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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

發布時間: 2022-06-12 14:30:18

❶ 民間借貸並約定利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民間高利貸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近年來,個別地方司法機關將民間高利貸行為定性為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判刑。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一、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
所謂「民間借貸」,它泛指的是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有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關系的規定,這就為民間借貸的合法存在與發展構築了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
民間借貸在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同時,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還具有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少、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催收貸款方式簡便和風險控制容易等優點。由於民間借貸游離於正規金融之外,也存在著交易不陽光、做法欠規范、風險難監控等問題,可能會產生一些違法犯罪。其中最敏感、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焦點是利息問題。對如何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如何遏制高利貸,我國既有合同法的規定,也有與之相銜接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中,明確要求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民間高利貸不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我國在依法保護民間借貸的同時,也要遏制民間借貸中的高利息化傾向,防範高利貸的潛在風險,但是否就可以把民間高利貸按照非法經營定罪呢?
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進行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為了適應市場經營行為的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該法條在列舉了三類非法經營行為之外,還設置了一個「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條款,以保證法律適用的穩定性。
該罪是對1979年刑法投機倒把罪改革分解而來的,總結過去投機倒把罪成為「口袋罪」的歷史教訓,必須正確理解與適用「兜底條款」,科學掌握它的內涵與外延,防止任意化、擴大化。
根據上述非法經營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限定為:除刑法第2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以外的,違反國家規定,侵犯國家經營許可制度,破壞市場交易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據此,要納入「兜底條款」定罪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正確理解「違反國家規定」的內涵。「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基礎條件,因此,明晰此處「國家規定」的確切范圍,是限制對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擴大適用的基礎。依照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據此,依據體系解釋的原則,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所違反之國家規定應與刑法第96條的內容契合,即只包括最高立法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的任何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各專門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均不在此范疇之內。
(二)嚴格限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外延。「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罪狀表述的核心,所以,明確它的指向是劃定兜底條款規制范圍的關鍵。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當然是指除了刑法第2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行為以外的非法經營行為。但由於這個兜底性條款涵蓋面太大,實踐中很難把握。筆者認為,遵循體系解釋的原則,第4項的「其他」,必須與前面的三類行為協調一致,遵循「只含同類規則」的原則,即兜底條款只限於未列舉的同類情形,而不包括不同類的情形。所以,本條規定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外延,只能通過本條已規定的前三類行為本身所明示或暗示的內涵來揭示。
刑法第225條中已列舉的非法經營罪的三類行為分別是:(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雖然從語言表述上看,這三類行為方式各不相同,但實質上它們共同具有三個屬性:(1)均屬於未經許可的經營行為;(2)均以牟利為目的;(3)均侵害了國家特定行業的經營許可制度。基於此,筆者認為,只有那些以牟利為目的,侵害特定行業的經營許可制度,破壞市場交易正常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所以,兜底條款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指向那些除了刑法第2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行為以外的,違反國家規定,侵犯國家經營許可制度,破壞市場交易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科學區分非法經營行為的危害程度。兜底條款中的「情節嚴重」,是區別「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罪與非罪的標准。由於我國刑法在犯罪構成上,對本罪規定的是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所以,行為的危害程度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具有決定意義。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中的「情節嚴重」,可以依據體系解釋的原則,從非法經營的數額、非法經營的時間、次數、規模、違法所得、造成損失大小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
從立法的視角審視,既要考慮從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出發,設置非法經營罪的必要性;又要考慮由於非法經營行為的復雜性、多樣性、變異性,難於在法條中加以窮盡,不得不設置「兜底條款」,以彌補立法漏洞,適應制裁非法經營犯罪復雜性的需要。從司法的視角審視,既要考慮如何理解與適用兜底條款,發揮兜底條款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又要總結司法史上把投機倒把變成「口袋罪」帶來的歷史教訓,防止兜底條款的濫用。所以,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兩高」對什麼行為可以納入「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罪行為」的范疇,採取用「司法解釋」的方法予以明確。到2010年3月止,已通過司法解釋納入第225條第4項追訴的已有七種「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1)非法經營外匯的行為;(2)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行為;(3)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行為;(4)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等行為;(5)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行為;(6)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的行為;(7)擅自發行、銷售彩票行為等。當然,今後如再發現還有應納入兜底條款治罪必要的非法經營行為,還可以由最高司法機關採取司法解釋的方法增加。
從上述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四項非法經營行為的內容證實,無論是立法上已經明確規定的前三項內容和由司法解釋規定的第四項的內容,都沒有把民間借貸中的高利息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所以,有的地方將民間高利貸行為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既沒有立法上的依據,也沒有司法解釋的依據。
三、依法懲治民間借貸中所涉犯罪
在一個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民間借貸利率的高低是市場競爭形成的,是資金市場供求關系的真實反映,不能把利息本身視為罪惡,國家應注意引導促進資金優化配置。實踐證明,在高利息的誘惑下,確實容易誘發多種違法犯罪,必須依法予以制裁。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常見犯罪有:
(一)高利轉貸罪。在高利息的誘惑下,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轉貸牟利為目的,虛構貸款用途,採取擔保貸款或者信用貸款的方法,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再以大大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方法,將信貸資金轉貸給急需資金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中牟取高額利息。由於這種以轉貸牟利為目的的行為損害了金融機構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秩序和他人的財產權利,應當依照刑法第175條規定的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高利息的誘惑下,近年來一些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主體資格的人,採取暗中提高存款利率、提前還本付息、先付息後存款等手段,引誘吸收公眾存款;或者打著抽獎、名借實存等招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他們再將收集來的公眾資金作為發放高利貸的資本,從中賺取高額利息。對這種破壞金融機構存款管理制度,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非法拘禁罪。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的非法拘禁罪中,因借貸糾紛而引發的暴力收債行為構成本罪的比例很大,而且呈上升趨勢。刑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的司法解釋也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在高利息的誘惑下,還可能引發集資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洗錢等經濟犯罪,也可能發生挪用公款、挪用資金去放高利貸的職務犯罪等。對相關犯罪,應依法予以懲治,以切實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和金融債權。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

❷ 刑事訴訟法的泰斗級人物除了左衛民,龍宗智,還有誰。

呵呵,龍宗智年紀不大也都列入泰鬥了啊,那麼為何不考慮陳光中、徐靜村內兩位教授容呢?
徐靜村教授是我國著名的訴訟法學家。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他提倡了許多新制度和新觀點。可以去http://ke..com/view/395787.htm 網路看看。

陳光中教授,著名法學家,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訴訟法學帶頭人。浙江永嘉縣人,1930年4月出生,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主任。被法律界稱為「刑事專家意見書鼻祖」。我們的書都是他編寫的,多版重編,論資歷和能力,堪稱泰鬥了吧?

❸ 趙學清的介紹

趙學清,常見人物姓名。較為知名的有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學清,其在涉外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領域取得重大成就,曾任全國人大代表;陝西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趙學清,從事傳統語言文字學的研究。

❹ 趙長青的介紹

趙長青,1960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獲學士學位。接著在中共黨史研究班學習。畢業後留校任教,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六年刑事審判工作。

❺ 《刑法》306條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5)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擴展閱讀

偽造證據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偽造證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偽造證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偽造證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❻ 趙長青的簡介

1960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獲學士學位。接著在中共黨史研究班學習。畢業後留校任教,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六年刑事審判工作。1977年以來一直從事刑法教學、科研工作,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毒品犯罪與對策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學教授和學術帶頭人。社會兼職主要有:中國教育協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幹事、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刑法學專業委員會會長、重慶市計算安全學會副理事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委員會咨詢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西南師范大學兼職教授。

❼ 男子為何遭合作夥伴報復被暴打

何昌秋與重慶中渝燃氣有限公司、聶肖萌、肖以琴、聶章田、重慶廣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趙長青說,400萬元並不是個小數目,公安機關有義務明確該筆款項的性質。「如果按照受害者(平維)的說法,即便其未報案,公安機關在獲悉該線索後,也應當給舉報人以及受害者一個說法。」

❽ 重慶的律師事務所有哪些

重慶是律師有很多,如果找刑事案強的,推薦西南政法大學的趙長青教授。

附:重慶律師事務所名錄

重慶渝一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李超萬
電話:023-63500255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一路200號臨華大廈A座3層
郵編:400013
重慶渝經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楊勇
電話:023-63502266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二路99號華安大廈22層B座
郵編:400014
重慶星全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劉興全
電話:023-63523758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二路192號港天大廈B座23層
郵編:400014
重慶紅岩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李盛祥
電話:023-63609003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一路1號中華廣場19層
郵編:400014
重慶中柱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鄧永柱
電話:023-89038709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31號 希爾頓商務大廈2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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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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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韓德雲
電話:023-63631830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68號中安大廈1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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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楊文志
電話:023-63630411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太平洋廣場A座10層
郵編:400015
重慶歌樂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周建國
電話:023-89039135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248號盛迪亞大廈25層
郵編:400015
重慶新隆基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賴野
電話:023-63821502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八一路168號渝都大酒店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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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元炳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張元炳
電話:023-89038566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31號 希爾頓商務大廈1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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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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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彭靜
電話:023-63763308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50號 半島國際大廈1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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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渝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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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黃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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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永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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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李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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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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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張弘
電話:023-6376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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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律師集團(重慶)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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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袁小彬
電話:023-6371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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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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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樹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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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張樹森
電話:023-63854011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28號投資大廈2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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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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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孫渝
電話:023-67621818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62號中安大廈16層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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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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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徐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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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紅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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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朱紅剛
電話:023-63782158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五四路39號 都市廣場15層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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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名言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欒心靈
電話:023-63797662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86號 得意世界C區11層5室
郵編:400010
重慶建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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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黃建武
電話:023-89033801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美專校街25號 鑫隆達大廈B棟12層
郵編:400015
重慶智博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胡燕瑜
電話:023-63762965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八一路177號 雨田大廈23層A、B、D座
郵編:400010
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獨立志
電話:023-63835819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青年路77號 萬豪酒店國貿中心3層U-5B室
郵編:400010
重慶溯源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倪曉
電話:023-63903082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解放西路225號星辰花園6層
郵編:400012
重慶源偉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朱姝
電話:023-63605296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路20號 太平洋廣場B座18層
郵編:400015
重慶恆澤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陳友坤
電話:023-89031218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路9號環球廣場18層B座
郵編:400015
重慶依斯特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劉雲
電話:023-89038721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31號希爾頓大廈2804室
郵編:400015
重慶鼎典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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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何順利
電話:023-63811588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時代廣場A座23層
郵編:400010
重慶鼎聖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陳昌銀
電話:023-86565999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大都會商廈1106室
郵編:400020
重慶學苑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甘偉宏
電話:023-65452130
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小龍坎正街168號嘉新大廈13層
郵編:400030
重慶華立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張華
電話:023-65359903
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小新街75號金誠廣場7層
郵編:400030
重慶法緣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趙春曉
電話:023-67688558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65#外貿大廈3層
郵編:400030
重慶平正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宋小江
電話:023-67757385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洋河一村78號 國際商會大廈26層
郵編:400020
重慶聚興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梁向陽
電話:023-67861086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76號光宇大廈11層
郵編:400020
重慶志平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劉毅
電話:023-67635353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洋河三村5號 中信銀行大廈14層
郵編:400020
重慶渝和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楊興金
電話:023-67766222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南路16號西普大廈20層
郵編:400020
重慶瑞月永華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何映月
電話:023-67613554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22號 重慶市總商會大廈26層
郵編:400020
重慶經博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陸漢成
電話:023-67015336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251號 萬豐大廈豐登座E層
郵編:400023
重慶坤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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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刁太國
電話:023-89119141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紅黃路10號 華創國際商務大廈28層9-14室
郵編:401147
重慶天之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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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熊昭
電話:023-67759292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9號 同聚遠景大廈24層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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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止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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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余止戈
電話:023-62811878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揚子江假日酒店8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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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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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黎耘
電話:023-61982000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西路3號商業大廈2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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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宏聲昌渝律師事務所
性質:合夥
主任:盧開鴻
電話:023-62947771
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南路28號金信大廈14層
郵編:400060

❾ 曾粵興的人物榮譽

2007年西部法治論壇論文一等獎。
2006年獲司法部「第二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優秀獎」。
2006年獲中國法學會優秀刑法學論文獎(2000-2005年度)。
2006年獲雲南大學「伍達觀優秀教師獎」。
2006年獲雲南省法學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優秀論文一等獎。
2006年獲(2005年度)「雲南省優秀社科成果二等獎」。
2004年獲「雲南省優秀社科成果三等獎」。
2003年獲「雲南省優秀社科成果三等獎」。
2002年榮獲中國法學會「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提名獎」。
2000年獲雲南大學先進個人。
1999年全國高校文科學報研究會、雲南省高校文科學報研究會「優秀編輯」。
1998年雲南省司法廳、雲南省法學會評為「雲南省十大優秀法學研究工作者」。
1996、1997、1999三次榮獲中國行為法學會「優秀論文獎」。
1994年雲南省法學會「優秀論文獎」雲南省律師協會「優秀論文獎」。 (一)課題研究
國家九五社科項目:「毒品犯罪研究」, 由西南政法大學趙長青教授主持。本人承擔《毒品犯罪的刑事訴訟》部分。
國家重點基地重大項目:「單位犯罪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志教授主持。本人協助並承擔《單位犯罪種類比較研究》部分。
雲南大學重點項目「毒品犯罪體系解釋」。
國家博士後基金項目「刑法倫理化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最高檢察院項目「民刑交叉案件研究」。
國家社科基金「刑罰倫理化研究」。
(二)著作類
專著:《刑法學方法的一般理論》,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專著(合著):《正義的訴求》,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副主編:《單位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主編:《新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1998年再版。
副主編:《中國刑法新論》,雲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副主編:《刑法(分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參加撰寫:
《禁毒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刑法》21世紀高校法學基礎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新編綜合行政執法教程》(刑法部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刑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新刑法實務全書》(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
《新編中國刑法學通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等。
搶劫罪、搶奪罪若干問題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3(1),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犯罪概念及其特徵的結構分析,濟南:《法學論壇》2003(6),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危險犯理論對修正構成要件說的發展,武漢:《法商研究》2002(6),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刑法基本原則的新解讀,昆明:《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2(1),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西部大開發與野生動物的刑法保護,昆明:《學術探索》2001(3),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犯罪未遂比較研究,北京:《法學家》2002(4),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大陸法系共犯種類之比較,哈爾濱:《求是學刊》,2004(3),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刑法學研究進路論略,蘭州:《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1),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
《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辦法》評析,《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2),人大復印資料《行政法學》全文轉載。
刑罰權發動的合理性,《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4),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2005(11)全文轉載。
刑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北京:《法制日報》,2005.02.24,理論專刊。
重婚罪解讀,昆明:《學術探索》2004(3)。
從方法論角度評析姦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釋,上海:《法學》2003(11)。
刑法解釋方法研究,北京:《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1)。
重婚罪的法理分析,北京:《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3)。
國家機關不應成為單位犯罪主體,上海:《法學》2002(10)。
犯罪未遂若干問題研究,南京:《金陵法律評論》2002(秋季卷)。
論刑法中的牽連關系,鄭州:《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3)。
論刑事司法解釋權的歸屬,北京:《刑法論叢》2000(4)。
機遇與挑戰:西部大開發與行為法學的發展——兼論行為法學的性質,昆明:《思想戰線》2001(2)。
論刑事司法解釋權的合理配置,昆明:《學術探索》2000(3)。
論侵佔性質犯罪的立法完善,長沙:《湖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3)。
法治機制分析,石家莊:《河北法學》2000(2)。
殊途同歸:論挪用性質的犯罪的立法完善,石家莊:《河北法學》2000(6)。
法學研究應當警惕政治幼稚病,昆明:《學術探索》1997(4)。
經濟分析:政府決策行為的意志控制,昆明:《學術探索》1997(2)。
再論投機倒把犯罪應予廢除,西安:《法律科學》1996(6),收入《中國刑法50年》一書(高銘暄、趙秉志主編,方正出版社,2000)。
刑法學研究方法論要,北京:《刑法評論》第7卷,2005。
西部大開發法律保障的思考,《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0(4)。
刑訴法的困惑,《雲南法學》1999(1)。
刑法學方法對刑法立法與司法的意義,《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4)。
刑事司法解釋的對象,載梁華仁等主編《新刑法適用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預備行為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思考,北京:《法制日報》,2004.05.20,理論專刊。
死刑的司法與立法限制,《時代法學》2005(5)。
文本對解釋方法的制約,載《法學理論前沿》,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刑法學研究對象及概念之我見,鄭州:《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3)。
切忌先開發後立法,《雲南法制報》2000.4.26。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評析,《雲南法制報》2000.4.6。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證據的特點探析,《雲南檢察》1999(4)。
西部大開發與人才培養層次,《西部大開發與法制保障》,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刑法學方法的研究現狀,載《馬克昌教授80華誕紀念文集》,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
警惕「泛刑論」——從刑罰負價值談起,載《雲南師范大學學報》2006(1)。
判例是什麼,載《法學家茶座》,第10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
違法性認識與定罪模式思考,載《違法性認識》,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
反恐立法之我見,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6(2)。
法律的終極價值與法治的核心理念,載《法治理念之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淺議不作為犯處罰的理由,載《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7(2)。
期刊稿酬制度法理探究,載《雲南師范大學學報》(核心期刊),2007(2)。
黃牛的生存空間,載《法學家茶座》,第15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
死刑條款的體系解釋,載中國刑法學年會論文集(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法學家》2007(12)。
民刑訴訟關系的辯證思考,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年(3)。

❿ 刑滿後怎樣去掉監獄地址

可以到派出所監獄所在地地名來代替監獄名稱。
考慮到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和婚姻等問題,如果現在他們主動提出來,可以用監獄所在地地名來代替監獄名稱。
而且,今後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已經不用下戶口,這樣可以避免填寫戶口遷出地一欄。
西南政法大學著名刑法專家趙長青說,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必須要在戶口本上寫明服刑地點。
刑滿釋放人員已經是公民,應該受到平等對待。如果刑滿釋放人員想迴避這段歷史,公安機關應該從人性化角度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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