旅遊與保險辦事處及健康中心等;同時,學校還為學生提供了優良的室內外運動設施,包括寬闊的體育場、網球館、燈光球場、塑膠跑道;運動中心設有兩個25米標准室內游泳池、壁球館、設備齊全的健身中心和室內攀岩中心等。另外,校園內還設有14家餐廳和酒吧、3家銀行、美容美發廳、書店、郵局、葯店、超市等,極大豐富了學生的日常生活。
此外,學校還有友好的學術氣氛和宗教信仰自由,學生社團沒有黨派和政治色彩,也沒有任何種族和民族歧視現象。
住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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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56%的在校生和95%的一年級學生在學校住宿。全校有5000多個飲食自理房間,房間內傢具齊全,並安裝國際互聯網和電話,廚房一般由6-10人共用,一年可供居住39-50周,住宿費約為每周50-90英鎊不等。此外學校還向學生提供約2000個校外住宿地點,每周費用約40--70英鎊。
入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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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FP大學預科:重點高中畢業,平均成績85%以上,IELTS 5.5分
本科: 完成本國本科一年級課程或大學預科課程,IELTS 6.5分或TOEFL 600分
碩士:重點大學本科畢業,IELTS 7.0分或TOEFL 620分
MBA: 大學本科畢業,至少3年工作經驗,必須提供GMAT考試成績,IELTS需7.0分以上
學校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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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泰晤士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5名
2003年 《周日時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8名
2004年 《泰晤士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8名
2004年 《周日時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7名
2004年 《衛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4名
2005年 《泰晤士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8名
2005年 《衛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9名
2005年 《周日時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6名
2006年 《衛報》 全英大學綜合排名第8名
著名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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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斯男爵夫人 英國首位女性內閣大臣,現任英國上議院領袖
斯汀 警察樂隊主唱(未畢業)
喬納森·科埃 英國作家
陶傑 香港作家
學術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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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化學、商科、歐洲工程學、國際貿易等方面的學位課程;並與當地的繼續教育學院合作開設了學位課程(兩年學院,兩年大學),如:歐洲研究、文化學科、健康與福利學科等。該大學也提供為當地開設的成人及繼續教育課程,課程安排很靈活。大學有很多訪問教授;藝術及音樂中心;以及成功的科學園區和商學院。大學與當地的工商業界和社區有著緊密的聯系。
華威大學授予學位:
本科學位主要有:BA(文學士),BSC(理學士),LLB(法律學學士),BENG(工程學士),MCHEM(化學碩士),MENG(工程碩士),MMATH(數學碩士),MMATHSTAT(統計數學碩士)MPHYS(物理學碩士)等。
學制:3年和4年。
圖書館和其他學習設施:
有兩個主要的圖書館。將近870,000冊藏書和5000多種期刊雜志,可自由借閱。有1440個座位可供學習。學校在圖書資料方面支出的費用大約為每年每個學生94英鎊左右。並且還有計算機中心和語言中心。專業收藏有:當代音樂唱片中心、英國石油檔案中心。
就業:設有職業庫、咨詢顧問等。並有很多僱主來這里選擇雇員。
學生後援:
大學還為學生設有醫生、牙醫、眼科專家、精神病醫師,牧師,法律中心,五個學生顧問和上門輔導老師。
其他設施:學生自編報紙,旅遊和保險辦事處,餐廳,大學藝術中心(劇院、音樂廳、電影院、藝術館、雕塑館)。校園內還有書店,酒吧,銀行,美容美發廳,郵局,超市等。距離考文垂很近,在那裡有游泳館、劇院、博物館和藝術館等。
體育設施:
寬闊的體育場,網球館,燈光球場,跑道;運動中心還設有兩個25米標准泳池、壁球館,設備齊全的健身中心和室內攀岩中心。
廣泛的學習領域:
藝術,教育,經濟科學,社會學,法律,工程,醫學,健康科學等。
住宿:
56%的在校生和95%的一年級學生在學校住宿。有4500多個飲食自理房間,一年可供30-39個星期,住宿費每周68-98英鎊不等(帶衛生間的更貴)。校園外還大約有1800個自助公寓(在考文垂,開尼渥茲,萊明頓)每周周35---52英鎊。也有一些學生住在英國人家裡,每周約35-45英鎊。
學生:
約10004名全日制學生。男女比例:1:1; 本科生:8148名(1465名留學生,19%的成年人);研究生:5769名。
其他情況介紹:
校園環境優美,四周環繞著建築物,湖泊,綠地及森林。第一年和許多三年級的學生經過住宿登記可以住在學校里。有些學生住在萊明頓礦泉(踞校8公里),考文垂(踞校3公里)。這里交通非常方便。公共交通設施非常完善。優秀的學生聯合會,開展很多豐富多彩的活動。160個社團和76個體育俱樂部開展音樂,電影,戲劇,社團競選等活動。並且,大學設有本校的收音頻道和報紙。在周末,有喜劇,迪斯科,歌舞及服飾表演。學生聯合會提供專業的指導和福利服務。商店,二手書店,保險,旅遊。有7個酒吧。8個學生活動場所(包括,學術中心,計算機設計和培訓中心,可供休閑的海外報紙及衛星電視)。學生聯合會無任何黨派,政治色彩。它在英國全國學生聯合會享有很高的聲譽。華威大學是英國五所最好的大學之一。頂尖專業包括數學,歷史,經濟,法律和商務。無黨派的友好學術氛圍。學生來自世界各地。80%的學生來自本國。在這里無種族和性別的歧視。
學生生活:
住房:非常好的住宿條件。
餐飲:設各類酒吧,校內設有許多自助快餐。
夜生活:豐富多采。華威藝術中心對學生有折扣。
地方治安:一般來說,學生在校園里非常安全。
運動:兩個體育運動中心。
交通:公車到考文垂1.25英鎊,到萊名頓1.3英鎊。一學期的交通費大約57英鎊。
工作:學生聯合會大約需要300名學生服務。1小時大約6英鎊。一星期允許打工16小 時。通過聯合會和大學可以找到假期打工的工作。
大學最突出的特點:頂尖的學術聲譽,嚴謹謙遜的學風。
華威大學本科專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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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and Finance 會計與財務
Computational Biology 計算生物學
Computer and Business Studies 計算機與商務研究
Computer and Management Sciences 計算機與管理科學
Computer Science計算機科學
Computer Systems Engineering 計算機系統工程
Economics 經濟學
Economics and Economic History 經濟學與經濟史學
Economics and Politics 政治經濟學
Economics,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國際政治經濟學研究
Electrical Engineering 電子工程學
Electronic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電子與通訊工程學
Electronics and Business Studies 電子學與商務研究
Electronics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Instrial Partnership) 電子學與通信技術
Engineering and Business Studies 工程學與商務研究
Engineering Design and Appropriate Technology 工程設計技術
Management Sciences管理科學
Manufacturing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製造工程與管理
Mathematics and Statistics 數學與統計學
Mathematics with Computing 數學與計算機
Philosophy with Computer Science 哲學與計算機科學
Ⅸ 華威大學的著名校友
瓦萊瑞 阿莫斯 (Valerie Amos) - 原英國上議院領袖,現聯合國副秘書長。
大衛 戴維斯 - 原英國影子內閣大臣,下議院參議員。
Mahmoud Mohieldin - 原埃及投資部長、世界銀行常務董事。
雅庫布 戈翁 - 原奈及利亞聯邦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
Kim Howells - 原英國外交部長。
Spencer Dale - 現英格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since 2008)
Sidney Y.Tang -亞洲投資銀行會AIBC2015年代表(香港),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謝菲爾德卓越成就獎獲得者
喬治 賽托蒂(George Saitoti) - 原世界銀行和IMF執行主席(1990-1991)、肯亞副總統。
斯汀 - 警察樂隊(The Police)主唱(肄業)
保羅·安德森 - 生化危機系列電影導演。
喬納森·科埃-英國作家
陶傑-香港作家
鍾宜霖-旅英移民作家
魏綺珊、李臻-香港著名新聞主播
陳婉嫻-香港立法會議員,勞工課程
李國寶-香港立法會議員、原東亞銀行CEO(榮譽博士)
馮嘉奇-前香港足球代表隊隊長,英格蘭超級足球聯賽伯明翰足球會財務總監,工商管理碩士。
吳育仁-台灣立法委員
席光-西安交通大學副校長
易延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李天一案危害論創始人。

Ⅹ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教授已淪落之此了
後易教授將後一句話更正為:「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筆者對此好奇,不禁網路了一下易延友的資料。資料顯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 對此,筆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個受過多年法學教育並且有過留洋背景的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何以說出如此荒謬的話?之所以說易教授的觀點是荒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認為,強調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句話本身並沒有什麼錯,其錯在於在個案中刑法上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沒有同意,可能性大與有沒有同意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可能性大是根據人們經驗常識的一種推斷,是通常情況下根據經驗常識推斷出的一種假想結論,而非是證據證明的結論。在個案中,無論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據證據證明的情況,被害人或者沒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結論,也是定案的依據,而不能依據經驗常識,不顧個案的證據情況,而認為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從而不構成強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應該比常人更應該知道證據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拋開證據不談,而以經驗常識來引導人們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從而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觀點,不知是何居心。我們不妨以惡意來推斷,這所謂的易教授或者是學藝不精、沽名釣譽,或者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瘋了,想出了這么一個辦法,讓國人痛罵。第二、易教授的第二個觀點兒「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謬。這個觀點的立論前提就是人與人之間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從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結論。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憲法原則。縱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備基本的人權,她的性的自由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一個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強奸,這與強奸一個良家婦女的罪行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就連我們國家領導人多次講話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說出如此逆天挑戰大家的法律常識與良知底線的話呢?令人費解。易教授的此種觀點只有在等級社會才能成立,比如,在我們的封建社會,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人實施或者實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後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國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故易教授關於「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說明,我們現在的新中國仍然是等級社會嗎?如果是這樣,那麼我等屁民愚笨,還要易教授明示。根據易教授觀點,有網友得出這樣的結論,「搶劫一個富人比搶劫一個窮人的危害更小;謀殺一個流浪漢或老人比謀殺一個上班族或年輕人危害更小。」有人說,提出這種論調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這些人正在顛覆中國法治的進程。我們不禁要問,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的法學教授已淪落之此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