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Ⅰ 刑事訴訟法的泰斗級人物除了左衛民,龍宗智,還有誰。
呵呵,龍宗智年紀不大也都列入泰鬥了啊,那麼為何不考慮陳光中、徐靜村內兩位教授容呢?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著名的訴訟法學家。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他提倡了許多新制度和新觀點。可以去http://ke..com/view/395787.htm 網路看看。
陳光中教授,著名法學家,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訴訟法學帶頭人。浙江永嘉縣人,1930年4月出生,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主任。被法律界稱為「刑事專家意見書鼻祖」。我們的書都是他編寫的,多版重編,論資歷和能力,堪稱泰鬥了吧?
Ⅱ 劉洪昌的律師說法
2011年2月18日下午,劉洪昌的妻子王玲及其代理律師於德華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見面,就劉洪昌是否涉嫌犯罪向專家和律師咨詢。
「那天晚上,我哥哥看見化工廠那邊冒起一股柱狀白煙,而他自己是在化工廠下風向,沒過一會兒,就感覺嗓子發干疼痛,」劉洪昌的堂妹劉麗說,「然後他就給自己一個也是在化工廠下風向附近正在打牌的朋友打電話,說『化工廠在放煙,我聞到後嗓子開始痛』。從頭到尾,他只給朋友打了這一個電話。」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的『傳播』,是指在明知為虛假恐怖信息的前提下,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傳這一信息的行為」,洪道德教授認為,事發當晚,劉洪昌給自己處於下風向的朋友打電話,屬於點對點的通知,算不上傳播。劉洪昌如果是群發簡訊,發微博,那才是傳播。而從劉洪昌的整個行為過程來看,他並不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主觀願望,所以,劉洪昌涉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不成立的。
對於事後當地政府解釋事發當晚的「柱狀白煙」只是一般的水蒸氣,劉麗認為,劉洪昌只是普通老百姓,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能力准確分辨目擊物到底屬於煙還是氣,以及致使自己嗓子痛的到底是「柱狀白煙」中的什麼物質。
「無中生有才是編造」,洪教授說,「劉洪昌親眼目擊「白煙」,也親身感受到「嗓子痛」,憑這兩點,就談不上編造,最多隻能說他是行為不當、過於冒失,以後做事要慎重。
於德華律師說,當下劉家人最關心的是,劉洪昌什麼時候能被放出來。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7天,在「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這三種法定條件下為30天,但劉洪昌的案情並不屬於這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但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劉洪昌尚未回到家中。劉麗和於德華律師認為,劉洪昌的拘押期很可能將延長至30天。

Ⅲ 林鈺雄的介紹
林鈺雄,台北縣人,1964年生。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著有多部法律相關書籍。主要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講授。

Ⅳ 顧永忠的學術觀點
1、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閱卷權受到的影響,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提出律師依法有權到檢察機關閱卷,以保障辯護律師充分履行辯護職能。
2、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引入對抗制因素及我國證人出庭率極低的現狀,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主張所有證人都出庭作證既不可能也無必要,我國應當建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3、圍繞司法公正的涵義問題,顧永忠教授分別於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個案之間的相互比較與協調是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審判活動應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
4、2004年,針對理論上和實踐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圍繞刑事辯護特別是審前程序中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顧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辯護權從根本上說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辯護不僅指實體辯護,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故指出「從審判中的辯護走向偵查中的辯護」。同年,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全國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辯護的國際標准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研究,成果刊於《刑事法評論》,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針對我國刑事偵查活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顧永忠教授通過積極組織並參與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的試驗活動,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亟需在一定范圍內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
6、結合從事刑事辯護律師實務的經歷,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聯合國有關刑事司法准則,顧永忠教授於2006年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全面分析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系統思考和主張,其中包括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7、繼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共同合作在該三個基層公安機關進行「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之後,2006年7—8月間.課題組分成四個組先後到浙江、黑龍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區進行了「偵查訊問程序改革」調研活動,成果分為上、下兩部分分別刊載於《中國律師》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此外,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委託的「檢察人員二審出庭問題研究」重大項目,其研究成果分別載於《檢察日報》(2008年4月28日)和《中國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顧永忠教授對構建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別從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與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關系、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以及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等多個角度進行了邏輯嚴密的剖析。認為我國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勢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師法開始正式實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逐漸顯現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顧永忠教授首先從辯護律師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責任談起,繼而引申至我國辯護制度迫切需要改革與再完善,重點是要加強審前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

Ⅳ 李奮飛的代表性成果
1.《超期羈押的「制度性」治理》,載《刑事法探究》第1卷。
2.《建立社會救助制度補償被害人》,載《人民法院報》2006年12月22日。
3.《程序正義有局限么》,載《檢察日報》2007年5月28日。
4.《從「復印件主義」走向「起訴狀一本主義」》,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5.《論偵查權的司法控制》,載《政法論壇》2000年第6期。(第二作者)
6.《刑事二審「全面審查原則」的理性思考》,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1年第2期。(第二作者)
7.《刑事訴訟中的法官庭外調查權》,《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8.《刑事再審啟動權質疑》,載《人大法律評論》2003年第2卷。(第二作者)
9.《辯護律師閱卷權的受制及其矯正》,載《司法公正與律師辯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陳衛東教授主編)
11.《人們因何聘請律師》,載《檢察日報》2010年1月21日。
12.《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制度之重構》,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第二作者)
13.《刑事訴訟中的控審不分問題》,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 期。(第二作者)
14.《為什麼人們對「殺人狂魔」充滿同情?》,載《法學家茶座》第14卷。
15.《論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正當性》,《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輯。(第二作者)
16.《在正義的路上》,載《法制日報》2007年4月1日。
17.《刑事再審程序的理性思考》,載《法學》2000年第10期。(第二作者)
18.《「將訊問被告人作為法庭調查的開始」有所不妥》,《法制日報》 2006年10月26日。
19.《「邱興華案」,咋沒人關注被害人利益》,《檢察日報》,載2006年12月25日。
20.《刑事庭前審查程序改革研究》,載《訴訟法學研究》2002年第2卷。(第二作者)
21.《邱興華之死給我們留下哪些想像空間》,載《中國檢察官》2007年第3期。
22.《以獨立的民事訴訟追繳境處贓款》,載《檢察日報》2006年11月6日。
23.《讓錯案的糾正不再依賴於偶然》,載《檢察日報》2007年3月19 日。
24.《「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英國的發展及其啟示 》,載《中國檢察官》2007年第1期。
25.《偵查訊問程序改革研究》,載《廣西社會科學》2007年第5期。(第二作者)
26.《對立案與偵查關系的再認識》,載《法學家》2006年第3期。
27.《正義從哪裡來》,載《中國檢察官》2007年第6期。。
28.《抗拒為什麼不應從嚴》,載《檢察日報》2006年5月22日。
29.《我國公訴審查程序的結構性缺陷》,載《法學雜志》2006年4月30日。
30.《為什麼要強調被告人的權利》,載《中國審判》2006年第8期。
31.《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國式」構建》,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5期。
32.《通過程序實現死刑的公正適用》,載《死刑復核程序專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33.《對「客觀真實觀」的幾點批判》,載《政法論叢》2006年第3期。
34.《讓維護正義的人首先獲得正義》,載《律師與法制》2006年第8期。
35.《告知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時間應當提前》,載《檢察日報》2006年2月20日。
36.《我國「公訴轉自訴制度」的結構性缺陷及其矯正》,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1期。
37.《法官不應因行使判斷權而遭受懲罰》,載《法制日報》2006年6月29日。
38.《「案件告破立即表彰」的做法欠妥》,載《檢察日報》2006年4月3日。
39.《我國司法解釋體制的反思與重構》,載《訴訟法學研究》2006年第11卷。
40.《司法解釋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被「虛置」的成因分析》,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轉載於《復印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2006年第5期。
41.《從「報復性司法」走向「恢復性司法」》,載《法制日報》2006年5月18日。
42.《從「莫兆軍案」看「客觀真實觀」的缺陷》,載《刑事法判解研究 》2005年第1輯。
43.《量刑建議制度之初步研究》,載《檢察實踐》2005年第6期。
44.《在「法律安全」和「社會安全」之間》,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11期。
45.《提起公訴的證明標准之初步研究》,載《證據法學論壇》第12卷。
46.《通過程序制裁遏制刑事程序違法》《載《法學家》2009年第1期。
47.《不折騰的中國需要更多非暴力溝通》,載《法學家茶座》第27期。
48.《通向法治中國之路》,載《法制日報》2009年4月23日。
49.《法律人的風度》,載《中國檢察官》2009年第2期。
50.《拿什麼來終結「誹謗政府案」》,載《檢察風雲》2009年第10期。
51.《刑事訴訟立法應拒絕「崇高」》,載《中國檢察官》2010年第1期。
52.《裁判者靠什麼來人知事實》,載《法學家茶座》第29輯。
53.《潛規則與土政策》,載《檢察日報》2010年4月8日。 1.《失靈——中國刑事程序的當代命運》,上海三聯書店2009年版。(獨著)
2.《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獨著)
3.《刑事訴訟法法律法規精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獨著)
4.《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陳衛東主編。(完成約20萬字)
5.《刑事審前程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陳衛東主編。(完成約10萬字)
6.《刑事訴訟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陳衛東主編。(完成約6萬字)
7.《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簡化審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陳衛東主編。(完成約4萬字)。
8.《模範刑事訴訟法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版,陳衛東主編。(完成約12萬字)
9.《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城市出版社2004年版,程榮斌主編。(完成約15萬字)
10.《國家司法考試名家專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2007年版。(獨著)

Ⅵ 梁玉霞的介紹
梁玉霞,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客座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中國檢察學會理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天河區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湖北省優秀教學成果獎。

Ⅶ 王洪宇的個人簡介
1982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訴訟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後在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工作,曾任訴訟法教研室主任、法律專業碩士生導師及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黑龍江省刑法學會理事。2002年赴法國斯特拉斯堡第三大學攻讀刑事訴訟法方向博士獲法國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法專業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

Ⅷ 樊崇義的學術觀點
樊崇義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積極主張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科學化與民主化,在訴訟程序的研究中,重點放在第一審程序關於審判方式的改革上,合著有《第一審程序論》;在訴訟證據的研究上,運用馬列主義哲學觀,以辨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為指導,對證據的概念、證明的規則、標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均有獨創見解,提出法律真實和排他性的證明標准,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樊崇義教授參加了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的主要成員之一。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其積極主張的統一人民法院定罪原則、堅持疑罪從無,改革刑事辯護制度,改革審判方式,增設簡易程序,完善強制措施等方面的建議對立法均產生積極影響。 樊崇義教授多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1995年在第七屆國際反貪大會上《論反貪秘密偵查及證據力》的發言,1997年的中芬法制圓桌會議和中國--歐盟法律研討會以及1998年在華盛頓中美法治與人權研討會上的發言,闡明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均引起國外學者的重視和好評。

Ⅸ 楊鴻的介紹
楊鴻,男,1963年2月生,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學士(1983年,西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1987年,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0年,武漢大學),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從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教學科研工作20多年,理論研究突出,實務經驗豐富,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方面有著持久而深入的研究。曾任佛山市副檢察長。

Ⅹ 《刑事訴訟法》課程主講老師是誰
《刑事訴訟來法》課程主講老師自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任北京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新華通訊社法律顧問,北京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沈陽市政法委執法監督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主講《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學》、《證據學》、《律師學》、《外國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程序論》等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